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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国内担保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国内担保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国内担保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农业银行•【公布日期】1999.11.17•【文号】农银发[1999]141号•【施行日期】2000.01.0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国内担保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1999年11月17日农银发[1999]14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直属分行:为加强国内担保业务管理,促进该项业务稳定健康发展,总行制定了《中国农业银行国内担保业务操作规程》(以下简称《操作规程》),现将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国内担保是一种灵活的信用形式,能够为我行开拓客户、增加中间业务收入发挥重要作用,但由于该业务涉及主体较多,法律关系较为复杂,操作较难把握,作为表外业务其风险是隐蔽的,稍有疏忽就会造成信贷资金损失。

因此,各分行要高度重视,把严格控制风险作为开办国内担保业务的首要原则。

二、各级行要结合工作实际,组织信贷、会计、计划等相关人员认真学习和掌握《操作规程》,提高国内担保业务的操作和管理水平。

业务操作中要切实做好信用评定、财务评价和资产评估等方面的审查工作,并落实足够的保证金和可靠的反担保措施,严格依据《操作规程》进行操作,明确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把各项管理制度落到实处,积极稳妥地开办该项业务。

三、各级行要严格在总行授权的范围内开展业务,严禁超越权限,违者将按有关制度进行处罚。

四、《国内担保业务季度汇总表》由总行另行下发。

有关合同文本由总行研究制定后统一下发。

各行在执行中有什么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总行(信贷管理一部)反映。

附:中国农业银行国内担保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农业银行(以下简称农行)国内担保业务管理,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国内担保系指担保合约项下的某种责任或义务的履行,所作出的在一定期限内承担一定金额支付责任或经济赔偿责任的农行各分支机构应国内某种合约关系一方(以下简称申请人)的要求,向合约关系的另一方(以下简称受益人)书面付款保证承诺。

浙江省审计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党政部门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审计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党政部门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审计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党政部门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审计厅•【公布日期】2011.12.30•【字号】浙审行〔2011〕120号•【施行日期】2012.0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计正文浙江省审计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党政部门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浙审行〔2011〕120号各市、县(市、区)审计局,省厅各处室、直属各单位:为规范党政部门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加强审计业务管理,提高审计工作质量,经厅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将《浙江省党政部门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操作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浙江省党政部门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操作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党政部门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规范审计工作,提高审计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和《浙江省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的党政部门主要领导干部包括省、市、县(市、区)各级党政部门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上一级领导干部兼任部门正职领导干部,且不实际履行经济责任时,实际负责本部门常务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

第三条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党政部门主要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为重点,通过揭露权力失控、决策失误、行为失范方面的突出问题,规范领导干部权力运行,推动党政部门科学发展,促进“权力运行公开化、资源配置市场化、行为操作规范化”和党风廉政建设。

第二章审计的范围与重点内容第四条党政部门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以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为审计范围,任期超过三年的,重点审计近三年,对有关重大事项应作必要的追溯和延伸。

被审计领导干部在下属单位(社团)兼职的,该下属单位(社团)必审,其余下属单位(社团)可以抽审,抽审面由审计组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印发《天津市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工作操作规程》的通知

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印发《天津市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工作操作规程》的通知

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印发《天津市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工作操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11.25•【字号】津市场监管规〔2019〕7号•【施行日期】2019.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正文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印发《天津市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工作操作规程》的通知津市场监管规〔2019〕7号各区市场监管局:《天津市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工作操作规程》已经我委2019年11月18日第11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19年11月25日天津市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工作操作规程第一条为保障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中被冒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司登记管理秩序,根据《行政许可法》、《公司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相关文件,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是指未经他人事先同意或事后追认,在公司登记申请材料中使用其身份证件、身份证件信息或者伪造其签字,取得公司登记或备案的行为(以下简称冒名登记)。

第三条撤销冒名登记工作应积极稳妥,公正公开,保护当事人权利和被冒用人权益,惩戒冒名登记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推动、指导全市各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撤销冒名登记工作。

