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
药品包装用材料、容器生产管理办法
药品包装用材料、容器生产管理办法【发布单位】国家医药管理总局【发布文号】国家医药管理局令10号【发布日期】1991-05-28【生效日期】1991-04-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药品包装用材料、容器生产管理办法(试行)(1991年5月28日国家医药管理局令10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药品包装用材料、容器的行业管理,保证药品质量,保障用药安全和方便,减少药品储运中的破损浪费,促进制药工业现代化,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凡从事药品包装用材料、容器(重点是直接接触药品的产品)生产的单位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药品包装用材料、容器的行业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医药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药品包装用材料、容器的行业管理工作。
第二章企业的管理第四条开办或转产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容器企业或车间,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产品先进,符合国家及医药行业产业政策,布局、规模合理,国内外市场需要,社会、经济效益良好。
(二)具有与所生产包装材料、容器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
(三)具有与所生产包装材料、容器相适应的厂房、设施、设备和卫生条件。
(四)具有对所生产包装材料、容器进行质量检验的机构、人员及必要的仪器设备。
第五条新开办生产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容器企业或现有企业新建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容器车间,立项前首先征得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医药管理部门的同意,投资在五百万元以上的,还须经国家医药管理局同意后,再按规定程序履行立项报批手续。
第六条地方新建、扩建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容器生产企业、车间及现有企业基本建设或技术改造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由企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医药管理部门审批。
非医药系统企业的项目,其主管部门审批时,应征得省、自治区、直辖市医药管理部门的同意。
投资在五百万元以上的项目,应经国家医药管理局审查、同意。
第七条新建、扩建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容器生产企业、车间及现有企业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的审查,除按国家医药管理局制定的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审查外,还须进行以下方面审查“(一)生产布局情况(二)产品先进性、生产规模和市场需求情况(三)能源、原材料、交通运输、环境卫生条件(四)生产工艺、技术、设备、厂房水平及科技、管理人员素质情况(五)节约能源、环境保护、劳动保护、消防、防疫措施(六)资金筹措及社会、经济效益情况第八条新建生产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容器企业或车间,须按《药品包装用材料、容器生产许可证》验收通则的各项要求进行,建成后,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医药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评审合格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医药管理部门报国家医药管理局审核批准后,发给《药品包装用材料、容器生产企业许可证》。
医学专题药包材生产现场核查要点及常见问题
2. 危险品物料存放的环境条件,其照明灯具、 开关等应有防爆功能,远离生活、生产区,并配备 有符合要求的消防器材。
1. 与生产设备连接,主要固定管道的标识(名 称/颜色)和流向。
2. 生产、检测设备的计量和校准状态,抽查几 份计量校准证书,应定期进行计量校准,其量程和 精度应当能满足生产、检测的需要。
3. 主要和关键的生产、检测设备是否建立了设 备档案,抽查几台设备的维修和保养记录。
设备:
4. 产品出厂检测项目的检测仪器设备(特别是 专项、冷门的出厂检测项目)的配置情况。
生产企业比较重视生产现场操作人员的技能,对从事质 量检验人员的重视程度相对不够,应注重关注:
1. 质检人员的检验业务/技能培训,资质证书等。 2. 从事药包材生产人员的培训记录及相关的评价和考核 记录。 制药企业从事药包材生产的人员总体素质比较高,特别 是质量管理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的业务素质,相对一些专业 生产药包材企业(特别是小型企业)的人员要高出许多。
七、 核查组须严格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 理局《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 办法》中“药包材生产现场考核通则”及 “药包材生产现场检查考核评分明细表”的 要求对企业生产现场进行核查;现场核查工 作时间一般为1~2天,核查组亦可根据注册 品种及企业的具体情况适当调整。
八、 现场核查首次会议由组长主持,首先出 具《药包材注册现场核查通知书》并交予企 业留存,说明核查的依据,确认核查范围, 落实核查顺序,宣读核查纪律及注意事项, 介绍核查组成员等。
药品包装用材料、容器管理办法暂行.doc
药品包装用材料、容器管理办法暂行药品包装用材料、容器管理办法(暂行)(局令第21号)药品包装用材料、容器管理办法(暂行)于2000年3月17日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年四月二十九日药品包装用材料、容器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药品包装用材料、容器(以下简称“药包材”)的监督管理,保证药品质量,保障药品使用安全、有效、方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生产、经营药包材和使用药包材包装药品的,须符合本办法规定。
第三条国家对药包材实行产品注册制度。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负责药包材的注册管理工作。
第二章分类与标准第四条药包材产品分为Ⅰ、Ⅱ、Ⅲ三类。
Ⅰ类药包材指直接接触药品且直接使用的药品包装用材料、容器。
Ⅱ类药包材指直接接触药品,但便于清洗,在实际使用过程中,经清洗后需要并可以消毒灭菌的药品包装用材料、容器。
Ⅲ类药包材指Ⅰ、Ⅱ类以外其它可能直接影响药品质量的药品包装用材料、容器。
药包材分类目录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公布。
第五条药包材须按法定标准生产,不符合法定标准的药包材不得生产、销售和使用。
第六条药包材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制订和修订。
第七条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药包材,由申请产品注册企业制订企业标准。
第八条药包材标准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实施。
第三章注册管理第九条药包材须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并获得药包材注册证书后方可生产。
