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合集下载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改善现金管理,促进商品生产和流通,加强对社会经济活动的监督,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开户银行)开立账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以下简称开户单位),必须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收支和使用现金,接受开户银行的监督。

国家鼓励开户单位和个人在经济活动中,采取转账方式进行结算,减少使用现金。

第三条开户单位之间的经济往来,除按本条例规定的范围可以使用现金外,应当通过开户银行进行转账结算。

第四条各级人民银行应当严格履行金融主管机关的职责,负责对开户银行的现金管理进行监督和稽核。

开户银行依照本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负责现金管理的具体实施,对开户单位收支、使用现金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现金管理和监督第五条开户单位可以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一)职工工资、津贴;(二)个人劳务报酬;(三)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四)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五)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六)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七)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八)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前款结算起点定为1000元。

结算起点的调整,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报国务院备案。

第六条除本条例第五条第(五)、(六)项外,开户单位支付给个人的款项,超过使用现金限额的部分,应当以支票或者银行本票支付;确需全额支付现金的,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

前款使用现金限额,按本条例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转账结算凭证在经济往来中,具有同现金相同的支付能力。

开户单位在销售活动中,不得对现金结算给予比转账结算优惠待遇;不得拒收支票、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

第八条机关、团体、部队、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购置国家规定的专项控制商品,必须采取转账结算方式,不得使用现金。

第九条开户银行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核定开户单位3天至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的库存现金限额。

我国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我国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我国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共有四章二十四条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现金管理行为,维护金融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现金是我国法定货币的一种形态,包括纸币、硬币和其他法定形式的货币。

第三条全国各种单位和个人不得以非法的方式制造、印刷、发行现金,并不得以现金以外的形式冒充现金。

第四条现金必须是真实、完整的,不得损伤、污损或变形。

不合法的现金不得流通和使用。

第五条各种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现金管理制度,确定现金管理规范,保护现金的安全和完整。

第六条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现金管理的监督和检查,发现违法现金活动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置,并严厉打击制造、流通假币等违法行为。

第七条对于非法损毁、污损或变形的现金,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章现金的流通第八条现金的流通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得滋生黑市交易行为。

第九条各种单位和个人在收受现金时,应当检查现金的真伪,如发现为假币应当拒收,并按照规定上报有关部门。

第十条作为商业银行、支付机构等金融机构,应当加强现金清分、包装、储存等环节的管理,保证现金的真实、完整。

第十一条商业银行、支付机构等金融机构应当与人民银行印制发行假币防伪标志,建立假币鉴定机构,加强假币鉴定工作。

第十二条现金提供者应当按照规定履行相应的义务,确保提供的现金安全、真实、完整。

第三章现金的使用第十三条现金作为法定货币,应当被广泛使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合法现金。

第十四条政府有关部门和金融机构等单位在进行金融活动时,应当优先使用现金,确保支付安全。

第十五条现金支付应当合法、公平、公正,不得存在强迫交易、恶意涨价、虚报金额等不正当行为。

第十六条现金支付时,接受现金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支付人提供相应的票据或收据。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现金支付的方式违反法律法规,如逃避税费、偷逃关税等。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人民银行或其他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管理暂行条例颁布时间:1988-9-8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改善现金管理,促进商品生产和流通,加强对社会经济活动的监督,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开户银行)开立账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以下简称开户单位),必须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收支和使用现金,接受开户银行的监督。

国家鼓励开户单位和个人在经济活动中,采取转账方式进行结算,减少使用现金。

第三条开户单位之间的经济往来,除按本条例规定的范围可以使用现金外,应当通过开户银行进行转账结算。

第四条各级人民银行应当严格履行金融主管机关的职责,负责对开户银行的现金管理进行监督和稽核。

开户银行依照本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负责现金管理的具体实施,对开户单位收支、使用现金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现金管理和监督第五条开户单位可以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一)职工工资、津贴;(二)个人劳务报酬;(三)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四)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五)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六)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七)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八)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前款结算起点定为1000元。

结算起点的调整,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报国务院备案。

第六条除本条例第五条第(五)、(六)项外,开户单位支付给个人的款项,超过使用现金限额的部分,应当以支票或者银行本票支付;确需全额支付现金的,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

