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章程出资认缴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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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制定需注意事项

公司章程制定需注意事项

公司章程制定需注意事项一、出资认缴1.出资认缴应当以货币形式出资,并按照公司法规定的要求进行出资认缴手续。

2.出资认缴的时间、方式及金额应当明确并载入公司章程。

二、股东会议1.股东会议应当依法召开,提前通知所有股东,并确定会议议程。

2.股东会议决议应当按照公司法规定的程序进行表决,并记录在会议记录中。

3.公司应当设立董事会,明确董事会成员的人数和职责,以及董事会决策的程序和方法。

4.董事会应当依法进行会议记录,并妥善保存相关文件资料。

四、公司章程修订1.公司章程的修订应当由股东会议或股东代表大会决定,并按照公司法规定的程序进行修订。

2.公司章程修订应当及时变更,并向有关部门备案。

五、公司财务1.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财务制度,包括财务管理、财务报表编制和审计程序等。

2.公司应当依法按期进行税务申报和财务报表的公示。

六、公司治理1.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架构,包括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和合规性管理等。

2.公司治理应当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要求,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七、公司解散与清算1.公司解散应当依法进行,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请股东会议或股东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2.公司清算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并最终结清清算义务。

八、公司章程制定遵循的原则1.公司章程的制定应当遵循公司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合规。

2.公司章程的制定应当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司的稳定和持续发展。

以上内容为公司章程制定所需注意事项,公司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章程的合法合规,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附件列表1.公司章程范本2.股东会议通知范本3.董事会会议记录模板4.公司财务报表编制流程5.公司治理架构图6.公司解散清算方案法律名词解释1.出资认缴:指股东按照约定的出资方式和时间向公司实际出资的行为。

2.股东会议:指公司股东进行讨论和决策的会议,是公司最高权力机构。

3.董事会:指公司的决策机构,对公司的经营和管理负责。

4.公司章程:公司内部组织和运作的基本准则,具有法律约束力。

认缴出资额的法律后果(3篇)

认缴出资额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认缴出资额,是指股东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在特定时间内向公司缴纳的出资额。

在我国《公司法》中,认缴出资额是一种重要的出资方式,对于保障公司正常运营、维护股东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认缴出资额也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本文将就认缴出资额的法律后果进行探讨。

二、认缴出资额的法律规定1. 《公司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股东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在约定的时间内缴纳出资。

股东缴纳出资后,公司应当出具出资证明书。

”2. 《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股东按照约定缴纳出资后,享有相应的股东权利,承担相应的股东义务。

”3. 《公司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股东未按照约定缴纳出资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向公司或者其他股东支付违约金。

”三、认缴出资额的法律后果1. 股东权利义务关系认缴出资额的股东,在缴纳出资后,享有相应的股东权利,如分红权、表决权等。

同时,承担相应的股东义务,如承担公司债务、维护公司利益等。

若股东未按照约定缴纳出资,将导致其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2. 违约责任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股东未按照约定缴纳出资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主要包括:(1)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具体数额由公司章程或股东协议约定。

若未约定违约金,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2)赔偿损失:若因股东未缴纳出资导致公司或其他股东遭受损失的,股东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 股东资格丧失若股东连续两年未缴纳出资,且未与公司达成缴纳协议的,公司有权解除其股东资格。

股东资格丧失后,其股权将归公司或其他股东享有。

4. 法律诉讼若股东未缴纳出资,公司或其他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履行出资义务。

在诉讼过程中,法院将依法审理案件,维护各方合法权益。

5. 法律制裁若股东故意隐瞒出资、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根据《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违法行为人将承担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

四、案例分析某公司于2018年成立,注册资本1000万元。

有限公司章程(认缴)

有限公司章程(认缴)

(请认真阅读此章程。

阅完删除此段!!!要求:1.补充第2条-第8条、第29条的内容;2.自然人股东签字、法人股东盖章,位置应处于末页下端;3.末页上半部分应有章程正文。

)西安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公司宗旨:通过设立公司组织形式,由股东共同出资筹集资本金,建立新的经营机制,为发展经济作贡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公司章程。

第二条公司名称:第三条公司住所:第四条公司由个股东共同出资设立,股东以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并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第五条经营范围:(以登记机关核准为准)营业期限:长期。

第六条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本公司成立日期。

第二章注册资本、认缴出资额第七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万元人民币。

公司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第八条股东名称、认缴出资额、实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一览表。

