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许可管理办法
放射性物品运输的法规与标准
02
2. 法规和政策的变化;
03
3. 实际运输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经验反馈;
04
4. 其他相关标准的更新和变化。
放射性物品运输法规与标准的 04 实施与监督
法规与标准的宣传与培训
针对不同受众制定宣传策略
根据运输人员、监管部门、公众等不同受众的需求和特点,制定 相应的宣传策略,确保法规与标准得到有效传播和普及。
开展专业培训
组织开展针对放射性物品运输法规与标准的培训课程,提高相关人 员的专业素养和安全意识。
建立信息共享平台
建立放射性物品运输信息共享平台,方便相关部门获取法规与标准 的最新动态和相关政策解读。
法规与标准的执行与监督
明确责任主体
明确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及企业 在放射性物品运输中的责任,确 保各项法规与标准得到有效执行
《国际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标准》(SSR-6)
02
联合国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准则》(Euratp)
03
欧盟(EU)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指令》(96/29)
国内放射性物品运输标准
国家原子能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物品运输安 全管理条例》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放射性物品运输包装质量技术监督 要求》
放射性物品运输的法 规与标准
目录
• 概述 • 放射性物品运输法规 • 放射性物品运输标准 • 放射性物品运输法规与标准的实施
与监督 • 展望与建议
01
概述
放射性物品的定义
• 放射性物品:指含有放射性核素、比活度或表面活 度达到规定限值的任何包件、容器、物质或实体。
放射性物品的分类
• 放射性物品的分类:根据其放射性强度和特性,通常分为 三类:低、中、高。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许可管理办法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许可管理办法
无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年(卷),期】2011(000)003
【摘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对放射性物品运输的安全管理,实施《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运输安全许可制度,制定本办法。
【总页数】7页(P36-42)
【作者】无
【作者单位】不详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1
【相关文献】
1.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许可管理办法 [J], ;
2.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路政许可涉路施工质量和安全技术评价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J],
3.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J],
4.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管理办法》《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大纲》的通知[J], 无
5.规范运输管理降低安全风险——《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解读 [J], 潘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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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2号)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2号《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已经2009年9月7日国务院第8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九年九月十四日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放射性物品运输的安全管理,保障人体健康,保护环境,促进核能、核技术的开发与和平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放射性物品的运输和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制造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放射性物品,是指含有放射性核素,并且其活度和比活度均高于国家规定的豁免值的物品。
第三条根据放射性物品的特性及其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潜在危害程度,将放射性物品分为一类、二类和三类。
一类放射性物品,是指Ⅰ类放射源、高水平放射性废物、乏燃料等释放到环境后对人体健康和环境产生重大辐射影响的放射性物品。
二类放射性物品,是指Ⅱ类和Ⅲ类放射源、中等水平放射性废物等释放到环境后对人体健康和环境产生一般辐射影响的放射性物品。
三类放射性物品,是指Ⅳ类和Ⅴ类放射源、低水平放射性废物、放射性药品等释放到环境后对人体健康和环境产生较小辐射影响的放射性物品。
放射性物品的具体分类和名录,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卫生、海关、交通运输、铁路、民航、核工业行业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条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对放射性物品运输的核与辐射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公安、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和各自的职责,负责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运输等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和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运输放射性物品,应当使用专用的放射性物品运输包装容器(以下简称运输容器)。
放射性物品的运输和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制造,应当符合国家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标准。
国家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标准,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制定,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和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联合发布。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许可管理办法范文(二篇)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许可管理办法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许可管理,确保放射性物品运输的安全和环境保护,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放射性物品的运输安全许可管理工作。
第三条放射性物品的运输安全许可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放射性物品的运输安全许可管理应当依法实行许可制度,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安全许可不得从事放射性物品的运输活动。
第五条进行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许可管理的主管部门为国家环境保护部、国家核安全局。
第二章安全许可的申请与审批第六条申请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许可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一)具有相应的放射性物品运输资质;(二)具备相应的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人员;(三)具备完善的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制度;(四)具备相应的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设备与防护手段。
第七条申请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许可的企事业单位应当向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
