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案例资料
双十一消费者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双十一,即每年的11月11日,是我国最大的购物狂欢节。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电子商务行业呈现出爆发式增长,双十一购物节已成为消费者喜爱的购物平台。
然而,在狂欢购物节中,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也日益凸显。
本文将通过对一起双十一消费者维权案例的解析,探讨消费者在购物过程中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案例概述2019年双十一期间,消费者小王在一家知名电商平台购买了一款手机。
下单后,小王收到商品信息显示,该手机具有“限时优惠”活动。
然而,在收到手机后,小王发现该手机并非限时优惠产品,而是正常售价。
小王遂向商家提出退款要求,但商家以“优惠活动规则”为由拒绝退款。
小王无奈之下,向电商平台客服投诉,最终在平台介入下,成功获得退款。
三、案例分析1. 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本案中,商家在宣传过程中存在误导消费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真实、全面地说明商品或者服务的有关情况。
”商家未履行真实告知义务,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2. 电商平台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义务,建立健全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
”本案中,电商平台在接到消费者投诉后,积极介入调查,最终帮助消费者维护了合法权益。
这表明电商平台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具有积极作用。
3. 消费者维权途径本案中,消费者小王通过以下途径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1)与商家沟通:小王在收到手机后,立即与商家沟通,要求退款。
(2)电商平台投诉:当商家拒绝退款时,小王向电商平台客服投诉。
(3)法律途径:若电商平台无法解决问题,消费者可依法向相关部门投诉或提起诉讼。
四、启示与建议1. 消费者应提高自我保护意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学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 电商平台应加强自律,规范商家行为,确保消费者权益得到保障。
3. 商家应诚信经营,遵守法律法规,真实宣传商品信息,不得误导消费者。
消费者法律处理案例范文(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2019年6月,消费者李某在XX超市购买了某品牌牛奶,回家后发现牛奶有异味,怀疑是变质。
李某立即联系了超市,要求退换货。
超市方面表示,由于牛奶已开封,无法确认是否变质,拒绝退换。
李某对此表示不满,遂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
二、消费者协会调查接到投诉后,消费者协会立即对李某购买的牛奶进行了抽样检测。
检测结果显示,牛奶中存在大量有害细菌,严重超标。
消费者协会认为,XX超市销售的牛奶存在质量问题,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消费者与超市协商消费者协会将检测结果反馈给XX超市,要求超市对李某进行赔偿。
XX超市对此表示,愿意配合调查,但认为李某购买的牛奶已开封,无法确认是超市出售的牛奶存在问题。
超市提出,可以给予李某一定的赔偿,但拒绝全额退款。
四、消费者法律维权李某对超市的赔偿方案不满意,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律师的指导下,李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XX超市退还货款并赔偿损失。
五、法院审理人民法院受理了李某的诉讼请求,并依法进行了审理。
法院认为,XX超市销售的牛奶存在质量问题,且消费者李某提供的证据充分,能够证明其购买的牛奶存在变质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承担退货、赔偿等责任。
六、法院判决经过审理,法院判决XX超市退还李某货款,并赔偿李某损失。
XX超市不服一审判决,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上一级人民法院审理后,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
七、案例总结本案中,消费者李某通过法律途径成功维权,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以下是本案的启示:1.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要注意保留购物凭证和商品质量证明,以便在发生纠纷时提供证据。
2. 消费者协会等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是消费者维权的重要渠道,消费者在遇到消费纠纷时,可以向其投诉。
3. 消费者要增强法律意识,了解自己的权益,遇到消费纠纷时,要勇于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4. 经营者要诚信经营,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确保商品质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案例(三篇)解析案例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案例(三篇)解析案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案例(三篇)解析案例(一)餐饮业不得强迫有偿使用一次性碗筷某地一家小吃店向顾客提供一次性碗筷,但并未没说明一次性碗筷是要收费的。
在顾客结账时,该店将一次性碗筷计入消费总费用当中。
若干顾客投诉至当地消费者协会,称小吃店不向顾客告知提供餐具服务的情况、不允许顾客选择餐具、强制顾客接受其提供的一次性餐具服务。
当地消费者协会派人到该店消费,发现服务人员确提供了一次性消毒餐具,但没告知该餐具是收费的。
当消协工作人员提出要求改用其它餐具时,该店店员称没其它餐具,同时直接打开了一次性餐具。
消协工作人员结账时,发现消费小票中记载了一次性碗筷的费用。
消费者协会固定相关证据后诉至法院,要求该店停止在提供服务时强制顾客使用一次性碗筷并收取相关费用的行为,并退还一次性碗筷的费用。
该店对消费者协会的诉讼请求及主张的事实予以认可,最终调解结案。
该小吃店承诺不再出现强制消费者使用一次性餐具情况,并退还费用。
该案中,小吃店强制消费者使用一次性餐具且并未告知消费者收费的事实,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与选择权。
消费者协会搜集证据后提起诉讼,为维护更多消费者权益起到了示范作用。
(二)购买大额消费品应尽量签署书面合同张某与当地一家4S店达成口头协议,订购轿车一辆,金额40万元。
当日,张某向4S店支付了2万元订购款,但并未明确约定交付日期及余款的交付方式。
一个月后,张某仍未能提车,遂以4S店未及时交付车辆向其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要求4S店退还订购款2万元。
4S店则认为张某单方要求解除合同属于违约,不同意退还2万元。
后来,张某因无法及时提车,只好从其他店另购一辆轿车。
为拿回已支付的2万元订购款,张某将4S店告上法庭。
