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83号——进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83号——进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7.26•【文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83号•【施行日期】2016.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动植物检疫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83号《进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2月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局长2016年7月26日进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止水生动物疫病传入国境,保护渔业生产、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进境水生动物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以下简称检验检疫部门)负责所辖地区进境水生动物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质检总局和检验检疫部门对进境水生动物在风险分析基础上实施检验检疫风险管理,对进境有关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和信用管理。
第五条进境水生动物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进境水生动物的质量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二章检疫准入第六条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境水生动物实施检疫准入制度,包括产品风险分析、安全卫生控制体系评估与审查、检验检疫要求确定、境外养殖和包装企业注册登记。
第七条国家质检总局分类制定、公布进境水生动物的检验检疫要求。
根据检验检疫要求,对首次向中国输出水生动物的国家或者地区进行产品风险分析和安全卫生控制体系评估,对曾经或者正在向中国输出水生动物的国家或者地区水生动物安全卫生控制体系进行回顾性审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许可办公室简介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许可办公室简介为适应入世需要,加强对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的监督与管理,我国国务院决定将这些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职能并入新成立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在中国境内制造、使用特种设备产品的安全监督工作。
2003年2月,我国国务院已正式颁布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并于2003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22号)及其配套的《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工作程序》和《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则》三个规范性文件已于2004年1月1日实施。
同时,1993年9月29日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公布的《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质量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废止。
新的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制度于2004年1月1日起实施。
由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的《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质量许可证书》,在其有效期内仍然有效。
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质量许可办公室(SQLO)已更名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许可办公室(SELO)。
SELO作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统一对外的特种设备许可工作窗口,负责接受、整理、传送各项许可申请和鉴定评审资料,发送许可证书,协调许可审查工作。
SELO的工作地点和联系方式如下: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政务大厅邮编:100088电话: 82260344(机电类产品申请受理);82261764(锅炉容器等承压类产品申请受理)82261762(证书发放查询);82261763(申请及评审资料接收查询)传真:82260345网址:(信息查询); (网上申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许可办公室2006年12月1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法规类别】法规规章清理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84号
【发布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日期】2016.10.18
【实施日期】2016.10.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184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2016年9月3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支树平
2016年10月18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为了依法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建立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
度,根据《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国发〔2015〕33号)、《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5〕50号),质检总局对涉及“组织机构代码”有关部门规章进行清理。
经过清理,质检总局决定:
一、对2件部门规章予以废止,详见附件1。
二、对9件部门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详见附件2。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质检总局决定废止的部门规章
一、《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2008年11月11日质检总局令第110号)。
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订〈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的决定》(2014年8月25日质检总局令第158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认证机构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3号《认证机构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10月1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局长2017年11月14日(此件公开发布)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认证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认证活动,提高认证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以下简称《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认证机构,是指依法取得资质,对产品、服务和管理体系是否符合标准、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独立进行合格评定的具有法人资格的证明机构。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认证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认证机构的资质审批及其从事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地方的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以下统称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所辖区域内认证机构从事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认证机构从事认证活动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客观独立、诚实信用的原则,维护社会信用体系。