申请材料包括:(一)申请书;(二)企事业单位法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三)放射性物品运输资质证明;(四)安全管理人员的聘任合同或证明文件;(五)运输安全管理制度的备案文件;(六)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设备与防护手段的备案文件。
第八条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第九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放射性物品的危险性和运输方式的不同,对申请进行分类管理。
第十条主管部门对申请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许可的企事业单位进行现场核查,核查内容包括:(一)运输安全设备与防护手段的规格和数量;(二)放射性物品的包装标志和标签的合规性;(三)运输过程中职工的防护措施和操作规范;(四)紧急事件的应急预案和演练情况。
第十一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核查结果,决定是否批准安全许可。
第三章安全许可的监督与管理第十二条申请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许可的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许可证的要求,进行安全管理,并定期向主管部门报告安全情况。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许可管理办法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许可管理办法一、总则放射性物品是指具有放射性性质的物质或物品。
为了保障公众和环境安全,有效管理放射性物品的运输活动,特制定本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许可管理办法。
该办法适用于所有涉及放射性物品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并对其进行监督和管理。
二、许可审查1. 申请条件申请单位或个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 具备相应的法定资质;(2) 拥有合法的运输车辆或设备;(3) 拥有从事放射性物品运输所需的技术力量和管理能力;(4) 拥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风险评估措施;(5) 拥有必要的应急处理能力和预案。
2. 许可审查程序申请单位或个人应向监管机构提交申请材料,并按照监管机构的要求进行相应的安全许可审查。
审查程序包括但不限于资格审查、技术评估和现场检查等。
三、许可管理1. 许可种类根据放射性物品的运输特性和风险等级,许可分为普通许可和特殊许可。
(1) 普通许可适用于低放射性物品和非特殊放射性物品的运输;(2) 特殊许可适用于高放射性物品和特殊放射性物品的运输。
2. 许可有效期许可证的有效期根据放射性物品的种类和运输风险等级确定,一般不超过三年。
3. 变更和延续申请单位或个人在许可证有效期内需要变更许可内容或延续许可证有效期的,应及时向监管机构申请,并按照监管机构的要求进行审批程序。
四、安全要求1. 运输车辆或设备要求(1) 运输车辆或设备必须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技术要求;(2) 运输车辆或设备必须配备相应的防护设施和安全装置;(3) 运输车辆或设备必须经过定期检测和维护,并保持良好的运行状态。
2. 包装和标识要求(1) 放射性物品必须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包装进行运输,确保包装的完整性和防护性;(2) 包装上必须标明放射性物品的种类、等级和危险性;(3) 运输车辆或设备必须明确标识放射性物品的运输标识,以便于辨认。
3. 运输员要求(1) 运输员必须接受正规的培训,并持有相应的资质证书;(2) 运输员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操作和管理;(3) 运输员必须定期进行体检和辐射监测,确保身体健康。
放射性物品运输法规与标准
国际海运组织(IMO)《放 射性物质安全运输指南》(
GSR)
欧盟《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指 令》(96/29/Euratom)
其他国际组织标准
国内放射性物品运输标准
国家原子能法《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 交通运输部《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办法》
国家核安全局《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许可程序》 其他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放射性物品运输法规 与标准
REPORTING
目录
• 放射性物品运输法规 • 放射性物品运输标准 • 放射性物品运输法规与标准的关联性 • 放射性物品运输实例分析 • 总结与展望
PART 01
放射性物品运输法规
REPORTING
WENKU DESIGN
国际放射性物品运输法规
要点一
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放射 性物品运输安全标准》(…
未来放射性物品运输法规与标准的改进方向
01
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
02
加强与其他国家和地区在放射性物品运输领域的合作与交流,
共同应对全球性的挑战。
积极参与国际放射性物品运输规则的制定和修改,推动建立更
03
加公正、合理的国际秩序。
对行业发展的影响与展望
影响
1
2
完善的法规和标准体系将为放射性物品运输行业 提供更加稳定、可靠的法律保障和管理框架,推 动行业的健康发展。
强化安全管理
随着放射性物品运输技术的发展,法规和标准将更加注重安 全管理,确保运输过程的安全。
完善监管体系
法规和标准将进一步完善放射性物品运输的监管体系,加强 了对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
PART 04
放射性物品运输实例分析
REPORTING
WENKU DESIGN
核安全工程师-核安全相关法律法规-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许可管理办法
核安全工程师-核安全相关法律法规-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单选题]1.《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由O发布。
A.国务院B.环境保护部C.交通运(江南博哥)输部D.国家核安全局正确答案:B[单选题]3.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设计批准书有效期为O年。
A.1B.3C.5D.10正确答案:C[单选题]4,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设计批准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持证单位应当于设计批准书有效期届满()个月前,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提出书面延续申请。
A.1B.3C.6D.12正确答案:c参考解析:家办法中的延续申请都是提前6个月,后面的不再复述[单选题]5.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设计单位变更单位名称、住所或者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日内,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办理设计批准书变更手续。
A.10B.15C.20D.30正确答案:C参考解析:本办法的变更申请都是20日内,后面的不再复述。
[单选题]6.为了控制放射性物品在运输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弥散,放射性物品设计成特殊形式或者低弥散形式的,其防弥散的形式可视为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O系统的组成部分。
A.安全B.屏蔽C.保护D,包容正确答案:D[单选题特殊形式放射性物品和低弥散放射性物品的设计O,应当符合国家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标准的有关要求,并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审查批准。
A.特性B.类型C.总图D.方案正确答案:D[单选题]8.二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标准进行设计,并在首次用于制造O日前,将规定文件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A.10B.15C.20D.30正确答案:D[单选题]9.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布已备案的O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备案编号。
A.一B.二C.三D.B和C正确答案:B参考解析:注意“编号”也可以出题。
[单选题]10.从事二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制造活动的单位,应当()。
中国民用航空局发布《放射性物品航空运输管理程序》
