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丢失的三种补救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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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丢失的三种补救方法

及时做好证据的补救工作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据有下列七种: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上述证据的证明效力是由强到弱排列的。因此,当事人的证据补救工作应从证明力较强的证据开始着手。首先应要求对方订立书面还款计划或还款协议,载明何时、何地、欠款数额、计划还款的次数及协议人签字等事项,这种书面证据是直接证据材料,证明效力最大。

取得证人证言或调查笔录

借条丢失引发债权债务纠纷后,债权人可以要求借款业务发生时

的在场人(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除外)作为证人出庭作证,也可以由证人出具书面证言材料。另外,债权人还可以委托律师出面与债务人接触,在债务人尚未察觉的情况下,将借(欠)款的前后过程制作成调查笔录或询问笔录。这种证据可作为间接证据使用,证明力相对弱一些。

获取视听资料

王某因做生意向朋友张某借款3000元,约定1周后返还,当时未立下借据。此后,张某多次向王某催要未果。3个月后的一天,张某再次通过电话向王某催款,王某承诺在1个月内归还,张某对这次通话进行了录音。2个月后,张某向法院起诉王某,并向法庭提供了双方的通话录音,法院据此判决王某偿还原告的借款。本案是利用录音形式获取证据的成功一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明确界定了非法证据的判断标准和排除规定,该《规定》第

68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该《规定》第70条还规定,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因此,上述案例中的录音资料被法院认定为有效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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