各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办理本辖区登记公司撤销冒名登记工作。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委托企业住所所在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其依法登记或委托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公司的撤销冒名登记工作。

公司登记机关发生变更的,由现登记机关负责办理撤销冒名登记工作。

公司已经注销的,由注销登记机关负责办理撤销冒名登记工作。

第五条申请人申请撤销公司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中涉及下列登记事项被冒用的,适用本规程。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城市市政公用管网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的通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城市市政公用管网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的通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城市市政公用管网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4.04.07•【字号】鲁建城建字〔2024〕3号•【施行日期】2024.04.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城市市政公用管网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的通知鲁建城建字〔2024〕3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管局,济南、青岛、淄博、枣庄、东营、济宁、威海、滨州、菏泽市水务(水利)局,济南、青岛市园林和林业(绿化)局,济南市城乡交通运输局:为提高城市市政公用管网作业人员安全操作素质,规范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行为,保障作业人员人身安全,防范和遏制城市市政公用管网有限空间操作安全事故发生,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制定了《山东省城市市政公用管网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4年4月7日山东省城市市政公用管网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为保障城市市政公用管网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提高管网维护的安全管理水平,防范有限空间操作安全事故的发生,按照《城镇排水管道维护安全技术规程》(CJJ6-2009),《有限空间安全作业五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9号),《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9号)相关要求,制定本规程。

本规程所指城市市政公用管网有限空间作业(《城镇排水管道维护安全技术规程》又称下井作业),是指在市政公用管道、检查井、闸井、泵站集水池等封闭或部分封闭,进出口较为狭窄有限,未被设计为固定工作场所,自然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氧含量不足的市政公用设施内进行的维护作业。

全省市政施工、排水养护、污水处理、供水、燃气、热力、物业管理等单位实施有限空间作业,适用本规程。

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濮阳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组织操作规程的通知

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濮阳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组织操作规程的通知

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濮阳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组织操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12.21•【字号】濮政办〔2018〕74号•【施行日期】2018.1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大机关正文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濮阳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组织操作规程的通知濮政办〔2018〕7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工业园区、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濮阳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组织操作规程》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濮阳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组织操作规程为进一步规范市政府常务会议议事程序,提高会议质量,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组织操作规程》《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濮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濮政〔2014〕25号)和《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濮阳市人民政府会议组织制度的通知》(濮政办〔2014〕34号)精神,制定濮阳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组织操作规程如下。

一、议题申报(一)申报时间每周五由市政府办公室各专业科分口提交拟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议题,由市政府办公室秘书科统一汇总拟定议题计划报市政府秘书长。

如有传达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重要指示、决定的议题,以及市长批示(或口头指示)需要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议题,随时补充。

(二)申报范围符合《濮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濮阳市人民政府会议组织制度》规定的事项,需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1.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2.向省政府报告或请示的重要事项;3.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工作报告和议案;4.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决算及其执行情况;5.市政府制定和发布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决定和命令;6.市政府的其他重要事项。

(三)申报程序主办部门和市政府办公室有关科室按照以下要求履行程序。

1.材料准备。

主办部门负责议题申报材料准备工作,申报材料主要包括:汇报材料(原则上不超1500字)、协商会签意见表、征求意见表和与议题有关的领导批示等。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的通知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的通知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财办建[2002]619号财政部投资评审中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规范中央财政投资项目预(概)算、竣工决(结)算和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的投资评审,我们制定了《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函告我部经济建设司。

2002年12月31日附件: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条为规范财政投资项目评审工作,保证评审工作质量,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规范中央财政投资项目预(概)算、竣工决(结)算和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的投资评审。

第三条评审机构在开展中央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时,应当遵循合法性、公正性、客观性的原则,并对评审结论负责。

第二章项目评审的依据和程序第四条项目评审依据:(一)国家有关投资计划、财政预算、财务、会计、财政投资评审、经济合同和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等与工程项目相关的规定;(二)国家主管部门及地方有关部门颁布的标准、定额和工程技术经济规范;(三)与工程项目有关的市场价格信息、同类项目的造价及其他有关的市场信息;(四)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批复等批准文件,项目设计、招投标、施工合同及施工管理等文件;(五)项目评审所需的其他有关依据。