中国民用航空局发布《放射性物品航空运输管理程序》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民用航空局•【公布日期】2024.04.24•【文号】•【施行日期】2024.04.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航正文放射性物品航空运输管理程序一、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放射性物品航空运输的合法性和安全性,依据《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危险物品安全航空运输技术细则》(以下简称《技术细则》)的相关规定,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本程序适用于放射性物品的航空运输。
二、管理职责第三条依据《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以及其他依法履行放射性物品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对各种运输方式运输的放射性物品的核与辐射安全实施审批和监督管理。
放射性物品航空运输的管理由民航局危险品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及其派出机构对放射性物品在本辖区内的航空运输进行监管。
三、放射性物品运输操作第四条《条例》将放射性物品分为一类、二类和三类,详细分类内容见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等单位联合编制的《放射性物品分类和名录》。
需要说明的是,《条例》规定的分类办法是为了对种类繁多的放射性物品和放射性物品包装件实施科学、有效的监管,与《技术细则》对放射性物品包装件I 级、II级和III级的级别划分没有对应关系,因此,民航运输单位应当按照《技术细则》对放射性物品的运输专用名称、联合国编号和放射性级别进行确定。
四、托运人责任第五条托运人对放射性物品运输的核与辐射安全和应急工作负责,对拟托运物品的合法性负责,并依法履行各项行政审批手续。
托运人及其代理人将放射性物品交付航空运输时,除应遵守《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CCAR-276部)规定的托运人责任和《技术细则》规定的技术标准外,还应履行《条例》规定的下述责任:(一)资质证明1.托运一类放射性物品的托运人及其代理人应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依法获取核与辐射安全分析报告的批复,以及持有所使用容器的设计、制造和运输批准书。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许可管理办法(2019年修改)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许可管理办法(2019年修改)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对放射性物品运输的安全管理,实施《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运输安全许可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从事放射性物品运输和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设计、制造等活动,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有关许可和备案手续。
第三条(分类管理)国家对放射性物品运输实施分类管理,根据放射性物品的特性及其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潜在危害程度,将放射性物品分为一类、二类和三类。
放射性物品的具体分类和名录,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按照《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会同国务院公安、卫生、海关、交通运输、铁路、民航、核工业行业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章运输容器设计的批准与备案第四条(设计基本要求)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应当在首次用于制造前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审查批准。
二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应当在首次用于制造前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设计记录)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设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并有效实施,加强档案管理,如实记录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和安全性能评价过程。
第六条(安全性能评价)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应当满足国家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标准。
设计单位应当通过试验验证,采用可靠、保守的分析论证,或者采取两者相结合的方式,对设计的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安全性能进行评价。
第七条(设计单位条件)申请领取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设计批准书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二)具有与所从事设计活动相关或者相近的工作业绩;(三)具有与所从事设计活动相适应并经考核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四)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以及符合国家有关核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质量保证大纲。
第八条(设计申请)申请批准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设计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设计总图及其设计说明书;(二)设计安全评价报告书;(三)符合国家有关核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质量保证大纲。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许可管理办法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许可管理办法背景放射性物品是指具有放射性的物质,具有较高的危险性。
它们在制备、使用、处理和运输过程中可能对人类、环境造成不可逆的损害。
因此,放射性物品的运输安全许可管理办法非常重要。
定义放射性物品是指具有放射性的物质。
放射性是指一种物质能发出不同种类的放射线,这些放射线能改变其周围物质的性质。
放射性物品的运输是指将放射性物品从一个地点运往另一个地点的过程。
法律和政策在中国,放射性物品的运输受到国家和地方政府的严格管制。
国家对放射性物品的运输安全制定了许多法律和政策,如《放射性物质包装和运输安全规程》、《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许可管理暂行办法》等。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许可管理办法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许可管理办法是指对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进行许可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主要内容包括许可的程序、条件、期限及相关责任。
许可的程序放射性物品的运输必须经过相关机构的许可。
许可的程序包括:1.申请:运输公司向相关机构提交放射性物品运输许可申请书。
2.审批:相关机构对申请进行审核。
3.发证:审核通过后,相关机构向运输公司发放放射性物品运输许可证。
许可的条件放射性物品运输的许可条件包括运输公司资质、放射性物品包装、运输路线、车辆条件等。
1.运输公司资质:运输公司必须有符合国家要求的放射性物品运输资质。
2.放射性物品包装:放射性物品必须采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包装进行运输,包装必须符合国际或国家标准。
3.运输路线:运输途中必须选择合适的路线避开人口密集地区和敏感点。
4.车辆条件:运输车辆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必须装备防辐射装置和应急处理设备。
许可的期限放射性物品运输许可证的有效期根据许可条件而定,但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许可证过期后,必须重新申请。