前款使用现金限额,按本条例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转账结算凭证在经济往来中,具有同现金相同的支付能力。

开户单位在销售活动中,不得对现金结算给予比转账结算优惠待遇;不得拒收支票、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

第八条机关、团体、部队、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购置国家规定的专项控制商品,必须采取转账结算方式,不得使用现金。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
以下是关于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一些基本内容:
一、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1. 现金流动管理:企业应建立现金流动管理制度,确保现金的安全、准确和高效流动。

2. 现金的保管:企业应设立专门的现金保管部门或岗位,负责现金的保管和处理工作。

现金应存放在专用的保险柜内,应定期进行盘点和清点。

3. 现金的支付:企业应通过银行账户进行现金支付,尽量减少使用现金支付的情况。

对于必须使用现金支付的场合,应设置专门的支付流程,确保支付的安全性和准确性。

4. 现金的收款:企业应设立专门的收款部门或岗位,负责现金收款的管理和处理。

现金收款应及时进行入账,并定期进行对账和核销。

5. 现金的报告和分析:企业应定期编制现金报告,对现金的流动情况进行分析和评估,为企业的决策提供依据。

二、现金管理实施细则:
1. 现金管理制度:企业应制定详细的现金管理制度,明确各项管理流程和责任分工。

2. 现金保管措施:企业应采取适当的现金保管措施,如设立安全防护措施、加强检查和监控等,确保现金的安全性。

3. 现金支付流程:企业应建立规范的现金支付流程,包括申请、审批、支付和记录等环节,防止现金支付的滥用和浪费。

4. 现金收款管理:企业应建立健全的现金收款管理制度,包括收款凭证的签收、入账和核销等流程,确保现金的准确和及时入账。

5. 现金报告和分析:企业应定期编制现金报告,分析和评估现金的流动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

以上内容只是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一些基本内容,具体的具体情况应根据企业的规模和实际情况进行具体的制定和执行。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2015令狐采学(1988年9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2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改善现金管理,促进商品生产和流通,加强对社会经济活动的监督,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开户银行)开立账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以下简称开户单位),必须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收支和使用现金,接受开户银行的监督。

国家鼓励开户单位和个人在经济活动中,采取转账方式进行结算,减少使用现金。

第三条开户单位之间的经济往来,除按本条例规定的范围可以使用现金外,应当通过开户银行进行转账结算。

第四条各级人民银行应当严格履行金融主管机关的职责,负责对开户银行的现金管理进行监督和稽核。

开户银行依照本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负责现金管理的具体实施,对开户单位收支、使用现金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现金管理和监督第五条开户单位可以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一)职工工资、津贴;(二)个人劳务报酬;(三)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四)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五)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六)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七)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八)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前款结算起点定为1000元。

结算起点的调整,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报国务院备案。

第六条除本条例第五条第(五)、(六)项外,开户单位支付给个人的款项,超过使用现金限额的部分,应当以支票或者银行本票支付;确需全额支付现金的,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

前款使用现金限额,按本条例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转账结算凭证在经济往来中,具有同现金相同的支付能力。

开户单位在销售活动中,不得对现金结算给予比转账结算优惠待遇;不得拒收支票、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

第八条机关、团体、部队、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购置国家规定的专项控制商品,必须采取转账结算方式,不得使用现金。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2号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2号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2号)《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已经1988年8月16日国务院第十八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88年10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鹏1988年9月8日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改善现金管理,促进商品生产和流通,加强对社会经济活动的监督,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开户银行)开立帐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以下简称开户单位),必须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收支和使用现金,接受开户银行的监督。

国家鼓励开户单位和个人在经济活动中,采取转帐方式进行结算,减少使用现金。

第三条开户单位之间的经济往来,除按本条例规定的范围可以使用现金外,应当通过开户银行进行转帐结算。

第四条各级人民银行应当严格履行金融主管机关的职责,负责对开户银行的现金管理进行监督和稽核。

开户银行依照本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负责现金管理的具体实施,对开户单位收支、使用现金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现金管理和监督第五条开户单位可以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一)职工工资、津贴;(二)个人劳务报酬;(三)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四)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五)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六)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七)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八)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前款结算起点定为一千元。