第五条项目评审程序:(一)评审准备阶段,其主要工作内容:1.了解被评审项目的基本情况,收集和整理必要的评审依据,判定项目是否具备评审条件;2.确定项目评审负责人,配置相应的评审人员;3.通知项目建设单位提供项目评审必需的资料;4.根据评审要求,制定项目评审计划。

评审计划应包括拟定评审内容、评审重点、评审方法和评审时间等内容。

(二)评审实施阶段,其主要工作内容:1.查阅并熟悉有关项目的评审依据,审查项目建设单位所提供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2.现场踏勘;3.核查、取证、计量、分析、汇总;4.在评审过程中应及时与项目建设单位进行沟通,重要证据应进行书面取证;5.按照规定的格式和内容形成初审意见;6.对初审意见进行复核并作出评审结论;7.与项目建设单位交换评审意见,并由项目建设单位在评审结论书上签署意见;若项目建设单位不签署意见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能签署意见的,评审机构在上报评审报告时,应对项目建设单位未签署意见的原因作出详细说明。

马鞍山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马鞍山市本级财政统发工资操作规程》的通知

马鞍山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马鞍山市本级财政统发工资操作规程》的通知

马鞍山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马鞍山市本级财政统发工资操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马鞍山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3.05.04•【字号】马财〔2023〕87号•【施行日期】2023.05.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马鞍山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马鞍山市本级财政统发工资操作规程》的通知市直各部门(单位)、市级国库集中支付代发银行:为促进统发单位进一步做好财政统发工资工作,保证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现将《马鞍山市本级财政统发工资操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马鞍山市财政局2023年5月4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部门职责第三章工资发放程序第四章附则马鞍山市本级财政统发工资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财政预算资金管理,规范财政支出,减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发放环节,保证工资按时、足额发放,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按照零基预算管理和细化预算编制的要求,结合我市财政统发工资管理的实际,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与市级财政部门直接发生经费领拨关系的党政机关、公检法、人民团体、全额预算拨款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统发单位)的所有在编在职和离退休人员。

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其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按有关规定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

第三条财政统一发放工资是指财政预算安排统一由财政部门委托商业银行按月在规定的时间直接将工资款项划拨到个人工资账户。

第四条财政统一发放工资实行“财政统一管理、商业银行代发、及时足额到位”的管理原则。

第五条财政统一发放工资项目,严格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工资制度执行。

主要包括基本工资、国家或省统一规定的其他工资性津贴和工资性补贴等项目。

第二章部门职责第六条统发单位负责本单位工资预算编制(含年度内追加、追减),做好与财政对口支出科室工资统发相关指标的锁定工作,每月在规定的时间及时维护工资数据,确保单位工资发放人员、发放标准准确,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操作规程》的通知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操作规程》的通知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操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1.04•【文号】财办建〔2018〕2号•【施行日期】2018.01.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关于印发《中央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操作规程》的通知财办建〔2018〕2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办公厅(室),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公厅(室),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秘书局,全国政协办公厅秘书局,高法院办公厅,高检院办公厅,各民主党派中央办公厅,有关人民团体办公厅(室),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进一步规范中央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6〕503号)等规定,制定了《中央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操作规程》,请贯彻执行。

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中央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操作规程财政部办公厅2018年1月4日附件中央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中央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程序和行为,保证工作质量,根据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6〕503号)等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为财政部、中央项目主管部门(含一级预算单位和中央企业,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审核批复中央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行为规范和参考依据。

第三条本规程所称中央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财务关系隶属于中央部门(或单位)的项目,以及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使用财政资金的非经营性项目和使用财政资金占项目资本比例超过50%的经营性项目。

第四条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以下简称项目决算)批复范围划分如下:(一)财政部直接批复的范围1.主管部门本级的投资额在3000万元(不含3000万元,按完成投资口径)以上的项目决算。