第六条认证机构及其人员对其认证活动中所知悉的国家秘— 1 —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资质审批第七条取得认证机构资质,应当经国家认监委批准。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认证活动。
第八条取得认证机构资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法人资格;(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施;(三)有符合认证认可要求的管理制度;(四)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300万元;(五)有10名以上相应领域的专职认证人员。
从事产品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还应当具备与从事相关产品认证活动相适应的检测、检查等技术能力。
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取得认证机构资质,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认证认可条例》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2年第41号——关于废止国家质检总局2001年第45号公告的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2年第41号——关于废止国家质检总局2001年第45号公告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2.05.14
•【文号】国家质检总局公告2002年第41号
•【施行日期】2002.05.1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综合规定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9年第42号--关于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09年5月5日实施日期:2009年5月5日)废止(原因:已过时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02年第41号)
据世界卫生组织(WHO)2002年4月9日、5月9日报告,加蓬卫生部5月6日正式宣布,该国于2001年12月暴发的埃波拉病毒出血热疫情结束。
本次暴发共报告病人65例,死亡53例,最后一例病人死于3月19日,经过两个最长潜伏期的时间没有新的病例报告。
鉴于上述情况,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1年第45号公告同时废止。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二00二年五月十四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
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告
2014年第12号
关于部分消防产品实施强制性
产品认证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认
证认可条例》,现决定对部分消防产品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见附件)。
自2015年9月1日起,凡列入本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
内的消防产品,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未标注强制性
产品认证标志的,不得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自2014年9月1日起,委托人可以向指定认证机构提出认证产品的认证委托。
特此公告。
附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部分消防产品目录
质检总局公安部国家认监委
2014年1月28日
附件
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部分消防产品目录
印送: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
督局、公安厅(局),存档(2)。
质检总局办公厅2014年2月8日印发。
aqsiq指的是什么
aqsiq指的是什么AQSIQ主管全国质量、计量、出入境商品检验、出入境卫生检疫、出入境动植物检疫、进出口食品安全和认证认可、标准化等工作,并行使行政执法职能,以下是由店铺整理关于什么是aqsiq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aqsiq的职能和组织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主管全国质量、计量、出入境商品检验,出入境卫生检疫,出入境动植物检疫,进出口食品安全和认证认可,标准化等工作,并行使行政执法职能的直属机构。
国家质检总局内设20个司(厅、局),即;办公厅、法规司、质量管理司、计量司、通关业务司、卫生检疫监管司、动植物检疫监管司、检验监管司、进出口食品安全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产品质量监督司、食品生产监管司、执法督查司(国家质检总局打假办公室)、国际合作司(WTO办公室)、科技司、人事司、计划财务司、督察内审司、机关党委和离退休干部局。
另外,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国家监察部向国家质检总局派驻了纪律检查组和监察局。
国家质检总局对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局)(简称国家认监委)和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局)(简称国家标准委)实施管理。
国家认监委(副部级)是国务院授权的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全国认证认可工作的主管机构。
国家标准委(副部级)是国务院授权的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统一管理全国标准化工作的主管机构。
国家质检总局下设15个直属事业单位,即:机关服务中心、信息中心、国际检验检疫标准与技术法规研究中心、中国纤维检验局、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中国标准化研究院、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中国质量认证中心、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中心,人力资源开发培训中心、中国质量报社、中国国门时报社、中国标准出版社和中国计量出版社,为质检决策和实施提供技术等方面的支持。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0号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0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经2004年12月2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局长 李长江二〇〇五年一月十日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工作,规范作业人员考核发证程序,保障特种设备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目录见本办法附件。
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应当首先向发证部门指定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以下简称考试机构)报名参加考试;经考试合格,凭考试结果和相关材料向发证部门申请审核、发证。
第五条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聘(雇)用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从事相关管理和作业工作,并对作业人员进行严格管理。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持证上岗,按章操作,发现隐患及时处置或者报告。