结算起点的调整,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报国务院备案。

第六条除本条例第五条第(五)、(六)项外,开户单位支付给个人的款项,超过使用现金限额的部分,应当以支票或者银行本票支付;确需全额支付现金的,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一、总则1.1 为加强公司现金管理,规范现金收支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条例。

1.2 本条例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及全体员工,内容包括现金收入、支出、保管、报销等环节。

1.3 公司现金管理应遵循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及时性原则。

二、现金收入管理2.1 营业收入:公司营业收入主要包括销售货物、提供服务等业务收入,各部门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收取现金。

2.2 非营业收入:非营业收入包括投资收益、捐赠收入等,相关部门应依法合规收取,并确保现金安全。

2.3 现金收入登记:各部门收到现金后,应及时登记现金收入日记账,确保收入真实、完整。

三、现金支出管理3.1 现金支出范围:公司现金支出主要包括生产经营支出、管理费用支出、财务费用支出等。

3.2 现金支出审批:各部门提出现金支出申请,需按照公司审批权限逐级审批,严禁无审批支出。

3.3 现金支出报销:员工因公支出,需凭有效发票、单据报销,严禁虚报、多报。

3.4 现金支出登记:财务部门应按照实际支出金额,及时登记现金支出日记账。

四、现金保管与交接4.1 现金保管:各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现金保管,确保现金安全。

4.2 现金交接:现金交接应遵循“谁收取,谁交接”的原则,严禁私自转交。

4.3 现金盘点:财务部门应定期对各部门现金进行盘点,确保现金账实相符。

五、现金使用规定5.1 现金使用限额:公司各部门现金使用应控制在合理范围内,超过规定限额的支出,需通过银行转账支付。

5.2 现金支付对象:公司现金支付对象应为具备合法经营资质的单位和个人。

5.3 现金支付方式:公司应优先采用银行转账支付,减少现金支付。

六、监督检查6.1 财务部门应加强对现金管理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6.2 公司审计部门定期对现金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确保现金管理合规。

6.3 员工有权对现金管理中的违规行为进行举报,公司对举报人予以保密并给予奖励。

2024年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2篇)

2024年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2篇)

2024年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____年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现金管理,维护金融秩序,保障金融安全,促进金融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金融机构、企事业单位、个人以及其他从事与现金管理相关活动的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现金管理包括现金流动性管理、现金收付管理、现金监督管理、反假币管理、假币处理等方面的活动。

第四条现金管理应当遵循合法、规范、安全、高效的原则,依法开展相关活动。

第五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现金管理制度,制定完善相关规章制度,确保现金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行。

第六条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现金管理制度,明确现金管理的责任和权限,加强内部控制,防范现金管理风险。

第七条个人和其他组织应当依法进行现金管理活动,不得从事非法、违规的现金活动。

第二章现金流动性管理第八条现金流动性管理是指金融机构、企事业单位等进行现金准备、现金存储、现金清算等活动。

第九条金融机构应当根据自身业务特点和风险管理需求,合理确定现金准备金水平,确保业务运营的正常开展。

第十条企事业单位应当合理进行现金存储,避免现金过多或过少导致的浪费或不便。

第十一条金融机构应当确保现金清算工作的及时进行,避免可能产生的清算风险。

第十二条现金清算应当依法开展,保障交易的安全、可靠。

第三章现金收付管理第十三条现金收付管理是指金融机构、企事业单位等进行现金收付的活动。

第十四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现金收付制度,确保现金收付的安全、高效。

第十五条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现金收付制度,加强现金收付环节的内部控制,防范现金窃盗和失误的风险。

第十六条个人和其他组织在进行现金收付活动时,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确保交易的正常进行。

第四章现金监督管理第十七条现金监督管理是指金融机构、企事业单位等对现金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的活动。

第十八条金融机构应当加强对现金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确保现金管理制度的执行和运行。

2023年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

2023年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

2023年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对现金管理的监督和管理,保障社会经济稳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我国境内的各类市场主体和个人在进行现金管理活动时的行为。

第三条现金管理应遵循合法、公平、安全、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现金管理的权限及责任第四条现金管理活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相关机关和部门应对现金管理活动的监督和管理负责。

