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全市各级法院实施办案规范的决定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案件质量评查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案件质量评查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9.03.20•【字号】京高法发[2009]120号•【施行日期】2009.03.20•【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案件质量评查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京高法发[2009]120号)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各铁路运输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案件质量评查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于2009年3月9日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4(总231)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审监庭。
二○○九年三月二十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案件质量评查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2009年3月20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审判和执行管理,强化内部监督,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进一步规范全市法院案件质量评查工作,制订本意见。
第二条案件质量评查工作遵循公正、公开、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三条本市基层法院的审判监督庭为负责案件质量评查的职能部门。
高、中级法院根据本院情况确定负责案件质量评查的职能部门。
各院应选拔公道正派,具有丰富审判经验和较高理论水平的法官负责案件质量评查工作,并定期安排优秀青年法官到案件质量评查部门轮岗交流。
第四条案件质量评查工作由案件质量评查部门向本院院长和审委会负责并报告。
各院可根据情况,由本院综合部门、审判业务庭负责人组成案件质量考评委员会,协助院长和审委会处理案件质量评查工作中的相关问题。
案件质量考评委员会主任由分管案件质量评查部门的院领导出任。
第五条高级法院负责对全市法院的案件质量评查工作进行指导、组织、协调和监督。
第六条上、下级法院就案件评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沟通、反馈并组织研究。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材料的审查规范意见-京高法发〔2019〕433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材料的审查规范意见正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材料的审查规范意见京高法发〔2019〕433号为进一步规范全市法院执行案件的立案审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立案工作实践,制定本意见。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申请执行条件】申请人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生效法律文书或申请执行异议、执行复议、恢复执行等,应当依照法律及相关规定提交申请书、身份证明、执行依据等相关材料。
申请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申请。
立案法官对口头申请应当制作笔录,由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第二条【继承人和权利承受人】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交证明其承受权利的证据材料。
第三条【姓名、名称变更】申请人或被执行人的姓名、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当以变更后的姓名、名称为申请人或被执行人,同时提交公安机关、工商部门的变更证明。
第四条【委托代理人】申请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委托代理人。
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手续。
第五条【身份审查】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委托代理人及委托手续的审查参照《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立案材料要求的规范意见》中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管辖】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或者由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法院贯彻〈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实施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法院贯彻〈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0.06.30•【字号】京高法发[2000]219号•【施行日期】2000.06.30•【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法院贯彻〈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实施意见》的通知(京高法发〔2000〕219号)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各铁路运输法院:现将《北京市法院贯彻〈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附:关于《北京市法院贯彻〈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实施意见》的说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000年六月三十日北京市法院贯彻《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实施意见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深入推进首都法院改革,建立完善、科学、合理的法院审判工作机制、人事管理制度、行政管理体制和经费保障体系,确保司法公正,根据《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结合本市法院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1. 本市法院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以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和推进司法改革以及依法治市的要求为依据,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坚持党的领导和上级法院指导的原则,立足国情、市情,借鉴国内外有益经验,积极探索,稳步推进。