相关责任放射性物品运输许可证的持有者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许可条件,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注意事项在进行放射性物品的运输过程中,需注意以下事项:1.放射性物品必须采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包装进行运输,包装必须符合国际或国家标准。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许可管理办法(2021修改)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许可管理办法(2021修改)【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令第20号【发布部门】生态环境部【公布日期】2021.01.04【实施日期】2021.01.0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许可管理办法(2019年8月22日经《生态环境部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生态环境部令第7号)修改,2021年1月4日经《关于废止、修改部分生态环境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生态环境部令第20号)修改)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运输容器设计的批准与备案第三章运输容器制造的许可与备案第四章放射性物品运输批准与备案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加强对放射性物品运输的安全管理,实施《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运输安全许可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从事放射性物品运输和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设计、制造等活动,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有关许可和备案手续。
第三条[分类管理] 国家对放射性物品运输实施分类管理,根据放射性物品的特性及其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潜在危害程度,将放射性物品分为一类、二类和三类。
放射性物品的具体分类和名录,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按照《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会同国务院公安、卫生、海关、交通运输、铁路、民航、核工业行业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章运输容器设计的批准与备案第四条[设计基本要求] 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应当在首次用于制造前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审查批准。
二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应当在首次用于制造前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设计记录] 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设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并有效实施,加强档案管理,如实记录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和安全性能评价过程。
第六条[安全性能评价] 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应当满足国家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标准。
设计单位应当通过试验验证,采用可靠、保守的分析论证,或者采取两者相结合的方式,对设计的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安全性能进行评价。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许可管理办法模版(3篇)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许可管理办法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放射性物品运输活动的监管,确保运输过程安全,保护公众和环境免受辐射危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物质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对放射性物品进行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包括核电站、核科研单位、医疗机构等。
第三条放射性物品运输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放射性物品的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并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要求进行管理和操作。
第四条放射性物品运输应当先经过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许可。
第五条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许可的管理机构为国家核安全监管部门。
第六条各单位和个人在申请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许可前,必须取得相关单位和部门的许可和审批。
第七条放射性物品的运输活动必须经过预先的风险评估,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第八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进行处罚。
第二章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许可的申请和审批第九条单位和个人申请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许可,应当向国家核安全监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表;(二)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明;(三)放射性物品运输方案;(四)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保障措施;(五)其他国家核安全监管部门认为需要的相关材料。
第十条国家核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相关国家标准和规定进行评估。
第十一条国家核安全监管部门应当于收到申请后60天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国家核安全监管部门可以要求申请人进行补充材料,但不得因此拖延审批时间。
第十三条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许可的有效期为5年,过期后应当重新申请。
第三章放射性物品运输的要求第十四条放射性物品的运输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运输车辆应当具备防护措施,能够有效避免放射性物品泄露和外界辐射接触;(二)放射性物品应当在运输过程中保持稳定状态,防止发生意外;(三)运输车辆的驾驶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放射性物品运输知识和技能,并具备相应的资质证书;(四)运输车辆应当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查,保障其运行状态良好;(五)放射性物品的装载和卸载过程应当严格按照规定进行,防止事故发生。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许可管理办法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许可管理办法一、概述放射性物品是指具有放射性属性的物质,由于其特殊性质,其运输安全是非常重要的。
为了保障公众和环境的安全,需要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规范放射性物品的运输过程。
本文档旨在介绍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许可的管理办法,帮助相关单位和个人了解和遵守相关规定,确保放射性物品的安全运输。
二、许可申请1.放射性物品运输单位在进行放射性物品运输前,需向相关监管部门申请许可。
许可申请应包括以下内容:–运输单位的基本信息,包括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运输人员的资质证书及相关培训情况;–运输车辆的相关信息,包括车牌号码、运输工具的技术参数等;–放射性物品的种类、数量及相关的安全措施;–运输计划,包括运输路线、时间安排等。
2.相关监管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决定是否发放许可证。
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一年,到期后需要重新申请。
三、运输过程中的安全措施1.运输单位应确保运输车辆符合相关安全要求,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运输车辆应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例如防辐射屏蔽装置、报警设备等。
2.运输单位应对运输人员进行岗前培训,提高其对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的认识和应对能力。
运输人员应具备相关的资质证书,并定期参加培训和考核。
3.运输单位应制定详细的运输计划,并确保按照计划进行运输。
运输路线应选择安全可靠的道路,避免经过人口密集区和敏感区域。
4.运输单位应对放射性物品进行严格的包装和标识。
包装应符合相关标准,确保放射性物品在运输过程中不会泄漏或造成其他安全问题。
标识应清晰可见,便于辨识。
5.运输单位应与相关监管部门保持密切的沟通和协调,及时报告运输过程中的任何安全事件或事故。
