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
司法部工作人员的法律援助的申请和审核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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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工作人员的法律援助的申请和审核流程一、申请法律援助的条件司法部提供法律援助的范围广泛,为确保资源的合理分配,申请人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 经济困难:申请人的经济状况需要符合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标准。
具体标准由司法部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确定,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2. 案件性质:申请人的案件必须属于法律援助的范围内。
一般而言,涉及刑事、民事、行政、劳动等各类案件均可申请法律援助。
3. 诉讼地点:申请人的案件需要在司法部所在的辖区内受理,否则需要联系相关地方司法部门进行申请。
二、申请流程1. 填写申请表格:申请人需要到司法部门的法律援助中心,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格,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如身份证、收入证明、案件材料等。
2. 材料审核:司法部门将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核实其经济困难情况和案件性质是否符合法律援助的条件。
审核结果将在一定时间内通知申请人。
3. 律师指派:如果申请人的申请被审核通过,司法部门将根据案件性质和地点指派合适的律师为申请人提供法律援助。
4. 案件处理:律师将与申请人联系并开展法律援助工作。
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律师将根据法律援助的规定为申请人提供必要的法律咨询、代理、调查等服务。
5. 结案评估:一旦案件处理完毕,律师将向司法部门提交结案报告,并进行案件结果评估。
评估结果将作为后续法律援助工作的参考依据。
三、审核流程1. 初步审核:司法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表格和证明材料进行初步审核,核对申请人的身份信息与材料的真实性。
2. 经济困难审核:司法部门将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进行审核,包括收入、财产等方面的调查核实。
审核结果将综合考虑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人口数量、财产状况等多个因素来确定其经济困难程度。
3. 案件性质审核:司法部门将仔细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案件材料,核实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和法律援助的适用性。
同时,需判断案件受理所在辖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
4. 律师指派:审核通过后,司法部门将根据案件类型和申请地点,从律师库中选派合适的律师来为申请人提供法律援助。
司法部工作人员的法律援助和法律救助申请流程
![司法部工作人员的法律援助和法律救助申请流程](https://img.taocdn.com/s3/m/234ea7fd970590c69ec3d5bbfd0a79563c1ed4f2.png)
司法部工作人员的法律援助和法律救助申请流程在司法部工作的人员不仅要承担起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的重要职责,还需要为需要法律援助和法律救助的群体提供帮助。
为了确保申请流程的透明和公正,司法部制定了一套严格的申请程序。
本文将介绍司法部工作人员的法律援助和法律救助申请流程,以帮助有需要的人获得合法的权益保障。
一、法律援助申请流程1.申请人资格审查申请人首先需要核实自身是否符合法律援助的基本条件,例如经济状况、诉讼主体身份等方面。
司法部工作人员将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并要求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2.申请材料准备申请人需要准备一系列的申请材料,包括个人身份证明、经济状况证明、案件相关证据等。
这些材料将作为申请人资格审查的依据。
3.申请材料递交申请人将准备好的申请材料递交至司法部相关部门。
在递交时,申请人需要填写相应的申请表格,并确保所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
4.材料审核司法部工作人员将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检查其完整性和真实性。
如发现问题,工作人员可能与申请人联系并要求提供补充材料。
5.申请结果通知一旦申请材料审核通过,司法部工作人员将向申请人发送书面通知,通知其法律援助申请获得批准,并约定进一步的工作安排。
6.法律援助实施申请人在收到通知后,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与法律援助机构或相关律师进行进一步的沟通和安排。
法律援助的实施将根据案件的性质和需要进行,可以包括律师代理、法律咨询等。
二、法律救助申请流程1.申请人资格审查申请人需核实自身是否符合法律救助的基本条件,例如经济困难、生活无着等方面。
司法部工作人员将对申请人资格进行审查,并要求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2.申请材料准备申请人需要准备一系列的申请材料,包括个人身份证明、经济状况证明、案件相关证据等。
这些材料将作为申请人资格审查的依据。
3.申请材料递交申请人将准备好的申请材料递交至司法部相关部门。
在递交时,申请人需要填写相应的申请表格,并确保所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
2024年1月《法律援助法实施工作办法》
![2024年1月《法律援助法实施工作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d9221e0db207e87101f69e3143323968011cf41d.png)
法律援助法实施工作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促进法律援助工作,保障法律正确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法律援助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尊重和保障人权,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国家保障与社会参与相结合。
第三条司法部指导、监督全国的法律援助工作。
县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工作。
第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保障当事人依法获得法律援助,为法律援助人员开展工作提供便利。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沟通协调机制,做好权利告知、申请转交、案件办理等方面的衔接工作,保障法律援助工作正常开展。
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指导、监督法律援助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贯彻法律援助法律、法规和规章等,健全法律援助制度,加强信息化建设、人员培训、普法宣传等工作;(二)指导监督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援助工作人员,监督管理法律援助服务质量和经费使用等工作;(三)协调推进高素质法律援助队伍建设,统筹调配法律服务资源,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参与法律援助工作;(四)对在法律援助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五)受理和调查处理管辖范围内的法律援助异议、投诉和举报;(六)建立法律援助信息公开制度,依法向社会公布法律援助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公告、案件质量监督管理情况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七)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六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办理案件或者相关事务中,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及时告知有关当事人有权依法申请法律援助,转交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二)告知没有委托辩护人,法律援助机构也没有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约见值班律师,保障值班律师依法提供法律帮助;(三)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规定应当通知辩护情形的,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符合条件的律师担任辩护人;(四)为法律援助人员依法了解案件有关情况、阅卷、会见等提供便利;(五)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法律援助案件办理规程(3篇)
