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司考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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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民诉案例

司考民诉案例

司考民诉案例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案例。

在司法考试中,民事诉讼是一个重要的考察内容,通过案例分析可以更好地理解和掌握相关知识。

下面我们将通过几个具体的案例来深入探讨民事诉讼的相关问题。

案例一,甲、乙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甲诉请乙支付房款。

甲与乙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乙向甲支付房款,并在一定期限内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然而,乙未按约定支付房款,导致房屋交易未能完成。

甲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乙支付房款并承担违约责任。

在这一案例中,甲与乙之间存在合同关系,乙未履行合同义务,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甲有权要求乙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

在诉讼过程中,甲应当向法院提供合同、支付凭证等相关证据,证明乙未支付房款的事实,以及乙的违约行为给自己造成的损失。

同时,乙也可以提出自己的辩护意见,并提交相关证据加以辩护。

案例二,甲、乙因邻里纠纷一案,甲起诉乙要求停止侵权行为。

甲与乙是邻居关系,由于乙的建筑工程噪音扰民,导致甲的正常生活受到影响。

甲多次向乙提出协商解决,但未能取得实质性进展。

甲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乙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在这个案例中,邻里纠纷属于民事侵权行为,侵权行为主体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乙的建筑工程噪音扰民行为构成侵权,甲有权请求法院判令乙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在诉讼过程中,甲应当提供相关证据证明乙的侵权行为给自己造成的损失,并可以请求法院进行现场勘查,以确定侵权事实。

案例三,甲、乙因债务纠纷一案,甲起诉乙要求清偿债务。

甲与乙之间存在借款借贷关系,乙未按约定时间清偿债务,导致甲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甲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乙清偿债务,并支付逾期利息。

在这一案例中,债务纠纷属于民事债权关系,乙未按约定时间清偿债务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甲有权要求法院判令乙清偿债务,并支付逾期利息。

在诉讼过程中,甲应当提供借款合同、还款凭证等相关证据,证明乙未清偿债务的事实,以及逾期利息的计算依据。

司法考试民事法律案例(3篇)

司法考试民事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原告(甲):张某,男,35岁,汉族,个体工商户。

被告(乙):李某,男,40岁,汉族,个体工商户。

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案情简介2019年5月,张某与李某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李某将其位于某市某区的一套房屋出租给张某,租赁期限为一年,自2019年6月1日起至2020年5月31日止。

合同约定租金为每月8000元,张某需在每月1日前支付当月租金。

合同还约定,租赁期满后,张某有权优先续租。

合同签订后,张某于2019年6月1日向李某支付了第一个月的租金。

此后,张某按月支付租金,但李某却未按时向张某交付房屋。

经多次协商无果,张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交付房屋并支付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金。

三、争议焦点1. 李某是否构成违约?2. 违约金是否合理?四、法院审理过程1. 庭审调查在庭审中,张某提交了以下证据:(1)房屋租赁合同一份,证明双方存在租赁关系;(2)租金支付凭证一份,证明张某已按月支付租金;(3)短信记录若干条,证明张某曾多次与李某协商交付房屋事宜。

李某对张某提交的证据没有异议,但辩称其未交付房屋的原因是房屋装修尚未完成,且房屋存在质量问题。

2. 举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本案中,张某主张李某违约,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

李某辩称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也应提供证据证明。

3. 法院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李某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房屋,已构成违约。

关于违约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的数额。

本案中,合同未约定违约金,但张某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要求李某支付相当于一个月租金的违约金。

综上,法院判决如下:1. 李某向张某交付房屋;2. 李某支付张某相当于一个月租金的违约金。

司法考试民事法律案例(3篇)

司法考试民事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三,男,35岁,某市居民被告:李四,男,40岁,某市居民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情:张三与李四于2019年3月1日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张三租赁李四位于某市某区的一套房屋,租赁期限为一年,租金为每月3000元。

合同中约定,房屋租赁期间,双方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履行合同义务,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用途。

合同签订后,张三向李四支付了第一个月的租金,并于同年4月1日入住该房屋。

2019年8月,张三发现房屋存在严重漏水问题,经鉴定,房屋漏水原因为房屋主体结构存在缺陷。

张三多次与李四协商维修事宜,但李四以房屋主体结构问题不属于其责任为由拒绝维修。

张三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四承担维修房屋的责任,并赔偿其因此遭受的损失。

二、争议焦点1.房屋漏水问题是否属于房屋主体结构缺陷,应由谁承担责任?2.李四是否应承担维修房屋的责任?3.张三因房屋漏水遭受的损失,李四是否应予以赔偿?三、法院审理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租赁物不符合租赁合同约定或者存在缺陷的,出租人应当及时予以维修。

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正常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本案中,房屋存在漏水问题,经鉴定,房屋漏水原因为房屋主体结构存在缺陷,属于房屋本身的问题。

关于房屋主体结构缺陷的责任承担,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建筑工程的保修期限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建筑工程的保修期限不得少于五年。

”本案中,房屋已超过保修期限,故房屋主体结构缺陷的责任应由房屋所有权人承担。

关于李四是否应承担维修房屋的责任,法院认为,由于房屋主体结构存在缺陷,导致房屋漏水,李四作为房屋所有权人,应当承担维修房屋的责任。

关于张三因房屋漏水遭受的损失,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但是,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采取必要的措施减少损失。