对于安全事件和事故,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并进行事故调查和报告。
四、许可证的管理和监督1.放射性物品运输单位在获得许可证后,应按照许可证的要求进行运输,并及时更新相关信息。
如有变更,应及时向相关监管部门申请变更许可证。
2.相关监管部门将定期对许可证持有单位进行检查和评估,确保其符合相关要求。
2023年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许可管理办法
2023年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放射性物品运输的安全管理,保障公众和环境的安全,根据国家放射性物品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内放射性物品的运输活动。
第三条放射性物品的运输人应对其运输活动负有安全责任,必须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四条放射性物品的运输应当符合国家放射性物品管理规定和相关的国际公约的规定。
第五条放射性物品的运输安全许可审核机构应当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合理确定放射性物品的运输方式、运输设备和运输路线,并依法对符合要求的运输人进行安全许可。
第二章运输人安全许可第六条从事放射性物品的运输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在放射性物品的运输安全许可审核机构处申请安全许可。
第七条申请安全许可的运输人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申请书;(二)放射性物品的详细信息,包括放射性源的种类、容量、活度等;(三)运输计划,包括运输方式、运输设备、运输路线等;(四)应急预案;(五)相关资质证明文件。
第八条安全许可的有效期为5年。
第九条安全许可持有人应当按照许可的要求履行安全管理责任,并接受周期性的安全检查。
第十条安全许可持有人应当遵守相关的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及时报送运输信息、事故信息,并与安全许可审核机构进行有效的沟通和对接。
第三章运输安全管理第十一条放射性物品的运输活动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放射性物品的包装和容器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能够确保放射性物品在运输过程中不泄露、不损坏。
第十三条放射性物品的运输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能够确保放射性物品的运输安全。
第十四条放射性物品的运输人应当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五条放射性物品的运输过程中,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防护措施、监控措施、通讯措施等。
第十六条放射性物品的运输人应当制定应急预案,按照预案进行事故应对。
第四章处罚规定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取得安全许可或未按照许可的要求履行管理责任的,由安全许可审核机构责令限期整改,可以处以罚款,并可以吊销安全许可。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许可管理办法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许可管理办法放射性物品是指具有放射性能的物质或物品,包括放射性同位素、放射源、核源、放射性废物、封闭辐射装置等。
由于放射性物品具有辐射危害性,其运输安全管理至关重要。
为此,国家制定了《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用于规范放射性物品的运输活动,保障公众和环境的安全。
下面是对该管理办法的详细解读。
一、总则该管理办法的目的是加强对放射性物品运输的监管,保护公众和环境的安全。
管理办法适用于本国和外国单位在中国境内运输放射性物品的活动。
管理办法要求放射性物品的运输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并获得相应的许可。
二、许可类型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许可分为临时许可和永久许可两种类型。
临时许可适用于单次运输活动,永久许可适用于长期或多次运输活动。
申请许可需提交相关的资料和文件,并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核和批准。
三、许可条件获得许可的单位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包括:1. 具备运输相应放射性物品的能力和资质。
2. 建立和实施运输安全管理制度,确保运输活动符合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3. 配备合格的运输设备和安全设施,确保放射性物品的安全运输。
4. 培训和配备合格的运输人员,确保他们具备必要的技术和安全知识。
5. 建立应急预案和处置措施,应对可能发生的事故和紧急情况。
四、许可流程获得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许可需要按照一定的流程进行:1. 提交许可申请,并提交相关的资料和文件。
2. 相关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包括运输计划、安全管理制度、设备和人员资质等。
3. 对申请单位的运输能力和管理水平进行评估。
4. 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给予许可。
5. 发放许可证和相关文件,批准单位进行放射性物品运输活动。
五、许可管理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许可是一种行政许可,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一定的时间。
1. 许可证的持有人必须按照许可证规定的条件和要求进行放射性物品的运输。
2. 许可证的持有人必须按时进行许可的续期申请,并提交更新的资料。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的监督管理,依据《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放射性物品运输和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制造和使用过程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对全国放射性物品运输的核与辐射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具体职责为:(一)负责对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制造和使用等进行监督检查;(二)负责对放射性物品运输过程中的核与辐射事故应急给予支持和指导;(三)负责对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管理人员进行辐射防护与安全防护知识培训。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放射性物品运输的核与辐射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具体职责为:(一)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放射性物品运输活动的监督检查;(二)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放射性物品运输过程中的核与辐射事故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工作;(三)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管理人员进行辐射防护与安全防护知识培训。
第五条放射性物品运输单位和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制造和使用单位,应当对其活动负责,并配合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第六条监督检查人员应当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并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第二章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第七条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设计单位应当具备与设计工作相适应的设计人员、工作场所和设计手段,按照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设计的相关规范和标准从事设计活动,并为其设计的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制造和使用单位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从事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设计批准书。
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阶段明确首次使用前对运输容器的结构、包容、屏蔽、传热和核临界安全功能进行检查的方法和要求。