关于下发部分新设备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通知

关于下发部分新设备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通知

中国神华神东煤炭分公司设备管理中心文件神东设备〔2007〕41号关于下发《新增设备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通知各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员工的操作行为,提高新设备的使用性能,公司动力部近期组织相关技术人员,对公司新近到货的SL750、SL1000采煤机、DBT3*855三机、DBT3*1000三机、郑煤机ZY10800/28/63掩护式液压支架、雷波S375泵站、14CM15-11B型连续采煤机、10SC32-48AA-3型梭车、ARO-4Y00-1224-WA型四臂锚杆机、XZ7000/24.5/46 型履带行走式液压支架等设备的操作规程进行审核,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十月三十一日—1 —主题词:操作规程抄送: 大柳塔矿, 榆家梁矿, 补连塔矿, 上湾矿, 哈拉沟矿, 石圪台矿, 保德矿、乌兰木伦矿。

神东煤炭分公司设备管理中心2007年11月1日印发—2 —附:参加审核人员名单SL750、SL1000采煤机、DBT3*855三机、DBT3*1000三机、郑煤机ZY10800/28/63掩护式液压支架、雷波S375泵站操作规程审核人员:动力部:赵军设备管理中心:宣亮柱张贤国DBT:阎福天马公司:耿柯奎补连塔矿:原志敏王伟上湾矿:王埃荣EKF:贾林14CM15-11B型连续采煤机、10SC32-48AA-3型梭车、ARO-4Y00-1224-WA型四臂锚杆机、XZ7000/24.5/46 型履带行走式液压支架操作规程审核人员:动力部:赵军设备管理中心:宣亮柱王宇东张贤国JOY:龚万来太科院:王月帮榆家梁矿:郭瑞贺海成石圪台矿:杨生荣张喜文邹佩国—3 —。

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6.10.27•【文号】财预[2016]143号•【施行日期】2016.10.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关于印发《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的通知财预[2016]14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现将《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财政部2016年10月27日附件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一、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全面规范、公开透明预算制度要求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进一步改进地方预决算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地方预决算,是指经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报表(以下简称政府预决算),以及经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以下简称部门预决算)。

第三条地方预决算公开的原则是: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依法依规公开预决算。

除涉及国家秘密外,不得少公开、不公开应当公开的事项,保证公开内容全面、真实、完整。

通过公开进一步促进财政改革,促进财税政策落实,促进财政管理规范,促进政府效能提高。

第四条地方预决算公开的基本要求是:公开及时,内容准确,形式规范。

坚持问题导向,重视公开实效,聚焦社会热点,回应公众关切。

方便社会监督,公开内容公众找得着、看得懂、能监督。

二、预决算公开职责第五条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在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领导下,组织开展本地区政府预决算公开工作,制定本地区预决算公开的规定,负责向社会公开政府预决算;指导和督促本级各部门和下级财政部门预决算公开工作,向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上一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本地区预决算公开情况。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农业机械安全操作规程》的通知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农业机械安全操作规程》的通知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农业机械安全操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公布日期】1998.05.14•【字号】沪农委[98]第92号•【施行日期】1998.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科技正文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农业机械安全操作规程》的通知(1998年5月14日沪农委(98)第9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浦东新区农村发展局、农口各有关局院:为了加强对农业机械的监督管理,确保安全、优质、高效地完成农机作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上海市农业机械安全管理规定》,制定《上海市农业机械安全操作规程》,现予印发,望认真遵照执行。

上海市农业机械安全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农业机械的监督管理,正确驾驶、操作农业机械,确保安全、优质、高效、低耗地完成农机作业。

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上海市农业机械安全管理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凡在本市驾驶、操作各种农用拖拉机(以下称拖拉机)自走式农业机械、农用动力机械以及与其配套的作业机械的人员。

