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重置价值条款》的理解和运用
重置价值保险条款中保险金额的认定

重置价值保险条款中保险金额的认定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人们的消费水平逐步提高,保险业也迎来了快速发展的阶段。
在购买保险时,保险金额的设定是非常重要的一个指标。
在重置价值保险条款中,保险金额的认定是一项非常关键的步骤,直接关系到保险公司是否能合理赔付保险金。
本文将从保险金额的定义入手,探讨保险金额的认定方法和相关要素,并阐述关键因素对保险金额的影响,以期为保险从业人员和投保人提供有价值的思路和参考。
一、保险金额的定义保险金额是指在一定的保险期限内,保险人根据合同规定,对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时所遭受的损失或发生的责任所负有的赔偿责任的最大限额。
保险金额通常是由双方约定,表示在保险期限内一次意外事故或多次意外事故中,保险公司最多可以赔偿的金额。
二、保险金额的认定方法和相关要素保险金额的认定方法主要分两种:一种是根据被保险人提供的价值估算,另一种是根据实际情况和保险标的的特点进行估价。
被保险人提供价值估算的方法在过去比较常见,但是由于被保险人往往会高估自己的资产价值,容易导致索赔困难和争议。
现在更多的保险公司倾向于采用实际情况和保险标的的特点进行估价。
估价的要素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是保险公司认定保险金额的重要依据,因为保险金的赔偿金额必须和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相对应。
如果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高于保险金额,那么保障效果就会变得很差,保险金额调整的时候需要更加谨慎。
2.保险标的所处的地理位置保险标的所处的地理位置是影响保险金额的重要因素之一,地理位置越高、风险越大,需要赔付的保险金额也就越高。
例如,海岛、地震等高风险地区,保险金额会较大。
3.保险标的所处的行业不同行业的保险标的所处的风险不同,因此影响保险金额的因素也会有所不同。
例如,化工厂、航空公司所面临的风险更高,保险金额会更大。
4.保单的条款不同的保险产品之间保单条款也会不同,有些保单会规定保险金额为固定的金额,有些保单则会更加灵活,可以根据标的价值和状况来指定保险金额,条款的差异也会直接影响到保险金额的认定。
重置成本法在房屋评估中的应用

重置成本法在房屋评估中的应用摘要:重置成本法是资产估价的基本方法之一,应用广泛。
但是这种方法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影响了评价结果的准确性。
本文总结分析了一些具体的估值方法,对重置成本法进行了补充,并提出了一些建议,使估值结果更加准确合理。
关键词:重置成本法;房屋评估引言重置成本法是目前我国房地产估价和房屋估价的标准方法之一,是应用最广泛的估价方法。
但是,使用这种评估方法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关于如何使用充值成本法进行估价,资产估价规范的内容并未对房屋建设的具体操作方法作出详细规定,对于房屋建设的评估,学者们的意见不一。
为了解和使用重置成本法对国内资产进行估值,本文对重置成本法的概念和用途进行了简要的总结和分析,并提出了一些建议[1]。
1.重置成本法的应用原理成本法是财产估价的基本方法之一,其估价原理基于重置成本理论。
成本法是一种估计资产价值的方法,即用相同的使用价值替换更换资产所需的所有成本的总和。
除了特定的好处和应用之外,还有属性。
税收用于确定资产的价值。
房价估价中,如果与估价相关的估价要素较多,则估价方法仅以市场上同类建筑物的当期单项成本或案例获得的估价基准日为基础。
根据参考标准,然后根据装运和参考建筑的设计工况的差异,利用工况差异系数调整参考建筑的单价,得到装运项目的当前单价。
这种方法称为单边成本比较法,它使用其他类似建筑物的单边成本,并调整差额以代替已发货建筑物的实际成本。
房产估价是基于替代原则的理论得到的估价只是一个近似值。
只要近似值符合估值基准日的市场价值标准,并且误差值在合理范围内,估值就是正确的。
用这种方法获得的估计值是更新的近似重置成本,因为它不是维护的重置成本或完全更新的重置成本,而不是原始设计的总成本。
对个别建筑评估项目,采用预算方案,按原方案重新编制预算。
在建设过程中,许多评估项目在完成签证变更时遇到问题,安装费用也仅接近准确。
上述替代原则和近似理论概念非常重要,为将替代成本法应用于住房建设估价奠定了基础[2]。
房产评估评估重置成本法

房产评估评估重置成本法房屋评估中重置成本法的运用重置成本法是用现时条件下重新购置或建造一个全新状态的被评估资产所需的全部成本,减去被评估资产已经发生的实体性贬值、功能性贬值和经济性陈旧贬值,得到差额作为被评估资产的评估值的一种资产评估方法,采用重置成本法确定评估值也可首先估算被评估资产与其他全新状态相比有几成新,即求出成新率,然后用全部成本与成新率相乘,得到乘积作为评估值。
由于我国目前房地产市场交易仍不很完善、交易资料不太充足,重置成本法也就成为房屋建筑物评估的主要方法。
一、重置成本法的类型及含义重置成本法按取得评估依据资料的性质分别采用重编预算法、预决算调整法、价格指数调整法等方法。
1(重编预算法。
此法是按工程预算的编制方法,对待估建筑成本构成项目重新估算其重置成本。
具体地说,就是根据待估建筑物工程竣工图纸,或者按评估要求绘制工程图,按照编制工程预算方法,再按现行标准计算间接成本,计算出建筑物重置成本。
重编预算法就建筑物投入价格的角度来说,估算其重置成本的准确性相对比较高。
但是,此法所需的技术经济资料较多,而且费时,工作量较大。
因此,此法主要适用于:其一,测算建筑物更新重置成本,因为此法是以采用新设计、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为基础的,评估思路及所用经济技术参数,符合评估更新重置成本的要求。
其二,适用于构造比较简单的建筑物,如道路、围墙、设备基础、非标构架等的评估。
评估这些建筑物,重编预算法的工作量不会太大。
2(预决算调整法。
此法是以待估建筑物决算中的工程量为基础,按现行工程预算价格、费率将其调整为按现价计算的建筑工程造价,再加上间接成本,估算出建筑物重置成本。
此方法不需要对工程量进行重新计算,此法是以建筑物原工程量是合理的为假设前提的。
所以只需对建筑物预算价格及费率用评估基准日时的标准取代建筑物购建时的标准,计算出调整后的工程决算造价,再加上按评估基准日现行标准计算的间接成本即可。
此法要求委托方必须能够提供比较完整的建筑物工程预决算资料。
关于企财险中保险价值约定为重置价值时理赔方式的讨论

