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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及实施条例部分条款评析

《劳动合同法》及实施条例部分条款评析

200B.1口(上)Legal Sys t em A n d Soc i e t yi.▲籀.J占缸金Il理论新探4《劳动合同法》及实旃条例部分条款评析吴旭东陈儒坤摘要《劳动合同法》于2008年1月1El起实施,与之相应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也于2008年9月18日公布实施。

作为涉及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切身剃益的重要法律,自草案公布起就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该法也取得了较好的社会反响。

本文着重从劳动关系实务角度对部分条款进行了简要分析。

关键词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缺陷分歧评析中图分类号:D922.5文献标识:A文章编号:1009.0592(2008)10.387-022007年6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进一步完善了劳动合同制度,弥补了原有制度的缺欠,在兼顾企业利益的基础上,促进劳资关系稳定。

《劳动合同法》的制定和颁布,对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劳动关系、维护社会公正将起到重要作用,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劳动关系,维护社会公正的法律制度保障。

新法确立劳动者的平等地位以体现形式正义,对劳动者进行倾斜性保护体现实质正义。

但在实务中,有些条款存在理解上的分歧,《实施条例》作了补充规定,但仍有部分条款不明确,本文就此作浅要评析。

一、基本概念的表述欠准确历史发展至今,“世界进入了弹性劳动与经济不稳定、工作不稳定时代”。

,而这种劳动关系的非正规化在我国正以前所未有的规模展开。

劳动合同法要解决的是劳动关系(不分正规与非正规)双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配置问题。

虽然在用人单位中增列了“民办非企业单位”,将事业单位聘用合同、非全日制用工和个人承包用工纳入了其调整范围,《实施条例》进一步明确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属丁.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但还是沿袭了《劳动法》对劳动关系当事人“用人单位”、“劳动者”的称谓,仍然将非正规部门的部分劳动者和自然人雇佣的劳动者排除在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完全点评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完全点评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完全点评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李迎春律师点评】:立法宗旨开宗明义说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并不是说保护劳资双方的合法权益,理论依据就是用人单位本身就强势,劳动者本身就是弱势,一开始双方地位就不平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才能取得劳资双方关系的相对平衡。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李迎春律师点评】:本条增加了一个用工主体,即民办非企业单位,且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可依照本法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李迎春律师点评】:本条无甚新意,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原则是合同的基本原则,任何合同概莫能外。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李迎春律师点评】:此条对用人单位影响深远,规章制度需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民主管理发挥到了极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七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评析:
首先,第二十七条中写的应得工资是指依照劳动合同中有关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有关劳动报酬的规定,劳动者应该得到的工资。

那么我们可以联想到,当企业有它固定的薪酬管理体系的时候,在实际企业中,究竟是按照统一薪酬体系给予经济补偿还是根据标准工资来计算呢。

其次,法条中规定了经济补偿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避免了经济补偿计算上的随意性,可以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我们可以查到工资是由多个部分组成,一般包括:1、计时工资;2、计件工资;3、奖金;4、津贴和补贴;
5、加班加点工资;
6、其他工资。

本条中所指的劳动者应得工资,不仅包括了制度工作的基本报酬,还包括了超额劳动报酬,以此保障了劳动者权益。

劳动合同法点评

劳动合同法点评

劳动合同法点评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益和义务,爱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进展和谐稳固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李迎春律师点评】:立法宗旨开宗明义说爱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并不是说爱护劳资双方的合法权益,理论依据确实是用人单位本身就强势,劳动者本身确实是弱势,一开始双方地位就不平稳,爱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才能取得劳资双方关系的相对平稳。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李迎春律师点评】:本条增加了一个用工主体,即民办非企业单位,且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可依照本法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那么。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李迎春律师点评】:本条无甚新意,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原那么是合同的差不多原那么,任何合同概莫能外。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证劳动者享有劳动权益、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酬劳、工作时刻、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治理等直截了当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截了当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李迎春律师点评】:此条对用人单位阻碍深远,规章制度需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民主治理发挥到了极限。

2023年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解读

2023年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解读

2023年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解读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解读》的合同协议一、前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确保合同双方的权益得到合法保护,本条例解读旨在明确劳动合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合同协议。

