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电子政务视联网视频会议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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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省域技能型社会建设的指导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省域技能型社会建设的指导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省域技能型社会建设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12.08•【字号】浙政办发〔2023〕66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省域技能型社会建设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23〕66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技能是强国之基、立业之本。

建设技能型社会,有利于改善人力资源要素质量、缓解就业结构性矛盾,夯实经济高质量发展和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的动力基础。

为着力建设以技能培育体系、技能创富体系、技能生态体系为支撑的省域技能型社会,加快形成政府重视技能、社会崇尚技能、人人学习技能、人人拥有技能的社会新形态,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浙江省人民政府共建省域技能型社会合作协议》,在试点基础上,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开展省域技能型社会建设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服务发展、赋能共富、系统推进、迭代创新,构建服务全产业链、面向全省人民、贯穿全生命周期的技能培育体系,以技能提升带动劳动生产率提升,助力产业转型升级;构建“职工增技—企业增效—职工增收”的技能创富体系,推动劳动者技能与收入“双提升”,壮大中等收入群体;构建尊重劳动、崇尚技能的技能生态体系,促进社会体面劳动,实现劳动者全面发展。

到2027年,全省技能人才总量达到1500万人以上,占从业人员比重超过37%;高技能人才总量达到550万人以上,占技能人才比重超过37%;建成一批国内一流、世界知名的职业学校和专业群,职业教育适应性和吸引力明显增强;技能创富能力显著提升,能级工资集体协商在规模以上企业全覆盖,技能人才平均收入增幅高于社会平均水平;技能人才职业发展通道进一步贯通,全民技能素养大幅提升;打造一批省域技能型社会的标志性成果。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电子政务云计算平台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8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电子政务云计算平台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8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电子政务云计算平台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电子政务云计算平台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8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电子政务云计算平台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1月26日浙江省电子政务云计算平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解决电子政务基础设施重复建设、资源分散等问题,降低行政成本,实现集约化管理和应用,充分发挥省电子政务云计算平台(以下简称政务云平台)的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技术标准,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行政机关管理和使用政务云平台的活动。

第三条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利用全省统一的政务云平台开展电子政务应用,不再新建独立的机房或数据中心,不另行采购硬件、数据库、支撑软件、云计算和信息安全等基础设施,法律法规、政府规章以及国家有关文件明确规定的除外。

新的应用系统依托政务云平台建设,现有应用系统逐步迁移到政务云平台。

第四条省政府办公厅负责全省政务云平台的规划、应用、管理和监督,审核省级部门的政务云平台使用需求,受理设区市政务云平台建设方案备案。

信息安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政务云平台及应用系统安全监控工作。

使用政务云平台的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负责应用系统的开发、部署、维护、管理和安全。

政务云供应商负责政务云平台的建设、咨询、服务开通、日常运行维护和平台安全。

第五条设区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辖区政务云平台行政主管部门,优先利用省级政务云平台或采取租用方式建设本辖区统一的政务云平台,县(市、区)原则上不建设政务云平台。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网站管理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115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网站管理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115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网站管理的通知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网站管理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115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以下简称《指引》),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政府网站建设和管理工作,推动政府网站资源集约和创新发展,提升政府网上履职能力和服务水平,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政府网站管理工作政府网站是信息化条件下政府密切联系人民群众的重要桥梁,也是网络时代政府履行职责的重要平台,是政府政务公开、回应关切、提供服务的重要载体。

建设和管理好政府网站,有利于深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有利于提高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促进依法行政;有利于增进政府与公众的沟通交流,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指引》从国家层面对政府网站建设管理作出顶层设计,立足于解决政府网站建设管理中存在的内容功能不规范、服务实用性差、安全防护能力弱、管理体制机制不顺等方面问题,围绕建设整体联动、高效惠民的网上政府,提出了政府网站发展的指导思想、发展目标、基本原则和有关要求。

