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章 欧美反垄断法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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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经典案例

反垄断法经典案例

反垄断法经典案例反垄断法是一项旨在防止市场垄断和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法律工具。

下面列举了十个经典的反垄断法案例,涵盖了不同国家和不同行业的案例。

1. 美国微软反垄断案(United States v. Microsoft Corp.):该案是美国历史上最著名的反垄断案之一。

美国司法部指控微软滥用其在操作系统市场的垄断地位,限制了其他竞争对手的发展。

微软最终被判定为垄断企业,并被要求采取一系列措施来恢复市场竞争。

2. 欧盟微软反垄断案(European Commission v. Microsoft Corp.):欧盟委员会在2004年对微软展开了反垄断调查,指控微软滥用其在操作系统市场的垄断地位。

最终,欧盟委员会要求微软改变其商业行为,并对其进行了巨额罚款。

3. 德国大众汽车反垄断案(Volkswagen Anti-Trust Case):德国联邦卡特尔局曾对大众汽车展开反垄断调查,指控其与其他汽车制造商勾结,操纵柴油车尾气排放数据,违反了反垄断法。

大众汽车最终被罚款并面临了巨大的声誉损失。

4. 中国高通反垄断案(Qualcomm Anti-Monopoly Case in China):中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曾对高通展开反垄断调查,指控其滥用市场垄断地位,违反了中国的反垄断法。

高通最终同意支付巨额罚款,并对其授权和许可业务进行了一系列改革。

5. 日本电梯垄断案(Elevator Monopoly Case in Japan):日本公正贸易委员会曾对三菱电机等电梯制造商展开反垄断调查,指控它们滥用市场垄断地位,限制了其他竞争对手的发展。

这些公司最终被要求改变其商业行为,并支付罚款。

6. 印度谷歌反垄断案(Google Anti-Trust Case in India):印度竞争委员会曾对谷歌展开反垄断调查,指控其滥用其在搜索引擎市场的垄断地位。

谷歌最终同意支付罚款,并做出了一些改变以促进市场竞争。

全球反垄断典型案例

全球反垄断典型案例

全球反垄断典型案例一、引言垄断是市场经济中的一个普遍问题,它会导致市场失衡,损害消费者利益,甚至扭曲整个产业链。

因此,各国政府都采取了反垄断政策来保护市场竞争和消费者权益。

本文将介绍全球反垄断典型案例。

二、美国反垄断典型案例1. 微软案微软公司在90年代是计算机操作系统市场的绝对霸主,但其行为被认为违反了反垄断法。

1998年,美国司法部提起诉讼指控微软滥用其操作系统的市场优势地位,限制了其他公司的竞争力。

最终,在2001年3月26日,微软被判违反反垄断法,并被判处分拆成两家公司。

2. 谷歌案谷歌公司在搜索引擎市场上占据着绝对优势地位,并被指控滥用其市场地位来限制竞争对手的发展。

2017年6月27日,欧盟委员会对谷歌公司开出了22.4亿欧元的罚单,并要求其停止滥用其在搜索引擎市场上的垄断地位。

三、欧洲反垄断典型案例1. 苹果案2016年8月30日,欧盟委员会宣布,苹果公司必须向爱尔兰政府支付130亿欧元的税款。

欧盟认为,苹果公司在爱尔兰享有特殊的税收优惠,这违反了欧盟反垄断法。

2. 德国大众案2016年9月,德国联邦卡特尔署指控大众汽车公司滥用其市场地位来限制竞争对手的发展。

大众被指控在排放测试中使用了作弊软件,并因此被罚款10亿欧元。

四、中国反垄断典型案例1. 联想案联想公司在2003年被中国反垄断机构指控滥用其市场地位来限制竞争对手的发展。

联想最终同意支付1.25亿元人民币的罚款,并同意改变其营销策略。

2. 阿里巴巴案2015年1月,中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阿里巴巴集团进行反垄断调查,并要求其停止将商家限制在自己的电商平台上销售商品。

阿里巴巴最终同意支付14.4亿元人民币的罚款,并承诺改变其商业行为。

五、结论以上案例表明,全球各国政府都非常重视反垄断政策,并采取了严厉的措施来保护市场竞争和消费者权益。

企业应该遵守反垄断法规,保持公平竞争,促进市场发展。

英美法律制度案例(3篇)

英美法律制度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1990年代初,微软公司凭借其操作系统的强大功能和广泛的市场份额,迅速成为全球最大的软件公司之一。

然而,随着市场份额的不断扩大,微软的垄断地位逐渐显现,引发了美国司法部对其垄断行为的调查。

二、案件概述1998年,美国司法部以微软公司垄断市场、限制竞争为由,向其提起诉讼。

该案历时数年,最终以美国联邦法院的判决而告终。

三、案件焦点1. 微软是否构成垄断?2. 微软的垄断行为是否损害了消费者利益?3. 如何解除微软的垄断地位?四、案件分析1. 微软是否构成垄断?根据美国反垄断法,垄断是指一家企业或少数几家企业在某一行业或市场中拥有绝对的控制力,从而损害消费者利益、限制竞争的行为。

在微软垄断案中,司法部认为微软通过以下方式构成了垄断:(1)在操作系统市场,微软凭借Windows操作系统的强大功能和广泛的市场份额,对竞争对手形成了压制。

(2)微软利用其在操作系统市场的垄断地位,通过捆绑销售其他软件产品,如Internet Explorer浏览器,进一步巩固其市场地位。

(3)微软在操作系统市场上对竞争对手进行了打压,如限制竞争对手的软件兼容性、提高进入门槛等。

2. 微软的垄断行为是否损害了消费者利益?司法部认为,微软的垄断行为损害了消费者利益,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限制了消费者选择,消费者被迫使用微软的产品。

(2)降低了软件行业的创新速度,竞争对手无法在市场上立足。

(3)导致消费者支付更高的价格,降低了消费者的福利。

3. 如何解除微软的垄断地位?针对微软的垄断行为,美国联邦法院判决如下:(1)微软必须将其Windows操作系统的内核代码与第三方软件分离,允许竞争对手的软件产品与Windows系统兼容。

(2)微软不得将Internet Explorer浏览器捆绑销售,消费者有权选择其他浏览器。

(3)微软不得在操作系统市场上对竞争对手进行打压,如限制软件兼容性、提高进入门槛等。

五、案件影响1. 微软垄断案的判决,对美国反垄断法的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

反垄断法律案例分析(3篇)

