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发言材料[完善诉调对接机制 促进纠纷有效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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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诉调对接机制促进纠纷有效化解
近年来,某某市两级法院紧紧围绕“案结事了、定纷止争”的目标,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原则,强化“全程、全员、全方位”调解意识,积极参与到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中,不断完善诉调对接机制,切实加强诉讼调解和“诉调对接”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

一、高度重视,依托诉讼服务中心建设,促进诉调对接工作规范运行
两级法院高度重视诉调对接工作,并把诉调对接工作作为有效化解涉诉矛盾纠纷的重要途径。

全市两级法院均成立了诉调对接工作领导小组,由院党组书记、院长担任组长。

为保证诉调对接工作有效运行,两级法院一方面成立专门机构,搭建工作平台。

2009年,全市两级法院相继挂牌成立了诉讼服务中心,在诉讼服务中心设立诉调对接办公室,设立调解室,并对诉调对接办公室职能进行了明确。

另一方面,全市两级法院均加强了诉调对接办公室的人员配备,中院明确3名同志专门负责诉调对接事务。

各基层法院也都明确了专门的诉调对接工作人员。

同时,各基层法院与人民法庭均专门设立了人民调解工作室,并与各县(区)司法局会商一致,从退休的法官中选聘调解员到人民调解工作室参与调解工作。

二、充分发挥基层能动性创造性,着力将纠纷化解在基层
基层是化解矛盾纠纷的主阵地,大量矛盾纠纷也发生在基层。

全市法院高度重视发挥基层法院和人民法庭在化解矛盾纠纷中的主作用。

全市基层法院结合各自司法实际,积极发挥能动性、创造性,围绕“案结事了、化解纠纷”的目标,形成了一些各具特色的诉调对接经验,有效推进了“诉调对接”工作的开展。

如某某县法院庙头法庭建立独立调解人和协助调解人制度,在全省“诉调对接”工作现场会上作了经验交流;某某县法院王集法庭全面推行“送达委托调、答辩因势调、庭审邀请调、判前释法调”调解四法,把调解工作贯穿到审判程序的全过程,受到了省委常委、省委政法委林祥国书记的充分肯定;某某县法院积极探索以诉调对接为主要内容的多元化化解纠纷模式,通过劝导化解、法院诉前调解、附设人民调解、委托调解、诉前诉讼保全调解、申请执行前督促自动履行等六种方式,针对案件的不同性质,积极做好引导、劝导、调解和案件分流工作,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由于全市法院高度重视调解工作,2009年全市法院共审结普通民事案件31534件,其中调解结案的11347件,调解率为36%。

下一步,全市法院将以这次会议为契机,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狠抓诉调对接的工作落实,创新工作方法,着力提高工作的实际成效,促进社会矛盾纠纷有效化解:
一、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完善诉调对接工作机制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机制。

全市两级法院将不断完善“诉调对接
“工作组织领导机制,确保“诉调对接”工作有效、深入、扎实开展。

建立健全诉调对接工作领导小组,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写作的工作格局。

强化诉调对接工作管理和考评机制,将诉前调解、诉前调解成功率、诉中委托与协助调解成功率等指标作为考核诉调对接工作的重要指标,加强对诉调对接工作的激励和引导。

二是加强工作保障机制。

出台相关规范性文件,进一步明确诉调对接工作的内容、程序和任务,为诉调对接工作的深入开展提供完备的制度保障。

加强队伍建设,将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善做群众工作的人员充实到诉调对接工作办公室,为诉调对接工作提供高水平的人力保障。

主动及时向党委、人大、政府汇报或通报诉调对接工作情况,反映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争取重视、关心和支持,为诉调对接工作争取必要的政策保障。

积极与司法行政等部门共同商请财政部门,将诉调对接工作的相关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为诉调对接工作提供坚实的物质保障。

三是加强上下级之间、内外部之间的协作联动机制。

对于诉调对接案件,特别是群体性案件、涉及民生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院、庭领导亲自参与调解,形成案件承办人、合议庭、庭长、分管院长、院长共同参与、上下联动的调解机制。