![法律援助案件办理规程(3篇)](https://img.taocdn.com/s3/m/9443cb3b814d2b160b4e767f5acfa1c7aa008281.png)
第1篇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法律援助案件办理工作,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法律援助案件办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公正、公开、高效的原则;(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三)便民、利民、亲民的原则;(四)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原则。
第三条本规程适用于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
二、案件受理第四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设立法律援助接待窗口,公开接待当事人,接受当事人申请。
第五条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身份证明;(二)案件事实、证据材料;(三)法律援助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法律援助机构收到当事人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一)属于法律援助范围;(二)符合法律援助条件;(三)材料齐全、真实、有效。
第七条法律援助机构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八条法律援助机构受理案件后,应当向当事人出具受理通知书。
三、案件指派第九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根据案件性质、复杂程度、当事人意愿等因素,指派具有相应执业资格和能力的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提供法律援助。
第十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法律援助案件指派制度,实行随机分案、轮案、指定等指派方式。
第十一条指派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应当遵循以下规定:(一)优先指派有专业特长、业务能力强的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优先指派当事人所在地的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三)尊重当事人意愿,符合法律规定。
第十二条指派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应当与当事人签订法律援助协议。
四、案件办理第十三条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过程中,应当:(一)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二)认真调查案件事实,收集证据,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辩护等服务;(三)加强与当事人的沟通,及时了解当事人诉求,保护当事人隐私;(四)按时完成法律援助案件办理工作。
司法部关于《法律援助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法律援助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7331da6abf23482fb4daa58da0116c175e0e1e48.png)
司法部关于《法律援助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司法部,司法部,司法部•【公布日期】2022.03.21•【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司法部关于《法律援助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进一步规范法律援助案件办理程序,保证法律援助质量,司法部研究起草了《法律援助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
现将《法律援助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及起草说明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欢迎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修改意见,并于2022年4月21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反馈:一、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 ),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东城区交道口东大街土儿胡同1号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邮政编码:100007),并请在信封上注明“《法律援助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
附件:1.《法律援助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2.关于《法律援助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司法部2022年3月21日《法律援助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法律援助案件办理程序,保证法律援助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法律援助机构组织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和法律援助人员承办法律援助案件,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合理设置法律援助工作站或者联络点,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加强信息化建设,为公民获得法律援助提供便利。
第四条法律援助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本规定履行职责,遵守法律援助服务规范,及时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援助服务,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法律援助人员应当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自觉接受监督,不得向受援人收取任何财物。
司法部工作人员的法律援助和法律救助申请流程
![司法部工作人员的法律援助和法律救助申请流程](https://img.taocdn.com/s3/m/55b5ffd950e79b89680203d8ce2f0066f4336452.png)
司法部工作人员的法律援助和法律救助申请流程在司法体系中,法律援助和法律救助是两个重要的支持措施,旨在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作为司法部的工作人员,了解并正确运用法律援助和法律救助申请流程是非常必要的。
本文将详细介绍司法部工作人员法律援助和法律救助的申请流程。
一、法律援助申请流程法律援助是指司法部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提供法律援助服务,帮助他们获取必要的法律帮助。
对于工作人员而言,了解法律援助的申请流程对于指导和协助申请人非常重要。
1. 确认申请资格在受援人提出申请之前,工作人员首先需要核实申请人是否符合法律援助的资格要求。
例如,申请人的收入水平是否在法定标准范围内,是否存在重大利益关系等。
2. 提供申请材料申请人符合资格要求后,工作人员会向其提供相关的申请表格和所需材料清单。
申请人需要填写申请表格并准备所需材料,如身份证明、收入证明、案件相关证据等。
3. 材料审核与审批收到申请材料后,工作人员会进行审核,并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情况和案件情况来确定是否批准法律援助。
审核过程中,工作人员可能会与申请人进行必要的核实和咨询。
4. 就援代理律师一旦法律援助申请获批,工作人员会为申请人指派一名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的援助律师。
工作人员需要与援助律师进行沟通,安排会议和保密措施等。
5. 监督和后续处理工作人员在整个援助过程中需要进行监督,确保援助律师和申请人之间的合作顺利进行。
如果申请人提出变更或终止申请的要求,工作人员需要及时处理。
二、法律救助申请流程法律救助是指司法部为经济困难、生活出现重大困难的公民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措施,帮助他们解决法律问题和应对紧急情况。
