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区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价格调整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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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天然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价电[2010]20号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天然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价电[2010]20号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天然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天然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价电〔2010〕20号)各有关市、县(市、区)物价局,浙江天然气开发有限公司、有关天然气发电企业: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国产陆上天然气出厂基准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0〕211号)规定,今年6月1日起进我省的国产陆上天然气出厂基准价格每方提高0.23元,部分气源在调后出厂基准价格基础上还将上浮10%;同时,今年7月1日起价格相对较高的川气入浙供气量大幅增加。

受此影响,我省天然气购气费用提幅较大。

为疏导气源价格上涨矛盾,经研究,并报省政府同意,决定适当调整我省天然气销售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浙江天然气开发有限公司向各城市销售天然气的门站价格由现行每立方米2.09元调整为每立方米2.42元,向杭州半山发电有限公司销售天然气的门站价格由现行每立方米1.99元调整为每立方米2.32元,向其他天然气发电企业销售天然气的门站价格由现行每立方米2.08元调整为每立方米2.41元。

二、天然气门站价格调整自2010年7月15日(售气时间)起执行。

三、天然气城市门站价格调整后,各地居民用气销售价格和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可根据现行的天然气价格管理权限作相应调整,但应从紧控制销售价格提价幅度。

城市燃气企业应适当消化上游气源的增支成本,特别是收益较好的城市,要从紧控制提价幅度。

居民用气价格调整,要严格控制在本次气价调整的额度内,并履行听证等相关程序。

四、各地要做好相关配套工作。

一是保障低收入群体生活,确保低收入群体不因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调整而过多增加负担。

宁波市水价、电价、气价查询

宁波市水价、电价、气价查询

宁波市水价、电价、气价查询宁波市水价、电价、气价查询宁波市区城市供水价格调整表单位:元/立方米单位:元/立方米备注:执行时间:第一步从2009年12月1日(用水时间)起,第二步从2010年7月1日(用水时间)一、水价调整范围为市自来水总公司供水区域,即海曙、江东、江北、镇海、北仑、鄞州区(部分),大榭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部分)及其转供水区域。

二、水价分类:水价划分为居民生活、非经营性、经营性和特种行业4类,其中经营性划分为一般工商企业和对水环境影响较严重工业企业两类。

(一)居民生活用水包括居民、儿童福利院、敬老院、幼儿园(包括托儿所)、小学、中等教育(指小学毕业到大学专科教育以前阶段的教育)学校以及高校学生公寓、宿舍、食堂、浴室等用水。

(二)非经营性用水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包括武警部队)、狱政(包括劳改、劳教)等用水。

(三)经营性用水是指从事商品生产、交换、提供有偿服务等非公益性经营活动用水;对水环境影响较严重工业企业包括印染、电镀、纸桨、皮革和制药等用水。

(四)特种行业用水包括纯净水及饮料制造业、洗车业、桑拿浴室(含高档洗浴场所以及宾馆饭店、娱乐场所等附设的营业性洗浴、桑拿等)等用水。

三、分类价格标准(一)自来水销售价格。

居民生活用水由现行每立方米1.75元调整为2.40元;经营性和非经营性用水由现行每立方米2.50元调整为4.15元;特种行业用水由现行每立方米9.00元调整为11.00元。

(二)污水处理费计入城市供水价格,由市自来水总公司按用户用水量代征。

1、居民生活用水污水处理费由现行每立方米0.45元调整为0.80元。

2、对建有规范化污水处理设施(简易污水处理设施除外)、并按有关规定实施污水处理的工商企业用水户,按污水COD浓度值或环评排放标准实行分档征收污水处理费办法,同时不再返还污水处理费。

具体征收办法和各档收费标准由我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下达。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非居民用存量天然气价格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非居民用存量天然气价格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非居民用存量天然气价格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8.10•【文号】发改价格[2014]1835号•【施行日期】2014.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天然气,价格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非居民用存量天然气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8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2013年6月,我委区分存量气和增量气调整了天然气价格。

方案实施后,国内资源开发和海外资源引进速度明显加快,天然气供应能力显著增强;资源配置趋于合理,天然气利用效率进一步提高。

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2014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任务的总体安排,按照2015年实现与增量气价格并轨的既定目标,我委会同相关部门研究提出了进一步调整非居民用存量天然气价格的意见。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价格调整具体安排在保持增量气门站价格不变的前提下,适当提高非居民用存量天然气门站价格,具体为:(一)非居民用存量气门站价格适当提高。

