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复习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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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某系某市一无业游民,一日晚,江某酒后回家途中,看到胡某孤身一人行走,便上前挑衅,发生争执后卡住其颈部,致其窒息。江某以为胡某已死,遂往其住处附近的区法院投案,称自己杀了人。区法院值班人员告诉江某,法院不受理杀人案,让他去公安局。江某在去公安局的路上,想到杀人要偿命,便乘出租车逃往外地。胡某苏醒后,敲开附近居民的门,居民立即向公安机关电话报警,公安局的值班人员问:“人死了没有?”得知人没死后,值班人员便说:“知道了,等上班后处理。”后胡某多次向公安机关控告,公安机关答复说,只有抓到嫌疑人才能立案,遂决定不立案。胡某又告到检察院,检察院则建议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置之不理。胡某只好向法院起诉,法院又让胡某找公安机关。

问:本案中法院、公安机关、检察院进行的诉讼程序有何不当?并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1.法院的错误:

(1)法院值班人员不应当不接受江某的投案,让他去公安局。人民法院对于自首应当接受。不属自己管辖的,再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

(2)法院值班人员未对江某采取紧急措施,致其逃走的做法错误。法院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3) 法院不应当不接受胡某的起诉,让其找公安机关立案。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被害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2.公安机关的错误:

(1) 公安局的值班人员对报案电话处理错误。公安机关对报案应当立即接受。

(2)公安局不应以没有抓到嫌疑人为由决定不立案。对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公安机关应当立案。

(3)检察院建议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不应置之不理。检察院有侦查监督权,公安机关应接受监督。

.检察院的错误:

检察院不应建议公安机关立案。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认为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立案。

一、回避制度案例分析

●某县公安局对一起共同抢劫案件立案侦查,以公安局长韩麟为首组成侦破小组,查获犯罪嫌疑人赵某、钱某、孙某涉嫌结伙拦路抢劫。在侦查过程中,孙某聘请的律师李某未与孙某商量,独立提出本案的侦查员张权与被害人是同住一个小区的邻居,关系密切,申请其回避。侦查科的科长立即停止了张权的侦查工作,张权为了避免别人的闲话也立即退出了侦查活动,侦查科长经审查认为不属于法定回避的理由,驳回了回避申请。接着钱某提出申请公安局长回避,理由是公安局长与犯罪嫌疑人的父亲是老战友,关系密切。经上级公安机关作出了回避决定。本案经县检察院起诉至县法院,在审理期间,赵某提出书记员李丽原是本案侦查人员,后工作调动至法院,不应担任本案书记员;钱某提出出庭支持公诉的书记员陈明在案件审查起诉过程中曾经和被害人一起吃饭,应当回避;孙某提出陪审员王丹相貌凶恶,语气严厉,不应参与案件的审判。审判长武韬当庭决定准许陈明回避,驳回赵某、孙某的回避申请。

●问:本案回避程序有何违法之处?并说明理由。参考答案:

●1、李某无权独立提出回避申请。只有案件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独立提出回避申请。

●2、对侦查员张权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不应停止张权的侦查工作,张权也不应立即退出侦查活动。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3、对侦查员张权的回避决定,不应由侦查科科长决定。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由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

●4、不应以对侦查员张权的回避申请不符合法定理由为由,驳回回避申请。对侦查员张权的回避申请符合法定理由,应当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

●5、对公安局长的回避决定,不应由上级公安机关作出。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6、对书记员李丽的回避决定,不应由审判长作出。对法庭审判的书记员的回避问题,由人民法院院长决定。

●7、对出庭支持公诉的书记员陈明的回避决定,不应由审判长作出。对出庭支持公诉的书记员的回避,由指派其出庭的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决定。

●8、审判长不应驳回赵某对书记员李丽的回避申请。参加过本案侦查的人员,如果调至法院工作,不得担任本案的审判人员。

二、拒绝辩护考点

●被告人王某被指控犯有重伤害犯罪。开庭审理前,县法院书记员在送达起诉书副本时告知王可以聘请辩护人。王考虑

到自己罪行重大请人辩护没有多大意义,就表示不请辩护人。审判员考虑到本案在当地影响大,再三做王的工作,王勉强答应请人辩护。事后不久王写信告诉审判员还是不想请,审判员未答复。律师在会见王某时,王表示不要人辩护,但未获同意。开庭审理时,王又表示不要人辩护,审判长当即裁定驳回,并决定律师继续为王辩护。

问:被告人能否拒绝辩护?县法院的做法是否合法?

