关于调整我市招调入户核查标准及放宽市内移居条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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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我市招调入户核查标准及放宽市内移居条件的通知(试行稿)

于调整我市招调入户核查标准及放宽市内移居条件的通知(试行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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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纠错

根据我市人口发展十二五规划的要求,为加强户籍登记管理,顺利完成我市户籍人口机械增长计划,方便群众办理入户,经研究,决定对招调入户核查标准及市内移居条件做相应调整,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招调入户审核标准

(一)明确办理招调入户审核材料的范围

1、市(区)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招(调)通知(书);

2、深圳市入户人员信息卡、原农业户籍居民的深圳市“农转非”人员入户信息卡;

3、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和办理入户手续告知书(见附件1);

4、户口簿(集体户口人员的户籍证明或常住人口登记表可代替户口簿)和身份证的复印件并交验原件;

5、已婚、再婚人员的结婚证复印件并交验原件,离异人员的离婚证或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判决书)复印件并交验原件;

6、已孕已育人员、收养子女人员拟入户地计划生育部门开具的《计划生育证明》;

7、户口簿(含户籍证明)不能直接反映父母子女关系的随迁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申请随迁收养子女的收养登记证;

8、选择入户地的依据材料。

除以上材料外,不得向群众要求提供其他材料。

(二)明确入户地的把握原则

明确入户地的把握原则为:以迁入本市配偶家庭户为主,以自行选择在自有或亲友合法住宅用途房产立户、挂靠亲友家庭户或迁入用人单位集体户(无选择顺序要求)为辅,以挂靠配偶单位集体户为补充,限制迁入人力资源中介服务机构(简称中介机构,下同)集体户和派

出所代管户(简称代管户,下同)。

(三)调整计生审核标准

1、明确计生证明的权威性。计生证明全市通用,不再进行跨区、跨所使用的审核。除婚姻证件存疑或人口信息反映存在计生问题外,计生情况以计生证明为准,不再核验离异、再婚人员前配偶情况、二孩审批依据、农转非依据,随迁双胞胎子女不需面视;

2、不再直接进行有关计生问题的调查。对计生情况存疑应暂留材料,发给《回执》(附件2),填写《计生核查函》(附件3),在五个工作日内将情况函转计生证明签发机构所在的区级计生部门重新审核。如去函在二十五个工作日(从计生部门收到函件的次日起算)内未获答复,直接按申请人提交的《计划生育证明》办理。经计生部门核查计生问题属实,申请人不符合我市招调入户政策的,对涉及人员(本人、配偶和子女)的姓名、身份证号录入系统业务数据冻结管理模块,进行系统限制,在“备注”栏注明具体计生问题及回函编号。由分局将计生问题通知申请人,材料登记造册及时上报市局。

3、已育已孕或收养子女的招调人员须提供拟迁入地区或街道计生部门出具的作为入户用途的《计划生育证明》。签发之日起十个月后向公安机关首次申请入户的,告知申请人向计生部门重新出具。《计划生育证明》应明确申请人生育性质、子女情况及抚养关系,完整填写开具时间及联系人,父母一方为国(境)外人员的应注明。如填写不完整,应告知申请人向开具机关申请重新出具或补正后加盖公章。

4、按深人口计生规[2009]1号文件把握《计划生育证明》的出具机关,即怀孕或生育(收养)一孩的由街道计生部门出具,怀孕或生育(收养)二孩及以上(含双胞胎、多胞胎)的由区计生部门出具。以下两种情况视为生育(收养)一孩:一是夫妻双方再婚前各生育(收养)一个子女归前配偶抚养、现家庭未生育;二是再婚前各生育(收养)一个子女,其中一方携一名子女随现家庭生活、现家庭未生育。

(四)调整人口信息核查要求

为从源头避免重证号问题,须先核查全国人口信息网,排除重证号,再按照先市、后省的顺序查询人口信息(个人信息和户成员信息,下同)。查询范围如下:

1、申请人本人及随迁子女;

2、已婚、再婚人员的现配偶,离异人员前配偶;

部分省、市未开放户成员查询功能,经办民警在个人信息单上注明“无法查同户成员”字样后办理。由于网络故障原因无法查询信息的,发给《回执》,暂留资料五个工作日,核查无异后办理。五个工作日届满仍无法核查户成员信息的,在身份证复印件注明“网络故障未查同户”字样,两名民警签名后办理,入户时由派出所民警补核人口信息,并将信息单附档(入户时网络故障无法补核的,先办理入户,事后补核)。人口信息与户口簿登记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与户主关系、户籍地县(市)五个项目均一致,且户口簿扉页有户口专用章的直接办理,不需更换户口簿(户籍证明上反映的以上项目与人口信息一致的参照办理)。

(五)放宽子女出生医学证明把握标准

1、明确核验随迁子女《出生医学证明》材料的情形仅限以下两种情况:一是市政府当年招调政策允许的异地随迁子女(2011年仅限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或副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技师及以上职业等级资格的人员,参见深公人〔2011〕13号《关于2011年招调入户有关工作的通知》);二是户口簿(户籍证明)和人口信息均不能直接反映父母子女关系的随迁子女。

2、提供的《出生医学证明》存疑的,不再直接进行系统限制,调查核实后分以下情况处理:

(1)《出生医学证明》登记的婴儿姓名、父母姓名、父母身份证号码等与户口簿、人口信息登记的内容不一致,但户籍地派出所出具合理证明的给予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婴儿姓名未填或事后填写的,不影响入户;

(2)《出生医学证明》补发或与标准版本不符,且无法通过人口信息核实的,告知申请人提供以下一种以上材料并附三张小孩不同年龄的家庭生活合影照片进行综合认定:①随迁子女的出生医学档案或出生医院出具的补发出生证明的依据材料;②随迁子女的出生入户档案;③随迁子女的原始《儿童计划免疫接种证》;④独生子女的《独生子女证》;⑤反映家庭成员情况的申请人本人或配偶的人事档案;⑥反映父母关系和家庭地址的随迁子女学籍档案;⑦申请人户籍地派出所出具的加盖户口专用章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材料。不能提供以上材料,经分局调查无法确定亲子关系,申请人自愿申请亲子鉴定的,分局人口科及时上报市局安排鉴定,以鉴定结论作为亲子关系依据。

3、经调查核实,伪造出生证或提供出生证的信息与实际亲子关系、婴儿出生时间、性别不一致的,应及时进行系统限制。涉及伪造证件、印章的,移交属地派出所处理。

(六)适度放宽家庭户入户途径

1、直接迁入配偶家庭户

申请人依据合法结婚证、配偶家庭户户口簿、身份证直接迁入本市配偶家庭户。配偶户口挂靠他人家庭户的,提供《户主关于新增户内成员的声明》(附件4)或附该声明的有效《公证书》(下同),核验户主身份证、户口簿后办理。

2、允许在本市亲友合法住宅房产立户

申请人亲友同意申请人在其本市尚未立户的合法住宅用途房产立户的,提供《同意在本人房产立户的声明》(附件5)或附该声明的有效《公证书》、房产证复印件并交验原件,申请人在该房产立户。其中,房产证在银行抵押的,以房屋产权信息查询单(市、区房屋登记中心出具,下同)代替;房产证正在办理中的,以房款缴交票据复印件(核验原件)代替。

3、放开挂靠本市亲友家庭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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