作为工作人员,掌握法律救助申请流程对于提供准确指导和协助具有重要意义。
1. 了解申请条件与范围工作人员首先需要了解法律救助的申请条件和范围。
根据规定,法律救助主要适用于居民生活困难、被强制执行、临时命令或紧急保护令申请等情况。
2. 提供申请材料符合法律救助条件的申请人需要向工作人员提供相关材料,如身份证明、收入证明、紧急情况证明和案件相关证据等。
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24号)
![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24号)](https://img.taocdn.com/s3/m/42a64b31f111f18583d05a20.png)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24号《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已经2012年2月21日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吴爱英二○一二年四月九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保证法律援助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法律援助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法律援助机构、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其他社会组织和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工作机制,为公民获得法律援助提供便利。
第四条法律援助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本规定,遵守有关法律服务业务规程,为受援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第五条法律援助人员应当保守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第六条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自觉接受监督。
第二章受理第七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公示办公地址、通讯方式等信息,在接待场所和司法行政政府网站上公示法律援助条件、程序、申请材料目录和申请示范文本等。
第八条公民因经济困难就《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规定的事项申请法律援助的,由义务机关所在地、义务人住所地或者被请求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依法受理。
《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公民因经济困难申请刑事法律援助的,由办理案件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
申请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以上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的,由最先收到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
第九条公民申请代理、刑事辩护法律援助,应当如实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法律援助申请表。
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由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转交申请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代为填写;(二)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申请代理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三)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状况证明表;(四)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
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状况证明表应当由法律援助地方性法规、规章规定的有权出具经济困难证明的机关、单位加盖公章。
司法部关于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条例》促进和规范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
![司法部关于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条例》促进和规范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https://img.taocdn.com/s3/m/2aaef307a66e58fafab069dc5022aaea998f413e.png)
司法部关于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条例》促进和规范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03.09.12•【文号】司发[2003]18号•【施行日期】2003.09.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司法部关于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条例》促进和规范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司发[2003]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法律援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3年9月1日正式实施。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条例》,促进和规范法律援助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一、认真学习宣传《条例》,深刻领会精神实质(一)充分认识《条例》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
《条例》的颁布实施,是贯彻十六大精神的重要举措,体现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有助于落实“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宪法原则,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必须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法治目标的实现,标志着我国法律援助工作走上了法制化轨道,对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法律援助工作,促进司法公正,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推动社会文明进步,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全面领会《条例》的基本精神。
《条例》确立了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基本框架,明确了经济困难的公民有权获得免费法律服务,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法律援助工作,法律援助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法律援助工作,律师是法律援助的主要提供者,应当履行法律援助义务。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法律援助工作,规定了法律援助范围、标准、实施程序以及法律援助各方的权利义务、法律责任等,为促进和规范法律援助工作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
(三)认真学习,增强责任感,切实履行《条例》规定的各项职责。
要加强领导,组织学习,使各级司法行政部门、法律援助机构、律师等法律服务工作者深刻认识和理解各自在《条例》实施中所担负的责任,以高度负责的精神投入到法律援助工作中去。
法律援助给付事项办事指南
![法律援助给付事项办事指南](https://img.taocdn.com/s3/m/108a76066bd97f192279e9a4.png)
法律援助给付事项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法律援助给付
事项类型行政给付
法定依据 1.事项依据:《法律援助条例》(2003年7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5号公布)第24条;《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2月