各级各单位要进一步提高办好政府网站重要意义的认识,按照《指引》有关要求,切实做好政府网站建设、管理、应用工作,不断提高政府网站的管理水平和网上服务能力。

二、加强政府网站规范管理(一)清理整合存量网站。

各级各单位要对标《指引》提出的政府网站开办条件,对存量政府网站进行全面清理。

各设区市、县(市、区)政府要开设政府门户网站;省市政府部门可根据需要开设部门网站,原则上1个单位最多开设1个网站;县级政府部门和乡镇(街道)原则上不开设政府网站,通过县级政府门户网站开展政务公开,提供政务服务。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信息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0]110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信息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0]110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信息工作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信息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0]110号2000年7月15日)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政府职能的进一步转变,政务信息在政府决策中的辅助作用越来越明显。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的政务信息工作,提高政务信息的服务水平,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级政府、各部门要把政务信息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建立健全考核制度政务信息是各级政府决策的基础和依据,政务信息工作的质量,直接影响到政府决策的正确性和科学性。

政府办公室是政府决策指挥的参谋部,信息工作是政府办公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提供信息是参谋助手作用的重要体现。

因此,各级政府的办公室(厅)以及政府各部门都要站在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信息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把信息工作放在重要的位置,建立健全信息工作考核评比制度,为各级政府决策提供高质量的信息服务。

二、进一步做好向省政府办公厅报送信息工作,尤其要特别重视紧急情况和问题信息的报送各地、各部门办公室(厅)要切实重视向省政府办公厅报送信息的工作,指定专人具体负责。

各市政府和省政府直属各部门办公室的负责同志要加强对向省政府办公厅报送信息工作的具体指导,并定期检查分析本地区、本部门的报送情况,及时帮助解决存在的问题。

要保证信息报送的数量,各市每天向省政府办公厅报送的信息应不少于5条,各部门不少于1条。

对上报信息要严格把关,认真审核。

信息的内容要真实,数据要准确,反映的情况要客观全面,避免虚假片面。

浙江银监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银行业电子政务传输系统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浙江银监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银行业电子政务传输系统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浙江银监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银行业电子政务传输系统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 浙江银监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银行业电子政务传输系统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机关各处室,各政策性银行浙江省分行(营业部),各国有商业银行浙江省分行(营业部、工行私人银行部杭州分部),浙商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杭州分行(招行小企业信贷中心杭州分中心),邮储银行浙江省分行、杭州市分行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杭州办事处(浙江省分公司),各城市商业银行、各城市商业银行杭州分行,省农信联社、杭州辖内各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各外资银行杭州分行,各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为进一步改进我局与辖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间的文件传输方式,提高办文办会效率,我局决定建设浙江银行业电子政务传输系统。

现将《浙江银行业电子政务传输系统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领导,确保正常运行。

各使用单位要按照我局有关要求和《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加强领导,明确责任,落实到人,操作人员应熟悉浙江银行业电子政务传输系统的工作流程,熟练掌握操作方法,确保系统正常运转。

各使用单位要加强维护管理工作,及时更新系统操作人员及短信接收人员信息变动情况,保证信息传递的畅通。

二、积极准备,切实做好推进工作。

一是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各使用单位要按我局10月9日会议确定的进度抓好各项工作,尽快落实相关办公设备,明确固定人员和场所,积极做好系统软件安装工作,并做到专人专责,确保此次系统建设的整体进度。

二是积极开展系统实际应用。

除不能通过电子传输的涉密公文外,普通的公文、会议通知和报名、信息材料等均通过该系统传递,系统正式运行后我局原则上不再接收纸质文件(除行政许可申请类文件仍需坚持电子、纸质并行外)。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村电影改革发展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村电影改革发展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村电影改革发展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中共浙江省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09.26•【字号】浙委办[2006]100号•【施行日期】2006.09.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体制改革正文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村电影改革发展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浙委办[2006]100号)各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属各单位:《浙江省农村电影改革发展试点工作方案》已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06年9月26日浙江省农村电影改革发展试点工作方案根据中宣部、国家广电总局、文化部《关于印发<农村电影改革发展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广发办字[2006]7号,以下简称《国家试点方案》),经省委、省政府同意, 2006年至2007年我省开展农村电影改革发展试点工作。

现就试点工作的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方案。

一、农村电影改革发展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快农村电影改革发展,让广大农民群众看到电影、看好电影,是贯彻落实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推进电影服务“三农”工作,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举措,对于推动农村基层群众文化事业发展,促进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弘扬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全省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认真贯彻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部署,加强对农村电影工作的领导,农村电影放映能力不断增强,放映场次和观众人数明显增加;农村电影放映员历史遗留问题逐步得到解决;在探索农村电影体制改革、做好新形势下发行放映工作、实施“2131”工程等方面,积累了许多宝贵的经验。

