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秘鲁芒果进境植物检疫要求》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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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中国柑橘输往秘鲁植物检疫要求》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中国柑橘输往秘鲁植物检疫要求》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中国柑橘输往秘鲁植物检疫要求》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09.08•【文号】国质检动函[2009]610号•【施行日期】2009.09.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动植物检疫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中国柑橘输往秘鲁植物检疫要求》的通知(国质检动函〔2009〕610号)各直属检验检疫局:根据中秘签署的《中国柑橘输往秘鲁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有关规定,近日秘鲁农业部动植物检疫局通报总局,允许从我国进口柑橘。

现将《中国柑橘输往秘鲁植物检疫要求》印发你们,请组织和指导相关企业落实柑橘出口检验检疫要求,并加强监管。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报告总局。

二〇〇九年九月八日中国柑橘输往秘鲁植物检疫要求一、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秘鲁共和国农业部关于中国柑橘输往秘鲁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2008年6月25日草签,2008年11月19日正式签署)。

二、水果名称葡萄柚(Citrus x paradisi)、桔子(Citrus reticulate)及其杂交种、橙(Citrus sinensis)、柠檬(Citrus limon)和柚子(Citrus maxima或 Citrus. grandis)(简称为“柑橘”)。

三、果园和包装厂注册输秘柑橘果园、包装厂须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简称CIQ)注册,并国家质检总局(简称AQSIQ),由秘鲁国家动植物检疫局(简称SENASA)和AQSIQ共同批准。

出口季节前,AQSIQ应向SENASA提供输往秘鲁的注册果园、包装厂名单。

四、秘鲁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茶短须螨Brevipulpus obovatus、番石榴实蝇Bactrocera correcta、桔小实蝇Bactrocera dorsalis、桔大实蝇Bactrocera minax、蜜桔大实蝇Bactrocera tsuneonis、木槿曼粉蚧Maconellicoccus hirsutus、桔鳞粉蚧Nipaecoccus virdis、嗜桔粉蚧Pseudococcus calceolariae、桔小粉蚧Pseudococcus cryptus、康氏粉蚧Pseudococcus Comstocki、西非平刺粉蚧Rastrococcus invadens 、柑橘溃疡病菌Xanthomenas axonopodis pv. Citri 、柑橘黑斑病菌Guignardia critrcarpa五、针对实蝇的主要措施(一)葡萄柚、桔子、橙、柠檬,应采取针对实蝇的随航集装箱冷处理。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关于进口乌拉圭大麦植物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关于进口乌拉圭大麦植物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关于进口乌拉圭大麦植物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05.21•【文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施行日期】2014.05.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动植物检疫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关于进口乌拉圭大麦植物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根据我国专家对乌拉圭大麦有害生物风险分析结果,在实地考察的基础上,经中乌两国检验检疫部门协商,双方签署了《关于乌拉圭大麦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乌拉圭大麦获得出口中国的检验检疫资格。

即日起,允许符合《进口乌拉圭大麦植物检验检疫要求》(见附件)的乌拉圭大麦进口。

附件:进口乌拉圭大麦植物检验检疫要求质检总局2014年5月21日附件进口乌拉圭大麦植物检验检疫要求一、法律法规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四)《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乌拉圭东岸共和国牧农渔业部关于乌拉圭大麦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

二、允许进境的商品名称用于加工的大麦籽实,不作种植用途(Hordeum vulgare L.,英文名Barley)。

三、允许的产地乌拉圭全境。

四、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1. 菜豆象Acanthoscelides obtectus2. 阿根廷茎象甲Listronotus bonariensis3. 豚草Ambrosia artemisiifolia4. 毒麦Lolium temulentum5. 细茎野燕麦Avena barbata6. 不实野燕麦Avena sterilis7. 刺蒺藜草Cenchrus echinatus8. 少花蒺藜草Cenchrus pauciflorus9. 小籽虉草Phalaris minor10. 茅叶蓟Cirsium vulgare11. 大阿米芹Ammi majus12. 谷象 Sitophilus granarius13. 柱隔孢叶斑病Ramularia collo-cygni14. 稻叶鞘褐腐病Pseudomonas fuscovaginae五、装运前要求(一)产地管理。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进境动物预检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进境动物预检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进境动物预检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03.17•【文号】国质检动[2004]111号•【施行日期】2004.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动植物检疫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进境动物预检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2004年3月17日国质检动[2004]111号)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进境动物预检是进境动物检疫工作中一项非常重要的措施和手段,对防止动物疫病等有害生物传入,保护我国畜牧业、渔业生产安全和生物安全起到了非常积极、有效的作用。

