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
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职业道德》考前点题卷一(题库)
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职业道德》考前点题卷一(题库)[单选题]1.下列关于节约的说法中,正确的是((江南博哥))。
A.节约就是省吃俭用,把消费减到最低限度B.节约就是不讲排场、不虚伪矫饰C.节约需因人而异,不能作普遍规定D.节约的本质内涵是当用则用,宜省则省参考答案:D参考解析:有些从业人员认为,节约就是吝啬、小气、怕花钱,这也是-一个极大的误解。
实际上,节约指的是当用则用,该省则省,即钱要用在刀刃上;吝啬指的是该花的不花,不该省的也要省。
[单选题]2.下述范畴中,属于道德评价的是()。
A.高低B.大小C.美丑D.松紧参考答案:C参考解析:所谓道德评价是人们依据一-定的道德原则和规范,对自己或他人的行为进行是非、善恶判断,表明自己态度和价值倾向的活动。
生活中,人们总是自觉或不自觉地进行善恶、是非、荣辱、正义与邪恶、诚实与虚假等评价,通过评价使人们认识到什么是“值得提倡的”,什么是“必须反对的”;什么是“应该的”,什么是“不应该的”,使人们确立起基本的道德认知能力。
[单选题]3.在职业活动内在道德准则中,“勤勉”的内涵是()。
A.当一天和尚撞一天钟B.不偷懒,不三心二意C.领导安排什么,就干好什么D.不讲求计划性,该干什么就干什么参考答案:B参考解析:勤勉就是要求从业者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非常投入,集中精力做好事情,不能分心,不能偷懒,不能三心二意。
也就是古人所谓的“鞠躬尽瘁,死而后已”。
“细节决定成败”就是指在目标明确之后,只有通过勤勉才能达到完满和成功。
现实工作中的许多失误,都是由于不够专注、不够勤勉造成的。
[单选题]4.我国《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娱乐场所应当建立营业日志,记载营业期间从业人员的工作职责、工作时间、工作地点,营业日志不得删改,并应当留存()备查。
A.10日B.20日C.60日D.90日参考答案:C参考解析:娱乐场所应当建立营业日志,记载营业期间从业人员的工作职责、工作时间、工作地点;营业日志不得删改,并应当留存60日备查。
甘肃省实施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细则(97年修正)-省政府令第27号
甘肃省实施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细则(97年修正)正文:---------------------------------------------------------------------------------------------------------------------------------------------------- 甘肃省实施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细则(1990年4月19日甘政发〔1990〕59号文发布1997年10月22日省政府令第27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节约能源工作的管理,降低能源消耗,提高经济效益,保证国民经济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我省境内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条例》及本细则,合理利用和节约能源,努力提高能源利用率。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能源是指煤炭、原油、天然气、电力、焦炭、煤气、煤油、柴油、汽油、燃料油、蒸汽,薪柴等。
第四条甘肃省计划委员会是全省节约能源工作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细则的贯彻执行。
第二章节能管理基础工作第五条全省各地(州、市)及重点耗能企业主管部门,都要有主要负责人主管节约能源工作,明确节能管理机构。
第六条各企业应确定一名负责人主管节约能源工作。
年综合能耗折合标准煤一万吨以上的企业,不论承包与否,都要有相应的节能管理机构和人员,管理能源的使用及节约。
第七条各地(州、市)及重点耗能企业主管部门的节能管理机构,要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节能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本地区、本行业和本部门的节约能源规划及技术政策,对所属企业节约能源工作,实行有效的管理、监督和指导。
第八条企业节能管理机构及人员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节约能源工作的法规、规章、政策和标准;(二)编制节能规划和年度计划,监督管理本企业能源利用情况,组织节能工作的考核评比,负责节能奖的分配和使用;(三)推广应用节能新产品、新技术,交流节能信息和情报。
节约能源管理办法
节约能源管理办法(实用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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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全文
《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全文为贯彻国家对能源实行开发和节约并重的方针,制定了《节约能源管理暂行》,下面是详细内容。
《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国家对能源实行开发和节约并重的方针,合理利用能源,降低能源消耗,提高经济效益,保证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的发展,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城乡一切企业、事业单位以及机关、部队、团体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能源,是指煤炭、原油、天然气、电力、焦炭、煤气、蒸汽、汽油、煤油、柴油、燃料油、薪柴等。
本条例所称节约能源,是指通过技术进步、合理利用、科学管理和经济结构合理化等途径,以最小的能源消耗取得最大的经济效益。
第二章管理体系第四条国务院建立节能工作办公会议,研究和审查有关节能的方针、政策、法规、计划和改革措施,部署和协调节能工作任务。
日常工作由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分工负责。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指定主要负责人主管节能工作,并可建立节能工作办公会议制度。
日常工作由节能管理机构负责。
省、自治区、草辖市的重点耗能厅、局和地、市,应当有主要负责人主管节能工作,并明确相应的管理机构。