国家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16)

国家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16)

国家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16)为了转变企业长期亏损的局面,沈阳市某化妆品厂(位于和平区)于1997年8月30日,以市河东区房地产开发公司为担保人向市河西区城市信用社贷款600万元,合同在河西区签订,后纺织厂用贷款购买了一套法国产的化妆品生产线。

贷款合同约定,贷款期限为6个月,贷款利率为96‰。

由于沈阳市某化妆品厂的技术力量不够,结果导致该生产线无法正常运转,直到1998年4月仍无法归还信用社的贷款及利息。

后信用社多次与沈阳市某化妆品厂交涉未果,信用社得知沈阳市某化妆品厂已将生产线转卖,且资金已用。

于是信用社于1998年4月29日向河东区人民法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河东区房地产开发公司在河东区滨河路20号刚刚建成的一座正在出售的价值1亿元的写字楼。

【问题】 1信用社能否向河东区人民法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为什么? 2河东区人民法院能否采取诉前保全措施,查封河东区房地产开发公司位于滨河路20号的写字楼?为什么? 3假设河东区法院于1998年4月30日作出诉前保全裁定,则信用社起诉有无管辖和期限限制? 4如果河西区信用社于1998年5月8日、5月9日分别向河东区人民法院和和平区人民法院起诉,且两个法院分别于当日受理,请问,该案应由哪个法院管辖? 5假设该案经过河东区法院、市中级人民法院两审终审后,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对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案件进行抽查时,发现此案的判决有错误,遂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指令河东区人民法院再审。

该案是否存在程序方面的错误? 6再审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再审时,应按什么程序进行审理?【答案】 1信用社可以向河东区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根据《民诉意见》第31条规定,诉前财产保全,由当事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本案信用社申请保全的财产是位于河东区滨河路20号的写字楼一座,因此申请人应当向河东区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2人民法院可以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但是不能查封位于河东区滨河路20号的写字楼,因为《民事诉讼法》第94条规定,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司考法律案例及分析题(3篇)

司考法律案例及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2018年,原告李某与被告陈某因合同纠纷一案,向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李某声称被告陈某欠其货款100万元,并提交了相应的证据。

被告陈某对此予以否认,并声称原告李某恶意诉讼,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陈某提供了证据证明原告李某在诉讼中存在虚假诉讼的行为。

具体表现为:原告李某在诉讼中提供的证据系伪造,且在诉讼过程中多次变更诉讼请求,以达到拖延诉讼的目的。

被告陈某认为,原告李某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法院判决某市人民法院在审理此案时,依法对原告李某提供的证据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法院认为原告李某提供的证据存在伪造的情况,且在诉讼过程中多次变更诉讼请求,以达到拖延诉讼的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法院依法裁定驳回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

三、案例分析(一)虚假诉讼的定义及危害虚假诉讼,是指当事人故意制造虚假诉讼,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或者非法实现其他目的的行为。

虚假诉讼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损害司法公正。

虚假诉讼使法院审理的案件失去真实性和公正性,严重损害了司法公信力。

2. 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虚假诉讼可能导致当事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使受害者在诉讼中处于不利地位。

3. 损害社会诚信。

虚假诉讼破坏了社会诚信体系,导致社会信任度降低。

(二)本案中原告李某的行为分析1. 伪造证据。

原告李某在诉讼中提供的证据存在伪造的情况,这是典型的虚假诉讼行为。

2. 多次变更诉讼请求。

原告李某在诉讼过程中多次变更诉讼请求,以达到拖延诉讼的目的。

这种行为不仅浪费了司法资源,还损害了被告陈某的合法权益。

(三)法院判决分析本案中,某市人民法院依法对原告李某的行为进行了审查,并依法裁定驳回其诉讼请求。

这表明法院对虚假诉讼行为持零容忍态度,有力地维护了司法公正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启示与建议1. 加强对虚假诉讼的打击力度。

民事诉讼法司考案例分析

民事诉讼法司考案例分析

民事诉讼法司考案例分析案例分析:案例一:小明与小红的纠纷案情简介:小明与小红是邻居,两人的房屋相邻,他们之间没有设置界线,两家的院子相连。

小明认为小红无故侵占了他家的部分院子,要求小红归还院子部分以及赔偿经济损失。

案件分析及问题:1.立案条件:小明是否满足提起诉讼的条件,如判决权益、管辖权等。

2.证据问题:小明能否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小红侵占了他家的院子。

3.救济方式:小明提出的诉讼请求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4.判决结果:如果法院判决小红归还院子,小红是否具备履行能力。

案例二:张遭遇交通事故案情简介:张是一名骑车人,在一次交通事故中受伤,导致车辆损坏以及身体伤害。

他认为对方驾驶员未按交通规则行驶,并要求对方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案件分析及问题:1.证明责任:张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对方驾驶员的行为违反交通规则,并与事故发生有直接关系。

2.交通事故鉴定:是否需要对事故进行鉴定,以确定事故责任。

3.损失评估:张需要提供相关证据评估车辆损坏和身体伤害所产生的经济损失。

4.其他责任:如果对方驾驶员经济能力有限,张是否可以追究其他责任主体的赔偿责任。

案例三:公司陷入合同纠纷案情简介: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由乙公司提供产品给甲公司。