4S店提供了一份与其他4S店签署的车辆销售确认书复印件,证明其一直在为张某联系购车。
法院认为,张某与4S店之间已经成立口头协议,张某支付的2万元应认定为买车而交的预付款,是购车款的一部分。
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例解析
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例解析消费者权益保护是当今社会中一个非常重要的法律领域,它确保了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服务时的权益得到充分的保护。
在现实生活中,经常发生一些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的案例。
本文将通过分析几个具体案例,来探讨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要性以及有效的解决途径。
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例一:食品安全问题在食品安全问题上,消费者往往面临食品添加剂超标、假冒伪劣食品、食品标签虚假宣传等问题。
以某某公司生产的某品牌羊奶粉事件为例,该公司在产品宣传中打出“100%纯天然”、“无添加剂”的广告,吸引了众多消费者。
然而,经检测发现该产品中含有添加剂,且其中重金属超标。
针对这种情况,消费者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来保护自己的权益。
首先,可以向相关监管部门举报。
其次,可以寻求法律援助,通过法律途径追求赔偿。
最后,消费者可以通过社交媒体等途径发起抵制行动,向公众传递消费者权益被侵害的信息。
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例二:电子产品售后服务问题在电子产品售后服务方面,消费者可能面临售后不及时、不负责任甚至拒绝维修等问题。
以某某手机公司售后服务案例为例,一名消费者购买了该公司生产的手机,并在使用一段时间后出现了故障。
该消费者根据产品保修条款,向该公司索要维修或更换,然而该公司以过保或非人为故障为由拒绝了消费者的要求。
针对这种情况,消费者可以选择以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首先,可以向消费者组织投诉该公司的售后服务。
其次,可以通过法律咨询,了解自己的合法权益并采取相应的法律行动。
最后,消费者还可以通过社交媒体等渠道公开披露该公司的售后服务问题,引起公众关注,推动相关监管部门的介入。
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例三:互联网购物纠纷互联网购物已成为现代消费的主要方式之一,但与此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
以某某电商平台退款问题为例,一名消费者在该电商平台上购买了一件商品,但在收到后发现与商品描述不符。
该消费者申请退款,但电商平台拒绝了消费者的请求。
在互联网购物纠纷中,消费者可以采取以下方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典案例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典案例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实施越来越受到重视。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其实施不仅有利于消费者的利益维护,也有利于企业的健康发展。
下面,我们将从不同的角度,介绍几个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经典案例。
一、商品质量问题2018年,一位消费者购买了一款名为“某某牌”电动车,但使用不到一个月就出现了电池损坏的问题。
消费者向商家投诉,但商家以“电池属于易损件,不在保修范围内”为由拒绝了消费者的维权要求。
消费者不服,将商家告上了法庭。
法院判决商家退还消费者购车款,并赔偿消费者因电池损坏所产生的费用。
这个案例充分体现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商品质量问题的保护力度。
二、虚假宣传问题2019年,某家电商平台在其网站上宣传一款“某某牌”洗衣机,声称该洗衣机具有“智能洗涤”、“节能环保”等多项优点。
但实际上,该洗衣机的洗涤效果并不如宣传所述,且耗电量较高。
消费者购买后发现问题,向电商平台投诉,但电商平台以“宣传内容仅供参考”为由拒绝了消费者的维权要求。
消费者不服,将电商平台告上了法庭。
法院判决电商平台退还消费者购买款,并赔偿消费者因虚假宣传所产生的费用。
这个案例充分体现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虚假宣传问题的保护力度。
三、服务质量问题2020年,一位消费者在某家酒店入住期间,发现酒店提供的早餐质量较差,且服务态度不佳。
消费者向酒店投诉,但酒店以“早餐是免费提供的,不在服务范围内”为由拒绝了消费者的维权要求。
消费者不服,将酒店告上了法庭。
法院判决酒店赔偿消费者因服务质量问题所产生的费用,并对酒店进行行政处罚。
这个案例充分体现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服务质量问题的保护力度。
综上所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实施对于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在日常生活中,消费者应当了解自己的权益,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同时,企业也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
消费者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原案例
消费者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原案例一、食品安全问题1. 案例一:某食品公司生产的牛奶中被检出有毒物质。
消费者购买该牛奶后出现食物中毒症状,导致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受到损害。
消费者通过起诉获得了赔偿,并迫使该公司改善其生产工艺和质量控制系统。
2. 案例二:某餐厅提供的食物中被检出有违禁添加剂。
消费者购买该食物后发生过敏反应,导致消费者需要紧急就医。
消费者通过诉讼追究了该餐厅的责任,并推动了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
二、虚假广告问题3. 案例三:某化妆品公司推出一款声称可以实现祛斑效果的产品,但消费者购买并使用该产品后并未达到预期效果。
消费者起诉该公司,要求退款并获得赔偿,最终赢得了官司,该公司被迫赔偿并改善了宣传广告的内容。
4. 案例四:某汽车销售商在广告中夸大了车辆的燃油经济性能,误导了消费者。
消费者购买了该车辆后发现实际燃油经济性能与广告中描述的有很大差距。
消费者将该销售商告上法庭,最终获得了相应的赔偿。
三、产品质量问题5. 案例五:某电器品牌生产的洗衣机频繁出现故障,消费者多次维修却无法解决问题。
消费者通过法律途径,要求退货并获得赔偿。
该品牌被迫改进产品质量,并承担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6. 案例六:某手机品牌生产的手机在短时间内频繁出现屏幕发黑的问题。
消费者通过维权途径要求更换或退款,并成功获得了满意的解决方案。
该品牌被迫改进了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
四、不合理条款问题7. 案例七:某银行在信用卡合同中设置了过高的违约金,且未明示相关费用的具体信息。
消费者因逾期还款而被要求支付高额违约金,导致消费者负担极重。
消费者向法院起诉该银行,最终胜诉并迫使该银行修订了相关合同条款。
8. 案例八:某房地产开发商在购房合同中设置不公平条款,超过法定比例索取定金,限制买方权益。