第二章考试和审核发证程序第六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由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分级负责,具体分级范围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决定,并在本省范围内公布。
对于数量较少的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带压密封、氧舱维护、长输管道安全管理、客运索道作业及管理、大型游乐设施安装作业及管理等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由国家质检总局确定考试机构,统一组织考试,由设备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核、发证。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6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6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8.03.06•【文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6号•【施行日期】2018.03.06•【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6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2018年2月2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2018年3月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为了依法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质检总局组织对部门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过清理,质检总局决定:一、对16件部门规章予以废止,详见附件1。
二、对16件部门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详见附件2。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质检总局决定废止的部门规章2.质检总局决定修改的部门规章附件1质检总局决定废止的部门规章一、《出口食用动物饲用饲料检验检疫管理办法》(1999年11月24日国家检验检疫局令第5号公布)二、《质量许可和卫生注册评审员管理办法》(1999年12月17日国家检验检疫局令第15号公布)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条文解释》(1990年7月23日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12号公布)四、《能源标准化管理办法》(1990年9月6日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16号公布)五、《技术监督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办法》(1992年1月24日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27号公布)六、《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1999年4月1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4号公布)七、《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监察规定》(2000年6月15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1号公布)八、《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2000年6月29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公布)九、《中国名牌产品管理办法》(2001年12月29日质检总局令第12号公布,根据2009年12月18日质检总局令第124号修订)十、《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规定》(2001年12月29日质检总局令第14号公布)十一、《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2002年7月12日质检总局令第22号公布)十二、《出口货物实施检验检疫绿色通道制度管理规定》(2003年7月18日质检总局令第50号公布)十三、《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2007年12月29日质检总局令第104号公布)十四、《出口工业产品企业分类管理办法》(2009年6月14日质检总局令第113号公布)十五、《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10月13日质检总局令第121号公布)十六、《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管理办法》(2014年4月28日质检总局令第157号公布,根据2015年8月25日质检总局令第166号修订)附件2质检总局决定修改的部门规章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44号)作出修改(一)删除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92号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92号《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已经2006年11月2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李长江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起重机械安全监察工作,防止和减少起重机械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起重机械的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应当遵守本规定。
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起重机械安全监察工作,县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起重机械的安全监察工作。
第二章起重机械制造第四条制造单位应当依法取得起重机械制造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制造活动。
起重机械制造许可实施分级管理,制造单位取得制造许可应当具备相应条件,具体要求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等规定执行。
第五条起重机械制造许可证有效期为4年。
制造单位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提出书面换证申请;经审查后,许可部门应当在有效期满前做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起重机械制造许可证有效期届满而未换证的,不得继续从事起重机械制造活动。
第六条制造单位应当采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起重机械设计文件。
第七条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应当进行型式试验的起重机械产品、部件或者试制起重机械新产品、新部件,必须进行整机或者部件的型式试验。
第八条起重机械制造过程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等规定的范围、项目和要求,由制造所在地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验。
第九条制造单位应当在被许可的场所内制造起重机械;但结构不可拆分且运输超限的,可以在使用现场制造,由制造现场所在地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等要求进行监督检验。