同时,也要看到我省农村电影工作存在的问题还比较多,各地的改革发展不平衡,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和广大农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还不相适应。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级议事协调和临时机构的通知-浙政办发[2003]20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级议事协调和临时机构的通知-浙政办发[2003]20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级议事协调和临时机构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级议事协调和临时机构的通知(浙政办发[2003]20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了理顺关系,明确职责,省政府决定对现有的省级议事协调和临时机构进行清理和调整。

经清理,省政府设立的省级议事协调和临时机构现有132个,根据工作需要,决定调整保留111个,撤销21个。

现将清理调整后予以保留和撤销的省级议事协调和临时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名单公布如下:一、清理调整后予以保留的省级议事协调和临时机构(一)吕祖善省长担任主要负责人的议事协调和临时机构(共12个)1.省社会困难群众救助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吕祖善副组长:章猛进、陈加元2.省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吕祖善副组长:王永明3.省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吕祖善副组长:王永明4.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主任:吕祖善副主任:陈加元5.省信用浙江建设领导小组组长:吕祖善副组长:王永明、巴音朝鲁6.省深化金融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吕祖善7.镇海炼化大乙烯工程浙江省协调小组组长:吕祖善8.省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主任:吕祖善副主任:王永明、陈加元9.省水资源管理委员会主任:吕祖善副主任:章猛进10.浙江大学科技园建设领导小组组长:吕祖善副组长:盛昌黎11.省对外开放领导小组组长:吕祖善副组长:钟山12.省重点建设领导小组组长:吕祖善(二)章猛进副省长担任主要负责人的议事协调和临时机构(共22个) 13.省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组长:章猛进14.省军事设施保护委员会主任:章猛进15.省征兵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章猛进16.省禁毒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章猛进17.省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章猛进18.省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章猛进19.省三峡库区移民安置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章猛进副组长:陈加元20.省政府防汛防旱指挥部指挥:章猛进21.省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指挥:章猛进22.省发展农产品加工业领导小组组长:章猛进23.省“菜篮子”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召集人:章猛进24.省森林防火指挥部指挥:章猛进25.省救灾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章猛进副组长:陈加元26.省农业区划委员会主任:章猛进27.省农科教协调小组组长:章猛进28.省绿化委员会主任:章猛进29.省贫困地区和革命老区建设领导小组组长:章猛进30.省水土保持委员会主任:章猛进31.省农业发展基金协调委员会主任:章猛进32.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工作协调小组组长:章猛进33.省保护耕地和造地改田领导小组组长:章猛进34.省农业综合开发协调小组组长:章猛进(三)王永明副省长担任主要负责人的议事协调和临时机构(共14个) 35.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组长:王永明36.省政府系统信息化建设协调小组组长:王永明37.省知识产权领导小组组长:王永明38.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领导小组组长:王永明39.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浙江省初选委员会主任:王永明40.省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王永明41.省市场流通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王永明42.省现代物流业发展联席会议制度召集人:王永明43.省清理整顿小炼油厂和规范成品油流通秩序工作小组组长:王永明44.省“五个一批”重点骨干企业培育领导小组组长:王永明45.省属企业改革领导小组组长:王永明46.省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王永明47.省航空安全领导小组组长:王永明48.省电厂管理职能移交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王永明(四)巴音朝鲁副省长担任主要负责人的议事协调和临时机构(共11个)49.宁波和舟山港口开发规划领导小组组长:巴音朝鲁50.省海上搜救中心主任:巴音朝鲁51.杭州湾跨海大桥工程协调小组组长:巴音朝鲁52.省铁路建设领导小组组长:巴音朝鲁53.省援藏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巴音朝鲁54.省双对口帮扶和山海协作领导小组(原省对口帮扶四川省贫困地区暨对口支援三峡工程移民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巴音朝鲁55.杭嘉湖地区水污染防治领导小组组长:巴音朝鲁56.省核电厂事故场外应急委员会主任:巴音朝鲁57.省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主任:巴音朝鲁58.省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主任:巴音朝鲁59.省巾帼建功双学双比活动协调小组组长:巴音朝鲁(五)盛昌黎副省长担任主要负责人的议事协调和临时机构(共13个)60.省献血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盛昌黎61.省初级卫生保健委员会主任:盛昌黎62.省政府地方病防治领导小组组长:盛昌黎63.省社会文化管理委员会主任:盛昌黎64.省良渚遗址群保护领导小组组长:盛昌黎65.省实施全民健身计划领导小组组长:盛昌黎66.省高等学校重点学科建设评估委员会主任:盛昌黎67.省学位委员会主任:盛昌黎68.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主任:盛昌黎69.