被损害的消费者起诉该开发商,最终成功改变了合同条款,并赢得了合理的赔偿。
五、服务质量问题9. 案例九:某快递公司因操作失误导致消费者包裹损坏或丢失。
消费者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赔偿,并迫使该快递公司提升了服务质量和操作流程。
法律消保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日益凸显。
许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过程中,因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导致自身权益受到侵害。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例为切入点,探讨维权之路的艰辛与胜利。
二、案例简介2018年5月,消费者张先生在某知名电商平台购买了一款智能手机。
在使用过程中,张先生发现手机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如充电速度慢、屏幕闪烁、电池续航短等。
在联系商家要求退换货时,商家以“商品已经使用过,无法退换”为由拒绝。
张先生多次与商家协商无果,遂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
三、案件经过1. 消费者协会介入接到投诉后,当地消费者协会立即展开调查。
经核实,张先生所购买的智能手机确实存在质量问题,且未超过三包期限。
消费者协会依法要求商家给予退换货。
2. 商家拒绝退换货商家在接到消费者协会的通知后,仍然拒绝退换货。
消费者协会遂向当地工商部门投诉,要求对商家进行调查。
3. 工商部门调查当地工商部门接到消费者协会的投诉后,立即对商家进行调查。
经调查,商家确实存在拒绝消费者退换货的违法行为。
工商部门依法对商家进行了处罚,并要求商家为张先生办理退换货。
4. 消费者维权成功在工商部门的监督下,商家为张先生办理了退换货。
张先生终于维权成功,获得了应有的赔偿。
四、案例分析1.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要性本案中,消费者张先生在购买手机过程中,因商家违反法律法规,导致自身权益受到侵害。
这充分说明了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要性。
在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消费者享有安全保障权、知情权、公平交易权等合法权益。
当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应及时采取法律手段维权。
2. 维权途径消费者在维权过程中,可采取以下途径:(1)与经营者协商: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过程中,如发现自身权益受到侵害,可先与经营者协商解决。
(2)向消费者协会投诉:消费者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可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
(3)向工商部门投诉:消费者在消费者协会协调无果的情况下,可向当地工商部门投诉。
法律案例分析消费者权益(3篇)
第1篇案情简介:张某于2021年3月在某电器商城购买了一台价值3000元的家用空调。
购买后,张某发现空调存在制冷效果不佳、噪音过大等问题。
经过与商城沟通,商城表示愿意为张某提供售后服务,但需张某承担一定费用。
张某认为空调存在质量问题,拒绝承担任何费用。
双方就售后服务问题协商无果,张某遂将商城诉至法院,要求商城承担退货或更换空调的责任。
法院审理过程:一、法院受理张某提交了购买空调的发票、照片等证据,证明其与商城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
法院受理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二、法院调查法院依法传唤了商城的法定代表人和销售人员,要求其就空调质量问题进行调查。
商城辩称,空调在运输过程中可能受到损害,导致制冷效果不佳和噪音过大。
但商城未能提供相关证据。
三、法院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法院认为:1. 张某与商城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张某有权要求商城提供合格的商品。
2. 张某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空调存在质量问题,商城未能提供相反证据。
3. 商城作为销售者,应当对其销售的空调质量负责。
四、法院判决法院认为,张某要求商城承担退货或更换空调的责任合理,判决商城退还张某购买空调的货款3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案例分析:本案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问题,以下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一、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该法是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基本法律,明确了消费者享有的九项权益,包括安全权、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求偿权等。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该法规定了产品质量的责任,明确了生产者、销售者应当承担的产品质量责任。
二、本案中消费者权益的侵害1. 张某的知情权受到侵害。
商城未向张某充分说明空调的质量问题,导致张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了存在问题的空调。
2. 张某的选择权受到侵害。
商城未按照张某的要求提供退货或更换空调的服务,导致张某无法行使选择权。
3. 张某的求偿权受到侵害。
商城未承担相应的产品质量责任,导致张某无法获得赔偿。
顾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十大经典案例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十大经典案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自1994年1月1日实施以后,确定每年的3月15日为消费者的节日。
十多年来,《消法》对保障市场经济秩序、提升消费者的维权意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推动我国的社会发展,发挥了巨大作用。
十多年来,消费者维权走过了艰辛的道路,出现了许多“首例”、“第一”的维权经典案件。
这既是我国《消法》重要作用的体现,又是我国消费者走向成熟的标志。
我们撷取10个案例进行点评,借以回顾这些年的维权历程,并张扬为消费者维权的消法精神。
一、向收餐具费现象说不———对巧立名目重复收费予以抵制2008年初,消费者冯某在烟台市杨柳居酒店胜利路分店就餐时,工作人员没有向消费者讲清楚可以选择收费与免费的餐具,收取了消费者餐具费12元。
冯某将此事投诉到烟台市消协,杨柳居酒店胜利路分店的负责同志得知此事后,立即到消费者协会向消费者赔礼道歉,退回了多收的12元餐具费,并且补偿了由此而产生的其他的合理费用。
点评:消费者在就餐时,餐饮企业提供包括经消毒达到卫生标准的餐具、餐巾等配套服务,是长期以来已获社会共同认可、约定俗成的基本服务内容和行业服务标准,是经营者的随附义务,也是消费者接受就餐服务时的前提。
服务产生的费用是经营成本的一部分,其费用已包括在菜肴价格内。
现在,部分餐饮企业将这些长期以来向消费者提供的配套服务,改为收费服务,实质是变相降低与消费者约定的服务标准,转嫁随附义务,违背了餐饮业的诚信原则。