第八条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设计单位应当加强质量管理,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编制质量保证大纲并有效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38号——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38号——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3.14•【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38号•【施行日期】2016.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核与辐射安全管理正文环境保护部令第38号《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016年1月29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附件: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部长陈吉宁2016年3月14日附件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的监督管理,依据《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放射性物品运输和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制造和使用过程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对全国放射性物品运输的核与辐射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具体职责为:(一)负责对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制造和使用等进行监督检查;(二)负责对放射性物品运输过程中的核与辐射事故应急给予支持和指导;(三)负责对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管理人员进行辐射防护与安全防护知识培训。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放射性物品运输的核与辐射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具体职责为:(一)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放射性物品运输活动的监督检查;(二)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放射性物品运输过程中的核与辐射事故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工作;(三)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管理人员进行辐射防护与安全防护知识培训。
第五条放射性物品运输单位和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制造和使用单位,应当对其活动负责,并配合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第六条监督检查人员应当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并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核安全专业实务:12、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管理
1999年重组为危险货物运输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问题专家委员会
国际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规则规章 国内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法规标准
联合国经济与社会理事会危险货物运输专家委员会
国际海事组织(IMO) 国际民航组织(ICAO) 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UNECE) 欧洲铁路运输中心局(OCTI)
包装物的一般结构:外层为木板、纤维板或纸板而内层为玻璃、塑料或金属容器,以及金属桶、充铅的钢质容器等。
B(U)型货包
单方批准
B(M)型货包
多方批准
B型货包
装运放射性活度高于A1值的特殊形式放射性物品或放射性活度高于A2的非特殊形式放射性物品装
通常用来装运辐射风险较高的放射性物品,如反应堆乏燃料组件、高水平放射性废物、I类放射源和部分放射性活度较的Ⅱ类 放射源等。
《放射性物质内容物和辐射泄露的检验》
反应堆外易裂变材料 的核临界安全第8部分:堆外操作、贮存、运输轻水堆燃料的核 临界安全准则》
《密封放射源的泄漏检验方法》
国家标准及核安全导则层面
第三节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许可和监督管理
放射性物品运输实行分类管理 根据放射性物品的特性及其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潜在危害程度,将放射性物品分为一类、二类和三类。 一类放射性物品,是指Ⅰ类放射源、高水平放射性废物、乏燃料等释放到环境后对人体健康和环境产生重大辐射影响的放射性物品。 二类放射性物品,是指Ⅱ类和Ⅲ类放射源、中等水平放射性废物等释放到环境后对人体健康和环境产生一般辐射影响的放射性物品。 三类放射性物品,是指Ⅳ类和Ⅴ类放射源、低水平放射性废物、放射性药品等释放到环境后对人体健康和环境产生较小辐射影响的放射性物品。 放射性物品的具体分类和名录,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卫生、海关、交通运输、铁路、民航、核工业行业主管部门制定。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许可管理办法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放射性物品的运输活动及其安全管理。
第三条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严格许可、全程监控、确保安全。
第四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放射性物品运输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取得放射性物品运输许可证,并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六条放射性物品运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运输放射性物品。
第二章放射性物品运输分类管理第八条放射性物品按照其放射性水平和危害程度分为一类、二类和三类。
一类放射性物品:放射性同位素半衰期大于等于30天,或者放射性同位素活度大于等于3×10^6贝可(30Ci),或者放射性同位素核素种类多于一种,且放射性同位素活度均大于等于3×10^4贝可(3Ci)的物品。
二类放射性物品:放射性同位素半衰期大于等于10天且小于30天,或者放射性同位素活度大于等于3×10^5贝可(300Ci),或者放射性同位素核素种类多于一种,且放射性同位素活度均大于等于3×10^3贝可(30Ci)的物品。
三类放射性物品:放射性同位素半衰期小于10天,或者放射性同位素活度小于3×10^5贝可(300Ci)的物品。
第九条一类放射性物品的运输活动应当实行许可管理。
二类放射性物品的运输活动实行许可管理或者备案管理。
三类放射性物品的运输活动实行备案管理。
第三章放射性物品运输许可管理第十条申请放射性物品运输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二)有与运输放射性物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三)有与运输放射性物品相适应的安全防护设施和措施;(四)有与运输放射性物品相适应的设备和器材;(五)有与运输放射性物品相适应的放射性物品运输质量保证体系;(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许可管理办法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许可管理办法1. 引言•放射性物品的运输是一项高风险活动,需要严格遵守安全管理规定。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的制定,旨在确保放射性物品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性。
•本文档将详细介绍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许可的相关规定和管理要求。
2. 定义•放射性物品:指含有放射性同位素或放射性核素的物质,包括放射源、放射性标识物等。
•运输安全许可:指依法批准的、符合安全标准的放射性物品运输活动许可证。
3.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许可的申请程序•放射性物品运输单位应向当地核安全监管机构提交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许可的申请。
•申请人需提供以下文件:–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员工培训和资质证明文件;–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和设备的安全合格证书;–相关法规和标准的遵守证明文件。
•核安全监管机构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现场检查和评估。
•审核通过后,核安全监管机构将颁发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许可证。
