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煤炭建设标准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山西省煤炭稳产稳供工作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山西省煤炭稳产稳供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3.31•【字号】晋政办发〔2024〕15号•【施行日期】2024.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山西省煤炭稳产稳供工作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24〕15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2024年山西省煤炭稳产稳供工作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3月31日2024年山西省煤炭稳产稳供工作方案为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四个革命、一个合作”能源安全新战略,坚决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落实省委经济工作会议部署,切实提升能源安全保障能力,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全面统筹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围绕煤炭产业安全高效和绿色智能发展,进一步优化产能结构,提升先进产能占比,推进煤炭资源接续配置,提高煤炭资源保障能力,加快新增产能手续办理,依法合规释放先进产能,强化煤炭产量监测调度,全力抓好电煤稳供,在确保安全生产前提下,2024年全省煤炭产量稳定在13亿吨左右。
——坚持系统观念。
坚决贯彻落实国家煤炭稳产稳供和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全省煤矿生产建设秩序,确保全省煤炭生产持续稳定。
——坚持分类施策。
针对新增产能煤矿、建设煤矿、长期停产停建煤矿、露天煤矿等实际,坚持“一矿一策”,加快各项手续办理,促进煤矿依法合规释放产能。
——坚持标本兼治。
切实筑牢安全底板,守牢安全底线。
全面贯彻落实矿山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各项要求,全力提升矿山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坚决防范遏制矿山领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以高水平安全保障煤炭高质量发展。
——坚持立足长远。
高效推进煤炭资源接续配置工作,优先向资源枯竭或接续紧张煤矿配置资源。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全省煤炭高标准交易市场建设的意见(晋政办发〔2023〕83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全省煤炭高标准交易市场建设的意见(晋政办发〔2023〕83号)
无
【期刊名称】《山西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24()1
【摘要】各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各有关企业: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建设的安排部署,加快推动全省煤炭高标准交易市场建设,全面提升我省煤炭交易质量与核心竞争力,着力打造全省统一、辐射全国的煤炭交易中心,更好服务我省高质量发展,加快融入全国统一大市场,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总页数】4页(P23-26)
【作者】无
【作者单位】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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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能源局、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山西省煤矿智能化标准体系建设指南(2023版)》的通知
山西省能源局、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山西省煤矿智能化标准体系建设指南(2023版)》的通
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西省能源局
•【公布日期】2023.07.29
•【字号】
•【施行日期】2023.07.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
正文
山西省能源局、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山西省煤矿智能化标准体系建设指南(2023版)》的通知
各市能源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煤矿智能化建设工作,切实发挥好标准对智能化建设的支撑和引领作用,根据《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关于加快煤矿智能化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2020〕283号)和《全面推进煤矿智能化和煤炭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实施方案》
(晋政办发〔2023〕27号)等文件精神,省能源局、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有关单位制定了《山西省煤矿智能化标准体系建设指南(2023 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山西省能源局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7月29日附件:山西省煤矿智能化标准体系.
pdf。