然而,乙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导致甲公司损失严重。

甲公司要求乙公司赔偿经济损失。

案件分析及问题:1.合同法相关规定:是否存在合同关系,合同条款是否明确。

2.违约判定:甲公司需提供证据证明乙公司未履行合同义务,并与损失直接相关。

3.损失计算:甲公司需要提供相关证据,明确合同违约给公司带来的经济损失。

4.履行能力:乙公司具备赔偿能力吗?乙公司是否已经清偿了违约赔偿纠纷。

案例四:离婚纠纷案情简介:甲与乙夫妻关系破裂,双方决定离婚。

他们无法达成财产分割协议,甲方要求法院进行财产分割,并要求乙方支付抚养费和赡养费。

案件分析及问题:1.财产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如何进行合理公平的分割,需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判断和决定。

民事法律诉讼小案例分析(3篇)

民事法律诉讼小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甲公司与乙市乙公司于2019年3月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供应一批货物,总价款为100万元,付款方式为货到付款。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照约定向乙公司发送了货物,但乙公司收到货物后,以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为由拒绝支付货款。

双方协商无果,甲公司遂向乙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支付货款及违约金。

二、案情分析1. 案件性质本案属于民事法律诉讼案件,主要涉及合同纠纷。

2. 争议焦点(1)乙公司是否应当支付货款及违约金;(2)货物质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

3. 相关法律规定(1)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合同法第110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3)合同法第11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三、案例分析1. 乙公司是否应当支付货款及违约金根据合同法第107条规定,乙公司作为买方,未按照约定支付货款,构成违约。

根据合同法第110条规定,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因此,乙公司应当支付货款及违约金。

2. 货物质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根据合同法第111条规定,乙公司未按照约定支付货款,给甲公司造成损失,应当赔偿损失。

在本案中,乙公司以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为由拒绝支付货款,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货物质量存在问题。

因此,乙公司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即默认货物质量符合合同约定。

综上所述,乙公司应当支付货款及违约金,并承担因拒绝支付货款给甲公司造成的损失。

四、判决结果乙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乙公司支付甲公司货款100万元及违约金,共计110万元。

判决生效后,乙公司未履行支付义务,甲公司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五、案件启示1. 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明确约定合同条款,避免因条款不明确而引发纠纷。

国家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13)

国家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13)

吴某与程某因合伙经营零售批发业而发生纠纷,1998年吴某向法院起诉要求退回自己出资的26万元,且分成合伙经营所得利润7万元。

在诉讼过程中,法院经吴某的要求,向程某提出调解,程某表示同意,但法院进行调解的当天程某有事,而让其妻刘氏到法院,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当调解书送达双方当事人时,吴某签收了调解书。

程某则表示只同意部分调解内容,拒绝签收,送达人员把该调解书放在程某家,送达回证上记载为留置送达。

2个月后 吴某以程某不履行调解协议为由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问题】 1 法院对双方当事人进行的调解有何不妥之处?为什么? 2 送达人员将调解书留置送达程某是否合法?理由是什么? 3 法院应当如何处理以上程序才正确? 【答案】 1 法院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该调解的不妥之处:未核实参加调解的委托代理人是否经委托人特别授权。

法院调解必须当事人本人自愿,依据《民事诉讼法》第88条的规定,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

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民诉意见》第93条规定,人民法院调解案件时,当事人不能出庭的,经其特别授权,可由其委托代理人参加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可由委托代理人签名。

本案刘氏未经特别授权,不能以夫妻身份全权代理。

2 送达人员将调解书留置送达程某不合法。

因为调解书不适用留置送达。

调解书只有经过双方当事人的签收才具有法律效力。

本案对调解书用留置送达是错误的,调解书只有一方签收不具有法律效力。

3 为纠正错误,法院应当做如下处理:(1)应当告知吴某原调解书未生效;(2)根据情况再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及时判决。

解析】 本题考察的是法院调解的原则,送达调解书的方式。

1 考察的是法院调解的知识。

法院调解,又称诉讼中调解,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在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和协调下,就案件争议的问题进行协商,从而解决纠纷所进行的活动。

法院调解,既是当事人的诉讼活动,也是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调解成功的,调解还是人民法院终结案件的方式之一。

司考法律案例及分析(3篇)

司考法律案例及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8年,某市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虚假诉讼案件。

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因土地使用权纠纷,双方在诉讼过程中达成调解协议,约定被告王某向原告李某支付土地使用费人民币10万元。

调解协议生效后,王某未履行支付义务。

原告李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王某履行调解协议,支付土地使用费。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王某委托律师向法院提交了一份虚假证据,证明原告李某曾向其借款人民币5万元,并要求原告李某先行归还借款。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王某提供的证据存在虚假成分,遂对王某的行为进行了调查,并依法作出了相应的判决。

二、案件分析1. 虚假诉讼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虚假诉讼是指当事人故意制造虚假事实,隐瞒真实情况,使法院作出错误裁判的行为。

