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引江济淮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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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引江济淮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政策解读
近日,经省政府同意,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安徽省引江济淮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皖政办秘〔2018〕44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一)工程建设管理需要。

引江济淮工程是一项跨流域、跨省际的重大战略性水资源配置工程,是我省重大基础设施头号工程。

工程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先后获国务院、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复。

2017年9月,水利部、交通运输部批复初设报告,标志着引江济淮工程进入全面建设阶段。

根据初设批复,引江济淮主体工程(安徽段)输水线路总长587.4公里,工程总投资875.4亿元,施工总工期6年,不仅投资规模大、建设周期长,而且地跨我省13市46个县(市、区),涉及多部门多行业,集普遍性、专业性、特殊性于一身,建设环境复杂。

(二)省政府的安排部署。

省委、省政府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高度重视引江济淮工程建设管理工作。

李国英省长和分管省领导多次在引江济淮工程前期工作调度会上强调,要研究制定引江济淮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2016年8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在《关于进一步做好引江济淮工程前期工作的通知》中,提出尽早落实工程建设及运行管理模式。

制定引江济淮工程建设管理办法也被列入2016年度省政府制度建设清单。

(三)国内类似工程做法。

国内绝大多数重大调引水工程,如南水北调、引黄济青等工程都通过工程领导小组、省政府文件等形式,制定出台相应建设运营管理办法。

因此,为规范引江济淮工程的建设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效益,实现省委、省政府将引江济淮工程建成典范工程、生态工程的目标,尽早制定出台引江济淮工程建设管理办法显得十分必要。

二、主要内容
本《办法》分为总则、管理体制、投资管理、招标投标、施工监理、质量安全、合同管理、稽察审计、信息档案、工程验收、法律责任和附则,共十二章三十六条,3300字左右。

主要内容有:
(一)工程建管执行标准。

引江济淮工程建设管理执行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相关规定。

水运设施、跨河构筑物、环境保护等专项工程,结合执行相应行业建设管理规定和技术规程规范。

(二)工程建设管理体制。

主要包括工程领导小组及办公室、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程沿线地方政府和项目法人。

其工作职责分工已在《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引江济淮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分工的通知》(皖政办秘〔2017〕191号)中予以明确。

(三)投资计划和资金管理。

一是项目法人根据工程总体建设进度要求,编制工程年度投资计划(含征地拆迁安置),经省引江济淮办初审后,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水利厅、交通运输厅核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交通运输部等审核下达。

二是根据国家下达的工程年度投资计划,项目法人编制分解建议计划,经省引江济淮办初审后,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水利厅、交通运输厅审核下达到项目法人。

三是项目法人必须严格按照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和批复的初设组织建设,严禁建设计划外项目。

因不可预见因素确需调整计划的,由项目法人按相关规定和程序报批。

四是工程建设投资包括中央预算内投资、中央专项资金、国家专项建设基金、地方配套投资、信贷资金、社会资本投入以及其他资金,按照静态控制、动态管理的原则,纳入引江济淮工程统一投资计划管理
(四)工程招标投标管理。

省水利、交通运输等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对引江济淮工程涉及本行业的工程招投标活动实施全过程指导和监督,涉及铁路、市政、通信、军事等专项建设项目的招投标活动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五)工程施工及监理。

一是施工单位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工程建设规定,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严格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施工,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

签订项目施工承包合同时,必须对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环境保护、文物保护、廉洁等事项做出明确约定。

二是监理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监理规定,与项目法人签订书面监理合同,编制监理大纲及监理实施细则,依法履行职责,实行全过程监督管理。

(六)工程质量安全管理。

一是树立质量第一、安全为先的理念,强化质量安全意识,全面落实各方的责任,特别要强化项目法人的首要责任和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的主体责任,项目法人应建立技施设计阶段设计审查制度,确保引江济淮工程质量、安全和效益。

二是省水利部门依法对水利工程质量和安全实施行业监督管理,交通工程由省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涉及铁路、市政、通信、军事等专项建设项目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七)合同与信息档案管理。

一是引江济淮工程建设合同的订立应采用规范性合同文本。

二是项目法人建立引江济淮工程建设管理信息平台,做好电子文件档案的管理工作。

(八)工程稽察与审计。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单位,制定引江济淮工程稽察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省审计主管部门负责引江济淮工程建设全过程审计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对引江济淮工程进行跟踪审计。

引江济淮工程接受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交通运输部、审计署等部门和行业稽察与审计。

(九)工程验收主持单位。

引江济淮工程验收实行项目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制度。

法人验收是政府验收的基础,政府验收包括专项验收、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由水利部会同交通运输部、安徽省人民政府主持。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引江济淮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安徽省引江济淮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2月26日
安徽省引江济淮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引江济淮是一项跨流域、跨省际的重大战略性水资源配置工程,主要任务以城乡供水和发展江淮航运为主,结合灌溉补水和改善巢湖及淮河水生态环境。

为规范引江济淮工程的建设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进度、环保和投资效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引江济淮工程建设管理执行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相关规定。

水运设施、跨河构筑物、环境保护等专项工程,结合执行相应行业建设管理规定和技术规程规范。

工程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三条省引江济淮工程领导小组是引江济淮工程建设的议事协调机构,负责协调解决工程实施中重大问题。

省引江济淮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引江济淮办),是省引江济淮工程领导小组办事机构,负责协调推进省引江济淮工程领导小组确定的相关事项。

第四条省发展改革委(含省移民局)、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委、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等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为引江济淮工程建设做好服务保障、指导监督工作。

第五条工程沿线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工程征地拆迁工作和工程沿线治污规划的实施主体,负责按计划完成工程建设用地的征收、拆迁安置、临时用地占用等相关工作;组织实施沿线治污工程和相关配套工程建设;保障工程建设环境,维护地方社会稳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质保障工作等。