地方和部门的节能管理机构,主要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节能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制定本地区、本行业或者本部门的节能技术政策和规划,组级指导节能的技术开发、技术改造,检查、监督本地区、本行业或者本部门的企业和其他单位改进节能管理,统筹、协调完成节能工作任务。
第六条年综合耗能折合标准煤1万吨以上的企业(以下简称重点耗能企业),应当有主要负责人主管节能工作,并明确相应的管理机构。
年耗能不足1万吨的企业,由地方和部门参照上述并结合具体情况,做出规定企业的节能管理机构。
主要负责本企业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节能的方针、政策、法规、标准以及地方、部门发布的有关节能的规定,制订并组织实施本企业的节能技术措施,完善节能科学管理,降低单位产品能耗,完成节能工作任务。
黑龙江省实施国务院《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细则
黑龙江省实施国务院《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7.03.25•【字号】•【施行日期】1987.03.25•【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黑龙江省实施国务院《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细则(1987年3月25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我省境内的一切企业、事业单位以及机关、部队、团体和个人,均应执行本细则。
第三条节约能源是指通过技术进步、合理利用、科学管理和经济结构合理化等途径,以最小的能源消耗取得最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环境效益。
利用新能源和用其它物质代替常规能源的,也视为节约能源。
第二章节能管理体制第四条省政府建立节能工作办公会议制度,决策、部署全省节能工作,下设节能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农村节能工作由省政府农村能源办公室归口管理,主要任务是大力推广省柴节煤炉灶,积极开发利用新能源和抓好乡镇企业节能。
第五条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应建立节能工作办公会议制度,并指定一个部门负责本地区节能工作。
中直、省直各厅、局、公司都应指定一名主要负责人主管节能工作,其中冶金、电力、机械、石化、轻工、纺织、铁路、建材、国防、航运、林业、农场等重点耗能部门及石油、电力、煤炭供应部门,应明确相应的节能管理机构;其它耗能部门至少应有一名专职或兼职人员做节能工作,不准无人管理。
各地、市、县所属单位,省直各厅、局、公司下设各部门的节能机构和人员配备,可根据工作需要参照上述规定自行确定。
第六条年综合耗能折合标准煤一万吨以上(含万吨)的企业,应由一名副厂长主管节能工作,确定节能管理机构,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节能管理人员。
年综合耗能折合标准煤五千吨至一万吨(含五千吨)的企业,应有主要负责人主管节能工作,明确相应的管理机构,至少配备二名节能专职人员。
企业节约能源管理升级(定级)规定-建综字第214号
企业节约能源管理升级(定级)规定正文:---------------------------------------------------------------------------------------------------------------------------------------------------- 建设部关于转发国家计划委员会《企业节约能源管理升级(定级)规定》的通知(1991年4月2日建设部建综字第214号文发布)现将国家计委计资源〔1991〕216号文印发的《企业节约能源管理升级(定级)规定》转发给你们,请根据《规定》的有关要求,做好国家级节能企业的申报工作。
为确保国家级节能企业的审批工作顺利进行,请在每年六月十日前将申报材料报送部综合计划财务司。
附: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企业节约能源管理升级(定级)规定》的通知(计资源〔1991〕216号)开展企业节约能源管理升级(定级)(以下简称企业节能升级)工作是“七五”期间企业抓管理、上水平、降消耗、增效益的一个重要措施。
自原国家经委发布《企业节约能源管理升级(定级)暂行规定》(经能〔1987〕51号)以来,企业节能升级工作在全国深入开展,目前已分三批公布了国家一、二级节能企业3615个,其中一级企业437个。
为进一步推进企业节能工作,在总结执行经能〔1987〕51号文经验的基础上,我委在征求一些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重新制定了《企业节约能源管理升级(定级)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原国家经委经能〔1987〕51号文即行废止。
节能降耗是企业提高经济效益的重要途径,企业节能升级工作应成为促进企业实现节能降耗目标的重要手段。
“八五”期间我们要更深入细致地做好这项工作。
希望各地区、各部门按照1990年12月国务院第六次节能办公会议的要求,努力做好协调工作,尽快修定、完善本地区、本部门有关企业节能升级文件和能耗指标、标准和计算办法,作为本规定的配套文件及办法予以实施。
复旦大学能源(水、电、煤气)使用管理暂行条例
复旦大学能源(水、电、煤气)使用管理暂行条例第一条为了保障学校能源的合理使用,提高安全、节约意识,努力建设节约型校园,根据上海市有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指能源包括水、电、煤气等。
本条例适用于使用学校能源的所有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用户)。
第三条复旦大学节能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校能源管理的组织和协调,制定学校能源使用和管理制度,审核能源用户的性质和额度,核定能源收费价格等;领导全校节能降耗工作,确定节能目标、政策和措施,决定节能工作奖励事项等。
第四条复旦大学总务处水电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水电中心)为学校能源使用管理服务的职能部门,负责学校能源使用管理的日常工作,具体组织实施本条例,并改进节能措施,加强节能管理。
第五条能源使用实行分类管理,实行分户、分类、分项计量。
学校根据用户能源使用类别,确定收费方式、收费标准。
用户应向水电中心提出开户、扩容、新增等书面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使用能源。
第六条水电中心应在完成保障能源基础设施改造、计量表计网络完善、能源使用信息化管理系统建立等前期工作后,在校节能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逐步推行能源消耗指标管理。
第七条由学校统一支付费用的用户,学校根据能源指标配额,下达能源经费预算,用户按照定额使用、超额自筹、节余留用的原则使用和支付相应费用。
用户的具体能源指标配额由水电中心另行核定。
第八条为确保安全使用能源,并落实节能工作,各单位应配备一名兼职节能管理员,加强本单位的能源使用管理工作。
