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企业公证、认证文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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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企业公证、认证文件要求

境外企业参与投标的,须按以下要求提供公证、认证文件:

一、外国法人提交的企业登记证或公司注册证,需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外交认证方为有效;香港法人提交的商业登记证经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师公证,加盖“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转递章;澳门法人提交的企业登记证或注册证,由司法部委托的机构出具证明文书;台湾法人提交的企业登记证或注册证,应在台湾公证机关办理公证并经海基会寄送副本,经广东省公证员协会认证。

二、境外企业参与投标需经认证材料包括:

(1)法人登记或注册证明。

(2)公司、企业股东或出资人出资情况。

(3)授权委托书:香港(澳门)地区委托书必须经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澳门)出具并经司法部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澳门)有限公司审核加盖转递章证明后才能在中国内地使用;台湾地区委托书必须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并到广东省公证员协会办理认证后才能在中国内地使用;国外委托书必须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国驻该国大使馆或领事馆认证后才能在中国内地使用;所有的委托书均应提交正本,如是用外国文书写的,须同时提交经公证的中文译本;委托书应详列委托人名称、委托事项及委托权限。

(4)所有认证资料均须提供中文译本,意思表达均以中文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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