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暂行办法
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文件中铁建工安监〔2023〕694号关于印发《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集团所属各单位:《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已经集团公司2023年第16次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层级:二级密级:中铁建工内部公开制定日期:2023-10-27有效期:长期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促进企业持续稳定、安全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环保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各层级单位(包含集团公司;分子公司、国际事业部、J民R合中心、工程建设指挥部;区域公司;项目部)。
第三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坚持以人为本,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
遵循“依法依规、严肃客观”“四不两直、雷厉风行”“理直气壮、铁腕治安”“预防为主、服务基层”的原则。
第二章机构'人员及职责第四条各层级单位必须按照国家、行业、上级单位有关规定,设置安全总监和专职部门,配备专职人员。
基层作业班组和分包单位应当配备专(兼)职安全员。
(一)根据企业资质和项目规模情况,配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不含质量、环保等其他业务人员)(附件1)。
(二)施工类、“投资+施工”类公司专职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人员配备标准(附件2)配置相关管理人员,所有具有生产管理职能的区域公司必须配备至少2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人员数量要与项目数量相匹配。
(三)勘察设计类、科技研发类单位从业人员2100人,本部应独立设置专职监管部门,并至少配备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100人,本部至少配备1名兼职监管人员。
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办法(暂行)

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检查考核评价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工作,依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生产考核工作在集团公司业绩考核管理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本办法中非主要责任指承担管理、次要和一定责任;自然灾害事故等级参照国务院493号令中安全生产事故等级划分。
第二章考核评价第四条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考核根据各公司经营领域不同采用不同的考核评分体系,并实行责任事故一票否决。
(一)主业为建筑施工的发生以下事故连续两年不得评选安全生产先进企业:承担主要责任的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承担主要责任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超过控制指标。
承担非主要责任的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超过2起。
瞒报、谎报、漏报安全事故或发生其它造成重大影响的事故。
(二)主业为非建筑施工的发生以下事故连续两年不得评选安全生产先进企业:承担主要责任的一般生产安全死亡事故。
安全生产重伤事故超过2人次(设备制造类超过3人次)。
承担非主要责任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瞒报、谎报、漏报安全事故或发生其它造成重大影响的事故。
第五条安全生产考核评价采取考核评分制,标准分均为200分。
(一)投资、勘察设计类企业安全生产考核评价使用附表1;(二)建筑施工类企业安全生产考核评价使用附表2;(三)设备制造类企业安全生产考核评价使用附表3;第六条评分表采用单表设基准分,单项不设基准分,单表基准分减去单项所扣分即为本表得分,单表不得负分。
第七条安全事故归属划分原则。
(一)分包单位发生的安全事故,按事故责任划分。
事故主要责任是发包单位的计入发包单位;事故主要责任是分包单位的计入分包单位。
(二)联营体发生的安全事故,按联营体的属性划分。
属于紧密性联营体的,按联营份额比例计入相应的母体单位;属于松散型联营体的,计入发生事故的联营成员所在的母体单位。
(三)临时用工发生的安全事故,以劳务合同为依据,计入用人单位。
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最新版)

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集团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广大员工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集团生产经营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及所属全资、控股企业(以下简称集团各级企业)的安全生产及其相关安全管理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集团各级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强化和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集团各级企业应当依法接受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及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
集团对所属企业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促进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第六条安全生产管理目标:(一)建立安全生产责任明确、关系顺畅、制度齐全和有效运行的安全管理体系,形成安全生产的长效管理机制。
(二)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行安全管理、操作行为、设施设备、作业环境标准化,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和事故防范能力。
(三)控制一般事故,杜绝较大事故及人身死亡事故、10人以上重伤事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安全事故及重大环境污染事件。
第二章管理体制和职责第七条集团按照“统一领导、落实责任、分级管理、全员参与”的原则,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将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覆盖到企业全体职工和岗位及全部生产经营和管理过程。
第八条集团各级企业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建立以企业主要负责人为核心的安全生产领导负责制。
(一)集团各级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全面履行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职责:1、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规章制度、操作规程;2、定期研究安全生产工作,每年向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接受监督;3、保证安全生产投入及有效实施;4、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5、督促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时消除事故隐患;6、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报告和处理生产安全事故;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集团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集团安全生产管理办法随着工业化的不断发展,安全生产已经成为企业不可忽视的重要环节。
对于集团公司而言,由于涉及的业务范围广泛、下属单位众多,建立一套科学、系统的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尤为重要。
本文将提供一个集团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范本,以供参考。
集团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应当明确安全生产的总体目标。
这包括确保人员生命安全、保护企业资产不受损失、保障生产过程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以及维护企业良好的社会形象。
为了实现这些目标,集团公司需要制定一系列具体的管理措施。
一、组织架构与责任集团公司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
通常,这包括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由公司高层领导担任主任,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制定安全生产政策和监督管理工作。