非居民用存量气最高门站价格每千立方米提高400元。

广东、广西存量气最高门站价格按与全国水平衔接的原则适当提高。

调整后的各省(区、市)天然气最高门站价格见附表。

鉴于目前化肥市场低迷,化肥用气调价措施暂缓出台,待市场形势出现积极变化时再择机出台。

用气化肥企业需承担冬季调峰责任。

(二)居民用气门站价格不作调整。

居民生活用气、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气、养老福利机构用气等(不包括集中供热用气)门站价格此次仍不作调整。

方案实施后新增用气城市居民用气门站价格按该省(区、市)调整后的存量气门站价格政策执行。

(三)进一步落实放开进口液化天然气(LNG)气源价格和页岩气、煤层气、煤制气出厂价格政策。

需要进入管道与国产陆上气、进口管道气混合输送并一起销售的,供需双方可区分气源单独签订购销和运输合同,气源和出厂价格由市场决定,管道运输价格按有关规定执行。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天然气门站价格的通知-浙发改价格〔2019〕200号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天然气门站价格的通知-浙发改价格〔2019〕200号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天然气门站价格的通知正文:----------------------------------------------------------------------------------------------------------------------------------------------------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天然气门站价格的通知浙发改价格〔2019〕200号各市、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局)、浙江省天然气开发有限公司、有关天然气发电企业: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天然气跨省管道运输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56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天然气基准门站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562号),结合我省非供暖季天然气气源价格变化情况,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我省天然气门站价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城市门站和电厂门站价格浙江省天然气开发有限公司向各城市燃气企业(或城市管道运输企业)销售天然气的门站价格实现并轨,居民用气门站价格从每立方米2.42元调整为2.58元,非居民用气门站价格从每立方米2.85元调整为2.58元,下浮不限。

执行时间为2019年4月1日至2019年10月31日。

浙江省天然气开发有限公司向天然气发电企业销售天然气的门站价格从每立方米2.97元调整为2.70元,其中:向华电杭州半山发电有限公司销售天然气的门站价格从每立方米2.88元调整为2.61元。

执行时间为2019年4月1日至2019年10月31日。

二、合理安排终端销售价格各地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此次不作调整。

非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由地方政府综合考虑工商企业负担及燃气企业经营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

请各地精心组织,周密安排,从严控制购销差价,切实将门站价格下调及增值税率降低的好处全部让利于用户。

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反馈。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9年4月12日——结束——。

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甬发改价管〔2019〕182号

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甬发改价管〔2019〕182号

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正文:----------------------------------------------------------------------------------------------------------------------------------------------------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甬发改价管〔2019〕182号宁波兴光燃气集团有限公司、宁波新奥燃气有限公司、宁波东方管道燃气股份有限公司、鄞州滨海燃气发展有限公司: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天然气基准门站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562号)、《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天然气门站价格的通知》(浙发改价格〔2019〕200号)及《宁波市物价局关于建立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的通知》(甬价管〔2015〕24号)的精神,经研究,决定调整我市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不含车用气)销售价格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不含车用气)销售价格由现行每立方米3.75元调整为3.44元。

此价格为最高价格,下浮幅度不限。

燃气经营企业可根据经营成本、用户用气的实际情况,在上述价格基础上,自主合理确定下浮幅度。

二、执行时间从2019年4月1日至2019年10月31日为止。

三、执行范围管道天然气覆盖范围内的海曙区、江北区、鄞州区、镇海区、北仑区及辖区内的功能区(不包括大榭开发区)的非居民用气。

四、其他市区居民用管道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本次不作调整,门站价格上调的每立方米0.16元全部由燃气经营企业消化承担。

《市物价局关于调整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甬价管〔2018〕49号)同时废止。

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9年4月30日——结束——。

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完善市区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的通知(试行)

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完善市区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的通知(试行)

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完善市区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的通知(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06.30•【字号】甬发改价格〔2023〕303号•【施行日期】2023.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完善市区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的通知(试行)甬发改价格〔2023〕303号宁波华润兴光燃气有限公司、宁波新奥燃气有限公司、宁波东方管道燃气股份有限公司、鄞州滨海燃气发展有限公司、宁波奉化华润兴光燃气有限公司:按照国家发改委“放开两头,管住中间”的天然气价格市场化改革要求,省发改委从2023年4月1日起不再核定天然气省级门站价格,为平稳有序推进我市天然气价格改革,保障城市安全运行,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健全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23〕682号)、《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天然气省级门站价格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浙发改价格〔2022〕307号)、《省发展改革委关于修订完善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有关问题指引的通知》(浙发改价格函〔2023〕5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对市区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进行修订完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联动内容。