21日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第35条
2.实施机构依据:《法律援助条例》第24条《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
第35条
3.办理条件依据:《法律援助条例》第24条
4.申请材料依据:《法律援助条例》第24条《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
第35条
5.法定办结时限依据:《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第35条
实施机构哈尔滨市司法局
无
联办机构
30日
法定办结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
日常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1:30 ,13:30—16:30 (法定节假日除外)
案件结案
办理条件
窗口办理
办理方式
申报材料法律援助案件立卷材料
办理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香坊大街160号市司法局法律援助服务大厅
无
收费标准
无
收费依据
办理程序 1.律师提报立卷材料 2.卷宗审查并填写补贴表 3.法律援助中心主任审批并发放
无
通办范围
服务电话85891148
投诉电话85891123
示范文本及常
见错误示例
其他注意事项。
申请法律援助审批办事指南
![申请法律援助审批办事指南](https://img.taocdn.com/s3/m/4cc879015a8102d276a22fe5.png)
申请法律援助审批办事指南一、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符合《法律援助条例》案件范围和困难条件的公民,对义务机关、义务人住所地或者被请求人住所地在本行政辖区内,需要提供法律援助的申请与审批。
二、事项名称和代码事项名称:申请法律援助审批事项代码:5152三、办理依据《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第五条: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确定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机构。
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人员为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上海市法律援助若干规定》(2006年4月26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三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律援助工作。
法律援助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所在区域内的法律援助活动。
《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2月21日司法部第124号令)第八条:公民因经济困难就《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规定的事项申请法律援助的,由义务机关所在地、义务人住所地或者被请求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依法受理。
《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公民因经济困难申请刑事法律援助的,由办理案件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
《刑事诉讼法》(2012年3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5号)第三十四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四、办理机构(一)办理机构名称及权限1、办理机构名称:静安区法律援助中心2、权限:负责实施在静安区域内的法律援助活动(二)审批内容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给予法律援助决定,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决定不给予法律援助。
(三)法律效力经审批给予法律援助的,申请人可就其申请的法律事项获得法律咨询、调查取证、非诉调解、刑事辩护和民事代理等无偿的法律服务。
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法心得体会
![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法心得体会](https://img.taocdn.com/s3/m/d26a8e9eb1717fd5360cba1aa8114431b90d8e85.png)
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法心得体会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坚持司法为民,改进司法工作作风,通过热情服务,切实解决好老百姓打官司难问题,特别是要加大对困难群众维护合法权益的法律援助。
”近年来,司法行政机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采取多项措施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法,为人民群众特别是经济困难群众提供优质、便捷、高效的法律援助服务。
从深入开展“乡村振兴法治同行”活动、“薪暖农民工”服务行动等,到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法律援助覆盖面不断扩大;从各地将法律援助工作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到全国法律援助经费总投入不断提升,援助工作保障不断增强;从依托乡镇(街道)司法所等设立7万余个法律援助工作站,到整合法律服务网与司法行政APP、微信小程序功能,群众获得援助更加便捷……据统计,仅2022年,全国法律援助机构共组织办理法律援助案件137万余件,受援人241万余人。
法律援助有力有效维护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一直以来,立法机关和司法行政等部门高度重视对法律援助工作的建章立制,以形成常态长效机制。
制定法律援助法,以国家立法的形式扩大了法律援助范围,专章规范了法律援助的程序和实施;有关部门印发《法律援助志愿者管理办法》,制定修订了《法律援助投诉处理办法》等配套文件;司法行政部门还大力推进法律援助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明确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代理与辩护等法律援助服务的标准。
前不久,新修订的《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优化了申请程序,将进一步推动提升法律援助便民服务水平。
各地各部门要切实从解决好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入手,进一步做好法律援助工作,如扩大法律援助业务范围,关注诉讼以外的法律服务;做好法律援助人员的激励与监督,提升法律援助服务质量,等等,从而让这项惠民生、暖民心的工作惠及更多群众,让法治阳光温暖更多人。
2023年9月1日,司法部新修订的《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正式施行。
《规定》明确,申请人申请法律援助时,由提交经济困难证明表改为提交经济困难状况说明表,法律援助机构可以通过信息共享查询、申请人诚信承诺等方式核查经济困难状况。
刑事案件法律援助条例(3篇)
![刑事案件法律援助条例(3篇)](https://img.taocdn.com/s3/m/465a8f9f760bf78a6529647d27284b73f24236b2.png)
第1篇第一条为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法律援助,是指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由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提供免费法律帮助的制度。
第三条法律援助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援助原则;(二)公平公正原则;(三)及时高效原则;(四)自愿原则;(五)保密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法律援助工作的领导,将法律援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法律援助工作的经费。
第五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履行职责,相互配合,共同做好法律援助工作。
第六条法律援助机构是法律援助工作的组织实施单位,负责具体承办法律援助案件。
第七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援助服务。
第二章法律援助对象和范围第八条下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申请法律援助:(一)未成年人;(二)盲、聋、哑人;(三)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四)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人;(五)有其他特殊需要的人。