反垄断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谷歌(Google)是一家全球性的互联网技术公司,其搜索引擎在全球范围内具有极高的市场份额。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谷歌的市场地位逐渐引起了反垄断监管机构的关注。

在美国,司法部和联邦贸易委员会(FTC)对谷歌进行了长达数年的调查,指控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制竞争。

本文将以谷歌垄断案为例,分析反垄断法律的相关问题。

二、案情概述1. 调查启动2010年,美国司法部和FTC开始对谷歌进行反垄断调查。

调查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谷歌是否通过其搜索引擎对竞争对手进行不公平的打压?(2)谷歌是否通过其广告业务获取不正当利益?(3)谷歌是否在移动操作系统Android市场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2. 调查结果经过多年的调查,司法部和FTC发现谷歌在多个方面存在垄断行为:(1)搜索结果偏见:谷歌在搜索结果中对自家产品和服务给予优先展示,对竞争对手的产品和服务进行压制。

(2)广告业务不正当竞争:谷歌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对广告商进行不公平的定价和合同条款。

(3)Android市场滥用:谷歌要求手机制造商预装其搜索应用和浏览器,限制竞争对手的应用和服务。

3. 解决方案2019年,谷歌与司法部和FTC达成和解协议,同意采取以下措施:(1)在搜索结果中给予竞争对手更公平的展示机会。

(2)改善广告业务的透明度和竞争环境。

(3)在Android市场上允许手机制造商选择预装其他搜索引擎和浏览器。

三、案例分析1. 反垄断法原则本案涉及的反垄断法原则主要包括:(1)市场支配地位:谷歌在搜索引擎和移动操作系统市场上具有明显的市场支配地位。

(2)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谷歌通过不公平的竞争手段,限制了竞争对手的发展,损害了消费者利益。

(3)竞争政策:反垄断法旨在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消费者福祉。

2. 案例分析(1)谷歌的市场支配地位谷歌在搜索引擎市场上占据绝对优势,市场份额高达90%以上。

在移动操作系统市场上,Android操作系统也占据了主导地位。

垄断法律案例(3篇)

垄断法律案例(3篇)

第1篇案件背景:华为公司,作为全球领先的通信设备和智能手机制造商,近年来在全球市场上的影响力日益增强。

然而,随着其市场份额的不断扩大,华为公司也成为了多国反垄断调查的焦点。

在美国,华为公司因涉嫌垄断通信设备市场而被美国司法部提起反垄断诉讼。

案情简介:1. 涉嫌垄断:美国司法部指控华为公司通过不公平竞争手段,垄断了全球通信设备市场。

具体而言,华为公司被指控利用补贴、限制竞争对手进入市场、强制合作等手段,破坏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

2. 证据收集:在调查过程中,美国司法部收集了大量证据,包括华为公司的内部文件、电子邮件、会议记录等,用以证明其垄断行为。

3. 诉讼过程: 2019年,美国司法部正式对华为公司提起反垄断诉讼。

随后,双方展开了长达数年的诉讼过程。

案例分析:1. 垄断的定义:在法律上,垄断是指某一市场或行业中的企业通过不正当手段,排除或限制竞争,获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在本案中,华为公司被指控的行为符合垄断的定义。

2. 垄断的法律后果:根据美国反垄断法,垄断行为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对于本案,如果华为公司被认定存在垄断行为,其将面临巨额罚款、禁止从事相关业务等法律后果。

3. 反垄断调查的程序:在本案中,美国司法部对华为公司进行了全面的反垄断调查。

调查过程中,司法部依法收集证据,确保调查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4. 华为公司的辩解:在诉讼过程中,华为公司对司法部的指控进行了辩解。

华为公司表示,其行为完全符合市场规律,不存在垄断行为。

判决结果:1. 一审: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华为公司存在垄断行为,判决其败诉。

华为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2. 二审:二审法院审理后,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

华为公司继续提起上诉。

3. 上诉结果:经过长时间的上诉过程,最终最高人民法院驳回华为公司的上诉,维持了二审法院的判决。

案例启示:1. 反垄断法的必要性:本案反映了反垄断法在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的必要性。

2. 企业合规经营的重要性:企业在追求市场地位的同时,应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市场规律,合规经营。

谢尔曼反托拉斯法适用案例

谢尔曼反托拉斯法适用案例

谢尔曼反托拉斯法适用案例谢尔曼反托拉斯法是美国的一项反垄断法规,旨在保护自由市场竞争和消费者利益不受垄断企业的侵害。

该法规规定,任何企业或组织,只要它的行为有可能对市场竞争造成负面影响,都可能触犯反托拉斯法。

以下是一些谢尔曼反托拉斯法适用案例。

1. 微软案微软公司被指控违反谢尔曼反托拉斯法,并被判定为垄断行为。

其主要违法行为是利用其在操作系统市场上的主导地位,强迫个人电脑制造商只能搭载微软的操作系统,限制其他操作系统的竞争,破坏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和自由度,扰乱了市场秩序。

该案件持续了数年,微软公司最终同意达成和解,以避免遭受更严厉的惩罚和制裁。

2. 高通案2019年,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TC)起诉高通公司,指控其滥用其在手机芯片市场上的主导地位,违反了美国的反托拉斯法。

FTC认为,高通公司采用了不公平的贸易条款,迫使手机制造商只能使用其芯片产品,从而限制了市场竞争和创新。

高通公司被判定违法,并被处以10亿美元的罚款。

3. 谷歌案2019年,谷歌公司也因垄断行为而受到指控。

美国司法部发起了一项针对谷歌的反托拉斯调查,并指控其在搜索引擎市场上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从而抑制了其他搜索引擎的竞争和创新。

谷歌公司正面临着巨额罚款和监管机构的更加严格的监管。

4. 超级市场案一些超级市场也被指控违反了谢尔曼反托拉斯法。

他们通过与供应商的合谋,固定物品的价格,从而限制了竞争。

此类行为将影响市场中其他竞争者的利益,导致消费者支付更高的价格,而超级市场却能获取更高的利润。

总之,谢尔曼反托拉斯法旨在保护消费者、维护市场竞争和鼓励创新,避免垃圾企业的垄断行为。

不遵守这些规定的企业将面临严厉的法律制裁。

相反,严格遵守谢尔曼反托拉斯法对企业和消费者都是有好处的。

中小型企业也有了更好的机会能够获得公平机会去竞争,并创新。

欧盟反垄断法律制裁案例(3篇)