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主任:盛昌黎70.省防治艾滋病性病协调会议制度召集人:盛昌黎71.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主任:盛昌黎72.省黄龙洞体育中心建设领导小组组长:盛昌黎(六)陈加元副省长担任主要负责人的议事协调和临时机构(共10个)73.省政府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组长:陈加元74.省小城镇综合改革试点领导小组组长:陈加元75.省推进城市化工作协调指导小组组长:陈加元76.省行政中心规划管理领导小组组长:陈加元77.省政府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组长:陈加元78.杭州市及周边地区规划委员会主任:陈加元79.省地名委员会主任:陈加元80.省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主任:陈加元81.省解决新安江水库移民问题领导小组组长:陈加元82.省滩坑水电站工程建设协调小组组长:陈加元(七)钟山副省长担任主要负责人的议事协调和临时机构(共2个)83.省机电产品出口工作领导小组组长:钟山84.省旅游发展领导小组组长:钟山(八)经省政府同意成立的其他领导担任主要负责人的议事协调和临时机构(共27个) 85.省直属单位住房改革委员会主任:孙忠焕86.省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主任:孙忠焕87.省沪苏浙经济合作与发展联络组组长:陈国平88.浙江省省级单位用地协调小组组长:陈国平89.省打击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活动协调小组组长:陈国平90.省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组长:王小玲91.省科普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召集人:王小玲92.省铁路道口安全管理协调小组组长:王小玲93.省山林纠纷调处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叶鸿达94.省松林材线虫病防治工作指挥部指挥:叶鸿达95.省海域勘界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叶鸿达96.省城市开发项目领导小组组长:楼小东97.省投入产出调查工作小组组长:邓国强98.省创建文明建设样板路活动领导小组组长:邓国强99.省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系统世行技改领导小组组长:邓国强100.省青年文明号、青年岗位能手活动指导委员会主任:邓国强101.省规范企业进出口经营行为试点工作协调小组组长:孙志丹102.省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主任:王辉忠103.省政府征兵办公室主任:吕福林104.省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主任:张美风105.省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陈仲方106.省核电办公室主任:毛光烈107.省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王良仟108.西湖文化广场工程建设办公室主任:陈继松109.省治爆缉枪专项行动联席会议制度召集人:黄子钧110.省精神卫生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省卫生厅牵头111.省劳动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省劳动保障厅牵头二、清理后予以撤销的省级议事协调和临时机构1.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柴松岳副组长:卢文舸、叶荣宝2.省清产核资领导小组组长:柴松岳3.省标准海塘建设领导小组组长:柴松岳4.省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协调小组组长:吕祖善5.省清理政府规章和政策措施工作小组组长:吕祖善6.省教师住房建设领导小组组长:鲁松庭7.浙江省21世纪议程领导小组组长:卢文舸8.省人民大会堂迁建领导小组组长:卢文舸9.省社会保险委员会主任:卢文舸10.北仑钢铁厂筹备工作协调小组组长:卢文舸11.省政府第一次农业普查领导小组组长:卢文舸12.省茧丝绸经营管理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组长:叶荣宝13.省棉纺压锭重组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叶荣宝14.省中加洁净煤示范中心项目建设领导小组组长:叶荣宝15.省勘界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章猛进16.省山区开发领导小组组长:章猛进17.省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领导小组组长:章猛进18.省打击骗取出口退税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王永明19.省杭州下沙高教园区筹建委员会主任:仇保兴20.省宁波招宝山大桥主梁断裂事故调查组组长:楼小东21.省杭嘉湖内河航道网改造工程项目领导小组组长:楼小东上述予以保留的省级议事协调和临时机构的其他组成人员如需调整,由各议事协调和临时机构自行发文公布。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政务服务网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政务服务网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政务服务网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浙政办发[2014]137号【发布部门】浙江省政府【发布日期】2014.11.28【实施日期】2014.11.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政务服务网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137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政务服务网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11月28日浙江政务服务网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政务信息资源的优化配置和有效利用,充分发挥浙江政务服务网(以下简称政务服务网)的平台作用,推动政府部门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切实提高行政效能、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技术标准,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县级以上行政机关或其他依法经授权、受委托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在政务服务网提供和共享信息资源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信息资源共享,是指行政机关向政务服务网及其他行政机关提供信息资源,以及在一定条件下对信息资源共同利用的行为。