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由气源综合价格(含税,下同)和输配价格构成,价格上下游联动是指终端销售价格和气源综合价格联动,当气源综合价格发生变化时,终端销售价格进行同向变化。

以宁波华润兴光燃气有限公司采购的各路气源加权平均价格作为市区气源综合价格。

如今后转供方式发生变化的,重新确定市区气源综合价格测算方式;气源包括浙能集团、中海油、中石化、中石油等的管输气源及输入管网的现货LNG气源等。

二、启动条件。

当气源的综合价格上下变动幅度达到或超过基期价格5%且距离上次调价时间不少于3个月时,启动价格联动机制;当气源的综合价格变动幅度达到规定涨跌幅度但变动时间未到3个月时,终端销售价格暂不作调整,纳入下次调价累加或抵冲。

最新整理发改委天然气调价通知.docx

最新整理发改委天然气调价通知.docx

最新整理发改委天然气调价通知发改委天然气调价通知是由发改委协调发布的通知,并且由于是国家发改委发布的,所以通知的范围也会比较广。

以下准备了两篇文章,可供有需要的朋友参考。

下面发改委天然气调价通知由资料站提供。

发改委天然气调价通知一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非居民用存量天然气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x]1835号)规定,自201x年x月x日起调整全国天然气门站价格,并要求各地尽快理顺下游天然气销售价格。

为疏导上游气价上涨影响,经市政府批准,决定调整本市非居民天然气销售价格。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市管道天然气各类非居民销售价格统一上调0.42元/立方米。

其中,本篇文章来自资料管理下载。

工商业用气最高销售价格调整为3.65元/立方米,发电用气(含供暖、制冷)调整为3.09元/立方米,压缩天然气加气母站(供非居民用气)调整为3.04元/立方米。

二、执行居民天然气价格标准的各类学校、养老福利机构、社区居委会等(不包括集中供热用气)继续执行居民价格。

压缩天然气加气母站供应的居民用气价格不作调整。

三、放开车用气销售价格,由经营企业自行制定。

四、各燃气企业要认真做好调价宣传解释工作,严格执行价格政策,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天然气价格政策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五、按照国家规定,调整后的非居民用气价格自201x年x月x 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201x年x月x日发改委天然气调价通知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xxx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201x年x月,我委区分存量气和增量气调整了天然气价格。

方案实施后,国内资源开发和海外资源引进速度明显加快,天然气供应能力显著增强;资源配置趋于合理,天然气利用效率进一步提高。

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201x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任务的总体安排,按照201x年实现与增量气价格并轨的既定目标,我委会同相关部门研究提出了进一步调整非居民用存量天然气价格的意见。

发改委天然气调价告诉

发改委天然气调价告诉

发改委天然气调价告诉发改委天然气调价告诉是由发改委和谐发布的告诉,而且由所以国家发改委发布的,所以告诉的规模也会比较广。

以下小编预备了两篇文章,可供有需求的朋友参阅。

下面发改委天然气调价告诉由材料站供给。

发改委天然气调价告诉一各有关单位:依据国家展开变革委《关于调整非居民用存量天然气价格的告诉》(发改价格[201x]1835号)规则,自201x年x月x日起调整全国天然气门站价格,并要求各地赶快理顺下流天然气出售价格。

为引导上游气价上涨影响,经市政府同意,决议调整本市非居民天然气出售价格。

现将有关事项告诉如下:一、本市管道天然气各类非居民出售价格一致上调0.42元/立方米。

其间,本篇文章来自材料办理下载。

工商业用气最高出售价格调整为3.65元/立方米,发电用气(含供暖、制冷)调整为3.09元/立方米,紧缩天然气加气母站(供非居民用气)调整为3.04元/立方米。

二、履行居民天然气价格规范的各类校园、养老福利安排、社区居委会等(不包括集中供热用气)持续履行居民价格。

紧缩天然气加气母站供给的居民用气价格不作调整。

三、铺开车用气出售价格,由运营企业自行拟定。

四、各燃气企业要仔细做好调价宣扬解说作业,严格履行价格方针,不断进步服务质量和办理水平;各级价格主管部分要加强对天然气价格方针的监督查看,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五、依照国家规则,调整后的非居民用气价格自201x年x月x日起履行。