山西省煤炭信息化建设技术要求第2部分(煤矿)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标准山西省煤炭信息化建设技术要求第2部分:煤矿安全生产信息化技术要求(征求意见稿)2014- - 发布2014- - 实施目次前言 (I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2)4 总体要求 (2)5 信息传输 (3)5.1 基本要求 (3)5.2 矿用有线宽带传输网络 (3)5.3 矿井无线传输 (5)6 数据中心与调度控制中心 (6)6.1 数据中心 (6)6.2 调度控制中心 (6)6.3 中心机房 (6)7 矿井监控与自动化 (7)7.1 基本要求 (7)7.2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 (8)7.3 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 (8)7.4 煤炭产量远程监测监控系统 (8)7.5 采煤工作面监控系统 (8)7.6 掘进工作面监控系统 (10)7.7 带式输送机运输监控系统 (10)7.8 立井提升监控系统(用于立井提升) (10)7.9 斜井提升监控系统(用于斜井提升) (11)7.10 矿用无轨胶轮车运输监控系统(用于无轨胶轮车运输) (11)7.11 架空乘人运输监控系统 (11)7.12 电机车运输监控系统(用于电机车运输) (11)7.13 煤矿供电监控系统 (11)7.14 矿井排水监控系统 (12)7.15 压风机监控系统 (12)7.16 主要通风机监控系统 (12)7.17 瓦斯抽采监控系统 (12)7.18 矿井火灾监控系统 (12)7.19 矿山压力监测与预报系统 (13)7.20 水文监测系统 (13)8 矿井通信系统 (13)8.1 基本要求 (13)8.2 矿用有线调度通信系统 (13)8.3 矿井移动通信系统 (14)I8.4 矿用广播通信与信息发布系统 (15)8.5 救灾通信系统 (16)8.6 地面行政通信系统 (16)8.7 统一通信系统 (16)9 煤矿图像监视系统 (17)10 生产及安全管理信息系统 (18)10.1 煤矿安全生产综合信息平台 (18)10.2 煤矿安全生产综合调度系统 (18)10.3 煤矿安全监管执法与决策支持系统(安全、人员、产量) (18)10.4 生产过程动态监测系统 (19)10.5 应急救援指挥系统 (19)10.6 煤矿隐患排查管理系统 (19)10.7 地测空间管理信息系统 (19)10.8 地质保障数据处理系统 (19)10.9 防治水管理信息系统 (20)10.10 生产设计管理信息系统 (20)10.11 安全管理信息系统 (20)10.12 生产技术综合管理信息系统 (20)10.13 办公自动化系统 (20)II前言《山西省煤炭信息化建设技术要求》分为两部分。
山西省煤矿建设工程施工管理规范
欢迎共阅山西省煤矿建设施工管理标准为创新我省煤矿建设施工管理,提升煤矿建设施工队伍的准入标准和安全管理水平,提高煤矿建设标准和建设质量,促进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规范实施,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煤矿建设安全规范》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标准:一、加强招标管理,严格煤矿施工队伍准入标准(一)煤矿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进行招标。
煤矿建设单位或受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规定,认真审核把关,切实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煤矿建设项目规模等相关需要,择优选择与资质等级许可范围相适应的施工单位;不得随意肢解工程或压减工期;严禁施工单位越级承揽工程。
(二)高瓦斯及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及以上的矿井、立井井深大于600m、斜井长度大于1000m或垂深大于200m的项目,施工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煤矿施工业绩,同时具有国家一级及以上施工资质。
(三)严格控制施工队伍数量。
煤矿建设项目招标时应合理划分工程标段,大型及以上项目单项工程(或同类专业工程)进入二期工程后,施工单位不得超过2家。
(四)严格工程项目经理管理。
担任承包工程的项目经理必须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建造师注册证书;其具体执业范围必须严格按照《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执行;应当受聘并注册于一个具有施工资质的企业;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上担任项目经理。
(五)加强煤矿施工单位投标审核工作,严格施工单位投标准入门槛。
施工单位证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必须齐全、合法、有效;不得以其他企业的名义或挂靠其他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不得串标;严禁超出自身施工能力(管理人员、注册建造师、工程技术人员、特殊作业人员和工人数量等综合因素)承揽工程;严禁工程转包或违规分包。
二、加强备案管理,严格落实煤矿施工单位公示制度(六)煤矿施工单位必须在投标前到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基本建设局进行资质备案。
山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山西省煤炭企业办矿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山西省煤炭企业办矿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佚名
【期刊名称】《太原市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08(000)001
【摘要】<正>晋政发[2007]45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山西省煤炭企业办矿标准暂行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山西省煤炭企业办矿标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煤炭资源,进一步提高全省煤炭产业发展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
【总页数】5页(P14-18)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42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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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煤炭工业厅文件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
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第一条本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适用于山西省境内所有井工煤矿。
第二条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的基本条件:⒈矿井百万吨死亡率低于全省控制指标.年度内发生一起3人及以上死亡或重大涉险事故的煤矿,取消当年评比资格。
年度内未发生死亡事故的方可申报一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