第四条政务服务网信息资源共享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义务提供,无偿共享。

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产生的信息资源,是政务信息资源的组成部分。

行政机关应当履行无偿为政务服务网及其他行政机关提供信息资源共享的义务,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需求导向,及时响应。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其履职需要提出共享信息需求。

对其他行政机关提出的信息共享需求,应及时响应,并配合向政务服务网提供行政权力事项办件、批文、证照、数据报表、决策分析等共享信息。

(三)规范建设,合理使用。

行政机关按照一数一源、多元校核、动态更新的要求和统一的标准规范,采集和处理信息资源。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智慧电子政务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杭政办函〔2015〕10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智慧电子政务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杭政办函〔2015〕10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智慧电子政务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智慧电子政务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杭政办函〔2015〕10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杭州市智慧电子政务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2月15日杭州市智慧电子政务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为进一步推动我市智慧电子政务建设,规范智慧电子政务项目的全过程管理,保证项目建设质量,提高政府投资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市智慧电子政务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是全市智慧电子政务建设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全市智慧电子政务建设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政府电子政务办)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一、项目范围智慧电子政务项目是指由各级(中央、省、市)财政资金投资(包括财政补助)的,以计算机技术和通信技术为主要手段的电子政务网络系统、电子政务应用系统以及政务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电子政务安全保障等工程,包括项目的新建、升级、改建和迁移。

涉及网络、服务器、机房等电子政务基础性设施提升、改造的运维类项目也统一纳入智慧电子政务项目管理范畴。

智慧电子政务项目应以政务资源开发利用为主线,以提高应用水平、发挥系统效能为重点,推动应用系统互联互通、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在提高政务效能、改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方面发挥作用。

项目申报对象为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市政协、市法院、市检察院的组成部门及直属单位。

二、项目库建设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负责全市智慧电子政务项目库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省政府会议管理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省政府会议管理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省政府会议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4.12.14•【字号】浙政办发[1994]237号•【施行日期】1994.12.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省政府会议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1994]237号)省政府各部门: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会议制度>、<关于省政府会议组织工作的规定>的通知》(浙政办发[1990]196号)印发以来,总的执行情况是好的。

但未经协调提交会议讨论、汇报无实质性措施建议、未经同意带随员和随意扩散会议讨论情况等问题比较突出。

为严肃政务纪律,提高会议质量与办事效率,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重申如下:一、各部门需要向省政府会议汇报的问题和提交省政府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必须事先作好调查研究和充分准备。

凡涉及有关部门和地区的请示事项和建议,要在会前协商一致,并随附协商同意的有关材料。

经过协商意见仍不一致的,汇报单位在会上要将分歧意见如实汇报。

今后,会前未经协商、征求意见的,一律不予安排汇报和讨论。

二、参加会议人员应严格按通知要求准时到会。

因故不能按时到会或改由其他人员参加的,要事先报经省政府办公厅同意,未经同意一律不得带随员参加会议;会议有两个以上议题的,与本单位有关的议题讨论完毕后即离席。

三、各部门各省政府会议汇报和提交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汇报必须简明扼要,开门见山,汇报时间要严格控制。

对解决问题准备采取的措施,应提出具体明确的意见,切忌泛泛而谈。

四、省政府会议由省政府办公厅安排记录并编写纪要,其他单位不得私自录音和整理会议记录。

会议作出正式决定和需要传达的事项,以正式文件或纪要为准,并按规定的范围传达,不准随意扩散会议讨论情况。

会场内不准使用移动电话。

五、省政府会议决定的事项,各有关单位必须认真执行,抓紧办理,并将执行情况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收费清理改革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107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收费清理改革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107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收费清理改革的通知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收费清理改革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107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深入推进收费清理改革,实行普遍性降费,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工作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取消、转出、免征一批省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自2015年10月1日起,取消、转出、免征一批省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后省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见附件1)。