4.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许可的管理要求4.1 运输计划的制定和备案•放射性物品运输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运输计划,并向核安全监管机构备案。
•运输计划应包括运输路线、运输时间、运输方式、运输车辆等信息。
4.2 运输容器和包装的安全性要求•放射性物品应使用经过合格认证的运输容器和包装材料进行包装和运输。
•运输容器和包装材料应具备足够的防护能力,能有效防止辐射泄漏和物品破损。
4.3 运输车辆的安全要求•放射性物品运输车辆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要求。
•运输车辆应配备辐射监测设备,能对运输过程中的辐射水平进行实时监测和报警。
4.4 运输人员的培训和资质要求•放射性物品运输人员应接受相应的培训,并获得相关资质证书。
•运输人员应熟悉运输规范,具备正确处理运输事故的能力,并定期参加安全培训和考核。
4.5 运输过程中的安全措施•放射性物品运输单位应制定详细的运输安全措施,并确保运输过程中的安全监控和应急处置机制有效运行。
•运输单位应与相关部门保持紧密合作,及时传递运输信息,确保联动处置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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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许可管理办法撰写人:___________部门:___________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了加强对放射性物品运输的安全管理,实施《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运输安全许可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从事放射性物品运输和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设计、制造等活动,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有关许可和备案手续。
第三条 [分类管理]国家对放射性物品运输实施分类管理,根据放射性物品的特性及其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潜在危害程度,将放射性物品分为一类、二类和三类。
放射性物品的具体分类和名录,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按照《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会同国务院公安、卫生、海关、交通运输、铁路、民航、核工业行业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章运输容器设计的批准与备案第四条 [设计基本要求]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应当在首次用于制造前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审查批准。
二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应当在首次用于制造前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 [设计记录]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设计单位应当建立健第 2 页共 2 页全质量保证体系并有效实施,加强档案管理,如实记录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和安全性能评价过程。
第六条 [安全性能评价]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应当满足国家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标准。
设计单位应当通过试验验证,采用可靠、保守的分析论证,或者采取两者相结合的方式,对设计的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安全性能进行评价。
第七条 [设计单位条件]申请领取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设计批准书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二)具有与所从事设计活动相关或者相近的工作业绩;(三)具有与所从事设计活动相适应并经考核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四)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以及符合国家有关核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质量保证大纲。
第八条 [设计申请]申请批准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设计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设计总图及其设计说明书;第 2 页共 2 页(二)设计安全评价报告书;(三)符合国家有关核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质量保证大纲。
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设计安全评价报告书的标准格式和内容,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另行规定。
第九条 [设计审查]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批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
对符合国家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标准的,颁发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设计批准书,并公告设计批准编号;对不符合国家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标准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应当组织专家进行技术评审。
技术评审方式包括文件审查、审评对话、现场见证等。
技术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条 [设计批准书]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设计批准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设计单位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二)运输容器类型和设计批准编号;(三)放射性内容物特性;(四)运输容器设计说明及适用的相关技术标准等;(五)操作要求、运输方式、使用环境温度;第 2 页共 2 页(六)有效期限;(七)批准日期和批准书编号。
第十一条 [设计批准延续]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设计批准书有效期为5年。
设计批准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持证单位应当于设计批准书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提出书面延续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原设计批准书复印件;(二)质量保证大纲实施效果的说明;(三)设计依据标准如有变化,是否符合新标准的说明。
对于设计单位提出的批准书延续申请,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在设计批准书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第十二条 [设计变更]设计单位修改已批准的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设计中有关安全内容的,应当按照原申请程序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重新申请领取设计批准书。
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设计单位变更单位名称、住所或者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xx日内,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办理设计批准书变更手续,并提交变更申请、工商注册登记文件以及其他证明材料。
第 2 页共 2 页第十三条 [特殊形式批准]为了控制放射性物品在运输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弥散,放射性物品设计成特殊形式或者低弥散形式的,其防弥散的形式可视为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包容系统的组成部分。
特殊形式放射性物品和低弥散放射性物品的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国家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标准的有关要求,并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审查批准。