⒉依法开采,证照齐全有效.⒊实现正规壁式开采,采掘关系正常,开拓、掘进、回采三量符合规定,瓦斯抽、采平衡。
⒋资源利用:回采率达到规定要求.⒌矿井必须有核准的足够风量;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建立安全监控、瓦斯抽放和防灭火系统。
⒍建立并执行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检查评比制度。
⒎一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必须实现采煤机械化。
第三条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分8个单项,满分15O分,分别为:㈠采煤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100分,系数0。
15;㈡掘进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100分,系数0.15;㈢机电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100分,系数0.15;㈣运输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100分;系数0。
15;㈤一通三防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100分,系数0。
35;㈥地测防治水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100分,系数0。
15;㈦安全管理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100分,系数0。
20;㈧企业管理形象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100分,系数0.20。
第四条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分为两个等级,考核标准如下:一级:检查验收总分达135分及以上,且各项均在80分及以上,并有6项及以上达90分以上(合一通三防、安全管理、企业管理形象)的,为一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
二级:检查验收总分达120分及以上,且各项均在70分及以上,并有6项及以上达80分以上(含一通三防、安全管理、企业管理形象)的,为二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
第五条凡存在《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5号)第八条十五项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之一的煤矿,不予认定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等级,具体条款如下:㈠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㈡瓦斯超限作业的;㈢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的;㈣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㈤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㈥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㈦超层越界开采的;㈧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的;㈨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㈩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的;(十一)年产6万吨以上的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的;(十二)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的;(十三)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的,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的:(十四)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安全管理机构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十五)有其他重大安全生严隐患的.第六条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检查考核办法:㈠企业根据标准对照检查,自检合格后提出申请,国有重点煤矿由集团公司初验合格后报省煤炭工业厅;地方煤矿由市煤炭工业局检查验收,初验合格后报省煤炭工业厅:兼并重组后的煤矿,按照属地监管原则,由相关市煤炭工业局、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检查验收,对初验合格后由各市煤炭工业局上报省煤炭工业厅;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公司和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公司所属煤矿须与所在市煤炭工业局同时上报;其他类型煤矿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市煤炭工业局检查验收,初验合格后报省煤炭工业厅。
山西省煤炭开发管理条例(试行)(1988年修正)
山西省煤炭开发管理条例(试行)(1988年修正)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88.01.16•【字号】•【施行日期】1986.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山西省煤炭开发管理条例(试行)(1985年9月10日山西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1988年1月16日山西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山西省煤炭开发管理条例(试行)〉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本省煤炭资源优势,保护和合理利用煤炭资源,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确保能源重化工基地建设顺利进行,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发展山西煤炭工业实行大、中、小型煤矿协调发展的方针。
在发展国营煤矿的同时,积极地有计划地发展乡镇煤矿,鼓励群众集资联营开办煤矿。
允许无煤地区到有煤地区联营办矿。
发展煤炭生产必须坚持开发与保护并重,放开与管好同步的原则,实行合理开发,综合利用,提高社会经济效益;必须实行安全生产、证明生产,必须防治环境污染,保持生态平衡;应注意人才开发,积极采用先进技术,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技术水平。