欧盟反垄断法律制裁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欧盟反垄断法律制裁是欧盟竞争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保护消费者利益,促进欧盟经济的健康发展。

本文将通过分析欧盟反垄断法律制裁的典型案例,探讨其法律适用、制裁措施及对欧盟市场的影响。

二、欧盟反垄断法律制裁概述1. 欧盟反垄断法律体系欧盟反垄断法律体系主要包括以下三个层次:(1)欧盟基本法:欧盟条约中的反垄断条款,如《欧洲联盟运行条约》第101条和第102条。

(2)欧盟条例:欧盟委员会制定的具有普遍适用性的反垄断法规,如《关于实施欧盟条约第101条的条例》。

(3)欧盟指令:针对特定领域的反垄断法规,如《关于禁止限制竞争协议的指令》。

2. 欧盟反垄断法律制裁原则(1)禁止性原则:禁止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限制竞争行为。

(2)处罚性原则:对违反反垄断法律的行为进行罚款、禁止令等处罚。

(3)救济性原则:对因垄断行为受损的消费者、企业等提供救济。

三、欧盟反垄断法律制裁案例解析1. 案例一:微软垄断案(1)案件背景微软是全球最大的软件公司,其操作系统Windows在个人电脑市场占有绝对优势。

2004年,欧盟委员会以微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为由,对其开出创纪录的49.2亿欧元罚款。

(2)案件分析欧盟委员会认为,微软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通过将Windows操作系统与Media Player软件捆绑销售,限制消费者选择其他音乐播放器。

此外,微软还强制计算机制造商预装Windows操作系统,排斥竞争对手。

(3)制裁措施欧盟委员会对微软的制裁措施包括:①责令微软停止将Windows操作系统与Media Player软件捆绑销售。

②要求微软提供反垄断兼容版Windows操作系统,允许计算机制造商安装其他操作系统。

③对微软处以49.2亿欧元罚款。

2. 案例二:英特尔垄断案(1)案件背景英特尔是全球最大的芯片制造商,其在个人电脑处理器市场占据主导地位。

2009年,欧盟委员会以英特尔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为由,对其开出10.6亿欧元罚款。

第10章-反垄断法的域外效力制度

第10章-反垄断法的域外效力制度

实务探讨
协调反垄断法域外适用冲突的模 式与选择
1 双边协商模式
这一模式最典型的代表是美国与欧共体之间有关竞争法 适用的双边合作
2 区域性统一立法模式
欧共体竞争法是这方面的典型代表。 在解决其与成员国竞争法的冲突方面主要采取两种重要
方法:一是欧共体竞争法对成员国具有直接适用性 ;二 是欧共体竞争法的优先适用
首先,美国与欧共体的反垄断法域外效力制度,作 为两套世界范围内最具代表性和影响力的制度模式, 相互之间存在诸多联系与共性,主要表现在:
第一,欧共体的反垄断法域外效力制度深受美国的 影响,并吸取美国反垄断法域外效力制度实施中的 经验与教训,努力通过判例实践对效果原则予以修 正,尽可能避免美国做法所造成的麻烦。
三、反垄断决定与判决的域外执行
反垄断决定与判决的域外执行,涉及一国法 律的域外执行与他国国家主权和司法独立相 互协调的问题
一国的反垄断执法机关或者法院可以适用国 内反垄断法对国外企业在国外的违法行为进 行审查,作出处理决定或判决,但这些决定 和判决执行起来却有相当大的困难
反垄断法的域外执行主要有三种途径:
五、中国《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
我国《反垄断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 共和国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 生排除、限制影响的,适用本法。”据此规 定,我国《反垄断法》确立了域外适用效力, 并采用了国际通行的“效果原则” 。
从目前《反垄断法》对域外效力的规定情况 来看,它只是为管辖发生在中国境外而对中 国境内造成不利影响的垄断行为,提供了一 个基础性的、概括性的依据,并不涉及具体 规则以及实施的标准或要求
一是司法协助,一般依据双方或多方的司法协 助条约进行;
二是依据国际惯例; 三是运用国外反垄断法相同的规定。

反垄断法的案例 (一)

反垄断法的案例 (一)

反垄断法的案例 (一)反垄断法的案例反垄断法是指一系列法律规定,旨在防止市场垄断,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公平竞争。

在全球范围内,很多国家和地区实行反垄断法规制,其中,美国和欧盟是最为知名的反垄断立法者之一。

下面,我们将介绍几个反垄断法的案例,以便更好地理解反垄断法的实际应用情况。

1. 谷歌反垄断案2017年6月,欧盟委员会作出谷歌公司反垄断的巨额罚款,金额高达24.2亿欧元(约合183亿元人民币)。

根据欧盟委员会公布的调查结果,谷歌公司通过滥用其搜索引擎垄断地位,限制竞争对手进入搜索市场,损害消费者利益。

欧盟委员会认为,谷歌公司通过支付手机制造商和网络运营商来限制其他搜索引擎的使用,导致竞争对手被排除,违反了欧盟反垄断法。

2. 微信反垄断案2021年1月,中国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对腾讯公司开出了传言中高达500亿元人民币的反垄断罚单,罚款金额超过2015年发布的国内信息技术行业罚款额。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的声明,腾讯公司通过微信平台建立用户群体,收集和使用用户数据,试图排斥竞争对手进入移动系社交领域,损害市场竞争和消费者权益。

市场监管总局认为,腾讯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扰乱公平竞争,违反了中国反垄断法。

3. 苹果反垄断案2019年5月,美国最高法院裁定苹果公司的应用程序商店(App Store)滥用垄断地位,在iOS设备上销售软件造成一些用户不必要的、排他的开销。

此案是由一组消费者发起的集体诉讼引发的。

法院认为,苹果公司通过自己设定的高佣金要求阻止开发者将应用程序直接出售给消费者,排除竞争对手进入苹果手机应用市场,由此导致应用程序价格提高并侵犯消费者利益。

最高法院认定,苹果公司可以被视为垄断主体,而不是仅仅是一个市场交易中介者。

反垄断法的作用是明确各种行为是否合法,促进市场竞争,保障消费者权益。

一些大型科技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制竞争对手继续发展,构成了反垄断法规制的目标。

尽管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法律规定的标准和适用情况可能有所不同,但它们都旨在防止市场垄断,促进公平竞争。

反垄断法 案例

反垄断法 案例

反垄断法案例反垄断法是一种旨在保护市场竞争、维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工具。

通过禁止垄断行为和限制竞争的行为,反垄断法旨在促进市场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利益以及维护经济稳定。