特此告诉。

201x年x月x 日发改委天然气调价告诉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出产建设兵团展开变革委、物价局,我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我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201x年x月,我委区别存量气和增量气调整了天然气价格。

计划施行后,国内资源开发和海外资源引入速度显着加速,天然气供给才能明显增强;资源配置趋于合理,天然气使用功率进一步进步。

依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201x年深化经济体制变革要点使命的整体安排,依照201x年完成与增量气价格并轨的既定目标,我委会同相关部分研讨提出了进一步调整非居民用存量天然气价格的定见。

宁波市燃气管理条例(2020年)

宁波市燃气管理条例(2020年)

宁波市燃气管理条例(2020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8.17•【字号】宁波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8号•【施行日期】2020.08.17•【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天然气正文宁波市燃气管理条例(2003年11月14日宁波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04年1月16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2013年10月29日宁波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2014年3月27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根据2020年6月29日宁波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20年7月31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的《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波市燃气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经营与服务第四章燃气设施保护与燃气燃烧器具管理第五章燃气使用第六章安全监管与应急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与使用安全,规范燃气市场经营秩序,维护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规划和建设,燃气经营和使用,燃气设施保护和燃气燃烧器具管理,燃气安全和应急管理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燃气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统筹规划、保障安全、确保供应、规范经营和使用、节能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气管理工作的领导,将燃气工作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建立燃气供应保障机制和燃气突发事故应急处置机制。

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下调

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下调

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下调
根据江苏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理顺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的通知》(苏价工〔2015〕67号)精神,常熟市发改委对常熟市天然气有限公司、常熟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两家单位2014年末存量气和增量气的销售量进行科学测算,并报请市政府同意,从5月1日起下调非居民用和其他(公用事业)用管道天然气的销售价格每立方米0.022元。

一是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最高销售价格调整为每立方米3.921元;其他(公用事业)用管道天然气最高销售价格调整为每立方米3.741元。

二是为保证出租车行业基本稳定,车用天然气销售价格暂不调整。

三是对工业用气大户,天然气销售价格在下浮基础上同步下调每立方米0.022元。

四是要求供气企业要保证市场供应,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不得超过规定价格售气或变相提高用气价格。

常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年5月29日。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天然气门站价格的通知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天然气门站价格的通知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天然气门站价格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4.12•【字号】浙发改价格〔2019〕200号•【施行日期】2019.04.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天然气正文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天然气门站价格的通知浙发改价格〔2019〕200号各市、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局)、浙江省天然气开发有限公司、有关天然气发电企业: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天然气跨省管道运输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56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天然气基准门站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562号),结合我省非供暖季天然气气源价格变化情况,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我省天然气门站价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城市门站和电厂门站价格浙江省天然气开发有限公司向各城市燃气企业(或城市管道运输企业)销售天然气的门站价格实现并轨,居民用气门站价格从每立方米2.42元调整为2.58元,非居民用气门站价格从每立方米2.85元调整为2.58元,下浮不限。

执行时间为2019年4月1日至2019年10月31日。

浙江省天然气开发有限公司向天然气发电企业销售天然气的门站价格从每立方米2.97元调整为2.70元,其中:向华电杭州半山发电有限公司销售天然气的门站价格从每立方米2.88元调整为2.61元。

执行时间为2019年4月1日至2019年10月31日。

二、合理安排终端销售价格各地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此次不作调整。

非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由地方政府综合考虑工商企业负担及燃气企业经营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

请各地精心组织,周密安排,从严控制购销差价,切实将门站价格下调及增值税率降低的好处全部让利于用户。

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反馈。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9年4月12日。

关于调整非居民用气价格的请示

关于调整非居民用气价格的请示

发改委:
11月初,按照上游供气单位(中石油和中石化)与我公司签订的今冬明春购销合同,贵委核准的本采暖季非居民天然气最高销售价格为3.55元/立方。

自11月27日起,我公司上游双气源将供气指标突然压减,进入12月份中石油沧淄线压力更是出现历史新低,合同内日指定量都无法正常供应。

据了解,我们滨州均处于沧淄线和泰青威输气干线的末端,加之今年市政府要求各城燃企业对清洁取暖用户按照补贴后的价格进行供气,较大程度促进和提升了清洁取暖用户用气需求,进一步加剧了供气紧张的局面。