第九条下列案件可以申请法律援助:(一)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二)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绑架、拐卖妇女儿童、毒品犯罪案件;(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案件;(四)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案件;(五)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案件;(六)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七)侵犯财产犯罪案件;(八)其他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其他案件。
第十条下列人员不得申请法律援助:(一)故意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二)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人;(三)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人;(四)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申请法律援助的人员。
第三章法律援助程序第十一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法律援助,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司法部工作人员的法律援助的范围和内容
![司法部工作人员的法律援助的范围和内容](https://img.taocdn.com/s3/m/5833d23df56527d3240c844769eae009591ba279.png)
司法部工作人员的法律援助的范围和内容法律援助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公共服务,旨在确保每个人都能够获得公平、公正的法律帮助。
作为司法部工作人员,在提供法律援助服务时,需要明确法律援助的范围和内容。
本文将探讨司法部工作人员的法律援助的具体范围和内容。
一、法律援助的范围法律援助是一个广泛的领域,涵盖各个方面的法律需求。
司法部工作人员的法律援助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1. 刑事法律援助刑事法律援助是指为无力支付律师费用且需要法律援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
司法部工作人员在刑事法律援助中,负责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辩护、参与刑事调解和帮助申请法律援助等。
2. 民事法律援助民事法律援助是指为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律师费用且需要法律援助的民事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
司法部工作人员在民事法律援助中,负责为民事当事人提供咨询、代理诉讼、起草法律文件和协助调解等服务。
3. 行政法律援助行政法律援助是指为经济困难且需要法律援助的行政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
司法部工作人员在行政法律援助中,负责为行政当事人提供咨询、代理诉讼、帮助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等服务。
4. 国际法律援助国际法律援助是指为我国公民在海外面临法律问题时提供协助与援助。
司法部工作人员在国际法律援助中,负责向我国公民提供法律咨询、协助联系当地律师、提供必要的法律文件翻译等服务。
二、法律援助的内容司法部工作人员在提供法律援助时,需要具备丰富的法律知识和实践经验,以满足法律援助的具体内容要求。
下面是司法部工作人员法律援助的常见内容。
1. 法律咨询司法部工作人员需要向需要法律援助的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服务,解答其法律问题并提供指导。
法律咨询可以包括对法律法规的解读、权利义务的说明、诉讼程序的指导等。
2. 代理诉讼对于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当事人,司法部工作人员可以代理其诉讼事务。
代理诉讼包括起草诉讼状、代为出庭、申请调解或仲裁等。
司法部工作人员需根据当事人的具体需求和案件性质,提供合适的代理诉讼服务。
关于地方性法规《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与司法部部门规章《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如何适用的审查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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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地方性法规《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与司法部部门规章《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如何适用的审查建议
国务院法制办:
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2009年4月22日修订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的地方性法规《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第124号令发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的《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之间有两处对同一事项作了不一致的规定,不能确定如何适用。
特此建议国务院提出适用意见或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一、关于法律援助申请审查期限规定的不一致
《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法律援助机构受理申请后,应当按照法律援助的条件进行审查,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给予法律援助。
司法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三条规定: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
二、关于指派或安排承办人员时间规定的不一致
《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指派或者安排
法律援助人员实施法律援助。
司法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第二十条规定:对于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案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作出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指派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其他社会组织安排其所属人员承办,或者安排本机构的工作人员承办。
对于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作出给予法律援助决定或者收到指定辩护通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指派律师事务所安排律师承办,或者安排本机构的法律援助律师承办。
以上建议,请求审查办理。
建议人:安徽省宣城市法律援助中心胡俊
二〇一二年八月三十日。
司法部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d24721002379168884868762caaedd3383c4b5e9.png)
司法部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1997.05.20•【文号】司发通[1997]056号•【施行日期】1997.05.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司法部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1997年5月20日司发通〔1997〕0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法律援助制度是贯彻“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宪法原则、保障公民享受平等公正的法律保护、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健全人权保障机制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法律都对法律援助制度作了明确规定,为这一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奠定了法律基础。
