砂购销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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砂购销合同

合同编号:201502022 甲方: 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宁都至安远高速公路A11标项目部

乙方: 深圳市裕高聚建材有限公司

签订地点:宁都至安远高速公路A11标项目部

签订时间:2015年2月2日

经甲、乙双方协商,为了维护甲、乙双方的正当权益,本着平等、互利、自愿的原则,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材料名称、规格型号、单价和金额

第二条、质量要求及技术标准

乙方须提供产品质量检验报告,执行标准:《建筑用砂》GB14684-2001、《公路工程集料试验规程》JTG E42-2005。产品质量以进场后的检测结果为准,甲方有权在生产地和尚未交付的产品中进行抽检。

第三条、产品的验收

1、材料到场由甲方物资人员点验数量、验看外观,数量以实际过磅为准。

2、根据砂子实际的含水情况,甲方可以按如下标准扣减重量:

3、数量、外观点验无误后,由项目部试验室取样检验,并及时给物资部门反馈检测报告,该报告将作为是否支付全部款项的依据。

第四条、付款及结算方式

1、每月14日前乙方持甲方物资人员签字确认的收货单并连同正规税务发票到甲方物资部门核准实际收货数量及金额,结算数量以m3为单位,重量和立方的转换标准为1.57t/ m3。

2、结算时乙方所持有的票据必须和甲方物资科所存底的票据(附磅单联)对应上,如对应不上或者不符,甲方对这部分数量不予结算。

3、甲方根据业主支付计量款的情况给乙方支付货款。

4、合同款项由甲方汇入乙方指定账户,乙方应对账户信息的真实性、安全性、准确性负责,否则因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5、合同款项如要汇入其他账户,必须要有乙方授权委托书和收到款项的书面确认证明,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付款。

6、本合同中的结算单价为上限单价,只允许降价,不允许涨价,若乙方提出涨价,则甲方有权拒绝支付剩余货款,作为违约金。

第五条、双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决定乙方具体供应的数量,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物资管理人员的管理按甲方要求运送砂子,在没有接到甲方物资人员的通知之前禁止将砂子运送至甲方拌合站,否则甲方有权拒收,对于情节恶劣的甲方有权立即终止合同。

2、甲方如发现乙方或者和甲方内部人员勾结,有虚开票据、在重量上弄虚作假等欺诈行为,有权对乙方处以20000.00元至50000.00元人民币的罚款,对于没有过磅的砂,甲方有权拒绝结算。

3、如果由于设计变更或工程建设要求,所用材料数量、型号、质量要求发生变化时,甲方应提前通知乙方。

4、材料运到现场后,甲方应及时组织人员对货物的数量及质量进行验收,乙方负责将物品卸到甲方指定的存储容器中。

5、乙方应在接到甲方用料通知后按照规定时间保质保量将货物运至甲

方指定的卸货地点。

6、乙方交货时应一并向甲方提供产品的合格证、出厂检测报告。

7、乙方负责处理因供货而引发的与其他第三方的所有纠纷,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8、车辆在运输途中及在甲方卸货过程中的(车辆由乙方负责)安全责任乙方全程负责。

9、如在在施工现场给甲方设施造成了损坏,则乙方照价赔偿。

第六条、违约责任

1、由于乙方产品供应不及时,耽误甲方工程进度,对乙方处以不低于20000.00元人民币的罚款,影响恶劣、情节严重的,甲方可以单方面终止合同。

2、由于乙方产品质量不合格,导致甲方工程质量问题,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部由乙方负担,对发现有质量问题的材料,甲方有权对此部分材料不予结算,或者立即终止合同。

3、由于乙方没有能力继续保障供应,甲方可以单方面终止合同。

4、乙方提前交货或交货数量超过甲方要求或未按照交货地点交货的,甲方有权拒绝接收,由此发生的费用乙方自行承担。

5、产品型号、规格、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乙方应负责退货、换货,并承担相应费用;不能退货、换货的,甲方可以单方面终止合同,并不再支付剩余款项。

6、乙方不能提供产品合格证、出厂检测报告的或经项目部试验室抽样检测不合格的,乙方负责换货或者赔偿损失。

第七条、不合格产品的处理办法

1、甲方在验收中,若发现产品的品种、型号、质量不符合规定,乙方必须无条件退货,并将合格产品及时送到甲方现场;若乙方拒不退货,甲方有权拒付不符合合同规定部分的货款并给予乙方一定的经济处罚。

2、乙方在接到甲方对不合格产品处理的书面通知后,应在2日内积极处理,否则视为乙方认可甲方的处理结果。

第八条、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造成的损失,在取得有关机构证明以后,允许延期履行,但是一方延期履行后发生的不可抗力除外。

第九条、纠纷的解决

本合同如发生纠纷,当事人双方应当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以向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附则

1、本合同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

2、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协商,做出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供货完毕并结清货款后本合同自行终止。

4、之前签订所有相关合同全部作废,以本合同为准。

特别声明:双方签订本和同时已经详细了解了本合同条款的全部内容,责任承担条款无需特别标明,双方已经充分了解了可能产生的风险和承担责任。本合同的最终解释权为甲方。

甲方(公章):中铁十二局集团宁都至安远乙方(公章):

高速公路A11标项目部

法人或委托代理人:法人或委托代理人: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兴华支行

账号:账号:41004400040025411

开户名称:深圳市裕高聚建材有限公司

电话:电话: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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