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行为与票据权利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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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法第二讲(中)
票据行为
主讲教师:西南政法大学 侯东德
票据行为的要件
➢ (二)记载事项
➢ 应记载事项 ➢ 绝对应记载事项 ➢ 表明票据种类的文字,汇票、本票或支票字样; ➢ 确定的金额:我国票据法规定,票据金额以中文大 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 无效。 ➢ 无条件支付的文字 ➢ 发票年月日
票据行为的要件
➢ 得记载事项(任意记载事项,有益的记载事项)
➢ 我国票据法规定,汇票的出票人可以在汇票上记载“不 得转让”字样,如果当事人有此项记载,则汇票不得转让。
票据行为的要件
➢ 不生票据法上效力的事项
➢ 有些事项,票据法未规定应记载,也未规定得记载,也 未规定不得记载,只规定“记载后不发生票据上的效力” 。当然,至于民法上的效力还是可以发生的。
票据行为的要件
➢ 不得记载事项
➢ 该项记载无效的事项(无益的记载事项)
➢ 我国票据法规定: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 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
票据行为的要件
➢ 使票据无效的事项
➢ 某些事项,票据法禁止记载。如记载后,整个票据无效。 这类事项,也称为“有害的记载事项”。
票据行为的要件
➢ 不得记载事项
➢ 该项记载无效的事项(无益的记载事项)
➢ 某一事项虽经当事人记载于票据上,但不生任何效力 ,不仅不生票据法上的效力,也不生其他法上的效力。
票据行为的要件
➢ 不得记载事项
➢ 该项记载无效的事项(无益的记载事项)
➢ 《统一汇票本票法》第9条第2款规定,发票人在汇票上记 载免除担保付款的,视为无记载。第12条规定,背书须无 条件,凡附记载条件者,视为无记载。局部背书视为无记 载。
票据行为的要件
➢ 无条件支付的文字 ➢ 汇票和支票:“无条件支付的委托”通常使用“凭票 付”或“到期无条件支付票款”等文句表示。 ➢ 本票上必须记载“无条件支付的承诺”。
票据行为的要件
➢ 无条件支付的文字 ➢ 发票年月日
➢ 对于汇票,发票日能够决定发票日后定期付款的汇票 的到期日、决定见票即付汇票的付款提示时间 (我国1个月
➢ 使票据无效的事项
➢ 《统一汇票本票法》第33条规定,规定他种到期日或分 期付款之汇票无效。
票据行为的要件
➢ 使票据无效的事项
➢ 汇票为无条件支付的票据,如有附条件支付的记载时, 汇票无效。
票据行为的要件
➢ (三)签名
➢ 任何一种票据行为都要由行为人在票据上签名。签名是 票据行为成立的要件之一,又是行为人承担票据上责任的必 要表示方法。
票据行为的要件
➢ 出票人签章不符合法律规定,票据无效; ➢ 承兑人、保证人签章不符合法律规定,其签章无效,但 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的签章的效力; ➢ 背书人签章不符合法律规定,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 前手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票据行为的要件
➢ 银行汇票、银行本票的出票人以及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 人在票据上未加盖规定的专用章而加盖该银行的公章,支 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未加盖与该单位在银行预留签章一致 的财务专用章而加盖该出票人公章的,签章人应当承担票 据责任。
票据行为的要件
➢ (三)签名
➢ 《统一汇票本票法》规定,发票人之签名为绝对应记载 事项之一,背书应由背书人签名,承兑应由付款人签名,保 证应由保证人签名,参加承兑应由参加人签名。
票据行为的要件
➢ (三)签名
➢ 我国票据法规定,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 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其 他票据债务人在票据上签章的,按照票据所记载的事项承担 票据责任。
票据行为的要件
➢ 不生票据法上效力的事项
➢ 各国法律并不列举规定,只设有原则规定。例如:我国 票据法第24条规定,汇票上可以记载本法规定事项以外的 其他出票事项,但是该记载事项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第 33条第1款规定,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附有条件的,所 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票据行为的要件
)、利息起算日期等。
票据行为的要件
➢ 相对应记载事项
➢ 有些事项,也是应记载的,但当事人如不记载,法律另 作规定对该事项加以补充,不使票据无效。 ➢ 我国票据法:付款日期、付款地以及出票地作为相对应 记载事项。
票据行为的要件
➢ 相对应记载事项
➢ 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为见票即付;汇票上未记载 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 款地;汇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 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为出票地。
票据行为的要件
➢ 得记载事项(任意记载事项,有益的记载事项)
➢ 有些事项,票据法规定可以由当事人任意记载,如经记 载,该事项即具有票据法上的效力。
票据行为的要件
➢ 得记载事项(任意记载事项,有益的记载事项)
➢ 《统一汇票本票法》:见票即付或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 票,发票人可以记载利息;发票人在汇票上得记载免除担保 承兑之责;发票人在本票上得记载利息。《统一支票法》规 定支票上得记载由发票人自己取款。
票据行为的要件
➢ 签名指由行为人亲自书写自己的姓名。
票据行为的要件
➢ 我国票据法规定,在票据上签名,应当为该当事人的本名 。本名是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的身份 证件上的姓名。票据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章加 盖章。
票据行为的要件
➢ 法人和其他单位的签章,为该法人或者该单位的盖章加其 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章。
票据行为的要件
➢ 同一票据行为有多数人签名时,多数人应负连带负责。
票据行为的要件
➢ 四、票据之交付
➢ 交付,是行为人有意识地使票据进入他人之占 有。
票据行为的要件
➢ 四、票据之交付
➢ 我国《票据法》第20条规定,出票是指出票人 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
票据行为的代理
➢ 一、隐名代理
➢ 票据法上实行严格的显名主义Βιβλιοθήκη Baidu不承认隐名代理
票据行为的代理
➢ 二、无权代理
➢ 强令无权代理人(没有代理权或超越代理权限)自负其 责,承担签章的票据责任。
主讲教师:西南政法大学 侯东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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