根据律师法的规定,司法行政部门是具体负责法律援助工作的部门,司法部已与最高人民法院就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刑事法律援助有关问题下发了联合通知,法律援助的其他方面工作也在抓紧进行。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将其作为健全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体现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一件大事来抓,加速建立和实施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步伐。
为了推动法律援助工作健康、规范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法律援助的定义和法院援助机构(一)法律援助,是指在国家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的指导和协调下,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者等法律服务人员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给予减、免收费提供法律帮助的一项法律制度。
(二)司法部设立法律援助中心,指导和协调全国的法律援助工作。
(三)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积极向党委、政府报告,争取有关部门的支持,尽快设立法律援助中心,指导、协调、组织本地区的法律援助工作。
(四)未设立法律援助中心的地方,由司法局指派人员代行法律援助中心职责。
(五)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在本地区法律援助中心的统一协调下,实施法律援助。
(六)其他团体、组织、学校开展的法律援助活动,由所在地法律援助中心指导和监督。
法律援助试题
![法律援助试题](https://img.taocdn.com/s3/m/0b2d709add88d0d233d46ad1.png)
法律援助试题一、单项选择题1、法律援助是()的责任。
A、律师B、法官C、政府D、国家2、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代为提出申请。
A、父母B、律师C、法定代理人D、居委会3、申请人住所地的经济困难标准与受理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地的经济困难标准不一致的,按照()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地的经济困难标准执行。
A、住所地B、受理申请C、自己选择D、户籍所在地4、根据《法律援助条例》,法律援助机构收到法律援助申请之后,应当()。
A、进行审查B、给予援助C、指派律师D、立即办理5、法律援助经费应当(),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A、节约使用B、专款专用C、灵活使用D、充分保障6、申请人获得法律援助意味着()。
A、得到经济帮助B、得到免费法律服务C、不用交诉讼费D、政府补助7、根据《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我市缩短审查时限,市法律援助中心及各法律援助工作站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个工作日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
( )A、15 10B、10 7C、7 5D、5 38、按照我市法律援助中心出台的便民服务措施,下列事项中不属于免于经济状况审查,直接给予法律援助的是()。
A、妇女追索扶养费的B、农民工追索劳动报酬的C、农民工追索工伤待遇的D、农民工人身损害赔偿的事项9、按照我市法律援助中心出台的便民服务措施,扩大了法律援助范围,下列事项中不属于市法律援助中心的受案范围的是()。
A、家庭暴力纠纷B、交通事故纠纷C、医疗事故纠纷D、买卖合同纠纷10、按照《黑龙江省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不属于法律援助经费来源的是()。
A、政府财政预算拨款B、事业单位经费C、社会捐助D、个人捐助11、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是盲、聋、哑或未成年人,以及可能被判处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指定辩护,无须审查其()。
司法部、财政部印发《关于律师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司法部、财政部印发《关于律师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38ad53f66037ee06eff9aef8941ea76e58fa4a83.png)
司法部、财政部印发《关于律师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17.02.17•【文号】司发通〔2017〕15号•【施行日期】2017.02.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律援助正文司法部、财政部印发《关于律师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司发通〔2017〕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财务局:现将《关于律师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司法部财政部2017年2月17日关于律师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5]37号)文件精神,充分发挥律师在法律援助工作中的作用,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法律援助需求,现就律师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律师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意义律师队伍是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力量,是我国法律援助事业的主体力量。
近年来,广大律师积极投身法律援助事业,认真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依法履责,无私奉献,为保障困难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作出了积极贡献。
推进律师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是贯彻全面依法治国、有效发挥律师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作用的必然要求,是加大法律援助服务群众力度、提供优质高效法律援助服务的客观需要,是广大律师忠诚履行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职责使命、树立行业良好形象的重要体现。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充分认识律师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性,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指导监督,完善体制机制,强化工作保障,组织引导广大律师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牢固树立执业为民理念,自觉承担社会责任,切实增强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责任感和荣誉感,进一步做好服务群众工作,为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出新贡献。
司法部工作人员的法律援助申请程序解析
![司法部工作人员的法律援助申请程序解析](https://img.taocdn.com/s3/m/1e2c1e5afe00bed5b9f3f90f76c66137ef064f66.png)
司法部工作人员的法律援助申请程序解析司法部工作人员的法律援助申请程序是一个非常重要且复杂的过程。
本文将对该程序进行解析,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和应用。
一、背景概述司法部工作人员的法律援助申请程序是为了保障司法公正,提供法律援助给有需要的群体。
该程序的实施旨在确保每个人都能够得到平等的法律援助,解决法律问题,维护合法权益。
二、申请资格1. 年龄限制:申请人必须年满18周岁,未成年人需有法定代理人陪同。
2. 经济条件:申请人需符合法律援助经济条件,该条件根据申请人的收入和家庭状况而定。
3. 法律援助范围:申请人必须符合法律援助规定的案件范围,例如刑事、民事、行政等。
三、申请流程1. 填写申请表:申请人需填写完整的法律援助申请表,包括个人基本信息、案件描述等内容。
2. 提供证明材料:申请人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例如身份证明、收入证明、案件相关证据等。
3. 提交申请:完成申请表和证明材料后,申请人需将其提交给司法部工作人员,可通过线上或线下途径进行。
4. 审核与评估:司法部工作人员将对申请进行审核和评估,核实申请人资格和案件的合理性。
