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玲涉嫌合同诈骗案之法律咨询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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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玲涉嫌合同诈骗案之
法律咨询意见书
尊敬的何杰先生:
兹受您的委托,就您妻子王玲涉嫌合同诈骗一案进行法律分析,并出具如下法律意见书。本法律意见书仅限于委托人提供之现有书面材料。
一、基本事实
2007年3月,广州铁岭铁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铁岭公司)与南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南州公司)签订《地王广场A区一至十五楼租赁合同书》,由南州公司承租地王广场A区一至十五楼,租期15年;2007年6月,南州公司与中环公司签订合同,将前述物业转租给中环公司;2007年7月,何杰与王玲共同出资成立了广州顶龙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下称顶龙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晓铭,其中何杰享有70%的股权,王玲享有30%的股权;
2009年2月,顶龙公司股东何杰与王玲委托法定代表人黄晓铭将“9号公馆”酒店经营权及顶龙公司全部股权转让给朱周、海明、张桂等人,转让后,顶龙公司更名为广州嘉兴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嘉兴公司),并由嘉兴公司直接与南州公司签订地王广场A区首层及7-15层的租赁合同。为了解决原顶龙公司在股权转让前遗留的债务问题,原股东何杰及王玲拟成立新的物业管理公司以承担在股权转让之前顶龙公司的所有一切债务。2009年2月17日,由何明(何杰公公,即黄晓铭父亲)及王玲出资设立的中环公司中,何明享有80%的股权,王玲享有20%的股权。中环公司成立后,即成为地王广场A区一至十五层及其负一、负二层地下停车场的物业管理人,并取得物业管理的收益权。2009年3月30日,中环公司与嘉兴公司股东代表朱周签订《补充协议》,约定中环公司承接原顶龙公司股东何杰及王玲与朱周签订的《“9号公馆”酒店经营权转让暨“顶龙”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书》项下原属于顶龙公司的义务。
2009年4月,中环法定代表人黄晓铭(何杰丈夫)向黄晓铭借款100万元,并由中环提供其所持有的70%停车场收益作为抵押。对此,南州公司出具确认函,确认黄晓铭拥有地王广场负一、负二停车场经营收益权的70%,王玲拥有30%。2009年5月,中环公司、中环公司与罗海签订了《地王广场A区一至十五楼租赁经营权转让合同书》,转让地王广场A区一至十五楼的租赁、经营、管理及收益权以及中环公司80%股权(何杰将持有的中环80%股权转让给罗海和陈海,其中罗海持股70%,陈海持股10%)。对此,中环将与南州签订的租赁合同转让给罗海并签订转让协议。同时,罗海为取得地王广场地下停车场的经营管理权,代黄晓铭向黄晓铭归还借款,并据此取消了2009年4月停车场的抵押,并取得了黄晓铭所持有的70%地王广场负一、负二停车场经营收益权。随后,南州与罗海签订《地王广场A区一至十五楼租赁合同书》,并重新出具确认函,确认罗海拥有地王广场负一、负二停车场经营收益权的70%,王玲拥有30%。
2009年6月,在罗海的要求下王玲以20万元的价格将其拥有的30%地王广场负一、负二停车场经营收益权中的10%转让给陈海。从此,罗海、陈海联合以控股股东的身份,以违法方式经营中环,包括公款私存、不开发票、挪用公司资产等,并多次威逼王玲交出私章。10月22日,乘王玲不在广州之机,在罗海的授意下,由陈海出面,强行抢夺财务人员所持有的王玲私章;4天后,罗海、陈海到白云街派出所报案称遗失了王玲的私章,并由白云街派出所出具证明,同日
两人即到开户银行办理印鉴更换手续。
2010年1月25日,因罗海及中环长期拖欠铁岭租金,并非法占有不在其租赁范围的地王广场21-22楼层,且在铁岭多次责令归还的情况下置若罔闻。铁岭于2010年1月决定终止物业管理(包含停车场)并将地王广场公共部分的物业交由指定的物业管理公司管理。
2010年1月,罗海向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分局举报王玲合同诈骗。
2010年初,王玲等人介绍大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给罗海,详谈了地王广场租赁经营权转让事宜。2010年3月15日,罗海与大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大叶公司)签订《地王广场A区一至十五楼租赁经营权转让协议书》,约定大叶公司以430万的价格受让罗海享有的地王广场物业的相关权利;同时,在南州公司的确认下,罗海和南州公司均承诺不再互相追究违约责任。同日,罗海与中环公司解除了物业管理合同,并在《解除物业管理合同协议书》中明确写明:“解除合同后双方互不追究任何责任。”
二、咨询问题的争议焦点及有关法律依据
根据您咨询的问题来看,本案争议的焦点主要在于:
1.中环、中环公司是否有权转让地王广场负一、负二层地下停车场的经营管理权;
2.王玲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
对此,本案相关的法条依据有: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三、法律分析
(一)中环公司依法享有嘉兴广场地下停车场的租赁经营权。
从铁岭公司与南州公司签订的《地王广场A区一至十五楼租赁合同书》来看,合同已经对地下停车场的运营管理作出了附带规定。其中第十条、第十一条双方约定,如果南州需要停车位,铁岭公司可按每个车位每月300元的价格提供50个车位给南州;同时,对于地下停车场的物业由南州自行聘请物业公司管理。这也就是说:
第一,地下停车场50个车位的管理运营,是独立于1-15楼租赁之外的另外一个租赁法律关系。每个车位每月300元,每月共15000元,是获得地下停车场经营管理权的对价;只要按时缴交每月15000元,就可享有50个车位的经营管理权。
第二,地下停车场可以进行运营管理的范围是确定的,在数量上,合同明确约定为50个;在租赁时间上,由于地下停车场是为嘉兴广场1-15楼的运营附带提供的,因此其租赁年限也是依附于主合同嘉兴广场1-15楼的租赁年限确定的,亦即15年。
第三,铁岭已经授权承租方可另行聘请物业管理公司进行地下停车场的管理。
因此,在南州将《地王广场A区一至十五楼租赁合同书》的合同权利转让给中环公司的时候,中环同时受让了上述地下停车场的租赁经营权利;而中环公司作为中环公司设立的物业管理公司,是享有地下停车场的物业管理权的。
(二)罗海作为次承租人,已经取得了地下停车场的租赁经营权。
在罗海与中环、中环公司签订《地王广场A区一至十五楼租赁经营权转让合同书》并和南州签订《地王广场A区一至十五楼租赁合同书》之后,有关地下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