第九条各股东认缴公司注册资本金应在申请公司登记后,对认缴的注册资本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条公司登记注册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应载明公司名称、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出资证明书一式两份,股东和公司各持一份。

出资证明书遗失,应立即向公司申报注销,经公司法定代表人审核后予以补发。

第十一条公司应设置股东名册,记载股东的姓名、住所、出资额及出资证明书编号等内容。

第三章股东的权利、义务和转让出资的条件第十二条股东作为出资者按出资比例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十三条股东的权利:一、出席股东会,并根据出资比例享有表决权;二、股东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三、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执行董事或监事;四、股东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新公司法关于认缴出资的规定及流程

新公司法关于认缴出资的规定及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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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资本认缴(3篇)

公司章程资本认缴(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资本认缴行为,保障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所称资本认缴,是指股东按照公司章程规定,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行为。

第三条本章程适用于公司全体股东,是公司设立和运营的基本准则。

第二章资本认缴原则第四条公司资本认缴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平、公正原则:股东出资应当公平、公正,不得损害其他股东的利益。

(二)自愿原则:股东出资应当自愿,不得强迫。

(三)合法性原则:股东出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真实性原则:股东出资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章资本认缴方式第五条股东出资可以采用以下方式:(一)货币出资:股东以货币出资,应当将出资款项足额存入公司在其营业地银行开设的临时账户。

(二)实物出资:股东以实物出资,应当依法办理产权转移手续,将实物交付给公司。

(三)知识产权出资:股东以知识产权出资,应当依法办理知识产权转移手续,将知识产权权利证书交付给公司。

(四)土地使用权出资:股东以土地使用权出资,应当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转移手续,将土地使用权证书交付给公司。

第四章资本认缴程序第六条股东出资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一)股东签订出资协议,明确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等事项。

(二)公司设立董事会,负责审核股东出资情况。

(三)董事会根据股东出资协议,向股东出具出资确认书。

(四)股东按照出资确认书的要求,将出资款项或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交付给公司。

(五)公司对股东出资进行验收,出具出资验收报告。

(六)公司根据股东出资情况,修改公司章程。

(七)公司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五章资本认缴变更第七条股东出资变更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变更:股东出资变更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公平、公正原则:股东出资变更应当公平、公正,不得损害其他股东的利益。

有限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新旧《公司法》比照

有限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新旧《公司法》比照

有限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新旧《公司法》比照有限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新旧《公司法》比照旧《公司法》第26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

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新《公司法》第26条修改后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由此可见,根据修改后的新《公司法》,除了另有规定的情况之外,不但变更了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而且取消了关于公司股东应当在公司成立之后两年或五年内缴足出资以及最低注册资本限额的规定等内容。

同时,公司股东可以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记载于公司的章程。

有限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与认缴登记制的区别1、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属于原《公司法》第26条规定的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是指企业营业执照上的注册资本是多少,该公司的银行验资账户上就必须有相应数额的资金,工商登记的注册资本和股东实缴的总资本相符。

实缴制需要占用企业的资金,降低了企业资本的营运效率。

但现实中,因为该项制度的束缚,无形中产生了大量抽逃资金以及由代理公司虚假出资而虚假注册的情形,虽然公司登记的注册金额表面上看较为充足但公司本身却往往已无相应资产,一旦产生纠纷,债权人却又因举证能力限制致使权利无法保护。

加上工商行政机关监管不力等因素,此时,注册资金实缴制度不但成为空设,而且无形中成为股东规避责任的一种手段。

因此,该项制度的建立不但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投资创业的激情,而且不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

公司章程实缴出资期限(3篇)

公司章程实缴出资期限(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的出资行为,明确公司章程中实缴出资期限的规定,保障公司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中实缴出资期限是指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约定,应当缴纳出资的时间限制。

第三条本章程适用于所有股东,包括发起人股东、增资股东等。

第四条公司章程中实缴出资期限的设定应当遵循公平、合理、合法的原则。

第二章实缴出资期限的确定第五条公司章程应当明确规定实缴出资期限,实缴出资期限的确定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二)考虑公司的经营范围、发展需要和股东实际情况;(三)保证公司资金周转和运营需要;(四)便于公司进行财务管理和风险控制。

第六条公司章程中实缴出资期限的确定方式如下:(一)按比例出资:股东按照在公司注册资本中所占比例,在章程规定的期限内缴纳出资;(二)按时间分期出资:股东在章程规定的期限内分批次缴纳出资;(三)按需出资:股东在章程规定的期限内,根据公司发展需要和自身资金状况,随时缴纳出资。