5. 结果通知:一旦审核通过,司法部工作人员将向申请人发送法律援助结果通知书,通知其具体的法律援助措施和流程。
四、法律援助措施1. 律师指定:申请人可获得免费指定的律师代理,该律师将负责代理申请人的案件。
2. 诉讼费用减免:对于经济困难人群,司法部工作人员可减免部分或全部的诉讼费用。
3. 免费法律咨询:申请人可以向司法部工作人员咨询法律问题,并获得免费的法律指导和建议。
五、申诉机制如果申请人对司法部工作人员的审核结果有异议,可以提起申诉。
申诉机构将重新评估申请并给出最终决定。
六、注意事项1. 提供真实信息:申请人在填写申请表和提供证明材料时,必须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否则可能会影响申请结果。
2. 保护个人隐私:司法部工作人员在处理申请过程中,将严格保护申请人的个人隐私,不得泄露给其他人员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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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24号《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已经2012年2月21日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吴爱英二○一二年四月九日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保证法律援助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法律援助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法律援助机构、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其他社会组织和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工作机制,为公民获得法律援助提供便利。
第四条法律援助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本规定,遵守有关法律服务业务规程,为受援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第五条法律援助人员应当保守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第六条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自觉接受监督。
第二章受理第七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公示办公地址、通讯方式等信息,在接待场所和司法行政政府网站上公示法律援助条件、程序、申请材料目录和申请示范文本等。
第八条公民因经济困难就《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规定的事项申请法律援助的,由义务机关所在地、义务人住所地或者被请求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依法受理。
《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公民因经济困难申请刑事法律援助的,由办理案件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
申请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以上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的,由最先收到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
第九条公民申请代理、刑事辩护法律援助,应当如实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法律援助申请表。
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由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转交申请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代为填写;(二)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申请代理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三)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状况证明表;(四)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
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状况证明表应当由法律援助地方性法规、规章规定的有权出具经济困难证明的机关、单位加盖公章。
无相关规定的,由申请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加盖公章。
第十条申请人持有下列证件、证明材料的,无需提交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状况证明表:(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者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二)农村特困户救助证;(三)农村“五保”供养证;(四)人民法院给予申请人司法救助的决定;(五)在社会福利机构中由政府出资供养或者由慈善机构出资供养的证明材料;(六)残疾证及申请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无固定生活来源的证明材料;(七)依靠政府或者单位给付抚恤金生活的证明材料;(八)因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生活出现暂时困难,正在接受政府临时救济的证明材料;(九)法律、法规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能够证明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困难的其他证件、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服刑人员,劳动教养人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申请法律援助的,可以通过办理案件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或者所在监狱、看守所、劳动教养管理所、强制隔离戒毒所转交申请。
第十二条法律援助机构受理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当向申请人出具收到申请材料的书面凭证,载明收到申请材料的名称、数量、日期。
第三章审查第十三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属于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可以适当延长审查期限。
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内容不清楚的,应当发出补充材料通知或者要求申请人作出说明。
申请人补充材料、作出说明所需的时间不计入审查期限。
申请人未按要求补充材料或者作出说明的,视为撤销申请。
第十四条法律援助机构认为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需要查证的,应当向有关机关、单位调查核实。
受理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需要请求异地法律援助机构协助查证的,按照本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申请人经济困难:(一)申请人及与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人均收入符合法律援助地方性法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经济困难标准的;(二)申请事项的对方当事人是与申请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申请人的个人收入符合法律援助地方性法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经济困难标准的;(三)申请人持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认为真实有效的。
第十六条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决定给予法律援助,并制作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书;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决定不予法律援助,并制作不予法律援助决定书。
不予法律援助决定书应当载明不予法律援助的理由及申请人提出异议的权利。
第十七条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书和不予法律援助决定书应当发送申请人;属于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法律援助机构还应当同时函告有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及监狱、看守所、劳动教养管理所、强制隔离戒毒所。