在本案中,被告王某提供虚假证据,企图使法院作出对其有利的判决,构成虚假诉讼。

2. 虚假诉讼的法律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于虚假诉讼的行为,法院应当依法驳回诉讼请求,并可以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本案中,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并对被告王某进行了罚款。

3. 虚假诉讼的成因(1)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

部分当事人对法律知识了解不足,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不惜采取虚假诉讼的手段。

(2)证据制度存在漏洞。

在司法实践中,部分证据难以鉴定,导致虚假诉讼行为难以被及时发现。

(3)法院审理不严格。

部分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对证据的审查不够严格,导致虚假诉讼行为得以通过。

三、案例启示1. 提高当事人法律意识。

加强法律宣传教育,使当事人充分认识到虚假诉讼的危害,自觉遵守法律规定。

2. 完善证据制度。

建立健全证据鉴定机制,提高证据的证明力,为打击虚假诉讼提供有力保障。

3. 加强法院审理。

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要严格审查证据,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性。

4. 强化司法监督。

加强对虚假诉讼行为的监督,及时发现和查处虚假诉讼案件。

国家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3)

国家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3)

张某一日经过一家属楼,被从该楼掉下的酒坛砸伤,张某住院治疗共花去1500元。

张某出院后,要求酒坛主人孙某赔偿。

孙某不允,张某遂将之诉至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后判决孙某赔偿张某1500元,孙某不服该判决,在收到判决后的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本案经第二审法院调解,双方达成了协议,法院依此制作了调解书。

在送达调解书时,原告拒绝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法院只好采取了留置送达的方式。

本案当事人未再提出任何意见。

问题】〖 1 本案的举证责任应如何分担? 2 假设二审法院组成了包括一名陪审员在内的四人的合议庭,是否合法?为什么? 3 本案是否适用调解?应遵循什么原则?4 本案中二审法院的送达调解书的方式正确吗?为什么? 答案】 1 在本案中,原告应当举证证明损害及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被告要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2 不合法。

相关法律根据见《民事诉讼法》第41条规定。

3 调解是合法的,应当遵循自愿、合法的原则。

4 不正确。

相关法律依据见《民诉意见》第84条的规定。

解析】〖本题的考点是:举证责任倒置、二审合议庭的组成、调解的原则、诉讼文书的送达。

1 举证责任。

《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证据规定》第4条规定,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一)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二)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三)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四)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五)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六)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七)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八)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民事法法律案例分析(3篇)

民事法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三,男,35岁,汉族,某市居民。

被告:李四,男,40岁,汉族,某市居民。

2018年5月,张三与李四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张三购买李四位于某市的一套房屋,总价款为200万元。

合同约定,房屋过户手续由李四办理,张三在合同签订后支付50万元定金,剩余150万元在房屋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后支付。

合同签订后,张三按照约定支付了50万元定金。

然而,在房屋过户手续办理过程中,李四以房屋存在产权纠纷为由,拒绝办理过户手续。

张三多次与李四协商,但李四始终不予理睬。

张三遂将李四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李四履行合同,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并赔偿因其拒绝履行合同所造成的损失。

二、争议焦点1. 李四是否有义务履行合同,办理房屋过户手续?2. 张三因李四拒绝履行合同所造成的损失应如何赔偿?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二条:当事人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办理登记。

未办理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当事人对事实和法律有争议的,由法院审理。

四、案例分析1. 关于李四是否有义务履行合同,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在本案中,张三与李四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明确约定,李四有义务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因此,李四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2. 关于张三因李四拒绝履行合同所造成的损失应如何赔偿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李四拒绝履行合同,导致房屋过户手续无法办理,给张三造成了损失。

根据法律规定,李四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张三因其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失。

法律民事诉讼案例分析(3篇)

法律民事诉讼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于2018年6月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李某将位于某市某区的房屋出租给王某,租赁期限为两年,租金每月人民币10,000元,押金人民币20,000元。

合同签订后,李某按照约定将房屋交付给王某使用,王某也按照约定支付了第一个月的租金和押金。

然而,在租赁期间,王某因个人原因无法继续履行合同,导致房屋空置。

李某多次与王某协商,要求王某继续履行合同或赔偿损失,但王某以各种理由拒绝。

于是,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支付剩余租金、押金及违约金。

二、争议焦点1. 王某是否构成违约?2. 王某应否支付剩余租金、押金及违约金?三、法院审理过程1. 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向被告王某送达了起诉状及证据材料。

2. 王某在法定期限内答辩,认为其因个人原因无法继续履行合同,不属于违约行为,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3. 法院依法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并安排开庭审理。

4. 开庭审理中,李某提供了房屋租赁合同、租金支付凭证等证据,证明其与王某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租赁关系,王某未按约定支付剩余租金。

5. 王某对李某提供的证据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违约行为。

6. 法院依法对案件进行了审理,并作出如下判决:(1)被告王某构成违约,应继续履行合同,支付剩余租金、押金及违约金。

(2)被告王某赔偿原告李某因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

四、判决结果及理由1. 判决结果(1)被告王某支付原告李某剩余租金人民币20,000元。

(2)被告王某退还原告李某押金人民币20,000元。

(3)被告王某支付原告李某违约金人民币10,000元。

(4)被告王某赔偿原告李某因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人民币5,000元。

2. 判决理由(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本案中,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按照约定履行合同。