第十条制造单位不得将主要受力结构件(主梁、主副吊臂、主支撑腿、标准节,下同)全部委托加工或者购买并用于起重机械制造。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0号——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0号——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5.01.21•【文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0号•【施行日期】2015.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免疫规划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0号《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已经2014年12月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长支树平2015年1月21日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监督管理,防止传染病传入、传出,防控生物安全风险,保护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艾滋病防治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和《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入境、出境的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的卫生检疫监督管理。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出入境特殊物品的卫生检疫监督管理工作;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以下简称检验检疫部门)负责所辖地区的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监督管理遵循风险管理原则,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根据风险等级实施检疫审批、检疫查验和监督管理。
国家质检总局可以对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的生物安全控制体系进行评估。
第五条出入境特殊物品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相关标准的要求,输入、输出以及生产、经营、使用特殊物品,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特殊物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二章检疫审批第六条直属检验检疫局负责辖区内出入境特殊物品的卫生检疫审批(以下简称特殊物品审批)工作。
第七条申请特殊物品审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法律法规规定须获得相关部门批准文件的,应当获得相应批准文件;(二)具备与出入境特殊物品相适应的生物安全控制能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09年5月8日前言2007年6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下达了本规则的起草任务书。
2007年7月,中国特检院组织有关专家成立了起草组并在北京召开工作会议,形成了草案。
2007年9月,起草组在北京召开工作会议,提出修改意见,形成征求意见稿。
2007年10月,国家质检总局以质检特函[2007]63号文征求基层部门、有关单位和专家及公民的意见。
2008年9月,根据征求到的意见,起草组在北京召开会议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修改并形成送审稿。
2008年9月,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提交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起草组修改后形成了报批稿,2009年5月8日,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规则的编制原则是使全国电梯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形成一个统一的、能满足电梯安全保障和正常运行的基本要求,以达到规范电梯使用管理与维修保养工作的目的。
本规则主要起草单位和人员如下: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处刘新华周沛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何毅北京市特种设备检测中心赵伯锐张弟华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处顾卫东张元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局潘文筠深圳市特种设备安全检验研究院刘锡奎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处姚良宏黄永盛奥的斯电梯(中国)投资有限公司蒋灏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曾健智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王志平北京希望电梯有限责任公司刘萍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使用管理 (1)第三章日常维护保养 (4)第四章附则 (6)附件A 乘客电梯、载货电梯日常维护保养项目(内容)和要求……………………(8)附件B 液压电梯日常维护保养项目(内容)和要求 (12)附件C 杂物电梯日常维护保养项目(内容)和要求 (16)附件D 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日常维护保养项目(内容)和要求 (19)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电梯的使用管理与日常维护保养行为,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6年第74号——质检总局关于实施进境食用水生动物指定口岸制度的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6年第74号——质检总局关于实施进境食用水生动物指定口岸制度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7.29•【文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6年第74号•【施行日期】2016.07.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动植物检疫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6年第74号质检总局关于实施进境食用水生动物指定口岸制度的公告为了规范食用水生动物进境口岸的建设和管理,防止水生动物疫病传入,保护渔业生产和消费安全,提高口岸安全把关能力,促进水生动物贸易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和《进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现就实施进境食用水生动物指定口岸制度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进境食用水生动物指定口岸应持续符合附件1的要求。
二、经材料审核和现场评估,现公布符合要求的进境食用水生动物指定口岸名单(附件2)。
未列入名单的,须向口岸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提出申请,经质检总局评估合格并列入名单后,方可开展进境食用水生动物贸易。
三、质检总局对进境食用水生动物指定口岸实施动态和分类管理。
四、对台和边境小额贸易涉及的食用水生动物进境口岸建设和管理要求另行制定、公布。
五、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 进境食用水生动物指定口岸基本要求2. 全国进境食用水生动物指定口岸名单质检总局2016年7月29日附件1进境食用水生动物指定口岸基本要求一、口岸(一)进境口岸应为国家对外开放口岸。
(二)指定口岸辖区范围内应建立现场查验场所。
(三)指定口岸所在地应有检验检疫部门指定的符合要求的扣检场所。
扣检场所是指按照质检总局进境食用水生动物安全风险预警要求,在检验检疫合格放行前,用于对进境食用水生动物暂时扣留的场所。
(四)指定口岸应具有满足进口需求的专业协查人员。
二、查验场地及场所设施设备指定口岸应具备防风防雨的查验场地、采样场所、办公场所及检疫处理等配套设施设备,并满足以下要求:(一)查验场地面积应与进境食用水生动物数量、批次相适应,查验场地面积一般不小于200平方米。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163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163号)第163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3月2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局长2015年4月9日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加强对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