以下是一些反垄断法案例的介绍,以展示反垄断法在实践中的应用。

1. 微软案(美国):1990年代末至2000年代初,美国司法部对微软公司进行了长达十年的反垄断调查。

微软被指控滥用其市场垄断地位,限制竞争。

最终,法院判决微软违反了反垄断法,并下令对其进行拆分,以维护市场竞争。

2. 谷歌案(欧盟):欧洲委员会在2017年对谷歌公司进行了一项反垄断调查,并最终以滥用市场地位的罪名对其处以24.3亿欧元的罚款。

谷歌被指控在其搜索引擎结果中操纵竞争,并不公平地限制竞争对手的机会。

3. 高通案(中国):中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15年对高通公司开展了反垄断调查。

高通被指控滥用其市场垄断地位,强制使用其专利技术并收取过高的费用。

最终,高通同意支付巨额罚款,并对其商业行为进行调整。

4. 美国电话电报公司案(美国):1982年,美国政府对美国电话电报公司(AT&T)进行了反垄断诉讼。

AT&T被指控垄断美国的长途电话市场,并限制了其他竞争对手的进入。

最终,AT&T同意分拆成几家独立的公司,以促进竞争。

5. 苹果案(欧盟):欧洲委员会在2016年对苹果公司进行了反垄断调查,并最终以爱尔兰税务安排的违规行为对其处以130亿欧元的罚款。

苹果被指控通过与爱尔兰政府达成特殊税收协议,获得了不公平的竞争优势。

6. 京东案(中国):2018年,中国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对京东公司进行了反垄断调查,并最终以滥用市场地位的罪名对其处以60万元的罚款。

京东被指控限制第三方商家在其平台上销售产品,从而扼杀了竞争。

7. 联邦快递案(美国):美国联邦快递公司被指控在其配送市场上滥用市场地位,并限制了其他竞争对手的进入。

最终,联邦快递同意支付2400万美元的罚款,并采取措施改善其商业行为。

全球反垄断案例

全球反垄断案例

全球反垄断案例全球反垄断案例公司国家/地区时间案情概况2012年11月|中国原告:广州锦兴纺织漂染有限公司。

事由:微软系列软件在中国内陆市场售价畸高于香港售价,微软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过高定价,获得不应获得的垄断利益。

2012年08月|美国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TC)要求谷歌支付2.25亿美金罚款,因为谷歌先前向苹果的Safari浏览器用户故意曲解了隐私条款。

2012年07月|欧盟原告:欧盟反垄断机构。

事由:微软未能遵守和解协议、让用户自由选用网络浏览器的行为。

索赔:对微软处以罚款(相当于其年销售收入10%的罚款)。

2012年06月 | 美国德克萨斯首席检察官Greg Abbott控诉谷歌在反垄公司国家/地区时间案情概况断调查中故意隐藏14,500篇文件。

2012年05月 | 欧盟欧盟委员会提出了关于谷歌的四点问题:1. 谷歌展现结果的方式2. 谷歌涉嫌使用其竞争对手没有授权的内容 3.谷歌和合作伙伴签署了违反了一系列反垄断条约,比如帮助雅虎提供关键词广告,加剧垄断 4.一旦购买谷歌关键词服务,很难再用同样的数据,在其他搜索引擎上购买关键词服务,让其他搜索引擎很难赚钱。

2012年05月 | 印度印度竞争委员会表示自己已经找到强烈的证据表明谷歌滥用其垄断地位。

并开展对谷歌的调查:“谷歌涉嫌用非法手段打压一些商家”。

2012年04月 | 阿根廷阿根廷竞争委员会对谷歌公开进行一次调查,调查谷歌的搜索引擎排序和广告等问题。

公司国家/地区时间案情概况2012年03月| 美国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TC)和两个州首席检察官联合欧盟发起对于谷歌的检查:检举其侵犯苹果Safari浏览器的隐私设置。

2012年03月 | 巴西巴西司法部门开始对谷歌滥用用户隐私的问题展开全面调查。

2012年01月 | 法国法国商事法庭表示谷歌利用其垄断地位强行打压电子地图竞争者。

法庭要求谷歌交付50万欧元赔款。

2011年12月|美国威斯康辛和犹他州议员向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TC)主席Leibowitz写信表示两人深切地担忧谷歌的非正当竞争行为以及在互联网行业形成的垄断。

反垄断法案例

反垄断法案例

反垄断法案例反垄断法是指为了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和保护消费者利益,对垄断行为进行限制和打击的法律制度。

在各国的市场经济体系中,反垄断法都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有效地维护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

下面我们将通过几个案例来具体了解一些反垄断法的实际运用。

首先,我们来看美国反垄断法的一个著名案例——微软反垄断案。

在上个世纪90年代末,微软公司被指控滥用其在操作系统市场上的垄断地位,通过捆绑销售Windows操作系统和Internet Explorer浏览器,限制了其他浏览器的竞争,损害了消费者和其他软件开发商的利益。

最终,美国司法部门对微软提起反垄断诉讼,并最终达成了和解协议,微软同意停止这种捆绑销售的行为,并接受了一系列的监管措施。

另一个著名的反垄断案例是欧盟对谷歌的反垄断调查。

欧盟委员会指控谷歌滥用其在搜索引擎市场上的垄断地位,通过操纵搜索结果,将自家产品和服务排名靠前,排挤了其他竞争对手,造成了市场不公平竞争。

最终,欧盟委员会对谷歌开出了高达27亿欧元的反垄断罚款,并要求其改正行为,提高搜索结果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除了美国和欧盟,中国也有一些反垄断案例。

比如2015年,中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高通公司进行反垄断调查,指控其滥用在移动通信芯片市场上的垄断地位,以不合理的高额专利授权费和销售价格,限制了其他厂商的正常竞争。

最终,高通公司被罚款60亿元人民币,并同意改正行为,接受监管。

通过以上案例可以看出,反垄断法在全球范围内都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通过对垄断行为的打击,维护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保护了消费者和其他市场参与者的利益。

同时,反垄断法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创新和市场的发展,为经济的健康发展提供了良好的环境。

总的来说,反垄断法的实施对于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和促进经济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各国政府和相关部门应该加强反垄断法的立法和执行力度,不断完善相关法律制度,以确保市场的公平竞争和健康发展。

同时,企业也应该自觉遵守反垄断法规定,遵循市场规则,做好自身的合规工作,共同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和竞争环境。

