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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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和大韩民国农林水产食品部
关于进出口水产品卫生管理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大韩民国农林水产食品部(以下简称双方)经友好协商,双方就加强在进出口水产品卫生安全管理方面的相互合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双方根据两国的法律法规,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决定共同增进两国间水产品卫生安全方面的合作。
第二条
双方就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合作:
1.保障向对方出口水产品的卫生安全。
2.相互交换有关水产品卫生安全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有关制定、修改和执行方面的信息。
3.保障有关专家及官员对对方国家的访问,以利于交换有关水产品检验的信息。
4.其他方面的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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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该协议适用如下食用的水产品:
1. 水生动物原料(活的水生动物除外);
2. 水生动物的初级加工品,即虽经切割、加热、干燥、熟制或腌制(未使用除食盐以外的添加剂及其他原料),但从外观上可以识别水生动物原型的产品。
第四条
加工厂注册登记:出口水产品加工厂应符合进口国的卫生管理标准,经出口国检验检疫机构注册登记后,向进口国检验检疫机构通报注册登记工厂名单,进口国应接受这些名单,以便简化进口国的进口卫生检查。
1. 出口国的检验检疫机构应对注册登记的加工厂进行定期检查以确保加工厂的卫生条件符合进口国的要求,并对结果进行记录及管理。
2. 出口国的检验检疫机构应对出口水产品的处理、制作、加工过程中是否混入进口国所规定的对人体构成危害的物质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并对结果进行记录及管理。
3. 进口国的检验检疫机构可对已注册登记的加工厂进行抽查,保证双方履行本协议内容。
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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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水产品包装上应有进口国文字及英文标识,标识内容包括:品名、出口国家名称、注册登记加工厂名称及注册编号,所有标识内容应清晰、醒目、持久。
第六条
出口国的检验检疫机构应出具出口水产品没有双方所规定的对人体有害的细菌、有毒有害物质(见附件1)和金属异物的证书(格式见附件2)。
第七条
在进口水产品中发现安全卫生问题时,按附件3进行处理。
必要时,经双方协商,双方可对进口水产品的安全卫生问题开展联合调查。
第八条
在向对方国家派遣检查人员或专家时,旅行经费及住宿费由派遣方承担。
第九条
协议签字后,在双方完成各自的必要程序并相互通报对方后生效,有效期5年,如一方不在有效期满6个月前向另一方以书面形式要求终止该协议,该协议将继续5年有效。
— 3 —
第十条
1.该协议可通过双方协商进行修订或改正。
2.本协议替代2001年4月5日在中国北京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和大韩民国海洋水产部关于进出口水产品卫生管理协议》。
本协议于2008年8月25日在首尔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韩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同等作准。
在解释存在异议时,以英文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韩民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农林水产食品部
代表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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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1. 中韩进出口水产品安全卫生标准
备注:进口国对未列入协议附件1的检验项目进行检测,进口国已有明确检测规定的,应在开展检测前或检测的同时,及时通报出口国,包括有关检测方法及使用标准等信息;实施新的检测标准,进口国应按照WTO/S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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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规则向出口国通报,并给予出口国一定的准备期。
2. 输入河豚的特殊条件
(1)可输入的河豚的种类
(2)输入产品的类型:冰鲜、冷冻
未经加工的生河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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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去除内脏的河豚
(3)进口商须提供输出国政府机关或由政府机关批准的机构出具的证书,在证书上注明河豚鱼的学名和捕捞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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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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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附件3:
대한민국 농림수산식품부 국립수산물품질검사원
NATIONAL FISHERIES PRODUCTS QUALITY INSPECTION SERVICE
MINISTRY FOR FOOD, AGRICULTURE, FORESTRY AND FISHERIES OF REPUBLIC OF KOREA
SANITARY (HEALTH ) CERTIFICATE (위생증명서)
Serial No (발행번호) : Name and Address of Consignor : (선적자 성명 및 주소)
Name and Address of Consignee : (수하인 성명 및 주소)
Description of Goods : (제품명)
Weight Declared : (신고수량)
Number and Type of Packages : (포장 개수 및 형태)
Container No . : Seal No . : (콘테이너 번호) (봉인번호) Name , Address and Approval No .
of the Establishment Approved : (등록공장 명칭, 주소 및 등록번호)
Place of Dispatch (Port ) : Place of Destinati on (Port ) : (선적지 항구) (도착지 항구)
Means of Conveyance : Date of Dispatch : (운송수단) (선적일자)
Date (Period ) of Production : [생산일자 (기간)]
This i s to certify that (이 증명서는 다음 사항을 증명한다) :
1. The above fi shery products were come from the establishment approved by Mi nistry for Food, Agriculture, Forestry and
Fisheries of Republic of Korea.
(상기의 수산물은 농림수산식품부에 등록된 가공공장에서 생산되었음)
2. The products were produced , packed , stored and transported under sanitary condi tion , which were under the supervi sion of
Ministry for Food, Agriculture, Forestry and Fisheries of Republic of Korea .
(본 제품은 농림수산식품부의 관리하에 위생적인 조건에서 생산, 포장, 저장 및 운송되었음)
3. The products were inspected by National Fisheries Products Quality Inspecti on Service of Korea and not found any
pathogenic bacteria , harmful substances and foreign substance regulated in the People 's Republic of China .(본 제품은 국립수산물품질검사원이 검사하였으며, 중국에서 규정하고 있는 병원성세균, 위해물질 및 이물질이 발견되지 않았음)
4. The products meet sanitary requirements and fit for human consumption .
(본 제품은 위생조건에 충족하고 식용에 적합함) Date of Issue (발행일자) :
Stamp : SIGNATURE
Chief of Branch
NATIONAL FISHERIES PRODUCTS QUALITY INSPECTION SERVICE
不合格水产品及其加工厂调查处理程序
一、不合格分类
按项目要求检出的不合格情况分类如下:
第一类:一般危害的不合格情况。
包括,生物毒素:麻痹性贝类毒素、河豚毒素; 致病微生物:细菌总数、大肠菌群、金黄色葡萄球菌、副溶血性弧菌、单增李斯特氏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残留:二氧化硫、一氧化碳、放射性物质、虎红、重金属(铅、总汞、镉);金属异物(非人为加入);强制注水。
第二类:重大危害的不合格情况。
含有国际上禁用的物质残留(氯霉素、硝基呋喃、孔雀石绿);含有限用抗生物质:恶喹酸、土霉素、氟甲喹、螺旋霉素、恩诺沙星/环丙沙星、磺胺甲基嘧啶;可能产生严重危害的致病微生物:霍乱弧菌、沙门氏菌;金属异物(人为加入)的不合格问题。
二、不合格水产品及其加工厂的调查处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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