(2)被告王某在租赁期间因个人原因无法继续履行合同,构成违约。

民事法律关系的司考案例(3篇)

民事法律关系的司考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三,男,30岁,某市居民。

被告:李四,男,28岁,某市居民。

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于2019年8月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由张三将位于某市XX小区的一套房屋出租给李四居住,租赁期限为一年。

合同签订后,李四支付了第一个月的租金,并开始入住该房屋。

然而,在入住期间,李四发现房屋存在漏水、墙壁裂缝等问题,严重影响居住。

于是,李四要求张三进行维修,但张三以房屋质量问题为由拒绝维修。

李四遂于2020年3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张三退还剩余租金。

二、争议焦点1.房屋质量问题是否属于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2.张三是否有义务对房屋进行维修?3.李四是否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租金?三、法院判决1.关于房屋质量问题是否属于不可抗力的问题,法院认为,房屋质量问题不属于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自然灾害、战争等。

而房屋质量问题属于可预见、可避免的客观情况,不属于不可抗力。

2.关于张三是否有义务对房屋进行维修的问题,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保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本案中,张三作为出租人,有义务保证房屋符合约定的用途。

因此,张三对房屋进行维修的义务成立。

3.关于李四是否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租金的问题,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本案中,房屋质量问题虽然不属于不可抗力,但严重影响李四的居住,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因此,李四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剩余租金。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如下:1.解除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2.被告李四退还给原告张三剩余租金;3.被告张三赔偿原告李四因房屋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民事法律关系的司考案例,主要考察考生对房屋租赁合同、不可抗力、合同解除等法律知识的掌握。

国家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7)

国家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7)

甲某代位行使债权案(代位权诉讼及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情形) A县甲借给B县乙10万元,B县乙借给C县丙20万元,此两项借款均已届还款期限,甲急于用钱,但经调查了解乙无力还款,便多次催促乙向丙索还欠款,乙置之不理。

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2000年律考试题) 【问题 1 在已知乙无力还款的情况下,甲欲实现债权,可行使何种权利? 2 甲基于第1问中所指的权利,如果提起诉讼,如何确定乙和丙的诉讼地位?3 甲提起第2问中所指的诉讼,什么地方的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4 假设甲提起第2问中所指的诉讼,法院受理后,D县丁又提出乙欠其5万元货款,到期无力归还,因此,丁采取与甲同样的实现债权的方式,向该人民法院起诉。

这种情况下,法院对甲和丁各自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并审理,甲和丁在民事诉讼上是什么关系?5 假设甲提起第2问中所指的诉讼,但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乙和丙之间存在借贷关系,法院是否应当受理起诉?为什么?6 假设甲提起第2问中所指的诉讼,诉讼过程中法院得知乙和丙之间的借贷关系存在争议,并根据双方签订的仲裁协议正在进行仲裁,法院对甲提起的诉讼应当如何处理?为什么?7 假设出现第4问所述的情况,一审法院判决支持甲和丁的诉讼请求,丙提起上诉,在第二审程序中甲又向法院提出乙除欠其10万元借款外,还拖欠货款8万元,请求采取同样的诉讼方式实现这一债权,从程序上看,法院应当如何处理这一诉讼请求? 8 假设在第二审程序中,二审法院发现本案一审的审判长是原告人甲的前妻,未进行回避,二审法院可以作何程序上的处理? 【答案】 1 甲可以行使代位权。

2 甲以丙作为被告,乙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3 由丙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4 甲和丁在民事诉讼上是普通的共同诉讼人,是普通的共同原告。

5 法院不应当受理,《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第一项规定原告要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也就是说原告必须适格,本案件法院不应受理的理由是甲提起代位权诉讼要想成为合格的原告,其依据应当为乙对丙享有到期的债权,而本案之中并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乙和丙之间存在借贷关系,也就是说甲不具有本案代位权诉讼适格原告的身份,所以人民法院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裁定不予受理。

关于民事法律案例分析(3篇)

关于民事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于2019年3月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张某将位于某市某区的一套房屋出租给李某,租赁期限为一年,租金为每月5000元,押金为一个月租金,共计5000元。

合同约定,李某在租赁期间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不得将房屋转租或转借他人使用。

合同签订后,李某支付了租金及押金,张某将房屋交付给李某使用。

在租赁期间,李某发现房屋存在多处漏水、墙面开裂等问题,经与张某协商,张某承诺在一个月内进行维修。

然而,一个月过去了,张某仍未对房屋进行维修。

李某多次催促张某,但张某以各种理由推脱。

李某认为张某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张某退还押金。

二、争议焦点1.张某是否构成违约?2.李某是否有权解除合同?3.张某是否应退还押金?三、案例分析1.张某是否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张某未按照合同约定在一个月内对房屋进行维修,构成违约。

2.李某是否有权解除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本案中,张某未能履行维修义务,且在李某多次催促后仍未履行,构成违约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4条第(四)项的规定,李某有权解除合同。

3.张某是否应退还押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民事诉讼法律案例分析(3篇)

民事诉讼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是一起因合同纠纷引发的民事诉讼案件。

原告甲公司与被告乙公司于2019年5月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约定由甲公司提供原材料,乙公司负责加工生产,产品完成后由甲公司负责销售。