而众多消费者是在就餐时为了避免与经营者发生冲突而被迫接受额外收费,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受到了侵害。
消费者巧立名目重复收费,应予抵制。
即便使用了收费餐具也可拒绝“埋单”。
二、行使舆论监督权韩成刚反诉未获补偿———对经营者进行监督是消费者的法定权利韩成刚于1993年10月至1994年9月间,先后在一些报刊上发表了一系列矿泉壶有害健康的文章,提醒消费者“慎用”和“当心”,并对相关公司的广告点名进行了批评。
法律规定的退一赔三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在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要求经营者退一赔三。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退一赔三案例为例,对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解析。
二、案例简介2019年5月,消费者张女士在某电商平台购买了一款名为“XXX牌空气净化器”。
在使用过程中,张女士发现该空气净化器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导致室内空气质量并未得到改善。
张女士联系商家要求退货,但商家以各种理由拒绝退货。
无奈之下,张女士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
经调查,消费者协会发现该空气净化器存在以下问题:1. 产品宣传与实际效果不符,存在虚假宣传行为;2. 产品质量不合格,不符合国家标准;3. 商家在处理消费者投诉时,存在拖延、推诿等行为。
三、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退一赔三:(一)商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无法正常使用的;(二)服务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无法正常提供的;(三)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的;(四)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法院判决消费者协会在调查核实后,将案件移交至当地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商家提供的空气净化器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且存在虚假宣传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法律规定,法院判决商家退还张女士购买空气净化器的货款,并赔偿张女士三倍货款的赔偿金。
五、案例分析1. 退一赔三的法律适用本案中,商家提供的空气净化器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导致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退一赔三。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依法适用了退一赔三的规定,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 虚假宣传的法律责任本案中,商家在宣传空气净化器时,存在虚假宣传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进行虚假宣传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消费者权益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女士,女,35岁,某市居民。
被告:某化妆品有限公司。
案由:虚假宣传、侵害消费者权益。
二、事实与理由1. 事实张女士于2020年8月,在某化妆品有限公司位于市中心的专卖店购买了一款名为“青春焕肤精华液”的护肤品。
在购买过程中,销售人员声称该产品具有“美白、保湿、抗衰老”等多重功效,且经过权威机构认证,安全可靠。
张女士因对该产品效果充满信心,遂花费2800元购买了一瓶。
然而,在使用该产品一段时间后,张女士并未感受到任何明显效果,皮肤状况甚至有所恶化。
于是,张女士开始怀疑该产品的质量问题,并在网上查阅相关资料,发现许多消费者都有类似遭遇。
2. 理由(1)被告存在虚假宣传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本案中,被告在销售过程中夸大产品功效,误导消费者购买,构成虚假宣传。
(2)被告侵害了原告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本案中,被告未向消费者如实告知产品真实情况,侵害了原告的知情权。
同时,被告以虚假宣传手段诱导原告购买产品,侵害了原告的公平交易权。
(3)被告未履行产品质量保证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
”本案中,被告生产的“青春焕肤精华液”未达到产品标准,存在质量问题,被告未履行产品质量保证义务。
三、诉讼请求1. 判令被告退还原告购买“青春焕肤精华液”的2800元货款。
2. 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购买该产品所遭受的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元。
3. 判令被告在某市主流媒体公开道歉,消除不良影响。
4. 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四、法院判决经审理,法院认为:1. 被告存在虚假宣传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障法案例
消费者权益保障法案例一、以假充真、以次充好2024年,广东省东莞市一家生产冷冻食品的工厂将一种内含一氧化二氮的非食品添加剂用于肉制品的制作,然后以正常生产肉制品的流程进行加工,对外销售。
由于该非食品添加剂会致癌,这次事件引起了消费者的广泛关注。
消费者们通过投诉和举报,引起了有关部门的重视,最终该公司被法律追究,并被处以重罚款。
这个案例表明了消费者的权益得到了保障,违法企业受到了处罚。
二、虚假广告欺骗消费者2024年,浙江省杭州市一家咖啡店发布了一则广告,声称其咖啡豆是从巴西进口的高品质咖啡豆,并标明了较高的价格。
然而,调查发现这是一种印度尼西亚的低品质咖啡豆,并没有按照广告所标示的从巴西进口。
消费者对此进行了投诉,并要求退换货品和索赔。
最终,经过有关部门的调查,该咖啡店被初步判定为虚假广告欺骗行为,并被罚款。
这个案例表明,虚假广告欺骗消费者的行为是违法的,消费者有权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三、网络购物纠纷现如今,网络购物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然而,随之而来的是一系列的网络购物纠纷。
例如,销售方未按约定时间发货、发货与页面描述不符、货物质量问题等。
这些问题给消费者带来了困扰。
为了保障消费者的权益,消费者权益保障法对于网购纠纷给出了明确的规定。
根据该法,消费者可以要求退货、换货、维修或者要求赔偿。
消费者可以通过司法途径或者通过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综上所述,消费者权益保障法案例涵盖了广泛的领域,如以假充真、虚假广告欺骗和网络购物纠纷等。
这些案例充分体现了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的重要性和有效性,也展示了消费者在维护自身权益时所获得的支持和保护。