近年来,我国每年都从国外引进大量优良品种资源,派出执行动物预检任务的人员也显著增加,为规范预检人员的管理,进一步明确预检人员工作程序和职责,保证预检工作质量,总局制定了《进境动物预检人员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并就执行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局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现实意义,积极做好派出人员的推荐工作。

要严格按照《进境动物预检人员管理办法》的规定和条件,及时向总局推荐合格人员。

二、要做好推荐派出预检人员的出国前培训和教育工作。

除总局组织的有关培训外,各局应有计划地组织派出预检人员学习《进境动物预检人员管理办法》,使他们了解派出人员的职责、预检工作程序、处理各种问题的原则等;要有针对性地让派出预检人员进一步熟悉相关动物检疫法规和业务,使之具备独立完成预检工作的能力;要加强派出预检人员的出国前外事纪律和思想教育工作。

三、有关派出预检人员的出境手续按照总局国际合作司印制的《因公出国手续办理须知》办理。

派出预检人员的境外费用及国际旅费原则上由申请进口的企业或者境外相关政府部门承担。

附件:进境动物预检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止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传入我国,保护我国农牧渔业生产安全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法规和中国与有关国家或地区政府签署的双边检疫议定书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进出境水生动物质量安全监测工作规范》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进出境水生动物质量安全监测工作规范》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进出境水生动物质量安全监测工作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09.09•【文号】国质检动[2009]387号•【施行日期】2009.09.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动植物检疫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进出境水生动物质量安全监测工作规范》的通知(2009年9月9日国质检动[2009]387号)各直属检验检疫局:为了进一步加强水生动物检验检疫工作,规范进出境水生动物质量安全监测工作,总局组织制定了《进出境水生动物质量安全监测工作规范》,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进出境水生动物质量安全监测工作规范附件进出境水生动物质量安全监测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进出境水生动物疫情疫病和有毒有害物质监测工作,服务进出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进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44号令)、《出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99号令)、《出入境动植物检验检疫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等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二条进出境水生动物质量安全监测工作应遵循客观性、可行性、代表性、准确性和及时性原则。

第三条进出境水生动物质量安全监测范围包括所有进境、出境水生动物以及水生动物养殖水质、相关养殖投入品,监测对象包括水生动物疫病以及影响人体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残留、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等。

第四条总局负责监测工作的监督管理,制定和调整国家进出境水生动物质量安全监测计划。

总局水生动物检验检疫协作组负责监测信息的收集、分析,组织开展监测结果的评估,草拟国家进出境水生动物年度监测计划方案,组织水生动物监测实验室的能力验证和人员培训。

各相关直属检验检疫局根据国家进出境水生动物监测计划,制定本地监测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动植物检疫局关于印发“进口泰国芒果、榴莲检疫要求”的通知

动植物检疫局关于印发“进口泰国芒果、榴莲检疫要求”的通知

动植物检疫局关于印发“进口泰国芒果、榴莲检疫要求”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8.02.26•【文号】动植检植字[1998]7号•【施行日期】1998.02.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动植物检疫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9年第42号--关于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09年5月5日实施日期:2009年5月5日)废止(原因:有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局关于印发“进口泰国芒果、榴莲检疫要求”的通知(动植检植字〔1998〕7号)各直属口岸局、植物检疫所、农业部植物检疫实验所:根据我国专家对泰国芒果、榴莲输华的有害生物风险评估结果,经中泰两国检疫部门协商,双方于1997年9月3日签署了《关于泰国热带水果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见附件)。

现将此议定书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议定书的要求及有关进境水果检疫规定对泰国芒果、榴莲实施检疫。

发现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家动植物检疫局。

附件:关于泰国热带水果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局一九九八年二月二十六日附件:关于泰国热带水果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为了保证泰国热带水果安全输入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局(CAPQ)和泰国农业与合作部农业法规司(ARD),就泰国热带水果输入中国的植物检疫要求进行了协商,达成如下一致意见:第一条本议定书所指的热带水果是芒果和榴莲。