同时,各子公司也应设立相应的安全管理岗位,负责具体执行集团的安全管理规定。
二、安全生产制度建设集团公司需制定一系列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安全生产责任制、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应急管理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等。
这些制度应当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具有可操作性,并定期进行评估和更新。
三、安全教育与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是预防事故的关键。
集团公司应定期组织安全教育和培训,确保每位员工都能掌握必要的安全知识。
对于特殊岗位的员工,还应提供专门的技能培训。
四、事故隐患排查与治理集团公司应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机制,定期对生产设备、作业环境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
同时,应鼓励员工积极参与隐患排查,形成全员参与的安全管理氛围。
五、应急管理与事故处理面对可能发生的安全事故,集团公司必须制定应急预案,并进行定期的演练,以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一旦发生事故,应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妥善处理事故,减少损失,并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六、监督检查与持续改进集团公司应建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机制,定期对下属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检查评价。
通过监督检查,可以发现问题、总结经验、提出改进措施,形成闭环管理,不断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煤矿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办法(三篇)

煤矿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办法煤矿集团公司是煤矿行业的重要组织形式,在确保煤矿生产安全方面承担着重要责任。
为了加强和改进煤矿集团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确保煤矿行业安全生产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煤矿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办法》。
一、总则(一)为了加强对煤矿集团公司的安全生产责任的落实和管理,建立科学规范的安全生产责任制,防范和减少事故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国有和非国有煤矿集团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
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建立(一)煤矿集团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责任人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二)煤矿集团公司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工作并监督检查。
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当有相应资格和专业素质,并定期接受安全生产培训。
(三)煤矿集团公司的董事长(或总经理)为最高安全生产责任人,负责全面组织、领导和监督安全生产工作。
董事长(或总经理)应当制定煤矿集团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目标和工作计划,并确保其有效执行。
(四)煤矿集团公司的各级责任人应当根据职责和权限,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各级责任人应当制定本职责相关的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检查落实情况并及时通报。
三、安全生产责任的明确(一)煤矿集团公司应当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的权益、义务和追责制度。
煤矿集团公司的董事长(或总经理)等领导干部应当积极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对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二)煤矿集团公司应当建立一套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明确各级责任人的安全生产职责和权限,实行岗位责任制和层级责任制,确保安全生产工作有序进行。
(三)各级责任人应当对其所属部门或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实施情况、预警和应急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评估和追究。
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企业各类安全行为,确保企业财产及员工的人身财产安全,保障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安全、有序地开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集团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各职能机构、子企业、分支机构及集团下设的各类性质的单位(以下简称集团下属各单位)。
对外出租的门店,除在合同中规定履行安全的义务外,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进行管理或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未能涵盖的安全内容,参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其它管理规定,或比照本办法与之相近似的规定执行.第四条集团公司设立安全保卫机构,负责全集团日常安全检查管理工作,制定安全管理规定以及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制定安全操作规程,检查处理违反本办法及有关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行为。
第五条集团公司安全保卫机构,应针对全集团安全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检查。
对检查出的问题要随时进行惩处,对遵守安全规定、重视安全管理或对安全管理工作有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第六条集团下属各单位除执行集团制定的安全制度规定外,还要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完善或制定安全保卫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设置专兼职安全员,负责本单位安全管理及制度的检查和落实。
第七条为预防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汲取安全经验教训,最大限度地减少集团公司财产和员工的损失和伤害,当发生火灾及重大伤亡事故时,负伤者和最先发现的人必须立即上报本单位领导人,同时用电话或其它快速方式报告集团安全保卫机构直至集团主要领导.重大火警我们无力扑灭时,应先立即拨打119求救,再报直接领导.发生事故单位的领导人必须立即赶赴现场,会同安全保卫机构分析事故原因,按照“三不放过”,即:找不到原因不放过;本人和群众受不到教育不放过;没有制定出防范措施不放过的原则,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章消防安全第八条本集团公司属重点防火单位,必须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安全第一,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做好消防防范,排除消防隐患,确保集团公司人员、财产安全。
国资委安全生产管理暂行管理办法

国资委安全生产管理暂行管理办法国资委安全生产管理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节基本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了加强国资委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保护国家资产安全和员工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暂行管理办法。
第二节适用范围本暂行管理办法适用于国资委直属企业及其控股企业,包括非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和其他经济组织。
第三节安全生产责任国资委作为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对所属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监督责任。
企业主要负责人是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第四节安全生产组织机构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组织机构,明确责任、权限和工作分工,确保安全生产工作得到有效管理和运行。
第五节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企业应制定和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工作有条不紊进行。
