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假币收缴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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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假币收缴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本行假币鉴定、收缴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等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行下辖营业网点办理假币鉴定、收缴业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货币是指人民币和外币。人民币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发行的货币,包括纸币和硬币;外币是指在我国境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除外)可收兑的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法定货币。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假币是指伪造、变造的货币。

伪造的货币是指仿照真币的图案、形状、色彩等,采用各种手段制作的假币。

变造的货币是指在真币的基础上,利用挖补、揭层、涂改、拼凑、移位、重印等多种方法制作,改变真币原形态的假币。

第五条依照本办法对假币鉴定、收缴工作,定期对辖内营业网点开展假币收缴业务的知识学习与培训,并定期检查营业网点假币收缴、鉴定业务开展的合规性。

第六条在办理业务时发现假币,由该营业网点两名(含)以上已获《反假货币上岗资格证》的柜员当面予以收缴。处理流程如下:

1、柜员临柜业务时发现假币的,应会同至少另一名柜员(均已获《反假货币上岗资格证》),当着客户的面予以收缴,对假人民币纸币,应当面加盖蓝色油墨“假币”字样的戳记,假币印章应盖在假币的正面水印窗和背面中间的位置;对假外币纸币及各种假硬币,应当面以统一格式的专用袋加封,封口处加盖“假币”字样戳记,并在专用袋上标明币种、券别、面额、张(枚)数、冠字号码、收缴人、复核人名章等细项。

2、收缴后,柜员启动“柜员假币登记”交易,录入“币种、假币券别、假币版式、假币号码等要素;

3、授权交易成功后,打印一式二联《假币收缴凭证》、业务凭证;

4、柜员核对假币收缴凭证、业务凭证信息与收缴的假币实物一致,假币入库,业务凭证加盖业务清讫章作当日传票,一联《假币收缴凭证》交客户签名后作附件;另一联假币收缴凭证加盖业务公章(或储蓄业务公章)作客户回单,并告知持有人如对被收缴的货币真伪有异议,可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或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当地鉴定机构申请鉴定。收缴的假币,不得再交予持有人。

其中,一次收缴持有人同一面额2张以上假人民币时,对冠字号码前6位不一致的(如AB1234、CD5678)假人民币,应在假币收缴凭证的“假币来源及制作方式”栏中一一列明冠字号码,在同一张上不能完全列明的,可出具多张假币收缴凭证。

第七条确定专职人员,定期拷贝所辖网点内涉及假币收缴过程的监控录像,此类录像的保存期限调为60天,要求妥善保管、便于调阅、注意保密。

第八条在收缴假币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提供有关线索:

(一)一次性发现假人民币20张(枚)(含20张、枚)以上、假外币10张(含10张、枚)以上的;

(二)属于利用新的造假手段制造假币的;

(三)有制造贩卖假币线索的;

(四)持有人不配合金融机构收缴行为的。

第九条原假币持有人对被收缴现金的真伪有异议,可以自收缴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持《假币收缴凭证》直接或通过收缴机构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或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当地鉴定机构提出书面鉴定申请。如需通过原收缴机构向有权鉴定机构申请鉴定的,

具体流程如下:

1、原假币持有人应提交原《假币收缴凭证》的回单,并向原收缴机构提交要求假币审验的书面申请;

2、柜员收到原假币持有人的书面申请和“假币收缴凭证回单”,应审查是否一致;

3、经审查无误后,填写《货币真伪鉴定申请书》,在综合业务系统中录入假币登记序号、假币收缴凭证号等要素;

4、经授权交易成功后,在业务凭证上打印假币审验相关信息;

5、柜员审核业务凭证信息与原假币收缴凭证回单信息一致的,将一联“业务凭证”上加盖业务清讫章作当日传票,客户书面申请作其附件。原《假币收缴凭证》注明审验字样交申请人。

6、收缴单位向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鉴定机构提出鉴定申请,收缴单位在收到鉴定单位通知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应将《货币真伪鉴定申请书》随同原收缴的假币及时上缴鉴定机构。

7、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鉴定机构鉴定后应出具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的《货币真伪鉴定书》,并加盖货币鉴定专用章和鉴定人名章。

第十条对盖有“假币”字样戳记的人民币纸币,经鉴定为真币的,由鉴定单位交收缴单位,收缴单位应按照面额兑换完整券退还持有人,收回持有人的《假币收缴凭证》,盖有“假币”戳记的人民币按损伤人民币处理;经鉴定为假币的,由鉴定单位予以没收,并向收缴单位和持有人开具《货币真伪鉴定书》和《假币没收收据》。

对收缴的外币纸币和各种硬币,经鉴定为真币的,由鉴定单位交收缴单位退还持有人,并收回《假币收缴凭证》;经鉴定为假币的,由鉴定单位将假币退回收缴单位依法收缴,并向收缴单位和持有人出具《货币真伪鉴定书》。

(一)收缴单位收到鉴定单位鉴定为真币时的处理流程:

1、收到经鉴定单位确认为真币的,经办柜员根据鉴定机构的“货币真伪鉴定书”内容,在综合业务系统中录入假币登记序号、假币收缴凭证号、货币真伪等要素;

2、经授权交易成功后,经办柜员根据退回的实物真币金额另行填制“现金收入传票”,在综合业务系统中将实物真币进行挂账处理,盖有“假币”戳记的人民币按损伤人民币处理;

3、复核成功后,将“现金收入传票”加盖业务清讫章作当日传票,鉴定结论通知书作附件;

4、经办柜员及时通知原假币鉴定申请人凭原《假币收缴凭证》到网点办理领现手续。客户领现时的手续比照内部账付现的处理流程,并将原《假币收缴凭证》作付现凭证的附件。

(二)收缴单位收到鉴定单位鉴定为假币时的处理流程:

1、原上报假币鉴定的机构收到鉴定机构的假币鉴定结论时,柜员根据鉴定机构的“货币真伪鉴定书”内容,在综合业务系统中录入假币登记序号、假币收缴凭证号、货币真伪等要素。

2、交易成功后打印业务凭证。

3、将业务凭证加盖业务清讫章后作当日传票,鉴定结论通知书作其附件。

第十一条持有人对金融机构作出的有关收缴或鉴定假币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异议,可在收到《假币收缴凭证》或《货币真伪鉴定书》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向直接监管该金融机构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持有人对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作出的有关鉴定假币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异议,可在收到《货币真伪鉴定书》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向其上一级机构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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