均应遵守本规程。

第三条农业机械与其他相互独立的半机械和手工作业在同一作业区相遇时,应遵循农业机械优先作业的原则。

与农业机械作业无关的人员,不准进入农业机械作业区。

第四条遇到本规程没有规定的情况,驾驶、操作人员及作业有关人员必须在确保安会的原则下作业。

第五条本规程由上海市农机安全监理所负责组织各区、县农机安全监理所进行实施。

第二章驾驶、操作人员第六条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必须经专门培训,由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考核合格,领取驾驶证或操作证后,方准驾驶或操作农业机械。

第七条驾驶、操作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驾驶或操作农业机械时,须携带驾驶证或操作证;(二)驾驶证、操作证不准转借、涂改或伪造;(三)不准驾驶或操作与驾驶证、操作证准驾(操)内容不符的农业机械;(四)不准将农业机械交给无证人员驾驶或操作;(五)未按规定审验或审验不合格的,不准继续驾驶或操作农业机械;(六)不准驾驶或操作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农业机械;(七)饮酒后不准驾驶或操作农业机械;(八)不准携带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上机作业;(九)不准驾驶或操作安全设备不全或机件失效的农业机械;(十)不准在患有妨碍安全作业的疾病或过度疲劳的情况下驾驶或操作农业机械;(十一)驾驶或操作农业机械时,不准离开规定的驾驶或操作位置;(十二)不准赤足或穿拖鞋驾驶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以及用踏板操纵离合器、制动器、转向等机构的农业机械;(十三)驾驶或操作农业机械时,不准吸烟、饮食、闲谈或有其他妨碍安全作业的行为。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境内居民个人购汇操作规程》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境内居民个人购汇操作规程》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境内居民个人购汇操作规程》的通知文号:农银发[2002]182号颁布日期:2002-12-13 执行日期:2002-12-13 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总行已经获准开办境内居民个人购汇业务,现将《中国农业银行境内居民个人购汇操作规程》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总行获得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核准后,各分行即可向当地分局申请。

总行在《转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境内居民个人购汇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农银办发〔2002〕291号)中对分行的准备工作已提出具体要求,各分行要按照总行和外汇局的有关文件要求做好申报工作。

二、各行在办理居民个人售汇业务时,要严格按照外汇局有关文件要求和总行制定的操作规程办理,售汇前必须首先登录外汇局“境内居民个人购汇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个人购汇系统)查询居民个人购汇核销和外汇局的核准情况,并在个人购汇系统上登记购汇信息,不得脱机操作。

已上BIBS系统的分行必须使用汇兑模块中“外币兑换”功能进行个人售汇业务操作。

三、本操作规程适用于已纳入个人购汇系统管理的个人售汇业务。

各行不得将未纳入个人购汇系统管理的个人售汇业务纳入该系统操作。

四、操作规程中规定自费出国留学售汇须审核的凭证应由具有法人资格的机构出具翻译件。

为方便各经办行操作,各一级分行要负责搜集整理辖内具有法人资格的翻译机构,并下发给全辖外汇业务经办行参考。

五、《居民个人购买外汇申请书》和《旅行社出境游购汇申请书》分别为一式三联,无碳复写,A4大小,由各一级分行负责统一印制。

六、本操作规程未尽事宜按外汇管理局有关规定办理。

请各分行将操作规程迅速转发辖属外汇业务经办行,并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总行国际业务部联系。

附:中国农业银行境内居民个人购汇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境内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境内居民个人购汇管理实施细则》及其他有关境内居民个人用汇管理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操作规程下发、废止模版

操作规程下发、废止模版

操作规程下发、废止模版一、引言操作规程是组织机构内部为了规范工作流程、确保工作有序进行而制定的一种规范性文件。

随着工作的开展和变化,操作规程可能需要进行调整、修改或废止。

为了保证操作规程的有效性和适时性,下发和废止操作规程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和模版。

二、操作规程下发模版1. 标题:操作规程下发通知2. 内容:尊敬的各部门/各岗位负责人:为了规范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经组织机构内部讨论决定,特制定并下发以下操作规程,请各部门/各岗位负责人负责组织执行,确保规程的落地实施。