第六节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企业应加强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和管理,建立安全生产信息化系统,提高信息化水平,为安全生产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第七节安全生产培训与教育企业应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培训与教育,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减少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第八节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估企业应建立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和评估制度,发现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九节事故应急管理企业应建立健全事故应急管理制度,规定事故应急预案、救援措施等,确保在事故发生时能够迅速有效应对。
第十节安全生产奖惩措施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对安全生产工作成绩突出的个人和单位进行表彰奖励,对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安全事故责任人等进行惩处。
第二章安全生产标准第一节安全生产标准制定国资委及其所属企业应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和行业标准,制定适合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确保生产活动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第二节安全生产标准落实企业应落实安全生产标准,加强对标准的宣传和培训,确保员工了解并按照标准进行生产活动。
第三章安全生产监管第一节监督检查国资委及其授权的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应对所属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安全生产工作得到有效监管。
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暂行办法

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进一步理顺安全管理关系,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安全管理行为,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促进公司生产经营的稳步发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浙江省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国家现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的实际制订。
第三条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坚持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公司安全生产管理目标:(一)公司和所属单位建立安全生产责任明确、关系顺畅、制度齐全,并有效运行的安全管理体系,形成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二)公司和所属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健全,有一支数量足、素质高的满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要求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队伍;(三)杜绝较大及以上人身伤亡事故。
第五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一)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强化治本的原则;(二)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三)分级负责、分专业系统管理的原则;(四)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施工、谁负责的原则;(五)依法管理,有章必行,违规必究的原则;(六)一票否决,事故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所属各单位。
第二章管理体制和职责第七条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按照“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分专业管理、全员参与”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分级明确安全生产责任。
第八条公司建立以主要负责人为核心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二)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应指定一名主管生产的副职为安全生产工作的主管责任人。
主管责任人应当认真贯彻、落实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的部署和安排,统筹协调和综合管理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管理领导责任。
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办法一、总则(一)为了加强集团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明确各级领导、各部门和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障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公司的稳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结合本集团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所属各子公司、分公司、项目部等单位(以下统称“各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
(三)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二、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一)集团公司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明确各级领导、各部门和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安全生产责任网络。
(二)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是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统筹协调、指导监督集团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
安委会主任由集团公司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集团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各部门负责人和所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
(三)集团公司主要负责人是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集团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四)集团公司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是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对集团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各单位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五)集团公司各部门按照“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对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三、各级领导的安全生产职责(一)集团公司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4、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宁波市国资委关于印发市属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国资委关于印发市属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6.17•【字号】•【施行日期】2009.06.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宁波市国资委关于印发市属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属企业:现将《市属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六月十七日市属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督促市属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市属企业职工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参照《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属企业,是指宁波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企业。