第三条煤炭资源属国家所有,不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而改变其国家所有的性质。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自行占用煤炭资源,严禁用任何手段转让、买卖、出租或者破坏煤炭资源。
第四条山西省所辖煤矿企业均应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有关资源管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的条款,也适用于在山西境内的部属煤炭企业和中外合资企业。
第五条本省煤炭资源的勘查和开采,接受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第二章管理体制第六条山西省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对本省煤炭工业实行行业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按照统筹、协调、服务、监督的原则,制定本省煤炭工业的远期和近期规划,负责煤田地质勘探,矿区储量管理,煤炭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对矿井建设、技术改造、安全生产等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
山西省煤矿管理建设五大标准
山西省煤矿管理建设五大标准(内容附后)山西省煤矿办矿企业标准我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工作已圆满完成,全省办矿企业大幅减少,产业集中度显著提高,为我省煤炭工业健康发展奠定了基础。
为创新管理模式,提高办矿水平,促进主体企业做实做强,实现煤矿企业规范化、制度化、秩序化运行,推动全省煤炭行业走上高标准、高科技、高管理、高端化、高要求、高质量、高效益、现代文明的“七高一文明”发展新模式,促进我省煤炭工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特制定煤矿办矿企业标准:一、设立办矿企业等级标准,提高办矿水平1、按照创新办矿管理模式的思路,以办矿企业的规模、主要负责人专业技术职称及管理大中型煤矿经历年限、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中级及以上职称人数、百万吨死亡率、安全培训机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建立及企业所属矿井综采、掘进机械化程度、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达标率、现场管理和注册资本(或企业固定资产净值)等条件设立《山西省办矿企业等级标准》(以下简称“企业等级标准”,见附表1),对办矿企业按特级、甲级、乙级、丙级、丁级五个级别进行管理。
2、对我省境内已有办矿企业(指省煤矿重组整合办已批复的办矿主体企业及在省煤矿重组整合办备案的二级子公司、独立煤矿企业和正华实业集团公司)对照“企业等级标准”进行等级审核评定。
对应企业规模档次,企业等级标准规定的条件全部符合的,评定为相应等级。
对于评定达不到丁级标准的视为无等级企业。
3、严格新开办煤矿企业的准入条件。
新开办煤矿的企业须符合《山西省办矿企业等级标准》的相关条件,主要负责人职称及管理大中型煤矿经历年限、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中级以上职称人数、办矿企业注册资本(或企业固定资产净值)等条件至少达到丁级企业标准要求,否则企业所属煤矿不得开工建设。
4、对有高瓦斯或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企业及新开办和兼并重组高瓦斯或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必须按照《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管理办法和基本标准的通知》(国能煤炭〔2011〕414号)要求进行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经评估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办矿企业,不得新开办和兼并重组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所属的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要立即停产、限期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所属煤矿由具备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防治能力的办矿企业兼并重组。
山西省煤炭企业办矿标准暂行规定)
山西省煤炭企业办矿标准暂行规定(山西省人民政府文件(晋政发〔2007〕45号)二○○七年十二月十二日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煤炭资源,进一步提高全省煤炭产业发展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生产、建设必须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有序开发、综合利用的原则,符合国家和本省制定的煤炭产业政策,以及本省煤炭工业发展规划、生产开发规划、矿区总体规划和矿权设置方案。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申请开办煤矿、从事煤矿建设、生产和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煤炭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照本规定履行煤炭管理的职责。
第二章生产技术第五条煤矿企业必须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等有关证照,并按有关证照规定的内容依法生产、经营。
第六条煤矿建设、生产应当具有经省、市煤炭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能够满足开采需要的矿井地质报告。
生产矿井每5年要进行一次矿井地质报告的修订工作,并报煤炭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七条煤矿建设要与矿井设计规模相配套,不得批小建大。
未经省级及以上煤炭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提高矿井生产能力。
第八条煤矿新建、改(扩)建工程应当由具备合法资质的施工队伍按照批准的矿井设计进行建设。
矿井建设项目应当在批准的建设工期内竣工。
第九条新建矿井规模原则上不得低于120万吨/年,受地质构造等自然因素限制的,不得低于60万吨/年。
现有生产矿井经改(扩)建后生产能力不得低于30万吨/年。
新投产矿井原则上3年内不准进行改扩建。