第五条现金管理活动涉及的市场主体和个人应当履行相应的管理责任,确保合法、规范、安全的现金管理。

第六条政府应当加强对现金管理活动的宏观调控,建立健全现金管理的监测和预警机制,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维护市场稳定。

第三章现金管理的基本原则第七条现金管理应当遵循现金流通的需求和市场规律,提高现金管理的效率和安全性。

第八条现金管理应当按照风险管理原则,加强对现金的保护和监控,预防现金流转中的风险和违法行为。

第九条现金管理应当充分利用先进技术手段,提高现金管理的自动化和智能化水平,提升管理效率。

第十条现金管理应当遵循市场化原则,加强市场主体和个人的自主选择和自主决策。

第四章现金管理的主要内容第十一条现金管理主要包括现金的收付、储存、清分和监控等环节。

第十二条现金的收付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采用电子支付、清算等方式,推动现金支付的便利化和普及化。

第十三条现金的储存应当按照规定的安全标准进行,市场主体和个人应当选择安全可靠的机构和设施进行现金储存。

第十四条现金的清分应当按照相关法规进行,市场主体和个人应当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清分作业,确保清分的准确性和安全性。

第十五条现金的监控应当建立健全现金流向和使用情况的记录和报告制度,加强对现金流动的跟踪和监控。

第五章现金管理的监督和处罚第十六条现金管理活动应当接受监督,相关机关和部门应当加强对现金管理活动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和惩处。

第十七条对违反现金管理规定的市场主体和个人,相关机关和部门应当依法给予处罚,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改善现金管理,促进商品生产和流通,加强对社会经济活动的监督,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开户银行)开立账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以下简称开户单位),必须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收支和使用现金,接受开户银行的监督。

国家鼓励开户单位和个人在经济活动中,采取转账方式进行结算,减少使用现金。

第三条开户单位之间的经济往来,除按本条例规定的范围可以使用现金外,应当通过开户银行进行转账结算。

第四条各级人民银行应当严格履行金融主管机关的职责,负责对开户银行的现金管理进行监督和稽核。

开户银行依照本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负责现金管理的具体实施,对开户单位收支、使用现金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现金管理和监督第五条开户单位可以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一)职工工资、津贴;(二)个人劳务报酬;(三)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5天,但不得超过1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

第十条经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开户单位必须严格遵守。

需要增加或者减少库存现金限额的,应当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由开户银行核定。

第十一条开户单位现金收支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办理:(一)开户单位现金收入应当于当日送存开户银行。

当日送存确有困难的,由开户银行确定送存时间;(二)开户单位支付现金,可以从本单位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者从开户银行提取,不得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

因特殊情况需要坐支现金的,应当事先报经开户银行审查批准,由开户银行核定坐支范围和限额。

坐支单位应当定期向开户银行报送坐支金额和使用情况;(三)开户单位根据本条例第五条和第六条的规定,从开户银行提取现金,应当写明用途,由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四)因采购地点不固定,交通不便,生产或者市场急需,抢险救灾以及其他特殊情况必须使用现金的,开户单位应当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由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一、总则为了规范现金管理,切实保障企业现金安全,依据《企业法》等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全体企业的现金收支管理,不包括以贷款、债券或其他方式取得的资金。

三、现金收入及支出(一)现金收支登记企业应对所有现金收入和支出登记明细。

现金收入时,应当在收取所得现金同时登记收入额及收入科目;现金支出时,应当在付出现金同时登记支出额及支出用途。

(二)现金账户企业应为现金收入及支出登记创建账户,并将本地账、外埠账及支票账分开,便于对企业的现金收支情况进行有效控制。

(三)划账企业应由总经理负责划账办理,划账时,应准确核对现金情况,做到现金正确无误。

交账时,应与账务核对完毕再办理清账手续,以确保企业的现金是安全的。

四、禁止非法携带现金凡在企业内部、银行或外出的人员,未经批准不得携带大额现金外出,不得携带不符合批准文件或离职单位的现金。

五、对外结汇企业应将相关费用支出、投资收入、货物购销等收付款项结汇。

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从外汇管理机关征誊担保文件,向银行提出申报办理结汇手续。