第三条市属企业应当依法接受安监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市国资委按照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权力、义务和责任,对市属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一)督促市属企业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二)督促市属企业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对企业负责人的安全业绩考核;(三)依照有关规定,参与或者组织开展对市属企业的安全生产检查,督促企业落实各项安全防范和隐患治理措施;(四)参与市属企业较大以上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应急救援,并根据管理权限,负责落实事故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五)督促企业做好统筹规划,把安全生产纳入企业发展规划,保障职工健康与安全,切实履行社会责任。
第四条对市属企业安全生产实行分类管理。
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法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和管理,促进安全生产持续稳定发展,确保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内部各个单位及其所属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三条安全生产是集团公司的重要职责,是每个员工义务与责任。
集团公司将安全生产放在首位,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全面推行安全风险评估和管理。
第四条集团公司设立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全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领导和协调。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制第五条集团公司设立安全生产联络员制度,每个单位设立一名安全生产联络员,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六条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责任人,明确安全职责,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控和考核。
第七条安全生产工作中应当明确部门、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员工在接到任务时,应当明确任务的安全要求,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操作。
第三章安全风险评估和管理第八条集团公司各单位要建立安全风险评估和管理制度,对单位内部的各种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排查,制定整改措施,及时消除隐患。
第九条集团公司要配备专业的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对各单位的安全风险评估和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控。
第十条安全风险评估和管理工作要进行定期的检查和评估,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持续性和稳定性。
第四章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第十一条集团公司要加强对员工安全意识的教育,定期组织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责任感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十二条集团公司要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员工在紧急情况下的决策能力和应对能力,确保在突发事件中能够迅速稳定情况,并保护好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五章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第十三条集团公司设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委员会,负责对各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四条对于违反安全生产规定,发生安全事故的单位和责任人,将依法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要给予相应的处罚。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办法(精)

附件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明确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系统各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共同做好集团公司系统安全生产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各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专业公司(以下简称分子公司,各直属企业,各基层企业(包括多种经营企业。
第三条安全生产责任制是企业各级领导、各级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等及职能部门,在管理和作业过程中应履行的安全生产职责,以及对各岗位履职尽责要求与考核的集成。
第四条本办法规定集团公司系统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的原则、基本要求、责任界面划分、编制程序与内容、责任落实与追究。
第五条安全生产责任制应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坚持分级管理、责任到人、职责分明、以责论处的原则。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六条各企业应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主任由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担任。
第七条“党政同责”指企业各级党、政组织共同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领导责任,其班子成员按照职责分工分别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行政正职外出离开本地期间,企业主持工作的负责人是安全生产责任的第一委托人,行使行政正职的安全生产职责。
第八条“一岗双责”指企业各级党政领导班子成员职务对应的岗位,既要履行业务工作的职责,又要履行安全生产工作的职责。
各级行政副职(安全总监履行分管(协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责任,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对行政正职负责。
总工程师对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技术领导责任,对行政正职负责。
第九条各企业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各项生产经营工作的同时,应把安全生产工作贯穿生产经营的全过程。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委派办法(暂行)

第二条实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委派制,旨在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队伍建设,加强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保障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大胆开展工作、全面履行职责,为逐步实现安全总监制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六条项目安全主管或安全部门负责人的工作对项目经理和上级安监部门负责。
第七条项目安全主管或安全部门负责人的级别待遇不得低于项目同级或同类人员的待遇水平。
第八条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全主管或安全部门负责人任职条件:
1、有五年以上的现场施工经验;
2、经过省(地级市、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培训,并考核合格,持有有关培训合格证书;
第十六条各单位应将安全管理委派人员名单和基本情况及时报送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备案。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反馈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拟制
审核