第十八条申请事项符合《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决定先行提供法律援助:(一)距法定时效届满不足7日,需要及时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行政复议的;(二)需要立即申请财产保全、证据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三)其他紧急或者特殊情况。
先行提供法律援助的,受援人应当在法律援助机构确定的期限内补交规定的申请材料。
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认为受援人不符合经济困难标准的,应当终止法律援助,并按照本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不予法律援助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主管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机关提出。
司法行政机关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法律援助机构及时对该申请人提供法律援助,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认为申请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维持法律援助机构不予法律援助的决定,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四章承办第二十条对于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案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作出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指派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其他社会组织安排其所属人员承办,或者安排本机构的工作人员承办。
对于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作出给予法律援助决定或者收到指定辩护通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指派律师事务所安排律师承办,或者安排本机构的法律援助律师承办。
第二十一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其他社会组织的人员数量、资质、专业特长、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情况、受援人意愿等因素合理指派或者安排承办机构、人员。
法律援助机构、律师事务所应当指派或者安排具有一定年限刑事辩护执业经历的律师担任死刑案件的辩护人。
第二十二条法律援助机构、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或者其他社会组织应当自指派或者安排法律援助人员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法律援助人员姓名和联系方式告知受援人,并与受援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但因受援人的原因无法按时签订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法律援助人员应当在受委托的权限内,通过和解、调解、申请仲裁和提起诉讼等方式依法最大限度维护受援人合法权益。
法律援助人员代理受援人以和解或者调解方式解决纠纷的,应当征得受援人同意。
第二十四条法律援助机构对公民申请的法律咨询服务,应当即时解答;复杂疑难的,可以与申请人预约择时办理。
在解答法律咨询过程中,认为申请人可能符合代理或者刑事辩护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告知其可以依法提出申请。
第二十五条对于民事诉讼法律援助案件,法律援助人员应当告知受援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并提供协助。
第二十六条法律援助人员会见受援人,应当制作会见笔录。
会见笔录应当经受援人确认无误后签名或者按指印;受援人无阅读能力的,法律援助人员应当向受援人宣读笔录,并在笔录上载明。
对于指定辩护的案件,法律援助人员应当在首次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询问是否同意为其辩护,并记录在案。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同意的,应当书面告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
第二十七条法律援助人员承办案件,应当根据需要依法进行调查取证,并可以根据需要请求法律援助机构出具必要的证明文件或者与有关机关、单位进行协调。
第二十八条法律援助人员认为需要异地调查取证的,可以向作出指派或者安排的法律援助机构报告。
作出指派或者安排的法律援助机构可以请求调查取证事项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协作。
法律援助机构请求协作的,应当向被请求的法律援助机构发出协作函件,说明案件基本情况、需要调查取证的事项、办理时限等。
被请求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予以协作。
因客观原因无法协作的,应当向请求协作的法律援助机构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九条对于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刑事案件,法律援助人员应当做好开庭前准备;庭审中充分陈述、质证;庭审结束后,法律援助人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刑事辩护或者代理书面意见。
对于人民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的指定辩护案件,法律援助人员应当自收到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函之日起1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刑事辩护书面意见。
对于其他不开庭审理的刑事案件,法律援助人员应当按照人民法院规定的期限提交刑事辩护或者代理书面意见。
第三十条法律援助人员应当向受援人通报案件办理情况,答复受援人询问,并制作通报情况记录。
第三十一条法律援助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援助机构要求报告案件承办情况。
法律援助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人员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一)主要证据认定、适用法律等方面有重大疑义的;(二)涉及群体性事件的;(三)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四)其他复杂、疑难情形。
第三十二条受援人有证据证明法律援助人员不依法履行义务的,可以请求法律援助机构更换法律援助人员。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受援人申请更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更换。
决定更换的,应当另行指派或者安排人员承办。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应当指定辩护的情形,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决定为其另行指定辩护人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另行指派或者安排人员承办。
更换法律援助人员的,原法律援助人员所属单位应当与受援人解除或者变更委托代理协议,原法律援助人员应当与更换后的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案件材料移交手续。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法律援助:(一)受援人不再符合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的;(二)案件依法终止审理或者被撤销的;(三)受援人自行委托其他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四)受援人要求终止法律援助的;(五)受援人利用法律援助从事违法活动的;(六)受援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据的;(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有上述情形的,法律援助人员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
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核实,决定终止法律援助的,应当制作终止法律援助决定书,并发送受援人,同时函告法律援助人员所属单位和有关机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