二、合同双方甲方(雇主):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员工):_____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一)劳动合同的订立与变更1. 劳动合同的订立应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明确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等条款。

2. 劳动合同变更时,双方应协商一致,书面变更合同内容,确保变更合法、合理。

(二)劳动报酬与福利待遇1. 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乙方劳动报酬,遵守最低工资标准制度。

2. 甲方应依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提供相应的福利待遇。

(三)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1. 甲方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安排乙方的工作时间,确保乙方的休息权利。

2. 乙方有权享受法定节假日、带薪年假等休假权利。

(四)劳动保护与安全卫生1. 甲方应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2. 乙方有权获得安全教育培训,了解工作场所的安全隐患及应对措施。

(五)劳动合同的解除与终止1. 劳动合同的解除应符合法律规定,任何一方不得无故解除劳动合同。

2. 劳动合同终止时,甲方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乙方有权获得相应的权益保障。

四、双方责任与义务1. 甲方应依法保障乙方的合法权益,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劳动保护。

2. 乙方应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完成工作任务,保守商业秘密。

精析: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精析: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精析: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是对劳动合同法进行具体实施的法规。

本文将对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进行精析,以便更好地理解和应用该法规。

1. 劳动合同的订立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明确约定以下内容:双方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劳动合同期限或者工作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劳动报酬及其支付方式;工作时间和休假等。

合同订立时,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劳动合同书,并由劳动者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2. 劳动合同的变更和解除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劳动合同的变更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经双方协商一致。

变更内容应当明确约定,并在劳动合同中进行修改或者补充。

劳动合同的解除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进行。

根据该条例,劳动合同解除应当通过协商一致、通知解除、经济补偿等方式进行。

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工资、经济补偿金等合法权益。

3. 劳动争议的解决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了劳动争议的解决方式。

劳动争议可以通过劳动争议调解、劳动争议仲裁、劳动争议诉讼等方式解决。

劳动争议调解是指劳动争议当事人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或者通过劳动争议调解机构进行调解达成协议。

劳动争议仲裁是指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由仲裁机构做出裁决。

劳动争议诉讼是指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判决劳动争议。

4. 劳动保障监察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了劳动保障监察的职责和权限。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有权对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可以依法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劳动保障监察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的重要手段,通过加强对用人单位的监督检查,可以促使用人单位依法履行劳动合同,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总之,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对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和解除,劳动争议的解决,以及劳动保障监察等方面进行了具体规定。

了解和遵守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对于维护劳动者权益和促进劳动关系的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条解读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条解读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条解读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是根据劳动合同法制定的细则性法规,其中第条规定了劳动合同的签订和变更程序。

本文将从实施条例第条的三个方面进行解读。

1. 特定内容的书面合同实施条例第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在一个月内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一)执行岗位工作任务的期限超过三十日的;(二)非全日制工作的。

用人单位未依照前款规定订立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约定享受待遇。

”该条规定了在劳动合同签订过程中,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采用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可以更准确地界定雇主和雇员的权利和义务,以便在未来的工作中显得更加明确和规范。

此外,如果雇主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没有采用书面形式,那么他应当将其视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为工人提供相应的工作保障。

2. 双方协商变更合同实施条例第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

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在双方都同意的情况下,将变更劳动合同是一个比较常见的事情。

变更劳动合同时,双方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以表明双方的同意,并明确新的权利义务。

如果是双方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原则上不需要再次经过工会或者代表的批准。

但是,如果变更后的内容涉及薪资、工作制度等较大的变动,最好还是与工会或代表进行沟通,以避免后续的纠纷。

3. 合同变更不得损害劳动者利益实施条例第条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劳动合同时,应当尊重劳动者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劳动者利益。

”在劳动合同变更过程中,用人单位应该谨慎对待,尊重劳动者合法的权益。

双方协商变更劳动合同时,应当保证达成的新协议不会给劳动者造成不利影响。

如果在变更中损害了劳动者的利益,劳动者可以通过以下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对照劳动合同,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立即和雇主或者人力资源部门联系,向他们说明所发生的情况并寻求解决方案;•按照公司规定的投诉和申诉程序进行申诉。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新特点律师整理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新特点律师整理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新特点律师整理《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2008年颁布的一部行政法规,旨在进一步落实和细化《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的构建。