消费者应当了解自身权益,遇到问题时及时维权,而政府和相关部门也应当加强监管力度,以确保消费者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案例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案例消费者权益保护是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通过法律、政策和监管机制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发展。
在现实生活中,消费者的权益保护案例层出不穷,下面将介绍一些具有代表性的案例,以便更好地了解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要性和实际效果。
案例一,食品安全问题。
食品安全一直是消费者最为关注的问题之一。
2018年,中国某知名乳制品公司的产品被曝光存在品质问题,引发了广泛的关注和舆论热议。
消费者们纷纷表示对该公司的产品产生了质疑和不信任,要求相关部门对该公司进行严格的监管和处罚。
经过调查,相关部门最终对该公司进行了处罚,并要求其全面整改,以保证产品质量和消费者健康安全。
案例二,虚假宣传事件。
虚假宣传是消费者常见的权益受损问题之一。
2019年,某化妆品公司在广告宣传中夸大产品功效,虚假宣传导致了大量消费者的误导和权益受损。
消费者们通过网络和媒体对该公司进行了曝光和抵制,要求相关部门对其进行调查和处理。
最终,该公司被责令停止虚假宣传,并对受影响的消费者进行赔偿,以弥补其因虚假宣传而遭受的损失。
案例三,电商平台侵权事件。
随着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电商平台上的侵权事件也屡见不鲜。
2020年,某知名电商平台上出现了大量侵权商品,侵犯了消费者的知识产权和合法权益。
消费者们通过投诉和维权,要求电商平台对侵权商品进行下架和处罚,并加强对商品的审核和监管。
电商平台最终对侵权商家进行了处罚,并加强了对商品的审核和监管,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案例四,金融产品违规销售事件。
金融产品的违规销售也是消费者常遇到的问题之一。
2021年,某银行在销售理财产品时存在违规行为,导致了大量消费者的投资损失。
消费者们通过投诉和诉讼,要求银行对其进行赔偿,并加强对金融产品销售的监管和规范。
最终,银行对受影响的消费者进行了赔偿,并改进了销售制度和监管机制,以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以上案例充分展示了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要性和实际效果。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案例
案例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9条案例评析(1)案例摘要退休工人赵某准备为读大学的儿子买一双真皮旅游鞋。
来到一家百货商店的售鞋柜台前,仔细观看了很久,选中了一双标价125元的高帮白色旅游鞋,然后问服务员这是不是真皮的,此时服务员正忙着与另一服务员交谈,无暇顾及,要赵某自己看商品标签,赵某不识字,便再向服务员询问,服务员没好气地说:“什么真皮不真皮,要买就付钱。
”赵某见问不出名堂,便私下猜测这鞋这么贵,应该是真皮的,便付钱买下。
回家后,儿子一见便说这鞋不是真皮的,再找几个人看了鞋子,也都说不是真皮的。
第二天赵某提着鞋子到百货商店去退货。
商店服务员也承认这鞋不是真皮的,但认为该鞋明码标价,赵某自己挑选,而且货款两清,不同意退货,双方遂吵了起来。
值班经理闻讯赶来,问明情况,也认为错在赵某,不同意退货。
赵某一气之下告到法院,要求百货商店退货并赔偿往返损失。
受诉法院审理后认为商店服务员对赵某的询问不作真实明确的答复,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商店应对此承担民事责任。
经调解,百货商店同意退货,并赔偿赵某往返损失人民币30元。
(2)点评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享有知情权。
为保障消费者这一权利的实现,法律要求经营者承担向消费者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
对此,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9条明确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商店提供商品应当明码标价。
”向消费者提供真实信息,是经营者遵守商业道德,尊重消费者权益,促进公正交易应履行的义务。
这里所称的真实信息,是指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相关情况必须真实、明确,不得有虚假成份。
这些情况包括: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以及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
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汇编
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汇编消费者权益保护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它直接涉及到消费者的利益和社会稳定生产力。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同时也有许多典型的案例,下面就为大家汇编了一些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典型案例。
1. 某消费者在网络购物时,无故被多次扣款,申诉无果该消费者在网上购物时,本应只扣一次款,但实际上却被多次扣款,且客服死活不肯解决问题,导致该消费者的信用卡额度超支。
在消费者协会的帮助下,该消费者向相关部门进行投诉,最后成功拿回了多余的款项,并给予该商家相应的罚款。
2. 某快递公司以低价博取业务,但服务质量很差某市场饱和的快递公司,利用低价博取业务,但服务质量却十分差劣,包裹甚至出现损毁等情况,导致许多消费者快递经历非常痛苦。
消费者协会作为消费者权益保护代表,向有关部门发起投诉和调查,最终该快递公司被结账并被要求改善服务质量。
3. 某网站在消费者未知情的情况下擅自泄露用户信息某网站在消费者未知情的情况下,委托第三方公司处理用户的数据信息,结果数据信息被泄露,导致该网站的声誉受损并且很多消费者信息被泄露。
消费者协会要求该网站进行赔偿并合法保护消费者的数据信息。
4. 某医院以虚假宣传促销,误导消费者购买医疗服务某医院在宣传上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购买不必要的医疗服务,导致消费者经济损失和不必要的治疗负担。
消费者协会给予该医院强有力的制裁,同时也呼吁全社会加强对于医疗机构的管理和监督。
5. 某公司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某公司生产的产品质量低劣,但采取以次充好的做法,欺骗消费者眼球,导致消费者购买的产品失去意义。
消费者协会通过加强监管力度,向有关部门投诉,迫使该公司承担责任并整改产品质量问题。
总结来说,这些案例表明了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消费者需要学习并了解自己的权益和维权方式,国家和相关机构需要加强制定和执行相关法律和政策,共同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消费者法律处理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逐渐增强,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逐年上升。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消费者法律处理案例为切入点,分析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探讨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现状及对策。
