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力学研究所质量管理体系程序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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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力学研究所质量管理体系程序文件

监视和测量装置控制程序

IMECH-CX-14

版本:00

修改次数:0

编制:2005年6月1日

审核:2006年4月1日

批准:2006年4月10日

2006年4月10日发布2006年4月17日实施

1目的

对用于证实产品和过程符合规定要求的监视和测量装置进行控制,确保监视和测量结果的有效性。

2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本所对产品和过程进行监视和测量用的装置、软件等质量控制。

3定义

3.1 监视和测量装置

指能用以直接或间接为实现测量过程所必需的测量仪器、软件、标准物质或辅助设备。

3.2 专用测试装置

我所用于测量工程系统的技术性能指标、评定其质量性能、对被测量的对象进行定量确定或定性区别而专门研制或购置的非通用测试装置。

3.3 检定

为评定计量器具的测量性能、确定其是否合格所进行的全部工作。

3.4 校准

在规定的条件下,为确定测量装置测量系统所指示的量值,或实物量具或标准物质所代表的量值,与对应的由标准所复现的量值之间关系的一组操作。

4职责

4.1 科技处统一管理全所各种监视和测量装置,保证在用监视和测量装置的准确度满足本所产品的规定要求,负责组织并按规定的检定周期进行检定和校准。

4.2 课题组负责送检。

5程序

5.1监视、测量仪器的采购和验收。

5.1.2 课题组根据项目研究过程、产品生产中确定的要求,选择有质量保证能力的生产厂家,采购有CMC标志的计量器具。

5.1.3 新购置的监视、测量仪器执行《力学研究所仪器设备采购管理办法》和《力学研究所小型仪器设备和器材管理办法》。经检定(校准)合格后方可办理登记、建帐、编号、确定检定(校准)周期等手续;不合格的监视、测量仪器,课题组及时返修或退货索赔。

5.2监视、测量装置的检定与管理

5.2.1 监视、测量装置的管理

a) 科技处负责全所监视和测量装置的管理,建立总台账并组织制定周期检定计划;

b) 课题组负责测量装置的送检、使用和保管,并建立测量装置的分台账。

5.2.2 监视、测量装置的分类

监视和测量装置分为强制管理(A类)、非强制管理(B类)、一般管理(C类)和封存管理(D类)。

A类: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受检率应达100%。

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四个方面并列入国家强检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

生产、质量检验与控制、经营、环保、安全等活动中关键测量过程或测量点(测量参数)使用的测量设备。

其他等级的计量标准器具

此类测量设备的管理要点是根据各使用部位的不同需求,确定采取检定或校准方式,溯源并确定合理的检定周期(原则上不超过检定规程规定的检定周期)或校准间隔,按时进行检定或校准。

B类:非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受检率应达98%。

生产、质量检验与控制、经营、环保、安全等活动中非关键测量过程或测量点(测量参数)使用的对误差有一定要求的测量设备。此类计量器具的管理要点是根据使用部位的不同需求,确定检定或校准,并确定合理的检定周期或校准间隔,按时检定或校准。

C类:生产、经营活动中对误差要求不高的、计量性能不易发生变化的、低值易破损的测量设备,例如,万用表、钢直(卷)尺、玻璃量具等。

此类计量器具可以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以下方法进行管理:

购入或使用前一次性检定或校准,可定为C-1。

定期外观检查,可定为C-2。

不定期或使用前检定、校准,可定为C-3。

不定期比对,可定为C-4。

其他管理办法,可定为C-5、C-6……

D类:封存管理暂时不用的监视和测量装置,可作为封存管理,课题组提出申请,科技处批准,课题组贴封存标识;需要使用时,拆封经检定(校准)合格并在科技处备案后方可使用。

5.2.3 周期检定(校准)

凡列入A类、B类管理的测量装置实行周期检定(校准)

a) 周期检定(校准)需按检定规程进行。不能溯源到国际或国家标准的测量装置,课题组根据设备的使用说明书和操作规程编写校验规范,经科技处组织专家进行评审,主管所长批准后执行。

B类管理的测量装置,课题组根据科研生产中使用的频度和装置的质量情况,确定其合理的检定(校准)周期。

b)科技处负责编制测量装置周检计划,课题组的计量监督员负责督促使用人员按时送检。

科技处定期检查课题组送检情况。

c) 测量装置由于某种原因需调整检定(校准)周期时,需填写“监视/测量装置技术状态变更表”,经科技处批准后执行。

d) 对不能按期检定(校准)的测量装置,参见5.2.2.d

5.3监视和测量装置的状态标识

不同状态管理的计量器具,按规定课题组由科技处统一贴标识。5.3.1 按检定规程或校准方法检定(校准)后,主要技术指标合格者贴合格标识。

5.3.2 经检定(校准)后,小部分技术指标不合格,需注明限用范围者贴限用标识。

5.3.3 检定(校准)结果属下列情况之一者,贴准用标识。

a) 不存在能溯源的标准的测量设备,由课题组进行校验或同级比对正常者;

b) C类管理计量器具,经外观、功能检查正常者。

5.3.4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贴禁用标识,并隔离存放。

a) 重要技术指标不合格或有故障尚未修复以及无法修复需报废处理者;

b) 在科研、生产现场发现超过检定(校准)周期者。

5.3.5 对D类管理的测量装置,采用封存标识并隔离存放。

5.3.6 对监视和测量用的软件,使用前进行自校准,填写相应的校准记录。

5.4监视和测量装置的使用、搬运、维护和储存

5.4.1 应严格按照使用说明书或操作规程使用设备,确保设备的监视和测量能力与要求相一致,使用后要进行适当的维护和保养。5.4.2 使用监视和测量装置之前,应按规定检查设备是否在检定(校准)有效期内。

5.4.3 监视、测量装置在搬运、维护和储存期间,使用者要遵照使用说明书和操作规程的要求,防止其损坏或失效,负责复验并记录,以保持其准确度和适用性。

5.4.4 生产和检验共用的设备在用作检验前,应加以校准并做好记录,以证明其能用于产品的验收。

5.4.5 监视和测量设备的检定(校准)、修理和报废等均应记录在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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