关于企财险中保险价值约定为重置价值时理赔方式的讨论作者:犀牛保险理赔事务所“保险价值”是保险合同中的重要概念之一,不同保险价值的确定方式,决定了保险人的承保理赔办法。
事实上,我们在保险理赔实务中经常会遇到保险双方就保险价值的确定问题产生争议甚至诉讼,这不仅造成保险双方精力和财力的浪费,也导致司法成本的浪费和社会关系的不和谐,对保险公司的社会形象和信誉产生极大的负面影响。
这一问题亟待明确解决。
依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价值确定等问题的复函(保监厅函〔2007〕71号) 》“根据全国保险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制定的《保险术语》的解释,保险价值是经保险合同当事人约定并记载于保险合同中的保险标的的价值,或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
”也即受损害的保险利益价值。
由此,在企业财产保险合同中,一般均采用不定值保险方式,但常会有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保险价值的确定方式。
如《财产综合险条款》第十一条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可以为出险时的重置价值、出险时的账面余额、出险时的市场价值或其他价值,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本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实务中,如果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价值确定方式为出险时的重置价值。
那么,保险事故发生时,受损保险标的物的价值即保险价值就成了重置价值。
依据保险条款释义第27条约定:重置价值——指替换、重建受损保险标的,以使其达到全新状态而发生的费用,但不包括被保险人进行的任何变更、性能增加或改进所产生的额外费用。
联系前述保险价值的概念——保险标的在某一特定时点的市场价值,那么,保险价值的概念在此就出现了两个不同的含义。
依据《保险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约定的保险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投保人和保险人未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由此,保险价值的上述两个不同的含义对应了保险法的这两款规定。
建筑物重置价 测算 依据

建筑物重置价测算依据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建筑物重置价是指将建筑物按照现行的建筑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重新修缮、重建或者改建,以使其性能和使用功能得到有效提升的过程。
建筑物重置价的测算是非常重要的,它不仅涉及到建筑物的价值评估,也直接影响到相关方面的合理性与公平性。
建筑物重置价的测算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建筑物原值。
建筑物重置价的测算首先要考虑建筑物的原值,即建筑物在建成时的成本。
原值是建筑物的基础,对建筑物的后续价值评估和重置价计算有着重要的指导作用。
第二,建筑物重建成本。
建筑物重置价的测算还要考虑到建筑物的重建成本,包括建筑材料、人工费用、设备费用等。
根据建筑规范和技术要求,对建筑物进行重新修缮、重建或改建需要投入一定的成本,这些成本应当纳入建筑物重置价的测算中。
建筑物的使用寿命。
建筑物的重置价还应当考虑到建筑物的使用寿命,即建筑物在重新修缮、重建或改建后能够使用的时长。
建筑物的使用寿命会影响到建筑物的价值,因此在测算建筑物重置价时必须考虑到建筑物的实际使用寿命。
第四,建筑物的市场价值。
建筑物重置价的测算还应当考虑到建筑物的市场价值,即重置后的建筑物在市场上的价值。
建筑物的市场价值受到很多因素的影响,包括建筑物的地理位置、周边环境、建筑物的品质等。
建筑物的市场价值对建筑物重置价的测算有着重要的指导作用。
建筑物重置价的测算依据主要包括建筑物的原值、重建成本、使用寿命、市场价值和经济性等方面。
只有综合考虑这些因素,才能准确、客观地测算建筑物重置价,为相关方面的决策提供可靠依据。
建筑物重置价的测算对于建筑物的保值增值以及市场交易等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应当引起各方的高度重视和关注。
第二篇示例:建筑物重置价测算是指根据建筑物的实际状况和特性,以及市场价值等因素来确定其适当的重建成本。
建筑物重置价测算依据是指确定建筑物重置价的参考标准和依据,包括建筑物的质量及装修程度、土地使用权的性质、建筑物的功能和用途、建筑物所处地区的经济及市场环境等多方面因素。
重置价格与重建价格的区别与计算

建筑物重新购建价格的求取方式建筑物的重新购建价格有重置价格和重建价格两种:(1)重置价格又称重置成本,是采用估价时点时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建筑设备和建筑技术等,按照估价时点时的价格水平,重新建造与估价对象建筑物具有同等效用的新建筑物的正常价格。
(2)重建价格又称重建成本,是采用与估价对象建筑物相同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建筑设备和建筑技术等,按照估价时点时的价格水平,重新建造与估价对象建筑物完全相同的新建筑物的正常价格。
这种重新建造方式可形象地称为“复制”。
重建价格进一步来说,是在原址,按照原规模和建筑形式,使用与原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建筑设备相同的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建筑设备,采用原建筑技术和工艺等,按照估价时点时的价格水平,重新建造与原建筑物完全相同的新建筑物的正常价格。
通常重置价格要比重建价格低。
建筑物重新购建价格的求取方法单位比较法单位比较法是以建筑物为整体,选取与建筑物价格或成本密切相关的某种计量单位为比较单位,通过调查了解类似建筑物的这种单位价格或成本,并对其做适当的修正、调整来求取建筑物重新购建价格的方法。
主要有单位面积法和单位体积法。
单位面积法是根据当地近期建成的类似建筑物的单位面积造价,对其做适当的修正、调整(有关修正、调整的内容和方法类似于市场法),然后乘以估价对象建筑物的面积来测算建筑物的重新购建价格。
这是一种常用、简便迅速的方法,但比较粗略。
某建筑物的建筑面积为300m:,该类用途和建筑结构的建筑物的单位建筑面积造价为1 200元/㎡。
试估算该建筑物的重新购建价格。
[解]该建筑物的重新购建价格估算为:300x1200=36(万元)单位体积法与单位面积法相似,是根据当地近期建成的类似建筑物的单位体积造价,对其做适当的修正、调整,然后乘以估价对象建筑物的体积来测算建筑物的重新购建价格。
这种方法适用于成本与体积关系较大的建筑物,如储油罐、地下油库等。
某建筑物的体积为500㎡,该类用途和建筑结构的建筑物的单位体积造价为600元/m3。
重置成本法在桥梁资产价值评估中的应用

