砌体砌筑工程劳务分包合同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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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砌体砌筑工程劳务分包合同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劳务分包事项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承包规模:。
二、承包的范围、工作内容及方式
(一)承包范围:,承包内容如下(以下描述仅是概括性的,并不仅限于以下内容,乙方应全面了解工程的实际范围,并承担其所有的风险)。
1、包括按甲方提供的本分包合同“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中所描述的工程施工图纸内所包含的所有需进行砌体的砌筑工作内容。
2、其它甲方认为有需要的零星工程。
(二)承包方式:本工程所有砌体砌筑所用的材料运输、基层清理、砌筑脚手架的搭设和拆除等措施、砌筑砌体、工完场清等所需的人工,包施工用工机具等,包安全包文明施工;
三、合同工期:
工程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天,拟从年月日开始施工,至年月日完工。如未具体约定合同工期,乙方施工进度必须满足甲方的进度要求,否则按本合同相关条款进行处罚。
乙方的工人必须在年月日(公历)前进驻施工现场,否则视为乙方违约。
因甲方原因及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停工的,工期可顺延。
四、合同价款
1、本合同为固定单价合同,工程暂定总价:¥(大写元);
2、劳务分包综合单价:详见附件一。
3、固定综合单价包括但不仅限于:
3.1固定综合单价包含所需的人工费、工机具费、进退场费、施工技术措施费、安全文明施工费、保险费、管理费及利润等完成本合同工程全部工作所需的各项费用
3.1.1. 承包模式:包人工、包施工用机械、包施工措施等费用、包安全文明施工,包保险、包管理费、包利润、税金等全部费用;
3.1.2.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当地政府规定的工人应得的工资、奖金、加班费、赶工(抢工)费,及各种保险、证件办理费开支等;
3.1.3. 各种材料的制作、搬运、倒运、安装、检验试验、安装后的检测、检验等费用和相应所有损耗、样品的一切直接、间接等全部费用,以及施工机械及设备等进出场费、安拆费、修理费、保管费等,现场施工人员及材料、设备的保险费用及工伤事故处理费;
3.1.
4.本合同范围内的工作或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工作所需的检查、待检、测量及放线等造成的配合、等待等耗费的时间,抽水、排水用工,超高增加费、降效费、垃圾清理及运出工地成品保护、与甲方另外的分包队伍及业主指定分包的配合;含各种材料转运(倒运)、装卸,工完场清;含开工、竣工及施工过程中,甲方举办的各种仪式、迎接上级领导检查所进行的清扫、排队等所需的费用。
3.1.5. 因业主原因造成而甲方又未获得索赔的窝工及设备闲置费;
3.1.6. 因市场价格波动等各种风险及管理费和利润,综合固定单价不变,且不因市场变化或其他原因而变动,结算时按实际完成的工作量计算总价;
3.1.7. 按照甲方有关现场施工管理规定应办理的进出场工作证、平安卡及施工形象开支等;
3.1.8. 夜间施工、交叉施工、不属于不可抗力恶劣自然条件下施工等的人工降效费、施工措施费及因工期需要而必须发生的赶工措施费等;
3.1.9. 根据本合同其他条款由乙方承担的其他费用;
3.2. 单价约定:如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合同外的工程项目,单价按照当地定额中相应的类似项目的各分项综合单价与甲方投标类似项目的综合单价换算(下浮20%)计价,工程量按实计量,且不超过业主给甲方审定的工程量。
3.3 本合同工程一般不存在计时工及其它零星人工费用。除非发生甲方要求乙方承担合同范围外的工作,否则一律不予签工。
4、特殊情况需要签单的,能计算工程量的按实际工程量计算,不能计算工程量的,按《零星合同》执行。
4.1属于乙方的合同范围内工作。若由其它施工单位或个人代其完成,不论数量或金额的多少均从当月应付乙方工程款中扣除,并另加收该数量或金额的20 %作为甲方管理费用。
以上单价:⑴已包含但不仅限于承包范围所要发生的费用,在合同承包范围及承包方式未变更的情况下,此单价一律不作调整;⑵已包含于本合同但乙方存在不明确时,经项目部确认属于乙方需完成的工作内容;
⑶合同单价中已包含乙方的社会保险费、社保、医保、法定节假日、夜间施工费、管理费、利润等;五、履约保证金:
为确保工程质量、进度、安全、以及加强乙方服从甲方管理,提高乙方班组员工积极性,乙方在合同签订当天向甲方一次性交纳履约保证金¥10,000.00 元(大写:壹万元整人民币)。
履约保证金的用途为:
⑴支付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的质量、工期、安全事故损失;
⑵乙方半途而废没收保证金,工资按实结算(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⑶乙方结算亏损,不能全额发放职工工资时,以保证金发放工资;
⑷乙方未能达到甲方要求的施工人数,用于甲方代其雇佣工人费用。
无以上情况,本合同工程完工结算后全部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甲方则无息退回履约保证金给乙方。
六、工程款支付:
1、工程量的确认:
1.1. 计量方法:工程量按甲方确认的图纸计算,并经甲方审核确认的数量为准,且以业主确认的数量为上限,工程量计算规则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及现行定额中的计算规则执行,建筑面积按照当地建筑工程计价文件规定,依照国家现行《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计算建筑面积;
1.2 结算总价:结算总价=合同综合单价*工程量;
2、工程款支付及工程结算:
2.1报表审核:每月25 日乙方自报当月完成产值(具体流程按甲方要求),甲方次月15 日前审核完毕,次月16 日到24 日支付至上月已完累计净产值的70 %,合同工程全部完成支付到已完累计净产值的80 %,春节前付至已完累计净产值的90 %,以“合同工程全部完成”与“春节前”两者时间之先到者为确定工程款支付比例标准。余款按“7、结算款支付办法”执行,完工起始日期按甲方项目部签发的完工证明书为准。如乙方在规定时间内不申报本月完成产值,则等同于乙方自愿放弃当月的进度款,乙方该月完成的产值累计到下月支付。
2.2对于乙方完成的工程量,未经甲方相关人员进行质量、安全验收或验收不符合要求的,在任何情况下一律不予计量且不予支付工程款。
2.3每期进度款按甲方审定的《总施工进度计划》(以下简称“进度计划”)编制相应的《资金需用计划》(以下简称“资金计划”)作为支付的依据,同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政府有关规定及甲方要求编制人工工资表,甲方有权直接或监督发放工人工资。具体支付如下:
2.3.1 当期的工程进度按审定的进度计划及资金计划实施并完成指标的80%以上(含80%)而不足100%的,则当期进度款应按当期实物量完成量的50%支付。
2.3.2. 当期的工程进度按审定的进度计划及资金计划实施并完成计划指标的70%以下的,则暂停支付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