三、辩护人案例

●(一)甲乙二人系亲兄弟。他们涉嫌盗窃,被某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并被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县人民检察院在收到移送审

察院通知他们的父亲为他们委托辩护人。甲乙的父亲认为,甲乙系亲兄弟,没有什么利害关系,请一个律师就够了,多请纯粹是浪费。于是为甲乙二人委托了一名律师担任辩护人。

●问:一名辩护人能否为共同犯罪案件中的二名以上同案犯辩护?

●答:不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5条规定:在共同犯罪案件中,一名辩护人不得为两名以上的同案被告人辩护。

●(二)乙因抢劫、盗窃被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但抢劫是甲与乙共同实施,盗窃是乙与丙共同实施。如甲委托律师张某为其辩护人,现问丙是否可以委托张某为其辩护人?

●可以。仅同案受审,无利害关系。

四、辩护人辩护权案例

●某甲涉嫌抢劫罪,被某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公安局在侦查期间,提请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某甲被羁押于县看守所。某甲在被羁押期间,聘请律师某乙为其提供法律帮助。某乙到看守所要求会见某甲,看守所以县人民检察院尚未决定提起公诉、县公安局未批准为由,不同意其会见某甲。某乙只好来到县公安局。县公安局要求某乙填写《会见犯罪嫌疑人申请表》。某乙填写之后,县公安局批准会见。但在5日后安排会见。会见时,县公安局派员在场,并对整个会见过程录像。某甲对律师说他是被冤枉的,某乙便问他是否有无罪的证据。在场的民警以某乙违反会见规定为由,加以制止,并决定停止本次会见。

●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之后,将案件移送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某乙受某甲的委托,为其担任辩护人。某甲还委托其叔叔某丙(没有律师资格)担任辩护人。某乙吸取了侦查阶段的教训,决定用通信的方式与某甲联系。结果,某乙写给某甲的信被看守所予以扣押。某丙要求会见某甲,县人民检察院在收到申请后的第5日,以某丙没有律师资格、本案的同案被告人在逃为由,作出不许可会见的决定。

●问:本案中,县看守所、公安局、人民检察院的做法是否正确?

●1、县看守所下列做法不正确:

●第一,拒绝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

●第二,扣押律师写给犯罪嫌疑人的信件。

●2、县公安局的下列做法不正确:

●第一,要求某乙填写《会见犯罪嫌疑人申请表》。(本案不涉及国家秘密)

●第二,批准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本案不涉及国家秘密,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需要批准)。

●第三,5日后安排会见。

●第四,对会见过程录像。

●第五,在场民警制止律师询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无罪的证据并决定停止会见。

●3、县人民检察院在收到申请后的第5日,以某丙没有律师资格、本案的同案被告人在逃为由,作出不许可会见的决定是错误的。(应在3日内)

案例分析

⏹阅读下列文字,在括号内写上“正确”或者“错误”,同时说明理由

⏹赵某因盗窃公款潜逃,侦查人员张某在执行其他公务时,偶尔撞见赵某并拘留了赵某,下面是侦查人员开始讯问犯罪嫌疑人赵某的一段笔录:

⏹张:(1) 你要老实交代你的罪行。

⏹赵:我没有罪

⏹张:(2 )我们党的政策是“ 坦白从宽,抗拒从严” ,不许你抵赖。

⏹赵:我要请律师,让我的律师跟你们讲话。

⏹张:(3) 现在你不能请律师。律师不能介入侦查阶段。

⏹赵:一段时间的沉默

⏹张:(4) 你要老实交待你的罪行,老实交待了我们可以放你出去,如果你顽抗到底,我们公安机关必须对你加重处罚。

参考答案:

⏹(1)侦查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

⏹(2)犯罪嫌疑人有权作无罪辩解

⏹(3)律师可以介入侦查阶段

⏹(4)侦查人员不得以威胁、引诱的方法收集证据;公安机关是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无权在实体上做出司法决定。

犯罪嫌疑人王军涉嫌盗窃被某县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以下是侦查人员李强对其单独进行的讯问笔录:

⏹李强:被告人王军,你知道你为什么被拘留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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