技术协作信息2023(5)总第1486期财政金融重置成本法在桥梁资产价值评估中的应用蔡树龙王金龙哈尔滨金融学院摘要: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不断发展,公路建设管理体制也发生了相应的变化,多家公路经营股份有限公司已经成立(部分已挂牌上市),涉及公路资产转让、重组、投资、置换的评估项目也越来越多,因桥梁在公路资产中占有重要地位,所以如何确定桥梁资产的评估价值就愈发显得重要,这里仅就桥梁资产价值评估方法谈谈笔者见解。
关键词:桥梁;资产价值;评估方法一、重置成本法的定义重置成本法是指在评估时按被评估桥梁资产的现时重置成本扣减其各项损耗来确定被评估桥梁资产价值的方法。
二、运用重置成本法确定桥梁资产价值(一)计算公式1.根据重置成本法的定义,其基本计算公式可以表述为:被评估桥梁资产评估值=重置成本—实体性贬值—功能性贬值—经济性贬值2.由于各项贬值目前尚属理论概念,具体参数难以量化,实际工作中采用下列计算公式确定桥梁的评估价值:被评估桥梁估值=重置成本×综合成新率(二)重置成本的确定桥梁资产的重置成本一般由前期费用、综合造价、其他费用、资金成本四部分组成。
1.前期费用指施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所需费用,包括可行性研究费、设计费、土地使用权取得费等,具体计算按国家公路建设有关规定计取。
2.综合造价、其他费用指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具体测算按计算求得的工程量,依据交通运输部下发的《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公路工程预算定额》以及各省市下发的各项补充规定计算求得。
其中工程量的计算可按下列方法计取。
(1)重编预算法。
根据施工图设计、现场勘察数据计算工程量。
此种方法求取的工程量准确,但工作量较大。
(2)决算调整法。
根据桥梁原决算,通过调整确定工程量。
调整时主要注意原决算的完整性,并将因设计变更、施工错误造成的不合理工程剔除。
此种方法求取的工程量相对准确,但需原工程决算比较完整。
(3)类似工程调整法。
重置价值是什么意思

重置价值是什么意思
“重置价值”是指替换、重建受损保险标的,以使其达到全新状态而发生的费用,但不包括被保险人进行的任何变更、性能增加或改进所产生的额外费用。
重置价值条款
经双方同意,若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价值为出险时的重置价值,保险人按保险价值计算赔偿,并适用下列约定:
(一)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对受损保险标的进行重置。
重置是指:
1、替换、重建保险标的;
2、修理、修复保险标的。
无论采用上述哪一种方式,目的是使保险标的的受损部分经过重置后达到其全新时的状态。
(二)若遇下列情况,保险价值变更为出险时的市场价值:
1、被保险人没有合理的原因和理由而推迟、延误重置工作;
2、被保险人没有对受损保险标的进行重置;
3、发生损失时,若存在重复保险且其他保险合同没有按重置价值承保。
从以上约定可以看出,关于重置价值有如下要点
(1)赔偿标准:达到标的的全新状态,而非该标的事故前的状态(非全新)
(2)不赔偿:变更、性能增加或改进额外费用
(3)按市场价值赔偿的情形:延误或未重建,或重复保险赔偿基础不一致
然而,对于具体情形下,重置价值该如何认定和应用,往往有很多争议。
本文尝试通过一个具体诉讼案件来展示这种争议,以及法官的裁判意见。
如何正确理解重置价值

如何正确理解“重置价值条款”重置价值条款具体表述如下:“兹经双方同意,以下列特别条件为准,本保险单项下明细表中列明的财产(不包括仓储物品),如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其赔偿金额应按受损保险财产的重置价值计算。
重置价值是指:一、重建或替换受损财产;但本保险的赔偿责任不能因下列原因而增加:(一) 被保险人要求按自己的方式进行重建或替换受损财产;(二) 被保险人在其他地点进行重建或替换受损财产。
二、修理或修复受损财产;无论属于哪一种情况,受损财产应达到等同或基本近似但不超出其崭新时的状态。
特别条件:一、被保险财产若发生部分损失,需进行修理或修复的费用不能超过该财产全部损失应赔偿的金额。
二、若受损财产重新修复或重建所产生的重置费用高于该财产发生损失时的保险金额,本保险的赔偿按该保险金额与受损财产重置价的比例确定,计算方式如下:受损财产保险金额—————————×损失金额-免赔金额 = 赔偿金额受损财产重置价值三、若遇下列情况,本公司的赔偿最高将按受损保险财产的市价计算:(一) 被保险人没有合理的原因和理由推迟、延误重建或修复工作;(二) 被保险人没有对受损财产进行重建、替换或修复;(三) 发生损失时保险财产由其他有效保险单承保,但该保险单没有按与本条款一致的重置价值承保。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认真分析条款措辞,主要描述内容应当包括五个方面:一是受损财产的重置价值包括重建、置换费用或修理、修复的费用;二是无论重建还是修复,受损财产应达到等同或基本近似但不超出其崭新时的状态;三是修理、修复费用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且应按照第一危险赔偿方式赔付;四是重建、重置费用若超过保险金额采取比例赔偿;五是违反一定条件,依然按照市价计算赔付。
需要分清实际价值、市价和重置价值的区别,从经济学角度说,实际价值和市价前者说明其自身价值含量,后者是实际价值的价格体现,但考虑到市场化程度越高,市价对实际价格的体现越真实这一因素,大多数情况等同实际价值和市价二者。
重置成本法在房屋估价中的应用及分析(一)(1)