二、案例简介2019年5月,消费者张先生在某电子产品专卖店购买了一部手机。
购买后不久,张先生发现手机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屏幕频繁出现花屏现象。
张先生与专卖店协商退货,但遭到拒绝。
无奈之下,张先生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
消费者协会接到投诉后,立即展开调查。
经调查核实,该手机确实存在质量问题,属于产品瑕疵。
消费者协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要求专卖店为张先生办理退货。
专卖店在消费者协会的调解下,同意为张先生办理退货。
同时,专卖店对店内销售的手机进行全面检查,确保产品质量。
三、案例分析1. 案例涉及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基本法律,对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进行了全面规定。
本案中,消费者协会依据该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要求专卖店为张先生办理退货。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法》对产品质量进行了严格规定,明确了生产者、销售者对产品质量的责任。
本案中,专卖店作为销售者,对销售的手机质量负有责任。
2. 案例中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1)消费者维权意识不强本案中,张先生在购买手机后才发现质量问题,说明他在购买过程中没有充分了解产品的质量。
这反映出消费者维权意识不强,容易受到侵害。
(2)部分商家存在欺诈行为本案中,专卖店在销售过程中未向消费者明确告知手机存在的质量问题,存在欺诈行为。
这表明部分商家在经营过程中,为了追求利益,忽视消费者权益。
(3)消费者维权渠道不畅通本案中,张先生在向专卖店协商退货无果后,向消费者协会投诉。
这说明消费者维权渠道不畅通,需要进一步优化。
3. 案例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成功经验(1)消费者协会发挥调解作用本案中,消费者协会在接到投诉后,迅速展开调查,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专卖店为张先生办理退货。
消保工作 经典案例
消保工作经典案例
消费者保障工作经典案例如下:
1. 2023年3月13日,消费者王先生在某平台购买了一台电视,收到货后
发现电视屏幕有坏点,联系商家要求退货,商家以电视已安装为由拒绝退货。
王先生投诉至平台,平台立即介入处理,经核实,商家确实存在虚假宣传行为,平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支持王先生退货退款诉求。
2. 2023年4月10日,消费者李女士在某平台购买了一台洗衣机,收到货
后发现洗衣机存在质量问题,联系商家要求退货,商家以洗衣机已安装为由拒绝退货。
李女士投诉至平台,平台立即介入处理,经核实,商家确实存在虚假宣传行为,平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支持李女士退货退款诉求。
以上案例仅供参考,如需了解更多信息,建议查阅相关网站。
消费法律制度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居民消费水平的不断提高,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日益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
本案例涉及消费者在购买商品过程中遭遇欺诈行为,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情况。
案例描述:2022年5月,消费者张女士在一家名为“XX家电城”的店铺购买了一台价值5000元的洗衣机。
购买时,销售人员承诺该洗衣机具有节能、静音、大容量等特点,且享有厂家提供的三年质保服务。
张女士信以为真,便购买了这台洗衣机。
然而,在使用过程中,张女士发现洗衣机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噪音大、容量小,且在短短一个月内就出现了漏水的现象。
张女士立即联系了“XX家电城”要求退换货,但销售人员以“产品质量合格,不符合退换货条件”为由拒绝。
张女士遂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
案例分析:1.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依据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 《产品质量法》第26条规定:“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
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 销售商行为的违法性分析根据上述法律依据,本案中销售商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欺诈消费者:销售人员承诺的洗衣机性能与实际不符,构成欺诈行为。
- 产品质量不合格:洗衣机存在噪音大、容量小、漏水等质量问题,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的规定。
- 违反合同约定:销售商拒绝履行合同约定的退换货义务,违反了《合同法》的规定。
3. 消费者权益保护措施针对本案,消费者可以采取以下措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向消费者协会投诉:张女士已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消费者协会将进行调查并协调双方解决纠纷。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案例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案例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的重要法律法规。
下面列举几个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案例。
案例一:虚假宣传行为
某家电商在促销活动中宣称某款商品的原价为1000元,活动价为500元,并声称商品是限量销售,引诱消费者急于购买。
实际上,该商品一直在降价销售,且没有限量销售的情况。
一位消费者购买后发现实际市场价格只有300元,为虚假宣传行为。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有权要求退还多付的200元,并要求赔偿因此产生的合理费用。
案例二:商品质量问题
某消费者购买了一台新晋品牌的智能手机,但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手机经常死机,拍照模糊等问题。
消费者将手机带回售后中心要求退货,但被告知无法退货或维修。
这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商品质量的相关规定。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可以要求商家退货、退款或维修,如果维修超过三次仍不能正常使用,可以要求换货或退款。
案例三:网络购物退款问题
某消费者在某电商平台上购买了一款时尚衣服,但在收到商品后发现与网上展示的图片和描述不一致,质量低劣。
消费者随即要求退款,但电商平台却以产品质量合格为由拒绝退款。
消
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网络购物的消费者享有不满意的权利,在收到商品后的七天内可以无理由退货退款。