批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各工程局(厂)、控股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四条各单位负责对其直接管理的投资建设项目和施工项目委派安全主管或安全部门负责人,并授权委托各二级单位负责对其主管的在建施工项目委派安全主管或安全部门负责人。
第五条项目安全主管或安全部门负责人由本单位(或二级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聘任、委派。
第十一条 参加项目领导班子生产、经营工作会议,对领导班子的决策提出安全方面的建议和要求。
第十二条安全管理委派人员的工作职责:
1、贯彻和宣传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执行集团公司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2、组织制定项目安全生产工作计划、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并贯彻实施;
金隅集团巜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规定,严禁超范围

金隅集团《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规定,严禁超范围一、目的加强公司生产工作的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员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公司事业的发展。
二、范围:公司所有部门三、组织机构与职责1.公司成立由生产部经理任组长,各部门主管为成员的安全生产办公室,其主要职责是:①研究制订生产技术措施和劳动保护计划。
②制定修订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对这些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③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防止职业危害的措施并监督执行。
④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公司的劳动防护用品,保健食品发放标准并监督执行。
⑤监督日常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
⑥遇有特紧急的不安全情况是有权指令停止生产并立即报告上级研究处理。
⑦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协助有关部门搞好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和专业培训。
⑧参加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大修工程的设计文件和工程验收及试运转工作。
⑨参加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
负责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协助有关部门提出防止事故的措施,并督促其按时实施。
⑩对公司外部的信息,和基层情况上传下达,做好信息反馈工作。
2.公司部门必须成立安全生产小组,负责:①对本公司的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
②制定安全生产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
③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④贯彻执行安全办的各项安全指令,确保生产安全。
3.安全小组组长由各部门主管担任,并配合兼职安全生产管理员(一般由主管助理担任)各楼层,生产车间要配备一名不脱产的安全员(保安组为当然安全监督小组)4.安全生产责任人:董事长是本公司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分管生产的主管和兼职安全生产管理员,是本公司安全生产的主要负责人。
5.各级工程师和技术人员在审核、批准技术计划方案、图纸及其他各种技术文件时,必须保证安全技术和劳动卫生技术运用的准确性。
6.各部门必须在本职业务范围内做好安全生产的各项工作。
7.各生产部门安全生产管理上要协助本部门主管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处理本部门安全生产日常事务和安全生产检查监督工作。
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管理办法一、总则(一)为加强集团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保障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公司的稳定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结合本集团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管理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各子公司、分公司、项目部等单位(以下统称“各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三)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安全生产工作落到实处。
二、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及职责(一)集团公司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作为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机构。
安委会主任由集团公司董事长担任,副主任由总经理担任,成员包括各副总经理、各部门负责人以及各单位主要负责人。
安委会的主要职责包括:1、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研究制定公司安全生产方针、目标和战略规划。
2、审议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重大安全技术措施。
3、研究解决公司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协调各单位之间的安全生产工作。
4、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评估和考核工作,对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督促整改和处罚。
(二)集团公司设立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作为安委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公司安全生产的综合管理工作。
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1、起草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执行。
2、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操作技能。
3、负责公司安全生产事故的统计、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分析事故原因,总结经验教训,提出防范措施。
4、对各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督促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措施。
(三)各单位应当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作为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机构。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办法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办法附件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明确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系统各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共同做好集团公司系统安全生产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各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专业公司(以下简称分子公司),各直属企业,各基层企业(包括多种经营企业)。
第三条安全生产责任制是企业各级领导、各级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等及职能部门,在管理和作业过程中应履行的安全生产职责,以及对各岗位履职尽责要求与考核的集成。
第四条本办法规定集团公司系统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的原则、基本要求、责任界面划分、编制程序与内容、责任落实与追究。
第五条安全生产责任制应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坚持分级管理、责任到人、职责分明、以责论处的原则。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六条各企业应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主任由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担任。
第七条“党政同责”指企业各级党、政组织共同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领导责任,其班子成员按照职责分工分别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行政正职外出离开本地期间,企业主持工作的负责人是安全生产责任的第一委托人,行使行政正职的安全生产职责。