第七条公司章程中实缴出资期限的确定,应当明确以下内容:(一)出资总额;(二)出资比例;(三)出资方式;(四)实缴出资期限;(五)未按期出资的违约责任。

第三章实缴出资期限的变更第八条公司章程中实缴出资期限的变更,应当经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提出变更申请;(二)召开股东会或者董事会会议;(三)形成决议;(四)修改公司章程;(五)进行工商登记。

第九条实缴出资期限的变更,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二)不影响公司正常运营;(三)不损害股东合法权益。

第四章未按期出资的处理第十条股东未按期缴纳出资的,应当承担以下责任:(一)向公司缴纳出资;(二)支付违约金;(三)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公司有权采取以下措施,要求股东履行出资义务:(一)书面催告;(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三)采取其他法律允许的措施。

认缴出资法律后果(3篇)

认缴出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认缴出资是指公司设立时,股东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缴纳其应缴纳的出资额。

认缴出资制度在我国《公司法》中得到了明确规定,旨在降低公司设立门槛,鼓励创业。

然而,认缴出资制度也带来了一系列法律后果,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认缴出资的法律后果进行分析。

二、认缴出资的法律后果1. 股东责任(1)认缴出资的期限责任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应当按照章程约定的期限缴纳出资。

如果股东未按期缴纳出资,其他股东可以请求其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股东会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此外,股东未按期缴纳出资的,应当向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2)认缴出资的出资额责任股东应当按照章程约定的出资额缴纳出资。

如果股东未按期缴纳出资额,其他股东可以请求其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股东会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同时,股东未按期缴纳出资额的,应当向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2. 公司责任(1)公司资本充实责任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设立时,股东应当缴纳全部出资。

如果股东未按期缴纳出资,公司应当采取措施促使股东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公司可以依法追缴。

此外,公司对股东未按期缴纳出资的,应当承担资本充实责任。

(2)公司利润分配责任股东按照认缴出资的比例享有公司利润分配权。

如果股东未按期缴纳出资,其利润分配权可能受到影响。

在此情况下,公司应当根据股东实际出资额进行利润分配。

3. 第三方责任(1)债权人责任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设立时,股东应当缴纳全部出资。

如果股东未按期缴纳出资,债权人可以要求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在此情况下,债权人可以向股东追偿,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后,可以向其他股东追偿。

(2)担保责任股东在设立公司时,可能为公司提供担保。

如果股东未按期缴纳出资,担保责任可能受到影响。

在此情况下,担保人可能被要求承担担保责任。

4. 行政责任(1)股东未按期缴纳出资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可以处以罚款。

(2)公司未按期缴纳出资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公司章程_认缴出资(3篇)

公司章程_认缴出资(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明确公司各方的权利、义务,保障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公司名称:[公司全称](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公司住所:[公司住所地址]。

第四条公司的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第五条公司的经营范围:[公司经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各类业务活动]。

具体业务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准。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注册资本金额]元。

第七条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章股东第八条公司股东是指持有公司股份或者出资额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九条股东的出资方式可以包括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法律规定的其他财产权利。

第十条股东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缴纳出资,出资方式及出资额由股东自行约定,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一条股东出资后,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工商登记,取得股东资格。

第十二条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第十三条股东享有以下权利:(一)依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二)优先购买新股东出资的权利;(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股权;(四)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五)对公司的经营行为提出建议或者质询;(六)在公司清算时,按出资比例分配剩余财产;(七)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股东承担以下义务:(一)按照章程规定缴纳出资;(二)不得利用其股东地位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三)不得泄露公司秘密;(四)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股东会第十五条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

第十六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认缴制在公司法中是怎么规定的

认缴制在公司法中是怎么规定的

认缴制在公司法中是怎么规定的我国最新公布的新公司法将公司的注册资⾦由实缴制改了认缴制,由于认缴制相对于实缴制来说⽐较灵活多变使得市场当中有⼀些⼈利⽤合法的⼿段来钻我国公司法的漏洞进⾏欺诈⾏为,为了应对这种⾏为我国新公司法第199条增加了相应规定。

那么,认缴制下公司法199条具体有哪些内容呢? 店铺⼩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认缴制在公司法中是怎么规定的第⼀百九⼗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本条所涉及的违法⾏为,其实质是⼀种欺诈⾏为。