第二条输往中国的热带水果必须产自CAPQ和ARD共同指定的果园、包装厂和冷藏库。

果园、包装厂和冷藏库必须在ARD注册。

第三条泰方需对指定的果园进行实蝇诱捕监测,如发现杨桃实蝇(Bactrocera carambolae)或木瓜实蝇(Bactrocera papayae),应立即采取必要措施予以控制。

第四条对于中方关心的其他有害生物,比如桔小实蝇(Bactrocera dorsalis)、芒果果肉象甲(Sternochetus frigidus)或芒果象甲(Sternochetus oli-vieri),需在ARD的指导下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以避免这些有害生物的发生。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印度芒果进境植物检疫要求》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印度芒果进境植物检疫要求》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印度芒果进境植物检疫要求》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06.30•【文号】国质检动函[2004]518号•【施行日期】2004.06.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动植物检疫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印度芒果进境植物检疫要求》的通知(2004年6月30日国质检动函[2004]518号)各直属检验检疫局:根据《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印度共和国农业部关于印度芒果输华植物卫生条件的议定书>的通知》(国质检动函[2003]520号),及质检总局2004年第70号公告的有关规定,现印发《印度芒果进境植物检疫要求》,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总局动植司报告。

附件:印度芒果进境植物检疫要求一、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国家质检总局2004年第70号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印度共和国农业部关于印度芒果输华植物卫生条件的议定书》(2003年6月23日签署)。

二、允许进境商品名称鲜芒果(Mangifera indica),英文名称:Mangoes。

三、允许的产地印度的北方邦(Uttar Pradesh)、安德拉邦(Andhra Pradesh)、马哈拉拖特拉邦(Maharashtra)、古吉拉特邦(Gujarat),经印度农业部(IMOA)注册的果园。

四、批准的包装厂(6家)M/s.Maha Mango Kudal、M/s. Jaikisan Bhajipala Va Phale Utpadak Shetkari Sahakari Sanstha、 M/s Sam Agritech Ltd.、M/s Desai Cold Storage Pvt.Ltd.、M/s Rajiya Krishi Utpadak Mandi Parishad、MandiSamiti Lucknow.五、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桃实蝇Bactrocera zonata、芒果蛀果螟Deanolis albizonalis、芒果果核象Sternochetus mangiferae、芒果果肉象Sternochetus frigidus、香蕉肾盾蚧Aonidiella comperei、灰白片盾蚧Parlatoria crypta、印度瘿蚊Erosomyia indica、突胫果实蝇Bactrocera correcta、煤炱病Capnodium ramosum。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进出境植物有害生物检疫鉴定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进出境植物有害生物检疫鉴定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进出境植物有害生物检疫鉴定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11.05•【文号】国质检动[2010]589号•【施行日期】2010.11.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动植物检疫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进出境植物有害生物检疫鉴定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国质检动[2010]589号)各直属检验检疫局,检科院:为加强进出境植物有害生物检疫鉴定管理,提高有害生物鉴定水平,总局制订了《进出境植物有害生物检疫鉴定管理规范》(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报告总局。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五日进出境植物有害生物检疫鉴定管理规范(试行)一、目标为加强进出境植物有害生物检疫鉴定管理,提高有害生物鉴定准确性,充分发挥并整合植物检疫鉴定人才资源,积极推行有害生物标本菌种毒株保存、有害生物远程鉴定等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订本管理规范。

二、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检验检疫机构进出境植物检疫截获有害生物和国内疫情监测有害生物的鉴定管理,重点针对检疫性有害生物或具有检疫意义的植物有害生物。

三、鉴定管理机构及职责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进出境植物有害生物检疫鉴定管理的组织与协调。

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简称检科院),受国家质检总局委托,承担全国进出境植物有害生物检疫鉴定技术协助。