2. 本市法院到2003年要达到的目标和任务是:以建立公开、公正、高效的审判程序制度为主要内容,进一步深化审判方式改革;以强化合议庭和独任审判员职责为重心,深化审判组织形式改革;以规范运行机制为出发点,深化审判工作管理改革;以确保公正、高效、廉洁为目标,深化监督制约机制改革;以确立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用人机制为动力,深化人事管理制度改革;以建立合理的审判工作服务体系为保障,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案件和非诉讼行政执行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京高法发[1993]158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案件和非诉讼行政执行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执行案件和非诉讼行政执行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京高法发[1993]158号)市中级人民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为了贯彻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京高法发[1993]56号文件的规定,根据《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并结合本市行政审判工作实际,现就行政审判庭受理行政执行案件和非诉讼行政执行案件的管辖,作以下规定:一、行政诉讼执行案件管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下列执行案件:1、基层人民法院制作的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2、中级人民法院依照第二审程序,制作的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执行案件:1、中级人民法院依照第一审程序制作的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2、高级人民法院依照第二审程序制作的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
二、非诉讼行政执行案件管辖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案件,由被执行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执行。
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不动产的案件,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执行。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行政机关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行政机关同时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由最先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受理执行。
下列法律文书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执行:1、国务院各部门、北京市人民政府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2、专利管理机关对确认发明专利权和侵犯专利权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3、海关依照法律、法规作出具体行为的;4、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基层人民法院的请求决定自己执行的案件。
三、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特殊原因不能受理执行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民事案件自由裁量权行使保障裁判尺度统一的工作意见(试行)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民事案件自由裁量权行使保障裁判尺度统一的工作意见(试行)(2020年7月27日)为规范北京法院民事案件自由裁量权行使、保障裁判尺度统一,确保民事审判公正高效,根据相关法律及中央政法委《关于加强司法权力运行监督管理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判执行工作中切实规范自由裁量权行使保障法律统一适用的指导意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促进法律适用统一的实施办法(试行)》等规范性文件,结合北京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意见。
一、概念与总体要求第一条【概念】本意见所称民事案件自由裁量权,是指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在对于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及程序处理等问题具有一定选择和判断空间情况下,根据法律规定和立法精神,秉持正确司法理念,运用科学方法进行分析和判断,并最终依法作出公正合理裁判结果的权力。
第二条【工作意义】规范民事案件自由裁量权行使、是维护公平正义的要求,是实现裁判尺度统一、维护司法权威的体现,是构建良好法治秩序与环境的基础。
第三条【工作目标】规范民事案件自由裁量权行使应在准确认定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确保个案公正基础上,最大限度地保证裁判尺度统一,保证审判质量、提升司法公信、树立司法权威。
第四条【工作原则】规范民事案件自由裁量权行使工作应确保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相统一;确保规范自由裁量权、实现审级监督与保障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相统一;确保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
第五条【工作方法】规范民事案件自由裁量权行使工作应依托三级法院上下联动,贯穿民事审判全过程;应从审判理念统一、基础规范指引、疑难问题研究等不同层面着力;通过明确各级审判主体职责、加强审判监督管理、畅通信息沟通渠道、搭建配套保障平台等具体方式积极推进。
第六条【职能部门与职责】市高院民一庭是负责全市法院民事案件规范自由裁量权行使工作的职能部门,具体职责包括:监督指导全市法院民事案件自由裁量权规范具体工作;汇总全市民事案件自由裁量权行使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制定民事类案自由裁量权行使统一标准;牵头建立规范民事案件自由裁量权行使工作机制;组织建立全市法院民事案件自由裁量疑难问题交流平台等。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统一民事案件二审立案标准的规范性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统一民事案件二审立案标准的规范性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7.09.28•【字号】京高法发[2007]330号•【施行日期】2007.09.28•【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统一民事案件二审立案标准的规范性意见》的通知(2007年9月28日京高法发[2007]330号)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各铁路运输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统一民事案件二审立案标准的规范性意见》已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07年8月13日第13次(总第195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望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可及时报告我院立案庭。
特此通知。
二○○七年九月二十八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统一民事案件二审立案标准的规范性意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统一民商事案件的二审立案标准,依法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规范二审立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制定本规范性意见。
第二条一审法院移送上诉案件和二审法院二审立案应当遵守本规范性意见。