到账结汇请款收到账,应做好记录备查。

六、用印及鉴定企业支出费用,应当由报联审批,经相关会计进行注明金额后用印,并按照有关规定去银行办理开具发票及记账税率。

若涉及到金额较大的交易,应经财务总监审核并拥立、用印及鉴定,以确保金额合法诚信。

七、违规账务处理如果发现企业有不当的账务行为,应立即制止并处置,及时更正,记录处罚情况和结果,等候监管机构检查。

八、记账及监督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账务制度,做好现金到款和付款情况记账及监督,加强会计人员对现金收付款项的管理和监管,避免发生不当账务行为。

九、领出现金企业派出的社会人员应领现金凭证,做好签收交账。

应当做好记录保管,并注明派出工作人员及涉及的金额。

特别派遣社会人员去外地出差等活动,应在社会人员交账后,对所有现金凭证及记账做核对及确认,以确保企业现金安全。

十、现金押还企业应定期核实现金押还款项,如有必要,可以做出应收差额补足。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范本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范本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范本现金管理是企业日常运营中非常重要的一项工作,对于有效控制企业流动资金、预防经济风险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企业现金管理行为,我国制定了《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下是该条例及细则的一个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我国企业的现金管理活动,包括各类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基本原则】现金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确保使用现金的合法性、经济性和安全性。

第二章现金管理的基本要求第四条【现金管理制度】企业应建立完善现金管理制度,明确现金的接收、保管、使用和监督等要求,确保现金流转的透明度和规范性。

第五条【现金收付的方式】企业应根据实际需要选择合适的现金收付方式,包括现金、银行存款、电子支付等方式,提高现金管理的效率和安全性。

第六条【现金托管机构】企业可以选择合适的银行或其他专业机构作为现金托管机构,并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责,保证现金的安全性和可流动性。

第三章现金管理的具体规定第七条【现金预算管理】企业应制定年度现金预算计划,合理安排现金流入流出,确保现金的稳定和充足。

第八条【现金流量表报告】企业应按时报送现金流量表报告,包括经营活动、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的现金流入流出情况,供上级部门或股东监督。

第九条【现金存储安全】企业应建立安全的现金存储措施,包括现金库房、现金保险柜等设施,确保现金不受盗窃和损失。

第十条【现金支付安全】企业在进行现金支付时,应采取安全的措施,如签订合同、验收票据等,确保现金支付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第十一条【现金监督管理】企业应加强对现金的监督管理,建立审计制度,对现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审计,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二条【违反现金管理条例的责任】对于违反现金管理条例的企业,将受到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罚款、限制经营活动或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

第十三条【依法维权】受到经济损失的企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网上取证并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适用于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开立账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等开户单位。

二、现金管理原则
1. 减少现金使用,鼓励转账结算;
2. 各开户单位必须依照规定收支和使用现金,接受开户银行的监督;
3. 各级人民银行负责对开户银行的现金管理进行监督和稽核。

三、现金收支范围
1. 职工工资、津贴;
2. 个人劳务报酬;
3. 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
4. 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5. 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
6. 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现金。

四、现金管理具体措施
1. 各开户单位之间的经济往来,除按规定范围可以使用现金外,应当通过开户银
行进行转账结算;
2. 各开户单位在一家银行开设现金结算户,支取现金;
3. 各开户单位在办理现金收支时,应当向开户银行提交相应的凭证。

五、违规处理
1. 开户单位如违犯《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开户银行有权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
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罚款;
2. 超出规定范围和限额使用现金的,按超过额的10-30%处罚。

六、其他
1. 各级人民银行要加强对现金管理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开户单位的现金管理意识;
2. 鼓励开户单位积极采用现代化手段进行现金管理,提高管理效率。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旨在规范现金管理,加强金融监管,保障国家经济秩序,促进经济健康发展。

各开户单位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确保现金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随着经济环境的变化,现金管理已成为各类企业管理中不可或缺的一环。

为规范现金管理行为,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下面就来对这两个文件进行详细的解读。

一、《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现金管理暂行条例》是国家对现金管理领域法律法规的基础性文件。