本条例在实施过程中,展现出以下几个新的特点:一、细化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对《劳动合同法》中的一些原则性规定进行了细化,使其更具有可操作性。

例如,《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并未明确规定合同应当包含的内容。

《实施条例》则进一步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号码,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等。

二、强调了用人单位的责任《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在规定劳动者权利的同时,也强调了用人单位的责任。

例如,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和职业培训,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等。

如果用人单位违反相关规定,劳动者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要求用人单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充分体现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精神。

例如,条例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违法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严格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定,遵守最低工资标准等。

此外,条例还规定了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满后享有继续在单位工作的优先权,以及用人单位在一定条件下不得终止劳动合同等。

四、增强了可诉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增强了劳动争议的可诉性。

例如,对于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行为,劳动者可以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应当依法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予以纠正。

此外,条例还规定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职责和程序,为劳动者提供了更加便捷的争议解决途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解读及企业应对策.doc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解读及企业应对策.doc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解读及企业应对策略实施条例的制定目的●对《劳动合同法》的一些规定在理解上存在分歧,误解。

●《劳动合同法》部分条款规定得不明确,在实践中导致有一些条款难以操作,为了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消除操作上的困局。

●实践当中出现多种形式的新事件、新争议、新问题。

包括用人单位规避法律的种种做法。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内容分析●对《劳动合同法》中没有规定的内容补充了新的规定●对《劳动合同法》中不明确的条款进行了明确●对《劳动合同法》中不合理的、失误的条款进行了调整●对《劳动合同法》中容易误解的条款作了解释与强调说明●对《劳动合同法》中的法律漏洞进行了弥补一、劳动合同的订立主体-----用人单位和劳动者1、用人单位:●《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条例》第三条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基金会等组织,属用人单位。

●《条例》第四条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以是否在工商局注册为标准提示:公民个人不能作为用人单位2、劳动者:具有劳动能力的主体●特殊人员:退休人员?实习学生?内退人员?停薪留职人员?外国人、台港澳人员?●退休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务合同!!!●实习学生---应区分以学生身份实习还是以劳动者身份应聘(注意签订实习协议)●内退人员和停薪留职人员---劳动合同?劳务合同?●外国人—必须办理就业许可手续(3个月以上)提示:了解员工信息,判断是否具备成为劳动者的条件,避免签订无效劳动合同和非法用工等风险二、订立书面劳动合同1、订立基本原则●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否则无效,有过错一方承担赔偿责任;2、劳动合同的书面形式●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非全日制用工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3、劳动合同的订立时间●最迟必须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终止后,仍然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的,也应当在一个月内签订书面合同。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解读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解读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解读一、概述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我国制定了《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本篇文章将对其实施条例进行解读,并编写一份相关合同协议,以确保双方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二、合同协议内容一、总则1. 本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其相关实施条例制定。

2. 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本合同。

二、劳动合同订立1. 合同订立前,双方应充分了解对方的个人信息、岗位情况、薪酬待遇等。

2. 合同订立时,双方应明确工作内容和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事项。

3. 合同订立后,双方应遵守合同约定,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内容。

三、劳动合同履行1. 劳动者应履行工作职责,遵守公司规章制度,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2. 公司应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3. 双方应按照约定支付和收取劳动报酬,及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四、劳动合同解除与终止1. 劳动合同解除应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情形,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2. 劳动合同终止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公司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3. 双方应遵守离职手续,劳动者应按照约定办理离职交接。

五、劳动争议处理1. 发生劳动争议时,双方应首先协商解决。

2. 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3. 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4. 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附则1.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执行。

2. 本合同一式两份,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三、解读与说明:(一)关于劳动合同订立:实施条例强调了合同订立前的信息充分披露原则,确保双方在充分了解对方信息的基础上签订合同,避免后续纠纷。