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简称直属局)负责本辖区植物有害生物鉴定管理。

四、鉴定人员资质要求及审定程序(一)植物有害生物鉴定人员资质分鉴定人、鉴定专家两类,分别由直属局、质检总局审定。

原则上,每年审定一次,并根据情况实施动态调整。

(二)鉴定人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备植物有害生物检测鉴定专业背景,并具有本专业中级职称或相当于中级职称的资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与秘鲁共和国农业部关于秘鲁葡萄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与秘鲁共和国农业部关于秘鲁葡萄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与秘鲁共和国农业部关于秘鲁葡萄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文章属性•【缔约国】秘鲁•【条约领域】工业农业,医疗卫生•【公布日期】2005.01.27•【条约类别】议定书•【签订地点】利马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与秘鲁共和国农业部关于秘鲁葡萄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为使秘鲁鲜食葡萄安全输往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AQSIQ)与秘鲁共和国农业部及国家动植物检疫局(以下简称SENASA)在有害生物风险分析的基础上,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如下:第一条输华鲜食葡萄(vitis vinifera Linn.)(以下简称葡萄)应符合中国植物检疫有关法律法规,不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见附件1)。

第二条在葡萄生产季节,须在指定的果园、包装厂开展中方关注的检疫性实蝇的监测和调查工作。

第三条在SENASA的指导下,输华葡萄果园、包装厂采取有效的监测、预防和有害生物综合管理措施(IPM),以避免和控制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的发生,并维持果园和包装厂的植物卫生状况。

应AQSIQ要求,SENASA将向AQSIQ提供病虫害监测、预防和综合管理措施的有关程序和结果。

第四条葡萄的加工、包装、储藏和装运过程,须在SENASA检疫监管下进行。

在包装前,必须对葡萄进行挑选、分拣和处理以保证输华的葡萄不带有昆虫、螨类、烂果及枝、叶、根和土壤。

包装好的葡萄应单独储藏,避免受有害生物再感染。

第五条输华葡萄果园、包装厂须在SENASA注册,并由AQSIQ和SENASA共同指定。

出口季节前,应向AQSIQ提供输华果园、包装厂名单。

第六条葡萄包装箱上应用英文标出产地(省)、果园和包装厂的名称或相应的注册号,并标注“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英文字样(见附件2)。

葡萄包装材料应干净卫生、未使用过,符合中国有关植物检疫要求。

第七条输华葡萄须进行针对中方关注的检疫性实蝇进行冷处理。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9号——《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9号——《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9号——《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11.13•【文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9号•【施行日期】2015.02.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动植物检疫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9号《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4月8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局长支树平2014年11月13日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防止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及其他有害生物传入传出国境,保护农、林、牧、渔业生产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进境、出境及过境非食用动物产品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

动物源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动物遗传物质、动物源性生物材料及制品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以下简称检验检疫部门)负责所辖地区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生产、加工、存放和贸易企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的质量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二章风险管理第五条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实施风险管理,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实施产品风险分级、企业分类、检疫准入、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管理措施。

第六条国家质检总局根据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动物卫生和公共卫生风险,确定产品风险级别。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哈萨克斯坦小麦进境植物检疫要求》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哈萨克斯坦小麦进境植物检疫要求》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哈萨克斯坦小麦进境植物检疫要求》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12.04•【文号】国质检动[2006]578号•【施行日期】2006.12.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动植物检疫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哈萨克斯坦小麦进境植物检疫要求》的通知(2006年12月4日国质检动[2006]578号)各直属检验检疫局:根据中哈签署的《关于哈萨克斯坦输华小麦植物卫生要求议定书》的规定,总局已正式允许哈萨克斯坦小麦进口。

现将《哈萨克斯坦小麦进境植物检疫要求》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报告总局。

附件:哈萨克斯坦小麦进境植物检疫要求一、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哈萨克斯坦农业部关于哈萨克斯坦输华小麦植物卫生要求议定书》(2006年11月17日签署)。