安排专人联络基层法院、基层法院专人联络乡镇、社区调解员,实现三级纵向联网机制。

积极与信访局、司法局、妇联等相关部门调解员联络,实现
横向联网机制。

二、狠抓落实各项工作措施,全面推进诉讼过程与大调解机制对接工作
加强诉讼过程与大调解机制的对接,是深化诉调对接工作的重中之重。

全市两级法院将继续认真贯彻落实省法院、省司法厅、省联协办共同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诉讼调解与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机制衔接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全过程、多领域、深层次的推进诉讼过程与大调解机制的对接。

一是充分发挥立案庭和诉讼服务中心的职能作用,加强立案引导工作。

在立案前阐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优势,积极引导当事人选择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解决纠纷,使更多的纠纷在立案前得到有效化解。

二是继续加强与非诉讼纠纷解决组织的对接。

通过委托或邀请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人民调解组织、行政机关参与诉讼调解工作,努力在诉前、诉外解决矛盾纠纷;通过广泛开展法官进社区、进企业、进村镇活动,协助相关单位排查和化解矛盾纠纷;通过设立“巡回审判点”、“巡回调解点”、“诉讼服务站”等方式,就地开展审判和调解工作,努力将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化解在当地;通过“乡镇社区司法协理员”制度,延伸法律服务、排查矛盾纠纷、参与诉前调解、落实稳控措施,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纠纷;通过“和谐乡镇”、“和谐社区”共建活动,努力构建矛盾纠纷信息通报、重大案件
和群体性纠纷预警预防等工作机制和工作网络,最大限度的预防矛盾纠纷的发生。

三是扎实做好大调解机制的司法保障工作。

经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人民调解组织、行政机关以及其他诉讼外调解组织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及时依法予以确认;建立“诉讼绿色通道”,对涉及调解效力确认的案件,实行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切实树立和维护大调解机制的权威;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指导工作,充分发挥与司法行政部门沟通协调机制的作用,及时通报人民调解指导工作的开展情况;加大对人民调解员的培训力度,促进人民调解员调解工作水平的提高。

四是积极拓展诉调对接工作的领域。

在立案审判环节,将人民调解工作室的调解与立案调解、案件速裁等工作加以整合;在判后释明环节,邀请相关部门和人员协助法院共同做好解释说明工作;在执行工作环节,邀请相关部门和人员参与执行和解工作。

五是努力扩大诉调对接的案件范围。

积极探索在行政案件以及刑事自诉、轻微刑事、刑事附带民事等案件的审理中引入诉调对接机制,大力开展调解、协调工作,使更多的刑事、行政案件得到有效化解。

三、切实加强诉讼调解工作,夯实自身工作基础
调解实诉讼效益最大和社会效果最佳的纠纷解决方式,全市法院将紧紧围绕“案结事了”的目标,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工
作原则,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诉讼调解工作。

一是将调解结案作为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首选的结案方式。

除法律规定不得进行调解的案件,所有案件都要尽可能的开展调解工作。

特别是将事实认定难度大、法律规定不明确、矛盾容易激化、群体性纠纷等案件作为调解重点,充分利用调解手段化解矛盾。

二是正确处理好调解与判决的关系。

调解要实现“案结事了”,判决也要实现“案结事了”,哪种方式有利于这一目的,就选择那种方式,既不能不顾当事人的意愿强迫调解,也不能不顾办案效果,只求结案了事而草率下判。

三是坚持全员、全程、全面调解。

切实将诉讼调解的要求贯穿于案件审理的全过程,充分调动各方面力量合力做好诉讼调解工作,着力提高诉讼调解的实际效果,减少调解结案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和再审程序的数量,努力实现调解结案率、服判息诉率的“两上升”及涉诉信访率、强制执行率的“两下降”。

四、积极加强工作协调,努力提升诉调对接成效
“诉调对接”是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有效载体,但诉调对接工作涉及法院和相关行政机关、人民调解组织等多个部门,保证其有效运行,还需要社会各个方面共同参与和努力。

一是进一步推动诉调对接衔接机制运行制度化、常态化。

健全和完善与相关单位的信息沟通和共享机制、重大案件协调机制、工作互动交流机制。

二是进一步主动把诉调对接纳入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

各法院定期向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汇报或通报诉调对接工作的成效,分析研判诉调对接工作存在的困难和亟待解决的问题,积极争取党委、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的支持;积极完善诉调对接考核机制,争取在全市范围内将诉调对接工作实绩、万人诉讼率、涉诉上访率等纳入平安建设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考核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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