第十条新建矿井、改(扩)建矿井应当实行机械化开采,推广应用综合机械化采煤和一次采全高采煤工艺。
地质条件比较复杂的区块,推广应用短壁综采采煤工艺,薄煤层推广应用刨煤机,淘汰炮采采煤工艺。
山西省煤矿建设标准
山西省煤矿建设标准山西省作为中国重要的煤炭资源基地,煤矿建设一直是该省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
因此,制定和实施科学合理的煤矿建设标准对于保障煤矿安全生产、提高煤炭资源利用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山西省煤矿建设标准的制定应当充分考虑煤矿资源的特点和规模,同时结合国家煤矿安全生产标准,确保煤矿建设达到安全、高效、环保的要求。
首先,山西省煤矿建设标准应当严格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确保煤矿建设的合法合规。
在煤矿选址和规划阶段,应当充分考虑地质条件、水文地质条件、环境保护等因素,避免选择地质灾害隐患区域和生态环境敏感区域进行建设。
同时,要求煤矿建设单位在规划设计阶段就应当充分考虑矿井的安全生产、资源利用效率和环境保护等因素,合理规划矿井布局和生产工艺流程。
其次,山西省煤矿建设标准应当注重煤矿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
在矿井建设过程中,要求严格遵守煤矿安全生产规程,采取科学有效的安全管理措施,确保矿井建设过程中不发生安全事故。
同时,要求煤矿建设单位采取有效的环境保护措施,减少矿井建设对周边生态环境的影响,保护生态环境的完整性和稳定性。
最后,山西省煤矿建设标准应当注重煤炭资源的高效利用。
在矿井建设过程中,要求充分考虑煤炭资源的质量和储量,采取科学合理的采矿方法和工艺流程,提高煤炭资源的开采率和利用效率。
同时,要求煤矿建设单位加强矿井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提高矿井生产效率和资源利用效率。
综上所述,山西省煤矿建设标准的制定应当充分考虑煤矿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和资源利用效率等因素,确保煤矿建设达到安全、高效、环保的要求。
只有严格执行煤矿建设标准,才能有效保障山西省煤矿安全生产,提高煤炭资源利用效率,实现煤矿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良性循环。
山西省煤矿建设五个标准
《山西省煤矿建设五个标准》学习要点一、《山西省煤矿现代化矿井标准》1、推动全省煤矿走向高标准、高科技、高管理、高端化、高要求、高质量、高效益、现代文明的“七高一文明”发展新模式。
2、积极推广采煤新工艺、新技术、积极探索应用无煤柱开采、小煤柱开采、充填式开采、沿空留巷、急倾斜煤层和0.7m以下极薄煤层采煤机械化开采技术。
3、提高地质预测预报能力,实现矿井地质条件的量化预测与综合评价,形成矿井地质信息有机集成和资源共享。
4、建立矿井瓦斯、水害、热害、冲击地压等动力地质灾害的技术评价体系。
5、建立各类图纸的数字化处理系统,实现地质、测量、水文等与其它相关专业图形的一体化管理。
6、矿井应简化开拓系统、放大采区范围、加大井筒及巷道断面、提高采掘设备能力、提升自动化控制水平、减少采掘工作面、减少用人、提高效率。
7、矿井必须至少设置主井、副井和风井三个井筒,根据需要可是当增加井筒数量。
8、井下主要巷道净断面,应满足行人、通风、运输、管线及设备安装、检修等需要。
9、布置高产高效工作面,大力推广一井一面模式。
10、掘进工作面个数应以满足回采工作面正常接替和提高掘进装备水平为原则确定,原则上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的一翼最多只能布置2个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双翼或多煤层开采时,最多只能布置4个掘进工作面。
11、主要巷道应优先采用锚杆、锚喷或挂网锚喷支护方式。
12、采煤工作面设备配备应坚持技术先进、性能可靠、环节配套的原则,实现区域自动化,具备自动检测、自动控制与互控功能,有利于实现矿井综合自动化。
13、掘进设备力求适应性强、保护齐全、操控简单、并以实现数字化、自动化、信息化为核心,促进管理简易化。
14、主斜井采用带式输送机运煤时,应采用一条胶带机布置、优先选用变频驱动方式;必须同时设置逆止器和制动器;配置钢丝绳芯输送带实时在线自动监测装置;能实现远程集中控制。
15、副斜井单段提升长度应小于1400m。
16、井下辅助运输系统宜采用一种运输方式。
山西地区煤矿建设标准
山西省煤矿建设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国家发展煤炭工业的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规范、标准,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巩固我省煤矿兼并重组、资源整合的成果,建设“七高一文明”的现代化煤矿,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是为煤矿建设项目决策服务和合理控制矿井建设水平而编制的全省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查矿井项目建议书、项目申请报告、资金申请报告、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的依据,也是监督检查建设过程的标准。
第三条本标准适用于在山西省境内的煤炭工业新建、改建和扩建矿井建设项目,生产矿井技术改造、产业升级等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煤矿建设应根据批准的井田勘探地质报告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
初步设计必须按照分级管理权限,经煤炭行业主管部门审批。
初步设计前必须对地质资料进行认真分析研究,对勘探程度、资源可靠性、开采条件及经济价值等作出评价。
第五条煤矿建设应符合国家的煤炭产业政策、煤炭工业发展规划和山西省煤炭开发政策;并应与相关产业、生态环境及区域经济协调发展。
第六条煤矿设计和建设应按照科技进步的要求,走资源利用率高、安全有保障、经济效益好、环境污染少的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道路。
第七条煤矿设计和建设应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建立健全各生产系统。
第八条煤矿建设应按照“规模化、集约化、机械化、现代化”原则,坚持科学设计、高质量建设、高标准验收,用先进的设备、技术、工艺装备矿井,建设现代化的矿井。
全面实施高标准、高科技、高管理、高端化、高要求、高质量、高效益、现代文明的发展新模式。
第九条煤矿设计和建设应坚持安全、环保、卫生等工程和设施与矿井主体工程实行“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制度。
第十条露天煤矿工程设计,应贯彻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以安全高效为目标,采用现代化的技术装备,实行信息化管理,贯彻集中生产、减轻环境负担的方针。
保持开采与复恳的平衡,处理好近期与远期,以近期为主体的建设关系。
(冶金行业)山西省煤矿管理建设五大标准