二、允许进境的商品名称及用途春小麦(学名:Triticum aestivum Linn,英文名:Spring wheat),加工用。

三、允许的产地哈萨克斯坦北部的阿克莫林斯克州、北哈萨克斯坦州和科斯塔那州。

四、中国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见附。

五、装运前要求(一)产地管理。

1.小麦须来自小麦矮腥黑穗病和小麦印度腥黑穗病的非疫区,并经双方共同认定批准。

2.哈方应在输华小麦产区采取有害生物综合防治措施,降低有害生物的发生和危害程度。

应中方要求,哈方应提供有关有害生物监测调查结果和综合管理措施。

(二)储运要求。

1.输华小麦应经过适当的过筛等清杂措施,以去除土壤、杂草种子和植物残体等杂质。

2.输华小麦应采取袋装的方式,避免撒漏。

(三)出口植物检疫及证书要求。

1.双方在装货点进行联合检验检疫,如发现检疫性有害生物或其他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应采取熏蒸、消毒、除杂等有效处理措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出入境动植物检验检疫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出入境动植物检验检疫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出入境动植物检验检疫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2.03.20•【文号】国质检动[2002]80号•【施行日期】2002.03.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动植物检疫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出入境动植物检验检疫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2002年3月20日国质检动[2002]80号)各直属检验检疫局:现将《出入境动植物检验检疫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出入境动植物检验检疫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管理规定实施细则附件:出入境动植物检验检疫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农林牧渔业生产和人体健康,促进我国经济和对外贸易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出入境检验检疫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出入境(含过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及其他应检物的检验检疫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管理。

本细则所称“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是指为使人体健康和农林牧渔业生产免受出入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及其他应检物中可能存在的风险而采取的预防性安全保障措施。

本细则的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对象是指出入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应检物携带的可能对人体健康、农林牧渔业生产和生态环境造成危害的病虫害、有害生物及有毒有害的物质。

第三条国家质检总局动植物检疫监管司(以下简称动植物检疫监管司)统一管理出入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及其他应检物的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工作。

第四条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应指定相应的部门负责所辖地区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及其他应检物的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工作。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阿根廷柑橘进境植物检疫要求》的通知-国质检动函[2005]481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阿根廷柑橘进境植物检疫要求》的通知-国质检动函[2005]481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阿根廷柑橘进境植物检疫要求》的通知正文:----------------------------------------------------------------------------------------------------------------------------------------------------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阿根廷柑橘进境植物检疫要求》的通知(2005年6月27日国质检动函[2005]481号)各直属检验检疫局:根据《阿根廷柑橘果实输华植物卫生条件的议定书》规定和中方专家实地考察,总局已正式通知阿根廷其符合议定书要求的柑橘可以向中国出口。

现印发《阿根廷柑橘进境植物检疫要求》,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报告总局。

附件:阿根廷柑橘进境植物检疫要求一、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阿根廷共和国农牧渔业和食品国务秘书处关于阿根廷柑橘果实输华植物卫生条件的议定书》(2004年6月30日签署)。

二、允许进境商品名称柑橘,具体种类包括:橙(Citrus sinensis)、葡萄柚(Citrus paradisi)、橘(Citrus retieulata)及其杂交品种,英文名分别为Orange、Grapefruit、Mandarin。

不包括柠檬(Citrus limon,英文名:Lemon)。

三、批准的果园和包装厂柑橘须来自阿根廷共和国农牧渔业和食品秘书处(SENASA)注册,由AQSIQ和SENASA共同指定的注册果园及包装厂(包装厂名单见附1)。

四、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南美按实蝇Anastrepha fratereulus、地中海实蝇Ceratitis capitata、柑橘扁软蚧Coccus perlatus、橄榄片盾蚧Parlatoria oleae、柑橘澳洲痂囊腔菌Elsinoe australis、柑橘溃疡病菌Xanthomonas axonopodis pv.Citril Vauterin、柑橘鳞片病毒Citrus psorosis virus、柑橘疯病菌Citrus Leprosis rhabdovirus、柑橘顽固病菌Spiroplasma citri、柑橘枯萎病菌Citrus blight disease(declinamiento 或fruta bolita)。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澳大利亚柑橘进境植物检疫要求》的通知-国质检动[2006]253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澳大利亚柑橘进境植物检疫要求》的通知-国质检动[2006]253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澳大利亚柑橘进境植物检疫要求》的通知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澳大利亚柑橘进境植物检疫要求》的通知(2006年6月14日国质检动[2006]253号)各直属检验检疫局:根据《澳大利亚柑橘输华植物卫生条件的议定书》规定和中方专家实地考核情况,总局已正式允许澳大利亚柑橘进口。

现将《澳大利亚柑橘进境植物检疫要求》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报告总局。

附件:澳大利亚柑橘进境植物检疫要求一、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澳大利亚农渔林业部关于澳大利亚柑橘输华植物卫生条件的议定书》(2005年10月28日草签,2006年4月 3日签署)。