未经注册的药包材不得生产、销售、经营和使用。
药包材注册证书有效期为五年,期满前六个月按规定申请换发。
第十条药包材注册证书不得伪造、变造、出租、出借。
第十一条生产Ⅰ类药包材,须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注册,并发给药包材注册证书。
生产Ⅱ、Ⅲ类药包材,须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注册,并发给药包材注册证书。
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范文
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局令第13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3号《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于 6月18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审议经过,现予公布,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四年七月二十日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以下简称“药包材”)的监督管理,保证药包材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进口和使用药包材,必须符合药包材国家标准。
药包材国家标准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和颁布。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注册药包材产品目录,并对目录中的产品实行注册管理。
对于不能确保药品质量的药包材,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淘汰的药包材产品目录。
第四条国家鼓励研究、生产和使用新型药包材。
新型药包材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注册,经批准后方可生产、进口和使用。
第二章药包材的标准第五条药包材国家标准,是指国家为保证药包材质量、确保药包材的质量可控性而制定的质量指标、检验方法等技术要求。
第六条药包材国家标准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国家药典委员会制定和修订,并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实施。
第七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包材检验机构承担药包材国家标准拟定和修订方案的起草、方法学验证、实验室复核工作。
第八条国家药典委员会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要求,组织专家进行药包材国家标准的审定工作。
第三章药包材的注册第一节基本要求第九条药包材注册申请包括生产申请、进口申请和补充申请。
生产申请,是指在中国境内生产药包材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应当是在中国境内合法登记的药包材生产企业。
进口申请,是指在境外生产的药包材在中国境内上市销售的注册申请。
境外申请人应当是在境外合法登记的药包材生产厂商,其进口申请注册,应当由其驻中国境内的办事机构或者由其委托的中国境内代理机构办理。
《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公布并实施
并 实 施
布
使用的药包材必须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 的药包材国家标准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郑筱萸 7 2 月 0日
《 办法》 还强化 了药包材国家注册。 《 药品包装用
企业的发展提 出了建议: 首先要增强企业的研发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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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包装材料的档次。以后医药企业寡头垄20 年 4月发布 要有输液瓶( 膜及配件)安瓿、 00 袋、 、 药用( 注射剂 、 口服或
《 药品包装用材料、 容器管理办法》 暂行)然而 , ( , 根据 者外用剂型) 管、 、 瓶( 盖)药用胶塞、 药用预灌封注射器 、
《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 , 药品包装用材料、 容器管理 药用滴眼( 耳) 鼻、 剂瓶( 、 管)药用硬片( 、 膜)药用铝箔、 药 办法》 暂行) ( 己与其不相适应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用软膏管( 、 盒)药用喷( 雾剂泵( 气) 阀门、 筒)药用干 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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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包材标准的管理,加强了对审批部门和检验机构及 工作人员的制约, 了药包材注册审批的时限, 明确 加大 了对药包材监督管理的力度 。 《 办法》 共分九章七十条, 加强了对药包材标准的 管理。《 办法》 明确了国家对药品质量和药品安全影响
下几点: 第一, 加快推广应用药品口 服液类塑料容器; 第 引导企业 良 性发展。 二, 加快发展中药的塑料中空容器包装 。在中空容器 的 口部采用铝箔电磁感应垫片封 口, 以增强对药品的安全 性保护。同时加快推广应用中药的塑料复合膜袋包装。
局令第13号——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
《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局令第13号)2004年07月20日发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3号《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于2004年6月18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四年七月二十日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以下简称“药包材”)的监督管理,保证药包材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进口和使用药包材,必须符合药包材国家标准。
药包材国家标准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和颁布。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注册药包材产品目录,并对目录中的产品实行注册管理。
对于不能确保药品质量的药包材,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淘汰的药包材产品目录。
第四条国家鼓励研究、生产和使用新型药包材。
新型药包材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注册,经批准后方可生产、进口和使用。
第二章药包材的标准第五条药包材国家标准,是指国家为保证药包材质量、确保药包材的质量可控性而制定的质量指标、检验方法等技术要求。
第六条药包材国家标准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国家药典委员会制定和修订,并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实施。
