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公司关于房产、土地等不动产的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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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房屋、土地等不动产管理的规定第一条为规范XX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各级控股企业(以下简称集团所属各单位)对房屋、土地、场站等不动产实施的转让、收购储备、收回、拆迁、占用、投资、租赁、抵押等(以下简称“盘活”)行为,最大限度地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制定本规定。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及集团所属各单位。

第二条XXXXXX集团公司负责对其所属各单位的房屋、土地、场站等不动产及配套设施的产权进行监管。集团所属各单位在集团授权的范围内享有使用权和管理权,并做好日常维护,保持不动产的完好,各单位无权私自改变其功能和性质。

第三条集团公司XXX部负责对集团所属各单位实施的房屋、土地等不动产盘活行为进行管理和监督考核。

第四条集团公司XXXX部应全面掌握集团所属各单位土地房产使用情况,及时了解集团所属各单位的土地房产变动状况,建立健全相关信息电子数据库和日常管理台帐,指导落实产权、证照统一分级管理。

第五条集团公司及所属各单位从事的各类房屋、土地等不动产盘活行为均应严格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并上报集团公司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六条集团公司及所属各单位涉及不动产转让的,必须依照《XXXX集团公司资产评估备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

集团公司审核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集团公司及所属各单位涉及不动产被政府有关部门、收储整理机构收购储备、收回、拆迁、占用、置换的,须报送相关文件材料,经集团公司审核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严格规范以房产、土地作价入股、对外出资、合资、合作等经营行为,集团公司及所属各单位以不动产对外出资入股,涉及产权变动的,须报集团公司审核批准。

集团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已经用房产、土地作价入股、对外出资、合资、合作经营的,应严格执行合同并履行好主体管理责任,做好安全、防火等方面的检查监督工作。

第九条集团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对外出租闲置不动产的,需报送相关文件材料,经集团公司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各单位下属的分公司、执行机构或其他基层管理单位无权进行此类不动产的对外租赁活动。

各单位应慎重选择租赁对象,严格遵守《XX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严禁将房屋、土地、场站等不动产租赁给个人及个体经营者,同时向下做好监管,杜绝国有资产流失。

因历史原因已存在租赁关系的,原则上到期后不再续约。特殊情况下,由本单位根据承租人履约情况提出意见,按上述原则上报经批准后,可以进行续签,租赁期限不得超过1年,年租金参照市场价格按照有关规定协商确定,并按照国家、我市有关规定签署相关协议、合同。

第十条集团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对内出租和使用房屋、土地等不动产的,须经集团公司审核批准。集团所属各企业使用集团内房屋土地的,需签订使用、安全生产、防火等管理责任书,可无偿使用。

第十一条集团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利用房屋、土地等不动产进行抵押贷款、融资等活动的,应当经集团公司审核批准。

集团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利用房屋、土地等不动产进行抵押等投融资活动的,应严格遵守《XX市房地产抵押管理规定》,并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因运营生产、生活实际需要,集团所属各单位之间房屋、土地等不动产进行调换的,需经集团公司审核批准。具体实施方案经由集团XXXX部备案后,方可实施。

第十三条为适应集团发展需要,集团公司将对新建和改建后的不动产设施统一实行物业管理,进驻单位必须按规定执行并及时交纳物业管理费用。

第十四条集团公司及所属各单位临时建筑的申报、管理和使用,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集团公司将加大对所属各单位房屋、土地、场站等不动产处置的监督检查力度,对于因领导人员严重失职、违规操作,造成资产流失的,要严肃调查处理;涉及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本管理规定经集团XXX年度第XX次董事会审

议通过,由集团公司XXXX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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