操作规程名称:(填写操作规程名称)操作规程编号:(填写操作规程编号)操作规程内容简介:(简要描述操作规程内容)生效日期:(填写操作规程生效日期)相关附件:(列出相关附件名称,如有)请各部门/各岗位负责人通知相关人员,详细阅读、理解并执行该操作规程。

如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或建议,请及时反馈给负责人。

感谢各位的支持与配合!三、操作规程废止模版1. 标题:操作规程废止通知2. 内容:尊敬的各部门/各岗位负责人:经组织机构内部讨论决定,为了提高工作效率和精简管理,特决定废止以下操作规程,请各部门/各岗位负责人负责组织执行。

操作规程名称:(填写操作规程名称)操作规程编号:(填写操作规程编号)废止日期:(填写废止操作规程的日期)请各部门/各岗位负责人通知相关人员,停止执行废止的操作规程,并妥善处理相关事宜。

感谢各位的支持与配合!四、总结通过制定操作规程下发、废止模版,可以确保操作规程的制定和废止工作符合一定的程序和要求。

操作规程的下发和废止是组织机构内部管理的重要环节,通过规范化的操作规程,可以提高工作效率、降低风险,并保证工作的有序进行。

我们应该根据具体情况,灵活运用操作规程下发、废止模版,以适应工作的变化和发展。

同时,在操作规程的修改、废止过程中,也需要及时沟通和协调,确保各部门/各岗位的理解和配合,共同推动工作的顺利进行。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厅内操作规程》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厅内操作规程》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厅内操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5.12.22•【字号】冀财办[2005]88号•【施行日期】2005.1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厅内操作规程》的通知(冀财办[2005]88号)厅内各处室:为了规范基本建设资金管理,根据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和有关制度规定,制订了《省级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厅内操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省级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厅内操作规程总则第一条为积极推进财政改革,适应部门预算管理要求,强化省级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规范厅内操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省级基本建设项目资金,是指列入财政年度预算并按基本建设程序管理的项目资金。

包括省级财政预算内资金安排、中央财政追加和其他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

第三条对省级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和中央财政追加的基本建设资金,厅内实行“一处牵头、归口监管、批复”的管理模式。

“一处牵头”,即对使用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中央财政追加的基本建设资金,由经济建设处负责牵头协调。

“归口监管、批复”,即对列入省级部门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和竣工财务决算,由部门预算主管处负责监督执行并批复。

对省直部门用事业费、预算外资金和基金等安排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由部门预算主管处负责审核、执行和监督管理,并按规定批复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预算编制第四条对使用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项目的谋划、论证、立项等前期准备工作,由经济建设处会同部门预算主管处共同参与。

第五条对年度预算确定的基本建设资金,由经济建设处与省发改委协调,落实到有关部门或具体建设项目后送预算处,预算处审核后编入政府预算草案。

第六条对省发改委年度预算安排提出的绩效考核目标,由经济建设处会同部门预算主管处审核后送预算处。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财办建[2002]619号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财办建[2002]619号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财政部投资评审中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规范中央财政投资项目预(概)算、竣工决(结)算和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的投资评审,我们制定了《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函告我部经济建设司:附件: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试行)财政部办公厅二00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财办建[2002]61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财政投资项目评审工作,保证评审工作质量,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规范中央财政投资项目预(概)算、竣工决(结)算和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的投资评审。

第三条评审机构在开展中央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时,应当遵循合法性、公正性、客观性的原则,并对评审结论负责。

第二章项目评审的依据和程序第四条项目评审依据:(一)国家有关投资计划、财政预算、财务、会计、财政投资评审、经济合同和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等与工程项目相关的规定;(二)国家主管部门及地方有关部门颁布的标准、定额和工程技术经济规范;(三)与工程项目有关的市场价格信息、同类项目的造价及其他有关的市场信息;(四)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批复等批准文件,项目设计、招投标、施工合同及施工管理等文件;(五)项目评审所需的其他有关依据。