对取消、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目或擅自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方式变相继续收费。

(一)取消7项省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包括:公安部门的非机动车补牌证费、《杭州机场控制区通行证》工本费,交通运输部门的旅客港务费,卫生计生部门的独生子女病残儿鉴定费,新闻出版部门的印刷经营许可证工本费等5项收费;已经明确执行期限的交通运输部门的船闸过闸费(限于政府投资的船闸),水利部门的船舶过闸费(限于政府投资的船闸)等2项收费,在执行期满后取消。

(二)将6项属于资源补偿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不再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

包括:建设部门的风景名胜区维护管理费(同时根据《浙江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的规定,更名为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城市易地绿化补偿费,交通运输部门的公路路产赔(补)偿费,水利部门的占用水域补偿费、滩涂围垦资源使用费,海洋与渔业部门的渔业资源赔偿费。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浙江省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浙江省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浙江省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5.26•【字号】浙政办发〔2016〕52号•【施行日期】2016.05.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浙江省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浙政办发〔2016〕52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2016年浙江省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5月26日2016年浙江省政务公开工作要点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6〕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6〕19号)精神,2016年浙江省政务公开工作的总体要求是: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以“五大发展理念”为引领,以“八八战略”为总纲,落实省委全面深化“法治浙江”建设的决策部署,细化政务公开工作任务,完善政务公开工作制度体系,加大公开力度,加强政策解读回应,以公开促落实,以公开促规范,以公开促服务。

一、围绕深化改革推进公开(一)进一步深化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公开。

在全面公开省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基础上,大力推动市县两级政府工作部门全面公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并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和省政府门户网站集中展示,及时动态更新,方便公众获取和监督。

做好政府部门取消、下放、保留行政审批、职业资格等事项的公开工作,重点公开地方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以及清理规范后保留的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清单。

(省编办、省审改办、省法制办、省人力社保厅分别牵头落实)(二)推进行政执法公开透明。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浙江政务服务网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浙江政务服务网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浙江政务服务网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3.16•【字号】浙政办发〔2016〕31号•【施行日期】2016.03.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浙江政务服务网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浙政办发〔2016〕31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2016年浙江政务服务网建设工作要点》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3月16日2016年浙江政务服务网建设工作要点2016年,浙江政务服务网建设要着眼于推进政府治理现代化,按照浙江省“互联网+”行动计划和促进大数据发展实施计划有关工作部署,进一步优化顶层设计、夯实基础平台、完善服务功能、提升应用绩效、强化整合共享,加快推进权力事项集中进驻、网上服务集中提供、政务信息集中公开、数据资源集中共享,努力实现“十三五”时期智慧政府建设的良好开局。

一、全面推进行政权力等服务事项网上运行(一)完善行政权力和公共服务事项目录库。

开展行政权力事项运行流程标准化梳理工作,2016年6月底前,实行权力清单网上动态调整机制,全面完成乡镇(街道)事项信息梳理工作。

2016年底前,基本完成省市县乡村五级公共服务事项目录库建设。

(责任单位:省编委办、省法制办、省审改办。

列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浙江政务服务网工作均需省级有关单位和市县两级政府参与,配合单位不一一列出,下同)(二)推进行政权力和公共服务事项一站式网上运行。

2016年底前,基本实现省市县三级行政处罚一站式网上运行。

不断深化统一行政权力系统开发和应用,提升行政审批及其他行政权力、公共服务事项网上运行比例。

加大省市间、单位间统建系统对接力度,切实减少系统使用中的“二次录入”问题。

(责任单位:省政府办公厅、省法制办、省审改办)(三)依托“互联网+”优化办事服务流程。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2024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2024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2024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1.22•【字号】浙政办函〔2024〕5号•【施行日期】2024.0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2024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浙政办函〔2024〕5号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人民政府2024年立法工作计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1月22日浙江省人民政府2024年立法工作计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浙江省人民政府立法工作年度计划编制和实施规定》,现就省政府2024年立法工作安排如下: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省委十五届四次全会精神,深入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理念,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立法,不断创新政府立法工作机制,加大政府规章制度出台力度,突出“小快灵”,提高立法的前瞻性、针对性和实用性,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为勇当先行者、谱写新篇章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立法项目安排(一)需要年内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的法规项目。