第三条一审法院移送上诉案件,应当移送全部案卷材料和通过法院信息网络上传一审案件信息。
第四条二审法院经审查,对于一审法院移送的符合本意见要求的上诉案件,应当及时立案;对于不符合本意见要求的上诉案件,有权要求一审法院补正或者将案件退回一审法院。
第二章一审法院移送上诉案件的基本规范第一节基本要求第五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一审法院依法送达上诉状副本、答辩状副本,并于答辩期满后,向二审法院移送案件。
被上诉人不答辩的,一审法院做好不答辩的工作说明并附卷后,向二审法院移送案件。
第六条一审法院向二审法院移送案件的期限,应当在上诉人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后四十五日内完成,最迟不得超过六十日,但涉外案件或公告送达的除外。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案件审理工作规范(试行)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案件审理工作规范(试行)第一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案件审理工作规范(试行)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案件审理工作规范(试行)为进一步规范指定管辖案件的审理程序,充分发挥立案的审判职能作用,保证指定管辖案件公正、高效的审结,现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制定本工作规范:第一条指定管辖案件包括:本市辖区内下级法院之间、本市辖区下级法院与外省市法院之间就同一案件的管辖权发生争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应当报上级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
有管辖权的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或不方便行使管辖权,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1、受诉法院在编干警及其近亲属或离退休人员为案件一方或双方当事人;2、受诉法院的人民陪审员为案件一方或双方当事人;3、受诉法院为民事诉讼一方当事人;4、其他需要指定管辖的情形。
第二条高、中级法院立案庭负责审理指定管辖案件。
第三条中级法院负责审理下列指定管辖案件:1、本院辖区内不同下级法院之间就同一案件的管辖权发生争议的;2、本院辖区内有管辖权的基层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或不方便行使管辖权的。
第四条高级法院负责审理下列指定管辖案件:1、分属不同中级法院辖区的下级法院之间就同一案件的管辖权发生争议的;2、本市辖区内下级法院与外省市法院之间就同一案件的管辖发生争议的;3、有管辖权的中级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或不方便行使管辖权的。
第五条立案庭在收到下级法院移送的指定管辖案件后,应当对案件编排案号并登记,由庭长确定案件的承办法官,内勤应于分案当日将案件移交到承办法官,由承办法官签收。
第六条下级法院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报请时应报送《申请指定管辖的请示》及相关材料。
第七条《申请指定管辖请示》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案件的来源及受理情况;(二)当事人基本情况及案由;(三)基本案情;(四)管辖权争议的具体事由(或由于特殊情况不能审理、不方便审理的事由);(五)就管辖权争议的协商情况及结果;(六)报请法院意见及法律依据。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配套文件的通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配套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03.09•【字号】京高法发〔2020〕97号•【施行日期】2020.03.09•【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事诉讼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配套文件的通知京高法发〔2020〕97号市第一、第二、第三、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各区人民法院,北京互联网法院;市高级法院各部门:为全面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的部署要求,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的工作办法》,现将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确定的《北京法院优化司法确认程序试点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北京法院小额诉讼试点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北京法院完善民事诉讼简易程序实施细则(试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诉讼程序中扩大独任制适用范围的实施细则(试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推进集约送达工作的规定(试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电子诉讼实施细则(试行)》等6个改革试点配套文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市高级法院。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配套文件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〇二〇年三月九日北京法院优化司法确认程序试点工作实施细则(试行)为深入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优化司法确认程序,完善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基本原则】司法确认程序应坚持促进非诉调解和依法确认相结合,方便快捷和防范虚假诉讼相结合的原则,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发挥司法确认程序快速化解纠纷的功能。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贯彻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若干意见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贯彻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若干意见(1999年11月29日京高法发[1999]437号)为认真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促进本市法院执行工作规范化,现结合本市法院执行工作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关于执行机构及其职责1.《规定》第2条明确的执行机构负责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中的“其他法律文书”,不包括人民法院作出的国家赔偿决定和关于罚金、没收财产的刑事判决、裁定。
人民法院作出的国家赔偿决定和关于罚金、没收财产的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另行规定。
2.人民法庭审结的案件,有下列情况的,可以作为复杂、疑难的案件由执行机构负责执行:(1)需要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2)被执行的财产附着多重法律关系,法庭难以处理的;(3)由执行机构执行有利于法庭今后开展工作的。
3.《规定》第5条中的“重大事项”主要包括:对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行政决定裁定不予执行,处理案外人异议,变更和追加被执行主体,裁定中止或终结执行,对妨害执行行为人采取强制措施,上级法院在监督下级法院执行案件中作出决定、裁定等。
