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食品统计工作规范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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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食品统计工作规范(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绿色食品统计工作,确保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农业部《农业综合统计工作规范》、《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结合绿色食品事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各级绿色食品工作机构、绿色食品申报单位及获证单位。

第三条绿色食品统计工作以农业部“金农工程――绿色食品审核与管理系统”(以下简称金农系统)为技术支撑,建立统计

数据库。

第四条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及各地工作机构应加强对绿色食品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为统计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

第二章统计范围及指标体系

第五条绿色食品统计范围:

(一)业务范围:绿色食品产业发展(包括绿色食品获证单位

与产品、全国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绿色食品工作体系与队伍建设等情况。

(二)区域范围:全国、分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境外绿色食品情况。

第六条中心根据体现绿色食品产业的完整性以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协调性的原则,设立全国统一的绿色食

品统计指标体系(附件1)。

第三章统计数据采集与审核

第七条绿色食品按产品类别设置统一的统计代码(附件2)。编码方式如下:现行绿色食品产品5个大类、57个小类分别为一级、二级类别,现行国家农业、食品工业细分产品种类分别

为三级、四级分类(未细分三级、四级的用00、00表示),每级编排2位数码,共8位数码。各地工作机构应根据绿色食品申报产

品类别,选定产品统计代码。

第八条绿色食品申报单位按照《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书》(初次申报、续展申报)设立的统计指标,以及有关统计方法(附件3),填报“申报产品产量、产品年产值、年销售额、出口量、出口额、监测面积”等统计数据。省级绿色食品工作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工作机构)组织向金农系统录入统计数据。

第九条中心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计有关年度统计报表,

由省级工作机构组织填报,审核后报送中心。

第十条省级工作机构对统计数据进行审核,中心予以复核。统计数据审核的重点是:(1)完整性。填报的统计指标及数据是否

齐全。(2)规范性。统计数据的整理、汇总、推算、报送等过程是否合乎要求,计量单位是否正确等。(3)逻辑性。统计指标及其数据

之间的关系是否矛盾、数量关系是否平衡。(4)合理性。统计数据与全国或当地农产品生产、食品加工业相关指标是否吻合。

第十一条年度统计报表数据统计及录入的截止日期为每

年的12月10日。

第四章统计数据管理与使用

第十二条中心和各地工作机构应建立绿色食品统计数据

管理制度,加强对原始记录、年度数据、统计报告、统计年报等统计资料的保管、移交、归档等工作,并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建立和不断完善统计数据库。

第十三条中心和各地工作机构应执行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加强对统计数据的管理。

第十四条中心每年编制《全国绿色食品统计年报》。各地工作机构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编制本地区《绿色食品统计年报》。中心每年定期通过农业部信息网绿色食品子站(网址:

)和中国绿色食品网(网址:

)发布绿色食品有关统计数据。全国和分地

区绿色食品统计数据以中心发布的统计数据为准。

第五章统计工作职责

第十五条中心负责组织开展全国绿色食品统计工作,包括

统计指标设计、全国统计数据的收集、汇总、审核和发布、统计报告编制、统计信息化与工作体系建设等工作。各地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开展辖区内绿色食品统计工作。

第十六条中心标志管理处负责统筹绿色食品统计指标与

统计报表设计、统计数据的收集、汇总、整理、核对、分析与发布等工作,其他相关处室协助开展以下统计工作:

(一)办公室负责核查全国绿色食品工作机构与队伍建设统

计数据。

(二)认证审核处负责核查省级工作机构录入金农系统的统

计数据,提供全国绿色食品检查员统计数据;

(三)科技标准处负责提供全国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绿色食品指定监测机构统计数据;

(四)质量监督处负责提供全国绿色食品监管员及企业内检

员统计数据;

(五)市场信息处负责统计数据网上发布工作;

第十七条省级工作机构履行以下统计工作职责:

(一)及时采集、审核并通过金农系统录入、上传统计数据;

(二)填报中心制发的有关绿色食品统计报表。

第十八条中心相关处室及各地工作机构应设立绿色食品

统计工作岗位,配备专职或兼职统计员,并明确统计工作负责人。省级工作机构统计工作负责人、专职或兼职统计员报中心备案。

第十九条绿色食品申报单位和获证单位应按照农业部《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和《绿色食品标志商标使用

许可合同》第十三条约定,客观、准确、完整、及时地填报《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书》中有关统计数据,并对填报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条各地工作机构统计员应对采集、录入、审核、填报、上传的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与绿色食品

申报和获证单位填报的统计数据的一致性负责。

第二十一条绿色食品企业内检员应按照《绿色食品企业内检员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履行绿色食品统计工作职责。

第二十二条各地工作机构统计员应指导、检查和督促绿色

食品申报单位填报《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书》中有关统计数据,对其提供的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统计数据,应予以及时纠正,并重新填报。

第二十三条中心和各地工作机构及其统计员在开展统计

工作中应保守绿色食品申报和获证单位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不

得对外提供和披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

第二十四条中心和各地工作机构鼓励统计员参加国家统

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考试,取得专业资质证书,并支持其参加绿

色食品统计业务培训,提高专业素质;建立统计工作激励机制,

对工作表现优秀的统计员予以表扬和奖励。

第二十五条各地工作机构及其统计员有以下情形的,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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