各校区节能管理工作由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委派专人或委托相关部门负责实施。
第九条校区内建设工程施工单位临时用水、用电,应向水电中心提出申请并办理登记手续。
施工前一律装表计量收费,不得在无水电计量、不付水电费的情况下进行任何施工。
各类维修改造建设工程,未获得水电中心的审批验收单的,学校财务不予支付工程款。
新建和大型修缮项目前期规划时应包含节能项目设计,同时报节能办公室备案。
化工部关于化工系统实施国家《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细则-[86]化生字第732号文发布
化工部关于化工系统实施国家《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细则正文:---------------------------------------------------------------------------------------------------------------------------------------------------- 化工部化工系统实施国家《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细则(1986年8月19日以(86)化生字第732号文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国务院发布的《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促进化工企业节约能源,提高经济效益,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化工系统各企业、事业、机关、团体等单位。
第三条细则中所称能源、节能等有关名词、概念术语的含义均以《条例》为准。
水是化学工业重要资源,要加强节约用水管理。
第二章节能管理体系第四条部建立节能办公会议制度,由主管部长主持,各司局主管节能负责同志参加。
原则上每季召开一次节能办公会议,研究审查有关化工节能的方针、政策、法规、规划和改革措施,布置和协调节能降耗等工作任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计划单列市化工局(公司)和企业也要建立健全节能办公会议制度。
第五条部节能管理机构是化学工业部节能计量办公室。
部有关司局要有主管节能工作的领导和具体负责节能的专职人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计划单列市化工局(公司)及重点地市化工部门,必须有主要领导负责节能工作,并配备专职节能人员和管理机构。
第六条年综合能耗折合标准煤一万吨以上企业(以下简称重点耗能企业)要由企业主要领导负责节能工作,并要有直接领导下的专职的管理机构,年耗能不足一万吨的企业,也要有相应的节能管理机构。
各化工企业都要建立厂、车间、班组三级节能管理网。
第七条化工系统各级节能管理机构是本单位的节能主管部门。
它们的主要职责是:1.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节能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制定本行业的节能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能源供应和节约;负责节能技术改造工作;检查督促节能技术的实施;负责能源消耗定额审批、考核及节能奖惩的审批工作,检查督促企业和其它单位贯彻条例和本细则;改进节能管理,统筹协调完成节能工作任务。
河南省《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河南省《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法规类别】节能管理【发文字号】省政府第17号令【发布部门】河南省政府【发布日期】1990.04.06【实施日期】1990.04.06【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1月17日实施日期:2002年1月17日)废止(原因:主要内容与1997年11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不相适应)河南省《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一九九0年一月十六日省政府第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一九九0年四月六日省政府第17号令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我省境内的一切机关、团体、部队和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人,均应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能源是指煤炭、原油、天然气、电力、焦炭、蒸汽、汽油、柴油、燃料油、薪柴等。
本细则所称节约能源,是指通过技术进步,合理利用、科学管理和经济结构合理化等途径,以最小的能源消耗取得最大的经济效益。
第四条各级宣传、教育等部门,应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讲座等形式和各级各类学校,宣传节能方针、政策,普及节能科学技术知识,培训节能技术人员。
第二章节能管理体系第五条省、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设立节能工作领导小组或委员会,办公室设在计经委或计委、经委(以下统称节能管理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各级节能工作领导机构的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节能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本细则;研究和制定本辖区的节能计划和措施;批准、公布耗能定额;组织指导节能技术开发、技术改造;协调解决节能的有关问题;对本辖区的节能工作实施统一管理。
省、市(地)节能管理机构可委托节能技术监测机构,对辖区内的生产、生活用能进行监测和检查。
第六条各级节能管理机构可从从事节能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中聘任能源监察员,经上一级节能管理机构考核批准,合格者由省节能管理机构统一发给《能源监察员》证书,在指定范围内行使监察权。
铁道部关于节约能源监测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学期高一年级组工作总结第一篇:2020学年第二学期高一年级组工作总结本学期来,高一年级在学校行政办公室及各处室的正确领导下,本着教学夯实基础、管理狠抓落实、提高教学质量的理念,认真做了新教师培养、教学常规的落实、学生的养成教育和管理等方面的工作。
各方面都取得了一定的成绩,现将本学期的工作情况作如下总结。
一、学生管理方面1、着眼学生可持续发展,狠抓学生行为习惯的养成教育:高一年级是高中阶段的基础年级,是对学生进行行为养成教育的关键时期,因此充分利用这一时机对学生进行养成教育,在上学期基础上,继续培养学生的吃苦耐劳精神,磨练他们坚强的意志。