重置成本法在房屋估价中的应用及分析(一)内容提要:重置成本法是资产评估中的基本方法之一,使用比较广泛。
但在房屋估价中,该方法存在诸多的局限性,影响了评估结果的准确性。
本文将评估实务中的一些具体做法加以总结、分析,对重置成本法进行了补充,并提出了建议,从而使评估结果更加准确、合理。
重置成本法系我国目前资产评估及房屋估价的规范方法之一,是资产评估中使用得最多的方法,但重置成本法在房屋评估的应用上还存在一定的问题。
如何应用重置成本法进行资产评估,资产评估操作规范的内容未能对房屋建筑的具体的操作方法作出详细的条款,致使评估人员在房屋建筑的评估中众说不一。
为了正确理解和运用重置成本法去进行房屋的资产估价,本文将对重置成本法的概念和应用要点作一简要的补充阐述、分析,并提出建议。
一、重置成本法的应用原理——近似理论在目前的资产评估中,遇有大量的评估项目参与评估时所采取的评估方法只是利用评估基准日时市场同类型建筑或通过案例求得的现行单方造价作为参照标准,再根据委估建筑和参照建筑之间所存在的条件差异,采用条件差异系数去修正参照建筑的单方造价,从而求得委估项目的现行单方造价。
这个方法称之“单方造价比较法”,它是利用其它类似建筑的单方造价通过差异调整来替代委估建筑的实际造价,在资产评估中它是按照“替代原则”的理论去实现的,所求得的评估值也只是近似值,只要这个近似价值符合评估基准日时的市场价值标准,且误差值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这个评估值就是正确的。
按照这个方法求得的评估值既不是复原重置成本,也不是完全的更新重置成本,只是近似更新重置成本,因为它不是按照原设计编制的造价。
对于个体建筑的评估项目,即使按照原设计图纸采用概预算法去重新编制概预算,许多评估项目在建造时期的现场变更签证也很难齐全,编制的造价也只能是近似准确。
上述的“替代原则”和近似理论概念非常重要,它奠定了我们采用重置成本法去对房屋建筑估价的应用基础,下面列举一些常用的房屋造价求取方法。
重置价值

•一、重置价值的概念保险公估中的重置价值:是指重新购置或重建某项财产所需支付的全部费用。
资产评估中的重置价值:又称重置成本是指在目前生产条件、技术条件和市场状况下,购建与被评估资产完全相同的...一、重置价值的概念保险公估中的重置价值:是指重新购置或重建某项财产所需支付的全部费用。
资产评估中的重置价值:又称重置成本是指在目前生产条件、技术条件和市场状况下,购建与被评估资产完全相同的全新资产,所需要的全部支出。
重置成本又分为两种:即复原重置成本和更新重置成本。
复原重置成本:是指用于被评估资产相同的材料、建造标准、设计结构和技术条件等,以现时评估日材料及费用价格再购建相同的全新资产所需的成本。
由于现时资产很难复原,只能是一种假定,这种方法评估往往会造成评估价格偏高,影响评估结论的可靠性。
更新重置成本:它是指利用目前新技术、新型材料、以现时评估日所耗材料价格和费用标准,购建与被评估资产功能相同的全新资产所需的成本。
更新重置成本面对现实技术条件和市场条件,购建资产的量耗和计价具有一致性,计算依据比较可靠、真实,因此,估价比较真实可靠。
保险公估中的重置价值是指评估资产处于全新状态下的实际价值。
重置价值的估价方法1.资产评估中的重置成本法重置成本法:是指按被评估资产的现时全新状态完全重置成本减去实体性贬值(有形磨损)、功能性贬值(无形损耗,技术进步)和经济性贬值(供求关系的变化,生产VCD ,DVD的设备),来确定被评估资产价格的一种资产评估方法。
重置价值的估算1 资产评估中重置价值的估算方法:资产评估中重置价值的估算方法有5种,即,直接法、功能价值法、物价指数法、规模经济效益指数法、和统计分析法。
以下主要介绍直接法直接法直接法,是指按资产成本的构成因素,以各因素的现行市价为标准,计算被评估资产重置成本的一种方法。
直接成本,是指购建全新资产全部支出中,可直接计入购建资产成本的支出。
如机器设备的买价,包装运输费用的直接支出,安装所需的材料、人工成本等;房屋建筑物的按现行市价计算的材料、人工成本等支出。
重置价值&赔偿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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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格和技术等,以现行价格水平购建与评估对象具有同等功能的全新资产所需的
费用。)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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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保险实务 3. 工程保险原理上的重臵属于复原重臵;
赔偿基础条款① 本保险合同第一部分的赔偿应根据本保险合同的条款和条件,赔付被保险人修理、重臵
或更换受损财产(包括额外营运测试、试运行,或额外可靠性测试或此保障范围内的损失所 需要的额外性能测试的费用)所需的全部费用。此费用可能与原工程费用不同,及应包括所 有税收、进口关税,即使它们与保险生效时不同,或在保险合同生效后征收。
在计算工程的复原或重臵价值时,那些在计算保险金额时所包含的费用因素将被考虑。 对于任何赔款或索赔,当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已达成赔偿金额一致的意见或协议时,保险 人应从协议达成之日起 30 天内将同意的赔偿金额支付于被保险人。 本保险合同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粗解:
1、 本条款适用于安装工程项下的标的受损所发生的①修理、重置或更换时,赔偿责任的约定标准; 2、 复原重置价值是指采用与评估对象相同的设备、设施、材料、安装或制造标准、设计、规格及技
2、 条款比较:①PICC 条款责任较 CIPC、PAIC 宽泛,适用条款广泛;②PAIC-A 款意思表达模糊, 但接近 PICC;③CPIC&PAIC-B 款意思表达相同,但能控制好承保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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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保险单的赔偿基础为修复、重臵或替换受损财产的全部费用,
包括应付的关税、税金、合理的管理费用、利润盈余、被保险人发生的监理和监管费用等。
保险事故发生后的拆除、重装、疏通、清理和重新刷漆的费用,保险人也按本保单的约
定负责赔偿。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
无形资产评估的重置本钱法及其适用性探讨.

