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重置价值条款》的理解和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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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重置价值条款》的理解和运用

林劲松

【摘要】:本文列举了《重置价值条款》在保险实务中常见的十个问题,对照英文版《重置价值条款》,结合实际案例,对这些问题一一分析说明,提出了对《重置价值条款》的理解和运用的建议。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

【关键词】:保险条款附加条款重置价值条款

【分类号】:F84

一、引子

《重置价值条款》,是财产保险保单中经常被运用的一个附加条款。在保险双方签署保单时,往往将该条款简单地理解为:按照重置价值计算赔款。事实并非如此简单。

二、疑惑

即便是保险从业人员,也会对《重置价值条款》产生如下疑惑:

1)赔款就是重置价值吗?

2)计算损失时扣不扣折旧?

3)赔款是否可以超过保险金额?

4)是否可以不考虑投保比例?

5)这个条款有利于被保险人还是保险公司?

6)中英文条款的差异导致的歧义该如何处理?

7)该条款是否会诱发道德风险?

8)该条款的名称是否应该更改?

9)该条款设计的原始目的是什么?

10)如何才能真正实现重置价值保障?

三、解读

第一个问题,赔款是否等于重置价值。

中文条款是这样描述的:“赔偿应按重置价值计算”。这句话可以理解为赔款等于重置价值,也可以理解为计算赔款的基础是重置价值。保险前辈在引进外国条款时,确实翻译得有点含糊。

英文条款是这样描述的:“the basis upon which the amount payable is to be calculated shall be the reinstatement ,,,”。翻译成中文是:“计算赔款的基础是重置价值”。可见,英文描述比较明确:重置价值只是计算赔款的基础,没有直接等于赔款的意思。

结合中英文对照理解,本条款旨在明确“在计算赔款时以重置价值为基础”,并非指“赔款等于重置价值”。

第二个问题,计算损失时扣不扣折旧。

扣不扣折旧本来不成问题,但是,保险前辈的翻译又惹了第二次“祸”。英文条款是这样描述的:“the same as but not better or more extensive than its condition when new.”意思很明了:“和新的一样,但不能比新的更好”,当然不扣折旧。但是,翻译后的中文却是:“既不好于也不差于受损前的标准。”受损前财产应该已经购置了一段时间,受损前的标准就是要扣除一定折旧的意思。中英文的歧义非常明显,这不是翻译水平的问题,应该是保险前辈在引进外国条款时故意为之。可能是为了防止道德危险,可能是为保护稚嫩的中国保险业,真实原因不得而知。但这一段翻译和条款主旨矛盾,扣折旧的说法很难成立;这一段翻译和其他多处翻译矛盾,扣折旧的想法很难实现。

其实,该条款对是否扣折旧的描写是清楚的:一、计算赔款的基础是重置价值,就是全新的意思,不扣折旧;二、如果被保险人无理由延迟、放弃或更改地点重置,那么,赔款按照市价(不是重置价值)计算,就应该适当扣除折旧。

第三个问题,赔款是否可以超过保额。

投保时往往按照帐面原值确定保额。如果受损财产在出险时相对于投保时涨价,重置价值会高于保额。因为附加了重置价值条款,赔款是不是就可以超过保额?否则,附加该条款又似乎失去意义。

虽然该条款的前半部分概念模糊,似乎赔款可以超过保额,但该条款在特别条件中的二项描述,明确了赔款不能超过保额:

第一项:“修复费用不能超过全损应赔金额”。

第二项:“(受损财产保险金额/受损财产重置价值)×损失金额-免赔金额=赔偿金额”。该公式看似繁复,但仔细推断,因为损失金额永远小于或等于重置价值,所以赔偿金额永远小于或等于保额。

可见,条款的设计还是符合保险原理的,赔款不能超过保额。

第四个问题,是否考虑投保比例。

中文条款的描述是:当重置费用达到85%时,按照投保比例折算赔款,并列明计算公式:(受损财产保险金额/受损财产重置价值)×损失金额-免赔金额=赔偿金额

但是,这个“当重置费用达到85%时”的前提条件,有所不妥。比如:

