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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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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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法规

2Z201010 建造师管理制度

一、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概述

二、考试与注册概述

三、注册

四、执业

五、监督管理

一、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概述

(一)1834年起源于英国

(二)2002年12月5日《暂行规定》,标志我国建造师制度的确立。

(三)2007年3月1日《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该制度的具体的规定出台。

(四)等级分为一级与二级。

二、考试与注册概述

(一)何为注册建造师(两个条件缺一不可)

1.通过考试——建造师资格证书

2.通过注册——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

(二)无资格证书和注册证书的人

1.不得担任大中型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注意,小型项目)

2.不得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

三、注册

(一)注册程序与管理机构

(二)注册申请

(三)不予注册的情形

(四)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的情形

(五)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情形

(一)注册程序与管理机构

1.具有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的人员通过单位提出申请

2.由省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和审批

3.具体审批程序由省级建设主管部门确定

4.批准注册的,核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5.在核发证书后30日内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二)注册申请

1.初始注册

2.延续注册

3.变更注册

4.增项注册

1.初始注册

(1)条件(四条件)

①有证书——资格证书

②有工作——受聘于单位

③符合要求——继续教育

④没有情形——无不予注册情形

(2)时间要求

①资格证书签发3年内

②逾期必须满足继续教育要求

2.延续注册

(1)注册有效期满后继续执业的注册

(2)时间在原注册期满30日前

(4)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3年

3.变更注册

(1)变更执业单位

(2)变更后仍延续原有注册有效期

4.增项注册

(1)增加执业专业

如原注册为建筑工程,现要增加公路专业的。

(2)提供相应的资格证书

(三)不予注册情形

(1)不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2)受聘于两家以上单位;

(3)继续教育不合格;

(4)正受刑事处罚;

(5)因执业活动受刑事处罚后,不满5年;

(6)其它原因受处罚后,不满3年;

(7)被吊销注册证书后,不满2年;

(8)注册前3年内担任项目经理,发生过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的;

(9)受聘单位不符合条件的;

(10)年龄超过65周岁;

(11)其他。

(四)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的情况

(1)单位破产;

(2)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

(3)单位被吊销或撤回资质证书;

(4)解除聘用关系;

(5)期满未延续注册的;

(6)年龄超过65周岁;

(7)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能力;

(8)其他。

(五)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情形

(1)印章失效;

(2)撤销注册证书;

(3)吊销注册证书;

(4)受刑事处罚;

(5)其他。

四、执业

(一)执业范围

(二)权利与义务

(三)执业工程规模标准

(一)执业范围

1.执业范围

(1)任项目经理

(2)从事其他施工的管理活动

(3)法律规定的其他业务

(4)一级建造师,可担任特级、一级建筑资质的企业的施工项目经理(5)二级建造师,可担任二级、二级以下的建筑资质的企业的施工项目经理

2.受聘单位的要求

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

3.对岗位的要求

(1)不能同时担任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项目的项目经理

(2)工程施工管理以及质量合格文件,必须有建造师的签字与印章

(3)除进行施工管理外,还可以从事建设工程技术经济咨询与服务

(二)权利与义务

1.注册建造师的权利(8条)

(1)使用注册建造师的名称;

(2)在规定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

(3)在本人执业活动中形成的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4)保管和使用本人注册证书、执业印章;

(5)对本人执业活动进行解释和辩护;

(6)接受继续教育;

(7)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8)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述。

2.注册建造师的义务(7条)

(1)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恪守职业道德;

(2)执业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3)保证执业成果的质量,并承担相应责任;

(4)接受继续教育,努力提高执业水准;

(5)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等秘密;

(6)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7)协助注册管理机关完成相关工作。

3.注册建造师不得有以下行为(9条)

(1)不履行注册建造师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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