从语言文明开始净化我们的校园语言环境,因此我们着重学生生活习惯、学习习惯方面的教育和培养,及时表扬表现优秀的的同学,对各方面习惯差的同学逐步纠正,为下一阶段打下了坚实的习惯基础。
2、加强学生的思想教育:在本学期,利用班会课及法制心理健康教育课对学生进行爱校教育和日常行为规范教育,爱校教育以黑板报、宣传栏为宣传阵地,强调“我入十六中而骄傲,十六中因我而自豪。
”让每一个学生都意识到自己是十六中重要的一员,意识到“校荣我荣,校衰我耻”,把学生个人利益和学校利益有机结合起来,使学生做到凡事顾全大局,顾全学校,决不做有损学校形象和荣誉的事。
日常行为规范教育以班主任为核心,充分发挥年级学生会分会、团总支集体力量,日常教育与集体监督相结合;经常利用班会课、法制与心理健康教育课学习各项规章制度,各课任教师也经常在班上反复阐明行为规范对学习、对人生的重要性,使学生做到自觉遵守各项纪律,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和公共卫生习惯。
3、充分发挥学生干部的作用:一开学,各班成立了班委、团支部让他们明确职责和任务,在班干部的选拔上,要求注重成绩和能力两个方面,以便充分发挥学生干部的模范带头作用,真正达到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教育的目的。
中期后,学校根据实际对高一学生分了文、理班,以期使学生及早进入升学学习的快车道。
四川省节约能源管理实施细则
四川省节约能源管理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7.06.03•【字号】川府发[1987]107号•【施行日期】1987.07.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四川省节约能源管理实施细则(1987年6月3日川府发〔1987〕10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国家对能源实行开发与节约并重的方针和国务院《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降低能源消耗,提高经济效益,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是贯彻《条例》的具体措施,是我省强化节能管理的准则。
凡使用能源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照执行。
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保证本细则的贯彻落实。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能源,是指煤炭、原油、天然气、电力、焦炭、煤气、蒸汽、汽油、煤油、柴油、燃料油、沼气和薪柴等。
本细则所称节约能源,是指通过技术进步、合理利用、科学管理和经济结构合理化等途径,以最小的能源消耗取得最大的经济效益。
第二章节能管理体系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主管部门、各重点耗能企业都要有一名主要负责人分管节能工作。
第五条省、地(市)两级应当建立节能工作办公会议制度,研究和审查贯彻国家能源工作方针的有关政策、办法,讨论和解决有关节能工作的重大问题,布置和协调节能工作。
第六条省、地(市)、县应当建立健全节能工作办公室。
人员编制应根据各地实际耗能的多少,节能任务的大小和已有人员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
节能工作办公室是在地方政府领导下管理节能工作的综合部门,日常工作在计经委(经委)指导下进行。
第七条年耗标煤一百万吨以上(含一百万吨)的厅、局,应建立健全能源管理专职机构,年耗标煤一百万吨以下的厅、局应有专人管理节能工作。
省、地(市)两级供能部门都应当建立节能管理机构。
第八条各级节能管理机构主要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节能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制定本地区节能技术政策和改造规划;组织、指导节能技术开发、技术改造;检查、督促所属企业和其他用能单位改进节能管理、统筹、协调节能工作;完成地方政府交办的有关节能的其他事项。
节约能源管理规定范文(三篇)
节约能源管理规定范文1. 关闭不必要的电器和灯光。
在离开房间时,应将电视、电脑、空调等电器关掉,不用的灯光也应该关闭。
2. 合理调整室内温度。
保持室内温度在适宜范围内,避免过度使用空调和供暖设备。
3. 使用节能灯具。
使用LED灯或荧光灯等节能灯具,比传统的白炽灯更节能。
4. 减少热水消耗。
尽量使用短时间的热水,并修理漏水的水龙头和水管,减少热水的浪费。
5. 正确使用电器。
合理使用电器,避免长时间待机和空转,避免过度使用电器。
6. 定期清洁电器设备。
保持电器设备的良好状态,定期清洁灰尘和维护设备,以提高设备的效率和耐用性。
7. 使用高效节能设备。
选购能效标识高的电器设备,以减少能源消耗。
8. 避免浪费水资源。
尽量减少用水量,修复漏水水龙头和管道,合理利用农业灌溉水源。
9. 推广可再生能源。
积极利用太阳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来替代传统能源,在节约能源的同时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10. 培养良好的用电习惯。
如养成关灯的习惯、合理排列电器设备、避免同时使用大功率电器等,具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用电规则。
11. 加强员工培训。
组织员工关于节约能源的培训,提高员工的节约能源意识,让每个人都能参与到节约能源管理中来。
12. 监测和评估节能效果。
定期监控能源消耗情况,评估节能措施的效果,及时调整和改进管理规定。
节约能源管理规定范文(二)节约能源是国家发展的必然选择,也是社会发展的责任。
为了推动能源的有效利用和节约,每个人都应该主动参与节约能源的行动。
为此,制定能源管理规定是非常有必要的。
以下是一个范本,供参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能源管理,推动能源的节约利用,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本规定制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单位和个人在生产、生活中使用的能源。
第三条节约能源是全社会的责任,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积极参与节约能源的行动,遵守本规定的要求。