所谓“欺诈”,是指当事⼈在办理公司登记时,故意隐瞒有关的重要事实、制造假象、掩盖真相,使公司登记机关受蒙骗、发⽣错误认识⽽取得了公司登记。

构成本条所指的具有欺诈性质的违法⾏为,具有以下三个特点:欺诈⾏为应当出于当事⼈的故意;当事⼈实施欺诈⾏为有明确的骗取公司登记的⽬的;公司登记机关进⾏的登记,完全是由于上述认识上的错误⽽进⾏的,如果公司登记机关了解事实真相就不会对虚假申请进⾏公司登记。

需要指出的是,这⾥的“公司登记”不仅包括设⽴登记,还包括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以及设⽴分公司的登记等公司登记。

本条涉及的违法⾏为有以下三种:(1)虚报注册资本。

这⾥的“虚报”主要是指为骗取公司登记⽽故意夸⼤资本数额,实际上根本就没有出资或者没有全部出资。

这⾥的“注册资本”,是指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资本数额,包括设⽴时股东认缴的出资额,也包括成⽴后增加的资本额。

(2)提交虚假材料。

本条中所说的“虚假材料”,主要是指设⽴(变更、注销)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验资证明等⽂件和从事法律、⾏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所提交的有关部门的批准⽂件是虚假的,⽐如说设⽴申请书中股东出资额的验资证明是虚构的,或者从事特种⾏业所提交的有关部门的批准⽂件是伪造的等。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改为认缴制后如何证明已出资。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改为认缴制后如何证明已出资。

一、问题: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改为认缴制后,如何确认股东已履行出资义务?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2013年12月25日)第8条以及《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2014年2月7日)第2条1款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除特定企业实行实缴制外,实行认缴制,即不再需要提交验资证明,也不再受首次最低出资额及出资期限的限制,公司股东可就对其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自主约定,并记载于公司章程。

工商行政部门也只登记认缴的注册资金额。

既然不再需要第三方会计事务所提供验资证明,如何证明公司股东已履行出资义务呢?若无法证明按认缴注册资金数额进行出资,一旦发生纠纷,公司债权人主张要求公司股东补足出资,以抵偿债务,该如何处理?答:为了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保证各股东的合法权益以及其出资的真实性,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第一、认真做好财务记账工作。

股东应按自己的认缴出资额以及规定的出资时间进行出资,以货币出资的,每次出资须足额进入公司账户,做好财务进账及资料保存工作;若以非货币出资的,最好聘请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计价,并同时做好财产转移手续,以证明出资。

第二、由公司出具出资证明书。

通常公司各股东间在出资问题上都存在着相互制衡的关系,一方的不实出资将直接影响到自己及公司的利益,因此,当股东按实出资后且其他股东无异议情况下,可由公司根据《公司法》第31条的规定出具出资证明书,以证明出资的真实性。

第三、做好年报工作,接受社会监督。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2014年2月7日)第2条2款的规定,先前的企业年检制度已改为年度报告公示制度,企业应当按年度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企业年度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公司股东(发起人)缴纳出资情况、资产状况等,企业对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对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内容进行抽查。

认缴制法律后果(3篇)

认缴制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认缴制,是指公司设立时,股东仅对其认缴的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的一种公司制度。

在我国,认缴制自2014年3月1日起实施,旨在降低公司设立门槛,激发市场活力。

然而,认缴制在为市场主体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法律后果。

本文将从认缴制下的法律后果入手,分析其具体表现和应对措施。

二、认缴制下的法律后果1. 股东出资责任风险加大认缴制下,股东只需认缴出资额,无需一次性实缴,这使得部分股东可能会出现出资不足、虚假出资等情况。

一旦公司经营不善,债权人可以依法要求股东补足出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公司设立成本降低,但风险增加认缴制使得公司设立成本降低,但同时也增加了公司风险。

股东只需认缴出资额,无需实际出资,可能导致公司资产不足,影响公司正常运营。

3. 公司治理结构风险加大认缴制下,部分股东可能会利用认缴出资的便利,逃避出资义务,损害公司利益。

同时,公司治理结构也可能因股东出资不足而受到影响,导致公司决策失误、经营不善。

4. 公司债务清偿风险加大认缴制下,公司债务清偿风险加大。

由于股东出资不足,公司资产可能无法覆盖债务,导致债权人利益受损。

5. 交易风险加大认缴制下,交易风险加大。

债权人可能会担心公司无法按时偿还债务,影响自身利益。

三、应对措施1. 加强公司治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股东履行出资义务,防范公司风险。