第八条“一岗双责”指企业各级党政领导班子成员职务对应的岗位,既要履行业务工作的职责,又要履行安全生产工作的职责。
各级行政副职(安全总监)履行分管(协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责任,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对行政正职负责。
总工程师对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技术领导责任,对行政正职负责。
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法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保障集团公司的安全生产,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防范事故的发生,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集团公司各级领导层应当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明确安全生产的责任和义务,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第三条:集团公司应当制定并向全体员工传达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和标准,确保员工了解安全生产有关规定和制度。
第四条:集团公司应当制定灾害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够及时、有效地采取措施。
第五条:集团公司应当建立安全检查制度,定期对各级部门、项目和工地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六条:集团公司应当对员工进行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确保员工在工作中遵守安全规定。
第七条:集团公司应当建立事故和隐患上报制度,员工如发现事故和隐患应立即向上级报告,不得隐瞒和掩盖。
第八条:集团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对于安全生产工作表现突出的个人和集体进行嘉奖,对于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的个人和集体进行处罚。
第九条:集团公司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对全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综合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
第十条:集团公司应当建立安全事故记录及事故调查制度,对发生的安全事故进行详细记录,并成立专门的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查明事故原因,并采取措施防止再次发生。
第十一条:集团公司应当与相关政府部门和社会力量积极合作,共同推动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提高全社会对安全生产的关注度。
第十二条:集团公司内设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具体指导和监督各级领导层和员工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三条:对于违反安全生产规定和制度,导致事故发生的个人和集体,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十四条:集团公司所有员工都应当严格遵守本管理办法,增强安全意识,积极参与安全生产工作,共同维护好集团公司的安全生产环境。
第十五条: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集团公司应当及时向全体员工宣传颁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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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进一步理顺安全管理关系,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安全管理行为,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促进公司生产经营的稳步发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浙江省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国家现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的实际制订。
第三条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坚持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公司安全生产管理目标:(一)公司和所属单位建立安全生产责任明确、关系顺畅、制度齐全,并有效运行的安全管理体系,形成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二)公司和所属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健全,有一支数量足、素质高的满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要求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队伍;(三)杜绝较大及以上人身伤亡事故。
第五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一)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强化治本的原则;(二)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三)分级负责、分专业系统管理的原则;(四)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施工、谁负责的原则;(五)依法管理,有章必行,违规必究的原则;(六)一票否决,事故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所属各单位。
第二章管理体制和职责第七条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按照“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分专业管理、全员参与”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分级明确安全生产责任。
第八条公司建立以主要负责人为核心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二)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应指定一名主管生产的副职为安全生产工作的主管责任人。
主管责任人应当认真贯彻、落实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的部署和安排,统筹协调和综合管理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管理领导责任。
(三)其他负责人是分管工作范围内安全生产主管责任人,应按照分工抓好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九条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是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机构,由集团公司领导班子、各部室、各所属单位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全面负责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研究制定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和劳动保护计划,实施安全生产检查和监督,调查处理事故等工作。
第十条投资发展部是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职能部门,负责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并对各所属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指导、监督与检查。
第^一条各所属单位必须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并针对各自单位行业安全管理规范要求制定相应安全管理制度,负责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实施安全生产日常检查,贯彻执行“安委会”的各项安全指令,确保生产安全。
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长由各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并按规定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的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持证上岗。
第十三条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各级工会应适时组织职工代表对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是否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工会有权要求纠正并提出合理化建议和举报事故隐患。