第六条省引江济淮集团公司是引江济淮工程项目法人,全面负责项目前期工作推进、工程实施建设、建设资金筹措和项目运营管理等,对工程质量、安全、环保和建设进度、投资控制等负主体责任。

第三章投资管理
第七条引江济淮工程建设投资包括中央预算内投资、中央专项资金、国家专项建设基金、地方配套投资、信贷资金、社会资本投入以及其他资金,按照静态控制、动态管理的原则,纳入引江济淮工程统一投资计划管理。

第八条工程年度投资计划(含征地拆迁安置)由项目法人根据工程总体建设进度要求编
制,经省引江济淮办初审后,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水利厅、省交通运输厅核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交通运输部等审核下达。

第九条根据国家下达的工程年度投资计划,项目法人编制分解建议计划,经省引江济淮办初审后,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水利厅、省交通运输厅审核下达到项目法人。

同时抄送相关市人民政府和省直有关主管部门。

第十条项目法人必须严格按照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和批复的初步设计组织建设,不得擅自扩大投资规模、增加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突破投资概算,严禁建设计划外项目。

因不可预见因素确需调整计划的,由项目法人按相关规定和程序报批。

第十一条项目法人应建立健全投资控制的约束和激励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工程资金按照国家规定专款专用,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不得以任何名义或方式截留、挪用建设资金。

第十二条省级财政部门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引江济淮工程总体筹资方案和国家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积极筹措年度地方政府性建设资金并确保及时足额落实到位。

第十三条项目法人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及时做好单项工程竣工决算和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工作。

工程建设全过程应按照工程竣工决算要求归集工程建设成本,做好竣工总决算和竣工财务总决算。

第四章招标投标
第十四条引江济淮工程的项目管理、勘察设计、技术咨询、招标代理、监理、施工、工程检测、设备材料供应等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依法依规进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第十五条承担引江济淮工程建设任务的单位必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符合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相应资质(资格)和能力条件以及建设管理经历(业绩)。

第十六条省水利、交通运输等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对引江济淮工程涉及本行业的工程招投标活动实施全过程指导和监督,涉及铁路、市政、通信、军事等专项建设项目的招投标活动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施工监理
第十七条水利工程具备开工条件后,项目法人方可确定工程开工。

项目法人应当自工程开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开工情况的书面报告报项目主管单位和水利部、流域机构备案,接受监督管理。

备案材料同时抄送省引江济淮办和省水利厅、省交通运输厅。

第十八条施工单位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工程建设规定,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严格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施工,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

签订项目施工承包合同时,必须对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环境保护、文物保护、廉洁等事项做出明确约定。

第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做好工地标准化、施工标准化和管理标准化建设,按投标文件承诺配备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以及专职安全、质检、施工等管理人员和相应设备,提升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及文明施工水平。

第二十条监理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监理规定,与项目法人签订书面监理合同,编制监理大纲及监理实施细则,依法履行职责,实行全过程监督管理,充分发挥监理单位的作用。

第六章质量安全
第二十一条树立质量第一、安全为先的理念,强化质量安全意识,全面落实各方责任,特别要强化项目法人的首要责任和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的主体责任,项目法人应建立技施设计阶段设计审查制度,确保引江济淮工程质量、安全和效益。

第二十二条工程质量实行项目法人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管理体制,严格执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在建筑物(构筑物)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公示质量责任主体和主要负责人。

第二十三条省水利部门依法对水利工程质量和安全实施行业监督管理,交通工程由省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涉及铁路、市政、通信、军事等专项建设项目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引江济淮工程实行质量和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制度。

发生质量或安全事故后,项目法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行业和安全生产主管部门报告,主管部门应按管理权限及时处置。

第七章合同管理
第二十五条引江济淮工程建设合同的订立应采用规范性合同文本。

项目法人在合同签订前应组织有关法律、合同、经济、技术等方面的专家,对合同条款严格审查。

第二十六条合同争议调解的程序、范围、机构以及合同的仲裁范围、仲裁机构应在签订合同时确定。

合同争议期间,承包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中止所承担的工程建设业务活动。

第八章稽察审计
第二十七条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单位,制定引江济淮工程稽察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省审计主管部门负责引江济淮工程建设全过程审计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对引江济淮工程进行跟踪审计。

引江济淮工程接受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交通运输部、审计署等部门和行业稽察与审计。

第二十八条项目法人与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做好稽察审计中所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工作。

第九章信息档案
第二十九条引江济淮工程实行信息报告制度。

项目法人应配备专职信息员,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引江济淮项目统计数据,督促项目参建单位做好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并按有关规定及时整理、汇总和上报,不得虚报、瞒报、迟报、拒报所需资料。

第三十条项目法人建立引江济淮工程建设管理信息平台,做好电子文件档案的管理工作。

坚持信息公开原则,依法依规在相关媒体及时公开引江济淮工程相关信息。

涉及保密的信息,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工程验收
第三十一条引江济淮工程验收实行项目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制度。

法人验收是政府验收的基础,政府验收包括专项验收、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

第三十二条法人验收由项目法人主持,并在开工报告批准后制定法人验收工作计划报备。

法人验收通过后,应及时制作法人验收鉴定书,法人验收鉴定书是政府验收的备查资料。

第三十三条工程竣工验收由水利部会同交通运输部、安徽省人民政府主持。

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技术鉴定和竣工技术预验收;阶段验收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或其委托的单位主持;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移民安置以及工程档案等专项验收主持单位应按国家和相关行业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一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依法依规对单位或个人给予行政处罚和追究责任。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项目法人应根据本办法和有关规定,进一步制定具体建设管理制度。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省引江济淮办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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