一台机器原值10万元,保额10万元,出险时涨价到50万元,半损事故,修复费用25万元,损失程度未达到85%。按照上述逻辑,不必按照投保比例计算公式,直接赔偿25万元。但这个金额远远超过保险金额10万元,与保险原理相悖。

英文条款对此描写得比较明白:若损失小于保额,按损失赔偿(第一危险赔偿方式);若损失大于保额,按投保比例赔。

第五个问题,这个条款有利于被保险人还是保险公司。

受损标的涨价时,该条款有利于被保险人;跌价时,有利于保险公司。然而,在签署保单时,双方无法预见涨价还是跌价,因此,该条款在签单时,是中性的,不明确偏向哪一方。

第六个问题,中英文条款的差异导致的歧义该如何处理。

笔者以为,英文条款表达的内容完整而合乎逻辑,其目的也很明确――事先约定损失计算的基础。而中文条款有含糊不清之处,有前后矛盾之处,有画蛇添足之处,不适合采纳。

第七个问题,该条款是否会诱发道德风险。

答案是肯定的。设想一下,原值100万元,净值10万元的财产,如果损失后可以赔到100万元,如果这些财产接近使用寿命终结时,业主会期待它们发生一次意外事故全毁。

但是,重置价值条款可能诱发的道德风险不是广泛的,原因有二:

(一)大部分事件不会这么凑巧,要形成上述道德风险,必须同时具备这些条件:陈旧的几乎没有使用价值的财产、正好已经按原值或者更高的预估价值投保、投保时已经附加了重置价值条款、有“胆识”的投保人愿意以身试法、制造灾害事故的成本较低(不会毁掉其他财产甚至生命)、不负责任的保险理赔工作,等等。

(二)大部分投保人持有财产是因为这些财产(厂房、设备等)的使用价值,而不是现金价值。本条款强调重置动作(如果不重置,只能按市价赔偿),也防止现金价值诱发道德风险。

第八个问题,该条款的名称是否应该更改。

在保险成熟地区(如欧美、香港、新加坡等),保险市场偏向于坚挺市场(HARD-MARKET,卖方市场),保险条款的设计一般是中性的,不会偏向或者讨好被保险人。因此,保险条款的名称不会引起人们偏向于被保险人的遐想。

但是,中国大陆的保险市场接近于疲软市场(WEAKEN-MARKET,买方市场),保险销售的规则就是偏向或者讨好被保险人,保险公司想尽办法为客户提供各类偏向客户的附加条款,双方已经习惯地认为,附加条款就是有利于被保险人的。因此,看到《重置价值条款》这个名称,自然认为“少保多赔”的意思。

笔者以为,若在中国大陆使用该条款,最好改改名称,比如《损失计算基础条款》,以免误导。

第九个问题,该条款设计的原始目的是什么。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重置价值条款设计的原始目的是:为防止保险标的涨价或跌价导致损失时计算损失的基础不明确,预先约定以重置价值为计算基础,并且设定了防止道德风险的特别条件(超保额时比例赔付、不重置时市价计损)。

第十个问题,如何才能真正实现重置价值保障。

附加重置价值条款本义就是提供重置价值保障,但不是完备的。在重置价值超过保额的时候,就得不到完全的重置价值。

若要完全的重置价值保障,应该作如下步骤:

(一)保单要附加重置价值条款。最好附加英文条款。

(二)投保时重新预估足够的重置价值(不要简单地采纳帐面原值)。

(三)投保时要附加自动升值条款。即便预估了重置价值,还是可能预估不足,因此需要附加一个自动升值条款来弥补不足。

附件一:重置价值条款(中文版)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单项下明细表中列明的财产不包括仓储物品,如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其赔偿金额应按受损保险财产的重置价值计算。

重置价值是指:

一、重建或替换受损财产

但本保险的赔偿责任不能因下列原因而增加:

(一)被保险人要求按自己的方式重建或替换受损财产;

(二)被保险人在其它地点进行重建或替换受损财产。

二、修理或修复受损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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