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重置价值条款》的理解和运用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浅议《重置价值条款》的理解和运用
林劲松
【摘要】:本文列举了《重置价值条款》在保险实务中常见的十个问题,对照英文版《重置价值条款》,结合实际案例,对这些问题一一分析说明,提出了对《重置价值条款》的理解和运用的建议。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
【关键词】:保险条款附加条款重置价值条款
【分类号】:F84
一、引子
《重置价值条款》,是财产保险保单中经常被运用的一个附加条款。
在保险双方签署保单时,往往将该条款简单地理解为:按照重置价值计算赔款。
事实并非如此简单。
二、疑惑
即便是保险从业人员,也会对《重置价值条款》产生如下疑惑:
1)赔款就是重置价值吗?
2)计算损失时扣不扣折旧?
3)赔款是否可以超过保险金额?
4)是否可以不考虑投保比例?
5)这个条款有利于被保险人还是保险公司?
6)中英文条款的差异导致的歧义该如何处理?
7)该条款是否会诱发道德风险?
8)该条款的名称是否应该更改?
9)该条款设计的原始目的是什么?
10)如何才能真正实现重置价值保障?
三、解读
第一个问题,赔款是否等于重置价值。
中文条款是这样描述的:“赔偿应按重置价值计算”。
这句话可以理解为赔款等于重置价值,也可以理解为计算赔款的基础是重置价值。
保险前辈在引进外国条款时,确实翻译得有点含糊。
英文条款是这样描述的:“the basis upon which the amount payable is to be calculated shall be the reinstatement ,,,”。
翻译成中文是:“计算赔款的基础是重置价值”。
可见,英文描述比较明确:重置价值只是计算赔款的基础,没有直接等于赔款的意思。
结合中英文对照理解,本条款旨在明确“在计算赔款时以重置价值为基础”,并非指“赔款等于重置价值”。
第二个问题,计算损失时扣不扣折旧。
扣不扣折旧本来不成问题,但是,保险前辈的翻译又惹了第二次“祸”。
英文条款是这样描述的:“the same as but not better or more extensive than its condition when new.”意思很明了:“和新的一样,但不能比新的更好”,当然不扣折旧。
但是,翻译后的中文却是:“既不好于也不差于受损前的标准。
”受损前财产应该已经购置了一段时间,受损前的标准就是要扣除一定折旧的意思。
中英文的歧义非常明显,这不是翻译水平的问题,应该是保险前辈在引进外国条款时故意为之。
可能是为了防止道德危险,可能是为保护稚嫩的中国保险业,真实原因不得而知。
但这一段翻译和条款主旨矛盾,扣折旧的说法很难成立;这一段翻译和其他多处翻译矛盾,扣折旧的想法很难实现。
其实,该条款对是否扣折旧的描写是清楚的:一、计算赔款的基础是重置价值,就是全新的意思,不扣折旧;二、如果被保险人无理由延迟、放弃或更改地点重置,那么,赔款按照市价(不是重置价值)计算,就应该适当扣除折旧。
第三个问题,赔款是否可以超过保额。
投保时往往按照帐面原值确定保额。
如果受损财产在出险时相对于投保时涨价,重置价值会高于保额。
因为附加了重置价值条款,赔款是不是就可以超过保额?否则,附加该条款又似乎失去意义。
虽然该条款的前半部分概念模糊,似乎赔款可以超过保额,但该条款在特别条件中的二项描述,明确了赔款不能超过保额:
第一项:“修复费用不能超过全损应赔金额”。
第二项:“(受损财产保险金额/受损财产重置价值)×损失金额-免赔金额=赔偿金额”。
该公式看似繁复,但仔细推断,因为损失金额永远小于或等于重置价值,所以赔偿金额永远小于或等于保额。
可见,条款的设计还是符合保险原理的,赔款不能超过保额。
第四个问题,是否考虑投保比例。
中文条款的描述是:当重置费用达到85%时,按照投保比例折算赔款,并列明计算公式:(受损财产保险金额/受损财产重置价值)×损失金额-免赔金额=赔偿金额
但是,这个“当重置费用达到85%时”的前提条件,有所不妥。
比如:
一台机器原值10万元,保额10万元,出险时涨价到50万元,半损事故,修复费用25万元,损失程度未达到85%。
按照上述逻辑,不必按照投保比例计算公式,直接赔偿25万元。
但这个金额远远超过保险金额10万元,与保险原理相悖。
英文条款对此描写得比较明白:若损失小于保额,按损失赔偿(第一危险赔偿方式);若损失大于保额,按投保比例赔。
第五个问题,这个条款有利于被保险人还是保险公司。
受损标的涨价时,该条款有利于被保险人;跌价时,有利于保险公司。
然而,在签署保单时,双方无法预见涨价还是跌价,因此,该条款在签单时,是中性的,不明确偏向哪一方。
第六个问题,中英文条款的差异导致的歧义该如何处理。
笔者以为,英文条款表达的内容完整而合乎逻辑,其目的也很明确――事先约定损失计算的基础。
而中文条款有含糊不清之处,有前后矛盾之处,有画蛇添足之处,不适合采纳。
第七个问题,该条款是否会诱发道德风险。
答案是肯定的。
设想一下,原值100万元,净值10万元的财产,如果损失后可以赔到100万元,如果这些财产接近使用寿命终结时,业主会期待它们发生一次意外事故全毁。
但是,重置价值条款可能诱发的道德风险不是广泛的,原因有二:
(一)大部分事件不会这么凑巧,要形成上述道德风险,必须同时具备这些条件:陈旧的几乎没有使用价值的财产、正好已经按原值或者更高的预估价值投保、投保时已经附加了重置价值条款、有“胆识”的投保人愿意以身试法、制造灾害事故的成本较低(不会毁掉其他财产甚至生命)、不负责任的保险理赔工作,等等。
(二)大部分投保人持有财产是因为这些财产(厂房、设备等)的使用价值,而不是现金价值。
本条款强调重置动作(如果不重置,只能按市价赔偿),也防止现金价值诱发道德风险。
第八个问题,该条款的名称是否应该更改。
在保险成熟地区(如欧美、香港、新加坡等),保险市场偏向于坚挺市场(HARD-MARKET,卖方市场),保险条款的设计一般是中性的,不会偏向或者讨好被保险人。
因此,保险条款的名称不会引起人们偏向于被保险人的遐想。
但是,中国大陆的保险市场接近于疲软市场(WEAKEN-MARKET,买方市场),保险销售的规则就是偏向或者讨好被保险人,保险公司想尽办法为客户提供各类偏向客户的附加条款,双方已经习惯地认为,附加条款就是有利于被保险人的。
因此,看到《重置价值条款》这个名称,自然认为“少保多赔”的意思。
笔者以为,若在中国大陆使用该条款,最好改改名称,比如《损失计算基础条款》,以免误导。
第九个问题,该条款设计的原始目的是什么。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重置价值条款设计的原始目的是:为防止保险标的涨价或跌价导致损失时计算损失的基础不明确,预先约定以重置价值为计算基础,并且设定了防止道德风险的特别条件(超保额时比例赔付、不重置时市价计损)。