第七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包材检验机构承担药包材国家标准拟定和修订方案的起草、方法学验证、实验室复核工作。
第八条国家药典委员会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要求,组织专家进行药包材国家标准的审定工作。
第三章药包材的注册第一节基本要求第九条药包材注册申请包括生产申请、进口申请和补充申请。
生产申请,是指在中国境内生产药包材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应当是在中国境内合法登记的药包材生产企业。
进口申请,是指在境外生产的药包材在中国境内上市销售的注册申请。
境外申请人应当是在境外合法登记的药包材生产厂商,其进口申请注册,应当由其驻中国境内的办事机构或者由其委托的中国境内代理机构办理。
药品包装材料和容器生产质量管理通则
药品包装材料和容器生产质量管理通则2006年02月14日第一条为加强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以下简称“药包材”)的管理,保证药品质量,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和《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暂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本《通则》是药品包装用材料、容器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基本准则,适用于药包材生产的全过程。
机构和人员第三条药包材生产企业应建立与产品生产要求相适应的生产和质量管理机构。
各级机构和人员职责应明确,并配备一定数量的与药包材生产相适应的具有专业知识、生产经验及组织能力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第四条主管药包材生产管理和质量管理的负责人应具有与所生产的产品相关专业学历,有该类产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经验,对《通则》的实施和产品质量负责。
第五条药包材生产管理部门和质量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应具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有该类产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经验。
有能力对药包材生产和质量管理中的实际问题作出正确的判断和处理。
药包材生产管理部门和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不得互相兼任。
第六条从事药包材生产操作和质量检验的人员应经专业技术培训,具有基础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
第七条对从事药包材生产的各类人员应按《通则》要求进行培训和考核。
厂房与设施第八条药包材生产企业必须有整洁的生产环境;厂区的地面、路面及运输等不应对产品造成污染;生产、行政、生活和辅助区的总体布局应合理,不得互相妨碍,厂区内主要道路应宽敞、路面平整、并选择不易起尘的材料。
厂区设计建造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九条厂房应按生产工艺流程及所要求的空气洁净度级别进行合理布局。
同一厂房内以及相邻厂房之间的生产操作不得互相妨碍。
第十条厂房应有防尘、防污染、防止昆虫和其他动物及异物进入的设施。
第十一条在设计和建设厂房时,应考虑(使用时)便于进行清洁工作。
洁净室(区)的内表面应平整光滑、无裂缝、接口严密、无颗粒物脱落,并能耐受清洗和消毒,墙壁与地面的交界处宜成弧形或采取其他措施,以减少灰尘积聚和便于清洁。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山东政报》
【年(卷),期】2013(000)014
【摘要】<正>鲁食药监发[2013]5号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局稽查局,山东省医疗器械产品质量检验中心:现将《山东省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3年6月18日山东省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以下简称药包材)的管理,提高药包材质量,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总页数】7页(P36-42)
【正文语种】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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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试行
山东省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以下简称药包材)的管理,提高药包材质量,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药包材,是指药品生产企业生产的药品和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所使用的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
根据药包材产品的特点和风险性,将药包材产品分为高风险品种和一般品种。
高风险品种是指注射剂、眼用制剂、气雾剂、粉雾剂等类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
其它品种为一般品种。
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药包材生产、使用、检验和监督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药包材的监督管理按照属地监管的原则,实行分级负责制.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负责全省药包材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负责辖区内药包材的监督管理,负责制定日常监督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
县(市、区)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县局)在市局的组织指导下,负责辖区内药包材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
第二章药包材生产的管理第五条生产药包材,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药包材注册证》.第六条药包材生产企业必须对产品质量负责。
应严格执行《药包材生产现场考核通则》,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加强对生产所用原材料的供应商审计,严格原材料质量控制,按照产品注册核准的处方工艺组织生产,规范产品批号的编制,保证产品质量稳定.第七条药包材生产企业应配备与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仪器、设备,严格按照注册批准的质量标准,对每批产品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销售。
第八条药包材生产企业应配合药包材使用单位开展供应商审计.对发生配方及生产工艺、原材料来源等可能影响药包材质量的变更时,应主动开展质量风险评估,及时以书面形式通报药包材使用单位。
第九条药包材生产管理,实行药包材生产报告制度和药包材生产监督检查制度.药包材生产报告制度包括药包材生产年度报告和重要事项变更报告。
《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局令第13号)
