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游乐场租赁合同协议合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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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游乐场租赁合同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租人(甲方):锦江外滩项目部:张志彦

邮政编码:419400

承租人(乙方):杜恒

地址:湖南省沅陵县楠木铺乡常德湖村三木冲组0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乙双方就租赁场地从事经营的事宜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甲方用地依据及场地坐落位置

根据怀化市水利局文件(怀水政[2008]125号)以及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常委会议纪要(第4号)等文件授权和相关规划要求规定,甲方取得开发建设范围为以锦江阁为中心建筑的全部福寿广场外滩,具体包括尧里一桥至锦江河口的尧里河河滩、水域以及尧里河口沿锦江河至锦江河至柴码头河滩、水域50年经营使用权。

第二条:租赁场地

乙方承租甲方一区游乐场场地,游乐场位置为锦江阁与外滩夜宵摊位区之间(靠近锦江阁一边)。

第三条:租赁期限

一区场地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共计年。

第四条:租金

本合同租金基本标准为;租金支付方式:第一次付款;第二次付款;实际应支付租金为。

第五条:甲方权利义务

1、依法制定有关治安、消防、卫生、用电、营业时间等内容的各项规章制度并负责监督实施。

2、协助各级行政管理机关对违反有关规定的乙方进行监督、教育、整顿,直至单方解除合同。

3、应按约定为乙方提供场地及相关配套设施和经营条件,保障乙方正常营业。

4、除有明确约定外,不得干涉乙方正常的经营活动。

5、应对游乐场所进行商业管理,对功能区域进行划分,游乐场地内不得经营同样项目。维护并改善外滩区域的整体形象,对外滩区域进行整体广告宣传。

6、在汛期,甲方或货物管理公司应关注相关部门发布的消息,收到政府部门通知后,应及时告知乙方,并负责汛期时期公共设施的保管和维修,在洪水后及时清理公共区域。

7、为保证正常经营,甲方建议乙方就其经营相关的财产和人身意外伤害进行保险,如乙方不办理保险,其经营造成的事故概与甲方无关。

第六条:乙方权利义务

1、有权监督机房履行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

2、应按照相关游艺游乐设施安全管理规定,购置、安装游艺游乐设施,办理运营手续或取得相关管理部门同意后方能经营。

3、应按照约定的用途在所租场地内开展经营活动,自觉遵守甲方依法制订的各项规章制度及物业管理公司的相关规定、要求,不得经营南杂、食品等。

4、应按期支付租金并承担租赁和经营产生的各项税费。

5、应爱护并合理使用场地内的各项公共设施,如需改动应先征得甲方同意,造成损坏的还应承担修复或赔偿责任。

6、应按照各级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本着公平合理、诚实信用的原则合法经营,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及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并承担因违法经营造成的一切后果。

7、将场地转让给第三人或和其他租户交换场地的,应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不得出租、转让、转借、出卖营业执照。乙方在承租期内,通过甲方办理转租手续,可以自行决定转让价格,甲方不得干涉。

8、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供有关本人或本企业的备案资料。

9、在获得相关管理部门许可情况下,乙方可以在承租场地范围内进行与自身经营相关的广告宣传,场地外的广告发布权归甲方所有,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广告宣传。

10、在汛期,乙方应关注政府部门通知,负责汛期自身经营设施的维护和保管,在洪水后及时清理经营场地。

11、乙方应在甲方组织下聘请物业管理公司,对游乐场地进行物业管理。由物业管理负责场地内外的安全防范和公共设施的建设及维护,包括:公共区域的管理及维修保养;水、电等设备、管道、线路的管理、维修及保养(不含乙方经营设备);清洁管理;保安管理并负责市场的公共安全;消防管理等。乙方应按照所获取的服务支付相应物业管理费用。

12、乙方游乐项目自行与其它承租人协商,不得经营同类型项目。

第七条:合同的解除

一、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因按照租金的5%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1、不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包括因违法经营被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收回经营证照的。

2、未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场地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经甲方通知未改正的。

3、将场地擅自转租、转让、转借给第三人,或和其他租户交换场地的。

4、逾期壹拾天未支付租金的。

5、损坏公共设施且未及时修复的。

6、未经甲方同意连续壹拾天未开展经营活动的。

7、违反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情节严重或拒不服从甲方管理的。

二、甲方或乙方因自身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叁拾天书面通知对方,经协商一致后办理解除租赁手续,按照租金的5%的标准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其他手续由乙方自行办理。因甲方自身原因提前解除合同的,除按约定支付违约金外,还应减收相应的租金。

第八条:其他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约定提供场地或用水、用电等市场内的经营设施致使乙方不能正常经营的,应减收相应租金,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继续履行或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赔偿相应的损失。

2、乙方未按照约定支付租金的,应每日向甲方支付迟延租金2%的违约金。

第九条:免责条款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使场地不适于使用或租用时,甲方应减收相应的租金。如果场地无法复原的,本合同自动解除,应退还保证金及利息,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条: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或申请有关部门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只能选择一种):

1、提交麻阳县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麻阳县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其他约定事项

场地在租赁期限内所有权发生变动的,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双方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由双方签字盖章作为合同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贰份,甲方壹份,乙方壹份。

出租人(甲方):承租人(乙方)

签字盖章签字盖章

签约日期:签约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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