第三章管理制度第十四条集团公司根据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要求,并结合各所属单位生产经营实际,与各所属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
各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的当然签约人。
各所属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将本单位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层层分解落实,细化到部门、班组及各岗位,实现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全覆盖。
第十五条《安全生产管理目标责任书》在当年年初签订,在当年度的《安全生产管理目标责任书》签订之前,上一年度的《安全生产管理目标责任书》自动延续有效。
第十六条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实行过程和结果的双重考核,集团公司投资发展部、各责任单位应做好相应《安全生产管理目标责任书》的落实督查与日常管理,确保全面实现各项安全生产控制目标。
第十七条集团公司各所属单位应当加强制度管理。
(一)严格贯彻国家、地方或行业的强制性技术标准与规定,制订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与操作规程,并适时修订。
(二)将安全教育培训、安全例会、安全检查等工作规范化、常态化,并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
第十八条集团公司各所属单位应当加强现场管理。
(一)积极引进安全标准化作业等管理方法和手段,不断提高现场管理水平,减少和杜绝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二)加强燃气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的巡查与保护,落实巡查力量,实时监测供气系统安全运行状况,出现险情应及时排除。
(三)加强工程建设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施工现场安全技术交底应完整而且符合现场特点,施工现场用电、围护及其他安全保护措施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四)加强消防安全管理,配置有效的消防设施、器具,保持安全疏散通道畅通,严禁“三合一”现象,做好消防安全宣传,提高职工消防安全素质和自防自救能力。
(五)各所属单位将生产经营场所、项目及设备发包或出租给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他方,应当订立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
(六)投资项目建设期间,投资控股单位或委托管理单位应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负责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严格选择资质满足要求、业绩良好的承包商,组织建立业主、设计、监理、施工各负其责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检查督促承包商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保证项目的顺利进行。
(七)投资项目运营后,投资单位或委托管理单位及分管科室应监督投资运营项目(公司)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严格进行安全生产管理。
第十九条集团公司各所属单位应当加强职业健康管理。
(一)各所属单位与职工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职工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并依法为职工办理工伤社会保险以及每年一次的健康体检,并建立健康档案。
(二)各所属单位有义务如实告知,职工有权利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三)各所属单位必须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规范使用。
第二十条集团公司各所属单位应当加强职工教育培训。
各所属单位应积极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活动,通过安全培训、安全技能比武等手段,提高职工安全素养和技能。
(一)三级安全教育。
各所属单位应当对包括新职工、实习生、勤杂工及临时务工人员等在内的全部工作人员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并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
(二)安全技能培训。
各所属单位应当组织开展安全知识与岗位业务技能培训工作,使岗位从业人员岗位知识与操作技能达到规定要求。
(三)特种作业培训。
严格执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一条集团公司各所属单位应当加强安全应急管理。
(一)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的特点,制订各类事故处置应急预案, 并定期开展预案评审与演练。
(二)各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适时更换增补,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使用。
第二十二条集团公司各所属单位应当加强安全台账与信息报送管理。
(一)各所属单位对涉及安全检查、整改、教育、培训、会议、技术交底、设备设施巡查、检修保养、安全信息传递和事故处理等环节,应当建立真实、完整和动态的记录或台帐,为加强安全管理提供数据与信息。
(二)各所属单位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向集团公司上报各类安全信息与报表。
第四章检查与整改第二十三条安全检查的主要内容是查组织领导、查思想、查制度、查管理、查现场、查措施、查教育、查纪律、查隐患整改。
第二十四条安全检查实行综合检查、专项检查和特殊时段检查相结合。
(一)综合检查主要包括:部门和班组对安全工作所进行的日查、周查和月查;各所属单位每月开展不少于一次的安全生产检查;集团公司每季度组织不少于一次的安全生产检查。
(二)专项检查是指为排查治理某一重点领域或环节的事故隐患而组织开展的专项安全生产检查活动。
(三)特殊时段检查是指在重大活动、节假日、异常天气等时段开展的安全生产检查活动。
第二十五条各所属单位应当积极配合集团公司及其他上级安全管理机构对本单位的安全检查,不推诿、不敷衍、不作假,不得拒绝和阻挠。
第二十六条安全检查中发现的各类事故隐患,有关责任单位或部门要确定人员、确定措施、确定期限及时整改。
第二十七条各级安全检查组向事故隐患责任单位开具《安全检查整改通知书》的,责任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任务,并将整改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安全检查整改通知书》签发单位或部门。
如不能按期整改的的,也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安全检查整改通知书》签发单位或部门说明原因。
第五章事故等级及调查第二十八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结合集团公司实际,系统内的生产安全事故分为以下等级:(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者10人以上重伤,或者2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或者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一级重大事故:造成2人死亡并有人员负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事故;二级重大事故:造成2人死亡,或者1人死亡并有人员负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150万元以下的事故;三级重大事故:造成1人死亡,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重伤,或者3人以上轻伤,或者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一级较大事故: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事故;二级较大事故:造成5人以上轻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事故;三级较大事故:造成3人以上5人以下轻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轻伤、3人以上轻微伤,或者1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一级一般事故: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轻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事故;二级一般事故:造成3人以上轻微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2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事故;三级一般事故:1人以上3人以下轻微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2 万元以下的事故。
(本条款所称的“以上”包含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第二十九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在30分钟内口头报告、24小时内书面报告集团公司安委会和安全生产分管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