第五条项目评审程序:(一)评审准备阶段,其主要工作内容:1.了解被评审项目的基本情况,收集和整理必要的评审依据,判定项目是否具备评审条件;2.确定项目评审负责人,配置相应的评审人员;3.通知项目建设单位提供项目评审必需的资料;4.根据评审要求,制定项目评审计划。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信贷业务审批操作规程》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信贷业务审批操作规程》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信贷业务审批操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公布日期】1999.06.10•【文号】建总发[1999]75号•【施行日期】1999.06.10•【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建设银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信贷业务审批操作规程》的通知(1999年6月10日建总发[1999]75号)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苏州、三峡分行,香港分行,新加坡分行:为贯彻新信贷体制审贷分离和加强风险控制的指导思想,规范信贷业务操作,特制定《中国建设银行信贷业务审批操作规程》。

现印发给你们,请各行遵照执行。

附:中国建设银行信贷业务审批操作规程为统一、规范业务操作,调整、理顺职责分工关系。

根据建总发[1999]16号《关于印发〈建设银行信贷业务管理体制改革方案(要点)〉的通知》和建总发[1999]44号《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信贷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信贷经营部、信贷风险管理部职责分工方案〉的通知》的精神,特制定《中国建设银行信贷业务审批操作规程》。

一、信贷业务受理总行、一级分行、二级分行、支行和办事处的信贷经营部门,包括各级行经营本级信贷业务的营业部、房地产信贷部、国际业务部,均可受理客户申请的各类信贷业务。

二级分行以上信贷经营部拓展的客户以及政府综合计划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计划单列集团推荐的固定资产贷款项目和其他信贷业务,由其按照规定的经营范围下达贷款受理备选单,通知下一级分、支行受理,或通知本级行营业部、房地产信贷部、国际业务部受理。

二、信贷业务贷前调查信贷业务的贷前调查是信贷决策和管理的依据,贷前调查包括固定资产项目评估、其他信贷业务的客户评价和资信调查。

原则上,经营主责任人在哪级行就由哪级行信贷经营部门组织贷前调查、评估。

评估力量不足时,上级行信贷经营部可对下级行提供评估支持。

(房地产信贷部、国际业务部和营业部项目可由本级或上级行经营部门提供评估支持),评估只直接对经营主责任人负责。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15〕44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15〕44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操作规程》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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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操作规程》的通知
汇发〔2015〕44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全国性外汇指定银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为便于金融机构按照有关业务规定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做好外汇业务数据的拫送工作,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操作规程》(见附件),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至辖内中心支局、支局、辖内金融机构法人、境外金融机构境内主报告分支机构以及其他指定报送主体。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科技司反馈(联系电话:************)。

特此通知。

附件: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操作规程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5年11月6日
——结束——。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03.10.08•【文号】汇发[2003]118号•【施行日期】2003.10.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2003年10月8日汇发[2003]118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为切实贯彻执行《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暂行规定》(汇发[2003]95号),规范对保险外汇业务的操作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拟定了《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操作规程》,定于2003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

现将该操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收到本文后,各分局应尽快转发至所辖分支局、外资银行和保险经营机构;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应尽快转发至所属分支行。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附件:《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操作规程》国家外汇管理局二00三年十月附件: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操作规程保险经营机构外汇业务市场准入、退出管理┏━━━┯━━━━━━━━┯━━━━━━━━━━━┯━━━━━━━━━━━━━━┯━━━━━━━━━━━━━━━━━━━━━━━━━━━━━━━━━━━┓┃项目│法规依据│审核材料│审核原则│注意事项┃┠───┼────────┼───────────┼──────────────┼───────────────────────────────────┨┃保险公││1、经营外汇业务│1、保险公司应当经保监会│1、审批程序:不在京的保险公司向所在地外汇局分局提出申请,由分局初审合┃┃司(法│1.《中华人民共和│的申请书及可行性│批准从事保险业务。

│格后,上报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准,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向合格的保险公司发放《经┃┃人机构│国外汇管理条例》│报告;│2、资本金在人民币5亿元以│营外汇业务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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