该条例共分为六章,包括总则、存款业务、支付结算、现金往来以及监督管理。

具体来看,条例第二章明确了现金管理的存款业务。

企业和个人可以选择普通储蓄、定期储蓄、活期储蓄、银行卡等多种方式进行存款,同时还规定了企业和个人的存款操作流程和限额。

条例第三章则是关于支付结算的规定。

该章明确了支付结算的各种方式,包括信用证结算、票据结算和转账等,同时还规定了支付结算的操作程序、结算费用及支付风险等问题。

条例第四章是关于现金往来的规定。

该章主要包括现金收付、现金管理、加钞退钞和货币清分等方面的规定。

同时,该章还规定了银行内部现金管理的制度和流程。

条例第五章则是关于监督管理的重要内容。

该章主要规定了中国人民银行作为现金管理的主管部门,并明确了银行及其他相关机构对现金管理的监督职责和处理程序。

二、实施细则《现金管理暂行条例》是一项基础性文件,还需要相应的实施细则来进一步详细地解释和说明其规定。

实施细则共分为五章,包括总则、存款业务、支付结算、现金往来和监督管理。

实施细则明确了各种规定的细节,并提供了更为具体的操作指导。

比如在存款业务中,实施细则明确了账户开设的要求和标准,包括开户须知、存款协议、身份证明、客户权益保证书等。

在支付结算方面,实施细则则详细规定了各种方式的特点和适用范围,以及手续费用和结算时间等问题。

总之,《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为现金管理提供了一套完整的法律法规体系,为银行、企业和个人在现金操作中提供了操作指引和法律依据。

同时,也为监督管理提供了更为明确的流程和程序,为现金管理创造了更加规范、透明的环境。

建议银行、企业及个人严格遵守这些法律法规,共同营造健康、规范的现金管理环境。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现金管理,合理使用现金,防范和化解企业经营风险,根据《公司法》、《会计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现金管理工作。

第三条现金应当按照安全、合规、高效的原则,进行管理和使用。

第四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现金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配备专门的现金管理人员,定期进行现金管理培训和考核,不断提高现金管理水平。

第五条企业应当建立现金交易档案和账户档案,记录现金交易明细和账户收支情况,便于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企业应当认真履行税务、工商、公安等部门规定的现金管理义务,保证现金管理工作合法合规。

第二章现金存储和保管第七条企业应当对现金进行安全保管,防止现金遗失、盗窃或损毁。

第八条企业应当定期清点现金库存,确保现金账面与实物相符。

第九条企业应当将现金储存在银行等合法金融机构,并办理保管手续。

第十条企业应当建立现金存放记录和交接手续,明确责任,避免遗漏或重复。

第十一条企业应当建立“双人、双锁、双验”或其他安全措施,控制现金存放和保管。

第三章现金支付和收取第十二条企业应当实行制度化的现金支付和收取程序,减少现金使用和流转。

第十三条企业应当使用企业银行账户或第三方支付平台等电子支付方式,代替现金支付。

第十四条企业应当建立现金支付记录,记录支付日期、支付人员、受款人、支付金额等信息。

第十五条企业员工应当在规定的现金支付和收取程序下,执行现金支付和收取职责,保证现金管理安全和流转。

第四章现金监督和内部控制第十六条企业应当建立现金监督和内部控制机制,对现金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机构和个人运用现金的违规行为。

第十七条企业应当建立内部审计机构、成立审计委员会等内部监督机构,对现金管理情况进行监察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和报告。

第十八条企业应当建立信息系统安全保障机制,加强对现金账户的监控和管理,保障信息安全。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12号)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已经1988年8月16日国务院第十八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88年10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鹏
1988年9月8日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改善现金管理,促进商品生产和流通,加强对社会经济活动的监督,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开户银行)开立帐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以下简称开户单位),必须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收支和使用现金,接受开户银行的监督。

国家鼓励开户单位和个人在经济活动中,采取转帐方式进行结算,减少使用现金。

第三条开户单位之间的经济往来,除按本条例规定的范围可以使用现金外,应当通过开户银行进行转帐结算。

第四条各级人民银行应当严格履行金融主管机关的职责,负责对开户银行的现金管理进行监督和稽核。

开户银行依照本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负责现金管理的具体实施,对开户单位收支、使用现金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现金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开户单位可以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
(一)职工工资、津贴;
(二)个人劳务报酬;
(三)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
(四)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五)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
(六)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七)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八)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前款结算起点定为一千元。