山西省煤矿管理建设五大标准(内容附后)山西省煤矿办矿企业标准我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工作已圆满完成,全省办矿企业大幅减少,产业集中度显著提高,为我省煤炭工业健康发展奠定了基础。
为创新管理模式,提高办矿水平,促进主体企业做实做强,实现煤矿企业规范化、制度化、秩序化运行,推动全省煤炭行业走上高标准、高科技、高管理、高端化、高要求、高质量、高效益、现代文明的“七高一文明”发展新模式,促进我省煤炭工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特制定煤矿办矿企业标准:一、设立办矿企业等级标准,提高办矿水平1、按照创新办矿管理模式的思路,以办矿企业的规模、主要负责人专业技术职称及管理大中型煤矿经历年限、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中级及以上职称人数、百万吨死亡率、安全培训机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建立及企业所属矿井综采、掘进机械化程度、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达标率、现场管理和注册资本(或企业固定资产净值)等条件设立《山西省办矿企业等级标准》(以下简称“企业等级标准”,见附表1),对办矿企业按特级、甲级、乙级、丙级、丁级五个级别进行管理。
2、对我省境内已有办矿企业(指省煤矿重组整合办已批复的办矿主体企业及在省煤矿重组整合办备案的二级子公司、独立煤矿企业和正华实业集团公司)对照“企业等级标准”进行等级审核评定。
对应企业规模档次,企业等级标准规定的条件全部符合的,评定为相应等级。
对于评定达不到丁级标准的视为无等级企业。
3、严格新开办煤矿企业的准入条件。
新开办煤矿的企业须符合《山西省办矿企业等级标准》的相关条件,主要负责人职称及管理大中型煤矿经历年限、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中级以上职称人数、办矿企业注册资本(或企业固定资产净值)等条件至少达到丁级企业标准要求,否则企业所属煤矿不得开工建设。
4、对有高瓦斯或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企业及新开办和兼并重组高瓦斯或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必须按照《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管理办法和基本标准的通知》(国能煤炭〔2011〕414号)要求进行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经评估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办矿企业,不得新开办和兼并重组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所属的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要立即停产、限期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所属煤矿由具备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防治能力的办矿企业兼并重组。
山西省煤矿建设标准 .doc
山西省煤矿建设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国家发展煤炭工业的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规范、标准,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巩固我省煤矿兼并重组、资源整合的成果,建设“七高一文明”的现代化煤矿,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是为煤矿建设项目决策服务和合理控制矿井建设水平而编制的全省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查矿井项目建议书、项目申请报告、资金申请报告、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的依据,也是监督检查建设过程的标准。
第三条本标准适用于在山西省境内的煤炭工业新建、改建和扩建矿井建设项目,生产矿井技术改造、产业升级等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煤矿建设应根据批准的井田勘探地质报告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
初步设计必须按照分级管理权限,经煤炭行业主管部门审批。
初步设计前必须对地质资料进行认真分析研究,对勘探程度、资源可靠性、开采条件及经济价值等作出评价。
第五条煤矿建设应符合国家的煤炭产业政策、煤炭工业发展规划和山西省煤炭开发政策;并应与相关产业、生态环境及区域经济协调发展。
第六条煤矿设计和建设应按照科技进步的要求,走资源利用率高、安全有保障、经济效益好、环境污染少的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道路。
第七条煤矿设计和建设应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建立健全各生产系统。
第八条煤矿建设应按照“规模化、集约化、机械化、现代化”原则,坚持科学设计、高质量建设、高标准验收,用先进的设备、技术、工艺装备矿井,建设现代化的矿井。
全面实施高标准、高科技、高管理、高端化、高要求、高质量、高效益、现代文明的发展新模式。
第九条煤矿设计和建设应坚持安全、环保、卫生等工程和设施与矿井主体工程实行“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制度。
第十条露天煤矿工程设计,应贯彻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以安全高效为目标,采用现代化的技术装备,实行信息化管理,贯彻集中生产、减轻环境负担的方针。
保持开采与复恳的平衡,处理好近期与远期,以近期为主体的建设关系。
山西省煤矿建设标准
山西省煤矿建设标准
山西省是中国重要的煤炭资源基地,拥有丰富的煤矿资源。
煤矿建设标准是保
障煤矿安全生产的重要保障,也是推动煤矿产能提升和技术进步的重要手段。
山西省煤矿建设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促进煤矿行业健康发展,保障煤炭资源的有效开发利用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山西省煤矿建设标准应当充分考虑煤矿资源的特点和环境的影响。
山西
省地处黄河流域,地质条件复杂,煤矿开采面临着地质灾害、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和煤与瓦斯突出等多种挑战。
因此,在制定煤矿建设标准时,需要充分考虑地质条件,加强地质勘察和灾害评估,确保煤矿建设的安全性和可持续性。
其次,山西省煤矿建设标准还应注重技术创新和绿色发展。
随着科技的进步,
煤矿建设标准需要不断更新,采用先进的煤矿开采技术和设备,提高煤矿开采效率,降低煤矿事故风险。
同时,应推动煤矿建设向绿色、环保方向发展,采用清洁生产技术,减少对环境的影响,实现煤矿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另外,山西省煤矿建设标准还需注重人员培训和安全管理。