二、允许进境商品名称柑橘,具体种类包括:橙(Citrus sinensis)、橘(Citrus reticulata)、柠檬(Citrus limon)、葡萄柚(Citrus paradisi)。

英文名称分别为:Orange、 Mandarin、Lemon、Grapefruit。

三、允许的产地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NSW)、维多利亚 (VIC)、昆士兰(QLD)、南澳大利亚州(SA)。

四、批准的果园和包装厂柑橘果园、包装厂应经澳大利亚检疫检验局 (AQIS)审核注册,并经中国质检总局(AQSIQ)核准确认。

五、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地中海实蝇Ceratitis capitata、昆士兰实蝇 Bactrocera tryoni、澳北果实蝇Bactrocera aquilionis、扎氏果实蝇Bactrocera jarvisi、黑肩果实蝇 Bactrocera newhumeralis、弟实蝇Dirioxa pornia、玫瑰短喙象Asynonychus cervinus、遮颜蛾Blastobasis spp.、加州短须螨Brevipalpus californicus、隐斑螟Cryptoblabes adoceta、苹果褐卷蛾Epiphyas postvittana、黑丝盾蚧Ischnaspis longirostris、橙实卷蛾Isotenes miserana、刺粉虱Aleurocanthus valenciae、洋衫鳞粉蚧Nipaecoccus aurilanatus、大洋刺粉蚧Planococcus minor、冬生疫霉Phytophthora hibernalis、丁香疫霉Phytophthora syringae、壳针孢菌Septoria citri。

动植物检疫局关于下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潜在危险性病、虫、杂草名录(试行)》的通知

动植物检疫局关于下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潜在危险性病、虫、杂草名录(试行)》的通知

动植物检疫局关于下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潜在危险性病、虫、杂草名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7.11.20•【文号】动植检植字[1997]33号•【施行日期】1997.11.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动植物检疫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9年第42号--关于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09年5月5日实施日期:2009年5月5日)废止(原因:有新名录)动植物检疫局关于下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潜在危险性病、虫、杂草名录(试行)的通知》(动植检植字[1997]33号)各口岸动植物检疫局、植物检疫所、农业部植物检疫实验所:为进一步做好植物检疫工作,防止植物危险性有害生物传入国境,从而利于提高疫情检出率,促进植物检疫质量管理工作,国家局组织国内有关部门专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参照有关国际组织规定的原则,在查阅国内外疫情资料和原有工作基础上,经反复讨论、论证,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潜在危险性病、虫、杂草(简称三类有害生物)名录(试行)》。

现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上报国家局植检处。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潜在危险性病、虫、杂草(三类有害生物)名录(试行)》的制定原则和依据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潜在危险性病、虫、杂草(三类有害生物)的处理原则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潜在危险性病、虫、杂草名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局一九九七年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潜在危险性病、虫、杂草(三类有害生物)名录(试行)》的制定原则和依据三类有害生物名录是在过去曾经提出的《国内尚未分布或分布未广的危险性病、虫、杂草名录》基础上,依照联合国粮农组织(FAO)制定的有害生物风险分析(PRA)原则和世界植物有害生物疫情现状,以及目前我国口岸检疫工作实际情况制定的。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允许印度芒果进口的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允许印度芒果进口的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允许印度芒果进口的公告
【法规类别】进口许可与管理
【发文字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4年第70号
【发布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日期】2004.06.09
【实施日期】2004.06.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允许印度芒果进口的公告
(2004年6月9日国家质检总局2004年第70号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印度共和国农业部关于印度芒果输华植物卫生条件的议定书》,经中方专家对印度芒果实地考核,现决定自即日起允许印度芒果进口。

主要检验检疫要求如下:
一、印度芒果的果园和包装厂应在印度检验检疫部门注册登记,经中国检验检疫部门考核认可(详见国家质检总局公告),并按议定书要求采取病虫害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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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级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级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级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04.15•【文号】国质检食[2014]216号•【施行日期】2014.04.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级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2014年4月15日国质检食[2014]216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国家级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考核指导意见(试行)》印发实施以来,对推动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规范建设和稳定发展、提升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了适应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建设发展的需要,总局经充分征求各直属局的意见,以该指导意见(试行)为基础,制定了《国家级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考核实施办法》,现印发你局,请遵照执行。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质检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级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考核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国质检食[2012]569号)废止。