第四条能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能源使用情况的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能源浪费的问题,提出相应的节能建议。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西省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6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西省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6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02.17•【字号】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74号]•【施行日期】1998.02.17•【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74号)《关于修改<江西省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6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1998年1月9日省人民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舒圣佑一九九八年二月十七日关于修改《江西省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6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江西省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6件省政府规章作如下修改:一、《江西省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1.第四条修改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经贸委)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节能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制定全省节能技术政策和规划,部署和组织全省节能工作,检查和督促各地区、各部门改进节能管理。
”2.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地、市、县经贸委和省重点耗能厅、局、公司,应指定一位负责人主管节能工作。
”3.第四十四条第二项修改为:“对违反第二十三规定,擅自扩大锅炉容量的企业,由当地经贸委查封设备,并按每蒸吨1万元处以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
删除第四十四条第三项。
4.本细则第八条、第四十九条中的“经济委员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八条中的“经委”均修改为“经贸委”;第十一条中的“标准局”修改为“技术监督局”;第三十二条中的“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门”修改为“建设部门”。
二、《江西省加强节约用电管理暂行办法》1.第一条第四项中“产品电耗有回升的单位(其中达到国家特级、国家一级标准的企业,允许其产品电耗上浮0.5%),按照‘奖罚同率’的原则,予以罚款”的规定修改为:“产品电耗有回升的单位(其中达到国家特级、国家一级标准的企业,允许其产品电耗上浮0.5%),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国家节能减排政策汇总1978-2010
国家节能减排政策1978—2010节约能源是人类生存和发展所必需的重要内容,我们党和国家历来对此高度重视。
2008年是我国改革开放30周年。
30年来,我国节能减排的脚步是如何迈进的?通过查阅历年与节能减排密切相关的政策、法规、文件,厚重的历史足以让我们触动。
--------------------------------------------197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78年3月5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以根本大法的形式,对环境保护做出规定,这在我国尚属首次,为以后的环境保护立法提供了法律依据。
点评:1978年宪法第一次以根本大法的形式,对环境问题作出了规定。
同年召开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做出了将工作重点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与经济发展密不可分的环境问题也势必成为越来越突出的热点和焦点问题,邓小平同志就曾明确指出应该制定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法的制定提到了国家立法的日程。
--------------------------------------------1979年中国首次颁布《环境保护法》1979年9月,中国颁布了建国以来第一部综合性的环境保护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把中国的环境保护方面的基本方针、任务和政策,用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
《环境保护法》共7章,33条。
其中第一章(总则)规定:环境保护法的任务,是通过“保证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合理地利用自然环境,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达到“ 为人民造成清洁适宜的生活和劳动环境,保护人民健康,促进经济发展”的目的。
控制新污染源的基本制度和原则是:“在进行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时,必须提出对环境影响的报告书,经环境保护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才能进行设计。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中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各项有害物质的排放必须遵守国家规定的标准。
能源部关于颁发《〈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电力工业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能源部关于颁发《〈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电力工业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能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89.01.20•【文号】能源节能[1989]5号•【施行日期】1989.02.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能源部关于颁发《〈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电力工业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1989年1月20日能源节能[1989]5号)《〈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电力工业实施细则(试行)》经过较长时间酝酿,多次征求有关单位意见并进行修改,现颁发试行。
