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合同书售楼处装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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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售楼处装修工程施工合同
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
签订日期:
广场售楼处装修工程
施工合同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本工程通过招标方式,并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确定由乙方承建,在甲乙双方自
愿以及完全清楚、理解本合同条款的基础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沈阳市有关规定,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工程项目
一、工程名称:
二、工程地点:
工程概况及内容:常发广场售楼处室内、外装修工程三、具体范围:售楼处室内、室外装修工程;售楼处消防验收手续办理及报批工程;城管、占道、卫生、公安等执法部门协调。
第二条工期管理
一. 工期
)开竣工时间:从年月日开工,年月日竣工,施工天数为日历天。
)竣工日期说明:合同约定工程承包内容全部完工、消防审批完毕并取得合法消防审批文件,通过招标人组织的竣工验收,并向招标人提交全部竣工档案。二. 甲乙双方在确定竣工日期时,已充分考虑可能出现的各种规模的雨雪、台风、高低温天气、停水、停电、市容执法等部门审批、消防改造审批、节假日、材料供货周期等因素在内。
三. 合同签订后在开工前,乙方向甲方报送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经甲方审核批准后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乙方必须按此进度计划施工。若因乙方原因拖延工期(包括节点工期),每拖延一天,扣除元天。
四. 如遇下列情况时,相应顺延工期:
1.如因遇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被迫停工时;
2.因甲方原因时,相应顺延工期。
第三条工程负责人
一、甲方指派为驻现场施工负责人履行甲方代表的职责,其代表甲方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
1、项目设计负责人负责对现场施工工艺,材料质量,技术处理,图纸变更等专
业技术问题的监督,解释及协调;驻现场施工负责人负责对现场施工的组织,工期安排,工种配合,施工质量等问题的监督,管理及总协调。
2、甲方代表的指令、通知以书面形式交给乙方代表,乙方代表在回执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甲方代表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乙方对甲方代表的指令应予执行。乙方认为甲方代表的指令不合理,应收到指令后小时内提出书面申告,甲方代表在收到乙方申告后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3、甲方代表按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提供所需指令、批件、图纸并履行其它约定的义务,乙方对甲方代表的指令、批件有异议,乙方可在接到指令、批件小时内书面通知甲方,甲方代表应在接到乙方书面通知后小时内书面回复,逾期视作认可。
二、乙方指派为现场施工负责人,代表乙方组织履行本合同的各项义务。
1、乙方的要求、请求和通知,须以书面形式由乙方代表签字后交予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2、乙方代表按甲方代表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依据合同发出指令
组织施工。
3、乙方应教育工人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防火、防盗,在工程施工中发生工伤等事故造成损失由乙方负责。
第四条工程价款及其支付与结算
一、本合同为总价包干合同。合同总价为:元人民币(大写:元整),其中消防手续办理及审批费用为:元人民币(大写:元整)
包干部分工作内容:市内售楼处室内、室外装修设计图纸包括的所有硬装工程项目的工作内容及消防手续办理、消防审批完毕,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主材费用(物料手册中所指定主材)、辅材费用(包括设计图纸中的主材之辅材)、人工费、机械设备费、运保费、管理费、规费、利润、税金、保险、风险、材料损耗及环卫、市容、环保、二次搬运、成品保护、消防手续办理及取得合法消防审批文件、各相关执法单位的协调配合等所需的施工、验收、手续办理、移交等费用和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中所采用的安全、技术措施等一切费用。包干部分金额结算时不做调整。
