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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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分部机组成员值勤期限制、飞行时间限制
和休息要求
121.481 [概则]
(a)合格证持有人在实施本规则运行中,应当保证其机组成员符合本分部适用的值勤期限制、飞行时间限制和休息要求。任何违反本分部规定的人员不得在本规则运行中担任机组必需成员。
(b)本分部中的用语定义如下:
(1)经批准的睡眠区,是指经局方批准,为使机组成员获得良好睡眠而指定的场所。
(2)日历日,是指按世界协调时或当地时间划分的一个时间段,从当日零点到次日零点之间的24小时。
(3)值勤期,是指机组成员在接受合格证持有人安排的飞行任务后,从报到时刻开始,到解除任务时刻为止的连续时间段。在一个值勤期内,当发生运行延误时,如机组成员能在有睡眠条件的场所得到休息,则该休息时间可以不计入该值勤期的值勤时间。
(4)休息期,是指从机组成员到达休息地点起,到为执行下一次任务离开休息地点为止的连续时间段,在该段时间内,合格证持有人不得为该员安排任何工作和给予任何干扰。
(5)运行延误,是指由于出现恶劣的气象条件、飞机设备故障、空中交通管制不畅等客观情况而导致的延误。
(c)在本分部中,机组成员的飞行时间是指机组成员在飞机飞行期间的值勤时间,包括在座飞行时间(飞行经历时间)和不在座飞行时间。
121.483 [驾驶员值勤期限制、飞行时间限制和休息要求]
(a)当飞行机组配备2名驾驶员时,驾驶员的值勤期限制、飞行时间限制和休息要求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1) 值勤期最多14小时,该值勤期内的飞行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但对于不多于2个航段的飞行,飞行时间可延长至9小时。值勤期后应当安排至少10个连续小时的休息期,这个休息期应当安排在该值勤期结束时刻与下一值勤期开始时刻之间;
(2)发生运行延误时,如驾驶员的实际值勤时间未超过14小时的限制,则该值勤期后的休息期可缩短至9小时;
(3)发生运行延误时,值勤期最多可延长至16小时,但该值勤期后10小时的休息期不得缩短。
(b)当飞行机组配备3名驾驶员,其中包含1名第二机长时,驾驶员的值勤期限制、飞行时间限制和休息要求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1)值勤期最多16小时,该值勤期内的飞行时间不得超过10小时,但对于中间没有经停的飞行,飞行时间可延长至12小时。值勤期后应当安排至少14个连续小时的休息期,这个休息期应当安排在该值勤期结束时刻与下一值勤期开始时刻之间;
(2)发生运行延误时,如驾驶员的实际值勤时间未超过16小时的限制,则该值勤期后的休息期可缩短至12小时;
(3)发生运行延误时,值勤期最多可延长至18小时,但该值勤期后14小时的休息期不得缩短。
(c)当飞行机组配备3名驾驶员,其中包含1名第二机长并为飞行机组
提供经批准的睡眠区时,驾驶员的值勤期限制、飞行时间限制和休息要求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1)值勤期最多18小时,该值勤期内的飞行时间不得超过14小时,但每个驾驶员在飞行中应当有机会在经批准的睡眠区得到休息,值勤期后应当安排至少18个连续小时的休息期,这个休息期应当安排在该值勤期结束时刻与下一值勤期开始时刻之间;
(2)发生运行延误时,如驾驶员的实际值勤时间未超过18小时的限制,则该值勤期后的休息期可缩短至16小时;
(3)发生运行延误时,值勤期最多可延长至20小时,但该值勤期后18小时的休息期不得缩短。
(d)当飞行机组配备4名驾驶员,其中包含1名第二机长时,驾驶员的值勤期限制、飞行时间限制和休息要求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1)值勤期最多20小时,该值勤期内的飞行时间不得超过17小时,但每个驾驶员在飞行中应当有机会在批准的睡眠区得到休息,值勤期后应当安排至少22个连续小时的休息期,这个休息期应当安排在该值勤期结束时刻与下一值勤期开始时刻之间;
(2)发生运行延误时,如驾驶员的实际值勤时间未超过20小时的限制,则该值勤期后的休息期可缩短至20小时;
(3)发生运行延误时,值勤期最多可延长至22小时,但该值勤期后22小时的休息期不得缩短。
121.485 [领航员、飞行机械员、飞行通信员值勤期限制、飞行时间限制和休息要求]
(a)当飞行机组配备一名领航员、一名飞行机械员或一名飞行通信员时,可以有下述两种安排方式:
(1)值勤期安排不超过14小时,该值勤期内的飞行时间不得超过9小时,值勤期后应当安排至少10个连续小时的休息期,这个休息期应当安排在该值勤期结束时刻与下一值勤期开始时刻之间。并且在发生运行延误时,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i)如领航员、飞行机械员、飞行通信员的实际值勤时间未超过14小时的限制,则要求的休息期可缩短至9小时;
(ii)值勤期最多可延长至16小时,但该值勤期后10小时的休息期不得缩短。
(2)值勤期安排超过14小时但不超过16小时,该值勤期内的飞行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值勤期后安排至少14个连续小时的休息期,这个休息期应当安排在该值勤期结束时刻与下一值勤期开始时刻之间。并且在发生运行延误时,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i)如领航员、飞行机械员、飞行通信员的实际值勤时间未超过16小时的限制,则要求的休息期可缩短至12小时;
(ii)值勤期最多可延长至18小时,但该值勤期后14小时的休息期不得缩短。
(b)当飞行机组配备两名领航员、两名飞行机械员或两名飞行通信员时,可以有下述两种安排方式:
(1)值勤期安排超过16小时但不超过18小时,该值勤期内的飞行时间不得超过14小时,且在飞行中应当有机会在经批准的睡眠区得到
休息。值勤期后安排至少18个连续小时的休息期,这个休息期应当安排在该值勤期结束时刻与下一值勤期开始时刻之间。并且在发生运行延误时,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i)如领航员、飞行机械员、飞行通信员的实际值勤时间未超过18小时的限制,则要求的休息期可缩短至16小时;
(ii)值勤期最多可延长至20小时,但该值勤期后18小时的休息期不得缩短。
(2)值勤期安排超过18小时但不超过20小时,该值勤期内的飞行时间不得超过17小时,且在飞行中应当有机会在批准的睡眠区得到休息。值勤期后安排至少22个连续小时的休息期,这个休息期应当安排在该值勤期结束时刻与下一值勤期开始时刻之间。并且在发生运行延误时,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i)如领航员、飞行机械员、飞行通信员的实际值勤时间未超过20小时的限制,则要求的休息期可缩短至20小时;
(ii)值勤期最多可延长至22小时,但该值勤期后22小时的休息期不得缩短。
121.487 [飞行机组成员的周、月、年飞行时间限制]
合格证持有人在为飞行机组成员安排飞行时,应当保证飞行机组成员的总飞行时间(含按本规则实施的运行和其他各种运行,如训练、调机飞行等)遵守以下规定:
(a)任何7个连续日历日内不得超过35小时,如果在连续7个日历日内,在每次飞行中均有机会在经批准的睡眠区得到休息,则这一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