4.上级人民法院需要了解下级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的情况和结果的,书面通知下级人民法院;下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通知要求作出处理,在2个月内向上级人民法院书面报告。
5.下级人民法院在执行案件中,对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和有关政策适用上把握不准,需向上级人民法院请示的,应当提出本院具体意见,形成书面材料并经主管院长审批后上报。
二、关于执行管辖6.人民法院之间在执行案件中发生争议,需要进行协调的,按下列办法进行:(1)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区内的法院,分别由所属中级人民法院负责协调:(2)不属同一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区内的法院由高级人民法院负责协调;(3)本市法院与外地法院发生争议需要协调或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应由高级人民法院协调的,由高级人民法院负责协调。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民事案件自由裁量权行使保障裁判尺度统一的工作意见(试行)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民事案件自由裁量权行使保障裁判尺度统一的工作意见(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9.12.02•【字号】•【施行日期】2019.12.02•【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行政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民事案件自由裁量权行使保障裁判尺度统一的工作意见(试行)(2019年12月2日)为规范北京法院民事案件自由裁量权行使、保障裁判尺度统一,确保民事审判公正高效,根据相关法律及中央政法委《关于加强司法权力运行监督管理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判执行工作中切实规范自由裁量权行使保障法律统一适用的指导意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促进法律适用统一的实施办法(试行)》等规范性文件,结合北京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意见。
一、概念与总体要求第一条【概念】本意见所称民事案件自由裁量权,是指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在对于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及程序处理等问题具有一定选择和判断空间情况下,根据法律规定和立法精神,秉持正确司法理念,运用科学方法进行分析和判断,并最终依法作出公正合理裁判结果的权力。
第二条【工作意义】规范民事案件自由裁量权行使、是维护公平正义的要求,是实现裁判尺度统一、维护司法权威的体现,是构建良好法治秩序与环境的基础。
第三条【工作目标】规范民事案件自由裁量权行使应在准确认定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确保个案公正基础上,最大限度地保证裁判尺度统一,保证审判质量、提升司法公信、树立司法权威。
第四条【工作原则】规范民事案件自由裁量权行使工作应确保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相统一;确保规范自由裁量权、实现审级监督与保障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相统一;确保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
第五条【工作方法】规范民事案件自由裁量权行使工作应依托三级法院上下联动,贯穿民事审判全过程;应从审判理念统一、基础规范指引、疑难问题研究等不同层面着力;通过明确各级审判主体职责、加强审判监督管理、畅通信息沟通渠道、搭建配套保障平台等具体方式积极推进。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请示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请示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2.03.14•【字号】京高法发[2012]82号•【施行日期】2012.03.14•【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请示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全市法院执行工作内部请示制度,提高执行请示案件的办理质量和效率,依照法律、司法解释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市中、基层法院可以就执行案件的有关法律适用问题向高级法院请示。
有关案件事实的认定问题原则上不属于请示的范围。
第二条各级法院报送请示的问题,应当有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形成的倾向性意见。
第三条报送请示原则上应当一文一事或者一文一案。
第四条请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附相关详细材料。
请示应当采用正式红头挂号文件形式,一式三份,由院长签发并加盖法院印章。
第五条请示标题一般为“某某法院关于某某问题的请示”。
请示至少包括三项内容:案件基本事实、争议法律问题和本院意见。
案件基本事实部分应当围绕请示问题叙述案件情况,做到事实清楚、表述准确。
争议法律问题部分应当对请示的法律问题进行准确概括。
本院意见部分应当详细载明本院审判委员会的意见并说明理由。
第六条报送的请示符合本规定第一条至第五条要求的,高级法院执行局予以登记并立内部请示案号。
报送的请示不符合本规定第一条至第五条要求的,高级法院执行局可以要求请示法院补充材料或予以补正、退回请示法院或者依照其他类型公文处理。
第七条对请示案件,高级法院执行局指定专人承办,并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第八条审查期间,可以调阅请示法院的相关案卷或者其他材料,必要时,可以要求请示法院汇报相关情况。
请示法院无正当理由不按要求移送材料、汇报情况的,高级法院可以退回请示。
审查期间发现案件不符合本规定第一条至第五条要求的,参照本规定第六条第二款处理。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民事抗诉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京高法发[2004]406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民事抗诉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正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民事抗诉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2004年12月16日京高法发[2004]406号)为规范北京市法院办理民事抗诉案件的有关工作,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全市法院的审判实践,特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民事抗诉案件的受理1.上级人民法院收到同级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材料后,应审查抗诉材料(抗诉书、抗诉卷宗等)是否齐全。
对抗诉材料不齐全的,应通知人民检察院及时补齐;对抗诉材料齐全的,应当在十日内将抗诉材料函转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
2.下级人民法院收到上级人民法院函转的抗诉材料后,应审查抗诉案件是否符合受理条件。
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裁定再审;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商请上级人民法院将抗诉材料退回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