1.浙江省“千万工程”条例(省农业农村厅起草,2024年7月初审)。

2.浙江省民用航空条例(省交通运输厅起草,2024年9月初审)。

3.浙江省发展规划条例(省发展改革委起草,2024年11月初审)。

4.浙江省城镇社区建设条例(省建设厅起草,2024年11月初审)。

5.浙江省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修订)(省农业农村厅起草,2024年5月初审)。

6.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修订)(省民政厅起草,2024年7月初审)。

7.浙江省旅游条例(修订)(省文化广电和旅游厅起草,2024年9月初审)。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浙江政务服务网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函[2014]39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浙江政务服务网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函[2014]39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浙江政务服务网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浙江政务服务网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函〔2014〕39号)各有关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有关单位:为加快推进浙江政务服务网(网上政务大厅,下同)建设,探索解决行政权力网上运行的重点、难点问题,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在部分市、县(市、区)和省级单位开展浙江政务服务网建设试点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试点单位及内容(一)试点市、县(市、区)及内容。

在宁波市开展全流程网上审批试点,在温州市开展政务服务网上网下多级联动试点,在绍兴市开展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与电子证照库应用试点,在衢州市、杭州市萧山区开展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全省一体化建设试点,在台州市开展行政审批网上中介(技术)服务试点,在丽水市开展跨部门网上并联审批试点。

(二)试点省级单位及内容。

在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省建设厅、省农业厅、省卫生计生委、省质监局、省海洋与渔业局开展行政审批“一站式”网上申报试点,在省公安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开展省级电子证照库建设暨政务信息资源共享试点,在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违法罚款项目)开展非税收入网上统一支付试点。

二、工作要求(一)各试点单位要认真贯彻推进浙江政务服务网建设的总体要求和工作部署,围绕试点内容制订具体实施方案。

要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保障,明确时间节点和任务要求,加快推进实施,力争在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建设、应用推广和政策制度等方面取得创新突破,为推进省市县三级政务服务“一张网”建设积累经验、做出示范。

请各试点省级单位于2014年5月31日前、各试点市、县(市、区)于2014年6月30日前将试点工作方案报送至省政府办公厅。

杭州市临平区数据资源管理局_企业报告(业主版)

杭州市临平区数据资源管理局_企业报告(业主版)

1.4.1 重点项目
(1)机械设备经营租赁(8)
重点项目
项目名称
中标单位
中标金额(万元) 公告时间
TOP1
杭州临平后勤发展 关于车辆租赁的框架协议采购项 有限公司
0.3
2023-08-17
本报告于 2023 年 08 月 23 日 生成
3/19
重点项目
项目名称
目成交公告[杭州市临平区数据资 源管理局]
239.7 215.0
2023-08-01 2022-09-07
TOP5
关于临平区数据资源管理局技术 支持项目(线上电子招投标)的 中标(成交)结果公告[耀华建设管
杭州瑞成信息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
98.7
理有限公司]
*按近 1 年项目金额排序,最多展示前 10 记录。
2023-02-20
(3)广播、电视、电影设备(3)
1.1 总体指标 ...........................................................................................................................1 1.2 需求趋势 ...........................................................................................................................1 1.3 项目规模 ...........................................................................................................................2 1.4 行业分布 ...........................................................................................................................3 二、采购效率 .................................................................................................................................6 2.1 节支率分析 .......................................................................................................................7 2.2 项目节支率列表 ................................................................................................................7 三、采购供应商 .............................................................................................................................9 3.1 主要供应商分析 ................................................................................................................9 3.2 主要供应商项目 ..............................................................................................................10 四、采购代理机构........................................................................................................................11 4.1 主要代理机构分析 ..........................................................................................................11 4.2 主要代理机构项目 ..........................................................................................................12 五、信用风险 ...............................................................................................................................13 附录 .............................................................................................................................................13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电子政务视联网视频会议管理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电子政务视联网视频会议管理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电子政务视联网视频会议管理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电子政务视联网视频会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电子商务【发文字号】浙政办发函[2017]70号【发布部门】浙江省政府【发布日期】2017.07.24【实施日期】2017.07.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电子政务视联网视频会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函〔2017〕70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有关单位:《浙江省电子政务视联网视频会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省级有关单位名单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7月24日浙江省电子政务视联网视频会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浙江省电子政务视联网视频会议管理,明确工作职责和要求,规范工作流程,提高视频会议保障水平,根据省政府关于推进电子政务视联网平台建设的部署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视频会议是指各地、各部门通过浙江省电子政务视联网平台(以下简称视联网)召开的各类会议。