《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局令第13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3号《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于2004年6月18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四年七月二十日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以下简称“药包材”)的监督管理,保证药包材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进口和使用药包材,必须符合药包材国家标准。
药包材国家标准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和颁布。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注册药包材产品目录,并对目录中的产品实行注册管理。
对于不能确保药品质量的药包材,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淘汰的药包材产品目录。
第四条国家鼓励研究、生产和使用新型药包材。
新型药包材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注册,经批准后方可生产、进口和使用。
第二章药包材的标准第五条药包材国家标准,是指国家为保证药包材质量、确保药包材的质量可控性而制定的质量指标、检验方法等技术要求。
第六条药包材国家标准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国家药典委员会制定和修订,并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实施。
第七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包材检验机构承担药包材国家标准拟定和修订方案的起草、方法学验证、实验室复核工作。
第八条国家药典委员会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要求,组织专家进行药包材国家标准的审定工作。
第三章药包材的注册第一节基本要求第九条药包材注册申请包括生产申请、进口申请和补充申请。
生产申请,是指在中国境内生产药包材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应当是在中国境内合法登记的药包材生产企业。
进口申请,是指在境外生产的药包材在中国境内上市销售的注册申请。
境外申请人应当是在境外合法登记的药包材生产厂商,其进口申请注册,应当由其驻中国境内的办事机构或者由其委托的中国境内代理机构办理。
药品包装用材料、容器管理办法(暂行)(局令第21号).
药品包装用材料、容器管理办法(暂行)(局令第21号)2年4月29日发布《药品包装用材料、容器管理办法》(暂行)于2000年3月17日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年四月二十九日药品包装用材料、容器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药品包装用材料、容器(以下简称“药包材”)的监督管理,保证药品质量,保障药品使用安全、有效、方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生产、经营药包材和使用药包材包装药品的,须符合本办法规定。
第三条国家对药包材实行产品注册制度。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负责药包材的注册管理工作。
第二章分类与标准第四条药包材产品分为Ⅰ、Ⅱ、Ⅲ三类。
Ⅰ类药包材指直接接触药品且直接使用的药品包装用材料、容器。
Ⅱ类药包材指直接接触药品,但便于清洗,在实际使用过程中,经清洗后需要并可以消毒灭菌的药品包装用材料、容器。
Ⅲ类药包材指Ⅰ、Ⅱ类以外其它可能直接影响药品质量的药品包装用材料、容器。
药包材分类目录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公布。
第五条药包材须按法定标准生产,不符合法定标准的药包材不得生产、销售和使用。
第六条药包材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制订和修订。
第七条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药包材,由申请产品注册企业制订企业标准。
第八条药包材标准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实施。
第三章注册管理第九条药包材须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并获得《药包材注册证书》后方可生产。
未经注册的药包材不得生产、销售、经营和使用。
《药包材注册证书》有效期为五年,期满前六个月按规定申请换发。
第十条《药包材注册证书》不得伪造、变造、出租、出借。
第十一条生产Ⅰ类药包材,须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注册,并发给《药包材注册证书》。
生产Ⅱ、Ⅲ类药包材,须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注册,并发给《药包材注册证书》。
药品包装用材料、容器管理办法(暂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第21号令
药品包装用材料、容器管理办法(暂行)(局令第21号)2000年04月29日发布《药品包装用材料、容器管理办法》(暂行)于2000年3月17日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年四月二十九日药品包装用材料、容器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药品包装用材料、容器(以下简称“药包材”)的监督管理,保证药品质量,保障药品使用安全、有效、方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生产、经营药包材和使用药包材包装药品的,须符合本办法规定。
第三条国家对药包材实行产品注册制度。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负责药包材的注册管理工作。
第二章分类与标准第四条药包材产品分为Ⅰ、Ⅱ、Ⅲ三类。
Ⅰ类药包材指直接接触药品且直接使用的药品包装用材料、容器。
Ⅱ类药包材指直接接触药品,但便于清洗,在实际使用过程中,经清洗后需要并可以消毒灭菌的药品包装用材料、容器。
Ⅲ类药包材指Ⅰ、Ⅱ类以外其它可能直接影响药品质量的药品包装用材料、容器。
药包材分类目录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公布。
第五条药包材须按法定标准生产,不符合法定标准的药包材不得生产、销售和使用。
第六条药包材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制订和修订。
第七条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药包材,由申请产品注册企业制订企业标准。
第八条药包材标准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实施。
第三章注册管理第九条药包材须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并获得《药包材注册证书》后方可生产。
未经注册的药包材不得生产、销售、经营和使用。
《药包材注册证书》有效期为五年,期满前六个月按规定申请换发。
第十条《药包材注册证书》不得伪造、变造、出租、出借。
第十一条生产Ⅰ类药包材,须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注册,并发给《药包材注册证书》。
生产Ⅱ、Ⅲ类药包材,须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注册,并发给《药包材注册证书》。
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第13号令