请各单位认真贯彻实施。
试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告我部节约能源司。
附:《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电力工业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1.为贯彻国务院颁发的《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合理利用水能、燃料和电力,降低能源消耗,提高电力工业经济效益,努力满足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对电力、热力的需要,根据电力工业的特点,制定本《实施细则》。
电力工业各主管部门、企业、事业单位都应贯彻执行。
2.电力工业是一次能源转化工业,生产、输送、使用各环节联系十分紧密,因此计划、设计、建设、生产、科研等部门都应根据这个特点,依靠技术进步、合理利用、科学管理等途径,以最小的水能、燃料消耗,提供最大限度的电力。
3.1979年以来,原水利电力部颁发的有关节能文件凡与本《细则》有抵触时,以本细则为准。
4.各单位应通过各种方式经常进行节能宣传和教育,提高对节能的思想认识和自觉性,加强节能的技术培训,不断提高与节能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素质和技术水平。
第二章管理体系5.能源部的节能工作由主管生产的副部长主持,日常工作由节能司办理。
能源部负责贯彻国家能源方针和政策;根据电力工业的情况研究制订电力工业节能的方针、技术政策、法规和标准以及节能奖励办法;制订、审批节能规划和重大节能措施;监督和归口管理电力部门的节能工作,并做好节能服务工作。
6.电业管理局(以下简称网局)和省电力局(以下简称省局)建立相应的节能办公会议制度或节能领导小组,由主持生产的副局长主持工作,日常工作由节能办公室或由有关处设专职人员归口负责。
能源部关于印发《火力发电厂节约能源规定(试行)》的通知-能源节能[1991]98号
能源部关于印发《火力发电厂节约能源规定(试行)》的通知正文:---------------------------------------------------------------------------------------------------------------------------------------------------- 能源部关于印发《火力发电厂节约能源规定(试行)》的通知(1991年2月5日能源节能[1991]98号)根据国务院颁发的《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为推动火力发电厂加强节能管理,我部组织制定了《火力发电厂节约能源规定(试行)》(见附件),现予颁发实行。
各地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请及时报部。
附:火力发电厂节约能源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1条我国火力发电厂(以下简称火电厂)所耗燃料在一次能源生产总量中占有很大比重,降低火电厂煤耗对于缓解燃料的供应和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推动火电厂节能,根据国务院颁发的《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及能源部颁发的“《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电力工业实施细则(试行)”制订本规定。
第2条为促进火电厂降低煤耗,在发展电力工业的规划和设计中,应大力采用高参数大容量机组,积极发展热电联产,加速对现有中小凝汽机组的改造和严格限制在大电网内新建中小凝汽式机组。
第3条为加强对节能工作领导,各电管局、省电力局(以下简称网、省局)应建立节能办公会议制度或节能领导小组,由主管生产的副局长主持,日常工作由节能办公室或由有关处室设专职人员归口管理。
节能领导小组的职责是负责检查监督国家和能源部的节能方针、政策、法规、标准及有关节能指示的贯彻执行;制订本局火电厂节能规划;核定考核火电厂的主要能耗指标;监督节能措施的落实;及时总结经验和分析存在的问题,每季进行一次分析,每年进行一次总结并报部。
第4条火电厂设立节能领导小组,由主管生产的副厂长主持,负责贯彻上级方针政策和落实下达的能耗指标;审定并落实本厂节能规划和措施;协调各部门间的节能工作。
山东省政府关于印发《贯彻国务院<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山东省政府关于印发《贯彻国务院<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6.06.26•【字号】•【施行日期】1986.07.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山东省政府关于印发《贯彻国务院〈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1986年6月26日)《国务院关于发布〈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的通知》(即国发[1986]4号文),已翻印发给你们。
根据文件规定,省经委拟定了实施细则,现予印发,希与国务院文件一并贯彻执行。
贯彻国务院《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1条根据国务院发布的《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58条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2条我省区域内所有企业、事业单位及机关、部队、团体和个人,都应执行本实施细则。
第3条本实施细则所称能源,是指煤炭、原油、天然气、电力、焦炭、煤气、蒸汽、汽油、煤油、柴油、燃料油、薪柴等。
本实施细则所称节约能源,是指通过技术进步、合理利用、科学管理和经济结构合理化等途径,以最小的能源消耗取得最大的经济效益。
第二章节能管理体系第4条省政府,各行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建立节能工作办公会议制度,由分管节能的省长、专员、市长、县长主持,经委、计委等有关部门分管节能的负责同志为成员。
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
成员固定,以保持工作上的连续性。
办公会议的任务是:研究贯彻国家有关节能的方针、政策,审定节能法规、规划,听取有关部门的节能工作汇报,研究部署节能工作。
省政府节能工作办公会议的办事机构设在省经委。
各行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也要明确节能工作办公会议的办事机构,统一管理本地区的节能工作。