合同约定,乙公司应在产品完成后15日内将产品交付给甲公司,并支付相应的加工费用。

合同签订后,双方按照约定履行了部分义务。

然而,在2020年3月,乙公司未能按时交付产品,导致甲公司销售计划受到影响。

甲公司多次催促乙公司履行合同,但乙公司始终未予理睬。

无奈之下,甲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支付违约金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二、争议焦点1. 乙公司是否构成违约?2. 若乙公司构成违约,甲公司能否要求乙公司支付违约金?3. 本案诉讼费用由谁承担?三、案例分析1. 乙公司是否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乙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产品,已经构成违约。

2. 甲公司能否要求乙公司支付违约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

违约金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违约造成的损失。

”在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即乙公司违约时,应支付甲公司违约金。

因此,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支付违约金。

3. 本案诉讼费用由谁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提起诉讼,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

诉讼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交纳。

”在本案中,甲公司提起诉讼,依法应当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乙公司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包括支付违约金和承担诉讼费用。

因此,本案诉讼费用应由乙公司承担。

四、法院判决经审理,法院认为乙公司构成违约,判决乙公司支付甲公司违约金,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五、法律启示1. 合同当事人应当认真履行合同义务,避免违约行为的发生。

法律诉讼案件实例分析题(3篇)

法律诉讼案件实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9年5月,张某某(以下简称甲方)与李某某(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甲方将其位于某市某区的一套房屋出租给乙方,租赁期限为三年,租金为每月5000元,乙方预付了三个月的租金共计15000元。

合同中还约定,如乙方提前终止合同,应提前一个月通知甲方,并支付一个月的违约金。

2020年10月,乙方因工作调动,需要提前终止租赁合同。

然而,乙方在终止租赁合同前并未通知甲方,也未支付违约金。

甲方得知此事后,认为乙方违约,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5000元。

双方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乙方是否构成违约,以及违约金的支付问题。

1. 乙方是否构成违约甲方认为,乙方未提前一个月通知甲方,也未支付违约金,已经构成违约。

乙方则认为,其已经提前与甲方沟通了提前终止租赁合同的事宜,但甲方并未同意,因此其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2. 违约金的支付问题甲方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5000元,乙方认为违约金过高,要求降低。

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乙方在终止租赁合同前并未提前一个月通知甲方,也未支付违约金,已经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关于违约金的支付问题,法院认为,虽然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为5000元,但考虑到乙方提前终止合同给甲方造成的实际损失,以及乙方的违约情节,法院酌情判决乙方支付违约金3000元。

四、案例分析1. 违约责任的认定本案中,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提前一个月通知甲方,也未支付违约金,已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违约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对此认定正确。

2. 违约金的调整在合同纠纷案件中,法院在确定违约金数额时,应综合考虑违约行为对守约方造成的实际损失、违约方的违约情节等因素。

本案中,法院在考虑了乙方的违约情节和实际损失后,酌情调整了违约金数额,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公正原则。

司考题库之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范本模板】

司考题库之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范本模板】

民事诉讼法案例1 司法管辖和诉讼保全1997年,甲县A公司和乙县B公司在丙县订立了一份水泥供销合同.合同约定:“运输方式:由A公司代办托运;履行地点:A公司在丁县的仓库。

”A公司依约履行了合同,B公司尚欠A公司30万元的货款.四个月后,B公司在当地报纸上刊登了“大幅度降价处理水泥”的广告。

同时,着手准备分立为两个公司。

为此,A公司以B公司的行为影响货款的偿还和B公司即将分立为由,向乙县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冻结B公司银行存款30万元,同时提供了同等数额的资金担保。

人民法院审查以后依法作出了冻结存款的裁定。

后由于B公司向该法院提供了同等数额的财产担保,法院依法作出解除冻结的裁定。

后A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中,被告B公司反诉要求原告A公司承担由于其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给自己造成的损失.[问题](1)对于本案何法院有管辖权?为什么?(2)如果B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应当在何时间提出?该异议能否成立?(3)A公司能否在诉前申请财产保全?(4)B公司的反诉请求是否正确?[正确答案](1)乙县人民法院、丁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见《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本案中乙县是被告人B公司所在地,丁县是双方约定的合同履行地.(2)管辖权异议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该异议不能成立.见《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3)A公司可以在诉前申请诉讼保全。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了诉前财产保全的条件.法律对诉前财产保全规定的条件要比诉讼保全的条件更严格。

本案中A公司符合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条件:争议的财产存在着现实危险。

本案争议的财产为30万元的货款,B公司大幅度降价处理水泥会直接影响其还债能力,对债权人A公司构成威胁,可能使其债权无法或不能得到充分实现;B公司着手准备分立的行为又会使将来的判决难以执行。

符合诉前保全的实质要件,即情况紧急,如果等到起诉后申请财产保全,由于相对人的主观原因会导致A公司利益受损,同时会影响将来判决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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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案例分析题:(2008年)五、(本题22分)案情:肖某是甲公司的一名职员,在2006年12月17日出差时不慎摔伤,住院治疗两个多月,花费医疗费若干。