本办法所称资质认定,是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
资质认定包括检验检测机构计量认证。
第三条检验检测机构从事下列活动,应当取得资质认定:(一)为司法机关作出的裁决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二)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三)为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四)为社会经济、公益活动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得资质认定的。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活动以及对检验检测机构实施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主管全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统一管理、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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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机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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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垂直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机构实行业务 领导。 (十五)管理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十六)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为加强对全国认证认可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监督管理,国务院决定组建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 督管理委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局),为国家质检总局管理的事业单位。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是国务院授权的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 全国认证认可工作的主管机构。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简介
目录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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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 机构职责 机构设置 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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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述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一般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华人民共和 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General Administration of Quality Supervision,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AQSIQ),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主管全国质量、 计量、出入境商品检验、出入境卫生检疫、出入境动植物检疫、进出口食品安全和认证认可、 标准化等工作,并行使行政执法职能的正部级国务院直属机构。按照国务院授权,将认证认可 和标准化行政管理职能,分别交给国家质检总局管理的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中 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局)和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 标准化管理局)承担。 中文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外文名是General Administration of Quality Supervision,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机关隶属 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行政职能为质量、计量、出入境商品检验等。机关简称国 家质检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食品召回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监管,避免和减少不安全食品的危害,保护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食品的召回及其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不安全食品,是指有证据证明对人体健康已经或可能造成危害的食品,包括:(一)已经诱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甚至死亡的食品;(二)可能引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食品;(三)含有对特定人群可能引发健康危害的成份而在食品标签和说明书上未予以标识,或标识不全、不明确的食品;(四)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安全食品。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召回,是指食品生产者按照规定程序,对由其生产原因造成的某一批次或类别的不安全食品,通过换货、退货、补充或修正消费说明等方式,及时消除或减少食品安全危害的活动。
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在职权范围内统一组织、协调全国食品召回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质监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依法组织开展食品召回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监部门组织建立食品召回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为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食品安全危害评估提供技术支持。
第七条国家质检总局应当加强食品召回管理信息化建设,组织建立食品召回信息管理系统,统一收集、分析与处理有关食品召回信息。
地方各级质监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者建立质量安全档案,负责收集、分析与处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有关食品安全危害和食品召回信息并逐级上报。
第八条食品生产者应当建立完善的产品质量安全档案和相关管理制度,应当准确记录并保存生产环节中的原辅料采购、生产加工、储运、销售以及产品标识等信息,保存消费者投诉、食源性疾病事故、食品污染事故记录,以及食品危害纠纷信息等档案。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6号)气瓶安全监察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6 号《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已经2003年4月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李长江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气瓶安全监察工作,保证气瓶安全使用,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正常环境温度(-40~60 ℃)下使用的、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等于1.0MPa ·L的盛装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低于60 ℃的液体的气瓶(不含仅在灭火时承受压力、储存时不承受压力的灭火用气瓶)。