具体措施包括:(1)明确股东出资义务,要求股东按期足额缴纳出资;(2)设立监事会或监事,加强对公司财务、经营等方面的监督;(3)完善公司章程,明确公司决策程序和责任。

2. 加强股东责任追究公司及债权人可以依法追究股东出资不足、虚假出资等法律责任。

具体措施包括:(1)股东出资不足的,可以要求股东补足出资;(2)股东虚假出资的,可以要求股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严格审查交易对手在进行交易时,公司及债权人应当严格审查交易对手的资质、财务状况等,降低交易风险。

4. 加强信息披露公司应当依法披露公司财务状况、经营状况等信息,提高公司透明度,降低交易风险。

认缴出资额到了时间一定要出资吗

认缴出资额到了时间一定要出资吗

认缴出资额到了时间⼀定要出资吗在设⽴公司的时候,是需要有股东出资的,为了提⾼资⾦的利⽤效率,法律规定股东并不需要实际出资,可以认缴出资。

股东是需要在⾃⼰的出资范围内,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

有的朋友就会疑惑,如果认缴出资额到了时间⼀定要出资吗?下⾯,店铺⼩编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认缴出资额到了时间⼀定要出资吗认缴出资时间就是公司成⽴之前的时间,实缴出资时间是你实际缴纳资⾦的时间。

期限由股东约定法律不做限制⽬前注册资本制度是认缴制度,也就是说在办理营业执照的时候,⼯商局不需要验资报告,⽽且注册资本⼤⼩和注册资本认缴期限都是由股东⾃⾏约定,只要在公司章程中载明就可以。

所以,关于注册资本认缴期限的规定就是股东⾃⼰约定。

公司注册资本改为认缴制,除了银⾏、保险等企业,承诺认缴多少,何时缴多少都可以,但承诺⼆年内缴清如果不缴清就是违背承诺,岂不是失信了吗?所以可以及时缴清也可以修改章程中缴清期限。

股权包括财产权和⾝份权。

财产权是当然可以被继承的。

《公司法》第75条:“⾃然⼈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从此规定我们可以得出:(⼀)⾃然⼈股东的合法继承⼈可以继承其股东资格。

⾃然⼈股东死亡后,原则上其合法继承⼈依法继承其出资额,并同时继承其股东资格,成为公司的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决策、选择管理者等各项权利。

但是,公司章程有另外规定时,⾃然⼈股东的合法继承⼈不能继承其股东的⾝份资格。

继承股东资格的时间起算从何时起?根据我国《民法典》(于2021年1⽉1⽇⽣效),继承从被继承⼈死亡时开始。

那么,继承⼈⾃继承开始以后,⽆须再征求其他股东的意见便可继承被继承⼈的地位,成为公司股东。

只要公司章程对于股东资格的继承没有做例外规定且公司的其他股东没有相反证据证明继承⼈为⾮法继承,死亡股东的合法继承⼈⾃该股东死亡之⽇起当然取得股东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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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认缴制出资方式

公司认缴制出资方式

公司认缴制出资方式公司认缴制出资方式认缴资本又称发行资本,是指公司实际上已向股东发行的股本总额,即股东同意以现金或实物等方式认购下来的股本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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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出资的法律规定1、《公司法》第27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14条:股东的出资方式应当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但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现金出资1、注重审查出资“来源合法性”:根据相关规定,在审查出资货币资金的合法性问题上,应注意审查出资人资金来源的合法性。

2、重视出资手续的办理:根据新法,各出资人按各自认缴的出资比例分别投入资本金的,分别提供银行出具的进帐单原件,不再强制验资。

各出资人应当按各自认缴出资的出资时间足额缴纳资金。

此外,出资人必须为章程中所规定的投资人。

因此,股东在银行临时帐户投入资本金时,须经由自己账户划出,或者以现金交割,在银行单据“用途/款项来源/摘要/备注”一栏中注明“投资款”或“出资款”。

债权出资基本原则:“只能转,不能投”。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2014)》第七条债权人可以将其依法享有的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

转为公司股权的债权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1、债权人已经履行债权所对应的合同义务,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或者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规定;2、经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或者仲裁机构裁决确认;3、公司破产重整或者和解期间,列入经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者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

股权出资《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2014)》第六条股东或者发起人可以以其持有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以下称股权所在公司)股权出资。

章程上认缴出资额模板

章程上认缴出资额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公司的出资行为,明确股东的责任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中的认缴出资额,是指公司设立时,股东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缴纳的出资额。