甲公司认为,肖某伤后留下残疾已不适合从事原岗位的工作,于2007年4月9日解除了与肖某的劳动合同。

因与公司协商无果,肖某最终于2007年11月27日向甲公司所在地的某省A市B区法院起诉,要求甲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安排其工作、支付其住院期间的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住院期间公司减发的工资、公司2006年三季度优秀员工奖奖金等共计3.6万元。

B区法院受理了此案。

之后,肖某向与其同住一小区的B区法院法官赵某进行咨询。

赵某对案件谈了几点意见,同时为肖某推荐律师李某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并向肖某提供了本案承办法官刘某的手机号码。

肖某的律师李某联系了承办法官刘某。

刘某在居住的小区花园,听取了李某对案件的法律观点,并表示其一定会依法审理此案。

两天后,肖某来到法院找刘某说明案件的其他情况,刘某在法院的谈话室接待了肖某,并让书记员对他们的谈话内容进行了记录。

本案经审理,一审判决甲公司继续履行合同,支付相关费用;肖某以各项费用判决数额偏低为由提起上诉。

二审开庭审理时,由于一名合议庭成员突发急病住院,法院安排法官周某临时代替其参加庭审。

在二审审理中,肖某提出了先予执行的申请。

2008年5月12日,二审法院对该案作出了终审判决,该判决由原合议庭成员署名。

履行期届满后,甲公司未履行判决书中确定的义务。

肖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甲公司则向法院申请再审。

问题:1.纠纷发生后,肖某与甲公司可以通过哪些方式解决他们之间的纠纷?2.诉讼中,肖某与甲公司分别应当对本案哪些事实承担举证责任?3.二审中,肖某依法可以对哪些请求事项申请先予执行?对该申请应当由哪个法院审查作出先予执行的裁定?该裁定应当由哪个法院执行?4.若执行中甲公司拒不履行法院判决,法院可以采取哪些与金钱相关的执行措施?对甲公司及其负责人可以采取哪些强制措施?5.根据案情,甲公司可以根据何种理由申请再审?可以向何法院申请再审?甲公司申请再审时,已经开始的执行程序如何处理?6.本案中,有关法官的哪些行为违反了法官职业道德?参考答案:1.和解;向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向法院起诉。

2.肖某应当对以下事实承担举证责任:①与甲公司存在劳动合同关系;②其受伤属工伤的事实;③各项损失的事实;④未支付全额工资和奖金的事实。

甲公司应当对以下事实承担举证责任:①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②减少肖某住院期间工资报酬的事实。

3.肖某依法可以对医疗费,住院期间的工资申请先予执行;肖某应当向二审法院申请;先予执行的裁定应当由B区法院执行。

4.①法院可采取以下与金钱有关的执行措施: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强制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债务的利息。

②法院可对甲公司采取罚款的强制措施;对甲公司的负责人可采取罚款\拘留\的强制措施。

5. 甲公司可以二审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为由申请再审;可以向某省高级法院申请再审;执行程序继续进行。

6. 法官赵某向当事人泄露承办人信息;向当事人就法院未决案件提供法律咨询;法官赵某提出法律意见;法官刘某在居住的小区花园私下会见原告肖某的代理人。

(2008·四川)五、(本题22分)案情:王某(女)与李某(男)于1998年结婚后居住在某省A市C区。

2003年1月,李某去B市打工并一直居住在该市D区。

2004年5月,李某向自己所在的B市D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王某离婚,D区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李某回到A市后,向A市C区法院起诉与王某离婚。

C区法院受理后,李某找到律师杨某进行咨询。

杨某看了案件材料后,第二天向李某讲了法院将会判决离婚的意见;李某向杨某表示,某律师想代理其诉讼;杨某当即对李某说,该律师所承办的案件85%都打输了,同时向李某示意其同学在A市C区法院某庭当庭长。

李某深信无疑,决定委托杨某代理诉讼。

李某因为不愿与王某见面,向法院申请不出庭,C区法院予以准许。

C区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

在开庭审理中,李某的诉讼代理人杨某称,李某要求离婚的原因,是王某所生的孩子与李某没有血缘关系,但未提供任何证据;王某承认自己所生的孩子不是李某的,但表示双方依然存在感情,不愿意离婚。

C区法院经过审理,判决不准予离婚。

李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A市中级法院认为王某已承认孩子非与李某所生,就表明两人感情确已破裂,应当判决离婚。

遂于2007年4月作出二审判决,准予离婚,其中明确了孩子的抚养权和财产的分割。

王某认为其与李某的感情并未破裂,法院的离婚判决存在问题,2007年6月向A市检察院提出申诉。

A市检察院经审查认为,A市中级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准予离婚的判决存在错误,财产分配也明显不当,且对李某私存的存款部分未进行分割,拟以本院名义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要求法院纠正错误判决。

问题:1.对于李某的起诉,B市D区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是否正确?为什么?2.请评价C区法院在本案一审中的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3.王某承认孩子非与李某所生,属于自认吗?为什么?4.A市中级法院的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5.A市检察院通过何种程序以及对哪些事项可要求法院进行再审?为什么?6.律师杨某有哪些行为违反了律师职业道德?参考答案:1.D区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是正确的。

因为李某是原告,应该向被告王某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并且其也不符合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的条件。