特殊形式放射性物品和低弥散放射性物品的设计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提交其设计方案符合国家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标准有关要求的证明材料。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对符合国家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标准有关要求的,颁发相应的设计批准书,并公告设计批准编号;对不符合国家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标准有关要求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对于特殊形式放射性物品和低弥散放射性物品设计的延续、变更依据本办法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规定进行。
第十四条 [设计备案要求]二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标准进行设计,并在首次用于制造xx日前,将下列文件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备案:(一)设计总图及其设计说明书;(二)设计安全评价报告表。
第 2 页共 2 页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布已备案的二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备案编号。
第三章运输容器制造的许可与备案第十五条 [制造基本要求]从事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制造活动的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申请领取制造许可证。
从事二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制造活动的单位,应当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制造单位条件]申请领取制造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二)有与所从事制造活动相关或者相近的工作业绩;(三)有与所从事制造活动相适应的机械、焊接、材料和热处理、铸造和锻造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取得焊工、焊接操作工或者无损检验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四)有与所从事的制造活动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测手段;(五)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和符合国家有关核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质量保证大纲。
第十七条 [制造申请]申请领取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制造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提交申请书,并提交符合规定第 2 页共 2 页条件的证明文件。
第十八条 [制造审查]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制造许可证,并予以公告;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应当组织专家进行技术评审。
技术评审可以采取文件审查、审评对话和现场检查等方式。
技术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九条 [制造许可证]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制造许可证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制造单位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二)许可制造的运输容器设计批准编号;(三)有效期限;(四)发证机关、发证日期和证书编号。
第二十条 [制造许可延续]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制造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
制造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制造单位应当于制造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提出书面延续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原制造许可证复印件;第 2 页共 2 页(二)原制造许可证有效期内的制造活动情况;(三)原制造许可证有效期内所制造运输容器的质量情况;(四)原制造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情况的说明。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在制造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第二十一条 [制造许可变更]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制造单位制造与原许可制造的设计批准编号不同的运输容器的,应当按照原申请程序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重新申请领取制造许可证。
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制造单位变更单位名称、住所或者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xx日内,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办理制造许可证变更手续,并提交变更申请、工商注册登记文件以及其他证明材料。
第二十二条 [制造禁止事项]禁止无制造许可证或者超出制造许可证规定范围从事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制造活动。
禁止委托未取得相应制造许可证的单位进行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制造活动。
禁止伪造、变造、转让制造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 [制造单位备案]从事二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制造活动的单位,应当在首次制造活动开始xx日前,将下列材料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备案:第 2 页共 2 页(一)所制造运输容器的设计备案编号;(二)具备与从事制造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生产条件、检测手段的证明材料;(三)具有健全管理制度的证明材料;(四)质量保证大纲。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布已备案的二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制造单位。
第二十四条 [使用基本要求]使用境外单位制造的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应当在首次使用前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审查批准。
使用境外单位制造的二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应当在首次使用前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使用申请]申请使用境外单位制造的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设计单位所在国核安全监管部门颁发的设计批准文件的复印件;(二)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安全评价报告书;(三)制造单位相关业绩的证明材料;第 2 页共 2 页(四)制造单位出具的质量合格证明;(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国家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标准或者经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认可的标准的说明材料。
第二十六条 [使用审查]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对符合国家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标准的,颁发使用批准书;对不符合国家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标准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在审查过程中,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可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评审。
技术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 2 页共 2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