结算起点的调整,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报国务院备案。

第六条除本条例第五条第(五)、(六)项外,开户单位支付给个人的款项,超过使用现金限额的部分,应当以支票或者银行本票支付;确需全额支付现金的,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

前款使用现金限额,按本条例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转帐结算凭证在经济往来中,具有同现金相同的支付能力。

开户单位在销售活动中,不得对现金结算给予比转帐结算优惠待
遇;不得拒收支票、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

第八条机关、团体、部队、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购置国家规定和专项控制商品,必须采取转帐结算方式,不得使用现金。

第九条开户银行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核定开户单位三天至五天的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的库存现金限额。

边远地区和交通不便地区的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可以多于五天,但不得超过十五天的日常零星开支。

第十条经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开户单位必须严格遵守。

需要增加或者减少库存现金限额的,应当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由开户银行核定。

第十一条开户单位现金收支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开户单位现金收入应当于当日送存开户银行。

当日送存确有困难的,由开户银行确定送存时间;
(二)开户单位支付现金,可以从本单位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者从开户银行提取,不得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

因特殊情况需要坐支现金的,应当事先报经开户银行审查批准,由开户银行核定坐支范围和限额。

坐支单位应当定期向开户银行报送坐支金额和使用情况;
(三)开户单位根据本条例第五条和第六条的规定,从开户银行提取现金,应当写明用途,由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
(四)因采购地点不固定,交通不便,生产或者市场急需,抢险救灾以及其他特殊情况必须使用现金的,开户单位应当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由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

第十二条开户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现金帐目,逐笔记载现金支付。

帐目应当日清月结,帐款相符。

第十三条对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发放的贷款,应当以转帐方式支付。

对确需在集市使用现金购买物资的,经开户银行审核后,可以贷款金额内支付现金。

第十四条在开户银行开户的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异地采购所需货款,应当通过银行汇兑方式支付。

因采购地点不固定,交通不便必须携带现金的,由开户银行根据实际需要,予以支付现金。

未在开户银行开户的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异地采购所需货款,可以通过银行汇兑方式支付。

凡加盖“现金”字样的结算凭证,汇入银行必须保证支付现金。

第十五条具备条件的银行应当接受开户单位的委托,开展代发工资、转存储蓄业务。

第十六条为保证开户单位的现金收入及时送存银行,开户银行必须按照规定做好现金收款工作,不得随意缩短收款时间。

大中城市和商业比较集中的地区,应当建立非营业时间收款制度。

第十七条开户银行应当加强柜台审查,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开户单位现金收支情况进行检查,并按规定向当地人民银行报告现金管理情
况。

第十八条一个单位在几家银行开户的,由一家开户银行负责现金管理工作,核定开户单位库存现金限额。

各金融机构的现金管理分工,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

有关现金管理分工的争议,由当地人民银行协调、裁决。

第十九条开户银行应当建立健全现金管理制度,配备专职人员,改进工作作风,改善服务设施。

现金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应当在开户银行业务费中解决。

第三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开户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开户银行应当依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罚款:(一)超出规定范围、限额使用现金的;
(二)超出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留存现金的。

第二十一条开户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开户银行应当依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予以警告或者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在一定期限内停止对该单位的贷款或者停止对该单位的现金支付:
(一)对现金结算给予比转帐结算优惠待遇的;
(二)拒收支票、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不采取转帐结算方式购置国家规定的专项控制商品的;
(四)用不符合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的;
(五)用转帐凭证套换现金的;
(六)编造用途套取现金的;
(七)互相借用现金的;
(八)利用帐户替其他单位和个人套取现金的;
(九)将单位的现金收入按个人储蓄方式存入银行的;
(十)保留帐外公款的;
(十一)未经批准坐支或者未按开户银行核定的坐支范围和限额坐支现金的。

第二十二条开户单位对开户银行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必须首先按照处罚决定执行,然后可在十日内向开户银行的同级人民银行申请复议。

同级人民银行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开户单位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三条银行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玩忽职守纵容违法行为的,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条例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施行细则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