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要求退款,并追究卖家的责任。
综上所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消费者提供了强有力的保护,在消费过程中遇到问题时,消费者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进行维权。
同时,商家也应当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建立公平和谐的市场环境。
引导消费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消费市场日益繁荣,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也日益凸显。
虚假宣传、虚假广告等现象层出不穷,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虚假宣传”案例为切入点,探讨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问题。
二、案例简介2019年,某市消费者李女士在某电商平台购买了一款声称具有“减肥、美容、保健”等多重功效的保健品。
购买后,李女士按照产品说明服用了一段时间,但并未见到预期效果。
经过查询,李女士发现该保健品实际上并未经过国家相关部门的审批,且宣传效果夸大其词。
于是,李女士向电商平台投诉,要求退货并赔偿损失。
三、案件分析1. 虚假宣传行为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
在本案中,该保健品宣传具有“减肥、美容、保健”等多重功效,但实际上并未经过国家相关部门的审批,且宣传效果夸大其词,属于虚假宣传行为。
2. 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享有以下权益:(1)安全保障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有权要求经营者保证其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
(2)知情权: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真实、全面的信息。
(3)公平交易权: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公平、合理地提供商品或服务。
在本案中,经营者通过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购买产品,侵犯了消费者的安全保障权、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
3. 违法责任的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本案中,经营者因虚假宣传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以罚款,并要求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
四、案例分析本案中,消费者李女士通过法律途径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展现了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的威力。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案例资料1.、2000年5月6日上午,某县某镇居民刘某家中新建房子,中午有多人要在家吃饭,刘从镇上农贸市场个体食品商陆某处购买卤牛肉5斤。
当时,刘某发现牛肉有些粘,并有异味,问陆某牛肉坏了没有?陆说:“这些卤牛肉质量没有问题。
”刘某将卤牛肉拿回家,交给妻子做成凉菜,当天中午,帮他家修房子的人和自己一家人都吃了这牛肉。
下午5点到次日清晨。
就餐的21人当中,有15人发生腹部疼痛、腹泻等食物中毒症状,其中10人病情较重住进医院治疗,共花费医疗费两千多元。
县卫生防疫站接到举报,经过调查得知,个体工商户陆某卖给刘某的牛肉,是陆5月3日从邻村买的死牛肉,张某的牛是5月2日死亡的。
陆某共买回50斤,在对牛肉加工、贮存、销售过程中,没有采取防腐、防蝇、防鼠等措施。
由于以上原因,造成食用卤牛肉的人食物中毒。
刘某在病愈后知道卫生防疫站的调查结论后,找到陆某,要求他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给予赔偿。
点评:本案涉及到侵犯消费者的安全保障权及其法律责任问题。
第一、个体食品商陆某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安全保障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而本案中的经营者陆某明知是死牛肉而收购并加工出售,并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属于典型的无视消费者人身健康安全的行为,以至造成消费者刘某等多人购买食用陆某的卤牛肉后发生中毒症状,生命健康权、财产安全权受到侵害。
第二、陆某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一条规定,陆某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用、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抚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另外根据该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责令陆某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其营业执照。
2、1999年1月,在某市繁华商品区的某时装店内,当地某厂的3名女工来买鞋。
其中一位女工让女营业员拿出一双价值370元的女鞋试穿,试穿后觉得不理想,准备离开。
这时营业员将她拦住说,不能只试穿,要么将这双鞋买了,要么得给20元的试穿费,否则不许离开店堂。
无奈,另外两名女工离开时装店找到区消协投诉。
区消协同志到达该店后,两名营业员仍然态度蛮横,口出污言,扣住那名女工不放长达1个多小时。
为了严肃法纪,区消协的同志找到该时装店的主管单位,要求他们向无理扣留的消费者赔礼道歉并给予精神赔偿。
公司经理对营业员无理扣留消费者事件很重视,当即表示将那两名营业员辞掉,并郑重向消费者道歉,赔偿消费者1000元的精神损失。
点评:本案涉及到侵犯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人身自由权及其法律责任问题。
第一、时装店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9条明确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件商品、接受或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商店卖鞋,理应让消费者试穿,以便消费者自主选择,决定买与不买。
可是,该时装店却在顾客不愿购买商品时非要顾客付20元试穿费。
这很显然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
第二、时装店侵犯了消费者的人身自由。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而本案中的时装店在消费者拒绝其无理要求后,竟强行扣留顾客,不让他们离开商店。
这显然侵犯了消费者的人身自由。