为缓解上述上游进站压力低、指标无法正常供应的紧张局面,按照省、市今冬明春保供要求:通过压非保民措施保障民生用气、不能一直压非还得尽可能保障工业生产用气原则,我公司大量采购各类高价气,包括线上竞拍气、额外气、LNG等。

其中LNG每天补充量在15万方以上,目前的价格已高达7.4元/立方,且补充量和价格均还在增长;其他补充气源价格也在4.8元/立方以上,且较难买到,价格非常不稳定。

针对滨州市上游资源供应现状及我公司目前为保供购入的资源情况,按照省物价局等五部门《关于保障迎峰度冬天然气供应加强市场监管的通知》(鲁价发电〔2017〕18号)精神,请您汇报市发改委有关领导,协调允许对我公司自行采购的、进价高于(含)最高销售限价3.55元/立方的供气量,且需进入配气管网混合配送的非居民用
气,在进价的基础上每立方米增加合理的运营成本,实行高进高出。

调整非居民天然气价格的情况说明

调整非居民天然气价格的情况说明
调整非居民天然气价格的情况说明
受管输能力、用气结构等因素影响,京津粪等地今冬天然气供需矛盾比较突出。中石油等上游供气企业在国家发改委规定基准门站价格可上浮20%的幅度内,上调了供我市冬季非居民用天然气门站价格,每立方米由2.00元调整到2.30元,提高0.30元,上浮15%。价格上浮的时间为2016年∏月20日至2017年3月15日。为保障我市用气需求,我市各燃气经营企业均与上游签订了供气价格上浮与用气的协议合同,并按上浮后的价格支付购气费。
为疏导上游门站价格上浮对燃气经营企业和终端用户的影响,兼顾各方面承受能力,对非居民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同步等额调整。这样安排,是按照国家深化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进一步推进价格市场化的要求进行的,符合国家政策规定和我市实际,对于促进市场竞争、调解供需平衡、优化能源结构、提高配置效率都具有积极的意义。
此次非居民管道天然气价格调整后,对燃气供热、部分工商业企业会有一些影响,各部门和企业要通过推供给侧结构改革、深入开展“双万双服”活动等措施,降低企业成本,促进企业提质增效。同时,为确保民生,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市区两级财政对燃气供热还给予适当补贴,确保冬季正常稳定供热。
2017年2月21日

宁波新奥燃气收费标准

宁波新奥燃气收费标准

宁波新奥燃气收费标准
宁波新奥燃气是宁波地区的一家知名燃气公司,为了更好地为广大用户提供优质的服务,公司制定了一套科学合理的收费标准,以确保用户能够享受到公平合理的价格。

以下将详细介绍宁波新奥燃气的收费标准。

首先,宁波新奥燃气的收费标准主要分为两部分,基本收费和附加收费。

基本收费是指用户每月使用燃气的基本费用,包括燃气的供应费、基本使用费等。

而附加收费则是指在特定情况下产生的额外费用,比如超出基本使用量的费用、安装费用等。

其次,针对不同类型的用户,宁波新奥燃气也制定了不同的收费标准。

例如,对于居民用户,公司将根据用户的用气量和使用情况来确定收费标准,以保证用户能够按需付费。

而对于工业用户和商业用户,公司也会根据其不同的用气需求和情况来制定相应的收费标准,以满足不同用户群体的需求。

另外,宁波新奥燃气还对用户的燃气表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以确保用户使用的燃气表准确无误。

在此过程中产生的检测维护费用也会计入用户的收费标准中,以保证用户能够使用安全可靠的燃气设施。

总的来说,宁波新奥燃气的收费标准是合理科学的,公司将根据用户的实际使用情况和需求来确定收费标准,以确保用户能够享受到公平合理的价格。

同时,公司也会定期对用户的燃气设施进行检测和维护,以确保用户的安全使用。

希望用户能够理解和支持公司的收费标准,共同为宁波地区的燃气供应做出贡献。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宁波市城市供水价格和污水处理费标准的批复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宁波市城市供水价格和污水处理费标准的批复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宁波市城市供水价格和污水处理费标准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9.10.15•【字号】浙价商[2009]257号•【施行日期】2009.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宁波市城市供水价格和污水处理费标准的批复(浙价商〔2009〕257号)宁波市物价局:你局《关于要求调整宁波市城市供水价格和污水处理费标准的请示》(甬价管〔2009〕85号)悉。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1789号)精神,经研究,批复如下:一、考虑你市供水设施建设需要和目前我省城市供水价格现状,建议你市本次供水价格和污水处理费标准的调整,分步实施。