《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局令第13号)2004年07月20日发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3号《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于2004年6月18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四年七月二十日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以下简称“药包材”)的监督管理,保证药包材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进口和使用药包材,必须符合药包材国家标准。
药包材国家标准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和颁布。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注册药包材产品目录,并对目录中的产品实行注册管理。
对于不能确保药品质量的药包材,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淘汰的药包材产品目录。
第四条国家鼓励研究、生产和使用新型药包材。
新型药包材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注册,经批准后方可生产、进口和使用。
第二章药包材的标准第五条药包材国家标准,是指国家为保证药包材质量、确保药包材的质量可控性而制定的质量指标、检验方法等技术要求。
第六条药包材国家标准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国家药典委员会制定和修订,并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实施。
第七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包材检验机构承担药包材国家标准拟定和修订方案的起草、方法学验证、实验室复核工作。
第八条国家药典委员会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要求,组织专家进行药包材国家标准的审定工作。
第三章药包材的注册第一节基本要求第九条药包材注册申请包括生产申请、进口申请和补充申请。
生产申请,是指在中国境内生产药包材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应当是在中国境内合法登记的药包材生产企业。
进口申请,是指在境外生产的药包材在中国境内上市销售的注册申请。
境外申请人应当是在境外合法登记的药包材生产厂商,其进口申请注册,应当由其驻中国境内的办事机构或者由其委托的中国境内代理机构办理。
药品-最新国家药品直接接触包装材料和容器监督管理办法实施手册
最新国家药品直接接触包装材料和容器监督管理办法实施手册作者:编委会册数规格:全四卷+1CD16开精装出版社:中国科技文化出版社出版时间:2005年11月出版定价:998元优惠价:450元详细目录第一篇最新直接接触药品包装材料和容器国家标准玻璃输液瓶模制抗生素玻璃瓶管制抗牛素玻璃瓶药用玻璃及其玻璃容器碱溶出量试验方法…………第二篇直接接触药品包装材料与容器的概念及其选择原则第—章药品包装的概念第二章药品包装材料的作用及性能第三章药品包装材料选择原则第四章药品包装材料与药物相容性试验第三篇直接接触药品药用玻璃材料及容器生产使用与检测标准第—章概述第二章药用玻璃的原料与配方第三章药用玻璃生产工艺及装备第四章药用玻璃的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第五章药用玻璃的选择及应用第六章国内外同类产品现状及发展趋势第四篇直接接触药品复合膜及其制品材料及容器生产使用与检测标准第—章概述第二章产品结构及特点第三章生产工艺及设备第四章复合膜、袋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第五章应用及发展趋势第六章复合软管第五篇直接接触药品泡罩包装材料及容器生产使用与检测标准第一章基本知识第二章铝箔第三章聚氯乙烯硬片及复合片第四章冷冲压成型材料第六篇直接接触药品瓶盖材料生产使用及检测标准第一章金属盖第二章集成式瓶盖第七篇直接接触药品塑料材料及容器生产使用与检测标准第一章概述第二章生产工艺及生产设备第三章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第四章适用范围及选择注意事项第八篇直接接触药品塑料输液容器生产使用与检测标准第一章概述第二章塑料输液容器生产工艺第三章塑料输液包装容器的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第四章塑料输液包装的应用和发展趋势第九篇直接接触药品胶塞材料生产使用与检测标准第一章天然橡胶第二章卤化丁基胶塞第十篇直接接触药品铝制包装材料与容器生产使用与检测标准第一章铝管第二章药用铝瓶第十一篇药用气雾剂阀门生产使用与检测标准第一章概述第二章各主要部件的成型工艺及组装流程第三章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第四章适用范围及选择该类产品的注意事项第十二篇直接接触药品药用空心胶囊包装材料生产使用与检测标准第一章概述第二章空心胶囊的生产工艺第三章空心胶囊的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第四章空心胶囊的适用范围及选用原则第十三篇直接接触药品药用干燥剂材料生产使用与检测标准第一章概述第二章干燥剂生产工艺第三章技术要求与检测方法附录一药品包装材料生产洁净室(区)的环境控制附录二洁净室的检测和评价附录三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生产洁净室(区)的要求附录四药品包装相关标准目录第十四篇其他直接接触药品包装材料和容器生产使用与检测标准第一章药品包装用纸与纸板第二章药品包装用金属材料第三章药品包装用粘合剂与涂料第四章纸包装容器第十五篇直接接触药品制药器械设备国家强制性标准制药机械名词术语通用术语制药机械名词术语原料药设备及机械制药机械名词术语制剂机械制药机械名词术语药用粉碎机械…………第十六篇最新药品包装与制药生产管理相关国家政策法规实施依据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
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
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1、违法行为和名称:未经批准使用药包材产品目录中的药包材的。
2、处罚类型:按照《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查处。
第六十三条1、违法行为和名称:申请人提供虚假申报资料和样品的。
2、处罚类型: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该申请不予批准;对申请人给予警告;已批准生产或者进口的,撤销药包材注册证明文件;3年内不受理其申请,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四条1、违法行为和名称:(一)未获得《药包材注册证》,擅自生产药包材的。
(二)生产并销售或者进口不合格药包材的。
2、处罚类型:(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停止生产,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已经生产的药包材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处理。
(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停止生产或者进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已经生产或者进口的药包材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处理。
第六十五条1、违法行为和名称:对使用不合格药包材的。