无形资产评估的重置本钱法及其适用性探讨资产评估的,是由资产评估的目的和标准所决定的,在评估实务中,无形资产评估的目的主要有两个:一是为无形资产的本钱、用度摊销服务;二是为无形资产的投资和转让服务。
前者决定了无形资产评估的标准应采用重置本钱标准,则其基本评估方法是重置本钱法;后者决定了无形资产评估的标准应采用收益现值标准,则其基本评估方法是收益现值法。
笔者在本文中对运用重置本钱法进行无形资产价值的评估所涉及的有关方面进行了探讨。
一、无形资产本钱及其特性国务院在1991年11月16日发布的《国有资产治理办法》第30条规定:对占有单位的无形资产,区别下列情况,评定其价值:1.外购无形资产,根据购进本钱及该项无形资产的获利能力,确定评估价值;2.自创或自身拥有的无形资产,根据无形资产形成时所需实际本钱及该项无形资产具有的获利能力,确定评估价值; 3.自创或自身拥有的未单独本钱的无形资产,根据该项无形资产具有的获利能力,确定其评估价值。
无形资产本钱指无形资产研制或取得、持有期间的全部物化劳动和活劳动的用度支出。
无形资产按照其来源渠道可以分为外购和自创两种类型,外购无形资产的本钱是由买价和购置用度两部分构成的;自创无形资产本钱一般包括材料用度、工资用度、专用设备用度、咨询鉴定用度、培训费、差旅费、治理费、技术服务费等项。
与有形资产不同,自创无形资产具有一次性生产的明显特点,其本钱具有不完整性、弱对应性以及虚拟性等特点,这是确定无形资产本钱时,必须考虑的因素。
二、无形资产重置本钱的确定无形资产重置本钱是指在现时市场条件下,重新创造或购置全新无形资产所耗费的全部货币性支出的总额。
由于无形资产的来源不同,其重置本钱的本钱项目、评估方法和因素亦不同。
1.外购无形资产重置本钱的确定外购无形资产的本钱包括买价和购置用度。
一般企业都有无形资产购置的原始记录资料,即使无账面记录资料,亦可找到市场同类无形资产的交易价格资料。
火灾损失统计中的重置价值法和修复价值法

应急管理研究火灾损失统计中的重置价值法和修复价值法张雨薇(昌吉州消防救援支队,新疆昌吉831100)摘要:火灾损失统计方法的选择,直接影响损失统计结果的准确性。
通过区分被烧损物烧损程度、使用年限、修复价值,探讨火灾损失统计中重置价值法与修复价值法的区别,提出不同情况下的选择方法,旨在提高火灾损失统计的准确率。
关键词:火灾损失统计;重置价值法;修复价值法中图分类号:X921,TU99&1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9-0029(2019)06-0900-02火灾损失统计是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的重要环节之一。
为准确地对火灾直接财产损失进行统计,公安部于1998年11月发布GA185-1998«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方法》行业标准,详细地规定了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的计算、统计方法,并于2014年1月修订并发布了GA185-2014《火灾损失统计方法》,对火灾损失统计的方法进一步的修改、完善和细化,为火灾事故调查人员做好火灾损失统计工作提供了依据。
1问题的引出《火灾损失统计方法》实施以来,已经过4年多的实践检验,较之前的统计方法更加准确、细化,统计方法及统计技术的选择原则分类更为详细,核算火灾损失更加方便,易于操作。
但是,在火灾事故调查工作中发现,其部分条款还存在有局限性。
根据《火灾损失统计方法》第7.1条重 置价值法和修复价值法的选择,依据统计技术方法的选择原则d项(建筑构件、设备设施及装置、城市绿化等损失宜选择重置价值法)和e项(房屋装修、汽车等损失宜选择修复价值法),其具体界定范围参考附录A火灾直接财产损失分类界定范围。
调查实践中对于部分火灾,在同一物品损坏程度相同的情况下,分别使用两种方法统计出的损失可能会出现较大的偏差,对统计的火灾损失结果往往有较大的影响。
笔者列举几种情况进行讨论,试图提出更加合理、细化的选择方法供火灾损失统计人员参考。
1.1被统计物烧损程度大的情况实际火场中,房屋装修、车辆等整体烧毁的案例不在少数,火灾过火时间长,很容易导致房屋内基本生产、生活资料丧失,对于车辆火灾则容易致其报废。
财产保险之正确理解和使用重置价值条款

重置价值条款的正确理解和使用重置价值条款目前在国内使用率越来越多,尤其是通过经纪人操作的业务大部分都会加上重置价值条款,然而,笔者发现不少保险从业者对重置价值条款的理解大相径庭。
重置价值条款具体表述如下:“兹经双方同意,以下列特别条件为准,本保险单项下明细表中列明的财产(不包括仓储物品),如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考|试/大其赔偿金额应按受损保险财产的重置价值计算。
重置价值是指:一、重建或替换受损财产但本保险的赔偿责任不能因下列原因而增加:(一)被保险人要求按自己的方式进行重建或替换受损财产;(二)被保险人在其他地点进行重建或替换受损财产。
二、修理或修复受损财产无论属于哪一种情况,受损财产应达到等同或基本近似但不超出其崭新时的状态。
特别条件:一、被保险财产若发生部分损失,需进行修理或修复的费用不能超过该财产全部损失应赔偿的金额。
二、若受损财产重新修复或重建所产生的重置费用高于该财产发生损失时的保险金额,本保险的赔偿按该保险金额与受损财产重置价的比例确定,计算方式如下:受损财产保险金额/受损财产重置价值×损失金额-免赔金额=赔偿金额三、若遇下列情况,本公司的赔偿最高将按受损保险财产的市价计算:(一)被保险人没有合理的原因和理由推迟、延误重建或修复工作;(二)被保险人没有对受损财产进行重建、替换或修复(三)发生损失时保险财产由其他有效保险单承保,但该保险单没有按与本条款一致的重置价值承保。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认真分析条款措辞,主要描述内容应当包括五个方面:一是受损财产的重置价值包括重建、置换费用或修理、修复的费用;二是无论重建还是修复,受损财产应达到等同或基本近似但不超出其崭新时的状态;三是修理、修复费用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且应按照第一危险赔偿方式赔付;四是重建、重置费用若超过保险金额采取比例赔偿;五是违反一定条件,依然按照市价计算赔付。
需要分清实际价值、市价和重置价值的区别,从经济学角度说,实际价值和市价前者说明其自身价值含量,后者是实际价值的价格体现,但考虑到市场化程度越高,市价对实际价格的体现越真实这一因素,大多数情况等同实际价值和市价二者。
航空器综合险 重置价值条款