反垄断法案例

反垄断法案例

反垄断法案例:美国对微软公司的反垄断调查背景微软公司是全球知名的软件技术公司,成立于1975年。

随着操作系统Windows的推出,微软逐渐成为个人电脑操作系统市场的主导者。

然而,由于其市场份额过大和经营方式存在争议,微软逐渐引起了监管机构的关注。

过程第一阶段:1993年至1994年1993年,美国司法部(Department of Justice, DOJ)开始对微软展开反垄断调查。

调查主要集中在Windows操作系统和Microsoft Office办公套件上。

调查结果显示,微软利用其在操作系统市场上的强势地位,通过与计算机制造商签订排他性协议的方式限制竞争对手的发展。

这些协议要求计算机制造商只能预安装Windows操作系统,并禁止安装竞争对手的产品。

1994年,DOJ向微软发出警告信,并要求其改变经营方式以遵守反垄断法。

第二阶段:1998年至2002年1998年,DOJ再次对微软进行了更加深入的调查,并指控其滥用市场份额、限制竞争和妨碍互操作性。

调查发现,微软在Windows操作系统中预装了Internet Explorer浏览器,并将其与操作系统绑定在一起,使得用户无法轻易选择其他浏览器。

这被认为是微软滥用其在操作系统市场上的支配地位,限制了竞争对手在浏览器市场的发展。

2000年4月,美国地方法院裁定微软存在滥用市场份额和垄断行为,并下令将其分拆成两家公司。

然而,此判决被上诉法院推翻,并要求重新审理。

第三阶段:2002年至2007年2002年,DOJ与微软达成了和解协议。

根据协议,微软同意改变其经营方式,并对竞争对手提供更多的技术支持和信息披露。

此外,微软同意开放Windows操作系统的源代码给第三方开发者,并允许计算机制造商自由选择预装哪些应用程序。

结果通过反垄断调查和和解协议的影响,微软被迫改变了其经营方式,并对竞争对手提供更公平的竞争环境。

以下是调查结果和协议达成后的一些影响:1.开放源代码:微软同意开放部分Windows操作系统的源代码给第三方开发者。

欧盟法律案例(3篇)

欧盟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欧盟法律体系作为全球最具影响力的法律体系之一,其法律案例对全球法律实践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本文将以欧盟反垄断法为例,对欧盟法律案例进行分析和研究,探讨欧盟反垄断法的形成、发展及其在实践中的应用。

二、欧盟反垄断法的形成与发展1. 欧盟反垄断法的起源欧盟反垄断法的起源可以追溯到1957年签订的《罗马条约》。

该条约第85条和第86条明确规定,禁止企业间的限制竞争行为,以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这一规定奠定了欧盟反垄断法的基础。

2. 欧盟反垄断法的发展自《罗马条约》签订以来,欧盟反垄断法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的发展:(1)初期阶段(1957-1980年):这一阶段,欧盟反垄断法主要关注企业间的横向限制竞争行为,如卡特尔、垄断协议等。

(2)发展阶段(1980-1990年):这一阶段,欧盟反垄断法开始关注纵向限制竞争行为,如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拒绝交易等。

(3)完善阶段(1990年至今):这一阶段,欧盟反垄断法在原有基础上,不断完善和细化相关法规,加强对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处罚等。

三、欧盟反垄断法的案例研究1. 案例一:微软垄断案微软垄断案是欧盟反垄断法领域具有代表性的案例之一。

1998年,欧盟委员会对微软公司进行了反垄断调查,认为微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制竞争对手,损害消费者利益。

经过长达几年的调查和审理,欧盟委员会于2004年对微软作出了罚款60亿欧元的处罚。

案例分析:微软垄断案反映了欧盟反垄断法在认定市场支配地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等方面的规定。

该案例对全球反垄断法产生了深远影响,提高了企业对反垄断法的重视程度。

2. 案例二:谷歌垄断案谷歌垄断案是欧盟反垄断法领域的又一典型案例。

2017年,欧盟委员会对谷歌公司进行了反垄断调查,认为谷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损害消费者利益。

经过调查和审理,欧盟委员会于2018年对谷歌作出了罚款24.2亿欧元的处罚。

案例分析:谷歌垄断案反映了欧盟反垄断法在互联网领域反垄断监管的新趋势。

欧盟法律案例分析(3篇)

欧盟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欧盟法律体系是国际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法律制度在维护欧盟内部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本文将以欧盟竞争法中的反垄断案件为例,分析欧盟法律的特点、案例背景、判决过程以及法律影响,以期对欧盟法律体系有更深入的了解。

二、案例背景案例:欧洲电信市场垄断案(2014)背景:2014年,欧盟委员会对德国电信公司(Deutsche Telekom AG)及其子公司T-Home进行了反垄断调查。

调查发现,德国电信公司通过限制竞争的方式,对其竞争对手进行了不公平的待遇,从而损害了欧洲电信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

三、案例判决过程1. 调查启动2012年,欧盟委员会对德国电信公司进行了初步调查,发现其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随后,欧盟委员会正式启动了对德国电信公司的反垄断调查。

2. 调查过程在调查过程中,欧盟委员会收集了大量证据,包括文件、证人证言等。

同时,欧盟委员会还与德国电信公司进行了多次沟通,要求其提供相关材料。

3. 调查结果经过调查,欧盟委员会发现德国电信公司在以下方面存在垄断行为:(1)在光纤网络接入方面,德国电信公司对竞争对手进行了不公平的限制,包括限制接入速度、提高接入费用等。

(2)在互联网接入方面,德国电信公司对竞争对手进行了不公平的价格歧视,即对竞争对手收取更高的费用。

4. 欧盟委员会的判决2014年,欧盟委员会对德国电信公司作出了如下判决:(1)德国电信公司需在6个月内消除光纤网络接入方面的垄断行为。

(2)德国电信公司需在3个月内消除互联网接入方面的垄断行为。

(3)德国电信公司需支付1.1亿欧元的罚款。

四、法律影响1. 维护市场竞争秩序该案例表明,欧盟委员会在维护欧盟内部市场秩序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通过调查和处罚垄断行为,欧盟委员会确保了市场竞争的公平性,为消费者提供了更好的选择。

2. 促进企业合规经营欧盟委员会的反垄断调查和判决,对企业合规经营起到了警示作用。

企业需遵守欧盟竞争法,避免因垄断行为而受到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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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反垄断案例篇一:反垄断案例反垄断案例一、美国电话电报(AT&T)公司拆分贝尔于1876年3月10日进行了人类历史上第一次电话通信。