第三、该时装店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四十三条规定,时装店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或人身自由的,应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另外根据该法第五十条第八款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责令陆某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吊销其营业执照。
3、2001年7月15日,谢某下班后顺便到农贸市场一卖肉摊位上买几只猪脚。
摊主让谢某挑选了4只猪脚后,往台秤上一放,说8斤1两,做8斤算了,5元1斤共40元。
谢某付款后即拿着猪脚往回走。
快到家里正碰上妻子也下班回家,妻子将猪脚用手掂了一下,说肯定没有8斤,被人宰了。
两人遂回到农贸市场,把猪脚放在公平秤上一称,只有6斤2两。
于是,两人找到市场的工商管理人员请求处理。
工商管理员让谢某指明卖肉摊位后,把猪脚往台称上一放,称上显示出是8斤1两。
工商管理员怀疑秤有问题,遂对秤进行仔细检查,结果发现该秤的秤盘底下吸附着一块磁铁。
工商管理员收缴了该摊主的台秤,让摊主赔偿了谢某的损失,并决定对摊主处以200元的罚款。
点评:本案涉及到侵害消费者公平交易权及其法律责任问题。
第一、农贸市场摊主侵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根据《消费者保护法》第十条的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有权要求经营者计量正确。
计量正确通常包括两层含义,一是计量器具的使用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是计量准确、数量充足。
而本案中的摊主利用在秤盘底下吸附磁铁的方式短斤少两,致使谢某购买的商品重量严重短缺。
很显然,这种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第二、摊主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第六款的规定,谢某有权要求摊主补足商品数量,并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4、2001年1月10日12时40分,江苏省吴县市横泾镇村民张某开设的个体裁缝店的一个保温瓶发生爆炸,瓶体碎片击中张的双眼,致张某严重受伤。
张某当即由家人送到苏州学院附属一医院诊治,诊断为:“右眼角膜穿孔伤、外伤性白内障”。
当天做了右眼角膜修补术,术后6天,因晶体膨胀严重,贴住角膜伤口,故于1月17日再做右眼白内障吸出术与人工晶体植入术。
1月30日出院时,右眼视力为0.1,左眼视力为0.4,住院期间支付医药费16728.90元。
后据上海、苏州等地的眼科专家复查,认为若无感染等情况,能保住目前的视力已属不错。
爆炸事件发生后,张某之父向该保温瓶的销售者——横泾供销社商厦反映了情况,并于1月24日向吴县市消费者协会投诉。
市消协接投诉后于次日即赴现场调查取证,鉴于保温瓶体已粉碎,作产品质量鉴定已不可能,故与生产商江苏省某市日用保温瓶容器厂和横泾供销社协商,要求厂方予以赔偿。
2月1日,在市消协主持的调解中,厂方同意赔偿1万元,张某表示不能接受,未达成协议。
后经多次调解但均因双方分歧太大达不成协议。
2月8日,张某委托律师向吴县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厂方赔偿人民币12万元。
厂方得悉此事后感到问题严重,厂长于春节休假后上班第一天即来苏州,商请吴县市消协再出面调解。
在消协主持下,双方当事人经反复协商,厂方终于接受了张某提出的赔偿8万元的要求,双方在调解协议书上签字后,张某随后向法院撤诉。
种性质的组织。
消费者的社会团体应当依法设立。
申请设立有关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应当履行以下程序:(1)提交申请材料。
申请人应当向有关登记机关提交以下材料:筹备申请书,业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验资报告、场地使用权证,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章程草案。
(2)批准筹备。
经登记机关批准筹备后,应在6个月内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
(3)向登记机关申请成立登记。
(4)批准成立。
符合法定条件的,登记机关批准成立。
经登记机关批准成立后,该消费者社会团体组织即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消费者社会团体组织应当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不得从事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利益和其他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
6、原告:侯普及,男,27岁,某市某公司职工;马云咏,女,26岁,某市某公司职工,与侯普及为夫妻关系。
被告:某市某自选商场,法人代表武某,某自选商场总经理。
1993年5月4日,原告侯普及、马云咏夫妇到某自选商场购物。
在他们打算离开时,售货员声称商场内商品发生丢失,将他们留住,叫他们翻开所携提袋和衣兜,原告夫妻为了澄清事实。
只得忍辱将提袋、衣兜都翻开接受检查。
售货员未查出所失商品,又将他们二人带到办公室,由商场负责人对他们盘查约二小时才让他们离开。
原告夫妻曾向售货员、商场负责人表白:自己是无辜的,被告无端怀疑、盘查顾客的做法是错误的。
原告马云咏当时正值哺乳期间,遭遇此事故,精神压力承重,导致母乳断竭,对母婴身心健康造成损害。
原告夫妻向被告交涉,要求适当损害赔偿,被告不予理睬,原告遂于1999年8月2日向某市某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某某自选商场以查询丢失商品为由,无任何根据地在公共场所怀疑、盘查、留滞原告夫妻,使原告夫妻处于特定的被怀疑状态,被迫翻开自己携带的提袋和衣兜,人格尊严和名誉权受到不应有的侵害,并致处于哺乳期的马云咏断乳,影响母婴身体健康。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0条的规定,判决责令被告某某自选商场向原告二人公开赔礼道歉;付给原告侯普及精神伤害抚慰金2000元,马云咏2500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点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4条规定:“消费者盘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人格尊严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容侵犯。
对此,我国《宪法》第38条专门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本法关于消费者人格尊严的规定,是宪法原则在消费领域里的具体体现。
公民人格尊严的权利包括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等。
在消费领城里,侵犯消费者人格尊严权利的行为大量表现为侵犯消费者名誉权的行为。
例如:有的消费者购买商品时,在比较、挑选商品时遭到营业员的冷嘲热讽和侮辱,有的售货员以貌取人,歧视某些消费者,有的消费者到名牌商场、自选商场购物,遭到无端杯疑、盘查,甚至搜身、强行扣留、限制人身自由达数小时等等。
本条对消费者人格尊严受尊重的规定,对纠正市场交易活动中的不良风气,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
消费者人格尊严受尊重权的实现,是以经营者履行尊重消费者人格权的义务为条件的。
为此,本法在第三章经营者的义务、第七章法律责任两章规定了经营者履行此项义务和违反此项义务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的专门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