航空器综合险重置价值条款航空器综合险是一种为航空器提供保险保障的险种,其中重置价值条款是该险种中的一个重要条款。
本文将围绕这一条款展开讨论,介绍其含义、作用以及在实际保险中的应用。
重置价值条款是指在航空器综合险中,保险公司在航空器遭受损失或损坏后,按照航空器当前市场价值的一定比例来进行赔偿。
这个比例是根据保险合同约定来确定的,可以是原价值的一定比例,也可以是航空器的实际现值。
重置价值条款的作用是为了保护航空器所有人的利益,确保在航空器遭受损失或损坏后能够得到合理的赔偿。
由于航空器的价值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发生变化,因此采用重置价值来确定赔偿金额,可以更好地反映航空器的实际价值,避免因为市场价值和实际价值的差异而导致赔偿不公平的情况发生。
在实际保险中,重置价值条款通常会与航空器的折旧情况有关。
折旧是指航空器在使用过程中由于磨损、老化等因素而导致价值减少的现象。
重置价值条款可以根据航空器的折旧情况来确定赔偿比例,从而确保赔偿金额与航空器的实际价值相符合。
重置价值条款还可以与航空器的修复成本有关。
当航空器发生损坏时,保险公司可以选择进行修复,而不是进行全额赔偿。
在这种情况下,重置价值条款可以根据修复成本和航空器的市场价值来确定赔偿金额,以保证修复后的航空器价值不低于市场价值。
除了航空器自身的价值,重置价值条款还可以涉及到航空器上的设备和附件的价值。
航空器上的设备和附件通常具有较高的价值,因此在赔偿时也需要考虑它们的价值。
重置价值条款可以根据这些设备和附件的市场价值来确定赔偿金额,以保证航空器所有人的利益不受损害。
重置价值条款在航空器综合险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可以确保在航空器遭受损失或损坏时能够得到合理的赔偿。
该条款根据航空器的市场价值、折旧情况、修复成本以及设备和附件的价值来确定赔偿金额,以保护航空器所有人的权益。
在购买航空器综合险时,航空器所有人应该仔细阅读保险合同,了解其中的重置价值条款,并根据自身的需求选择合适的保险方案。
重置价值条款与重置价值保险的区别

重置价值条款与重置价值保险的区别?最好详细一点[ 标签:价值条款,价值保险,区别 ]暮色晚秋回答:1 人气:6 解决时间:2009-11-15 17:45满意答案好评率:0%重置价值条款重置价值是指:一、重建或替换受损财产;但本保险的赔偿责任不能因下列原因而增加:(一)被保险人要求按自己的方式进行重建或替换受损财产;(二)被保险人在其他地点进行重建或替换受损财产。
二、修理或修复受损财产;无论采用上述哪一种方式,目的是使受损财产基本恢复至原状,即经过修理或修复后的财产状态即不好于也不差于受损产的标准.特别条件:一、被保险财产若发生部分损失,需进行修理或修复的费用不能超过该财产全部损失应赔偿的金额。
二、若受损财产重新修复或重建所产生的重置费用达85%并高于该财产发生损失时的保险金额,本保险的赔偿按该保险金额与受损财产重置价的比例确定,计算方式如下:受损财产保险金额/受损财产重置价值X损失金额-免赔金额=赔偿金额三、若遇下列情况,本公司的赔偿将按受损保险财产的市价计算:(一)被保险人没有合理的原因和理由推迟、延误重建或修复工作;(二)被保险人没有对受损财产进行重建、替换、或修复;(三)发生损失时保险财产由其他有效保险单承保,但该保险单没有按与本条款一致的重置价值承保。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重置价值保险(Reinstatement Value Insurance)"财产保险中对房屋和机器按特定的价值进行保险的一种方式。
一般的财产保险只保障保险标的当时的实际价值,不保重置价值。
因为根据补偿原则,通过补偿只能使保险标的恢复到损失发生前的经济状况,如果赔偿额大于标的当时实际价值,就可能诱使被保险人无视道德危险,以图从赔款中获利,故一般保险公司不随意接受重置价值投保。
由于通货膨胀、物价上涨的缘故,保户即使不断调整保额,也很难做到足额投保。
此时如能购买重置价值保险,则可获得十足的保障,不必用历年的折旧积累弥补标的受损后重置的差额。
《保险基础与实务》补充案例 第四章 财产保险案例

【以案说法】财产保险赔付应掌握这些要点保险是现代经济的重要产业和风险管理的基本手段,随着保险业的不断发展,由于保险合同双方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格式合同、条款专业性强等特征,导致矛盾纠纷也日趋增多,尤其是大额财产保险赔付纠纷,涉及知识面广、专业性强。
笔者以太仓市XX纺织公司诉XX财险保险合同纠纷案为例,粗浅谈谈财产保险赔付要点。
房屋的折旧与残值的归宿是争议的焦点2015年2月,太仓市XX纺织公司向XX财险苏州中心支公司投保了房屋、机器设备、存货等财产保险,合计保额1015万元,其中房屋315万元,并约定保险价值以出险时的市场价值确定。
同年5月1日,该纺织公司发生火灾,厂房内部设备、原料、成品、半成品全部烧毁。
纺织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XX财险赔偿865万元。
一审中,原告对双方原委托的M公估公司所作的公估报告不认可,申请重新评估;J保险公估公司重新评估并出具了公估报告。
两份报告的区别在于:M公估报告含理算结果,即计算了房屋的折旧;J公估报告只有估损金额,未进行理算,且其说明折旧34.77%不属于估损范围而应属于核赔范围。
一审法院基于J公估报告判决保险公司赔偿4597088.87元,房屋残值归于XX财险。
XX财险不服,向苏州中院提起上诉,请求减少赔款金额1155016.20元(其中厂房772163.48元,机器设备162852.72元,公估费22万元)。
二审维持原判,对公估费用改判由XX纺织公司承担7.7万元。
二审判决后XX财险仍不服,提请再审,称涉案标的厂房出险时的市场价格应当在重置价基础上扣除折旧34.77%,法院将重置价值作为厂房市场价值系判决错误;J公估与M公估定损方法一致,认定厂房重置价格为3209054.4元,即按照建安成本每平方米1268元,建造面积2530.8平方米计算,但未进行折旧,导致被保险人额外获利。
江苏省高院未采纳上述意见,于2023年6月18日驳回XX财险的再审申请。
重置价值与折旧