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船舶和海上设施使用的气瓶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的气瓶,其设计、制造、充装、运输、储存、销售、使用和检验等各项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范围内气瓶的安全监察工作,县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以下简称质监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气瓶实施安全监察。
第二章气瓶设计与制造第五条气瓶设计实行设计文件鉴定制度。
气瓶设计文件应当经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总局安全监察机构)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鉴定,方可用于制造。
第六条气瓶制造单位申请设计文件鉴定时,应当提交齐全的设计文件和产品型式试验报告。
气瓶设计文件应当包括:(一)设计任务书;(二)设计图样(含钢印印模图样);(三)设计计算书;(四)设计说明书;(五)标准化审查报告;(六)使用说明书。
改变气瓶瓶体主体结构、设计厚度、瓶体材料牌号时,气瓶制造单位应当重新申请设计文件鉴定。
第七条气瓶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并满足相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的要求。
第八条液化石油气气瓶上应当设计装配防止超装的液位限制装置;易燃气体气瓶和助燃气体气瓶的瓶口螺纹和阀门出气口应当设计成不同的左右螺纹的旋向和内外螺纹的结构。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2011年修订)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2011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02.23•【文号】国质检法[2011]83号•【施行日期】2011.02.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综合规定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2011年2月23日国质检法〔2011〕8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2001年3月15日,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印发了《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在正确贯彻实施产品质量法,做好质量监督和行政执法工作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为了保证意见符合新公布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适应实际工作的需要,总局对《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进行了修订,现重新印发你们。
一、关于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所需样品应当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抽样数量应当按照检验的合理需要确定。
因此,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施监督抽查,样品由被检查者无偿提供。
检验合格的样品除因检验造成破坏或损耗之外,在检验工作结束且无异议后一个季度内必须返还。
同时通知被检查单位解封作备样的封存样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的抽样检验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对抽查检验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实施监督抽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其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复检申请。
复检合格的,不再收取检验费;复检不合格的,应当缴纳检验费。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监督抽查的产品有严重质量问题的,依据本法第五章的有关规定处罚。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实施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后处理工作时,要正确把握一般质量问题和严重质量问题的界限。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开展首届中国质量奖评选表彰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开展首届中国质量奖评选表彰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3.03.18•【文号】国质检质[2013]137号•【施行日期】2013.03.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开展首届中国质量奖评选表彰的通知(2013年3月18日国质检质[2013]137号)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有关行业协会、联合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完善国家质量奖励制度,树立质量先进典型,推进质量强国建设,提升国家质量竞争力,经中央批准,并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贯彻实施质量发展纲要2013年行动计划》规定,由质检总局牵头组织开展中国质量奖评选表彰工作,现就首届中国质量奖评选表彰活动安排通知如下:一、奖项设置中国质量奖授予质量领先、技术创新、品牌优秀、效益突出,为建设质量强国做出突出贡献,在全社会具有显著示范带动作用的各类组织和为提高我国行业和地方质量水平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
中国质量奖评选每两年一届,设“中国质量奖”和“中国质量奖提名奖”。
“中国质量奖”获奖组织和个人数量每届不超过10个。
二、申报条件(一)申报组织条件。
申报2013年“中国质量奖”的组织应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第一、二、三产业生产经营企业,并具备以下条件:1.质量领先。
建立以质量为基石的经营发展战略和价值观,树立质量第一的经营意识,形成诚实守信、持续改进、创新发展、追求卓越的质量文化,实行全员、全方位、全过程质量管理,质量水平居行业内领先。
质量创新意识强,形成先进的质量管理理念,总结出具有特色的质量管理模式,深入开展质量攻关和质量改进活动并取得实效。
积极宣传和普及先进的质量管理技术方法,有效带动区域、产业的质量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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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和大韩民国农林水产食品部
关于进出口水产品卫生管理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大韩民国农林水产食品部(以下简称双方)经友好协商,双方就加强在进出口水产品卫生安全管理方面的相互合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双方根据两国的法律法规,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决定共同增进两国间水产品卫生安全方面的合作。
第二条
双方就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合作:
1.保障向对方出口水产品的卫生安全。
2.相互交换有关水产品卫生安全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有关制定、修改和执行方面的信息。
3.保障有关专家及官员对对方国家的访问,以利于交换有关水产品检验的信息。
4.其他方面的合作。
— 1 —
第三条
该协议适用如下食用的水产品:
1. 水生动物原料(活的水生动物除外);
2. 水生动物的初级加工品,即虽经切割、加热、干燥、熟制或腌制(未使用除食盐以外的添加剂及其他原料),但从外观上可以识别水生动物原型的产品。
第四条
加工厂注册登记:出口水产品加工厂应符合进口国的卫生管理标准,经出口国检验检疫机构注册登记后,向进口国检验检疫机构通报注册登记工厂名单,进口国应接受这些名单,以便简化进口国的进口卫生检查。
