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印发《通用航空经营许可与运行许可联合审定工作程序》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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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印发《通用航空经营许可与运行许可联合审定工作程序》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民用航空局
•【公布日期】2022.03.08
•【文号】民航规〔2022〕7号
•【施行日期】2022.07.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民航
正文
民航局关于印发《通用航空经营许可与运行许可联合审定工
作程序》的通知
民航规〔2022〕7号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通用航空公司、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部门、各协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24号)精神,结合通用航空“放管服”改革试点经验和工作实际,经广泛征求行业及社会意见,研究制定《通用航空经营许可与运行许可联合审定工作程序》。
现予印发,请各单位认真遵照执行。
中国民用航空局
2022年3月8日通用航空经营许可与运行许可联合审定工作程序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通用航空经营许可与运行许可联合审定(以下简称联合审定)工作,简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持续优化通用航空营商环境,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本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小型商业运输和空中游览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特殊商业和私用大型航空器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学校合格审定规则》等法律、规章制定。
第三条本程序适用于企业住所地与主运行基地在同一地区管理局,属于下列情形通用航空企业的联合审定工作: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使用有人驾驶航空器申请从事载客类(通用航空短途运输、通用航空包机飞行)、载人类(石油服务、直升机引航、航空医疗救护、空中游览、跳伞飞行服务)和其他类(直升机机外载荷飞行、航空喷洒(撒)、通
用航空货运、商用驾驶员执照培训)经营项目运营;
(二)增加涉及补充运行合格审定的经营项目。
第四条通用航空企业申请经营许可项目,需按照民航规章要求满足相应的运行资质能力(详见附件1)。
第五条民航局负责对全国范围内的联合审定工作实施统一指导和监督管理。
地区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联合审定工作的实施和监督管理。
民航监管局(运行办)依据地区管理局授权,参与联合审定工作。
第二章联合审定的组织
第六条地区管理局设立联合审定工作小组,负责具体实施辖区内的联合审定工作。
工作小组成员主要由管理局通航处、飞标处、适航维修处的部门人员组成;必要时,可增加申请人住所地所属民航监管局(运行办)对应处室成员。
第七条地区管理局通航处负责联合审定工作的组织与协调。
联合审定工作小组成员按照规章要求和职责分工,协同开展联合审定工作。
第八条地区管理局应当自受理联合审定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予以许
可的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地区管理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及时告知申请人。
第三章联合审定的申请
第九条通用航空企业可向地区管理局咨询了解民航相关法规政策和本程序有关联合审定的流程要求、拟开展经营项目与运行资质能力的对应关系、需提交的申请材料及注意事项等内容。
第十条根据申请人诉求,地区管理局联合审定工作小组应及时答复申请人的政策咨询,对申请人的筹建工作予以指导,与其协商确定联合审定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申请人应当按照许可有关要求,准备联合审定申请材料(详见附件2),并通过纸质或电子文件向地区管理局提出联合审定正式申请。
第十二条申请人提交纸质文件申请的,应将相关申请材料提交地区管理局行政审批服务大厅。
申请人提交电子文件申请的,应按照材料清单要求分别在通用航空管理系统、FSOP系统上传所需材料。
第四章联合审定的实施
第十三条联合审定工作程序由申请受理、文件审查、现场验证、审批颁证四个阶段组成。
第十四条申请受理阶段
(一)地区管理局联合审定工作小组收到申请后,重点对申请材料以下要点进行形式审查:
1.申请事项是否适用联合审定工作程序;
2.申请书内容是否规范完整(参见附件3);
3.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有效,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二)经初步审核,如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通过形式审查的,地区管理局应当受理其申请,并向申请人出具经营许可与运行许可联合审定申请受理通知书。
(三)经初步审核,如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符合形式审查的,地区管理局应当场或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
第十五条文件审查阶段
(一)联合审定工作小组成员根据协商确定的审定工作进度和职责分工,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二)联合审定工作小组成员中,通用航空市场监察员负责经营许可文件审查,飞标监察员、适航维修监察员负责运行许可文件审查。
(三)审定过程中,如发现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内容不符合规章设定的许可条件,监察员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的相关内容作出修订;修订后仍不满足许可条件的,联合审定工作小组终止审查,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第十六条现场验证阶段
(一)结合申请材料审查情况,联合审定工作小组对申请人开展实质性审核,现场验证申请人的文实相符情况和实际运营能力。
(二)联合审定工作小组经内部沟通并与申请人协商后,确定现场验证的时间、地点、参与人员、审定方式和审定事项等。
现场验证由联合审定工作小组或由其授权的监管局(运行办)成员完成。
必要时,航空器投入运行前检查,可由联合审定工作小组适航维修监察员提前完成。
(三)现场验证过程中,如发现申请人不能按照民航规章要求实施安全运营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对运营缺陷进行纠正;纠正后仍不满足条件的,联合审定工作小组终止审查,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第十七条审批颁证阶段
(一)现场验证结果符合许可条件的,联合审定工作小组向地区管理局提出同
意颁证意见,由地区管理局作出准予颁发经营许可证和运行合格证的决定。
(二)联合审定工作小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同时颁发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和运行合格证。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程序由民航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程序中所称“日”为“工作日”。
第二十条本程序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1.经营许可与运行许可联合审定对应关系表
2.联合审定申请材料指导清单
3.联合审定正式申请文件样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