重置价值与折旧⽐如⼀财产险,⼀台设备,购置价为100万,(保险⾦额为100万),已使⽤了5年,该设备正常使⽤年限为15年,在保险期限内发⽣⼀事故,造成全损,该设备在发⽣事故时采购全新费⽤为150万(附加重置价值条款)。
应该如何进⾏理算?重置价值条款:兹经双⽅同意,本保险单列明的财产,如发⽣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其赔偿⾦额按受损保险财产的重置价值计算。
在我国,固定资产保险⾦额的确定⽅式有:(1)按财⾯原什确定。
账⾯原值是指在建造或购置固定资产时所⽀出的货币总额。
(2)按账⾯原值加成数确定。
账⾯原值加成数即在固定资产账⾯原值基础上再附加⼀定成数,使其接近于重置价值。
(3)按重置价值确定。
重置价值即重新购置或重建某项财产所需⽀付的全部费⽤。
(4)按其他⽅式确定,包括被保险⼈依据估价或评估所的市价确定其保险⾦额。
损失补偿原则:保险合同⽣效后,当保险标的发⽣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通过保险赔偿,使被保险⼈恢复到受灾前的经济原状,但不能因损失⽽获得额外收益。
我认为重置价值条款是上(2)的灵活运⽤,不违背损失补偿原则。
愚见:A、部分损时,不⽐例分摊(如发⽣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其赔偿⾦额按受损保险财产的重置价值计算。
普通理解是按~~计算,并未按~~赔);B、全损时,保险⾦额是上限。
1、重置赔偿⽅式是脱离了补偿原则的,严格地说,是损失的损失重置后才适⽤该赔偿⽅式,⽽不是简单地赔偿现⾦⽽不管被保险⼈重置与否。
藉此最⼤程度地控制道德风险。
2、保险⾦额是赔偿的最⾼限额,《保险法》第24条对保险⾦额作出定义:保险⾦额是指保险⼈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责任的最⾼限额。
任何合同、协议都不能违背法律。
赔偿时按重置价值计算就是计算投保率以重置价作为基础,要不然,不管投保是1元还是1万元,都按重置价赔偿,岂不荒唐?3、重置价值条款的表述中“重置财产状态不好于也不差于受损前标准” 有时是“重置财产状态不好于也不差于受损前的全新标准”,我认为是为了避免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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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重置价值条款》的理解和运用林劲松【摘要】:本文列举了《重置价值条款》在保险实务中常见的十个问题,对照英文版《重置价值条款》,结合实际案例,对这些问题一一分析说明,提出了对《重置价值条款》的理解和运用的建议。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关键词】:保险条款附加条款重置价值条款【分类号】:F84一、引子《重置价值条款》,是财产保险保单中经常被运用的一个附加条款。
在保险双方签署保单时,往往将该条款简单地理解为:按照重置价值计算赔款。
事实并非如此简单。
二、疑惑即便是保险从业人员,也会对《重置价值条款》产生如下疑惑:1)赔款就是重置价值吗?2)计算损失时扣不扣折旧?3)赔款是否可以超过保险金额?4)是否可以不考虑投保比例?5)这个条款有利于被保险人还是保险公司?6)中英文条款的差异导致的歧义该如何处理?7)该条款是否会诱发道德风险?8)该条款的名称是否应该更改?9)该条款设计的原始目的是什么?10)如何才能真正实现重置价值保障?三、解读第一个问题,赔款是否等于重置价值。
中文条款是这样描述的:“赔偿应按重置价值计算”。
这句话可以理解为赔款等于重置价值,也可以理解为计算赔款的基础是重置价值。
保险前辈在引进外国条款时,确实翻译得有点含糊。
英文条款是这样描述的:“the basis upon which the amount payable is to be calculated shall be the reinstatement ,,,”。
翻译成中文是:“计算赔款的基础是重置价值”。
可见,英文描述比较明确:重置价值只是计算赔款的基础,没有直接等于赔款的意思。
结合中英文对照理解,本条款旨在明确“在计算赔款时以重置价值为基础”,并非指“赔款等于重置价值”。
第二个问题,计算损失时扣不扣折旧。
扣不扣折旧本来不成问题,但是,保险前辈的翻译又惹了第二次“祸”。
英文条款是这样描述的:“the same as but not better or more extensive than its condition when new.”意思很明了:“和新的一样,但不能比新的更好”,当然不扣折旧。
但是,翻译后的中文却是:“既不好于也不差于受损前的标准。
”受损前财产应该已经购置了一段时间,受损前的标准就是要扣除一定折旧的意思。
中英文的歧义非常明显,这不是翻译水平的问题,应该是保险前辈在引进外国条款时故意为之。
可能是为了防止道德危险,可能是为保护稚嫩的中国保险业,真实原因不得而知。
但这一段翻译和条款主旨矛盾,扣折旧的说法很难成立;这一段翻译和其他多处翻译矛盾,扣折旧的想法很难实现。
其实,该条款对是否扣折旧的描写是清楚的:一、计算赔款的基础是重置价值,就是全新的意思,不扣折旧;二、如果被保险人无理由延迟、放弃或更改地点重置,那么,赔款按照市价(不是重置价值)计算,就应该适当扣除折旧。
第三个问题,赔款是否可以超过保额。
投保时往往按照帐面原值确定保额。
如果受损财产在出险时相对于投保时涨价,重置价值会高于保额。
因为附加了重置价值条款,赔款是不是就可以超过保额?否则,附加该条款又似乎失去意义。
虽然该条款的前半部分概念模糊,似乎赔款可以超过保额,但该条款在特别条件中的二项描述,明确了赔款不能超过保额:第一项:“修复费用不能超过全损应赔金额”。
第二项:“(受损财产保险金额/受损财产重置价值)×损失金额-免赔金额=赔偿金额”。
该公式看似繁复,但仔细推断,因为损失金额永远小于或等于重置价值,所以赔偿金额永远小于或等于保额。
可见,条款的设计还是符合保险原理的,赔款不能超过保额。
第四个问题,是否考虑投保比例。
中文条款的描述是:当重置费用达到85%时,按照投保比例折算赔款,并列明计算公式:(受损财产保险金额/受损财产重置价值)×损失金额-免赔金额=赔偿金额但是,这个“当重置费用达到85%时”的前提条件,有所不妥。
比如:一台机器原值10万元,保额10万元,出险时涨价到50万元,半损事故,修复费用25万元,损失程度未达到85%。
按照上述逻辑,不必按照投保比例计算公式,直接赔偿25万元。
但这个金额远远超过保险金额10万元,与保险原理相悖。
英文条款对此描写得比较明白:若损失小于保额,按损失赔偿(第一危险赔偿方式);若损失大于保额,按投保比例赔。
第五个问题,这个条款有利于被保险人还是保险公司。
受损标的涨价时,该条款有利于被保险人;跌价时,有利于保险公司。
然而,在签署保单时,双方无法预见涨价还是跌价,因此,该条款在签单时,是中性的,不明确偏向哪一方。
第六个问题,中英文条款的差异导致的歧义该如何处理。
笔者以为,英文条款表达的内容完整而合乎逻辑,其目的也很明确――事先约定损失计算的基础。
而中文条款有含糊不清之处,有前后矛盾之处,有画蛇添足之处,不适合采纳。
第七个问题,该条款是否会诱发道德风险。
答案是肯定的。
设想一下,原值100万元,净值10万元的财产,如果损失后可以赔到100万元,如果这些财产接近使用寿命终结时,业主会期待它们发生一次意外事故全毁。
但是,重置价值条款可能诱发的道德风险不是广泛的,原因有二:(一)大部分事件不会这么凑巧,要形成上述道德风险,必须同时具备这些条件:陈旧的几乎没有使用价值的财产、正好已经按原值或者更高的预估价值投保、投保时已经附加了重置价值条款、有“胆识”的投保人愿意以身试法、制造灾害事故的成本较低(不会毁掉其他财产甚至生命)、不负责任的保险理赔工作,等等。