1885年专门经营长途业务的AT&T(American Telephone & Telegraph)宣告成立。

贝尔系统最好的互通性能以及长途业务优势成了他们的竞争法宝,一家又一家小电话公司被贝尔系统收购,或者被迫关闭。

到1948年,AT&T已经成了全世界最大的公司。

此后,AT&T长期垄断美国电话业务,美国人每装一部电话都要找它,与它当时的垄断地位相比。

1984年,美国司法部依据《反托拉斯法》拆分AT&T,分拆出一个继承了母公司名称的新AT&T公司(专营长途电话业务)和七个本地电话公司, AT&T放弃了经营所有本地电话的公司,将贝尔系统的规模和销售额缩小了80%,美国电信业从此进入了竞争时代。

二、波音兼并麦道引发巨大反弹1996年12月15日,世界航空制造业第一巨头美国波音公司宣布收购世界航空制造业排行第三的美国麦道公司,这起合并使世界航空制造业由原来波音、麦道和空中客车三家共同垄断的局面变为波音和空中客车两家进行超级竞争,兼并事件对欧洲飞机制造业构成了极大威胁,1997年,欧盟国家要求欧洲委员会否决此次并购。

波音不得不做出让步:同意放弃三家美国航空公司今后20年内只购买波音飞机的合同;接受麦道军用项目技术许可证和专利可售给空客的原则;同意麦道民用部分成为波音公司的一个独立核算单位,分别公布财务报表。

三、微软花费18亿达成垄断控诉和解1995年,微软开发了Internet Explorer(IE)浏览器,并在预装操作系统Windows95时,通过排他性合同捆绑IE。

欧美的法律案例(3篇)

欧美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苹果公司(Apple Inc.)是一家全球知名的科技公司,以其iPhone、iPad、Mac等电子产品和iTunes、App Store等数字服务闻名于世。

然而,在2017年,美国司法部(DOJ)对苹果公司提起了一场涉及反垄断的诉讼。

这场诉讼的核心问题是苹果公司在App Store中实施的“30%抽成政策”,即应用开发者必须通过苹果的支付系统进行交易,并支付30%的佣金。

这一政策引发了广泛争议,苹果公司因此被指控违反了美国反垄断法。

二、案件经过1. 起诉方:美国司法部(DOJ)美国司法部在2017年对苹果公司提起反垄断诉讼,指控其通过App Store的“30%抽成政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制竞争,损害消费者利益。

2. 被诉方:苹果公司(Apple Inc.)苹果公司对起诉方提出反驳,认为其支付系统提供了安全、可靠的服务,为消费者提供了丰富的应用选择,并且抽成政策有助于保障应用质量。

3. 调查与审理美国司法部对苹果公司进行了长达一年的调查,收集了大量证据。

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就抽成政策、市场支配地位、消费者利益等问题展开了激烈辩论。

4. 判决结果2021年6月,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北区地方法院(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 for the Northern District of California)作出判决,认为苹果公司通过App Store的“30%抽成政策”限制了竞争,违反了美国反垄断法。

三、案件影响1. 对苹果公司的影响判决结果对苹果公司产生了重大影响。

苹果公司被迫修改了App Store的抽成政策,降低了部分应用的开发者佣金比例,并允许应用开发者提供外部购买链接。

2. 对市场的影响该案件的判决结果对全球科技市场产生了深远影响。

一方面,其他科技公司开始关注自身在市场中的竞争地位,加强反垄断合规;另一方面,消费者获得了更多选择权,应用市场变得更加多元化。

欧洲法律案例(3篇)

欧洲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全球化进程的不断推进,跨国并购已成为企业拓展市场、提高竞争力的重要手段。

然而,跨国并购往往涉及多个国家的法律制度,因此在并购过程中,企业需要充分考虑各国的法律法规,尤其是反垄断法。

本文将以欧盟反垄断法的执行为例,分析可口可乐公司并购案,探讨欧盟反垄断法的适用与执行。

二、背景介绍可口可乐公司是全球最大的饮料制造商之一,其产品遍布全球。

为了进一步扩大市场份额,提高竞争力,可口可乐公司在2007年提出了收购荷兰糖果制造商Ferrero SpA的提案。

然而,这一提案在欧盟引起了广泛关注,因为可口可乐公司的并购行为可能对欧盟市场产生垄断影响。

三、欧盟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欧盟反垄断法旨在维护欧盟市场的公平竞争,防止垄断行为的发生。

根据欧盟反垄断法,企业并购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并购双方在欧盟市场的市场份额超过10%;2.并购行为可能导致市场集中度提高,从而对市场竞争产生不利影响。

四、可口可乐公司并购案的分析1.并购双方的市场份额根据可口可乐公司和Ferrero SpA在欧盟市场的市场份额,双方的市场份额均超过10%,符合欧盟反垄断法的规定。

2.并购行为对市场竞争的影响可口可乐公司和Ferrero SpA在饮料和糖果领域具有较强的竞争力,并购后,双方的市场份额将进一步提高。

因此,这一并购行为可能导致市场竞争加剧,对消费者产生不利影响。

3.欧盟反垄断法的执行针对可口可乐公司的并购提案,欧盟委员会展开了调查。

在调查过程中,可口可乐公司承诺在并购完成后,将遵守以下条件:(1)在特定市场,可口可乐公司将放弃对Ferrero SpA产品的独家分销权;(2)可口可乐公司将允许Ferrero SpA在特定市场销售其产品;(3)可口可乐公司将限制在并购后对饮料和糖果产品的价格调整。

经过审查,欧盟委员会认为可口可乐公司的承诺足以消除并购行为对市场竞争的不利影响,因此批准了这一并购提案。

五、结论可口可乐公司并购案反映了欧盟反垄断法的执行过程。

外国法律案例(3篇)

外国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3年,美国联邦法官路易斯·莱恩(Louis L. Stanton)对苹果公司提起了一项反垄断诉讼,指控苹果公司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在iOS系统中实施垄断行为,违反了美国《谢尔曼反垄断法》。

该案引起了全球的关注,成为了数字版权和反垄断领域的典型案例。

二、案件经过1. 起诉原因苹果公司在2010年发布了iPhone 4,这款手机采用了iOS操作系统。

随后,苹果公司通过App Store为用户提供应用程序。

然而,苹果公司对App Store实施了严格的审核制度,要求开发者必须通过苹果公司的审核才能在App Store上发布应用程序。

此外,苹果公司还规定,开发者必须将应用程序销售价格设定在苹果公司规定的范围内。

2. 法院审理2013年,美国联邦法官路易斯·莱恩受理了此案。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方提供了大量证据,证明苹果公司在App Store中实施垄断行为,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