2、处罚类型:(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停止使用,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已包装药品的药包材应当立即收回并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处理。
第六十六条1、违法行为和名称:药包材检验机构在承担药包材检验时,出具虚假检验报告书的。
2、处罚类型:(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药包材检验机构资格。
因虚假检验报告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由作出该报告的药包材检验机构承担。
第六十七条1、违法行为和名称:在实施本办法规定的行政许可事项中违反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2、处罚类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doc
第二节药包材生产申请与注册第十七条申请人提出药包材生产申请的,应当在完成药包材试制工作后,填写药包材注册申请表,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送有关资料和样品。
第十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在30日内对生产企业按照药包材生产现场考核通则的要求组织现场检查,符合要求的,抽取供检验用的连续3批样品,通知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包材检验机构进行注册检验;不符合要求的,予以退审。
第三节药包材进口申请与注册第二十三条申请人提出药包材进口申请的,应当填写药包材注册申请表,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送有关资料和样品。
第二十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在5日内对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发给受理通知单和检验通知单;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发给不予受理通知单,并说明理由。
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
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局令第13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3号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于2004年6月18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送的资料,应当在80日内组织完成技术审评。
第二十二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在完成技术审评后20日内完成审批。
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主管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日。
符合规定的,核发药包材注册证;不符合规定的,发给审批意见通知件。
《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
《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该办法的适用范围包括医疗保健和药品(中药、化学药品、生物制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
这些包装材料和容器包括塑料、玻璃、金属、纸张等各种材质。
办法规定了包装材料和容器的设计、生产、质量控制、使用和监督等各个环节的管理要求。
首先,办法对包装材料和容器的设计和生产提出了要求。
根据药品的特性和包装的要求,包装材料的选择应符合药品的质量标准和安全要求。
同时,生产厂家应制定相应的工艺流程和质量控制措施来确保包装材料和容器的质量稳定和可靠性。
对于药品的特殊包装材料和容器,还需要进行专门的鉴定和验证。
其次,办法对包装材料和容器的质量控制提出了要求。
包装材料和容器应进行检验和鉴定,确保其符合药品的质量标准和安全要求。
检验项目包括物理、化学、微生物和生物性能等方面。
对于高风险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还需要进行定期检测和评价,确保其质量的稳定性。
另外,办法还对包装材料和容器的使用和监督提出了要求。
药品生产企业应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范,确保包装材料和容器的正确使用和管理。
同时,药品监管部门也应加强对药品生产企业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其遵守相关的法规和规范要求。
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应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整改或淘汰。
该办法的实施对于保障药品的质量和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对药品的质量和有效性有着重要影响。
合理选择和使用包装材料和容器,能够减少药品的质量损失和安全风险,提高药品在贮存、运输和使用过程中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这对于确保患者的用药安全、提高药品的疗效和降低药品产生的不良反应具有重要意义。
总之,《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是一项重要的法规,它规范了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设计、生产、质量控制、使用和监督等方面的管理要求。
通过严格执行该办法,能够确保药品包装材料和容器的质量和安全,提高药品的质量和疗效,保障患者的用药安全。
药事管理与法规分类模拟题71含答案
药事管理与法规分类模拟题71A型题1. 根据《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管理办法(暂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中的化学药品、生物制品、中成药应当是A.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中收载,又列入基本医疗保障药品报销目录中的品种B.既在卫生部颁布的药品标准中收载,又列入基本医疗保障药品报销目录中的品种C.既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的药品标准中收载,又列入基本医疗保障药品报销目录中的品种D.《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收栽的,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局颁布药品标准的品种答案:D[解答] 本题考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中的化学药品、生物制品、中成药的规定。
根据《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管理办法(暂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中的化学药品、生物制品、中成药应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收载的,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局颁布药品标准的品种。
故D正确。
