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赣科发财字〔2013〕190号】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江西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江西省中长期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纲要,规范和加强江西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的建设与运行管理,充分发挥其在工程化研究开发和转化科技成果方面的作用,加快我省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推进协同创新,提升科技支撑和引领全省经济与社会发展能力,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程中心是江西省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研究开发条件能力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江西组织高水平研究开发、技术创新、成果转化与产业化的重要基地,是促进项目、平台(基地)、人才结合的重要载体。
工程中心是依托行业、领域科技实力雄厚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科研院所以及高等院校等组建,拥有省内一流的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人才、条件和能力,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成果转化能力和行业服务能力,管理机制健全,形成自我良性循环发展机制的创新型科研开发实体。
第三条工程中心建设旨在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探索科技与经济结合的新途径,提高科技成果的成熟性、配套性和工程化水平,加强科技成果向生产力转化;推进协同
创新,不断探索和完善有利于激发创新活力的政产学研用融合发展的技术转移模式,形成全产业链创新的组织模式和运行管理机制,培育科研水平高、工程化能力强、懂市场会经营的复合型创新团队,加快工程技术成果的转移、辐射和扩散,为产业结构调整、行业技术进步提供持续的支撑和引领,推动传统产业升级和新兴产业崛起。
第四条工程中心的主要任务是:
(一)根据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需要,针对行业或领域发展中的重大关键性、基础性和共性技术问题,加快科技成果的系统化、配套化和工程化研究开发,为产业化提供成熟、配套的技术、工艺、装备和新产品,推动相关行业、领域的科技进步和新兴产业的发展。
(二)实现技术成果的转移、扩散和应用,推动技术标准、规范的制定,带动行业技术进步。
(三)培训和培养行业需要的高水平工程技术研发、管理和推广应用人才。
(四)实行开放服务,接受委托的工程技术研究、设计和试验任务,为行业提供技术咨询等服务。
(五)开展多种形式的国际、国内科技合作与交流。
第五条工程中心建设根据我省经济与社会发展需要,按照“开放、公开、择优、问效”的原则组织实施,坚持需求牵引,突出重点;统筹协调,联合推进;权责明确,规范管理。
第二章组织
第六条江西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是工程中心的宏观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和江西省科技发展规划,制定工程中心发展方针和政策,以及总体布局规划、优先支持领域等。
(二)制定和颁布实施工程中心管理办法及相关规章制度。
(三)编制并组织实施工程中心组建项目计划,对工程中心组建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和监督。
(四)开展工程中心的验收和考评工作。
(五)对条件成熟、符合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要求的工程中心,择优推荐申报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第七条省直有关部门和设区市科技主管部门是工程中心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国家和江西省有关工程中心建设管理的方针和政策,支持工程中心的建设和发展。
(二)组织本部门(或地区)工程中心的组建项目申报与组建实施,并提供必要的配套经费和保障条件。
(三)检查工程中心组建及运行情况,监督有关组建经费的使用,协调解决组建及运行中存在的问题,推动工程中心在行业或地区经济发展和技术进步中发挥作用。
第八条依托单位是工程中心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具体责任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开展工程中心组建可行性研究,负责工程中心的建设实施和运行管理。
(二)聘任工程中心主任,组建工程中心管理委员会和工程技术委员会,建立健全管理规章制度。
(三)落实工程中心人、财、物等保障条件,解决工程中心建设与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四)对工程中心进行年度考核,配合省科技厅和主管部门做好工程中心的验收、评估和检查工作。
第三章立项
第九条凡符合工程中心总体规划和布局要求,并且原则上由一个独立法人作为依托单位申请组建工程中心,依托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已组建市、厅级相同领域工程中心,并运行1年以上。
(二)在行业或技术领域具有雄厚的科研实力和显著的成果转化业绩,承担并出色完成了国家和省重点科研任务,在省内外同行业或领域中技术领先。
(三)拥有技术水平高、工程化实践经验丰富、管理能力强的工程技术带头人;拥有结构合理、高素质的工程技术研究和成果推广应用团队;有能够承担工程试验任务的熟练技术工人。
(四)具备工程技术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有必要的检测、分析、测试手段和工艺设备,基本具备承担综合性工程技术试验任务的能力。
(五)拥有较雄厚的经济实力,有筹措资金能力和良好信誉,已初步形成良性循环发展机制。
(六)密切联系行业企业、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并有良好的合作关系,具有向行业进行工程化技术及成果的转化、辐射、扩散、服务的能力和经验。
第十条根据规划和布局,从部门和设区市申报的工程中心中有计划、有重点地遴选建设,保持适度建设规模,采取“成熟一个,审批一个”的原则组织立项。
第十一条工程中心的申报程序:
(一)依托单位根据工程中心有关要求和具备的基本条件,自愿提出工程中心建设申请。
(二)主管部门根据工程中心建设规划和要求,组织具备条件的依托单位按要求如实填写《江西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组建项目申报书》,并提交相关附件和证明材料,经严格审核后,择优向省科技厅推荐申报。
第十二条工程中心的审批程序:
(一)省科技厅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根据需要进行现场考察。对基本符合工程中心立项条件者组织专家论证。
(二)省科技厅根据专家论证意见,确定当年新建工程中心名单。
(三)省科技厅与工程中心依托单位签订《江西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计划任务书》(以下简称“计划任务书”)。计划任务书是工程中心建设并据以验收考核的主要依据,具有行政约束力,不得随意变更。
第四章组建
第十三条工程中心采取“边组建、边运行”的工作方式,组建期一般为3年。工程中心原则上不设立分中心。
第十四条在组建期间,工程中心应成立由主管部门和依托单位相关负责人等组成的建设领导小组,保障组建工作顺利进行。
第十五条工程中心组建经费主要由省财政专项经费、主管部门资助经费及依托单位自筹经费构成,依托单位自筹经费应高于省财政专项经费。
省财政专项经费管理与使用按《江西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和有关财务制度执行。
第十六条依托单位每年对工程中心组建进展情况进行总结,并编制年度工作总结报告,于每年12月底前报省科技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