附件:国家级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考核实施办法附件:国家级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考核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按照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全面提高开放型经济水平,形成以技术、品牌、质量、服务为核心的出口竞争新优势”的要求,为深入贯彻落实《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建设有中国特色的质检体系,规范全国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建设和管理,进一步提升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水平和标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国家级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是依照质检总局的要求,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提出申请,以县(市、区)及以上行政区域为单位,按照“政府主导、部门联动、龙头带动、全民行动”的工作机制,围绕提高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开展工作,建立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区域化组织机构,实施以农业化学投入品控制体系和疫情疫病监控体系为主的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区域化管理,并经质检总局组织考核且验收合格的地区。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进出境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案》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进出境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案》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进出境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3.07.04•【文号】国质检动[2003]198号•【施行日期】2003.07.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动植物检疫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进出境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案》的通知(国质检动[2003]198号)各直属检验检疫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加强防范外来有害生物传入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19号)精神,保证在进出境动物检疫中发现重大动物疫情时,能够及时、有序、高效地进行封锁、控制和扑灭,保护我国畜牧业生产安全和人体健康,促进对外贸易和农村经济的发展,总局制定了《进出境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案》。

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局立即认真组织学习并贯彻实施,同时将本单位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和实施方案报总局动植物检疫监管司。

2003年7月4日附件:进出境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案为保证在进出境动物检疫中发现重大动物疫情时,能够及时、有序、高效地进行封锁、控制和扑灭,保护我国畜牧业生产安全和人体健康,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一、预案的适用范围和主管机构(一)本预案适用于进境、出境动物检疫发现的重大疫情。

(二)进境重大动物疫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物一、二类传染病、寄生虫病名录》中的一类动物传染病;出境重大动物疫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的一类动物疫病。

(三)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进出境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组织领导工作,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进出境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实施工作。

《质检总局关于进口巴基斯坦芒果植物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等2则

《质检总局关于进口巴基斯坦芒果植物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等2则

《质检总局关于进口巴基斯坦芒果植物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等2则作者:暂无来源:《中国食品》 2013年第20期根据我国专家对巴基斯坦芒果的有害生物风险分析结果,结合进口芒果检验检疫情况,经中巴两国检验检疫部门协商,双方修订并重新签署了《关于巴基斯坦芒果输往中国植物卫生条件议定书》。

即日起,进口巴基斯坦芒果须符合《进口巴基斯坦芒果植物检验检疫要求》。

进口巴基斯坦芒果植物检验检疫要求一、法律法规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三)《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68号)。

(四)《关于巴基斯坦芒果输往中国植物卫生条件议定书》。

二、允许进境的商品名称芒果,学名:Mangifera indica Linn,英文名:Mango。

三、允许的产地巴基斯坦全境。

四、批准的果园和包装厂出口芒果果园、包装厂及热水处理设施均须在巴基斯坦国家食品安全研究部注册,并经中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备案。

获得批准的果园、包装厂及热水处理设施名单可在质检总局网站上查询。

五、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一)桃实蝇 Bactrocera zonata(二)芒果果核象Sternochetus mangiferae(三)芒果果肉象Stemochetus frigidus(四)芒果白轮蚧Aulacas tubercularis(五)灰白片盾蚧Parlatoria crypta(六)东京蛎蚧 Lepidosaphes tokionis(七)突胫果实蝇Bactrocera correcta(八)煤炱病 Capnodium ramosum(九)芒果畸形病Fusarium moniliforme var. subglutinans六、出口前要求(一)果园管理巴方应在芒果生长和收获期对果园进行监测和调查,确保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得到控制。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进出口食用农产品和饲料安全风险监控计划》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进出口食用农产品和饲料安全风险监控计划》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进出口食用农产品和饲料安全风险监控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05.17•【文号】国质检动[2010]239号•【施行日期】2010.05.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进出口食用农产品和饲料安全风险监控计划》的通知(2010年5月17日国质检动[2010]239号)各直属检验检疫局、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为进一步加强风险监控工作,构建完善的、科学的进出口食用农产品和饲料安全风险监控体系,总局制定了《进出口食用农产品和饲料安全风险监控计划》(以下简称《监控计划》)。

