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葫芦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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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葫芦租赁合同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设备租赁双方的权利义务,乙方根据施工需要,租赁甲方电动葫芦,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租赁电动葫芦事宜签订如下协议,以便共同遵守。

一、租赁设备:名称:电动葫芦
二、租赁使用地点:
三、租赁形式及结算方式:甲方将电动葫芦租给乙方,租金每天为元。

租赁时间如超出一月(30天),租赁费到月底结清上月租赁费,不满一月按实际天数一次性结清租赁费,如不结清租赁费每天以20%的违约金进行结算。

四、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租出的电动葫芦应是完好,可正常使用。

2、乙方应严格按照电动葫芦作规程操作使用,不得违规操作,由此引发的安全事故一律由乙方负责。

3、乙方在租用期间应每月对电动葫芦进行一次清洁、润滑等维护保养工作,以保证电动葫芦的正常使用。

4、乙方归还电动葫芦时,电动葫芦外观不能有明显变形,齿轮不能有损坏,电动葫芦能正常使用。

否则损坏一套按照3000元/套进行赔偿。

5、乙方无权将甲方的设备转租、拍卖、抵押。

五、违约责任
1、有关本合同的一切争议,甲乙双方应根据《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的有关条款协商解决。

2、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每份都具有同等
的法律效力,设备退场后合同自行作废。

甲方:
乙方: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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