各级节能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节能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制定节能规划,组织和指导节能技术开发、技术改造;督促地区、部门和企业改进节能管理,推广先进经验,组织节能竞赛;负责节能奖惩;统筹协调完成节能工作任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发文字号】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号【发布部门】浙江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1998.12.28【实施日期】1999.03.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号)《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已于1998年12月15日经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3月1日起施行。
1998年12月28日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1998年12月15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1998年12月28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号公布自1999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全社会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发展经济,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能源开发、利用及其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节约能源是本省发展经济的一项长远战略方针。
节能工作应当遵循市场导向、依法管理、多能互补、技术创新、降耗增效、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能工作的领导,根据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制定节能规划和能源投资计划,合理调整产业结构、企业结构、产品结构和能源消费结构,推进节能技术进步,保障能源合理利用,并与经济发展、环境保护相协调。
鼓励开发、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提倡使用清洁能源。
省人民政府制定优惠政策,促进全社会的节能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计划与经济)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科技、财政、建设、环保、农业、技术监督、统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做好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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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颁布单位】国家计委【颁布日期】【实施日期】【章名】通知根据国务院《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国发〔1986〕4号)的有关规定,为了加强国家对节约能源的宏观管理,促进节能降耗,提高经济效益,保证国民经济的发展,进一步明确节能监测工作的性质、职责和程序,经过试点,在广泛征求各地区、各部门节能主管部门和节能监测中心意见的基础上,我委组织制定了《节约能源监测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具体情况贯彻执行。
经与国家技术监督局商定,将组建的全国节能监测管理中心设在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对节约能源的宏观管理,促进节能降耗,提高经济效益,保证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务院颁发的《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节能监测是指由政府授权的节能监测机构,依据国家有关节约能源的法规(或行业、地方的规定)和技术标准,对能源利用状况进行监督、检测以及对浪费能源的行为提出处理意见等执法活动的总称。
第三条城乡一切企业、事业单位以及机关、团体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全国节能监测工作由国家计委节能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组织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地区的节能监测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局、总公司节能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直属单位和协助当地政府节能主管部门指导本行业的能源利用监测工作。
第五条国家设全国节能监测管理中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设省(区、市)节能监测中心。
省辖地、市是否建立节能监测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决定。
国务院有关部、局、总公司是否设置行业节能监测机构,由各部、局、总公司自行决定。
各级节能监测中心(站)为事业单位,其经费由各地事业费解决,并受同级政府节能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六条全国节能监测管理中心的主要职责:(一)组织编制全国节能监测计划要点,对各地区、各行业能源利用监测机构进行技术和业务指导。
(二)搜集、整理全国节能监测资料,组织开展节能监测技术研究、开发、交流和培训。
(三)组织各省(区、市)和行业节能监测中心监测人员的业务考核工作。
(四)承担省(区、市)、行业节能监测中心纠纷的技术仲裁。
(五)负责向国家计委节能主管部门定期汇报全国节能监测工作情况并提出有关建议。
(六)参与制定有关节能监测的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
(七)承担国家计委节能主管部门委托的其它有关节能监测的工作。
第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节能监测中心的主要职责:(一)组织开展本地区的节能监测工作,对本地区所属节能监测站进行技术指导和业务管理。
(二)协助节能主管部门编制本地区节能监测计划,参与制定节能监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
(三)承担本地区所辖地(市)节能监测站人员的技术、业务考核。
(四)承担本地区所辖地(市)节能监测纠纷的技术仲裁。
(五)开展节能监测技术研究、情报交流、技术培训和协调技术合作,搜集、整理本地区能源利用监测的数据和资料,定期向节能主管部门和全国节能监测管理中心汇报节能监测情况并提出有关建议。
(六)计划单列市节能监测中心接受所在省、自治区节能监测中心的业务指导,节能监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要与省、区协调一致,并报送节能监测计划。