3.人民检察院对下列案件提出抗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1)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2)以调解方式审结的案件;(3)判决解除婚姻关系和收养关系的案件;(4)当事人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案件;(5)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且和解协议已经部分履行或全部履行的案件;(6)同一人民检察院对已经提出过抗诉的案件再行提出抗诉的案件。
4.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作出的下列裁定提出抗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1)撤销或者不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2)驳回管辖异议或者移送管辖的裁定;(3)有关诉讼费负担的裁定;(4)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的裁定;(5)破产程序中作出的债权人优先受偿和终结破产还债程序的裁定;(6)执行程序中作出的裁定。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北京法院案件质量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对策的调研报告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北京法院案件质量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对策的调研报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北京法院案件质量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对策的调研报告日前,市高院研究室对当前北京市法院审判质量及审判管理现状进行了调研,并剖析了案件质量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提高办案质量的具体措施建议。
一、近年来北京市法院案件质量的基本情况在调研北京市法院案件质量的基本情况之前,我们需要对案件质量的涵义进行界定,但我们认为,目前尚缺乏科学界定案件质量的方法,因此,我们只能先以北京市法院目前使用较多的一些考核标准如上诉率、发改率等数据对案件质量进行初步的评价。
(一)上诉率。
近年来,随着北京市法院受理案件数量的逐年攀升以及群众法治意识的增强,一审案件的上诉率保持稳定的增长。
从2003年至2007年,北京市法院一审判决裁定结案数分别为78072、91121、107994、111608和108967件;相应地,一审案件的上诉率从2003年的25.9%逐年上升至2007年的29.8%。
(二)上诉案件改判及发回率。
从图示可以看出,2003年至2007年,上诉案件改判率和发回率呈现出相反的势头,改判率逐年下降,发回率逐年升高。
由于发回重审的案件多为程序性错误,因此,这可以从一个侧面反映出当前影响案件质量的重点在于如何保证程序的公正性,同时,也可以反映出当事人对程序是否公正的感受已经影响到其对实体是否公正的判断。
(三)调撤率。
应当承认,调解和经调解撤诉的案件不直接影响到案件处理的实体或者应用程序是否公正,但不可否认的是,调解结案的案件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表明案件处理的社会效果,因此,调撤率在各法院中均作为一项重要的考核指标。
2003年至2007年,就整体而言,调撤率呈现出缓慢、稳定的下降态势,五年依次为56.3%、54.0%、53.5%、53.7%和53.0%。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北京市法院执行工作规范》的通知(2013年修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北京市法院执行工作规范》的通知(2013年修订)正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北京市法院执行工作规范》的通知市第一、第二、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法院:《北京市法院执行工作规范》(以下简称《规范》)于2010年印发全市法院执行后,在统一执行工作司法尺度、为执行法官提供办案指南、规范执行行为、强化执行管理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鉴于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已于2013年1月1日施行,近年来一系列有关执行工作的法律、司法解释及规范性文件相继出台和实施,执行工作实践中也出现了一些需要研究和解决的新问题,积累了新的经验,为适应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和执行工作规范化建设的需要,市高级法院对《规范》进行了一次全面修订,已于2013年12月16日经市高级法院审判委员会第30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
《规范》原有条文612条,修订后共有条文702条。
其中,增补183条,删除93条,修改216条。
此次修订的内容,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2014年1月1日之后受理的执行案件和2014年1月1日之前已受理但未办结的执行案件,按照修订后的《规范》办理。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规范》属于北京市法院的内部操作规程和管理性规范,不具有对当事人直接适用的效力,不得在执行中直接予以援引,但可根据其指引查找相应的法律及司法解释条文予以援引。
全市各级法院要组织全体执行人员认真学习修订后的《规范》,并在执行工作中予以贯彻落实。
市高级法院将适时对各法院贯彻《规范》的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纳入年度执行工作考评范围。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执行机构内部监督制约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执行机构内部监督制约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0.11.28•【字号】京高法发[2000]399号•【施行日期】2000.11.28•【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执行机构内部监督制约的若干规定》的通知(京高法发〔2000〕399号)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各铁路运输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执行机构内部监督制约的若干规定》已于2000年11月20日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0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执行机构内部监督制约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执行机构的内部监督制约,进一步规范执行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结合北京市法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执行工作实行主执行官负责制。
配备若干其他执行人员协助主执行官工作。
主执行官对其所属执行人员有管理、指挥等职权。
执行案件立案后交由各主执行官负责办理。
主执行官收到案件后,可将具体工作分配给其所属执行人员。
第三条主执行官的职权分为以下两部分:(一)负责办理案外人执行异议的审查及其裁定的制作、不予执行的审查及其裁定的制作、变更或追加被执行主体的审查及其裁定的制作、当事人重要异议的审查及其裁定的制作,以及对执行和解案件进行审查;(二)负责办理除上述职权范围以外的案件执行工作。
上述两部分职权不得由同一主执行官在同一案件中同时行使。
第四条办理执行案件,应当依法实行回避制度。
第五条执行案件应当按照收案的先后顺序依次排期执行。