现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安全风险物质是进出口食用农产品和饲料检验检疫的重要监控对象。

通过实施科学的监测,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全面评价安全风险水平和变化趋势,采取针对性的应对措施,提高监管的科学性和有效性,从而构建完善、科学的进出口食用农产品和饲料安全风险监管体系,保障进出口食用农产品和饲料的安全。

《监控计划》是在认真总结以往经验的基础上,结合进出口食用农产品和饲料安全管理工作的新情况制定的,体现了创新性和继承性,特别是把风险监控工作与日常检验有机结合,《监控计划》的实施将对出入境食用农产品和饲料安全监管模式产生重大影响。

为此,各局务必要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切实保障监测工作的投入,严格按照有关工作规范开展各项工作,确保监测正常有序进行。

二、精心组织,认真实施《监控计划》涉及产品种类多、贸易量大、情况复杂,各地区情况不同。

各单位应结合本地实际,慎密考虑,精心组织,务必使《监控计划》落到实处。

(一)明确组织机构和联系人。

各单位应根据业务情况指定安全监控工作的牵头单位,成立相应的工作组和各类产品风险监控工作的专家组,确定与总局的联系人,并于2010年6月15日前将联系方式报送至siliao@aqsiq.gov.cn。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进境葡萄苗植物检疫要求》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进境葡萄苗植物检疫要求》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进境葡萄苗植物检疫要求》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10.18•【文号】国质检动函[2010]772号•【施行日期】2010.10.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动植物检疫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进境葡萄苗植物检疫要求》的通知(国质检动函〔2010〕772号)各直属检验检疫局:为防范外来植物有害生物传入扩散,加强与规范进境葡萄苗检疫监管,依照《进境植物繁殖材料检疫管理办法》、《法国葡萄种苗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进境葡萄繁殖材料植物检疫要求》等法规标准,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总局制订了《进境葡萄苗植物检疫要求》。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报告总局。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八日进境葡萄苗植物检疫要求一、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进境植物繁殖材料检疫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法兰西共和国农业部关于法国葡萄种苗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进境葡萄繁殖材料植物检疫要求》( SN/T1992-2007)等有关规定。

二、允许进境商品名称进口葡萄接穗、砧木、带根苗等繁殖材料(拉丁名Vitis sp.,简称“葡萄苗”)。

三、关注的有害生物进口葡萄苗不得带有土壤及中方关注的有害生物(包括检疫性有害生物、限定的非检疫性有害生物)(见附件)。

四、检疫审批及申请材料(一)葡萄苗进口企业应提前向中国国家林业局申请办理《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及其它繁殖材料检疫审批单》。

(二)在葡萄苗进口前一个生长季节,应向中国国家质检总局(简称质检总局)提交以下材料,以便质检总局对外技术协商并安排预检考察、进境后隔离种植地考核等相关事宜。

1.葡萄苗进口计划(包括拟进口葡萄苗品种、类型、输出国家、数量及拟隔离种植地点);2.输出国家葡萄苗产区、繁育苗圃清单及相关介绍;3.输出国产区葡萄有害生物种类、发生状况及防治措施;4.输出国官方植物检疫部门出口葡萄苗检疫监管体系及运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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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秘鲁芒果进境植物检
疫要求》的通知
【法规类别】进出境动植物检疫
【发文字号】国质检动[2006]254号
【发布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日期】2006.06.14
【实施日期】2006.06.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秘鲁芒果进境植物检疫要求》的通知
(2006年6月14日国质检动[2006]254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根据中秘签署的《关于秘鲁芒果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有关规定和中方专家实地考核情况,总局已正式允许秘鲁芒果进口。

现印发《秘鲁芒果进境植物检疫要求》,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报告总局。

附件:
秘鲁芒果进境植物检疫要求
一、法律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与秘鲁共和国农业部关于秘鲁芒果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2005年10月18日草签)。

二、允许进境商品名称
芒果(Mangifera indica L.),英文名称: Mangoes。

三、允许的产地
来自秘鲁国家动植物检疫局(SENASA)注册的果园。

四、批准的包装厂(包括热水处理设施) (2家)
1.AGRO PERU SAC;
2.EMPACADORA DE FRUTOS TROPICALES SAC。

五、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
南美按实蝇(Anastrepha fraterculus)、地中海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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