2. 根据《处方药与非处方药的分类管理办法(试行)》,关于药品分类管理的说法,正确的是A.医疗机构不能推荐使用非处方药B.非处方药经审核可以在大众媒体上做广告宣传C.非处方药说明书由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D.每个销售基本单位包装必须附有标签和说明书答案:D[解答] 本题考查《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
根据有关规定,非处方药经审核、批准可以在大众媒介上进行广告宣传;非处方药说明书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根据药品的安全性不同,将非处方药按甲类和乙类分类管理;每个销售单元包装必须附有标签和说明书。
3. 关于非处方药专有标识管理的说法,错误的是A.甲类非处方药为红色B.乙类非处方药为绿色C.乙类非处方药所使用说明书上专有标识可单色印刷D.甲类非处方药所使用的标签可单色印刷答案:D[解答] 本题考查非处方药专有标识管理规定。
根据《非处方药专有标识管理规定(暂行)》,甲类非处方药专有标识为红色,乙类非处方药为绿色,非处方药专有标识中的说明书和大包装可以单色打印,标签必须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色标要求印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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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局令第13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3号《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于2004年6月18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四年七月二十日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以下简称“药包材”)的监督管理,保证药包材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进口和使用药包材,必须符合药包材国家标准。
药包材国家标准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和颁布。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注册药包材产品目录,并对目录中的产品实行注册管理。
对于不能确保药品质量的药包材,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淘汰的药包材产品目录。
第四条国家鼓励研究、生产和使用新型药包材。
新型药包材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注册,经批准后方可生产、进口和使用。
第二章药包材的标准第五条药包材国家标准,是指国家为保证药包材质量、确保药包材的质量可控性而制定的质量指标、检验方法等技术要求。
第六条药包材国家标准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国家药典委员会制定和修订,并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实施。
第七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包材检验机构承担药包材国家标准拟定和修订方案的起草、方法学验证、实验室复核工作。
第八条国家药典委员会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要求,组织专家进行药包材国家标准的审定工作。
第三章药包材的注册第一节基本要求第九条药包材注册申请包括生产申请、进口申请和补充申请。
生产申请,是指在中国境内生产药包材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应当是在中国境内合法登记的药包材生产企业。
进口申请,是指在境外生产的药包材在中国境内上市销售的注册申请。
境外申请人应当是在境外合法登记的药包材生产厂商,其进口申请注册,应当由其驻中国境内的办事机构或者由其委托的中国境内代理机构办理。
补充申请,是指生产申请和进口申请经批准后,改变、增加或者取消原批准事项或者内容的注册申请。
第十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行政机关的网站和药包材注册场所公示药包材注册所需的条件、程序、期限、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
第十一条申请药包材注册所报送的资料必须完整、规范,数据真实、可靠。
申请人应当对其申报资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二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药包材注册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提交注册审批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受理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其他有权机关提出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第十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药包材注册申请,应当出具加盖药包材受理专用章并注明日期的通知书。
第十四条药包材注册审评中需要申请人补充资料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一次性发出补充资料的通知。
申请人应当在4个月内按照通知要求一次性完成补充资料,未能在规定的时限补充资料的予以退审。
第十五条药包材注册审批作出决定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颁发、送达有关决定。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不予注册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复审、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六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药包材注册申请进行审查时,应当公示审批过程和审批结果。
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可以对直接关系其重大利益的事项提交书面意见进行陈述和申辩。
第二节药包材生产申请与注册第十七条申请人提出药包材生产申请的,应当在完成药包材试制工作后,填写《药包材注册申请表》,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送有关资料和样品。
第十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在30日内对生产企业按照《药包材生产现场考核通则》的要求组织现场检查,符合要求的,抽取供检验用的连续3批样品,通知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包材检验机构进行注册检验;不符合要求的,予以退审。
第十九条药包材检验机构在接到注册检验通知和样品后,应当在30日内完成检验,出具检验报告书并提出意见,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并通知申请人。
新型药包材的注册检验应当在60日内完成。
第二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药包材检验机构的检验报告书和有关意见后10日内将形式审查意见、现场检查意见连同检验报告书、其他有关意见及申请人报送的资料和样品一并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二十一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送的资料,应当在80日内组织完成技术审评。