第六条自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3日内,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应在10日内送达执行裁定书。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的工作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的工作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02.11•【字号】京高法发〔2020〕59号•【施行日期】2020.02.11•【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民事诉讼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的工作办法》的通知京高法发〔2020〕59号市第一、第二、第三、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各区人民法院,北京互联网法院;市高级法院各部门:为深入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全面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人大常委会字〔2019〕42号)精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法〔2020〕10号),《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法〔2020〕11号),结合北京法院工作实际,市高级法院制定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的工作办法》,经市高级法院2020年第4次党组会研究通过。
现将文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有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市高级法院司改办。
特此通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0年2月11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的工作办法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和中央政法工作会议精神,深化民事诉讼制度改革,全面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人大常委会字〔2019〕42号)精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法〔2020〕10号),《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法〔2020〕11号),结合北京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一、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为推进案件繁简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进一步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全面促进司法公正、提升程序效能,以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依法有序推进、坚持强化科技驱动、坚持首善标准为基本原则,坚持最高标准、最严要求、最好效果,严格贯彻落实改革试点各项工作要求,打造审判业务高地、改革创新高地、审判研究高地、人才聚集高地,推动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促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服务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北京市法院处理执行信访问题的若干意见-地方司法规范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北京市法院处理执行信访问题的若干意见为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申诉、信访权利,规范全市法院执行信访工作,维护执行信访秩序,根据《信访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法院执行信访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执行信访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归口办理、流程运作、分工负责”的工作原则。
第二条各级法院执行局负责处理涉及本院各类执行案件的信访工作。
第三条市高级法院执行局对全市法院执行信访工作进行统一管理。
第四条执行信访工作实行责任制,执行实施法院或作出执行裁决的法院是该信访事项的责任法院,执行局内设的执行实施机构或审查机构是具体责任单位。
各级法院执行局由专门的内设机构和人员负责执行信访的登记、审查和督办工作。
第五条高级法院执行局负责执行接访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六条到高级法院信访的,高级法院执行局应当进行专门登记并通知责任法院,由责任法院进行接谈或处理。
第七条接谈来访当事人,必须由两人以上共同进行。
第八条接待来访时,对来访当事人请求事项事实清楚,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及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请领导批转相关责任部门;对来访当事人请求事项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应做好解释疏导和息访工作。
第九条发生重大信访事件(指集体上访、过激上访和其他重大的信访事项)的,高级法院执行局以及本院接访人员应在第一时间报告主管领导。
责任法院的有关主管领导应当带领相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赶到现场进行处理。
第十条各级法院执行局负责信访的执行内设机构对存在下列情形的执行案件应当立案督办处理,并将有关材料转到责任部门,限期反馈情况:(一)在接访中发现有上访隐患的;(二)本院领导对执行信访作出批示的;(三)有关部门批转执行来信、来访的;(四)上级法院对执行信访立案督办的。
第十一条执行信访案件的处理实行流程管理制度,信访案件按照接待、登记、批办、承办、督办、回复、结案的流程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各级法院应当每半个月由主管院长或执行局局长主持对执行信访案件进行至少一次研究,提出解决和处理意见。
《北京市法院执行案件办理规范》(银行存款的执行部分)
《北京市法院执行案件办理规范》(银行存款的执行部分)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8.01.26•【字号】•【施行日期】2018.01.26•【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执行程序正文《北京市法院执行案件办理规范》(银行存款的执行部分)一、一般规定第一条【查询】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存款的,执行人员应当出示本人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并出具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
对人民法院依法向金融机构查询或查阅的有关资料,包括被执行人开户、存款情况以及会计凭证、账簿、有关对账单等资料(含电脑储存资料),金融机构应当及时如实提供并加盖印章;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抄录、复制、照相,但应当依法保守秘密。
第二条【冻结的手续】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存款的,执行人员应当出示本人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并出具冻结裁定书和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
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送达时发生法律效力。
第三条【冻结的期限及续封程序】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冻结手续。