第十个问题,如何才能真正实现重置价值保障。
附加重置价值条款本义就是提供重置价值保障,但不是完备的。
在重置价值超过保额的时候,就得不到完全的重置价值。
若要完全的重置价值保障,应该作如下步骤:
(一)保单要附加重置价值条款。
最好附加英文条款。
(二)投保时重新预估足够的重置价值(不要简单地采纳帐面原值)。
(三)投保时要附加自动升值条款。
即便预估了重置价值,还是可能预估不足,因此需要附加一个自动升值条款来弥补不足。
附件一:重置价值条款(中文版)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单项下明细表中列明的财产不包括仓储物品,如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其赔偿金额应按受损保险财产的重置价值计算。
重置价值是指:
一、重建或替换受损财产
但本保险的赔偿责任不能因下列原因而增加:
(一)被保险人要求按自己的方式重建或替换受损财产;
(二)被保险人在其它地点进行重建或替换受损财产。
二、修理或修复受损财产
无论采用上述哪一种方式,目的是使受损财产基本恢复至原状,即经过修理或修复后的财产状态既不好于也不差于受损前的标准。
特别条件:
一、被保险财产若发生部分损失,需进行修理或修复的费用不能超过该财产全部损失应赔偿的金额。
二、若受损财产重新修复或重建所产生的重置费用达85%并高于该财产发生损失时的保险金额,本保险的赔偿按该保险金额与受损财产重置价的比例确定,计算方式如下:(受损财产保险金额/受损财产重置价值)×损失金额-免赔金额=赔偿金额
三、若遇下列情况,本公司的赔偿将按受损财产的市价计算:
(一)被保险人没有合理的原因和理由推迟、延误重建或修复工作;
(二)被保险人没有对受损财产进行重建、替换或修复;
(三)发生损失时保险财产由其他有效保险单承保,但该保险单没有按与本条款一致的重置价值承保。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附件二:重置价值条款(英文版)
Reinstatement Value Conditions (Buildings & Machinery)
It is hereby agreed and understood that subject to the following special conditions the basis upon which the amount payable in respect of each insured item (excluding stock of any kind) shown in the Schedule is to be calculated shall be the reinstatement of the property lost, destroyed or damaged.
For the purpose of this Clause, the word "reinstatement" shall mean:
a) the rebuilding or replacement of property damaged or destroyed, which, provided the liability of this Company is not increased, may be carried out;
(i) in any manner suitable to the requirements of the Insured;
(ii) upon another site.
b) the repair or restoration of property damaged;
In either case to a condition equivalent to or substantially the same as but not better or more extensive than its condition when new.
Special Conditions
1. The liability of the Company for the repair or restoration of property damaged in part only shall not exceed the amount which would have been payable had such property been wholly destroyed.
2. If at the time of reinstatement the sum representing the cost which would have been incurred in reinstating the damaged property is greater than the sum insured at the commencement of any damage, the liability of the Company shall not exceed that proportion of the amount of the damage which the said sum insured bears to the sum representing the cost of reinstating the damaged property at that time, calculated as follows:
(sum insured) / (reinstatement value )×amount of loss – deductible = amount payable
3. No payment beyond the market value which would have been payable in the absence of this Clause shall be made:
(a) unless reinstatement commences and proceeds without unreasonable delay;
(b) until the cost of reinstatement shall have been actually incurred;
(c) if the property insured at the time of its loss destruction or damage shall be insured by any other insurance.
This Clause is subject otherwise to the terms, conditions and exceptions of this Polic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