煤矿建设标准应规
定煤矿企业必须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降低煤矿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同时,加强煤矿安全管理,建立健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管和检查,确保煤矿生产安全。
总的来说,山西省煤矿建设标准的制定和执行,需要充分考虑地质条件、技术
创新和绿色发展、人员培训和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要求,确保煤矿建设的安全、高效、可持续发展。
只有如此,山西省的煤矿产业才能健康发展,为国家能源安全和经济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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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省煤矿建设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国家发展煤炭工业的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规X、标准,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巩固我省煤矿兼并重组、资源整合的成果,建设“七高一文明”的现代化煤矿,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是为煤矿建设项目决策服务和合理控制矿井建设水平而编制的全省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查矿井项目建议书、项目申请报告、资金申请报告、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的依据,也是监督检查建设过程的标准。
第三条本标准适用于在XX省境内的煤炭工业新建、改建和扩建矿井建设项目,生产矿井技术改造、产业升级等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煤矿建设应根据批准的井田勘探地质报告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
初步设计必须按照分级管理权限,经煤炭行业主管部门审批。
初步设计前必须对地质资料进行认真分析研究,对勘探程度、资源可靠性、开采条件及经济价值等作出评价。
第五条煤矿建设应符合国家的煤炭产业政策、煤炭工业发展规划和XX省煤炭开发政策;并应与相关产业、生态环境及区域经济协调发展。
第六条煤矿设计和建设应按照科技进步的要求,走资源利用率高、安全有保障、经济效益好、环境污染少的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道路。
第七条煤矿设计和建设应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建立健全各生产系统。
第八条煤矿建设应按照“规模化、集约化、机械化、现代化”原则,坚持科学设计、高质量建设、高标准验收,用先进的设备、技术、工艺装备矿井,建设现代化的矿井。
全面实施高标准、高科技、高管理、高端化、高要求、高质量、高效益、现代文明的发展新模式。
第九条煤矿设计和建设应坚持安全、环保、卫生等工程和设施与矿井主体工程实行“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制度。
第十条露天煤矿工程设计,应贯彻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以安全高效为目标,采用现代化的技术装备,实行信息化管理,贯彻集中生产、减轻环境负担的方针。
保持开采与复恳的平衡,处理好近期与远期,以近期为主体的建设关系。
第十一条露天煤矿工程设计,必须贯彻综合利用的方针,有效地利用资源和保护资源。
对其共生、伴生矿产资源应加以回收利用或保护。
第十二条露天煤矿工程设计,对环保工程、水土保持工程和土地复垦工程,必须做到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三条煤矿设计和建设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规程、规X、标准、指标及定额的规定。
第二章煤矿建设基本条件第一节开办煤矿的企业准入条件第十四条煤矿企业从业人员按照国家规定实行职业准入制度。
主要包括:煤矿“六长”(矿长及安全、生产、机电、总工程师或技术副矿长、通风助理),副总工程师,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以及从事矿建、采掘、机电、运输、通风、监测、防治水和地质测量及火工品使用管理等专业的其他各类人员必须经相关部门培训,审查合格后,持有相关证件方可上岗。
第十五条煤矿企业应当具有与其生产规模相适应的各类工程技术人员。
具有大专及以上煤炭主体专业学历的管理、技术人员数量不得少于以下最低标准:煤矿规模达到10.00 Mt/a及以上的,不少于150人,煤矿规模达到3.00Mt/a及以上的,不少于120人,煤矿规模达到1.20 Mt/a及以上的,不少于100人,煤矿规模1.20 Mt/a 以下的,不少于50人,其中30%应具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第十六条煤矿“六长”和副总工程师,必须具有煤矿安全生产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其中,0.30 Mt/a的煤矿,具有中专及以上学历)、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3年以上经历;矿长(经理)还必须具备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岗位2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必须有煤矿安全生产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和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2年以上的经历。
各类煤矿矿长、副矿长、总工程师、通风助理按照隶属关系在市级以上煤炭行政主管部门注册,并在省煤炭厅备案,同一人不得在两个及以上煤矿任职。
第十七条煤矿企业应当根据生产实际和安全要求,配备足够的、经依法培训合格并取得《煤矿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安全员、瓦斯检查员、专职放炮员、井下电钳工、电气设备防爆检查人员、大型设备司机、瓦斯抽采、安全监测监控、防突、探放水等特种作业人员。
第十八条煤矿企业要积极推行变招工为招生,不断提高新招从业人员中直接招生人数比例,到“十二五”末全部实行变招工为招生,全面提升从业人员素质。
第十九条煤矿企业按规定建立职工培训机构,配备专职培训人员,加强对全部员工的日常安全生产知识培训,特别要做好“三大规程”学习,做好岗位安全生产技术、工艺、装备的应用培训,做好灾害识别与防治、紧急避险与自救互救等知识和技能的培训,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员工不得上岗。