第四条【解除冻结的手续】解除冻结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存款的,执行人员应当出示本人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并出具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
第五条【户名与账号不符的处理】人民法院在完成冻结手续后,金融机构发现被冻结的户名与账号不符的,可以主动向法院提出存在的问题,但不得自行解冻。
第六条【扣划裁定的效力】对未冻结的资金,人民法院的扣划裁定同时具有冻结的法律效力。
对已冻结的资金,人民法院可以直接裁定扣划,无需出具解除冻结手续,但应当在裁定中载明先前冻结的事实。
第七条【扣划的手续】人民法院扣划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存款的,执行人员应当出示本人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并出具法院扣划裁定书和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还应当附生效法律文书副本。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北京市法院实行“执行接待日”的规定-地方司法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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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北京市法院实行“执行接待日”的规定
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方便当事人反映意见,畅通当事人诉求渠道,促进执行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结合本市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每月第一个、第三个周五上午为全市法院统一的“执行接待日”。
二.执行接待日,由各院全体执行人员集中接待本院执行案件当事人。
三.执行案件承办人应当认真听取当事人对案件执行的意见,及时告知当事人案件进展情况,有针对性地做好解释说明和法律释明工作。
四.执行接待日,对来访当事人必须进行登记。
五.接待当事人,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制作笔录并入卷。
六.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建立接待摘报制度。
在每个接待日后三日内将接待情况形成摘报呈送本院领导阅批。
七.各级人民法院主管院长、执行局局长、执行庭庭长应当精心组织“执行接待日”的接待工作,加强对接待日工作的监督、管理。
八.各级人民法院对接待中反映的问题应当及时研究,明确解决和处理意见,并将研究笔录入卷。
各级法院主管院长应当主持对重大事项的研究处理。
九.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对案件接待及办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0日前将分析报告报送高级法院执行局。
不上报或逾期上报的,按照《北京市法院执行工作考评办法(试行)》“执行工作管理”中第4项的规定处理。
十.高级法院执行局定期汇总全市法院执行案件接待工作情况,适时组织检查,并通报检查情况。
十一、本规定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负责解释。
十二.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来源: /fg/detail388407.html。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流程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流程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收藏为适应审判信息化的工作要求,建立规范化、科学化、信息化的审判流程管理机制,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流程公开的工作要求,切实保障审判工作公开、公正、高效、有序进行,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北京市法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收藏审判流程管理是人民法院审判管理部门根据案件审判流程,对案件的立案、分案、审理、宣判、审限、结案、移送、归档等环节运行进行组织、引导、监督、制约的过程。
第三条收藏审判流程管理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坚持全员、全程、全面的统筹管理原则;(二)坚持公开、公正、高效的规范有序原则;(三)坚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的协调运作原则;(四)坚持过程透明、结果公开的考核评比原则。
第四条收藏市高级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负责全市法院审判流程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考核工作;信息技术处负责全市法院审判流程管理的信息化支撑和服务工作。
第五条收藏各级法院的审判管理办公室是本院审判流程的专门管理部门;案件承办单位按职责划分及本办法的规定,具体落实各项审判流程管理工作。
第六条收藏审判流程管理依托北京法院信息化工作平台(信息球),通过信息公开、网上监督、网上评价、网上考核等方式和手段,实现审判流程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和信息化。
第二章管理节点第一节立案第七条收藏立案庭依法对本院各类案件统一实行审查立案。
第八条收藏立案庭收到起诉书(状)或者执行申请书后,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收到自诉人自诉状或者口头告诉的,经审查认为符合自诉案件受理条件的应当在十五日内立案。
改变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立案庭应当在收到案卷材料后的三日内立案。
上诉(抗诉)案件,立案庭应当在收到一审人民法院移送的上(抗)诉材料及案卷材料后的五日内立案。
发回重审或指令再审的案件,立案庭应当在收到发回重审或指令再审裁定及案卷材料后的次日内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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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全市各级法院实施办案规范的决
定
【法规类别】审判机关
【发文字号】京高法发[1995]197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1995.06.30
【实施日期】1995.06.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
在全市各级法院实施办案规范的决定
(京高法发[1995]197号)
北京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各区、县人民法院,各铁路运输法院:
为了正确执行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法,切实保证案件质量,提高办案效率,完成人民法院的各项审判任务,实现把首都法院建设成“严肃执法,正确行使审判权,最公正、最讲理、最廉洁法院”的目标,由我院制定的刑事、民事、经济、行政、执行案件办案规范,在全市各级法院试行的基础上,已经作了必要的补充修正,经我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现决定:自1995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
全市各级法院应组织全体干警特别是审判人员进一步学习办案规范,并在审判工作中切实贯彻执行。
各法院要制定规划,并经常检查,以逐步做到办案规范的全面落实。
当前应当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统一思想认识,自觉地在审判活动中按照办案规范的要求审理案件。
各级法院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