(二)大部分投保人持有财产是因为这些财产(厂房、设备等)的使用价值,而不是现金价值。
本条款强调重置动作(如果不重置,只能按市价赔偿),也防止现金价值诱发道德风险。
第八个问题,该条款的名称是否应该更改。
在保险成熟地区(如欧美、香港、新加坡等),保险市场偏向于坚挺市场(HARD-MARKET,卖方市场),保险条款的设计一般是中性的,不会偏向或者讨好被保险人。
因此,保险条款的名称不会引起人们偏向于被保险人的遐想。
但是,中国大陆的保险市场接近于疲软市场(WEAKEN-MARKET,买方市场),保险销售的规则就是偏向或者讨好被保险人,保险公司想尽办法为客户提供各类偏向客户的附加条款,双方已经习惯地认为,附加条款就是有利于被保险人的。
因此,看到《重置价值条款》这个名称,自然认为“少保多赔”的意思。
笔者以为,若在中国大陆使用该条款,最好改改名称,比如《损失计算基础条款》,以免误导。
第九个问题,该条款设计的原始目的是什么。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重置价值条款设计的原始目的是:为防止保险标的涨价或跌价导致损失时计算损失的基础不明确,预先约定以重置价值为计算基础,并且设定了防止道德风险的特别条件(超保额时比例赔付、不重置时市价计损)。
第十个问题,如何才能真正实现重置价值保障。
附加重置价值条款本义就是提供重置价值保障,但不是完备的。
在重置价值超过保额的时候,就得不到完全的重置价值。
若要完全的重置价值保障,应该作如下步骤:(一)保单要附加重置价值条款。
最好附加英文条款。
(二)投保时重新预估足够的重置价值(不要简单地采纳帐面原值)。
(三)投保时要附加自动升值条款。
即便预估了重置价值,还是可能预估不足,因此需要附加一个自动升值条款来弥补不足。
附件一:重置价值条款(中文版)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单项下明细表中列明的财产不包括仓储物品,如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其赔偿金额应按受损保险财产的重置价值计算。
重置价值是指:一、重建或替换受损财产但本保险的赔偿责任不能因下列原因而增加:(一)被保险人要求按自己的方式重建或替换受损财产;(二)被保险人在其它地点进行重建或替换受损财产。
二、修理或修复受损财产无论采用上述哪一种方式,目的是使受损财产基本恢复至原状,即经过修理或修复后的财产状态既不好于也不差于受损前的标准。
特别条件:一、被保险财产若发生部分损失,需进行修理或修复的费用不能超过该财产全部损失应赔偿的金额。
二、若受损财产重新修复或重建所产生的重置费用达85%并高于该财产发生损失时的保险金额,本保险的赔偿按该保险金额与受损财产重置价的比例确定,计算方式如下:(受损财产保险金额/受损财产重置价值)×损失金额-免赔金额=赔偿金额三、若遇下列情况,本公司的赔偿将按受损财产的市价计算:(一)被保险人没有合理的原因和理由推迟、延误重建或修复工作;(二)被保险人没有对受损财产进行重建、替换或修复;(三)发生损失时保险财产由其他有效保险单承保,但该保险单没有按与本条款一致的重置价值承保。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附件二:重置价值条款(英文版)Reinstatement Value Conditions (Buildings & Machinery)It is hereby agreed and understood that subject to the following special conditions the basis upon which the amount payable in respect of each insured item (excluding stock of any kind) shown in the Schedule is to be calculated shall be the reinstatement of the property lost, destroyed or damaged.For the purpose of this Clause, the word "reinstatement" shall mean:a) the rebuilding or replacement of property damaged or destroyed, which, provided the liability of this Company is not increased, may be carried out;(i) in any manner suitable to the requirements of the Insured;(ii) upon another site.b) the repair or restoration of property damaged;In either case to a condition equivalent to or substantially the same as but not better or more extensive than its condition when new.Special Conditions1. The liability of the Company for the repair or restoration of property damaged in part only shall not exceed the amount which would have been payable had such property been wholly destroyed.2. If at the time of reinstatement the sum representing the cost which would have been incurred in reinstating the damaged property is greater than the sum insured at the commencement of any damage, the liability of the Company shall not exceed that proportion of the amount of the damage which the said sum insured bears to the sum representing the cost of reinstating the damaged property at that time, calculated as follows:(sum insured) / (reinstatement value )×amount of loss – deductible = amount payable3. No payment beyond the market value which would have been payable in the absence of this Clause shall be made:(a) unless reinstatement commences and proceeds without unreasonable delay;(b) until the cost of reinstatement shall have been actually incurred;(c) if the property insured at the time of its loss destruction or damage shall be insured by any other insurance.This Clause is subject otherwise to the terms, conditions and exceptions of this Polic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