第三条各地、各部门应当充分利用视联网召开视频会议,开展相关业务和应用;不再新建其他视频系统。

第二章管理与职责第四条遵循属地管理的原则,由省、市、县(市、区)政府办公室(厅)分级负责视联网运行管理工作。

第五条省数据管理中心为视联网省级运行管理单位;视联网各市、县(市、区)运行管理单位由本地政府办公室(厅)指定,接受上级运行管理单位的统一业务指导。

第六条视联网运行管理单位职责:视联网省级运行管理单位负责编制全省视联网的发展规划,受理省级单位接入视联网的申请,对省级视频会议、技术人员信息等进行备案管理;视联网市县运行管理单位根据上级运行管理单位的有关发展规划,结合本地实际,编制本行政区域视联网的发展规划,受理本级有关单位接入视联网的申请,对本级视联网视频会议、技术人员信息等进行备案管理。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深化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方案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深化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方案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深化"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3.14•【字号】浙政办发〔2017〕22号•【施行日期】2017.03.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深化"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22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深化"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3月14日浙江省深化"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55号),深化"四张清单一张网"改革,加快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工作,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深化"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方案如下: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按照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廉洁政府的要求,坚持以人民需求为导向,围绕办事依法依规、服务便民利民、信息公开透明、数据共享开放的目标,以"最多跑一次"改革为重要切入点和突破口,不断完善建设集约、服务集聚、数据集中、管理集成的浙江政务服务网,打造全天候在线的智慧政府,全面推动行政权力网上高效规范运行,构建网上服务与线下服务相结合的一体化新型政务服务体系,促进政府治理现代化,让广大人民群众在共享"互联网+政务服务"发展成果上有更多获得感。

(二)工作目标。

到2017年底前,形成较为完整、规范的统一政务服务事项库,覆盖省市县乡村五级的统一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基本建成,行政流程优化全面推进,基本实现群众和企业到政府办事"最多跑一次是原则,跑多次是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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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电子政务视联网视频
会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电子商务
【发文字号】浙政办发函[2017]70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7.07.24
【实施日期】2017.07.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电子政务视联网视频会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政办发函〔2017〕70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有关单位:
《浙江省电子政务视联网视频会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省级有关单位名单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7月24日
浙江省电子政务视联网视频会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浙江省电子政务视联网视频会议管理,明确工作职责和要求,规范工作流程,提高视频会议保障水平,根据省政府关于推进电子政务视联网平台建设的部署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视频会议是指各地、各部门通过浙江省电子政务视联网平台(以下简称视联网)召开的各类会议。

第三条各地、各部门应当充分利用视联网召开视频会议,开展相关业务和应用;不再新建其他视频系统。

第二章管理与职责
第四条遵循属地管理的原则,由省、市、县(市、区)政府办公室(厅)分级负责视联网运行管理工作。

第五条省数据管理中心为视联网省级运行管理单位;视联网各市、县(市、区)运行管理单位由本地政府办公室(厅)指定,接受上级运行管理单位的统一业务指导。

第六条视联网运行管理单位职责:视联网省级运行管理单位负责编制全省视联网的发展规划,受理省级单位接入视联网的申请,对省级视频会议、技术人员信息等进行备案管理;视联网市县运行管理单位根据上级运行管理单位的有关发展规划,结合本地实际,编制本行政区域视联网的发展规划,受理本级有关单位接入视联网的申请,对本级视联网视频会议、技术人员信息等进行备案管理。

第七条视联网接入单位职责:负责本单位视联网接入设备、会场环境的日常管理;负责明确视频会议的业务人员和技术人员及职责,并报视联网本级运行管理单位备案;本单位接入设备出现故障等情况时,负责通知视联网技术保障单位予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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