第八条地、市节能监测站的主要职责:(一)协助本地区节能主管部门制定节能监测计划。
(二)实施本地区的节能监测工作。
(三)负责搜集、整理、储存本地区节能监测的数据和资料。
(四)对企业中的节能自检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和监督。
(五)定期向本地区节能主管部门和上级节能监测中心服告节能监测情况并提出有关建议。
第九条国务院有关部、局、总公司节能监测中心主要职责:(一)参与制定本行业节能监测技术规范、标准。
(二)负责本系统直属单位的节能监测,对监测不合格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本系统节能监测主管部门审定。
所属企业的节能监测计划报送所在地区监测中心汇总。
(三)协同各地区节能监测中心(站),对本行业技术复杂、专业性强、配备有特殊设备的企业实施节能监测。
(四)开展本行业节能监测技术研究、情报交流、技术培训和咨询工作。
(五)向本系统节能主管部门及全国节能监测管理中心汇报监测情况并提出有关建议。
第三章监测内容及程序第十条节能监测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检则、评价合理用热状况;(二)检测、评价合理用电状况;(三)检测、评价合理用油状况;(四)协助技术监督部门对供能质量的监督、检测;(五)节能产品的能耗指标抽查、验证;(六)对用能产品的能耗及与产品能耗有关的工艺、设备、网络等技术性能的检测、评价;(七)对国家已公布的淘汰机电产品、监督其更新改造。
第十一条节能监测机构对被监测单位进行监测时,要严格执行监测技术规程和有关技术标准。
第十二条节能监测分定期监测和不定期监测。
定期监测须在执行监测十天前通知被监测单位。
节能监测中心(站)对用能单位的能源利用情况也可以随时进行监测。
第十三条被监测单位应向节能监测中心(站)提供与监测有关的技术文件和资料,并根据监测中心(站)的具体要求做好准备,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四条监测中心(站)在监测工作结束后,应向被监测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提出监测报告和处理意见,同时抄报同级节能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对初监测不合格者,监测中心(站)要及时通知被监测单位,并限期整改;整改后进行复测,如复测仍不合格者,经同级节能主管部门核准,对其征收能耗超标加价费,作为地区(行业)节能改造基金。
第二次复测不合格者,报请当地经委(计经委)批准给予减供或停供能源,直至查封设备的处罚。
能耗超标加价费不得列入成本和营业外支出。
能耗超标受处罚的企业不得参加当年的节能先进企业的升级(定级),已获得的节能等级应降级或取消称号。
第十六条被监测单位对监测处理意见有异议时,在接到处理通知书后半月内向上级节能主管部门申诉,上级节能主管部门委托上级节能监测机构进行仲裁,并在一个内作出处理结论。
第十七条企业在用的机械设备如果属于国家已公布淘汰的机电产品,经监测不符合国家节能标准要求时,地区(行业)节能监测机构有责任协助本地区(行业)节能主管部门订出规划,监督尽快更新或改造。
第四章节能监测机构的管理第十八条节能监测机构须按《节能监测机构认证审定办法》(见附件)要求,经认证审定考核合格后,由政府部门批准,发给证书,才能施行其节能监测职能。
第十九条节能监测中心(站)实行主任(站长)负责制。
节能监测专业人员实行技术职务聘任制,待遇与其它部门技术人员相同。
第二十条节能监测有关的技术规范、标准、方法和报告,其优秀者可参与科研成果评比。
节能监测资料和文件,凡属涉及机密者,应严格按照有关保密制度处理。
第二十一条节能监测专业人员须经省部级节能监测中心考试,合格后方可聘任,并由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授予《节能监测员》证书和证章。
日常凭《节能监测员》证书和节能监测证章从事节能监测工作。
第二十二条节能监测人员在执行任务时应严守纪律,秉公守法。
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触犯刑律者,由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节能监测机构从事监测时,可按收费标准收取测试仪器设备折旧费、材料费和劳务费。
收费标准须经省、部级政府节能主管部门会同物价部门批准实行。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四条各地区、各行业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关于合理用电的监测,各地监测中心(站)与三电办公室的具体分工协作,由当地经委(计经委)统筹协调。
第二十六条军队系统可参照本规定制本系统的节能监测细则。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由国家计委节能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自1990年6月1日起施行。
附件:节能监测机构认证审定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的要求,为保证节能监测工作的可靠和公正。
应对节能监测机构的能力和职能进行认证与审定,认证审定的有关办法如下:一、所有节能监测机构均须经计量认证合格和监测职能的审定批准方能开展节能监测工作。
二、节能监测机构计量认证的必要条件:1、节能检测仪器设备与所从事监测项目相适应;2、实验室的工作环境能满足节能监测的要求;3、监测人员具备节能监测必要的专业知识和实际经验,经技术、业务考核合格;4、有保证监测数据公正和可靠的管理制度。
三、节能监测机构监测职能审定批准的必要条件:1、系由同级节能主管部门组建,经经委(计经委)、或国务院部、局、总公司批准建立的法人单位;2、有符合本地区、本行业实际情况的节能监测办法。
3、有一支相对稳定的、熟悉主要行业生产工艺的技术咨询队伍和熟练的测试队伍。
四、节能监测机构的计量认证,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布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管理办法》进行。
五、节能监测机构的监测职能由省部级节能主管部门负责审定。
六、国家计委与国家技术监督局授权组织的全国节能监测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对省级和行业节能监测机构的认证与审定考核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各部、局、总公司节能监测中心具体负责对所属地(市)或直属单位节能监测站的认证与审定考核工作。
七、全国节能监测管理中心按《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考核评审办法》及《节约能源监测管理暂行规定》制定具体的评审考核细则。
八、评审考核合格者由计量行政部门发给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后,由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发给节能监测证书和证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