2.C区法院公开审理本案是合法的,对于离婚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时,人民法院可以不公开审理,而当事人未申请则可以公开审理。

本案当事人并未申请,故可以公开审理。

C区人民法院不应当准许李某不出庭参加诉讼,因为离婚案件属于当事人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案件,双方当事人无特殊理由,均应亲自到庭。

3.王某承认自己所生的孩子不是李某的,其在证据中不属于“自认”的范畴,因为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

但涉及身分关系的案件除外。

4.二审法院的判决是不合法的。

因为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而不能直接作出判决,即便双方当事人同意,也无权直接判决,损害当事人审级利益。

5.A市检察院应当提请上级检察机关对A市中级法院的生效裁判提出抗诉,不能直接提出抗诉;已经生效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能再审,但是对于财产分割等问题,已分割的,可以提出抗诉;对于未分割部分不能提出抗诉,只能由当事人另行起诉。

6. 对案件进行胜诉分析的意见而未表明是个人意见;诋毁其他律师;向当事人暗示与法官的关系。

(2007年)六、(本题20分)案情:2006年5月24日,受雇于刘某(车主)的张某驾车运货,途经一木桥时,桥断裂,连车带人掉入河中。

张某摔伤后自费看病支付医疗费上万元。

刘某多次找到该桥所有人南河公司索赔,无果。

刘某于2007年1月25日将其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汽车修理费、停运损失费共计13.5万元。

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此案,指定了15日的举证期限,在此期间刘某向法院提供了汽车产权证、购车发票等证据。

一审开庭时,刘某又向法院提供了修车发票。

庭审调查中,被告南河公司主张该证据已超过举证期限,而刘某则解释说,迟延提出证据是因工作忙,未能及时索取发票,最后法官仍安排双方对该证据进行质证。

经双方同意,法庭主持该案调解。

在调解中,被告承认确有工作疏漏,未及时发布木桥弃用的公告;原告也承认,知道该木桥已弃用,但没想到会断裂。

双方最终未能达成调解协议。

2007年3月16日,法院依据双方在调解中陈述的事实和情况,认定被告承担主要责任,原告承担次要责任;并根据相关证据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汽车修理费、停运损失费共计8万元。

刘某当即表示将提起上诉。

2007年3月29日刘某因病去世。

刘某之子小刘于2007年4月5日向法院提起上诉;同时提出相关证明材料,要求法院确认其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并顺延上诉期限,法院受理了小刘的上诉并同意顺延上诉期限。

2007年7月3日二审法院作出判决:原审原告提供的汽车修理费的证据中数额不实,依据新的事实证据,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汽车修理费、停运损失费共计4.5万元。

问题:1.请指出一审法院在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说明理由。

2.小刘的上诉是否成立?为什么?3.请评价二审法院的判决,并说明理由。

4.如张某就自己的医疗费索赔可以向谁主张?为什么?答案:1、(1)一审法院要求被告对原告超过举证期限的证据进行质证错误,因一方当事人超过举证期限提出的证据,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不得质证;(2)法院对当事人在调解中承认的事实作为认定当事人责任分担的证据错误,当事人为了达成调解协议而对相关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

2、成立。

因为刘某去世后,将发生当事人的法定变更,其诉讼地位由其法定继承人承继;小刘作为刘某之子,承继刘某的地位符合法律规定,可以作为本案的上诉人;小刘申请顺延上诉期间符合法律规定。

3、二审法院根据自己查明的情况,对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汽车修理费、汽车停运损失费予以减少,不违反法律的规定。

4、可以向刘某主张,因其与刘某存在雇用关系;也可以向南河水电公司主张,因南河水电公司侵权。

(2006年)案情:老方创作的纪实小说《村支书的苦与乐》,以某县吴村村支部书记吴某为原型进行创作,其中描述了他与村霸林申(以林甲为原型)之间斗智斗勇的冲突场面。

小说在《山南海北》杂志发表后,林甲认为小说将村支书作为正义的化身进行描述,将自己作为“村霸”进行刻画,侵犯其名誉权。

林甲起诉老方,请求赔偿经济损失2万元并赔礼道歉。

法院受理本案后,追加杂志社为共同被告。

由于林甲死亡,法院变更其子林乙为原告,其后又准许林乙将请求赔偿经济损失的数额变更为3万元。

一审过程中,被告提出了当地镇党委处理林甲相关问题的决定(档案材料)作为证据,证明小说的描述有事实根据。

一审判决认为,镇党委办公室虽然给老方提供了处理决定(档案材料),但并未明确同意可据此创作小说,故该材料不能作为证据;同时认为,杂志社编辑与作家老方和林甲虽不认识,难以核实有关事实,但也不能免除侵权责任,故认定老方和杂志社构成侵权,判决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并在《山南海北》上刊登小说情节失实的声明以消除影响。

判决未涉及赔礼道歉的问题。

林乙、老方和杂志社均提出了上诉,二审法院经过书面审查,未接触当事人,直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一审法院经过重审,判决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双方当事人均未再提出上诉。

老方和杂志社在判决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了赔偿义务,但拒绝赔礼道歉。

问题:1.林甲起诉后能否申请法院责令杂志社停止本期的发行?依据何在?答案: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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