第二十条煤矿主体企业的注册资本金至少要达到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限额;公司注册资本金中货币出资额所占的比率和实收资本额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家针对煤炭行业特点新出台的规定中有更高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主体企业所出的首期资本金须在规定时限内按国家标准依法足额缴纳,并且有足够能力在规定的时限内缴足剩余出资。
煤矿主体企业在申办煤矿中,要提供资本金到位证明和项目投资资金来源及融资证明,确保煤矿项目建设资金落实。
第二十二条拟开办大型煤矿的主体企业应至少具有开办或管理中型及以上煤矿10年以上的经历,并应在当地开办一个相当规模的非煤企业。
第二节开办煤矿的技术条件第二十三条新建矿井设计能力不低于1.20Mt/a,新建露天矿不低于3.0Mt/a,改、扩建井工煤矿不低于0.90Mt/a,整合井工煤矿不低于0.60Mt/a。
第二十四条所有煤矿原则上全部实现综合机械化壁式开采(特殊情况可采用其它开采方式),信息化管理,全面提升现代化水平。
积极推广无人值守工作面;条件允许时,矿井主通风机房、井下主排水泵房实现在线监测,无人值守。
第二十五条煤矿只能建设一套主生产系统,煤矿应按照“一矿一井一面”模式建设。
符合下列条件者,可建设“一井两面”:(一)设计能力0.90Mt/a及以上的煤矿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属于薄、厚煤层配采或高、低硫(灰)煤层配采的。
2.属于薄煤层开采的。
3.属于解放煤层开采的。
4.属于急倾斜煤层开采的。
(二)设计能力在3.0 Mt/a及以上的煤矿。
第二十六条煤矿必须建立完善的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简称“六大系统”,并达到“系统可靠、设施完善。
“六大系统”必须与矿井建设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实现“三同时”。
第二十七条所有的建设煤矿竣工验收时必须符合初步设计和国家及省有关规定的要求。
第三节开办煤矿的资源条件第二十八条新开办的煤矿企业必须取得采矿许可证。
第二十九条煤矿建设应有批准的井田(矿田)勘探地质报告。
井田(矿田)面积大、全井田(矿田)达到勘探程度有困难时,先期开采地段必须达到勘探程度,且服务年限不低于10年。
第三十条煤炭资源/储量估算X围应与井田境界相统一。
煤炭资源/储量估算的垂深,一般为1000m,最大不超过1200m。
第三十一条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泉域重点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高速公路下、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世界世界遗产地、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保护地、地质灾害危险区、城市规划区、对生态环境产生不可恢复利用的、产生破坏性影响的区域严禁开采。
第三十二条煤层含硫量大于3%的煤层(原煤作化工原料的除外)禁止开采。
第三十三条国家级铁路干线、高速公路两侧2kmX围内禁止露天开采。
第三十四条新开办的煤矿应有批准的瓦斯涌出量预测报告,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威胁的矿井应有批准的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鉴定报告,高瓦斯矿井、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瓦斯矿井应有批准的抽采设计。
第三十五条煤矿实际建设中发现井田(矿田)地质情况、煤质资料采空区X围等如与原批准的井田(矿田)地质报告有较大的变化时,须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补充勘探,其报告由原审批部门审批。
第四节开办煤矿的外部条件第三十六条煤矿建设应具备对外运输的交通运输条件。
应根据矿井的运量、运距要求和矿井所在地区现有、新建或设计(规划)的铁路、公路等运输通道的条件,确定合理的对外运输方式,并与当地及国家交通网相衔接。
第三十七条煤矿建设应具备生产、生活需要的水资源条件,并与当地水资源管理部门达成取水协议;鼓励优先利用城镇供水设施。
第三十八条煤矿建设应节约用地,少占耕地,并取得土地使用相关手续。
第三十九条煤矿建设应具备可靠的通信条件。
矿井通信应利用矿区已有的通信资源;独立煤矿或与矿区通信网络联系不便的煤矿,也可利用所在地区的通信资源。
第四十条煤矿建设应具有可靠的供电电源,并与供电部门达成供电协议。
第三章煤矿设计标准(井工部分)第一节煤矿设计必备条件第四十一条煤矿设计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
第四十二条已取得省级及以上相关主管部门项目核准(审批)的核准(批复)文件。
第四十三条已取得国土资源行政部门划定井田X围批复文件或颁发的采矿许可证。
第四十四条已取得相关主管部门评审备案(审批)的井田勘探地质报告。
第四十五条高瓦斯及具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的矿井,已取得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批的《瓦斯抽放初步设计》批复文件。
第四十六条已取得矿井建设必需的用地、供水、供电批复文件或协议。
第四十七条省级及以上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资料。
第二节矿井建设规模的确定原则及分类第四十八条矿井建设规模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煤炭工业发展规划和矿区总体规划,并符合XX省制定的有关政策、规划。
第四十九条矿井建设规模,应划分为大型、中型二种类型:(一)大型矿井为:1.2、1.5、1.8、2.4、3.0、4.0、5.0、6.0、8.0、10.0、12.0、15.0Mt/a及以上。
(二)中型矿井为:0.60、0.90Mt/a。
第五十条矿井建设规模,应根据地质构造、资源/储量、开采技术条件、煤层及工作面生产能力、技术装备、外部建设条件、市场需求、经济效益等因素确定。
并应遵守下列规定:(一)煤层开采顺序应满足安全生产要求,原则上采用自上而下的下行式开采。
(二)以一个开采水平保证矿井生产能力。
(三)按照安全高效的原则,矿井应按照“一井一面”组织生产。
以一个工作面确定矿井的产能;设计能力0.60Mt/a及以下的矿井,必须严格执行“一井一面”。
(四)设计能力在3.0 Mt/a及以上的矿井,原则上可以布置“一井两面”。
(五)具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的矿井,设计生产能力应在0.45Mt/a及以上,但不得高于5.0Mt/a。
(六)高瓦斯矿井设计生产能力不得高于8.0Mt/a。
(七)瓦斯矿井设计生产能力不得高于15.0Mt/a。
第三节矿井服务年限第五十一条新建矿井及其第一水平的服务年限不应小于表2-1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