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得体会:构建生态环境高质量发展的激励与约束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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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得体会:构建生态环境高质量发展的激励与约束机制

改革开放以来,X生态文明建设水平逐渐提高,但资源消耗和污染物产生强度仍较高,生态环境质量未得到实质性改善,绿色生产、生活、消费方式尚未形成,环境执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生态补偿机制不健全,有利于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的生态文明制度尚未系统建立。X生态环境的高质量发展,需要在不断完善地方政策法规体系的基础上,充分运用正向政策与法律激励、反向政策与法律激励等政策工具,构建X生态环境高质量发展的激励与约束机制。

正向政策与法律激励:构建生态环境高质量发展的激励机制

正向政策与法律激励,即政府通过建立和完善政策与法律激励制度,对某种或某类市场行为配置正向法律利益,鼓励居民按照政府鼓励的政策与法律制度进行某种或某类经济行为。X生态环境的高质量发展,需要激发市场主体创造活力,综合运用法律、经济以及必要的宏观调控手段,加强体制协调,形成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的合力,从而构建X生态环境高质量发展的激励机制。

增强财政投入的政策引导性。良好的生态环境是最公平的公共产品,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自然资源价格扭曲、环境成本没有内部化,是我国环境污染形势严峻、生态系统退化的重要原因,也是需要政府发挥作用的领域。应综合运用价格、财税、金融等经济手段,加大对生态文明建设科技研发、推广运用的公共财政投入,通过财政补贴,引导居民退出那些不宜居住、生态脆弱地区,既利于生态系统的自然恢复,也利于公共财政的可持续性。增加生态文明建设的公共财政投入,保证用于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公共财政投入占GDP的比重不断增加,增长比例高于同期财政收入增长。同时,避免对社会资金产生“挤出”效应,将绿色产品纳入政府采购清单,扶持和培育生态产品市场。

梳理优惠补贴政策。修订“最低价中标”等易导致“优汰劣胜”的政策,取消不利于绿色化的补贴政策,避免政策执行走样。一些地方采取土地优惠、税收优惠、财政补贴、降低环保标准等政策措施招商引资,结果却是“污染转移”,招来了大量的高能耗、重污染企业,加剧了产能过剩。一些资源综合利用激励政策,在促进相关产业发展的同时,产生了“废物收费”效应,与国际通行的“排污付费”原则相悖,作为“经济人”的企业会选择被罚款而不是污染治理。

促进生态权证交易。解决一些地区“端着绿水青山的金饭碗讨饭吃”的问题,应赋予生态环境一定的经济价值。例如,以某个年份为起点,将森林蓄积量、二氧化碳吸收量等的变化折成可交易的生态权证,经第三方监测、认证和市场交易,让生态环境保护者获益。创建资源环境市场,建立节能量、碳排放权、排污权、水权等交易制度,促进交易市场的发展。由于多方面原因,“谁污染谁治理”的环境经济政策执行效果并不理想,一些地方甚至出现了“光污染、不治理”的情形。针对此类现象,可以用有关生态权证交易许可的政策措施,对于超额完成生态保护指标的企业,经由第三方监测、认证后,可与需要此类排放排污指标的企业进行市场交易,以获得经济奖励,从而激励企业保护环境,节约生态资源。

推动生态扶贫,绿色致富。以消除贫困、修复生态、保护环境、改善民生为“生态扶贫、绿色致富”的出发点,以江淮生态经济区为示范区,构建具有区域特色的生态产业体系。抓好“生态扶贫、绿色致富”的政府服务,打破技术分散和封闭的状态,在政府部门门户网站建设“先进技术信息共享平台”,让有需求的企业找到适用技术,让先进技术找到适用的企业,提高先进适用技术转化率和普及率。强化政府服务,政府搭台,企业交流,组织经验交流会和现场推广会,积极宣传先进技术及其应用带来的巨大资源、经济、生态和社会效益,表彰先进典型。

完善生态补偿机制。不断完善生态补偿政策,提高生态补偿标准,丰富生态补偿方式,制定农村秸秆回收利用补偿政策、清洁能源替代使用补偿政策、生态林建设中失地农民的生态补偿政策、船舶临港岸电的电价补偿政策以及对海水淡化企业的直购电扶持政策等,研究安排对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的专项补偿费用,探索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处理流程体系的财政资金补助机制。生态补偿可以通过直接补偿(财政转移支付、项目支持)和间接补偿(开征税种、征收基金)相结合的方式,从国家、区域、产业三个层面建立有稳定管理机制和固定资金来源的生态补偿机制。目前我国补偿资金的来源还比较单一,除了政府的财政转移,可以开拓其它的补偿方式,比如发放国债、BOT项目投资、设立基金和生态修复基地等方式。对于X生态补偿机制的完善,可以因地制宜地进行创新。例如,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协同相关部门,建立了“淮安法院生态保护修复(金湖)基地”,这正是保障其生态环境资源的一项重要举措。生态补偿的补偿主体不应局限于政府,导致生态利益减损的利用者也应负有补偿义务,生态修复基地的设立,正是为这一类补偿主体提供生态补偿的路径选择。由此可见,生态补偿不应仅仅局限于政府,生态补偿的方式也应进行创新,生态补偿的运作可由政府补偿、市场补偿、社会补偿三种方式相互结合,实现生态补偿的携手共进局面。

反向政策与法律激励:构建生态环境高质量发展的约束机制

反向政策与法律激励,又称负向激励或正向约束,即政府通过建立和完善政策与法律约束制度,对某种或某类市场行为配置负向法律利益,促使企业按照政府禁止或不鼓励的政策与法律制度少为或不为某类经济行为。建构X生态环境高质量发展的约束机制,需要整合立法、执法、司法等多种资源。

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评估与损害赔偿责任追究机制。一是健全环境损害预防、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恢复与赔偿相关法规规章,清晰界定政府、企业和公众各方权责范围;进一步理清环保、农业、国土、水利等相关政府部门在资源环境损害评估中的责任和协作机制,形成完备的环境损害评估机构、人员和监管体系。二是构建环境损害界定与量化技术标准体系。提出科学可操作的损害分类和量化方法体系,根据我国面临的主要环境损害类型,分类建立相关技术标准与规范,包括分类的相关技术标准与规范、分批次的环境损害评估范围等。三是逐步完善环境损害评估资金保障机制。在环境损害评估费用保障方面,建立各级政府财政资金和专项资金为主要来源的评估经费资金保障途径,逐步过渡到独立基金保障评估工作顺利开展上来。在私益损害赔偿资金保障方面,针对典型的具有重大健康危害或造成财产损失的环境污染事件,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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