乙方未充分考察现场实际施工条件,而导致的窝工、费工及材料超额损耗等情况,结算时除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外,金额不再另行调整。
二、工程价款的支付(以下付款按照消防手续办理及审批所需金额外的合同总金额,即:元大写:元整。清单中消防手续办理所需的费用,在乙方取得合法消防审批文件并
交付甲方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
、合同签订且承包人进场后七日内,经甲方项目设计负责人及驻现场代表共同验收确认后,支付至合同约定总金额的;
、经甲方确认,工程形象进度完成%后,甲方支付至合同约定总金额的的%;、工程完工并经甲方项目设计负责人及驻现场代表共同验收确认后天内,支付至合同约定总金额的的;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结算后十日内支付至合同约定总金额的;
、剩余作为质量保证金,待二年保修期满后十日内支付清剩余尾款(无息);
、支付工程进度款时,乙方需提供等额发票;支付工程结算款时,支付工程全额发票。
三、工程结算
1.设计变更:甲方在乙方进场前已提供市内售楼处室内、室外设计图纸、物料手册,在施工过程中,甲方有权进行设计变更。如设计变更涉及工程量及造价调整,按下述原则执行:属于増项的,按下述第条原则结算;已有项目工程量变动超过原设计图纸±时,应予以调整,按下述第条原则进行结算。
2.乙方投标时清单漏项的,甲方认为已含在总价中,不予调整。
3.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的价格确定:《工程量清单报价表》中已有工程单价的,按已有单价执行;报价清单中没有的,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价格。
4.本合同结算依据,以甲乙双方签订的合同及附件为依据,以经甲方代表签字确认并加盖甲方公章的设计变更单、工程签证单及材料价格确认单为准。
5.清单中消防手续办理所需的费用,在乙方取得合法消防审批文件并交付甲方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
6.施工工艺及施工效果完全按甲方提供的施工图纸、物料手册及设计变更单为准,如未按图纸工艺要求施工及随意变更施工材料,结算时对其工程量进行全额扣罚。
第五条施工管理及安全文明施工
一、施工管理
1.开工前,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本项目工程设计施工图纸,并向乙方进行技术交底。乙方应学习和熟悉图纸,一天内编写施工组织设计提供甲方审批。并按规定做好施工准备。
2.乙方在本项目工程的全体管理人员从工程开工到竣工均须专职在岗,项目部管理人员以报交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人员为准。
3.甲方要求乙方施工组织设计中明确主要管理人员名单,包括项目经理、质检员和木工、泥工、水电工、油漆工等主要工种工长,报甲方批准,并与现场相符。
4.甲方有权对乙方现场的全部施工及管理人员进行监督,对不能满足甲方在工程质量、进度、安全及文明施工等方面要求的人员,有权要求乙方无条件撒换。乙方应在甲方规定期限内予以撤换,否则每人次扣罚元。
5.乙方根据现场土建尺寸,绘制深化设计图,报监理及甲方认可后施工。
6.施工中所有变更应以甲方提供设计变更为准,在施工中发生的变更应本着“文来文去”的原则,没有甲方确认的变更不能做为结算依据。
7.本工程实行周例会制度,乙方项目经理、质检员、各工种工长等人员及甲方相关人员必须按时参加每周工程例会、每周进度计划协调会和根据工程需要不定期召开的各种专项会议,因故不能参加的应提前小时向甲方提出申请并在获得甲方批准后方可缺席,乙方必须严格执行通过会议形成的各方认可的会议纪要。工程周报由乙方在每周工程例会前一天报送甲方,周报包括本周计划和上周完成工作、未完成情况说明(包括拟采取措施、最终完成时间);《下周施工计划》必须具体、详细,包括人力安排、增加人力的来源、工程量等。乙方应准时报送以上资料,否则甲方有权不予支付本期进度款或顺延支付时间。甲方另行通知可不予上报时,乙方方可免除上报。
二、安全文明施工
1.乙方应按建设部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组织施工,乙方施工场地管理人员要保持场地整洁,并派专人负责清洁卫生,服从甲方代表指挥、考核;若不能符合甲方要求,甲方将指定专人开展清洁工作,费用由乙方承担。
2.施工材料进场后缷放地点必须由甲方指定,严禁堆放在公用部位。施工中产生的垃圾必须清运到甲方指定地点,做工完场清,严禁乱扔乱倒,否则发现一次给予伍佰元处罚。
3.乙方落实指定责任人及辅助人员(含专职清洁人员)负责外围环境、公共部位和室内的清洁工作,并须制定相应的环境保洁管理规定,与施工组织设计一同上报甲方。
4.乙方必须配置足够的消防器材(不少于二个灭火器)。
5.乙方必须按照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规定,严禁出现高空抛物和随地大小便现象,发现一次罚款人民币伍佰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