第二十二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在完成技术审评后20日内完成审批。
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主管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日。
符合规定的,核发《药包材注册证》;不符合规定的,发给《审批意见通知件》。
第三节药包材进口申请与注册第二十三条申请人提出药包材进口申请的,应当填写《药包材注册申请表》,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送有关资料和样品。
第二十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在5日内对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发给受理通知单和检验通知单;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发给不予受理通知单,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申请人凭检验通知单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包材检验机构报送连续3批样品。
第二十六条药包材检验机构在收到注册检验通知单和样品后,应当在60日内对样品进行检验,出具检验报告并提出意见,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二十七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对进口药包材研制情况及生产条件进行现场考核,并抽取样品。
第二十八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收到药包材检验机构对样品的检验报告及意见后,应当在90日内组织完成技术审评。
第二十九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在完成技术审评后20日内完成审批。
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主管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日。
符合规定的,核发《进口药包材注册证》;不符合规定的,发给《审批意见通知件》。
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药包材生产厂商申请药包材注册的,参照进口药包材办理,符合规定的,发给《药包材注册证》;不符合规定的,发给《审批意见通知件》。
第四节药包材的注册检验第三十条申请药包材注册必须进行药包材注册检验。
药包材注册检验包括对申请注册的药包材进行样品检验和标准复核。
样品检验,是指药包材检验机构按照申请人申报的药包材标准对样品进行检验。
标准复核,是指药包材检验机构对申报的药包材标准中的检验方法的可行性、科学性、设定的指标能否控制药包材质量等进行的实验室检验和审核工作。
第三十一条药包材注册检验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包材检验机构承担。
承担注册检验的药包材检验机构,应当按照药包材国家实验室规范的要求,配备与药包材注册检验任务相适应的人员和设备,遵守药包材注册检验的质量保证体系的技术要求。
第三十二条申请已有国家标准的药包材注册的,药包材检验机构接到样品后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进行检验,并对工艺变化导致的质量指标变动进行全面分析,必要时应当要求申请人制定相应的质量指标和检验方法,以保证药包材质量的可控性。
第三十三条进行新药包材标准复核的,药包材检验机构除进行检验外,还应当根据该药包材的研究数据和情况、国内外同类产品的标准和国家有关要求,对该药包材的标准、检验项目和方法等提出复核意见。
第三十四条药包材检验机构出具的复核意见,应当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有异议的,应当在10日内将申诉意见报送该药包材检验机构。
药包材检验机构采纳申诉意见的,应当对复核意见作出相应更正;如不同意申请人的申诉意见,应当将复核意见及申请人的申诉一并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同时抄送申请人和发出注册检验通知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五条重新制定药包材标准的,申请人不得委托提出原复核意见的药包材检验机构进行该项标准的研究工作;该药包材检验机构不得接受此项委托。
第四章药包材的再注册第三十六条药包材再注册,是指对《药包材注册证》或者《进口药包材注册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或者进口的药包材实施审批的过程。
第三十七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药包材注册证》或者《进口药包材注册证》的有效期为5年。
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或者进口的,申请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申请再注册。
第三十八条申请人提出药包材生产再注册申请的,应当填写《药包材生产再注册申请表》,同时提供有关申报资料,按照原申报程序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并进行注册检验。
第三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原申报程序和要求对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生产现场组织检查。
第四十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送的资料和药包材检验机构对药包材再注册样品的检验报告及有关意见后,应当在40日内完成技术审评,并在完成技术审评后20日内完成审批,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主管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日。
符合规定的,予以再注册,并换发《药包材注册证》。
不符合规定的,发给《审批意见通知件》。
第四十一条药包材进口的再注册,申请人应当填写《药包材进口再注册申请表》,同时提供有关申报资料,按照原申报程序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并进行注册检验。
第四十二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收到药包材检验机构对药包材进口再注册样品的检验报告及有关意见后,应当在50日内完成技术审评,20日内完成审批,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主管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日。
符合规定的,予以再注册,并换发《进口药包材注册证》。
不符合规定的,发给《审批意见通知件》。
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不予再注册:(一)国家公布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药包材;(二)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再注册申请的药包材;(三)注册检验不合格的药包材。
第四十四条《药包材注册证》或者《进口药包材注册证》有效期届满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不予再注册的,注销原《药包材注册证》或者《进口药包材注册证》,并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