被告方则辩称,其审核制度有助于保障App Store的质量,且对开发者没有强制性的销售价格限制。

3. 法院判决2015年,美国联邦法院判决苹果公司败诉,认定苹果公司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在App Store中实施垄断行为,违反了美国《谢尔曼反垄断法》。

法院要求苹果公司解除对App Store的垄断控制,允许开发者自由定价。

三、案件影响1. 数字版权保护此案引发了对数字版权保护的广泛讨论。

一方面,数字版权保护有助于保护创作者的权益,鼓励创新;另一方面,过度的版权保护可能导致市场垄断,损害消费者利益。

此案为数字版权保护提供了新的视角。

2. 反垄断法此案强调了反垄断法在保护消费者利益、促进市场竞争方面的重要性。

法院判决苹果公司败诉,有助于遏制市场垄断行为,维护市场竞争秩序。

3. 国际影响此案引起了全球的关注,对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数字版权保护和反垄断立法产生了影响。

许多国家和地区开始借鉴美国的经验,加强对数字版权保护和反垄断的立法和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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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的几个典型重组案例宝洁等日化巨头深陷价格操纵反垄断罚款超10亿据外电报道,法国反垄断机构近日表示,“宝洁、汉高及高露洁棕榄公司(Colgate-Palmolive)被处以总额3.613亿欧元(合4.8亿美元)的罚款,因为这些公司协同联合利华在法国操纵洗衣粉价格”。

报告显示,宝洁公司被处以2.336亿欧元罚款,汉高公司被处以9230万欧元罚款,高露洁棕榄公司被处以3540万欧元罚款。

相关公司中国业务相关负责人对《证券日报》记者采访一直未予回复。

早在,今年(2011年)3月,宝洁、欧莱雅、汉高等8家化妆品制造商就曾因结盟操纵价格达20年,被西班牙政府处罚5000万欧元;4月13日,宝洁和联合利华又因操纵洗衣粉价格,受到欧盟反垄断机构处罚,欧盟给日化企业处以近3.2亿欧元(约合4.56亿美元)反垄断罚款。

若加之此次,宝洁等公司在今年因操纵价格或将被罚近10亿美元。

宝洁公司表示,罚款的金额与公司在法国的业务规模相关。

美国《华尔街日报》也对此报道指出,长期以来,包括宝洁在内的消费品巨头在巴黎的隐秘饭店会面,密谋操控衣物清洁剂的价格。

会面时,巨头们都会使用化名来掩人耳目——汉高以“乌格斯”(Hugues)替代;宝洁以“皮埃尔”(Pierre)打掩护;高露洁棕榄以“克里斯汀”(Christian)伪装;联合利华则化名“劳伦斯”。

对于判定,汉高则表示计划进行上诉,并称罚款过重,宝洁法律顾问也表示将计划上诉。

对比国外的重罚,宝洁、联合利华等巨头在中国的“联手”所有付出的代价,相对低得多。

早在今年5月份联合利华被发改委开罚200万元罚单,原因是其多次散布涨价信息扰乱价格秩序。

但当时日化巨头宝洁其全球CEO麦睿博向媒体公然表示:“我们不排除涨价”。

作为日化界的老大,宝洁一向对价格的“操纵”游刃有余。

根据日化业内部数据显示,外资日化三强中,宝洁在中国的年销售额超过200亿元,联合利华在100亿元左右,两家巨头的市场份额估计在50%-60%之间,尤其是洗发水市场,两者基本上占领了绝对的份额。

国际巨头们凭着垄断市场的优势,私下结盟操纵价格的事例,近年来不时被曝光。

在中国,集体涨价、任意提价、价格欺诈,跨国公司同样的“恶行”也隐隐存在,并有增多的趋势。

今年年初,家乐福、沃尔玛超市价格欺诈被曝光,湖北、广西、云南等地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分别对涉案的19家超市门店各处以罚款,罚款总额合计达950万元。

这样一个处罚的力度显然跟西班牙及美国难以比较,专家指出,由于法律体系建设的不完善,存在一定漏洞,我国对企业联盟操纵价格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也达不到足够的威慑效果。

在法国限制竞争控制衣物清洁剂定价罚金总额达3.61亿欧元当地时间周四,法国反垄断机构Autoritéde la发布报告指出,因为协同联合利华公司在法国进行衣物清洁剂价格操控,宝洁公司、高露洁棕榄公司和汉高公司被处以总额3.61亿欧元(约合人民币30.63亿元)的罚款。

联合利华因在2006年率先举报了这一定价协议而未受到处罚。

该机构指出,这三家企业是法国市场规模最大的洗涤剂制造商,它们“长期密谋计划”操控产品的价格。

八年!三巨头长期密谋定价Autoritéde la称,在1997年至2004年八年的时间里,上述日用消费品巨头共同就向零售商提供的产品定价范围和促销活动达成协议,以限制竞争,稳固自身的市场地位。

该机构表示,为了限制竞争,这三家公司就它们向超市和其他零售商提供的产品价格范围达成了协议。

它们建立了一个系统,来核查各方是否履行承诺。

在各方利益出现分歧时,这个“小集团”才最终解散。

报告显示,宝洁公司被处以2.336亿欧元罚款,汉高公司被处以9230万欧元罚款,高露洁棕榄公司被处以3540万欧元罚款。

宝洁公司表示,罚款的金额与公司在法国的业务规模相关。

不服!两公司已表示要上诉美国《华尔街日报》今晨报道指出,长期以来,包括宝洁在内的消费品巨头在巴黎的隐秘饭店会面,密谋操控衣物清洁剂的价格。

会面时,巨头们都会使用化名来掩人耳目——汉高以“乌格斯”(Hugues)替代;宝洁以“皮埃尔”(Pierre)打掩护;高露洁棕榄以“克里斯汀”(Christian)伪装;联合利华则化名“劳伦斯”。