1. 出口国的检验检疫机构应对注册登记的加工厂进行定期检查以确保加工厂的卫生条件符合进口国的要求,并对结果进行记录及管理。
2. 出口国的检验检疫机构应对出口水产品的处理、制作、加工过程中是否混入进口国所规定的对人体构成危害的物质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并对结果进行记录及管理。
3. 进口国的检验检疫机构可对已注册登记的加工厂进行抽查,保证双方履行本协议内容。
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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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水产品包装上应有进口国文字及英文标识,标识内容包括:品名、出口国家名称、注册登记加工厂名称及注册编号,所有标识内容应清晰、醒目、持久。
第六条
出口国的检验检疫机构应出具出口水产品没有双方所规定的对人体有害的细菌、有毒有害物质(见附件1)和金属异物的证书(格式见附件2)。
第七条
在进口水产品中发现安全卫生问题时,按附件3进行处理。
必要时,经双方协商,双方可对进口水产品的安全卫生问题开展联合调查。
第八条
在向对方国家派遣检查人员或专家时,旅行经费及住宿费由派遣方承担。
第九条
协议签字后,在双方完成各自的必要程序并相互通报对方后生效,有效期5年,如一方不在有效期满6个月前向另一方以书面形式要求终止该协议,该协议将继续5年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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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1.该协议可通过双方协商进行修订或改正。
2.本协议替代2001年4月5日在中国北京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和大韩民国海洋水产部关于进出口水产品卫生管理协议》。
本协议于2008年8月25日在首尔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韩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同等作准。
在解释存在异议时,以英文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韩民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农林水产食品部
代表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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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1. 中韩进出口水产品安全卫生标准
备注:进口国对未列入协议附件1的检验项目进行检测,进口国已有明确检测规定的,应在开展检测前或检测的同时,及时通报出口国,包括有关检测方法及使用标准等信息;实施新的检测标准,进口国应按照WTO/S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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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规则向出口国通报,并给予出口国一定的准备期。
2. 输入河豚的特殊条件
(1)可输入的河豚的种类
(2)输入产品的类型:冰鲜、冷冻
未经加工的生河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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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去除内脏的河豚
(3)进口商须提供输出国政府机关或由政府机关批准的机构出具的证书,在证书上注明河豚鱼的学名和捕捞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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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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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附件3:
대한민국 농림수산식품부 국립수산물품질검사원
NATIONAL FISHERIES PRODUCTS QUALITY INSPECTION SERVICE
MINISTRY FOR FOOD, AGRICULTURE, FORESTRY AND FISHERIES OF REPUBLIC OF KOREA
SANITARY (HEALTH ) CERTIFICATE (위생증명서)
Serial No (발행번호) : Name and Address of Consignor : (선적자 성명 및 주소)
Name and Address of Consignee : (수하인 성명 및 주소)
Description of Goods : (제품명)
Weight Declared : (신고수량)
Number and Type of Packages : (포장 개수 및 형태)
Container No . : Seal No . : (콘테이너 번호) (봉인번호) Name , Address and Approval No .
of the Establishment Approved : (등록공장 명칭, 주소 및 등록번호)
Place of Dispatch (Port ) : Place of Destinati on (Port ) : (선적지 항구) (도착지 항구)
Means of Conveyance : Date of Dispatch : (운송수단) (선적일자)
Date (Period ) of Production : [생산일자 (기간)]
This i s to certify that (이 증명서는 다음 사항을 증명한다) :
1. The above fi shery products were come from the establishment approved by Mi nistry for Food, Agriculture, Forestry and
Fisheries of Republic of Korea.
(상기의 수산물은 농림수산식품부에 등록된 가공공장에서 생산되었음)
2. The products were produced , packed , stored and transported under sanitary condi tion , which were under the supervi sion of
Ministry for Food, Agriculture, Forestry and Fisheries of Republic of Korea .
(본 제품은 농림수산식품부의 관리하에 위생적인 조건에서 생산, 포장, 저장 및 운송되었음)
3. The products were inspected by National Fisheries Products Quality Inspecti on Service of Korea and not found any
pathogenic bacteria , harmful substances and foreign substance regulated in the People 's Republic of China .(본 제품은 국립수산물품질검사원이 검사하였으며, 중국에서 규정하고 있는 병원성세균, 위해물질 및 이물질이 발견되지 않았음)
4. The products meet sanitary requirements and fit for human consumption .
(본 제품은 위생조건에 충족하고 식용에 적합함) Date of Issue (발행일자) :
Stamp : SIGNATURE
Chief of Branch
NATIONAL FISHERIES PRODUCTS QUALITY INSPECTION SERVICE
不合格水产品及其加工厂调查处理程序
一、不合格分类
按项目要求检出的不合格情况分类如下:
第一类:一般危害的不合格情况。
包括,生物毒素:麻痹性贝类毒素、河豚毒素; 致病微生物:细菌总数、大肠菌群、金黄色葡萄球菌、副溶血性弧菌、单增李斯特氏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残留:二氧化硫、一氧化碳、放射性物质、虎红、重金属(铅、总汞、镉);金属异物(非人为加入);强制注水。
第二类:重大危害的不合格情况。
含有国际上禁用的物质残留(氯霉素、硝基呋喃、孔雀石绿);含有限用抗生物质:恶喹酸、土霉素、氟甲喹、螺旋霉素、恩诺沙星/环丙沙星、磺胺甲基嘧啶;可能产生严重危害的致病微生物:霍乱弧菌、沙门氏菌;金属异物(人为加入)的不合格问题。
二、不合格水产品及其加工厂的调查处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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