二、第一步调整的居民生活用水价格和污水处理费标准、非居民生活用水价格,以及工商企业污水处理费分档收费标准详见附件,自2009年12月1日(用水时间)起执行。

下一步价格调整水平和出台时间由你市酌情确定。

三、请你局在当地政府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向社会的宣传解释工作及对生活困难居民的优抚工作,确保调价方案顺利实施和社会稳定。

附件:1.宁波市区城市供水到户价格和污水处理费标准2.宁波市区工商企业污水处理费分档收费标准二○○九年十月十五日附件1宁波市区城市供水到户价格和污水处理费标准注:上表为第一步调整的价格,自2009年12月1日(用水时间)起执行。

附件2宁波市区工商企业污水处理费分档收费标准注:实测污水COD值按收费月度平均值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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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区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价格调整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一、调价背景
(一)贯彻落实上级价格文件。

去年下半年以来,国内外天然气价格持续大幅上涨,我省考虑降本减负的实际,保持了各城市门站价相对稳定,省天然气开发有限公司为此已经承担巨额成本。

今冬明春用气高峰,上游供我省天然气价格还将大幅上涨,为此,省发改委印发《关于提高非居民用天然气门站价格的通知》(浙发改价格〔〕号),明确:从年月日到年月日,非居民用天然气门站价格(计划内气)从每立方米元调整为元。

并要求各地要合理确定配气价格,从严控制购销差价,非居民用气最高购销差价原则上每方不超过元。

(二)疏导上游天然气涨价压力。

从今年月开始,省天然气公司供应给各地市的管道天然气区分计划内气和代采购气(计划外气),计划内气按照省价格部门定的门站价格执行,代采购气价随行就市。

月份以来代采购气价格从元持续攀高,月已经达到元,远高于元的计划气门站价,预计月份还将继续上涨。

从月到月,宁波市区实际发生代采购气量万立方米,代采购气增加成本由燃气经营企业消化,未向终端用户加价。

门站价今年月日起上调每立方米元,我市终端销售价格没有同步上调,上游涨价部分也由燃气经营企业消化,月日起再次上调每立方米元,若再不及时疏
导上游气价上涨带来的成本,将严重影响燃气经营企业的日常经营。

(三)实施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

根据国家和省相关改革精神,为及时疏导上游价格调整带来的价格矛盾,报经市政府同意,我市于年月印发《宁波市物价局关于建立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的通知》(甬价管〔〕号),建立非居民气上下游联动机制。

当上游门站价格调整时,按照联动计算公式,调整非居民气终端销售价格。

计算公式:价格联动额[计算期平均单位购气成本(含税)基期平均单位购气成本(含税)]÷(损耗率)
联动后的销售价格现行销售价格价格联动额
同时规定,当上游天然气门站价格累计变动达到或超过每立方米元时,则可确定进入下游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联动程序。

二、价格方案主要内容
(一)实施范围和对象:为管道天然气覆盖范围内的海曙区、鄞州区、镇海区、北仑区及辖区内的功能区(不包括大榭开发区,大榭开发区尚未接通省公司管道气)的非居民用户。

(二)价格标准:计划内外气成本合并考虑,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价格调整为每立方米元。

此价格为最高价格,燃气经营企业可自主确定优惠幅度。

(三)执行时间:与省里同步,即年月日至年月日。

三、有关情况说明
(一)按照计划内外气加权平均购进价格计算联动额,月平
均购进价格约为每立方米元,按联动机制,销售价格应上调至元,为缓解非居民用户用气成本压力,销售价格拟调整为元。

据测算,只要月起到明年月代采购气价格平均超过元,计划内外气统一执行元价格对非居民用户来说是有利的。

自月省公司实行代采购气以来,代采购气价从每立方米元持续攀高,月份已经达到元,月预计更高。

考虑到其他地市代采购气另行加价的因素,我市非居民气最高销售价格预计在全省各地市中将继续处于最低水平。

今年月至明年月底,不管代采购气价格如何上涨,燃气经营企业不得向用户加价。

今年月门站价上调每立方米元而终端气价未上调,以及今年月高价代采购气增加的成本,共计几千万元,由燃气经营企业消化。

(二)这次调价是今冬明春用气高峰阶段的临时性调价,明年上半年用气高峰结束后,天然气价格预计会有松动。

届时,我们将结合上游天然气价格调整情况,及时调整终端销售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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