对于判定,同样协助了法国监管部门调查的高露洁棕榄表示,公司将重新审查最终的评判结果。

汉高则表示计划进行上诉,并称罚款过重。

宝洁总法律顾问指出,此次法国的行为与“标准”是背道而驰的。

公司表示计划上诉,并称此次裁决与欧盟委员会在今年年初时的判决有重合。

●背景链接今年4月,欧盟委员会裁定,2002年到2005年期间,宝洁、联合利华、汉高对欧洲八个国家的洗衣粉进行了价格操控。

当时,宝洁被处以2.112亿美元罚款,联合利华被处以1.04亿美元罚款。

汉高则由于向欧盟委员会“提醒”出现可垄断集团,获得了“赦免”。

(来源:人民网)American Telephone & Telegraph的缩写,也是中文译名美国电话电报公司由来,但近年来已不用全名),是一家美国电信公司,创建于1877年,曾长期垄断美国长途和本地电话市场。

AT&T在近20年中,曾经过多次分拆和重组。

目前,AT&T是美国最大的本地和长途电话公司,总部位于得克萨斯州圣安东尼奥。

AT&T也是是美国NBA联盟圣安东尼奥马刺的球馆英语名AT&T Center。

伊士曼柯达公司EastmanKodakCompany,简称柯达公司,是世界上最大的影像产品及相关服务的生产和供应商,总部位于美国纽约州罗切斯特市,是一家在纽约证券交易所挂牌的上市公司,业务遍布150多个国家和地区,全球员工约8万人。

如何在并购案例分析中运用反垄断法的原则和并购准则,往往需要对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

下面是几个典型案例的分析和处理。

(一)AT&T与柯达胶片冲印一体化案的比较如何区别反竞争的一体化和竞争性一体化,AT&T与柯达公司的案例是一个很好的说明。

在1982年AT&T解体以前,AT& T公司实行包括提供长途、市话服务,以及通讯设备制造和研究开发在内的一体化经营。

AT&T通过设计专门的技术标准,并保守网络标准信息,以排除其他制造企业。

当司法部反垄断处受理此案时,AT&T在申述中举出柯达公司的例子。

柯达公司开发出一种新的胶卷,这种胶卷只能用柯达公司自己制造的设备才能冲印,而且柯达公司对冲印其照片使用的化学试剂进行保密,从而形成胶卷生产和冲洗上下游一体化。

最终,司法部判AT&T的行为是反竞争的,并未判柯达的行为是反竞争。

AT&T和柯达的一体化的主要区别:一是行业特点不同。

1982年以前的电讯设备下游市场几乎都被AT&T垄断,可以说AT&T是电讯设备的垄断买主。

而胶卷行业的用户是分散的竞争性买主。

二是柯达公司开发了一个新的产品,尽管柯达产品的开发导致其他厂商(主要是Berkey)的成本增加,但是他们仍然可以生产新的产品。

实际上,柯达的行为促进了其他胶片生产厂商的进一步研究开发和技术进步;而AT&T是按其设备标准设计公共网络的标准,如果其他制造商不采用AT&T的标准,其设备就无法与公共网络连接。

因此,可以说柯达公司是利用竞争优势,而AT&T公司是滥用市场力量,其一体化和保密是反竞争的。

由此可见,一体化行为是否违反反垄断法,主要判据是一体化企业是否滥用市场力量,关键要分清滥用市场力量和发挥竞争优势的区别。

(二)波音与麦道的合并案波音和麦道公司分别是美国航空制造业的老大和老二,是世界航空制造业的第1位和第3位。

1996年底,波音公司用166亿美元兼并了麦道公司。

在干线客机市场上,合并后的波音不仅成为全球最大的制造商,而且是美国市场唯一的供应商,占美国国内市场的份额几乎达百分之百。

但是,美国政府不仅没有阻止波音兼并麦道,而且利用政府采购等措施促成了这一兼并活动。

其主要原因是:首先,民用干线飞机制造业是全球性寡占垄断行业,虽然波音公司在美国国内市场保持垄断,但在全球市场上受到来自欧洲空中客车公司的越来越强劲的挑战。

面对空中客车公司的激烈竞争,波音与麦道的合并有利于维护美国的航空工业大国地位;其次,尽管美国只有波音公司一家干线民用飞机制造企业,但由于存在来自势均力敌的欧洲空中客车的竞争,波音公司不可能在开放的美国和世界市场上形成绝对垄断地位。

如果波音滥用市场地位提高价格,就相当于把市场拱手让给空中客车。

由此可见,美国政府在监管企业购并时,不仅仅根据国内市场占有率来判断是否垄断,还要考虑在整个市场范围内是否能够形成垄断。

对全球寡占垄断行业,需要分析全球市场的条件,而不局限于本国市场范围。

同时,还要考虑国家整体产业竞争力。

因此,在执行反垄断法时,美国政府还是以国家利益为重,为了提高美国企业在全球的竞争力,支持大型企业的重组和并购。

(三)家具连锁店的合并案在进行并购案分析中,市场集中度只是一个参考指标,关键要看合并后企业对市场的纵能力。

1998年美国两大办公家具连锁店(STAPLES与OFFICE DEPOT)的合并案就是一个很好的说明。

家具市场是一个极具竞争性的市场,其中有成千上万的零售商。

如果按照传统观点,监管机构对家具商店的合并不应存在疑问。

但是,联邦贸易委员会的经济学家通过对这两个销售商的每一种商品的销售价格和销售数量进行非常细致的观测,发现在同一城市中,STAPLES 的价格要比OFFICE DEPOT的价格低,但是,在没有OFFICE DEPOT的城市里,STAPLES的价格要贵一些。

经济学家由此得到一个充分的证据:STAPLES与OFFICE DEPOT并购后,很可能提高价格。

因此,法院没有批准这个合并案。

美国司法部的一些人认为如果能够得到有关市场价格等类似的数据和信息,没有必要去定义市场,可以直接通过这些数据分析和预测并购行为可能对市场产生的影响。

法院也接受了这个观点。

(四)对分解微软的不同意见微软公司是世界上最大的软件公司,占世界软件市场的80%以上。

去年以来,有19个州和哥伦比亚地区法院指控微软公司利用其市场力量非法挤垮竞争对手。

地区司法部提出了把微软分解为两个企业的方案,而一些经济学家则从市场效率的角度出发,对司法部的设想提出不同意见。

哥伦比亚地区法院的法官认为微软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是反竞争的,不仅侵害了消费者的利益,更重要的是打击了竞争对手。

一是微软占有巨大的稳定的市场份额;二是微软公司把浏览器捆绑在视窗作系统上,把软件系统固化到芯片上,从而阻止竞争对手进入市场;三是微软的操作系统到目前为止还没有真正的竞争对手。

而一些经济学家认为,如果把微软的作系统和“办公室”应用软件分离开,将有以下几个主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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