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电子政务视联网视频会议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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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电子政务视联网视频
会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电子商务
【发文字号】浙政办发函[2017]70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7.07.24
【实施日期】2017.07.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电子政务视联网视频会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政办发函〔2017〕70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有关单位:
《浙江省电子政务视联网视频会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省级有关单位名单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7月24日
浙江省电子政务视联网视频会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浙江省电子政务视联网视频会议管理,明确工作职责和要求,规范工作流程,提高视频会议保障水平,根据省政府关于推进电子政务视联网平台建设的部署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视频会议是指各地、各部门通过浙江省电子政务视联网平台(以下简称视联网)召开的各类会议。
第三条各地、各部门应当充分利用视联网召开视频会议,开展相关业务和应用;不再新建其他视频系统。
第二章管理与职责
第四条遵循属地管理的原则,由省、市、县(市、区)政府办公室(厅)分级负责视联网运行管理工作。
第五条省数据管理中心为视联网省级运行管理单位;视联网各市、县(市、区)运行管理单位由本地政府办公室(厅)指定,接受上级运行管理单位的统一业务指导。
第六条视联网运行管理单位职责:视联网省级运行管理单位负责编制全省视联网的发展规划,受理省级单位接入视联网的申请,对省级视频会议、技术人员信息等进行备案管理;视联网市县运行管理单位根据上级运行管理单位的有关发展规划,结合本地实际,编制本行政区域视联网的发展规划,受理本级有关单位接入视联网的申请,对本级视联网视频会议、技术人员信息等进行备案管理。
第七条视联网接入单位职责:负责本单位视联网接入设备、会场环境的日常管理;负责明确视频会议的业务人员和技术人员及职责,并报视联网本级运行管理单位备案;本单位接入设备出现故障等情况时,负责通知视联网技术保障单位予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