第三条本章程适用于公司全体股东,各股东应按照本章程的规定,按期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第二章出资额及出资方式第四条本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__万元。

第五条各股东认缴出资额如下:(一)股东甲:认缴出资额人民币____万元,出资方式为货币出资,出资时间为____年____月____日。

(二)股东乙:认缴出资额人民币____万元,出资方式为货币出资,出资时间为____年____月____日。

(三)股东丙:认缴出资额人民币____万元,出资方式为实物出资,出资时间为____年____月____日。

(四)股东丁:认缴出资额人民币____万元,出资方式为知识产权出资,出资时间为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六条各股东出资方式具体如下:(一)货币出资:股东应以现金形式向公司缴纳出资,并提交银行进账单等相关凭证。

(二)实物出资:股东应以实物资产出资,并办理实物资产的产权转移手续,将实物资产交付给公司。

(三)知识产权出资:股东应以知识产权出资,并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如专利证书、著作权证书等。

第三章出资期限第七条各股东应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期限缴纳出资。

第八条首次缴纳出资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九条后续缴纳出资时间:各股东应在首次缴纳出资后的____年内,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比例,分批次缴纳出资。

第四章违约责任第十条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应当向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一)向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未缴纳出资额的____%计算。

(二)向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一条股东不按照本章程规定缴纳出资的,除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外,还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二条本章程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认缴制下有限公司股东出资义务与法律责任

认缴制下有限公司股东出资义务与法律责任

认缴制下有限公司股东出资义务与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按行为方式不同,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行为可表现为完全不履行、未完全履行和不适当履行3种形式。

根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以及《〈公司法〉司法解释(三)》,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法律责任主要集中在民事责任方面:足额补缴出资责任。

即股东未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向公司足额补缴。

非货币出资的差额补足责任。

即股东交付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章程所规定价额的,应当由该股东补足其差额。

违约赔偿责任。

即未缴纳出资的股东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则应当赔偿损失。

抽逃出资的责任。

抽逃出资责任的履行方式有两种,一是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判令抽逃出资的股东向公司返还抽逃出资的本息;二是公司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判令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股东资格丧失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该股东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股东会可以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

公司应当在解除该股东资格后及时办理减少注册资本登记,也可以由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

股权受限责任。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

对公司债务补充赔偿责任。

对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公司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其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公司其他股东的连带责任。

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要对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承担连带缴纳或者连带补足的责任;公司其他股东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该股东追偿。

股东的出资义务2005年10月修改的《公司法》已对公司注册资本制度作了松绑,规定公司注册资本可以一次认购分期缴足,并放宽了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全体股东首次出资的比例和首次出资的最低限额、全体股东货币出资占注册资本的比例、全体股东缴足全部出资的最长期限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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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章程出资
认缴制
有限公司
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行为,保护股东和公司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经全体股东协商,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三条公司名称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为:_ 。

公司住址:_ _。

第四条经营期限: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设立之日起满_ _年止。

第五条公司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股东以其认缴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公司认缴注册资本:人民币__ __万元。

第七条公司经营范围:。

第八条股东按投入公司的认缴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收益、重大决议、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公司享有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自主经营,
自负盈亏。

第二章公司股东及出资方式、出资额、权利和义务第九条公司出资人为公司的股东本公司的股东及其出资方式、出资额如下:
第十条公司股东有以下权利:
(一)出席股东会,按照股权比例行使表决权。

(二)选举或者被选举为公司的董事、执行董事、监事。

(三)按照股权比例分取红利,或者按照以股权比例为基础,经股东之间协商而形成的分配方案分取红利。

(四)股东能够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

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可能损害公司合法权益的,能够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理由。

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能够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五)优先认购公司增加的注册资本。

(六)转让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七)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其它股东转让的股权。

(八)公司解散时,按照股权比例分取剩余的财产。

第十一条公司股东有以下义务:
(一)按时足额缴纳所有认购的股权。

(二)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资金。

(三)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

公司设立时的其它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四)依法转让股权。

(五)遵守公司章程。

第十二条股权转让
(一)公司股东之间能够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

(二)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股权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须就欲转让股权事项书面通知其它股东征求意见,其它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视为同意转让。

(三)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它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

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四)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
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它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其它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五)股东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录。

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要股东会表决。

(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能够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连续五年盈利,而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它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决定经过决议修改公司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能够自股东会会议经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能够继承股东资格。

第三章公司机构及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十三条公司设股东会,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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