同时明确了合同订立时需明确的内容,如工作内容、地点、时间等关键要素。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解读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解读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解读甲方(雇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员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为了明确劳动关系,保护双方权益,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特制定本协议,以解读《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一、协议目的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双方劳动关系的稳定,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对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进行详细解读和约定。

二、劳动合同订立1. 甲乙双方应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法律规定的必备条款。

2. 劳动合同订立前,甲方应当向乙方提供与工作有关的国家法律法规、劳动规章制度以及岗位职责等信息。

3. 双方应明确劳动合同的期限、工作内容和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事项。

1. 劳动合同订立与变更:详细解读劳动合同订立过程中的双方权利义务,以及劳动合同变更的条件和程序。

2. 劳动合同的解除与终止:明确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的法定情形、程序和补偿标准,包括协商一致解除、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等情形。

3. 劳务派遣与非全日制用工:详细解读劳务派遣与非全日制用工的法律规定,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及特殊保护政策。

4. 违约责任:明确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法律责任,包括违约金、赔偿金等。

5. 劳动争议处理:约定劳动争议处理的途径、程序和解决方式,包括调解、仲裁和诉讼等。

四、双方权利义务1. 甲方应依法提供乙方相应的工作条件和劳动保护,按时支付劳动报酬,并依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

2. 乙方应遵守甲方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按时完成工作任务,保护甲方的财产和商业秘密。

3. 双方应共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合同约定,诚实守信,履行合同义务。

五、违约责任1. 甲乙双方如违反本协议的约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支付违约金、赔偿金等。

新劳动合同法一句话点评

新劳动合同法一句话点评

劳动合同法一句话点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李迎春律师点评】:立法宗旨开宗明义说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并不是说保护劳资双方的合法权益,理论依据就是用人单位本身就强势,劳动者本身就是弱势,一开始双方地位就不平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才能取得劳资双方关系的相对平衡。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李迎春律师点评】:本条增加了一个用工主体,即民办非企业单位,且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可依照本法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李迎春律师点评】:本条无甚新意,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原则是合同的基本原则,任何合同概莫能外。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李迎春律师点评】:此条对用人单位影响深远,规章制度需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民主管理发挥到了极限。

关于劳动合同的律师意见

关于劳动合同的律师意见

劳动合同的律师意见一、前言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的重要法律文件,是双方权益保障的基础。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不少用人单位在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方面存在一定的问题,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为了维护劳动者的权益,本文将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对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解除和终止等方面提出律师意见。

二、签订劳动合同应注意的问题1. 用人单位应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应当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补签,并承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2. 劳动合同内容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劳动合同的内容应当符合《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含有免除用人单位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法定权益等无效条款。

3. 劳动合同应明确双方权益。

劳动合同应当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保险福利、劳动保护等方面的内容。

4. 用人单位不得强迫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不得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强迫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不得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三、履行劳动合同应注意的问题1. 用人单位应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提供劳动条件,支付劳动报酬,保障劳动者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益。

2. 劳动者应认真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认真履行工作职责,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3. 双方应共同努力维护劳动关系稳定。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相互尊重,共同努力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不得无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四、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应注意的问题1. 用人单位不得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符合《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劳动者合法权益。

2.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钱钧律师对《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进行了全面、细致解读

钱钧律师对《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进行了全面、细致解读

钱钧律师对《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进行了全面、细致解读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钱钧律师对《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进行了全面、细致解读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章总则条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彳丁政等有关部门以及工会等组织,应当采取措施,推动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

第三条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四条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律师解读」:未依法登记的分支机构没有取得用人单位委托,分支机构与劳动者订立的合同是否有效?本律师认为,只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分支机构存在继续的用工事实,在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前提下,就应当认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若分支机构未取得用人单位的委托,那么该分支机构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效力待定,若用人单位追认,则合同有效,若用人单位不予追认,那该合同无效,但用人单位应当依据本条例的规定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

第五条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律师解读」:适用本条应当注意的程序要求:1、用工一个月内;2、用人单位书面通知;3、书面通知终止劳动关系。

书面通知终止劳动关系的法律后果:1、劳动关系终止;2、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3、支付实际工作时间报酬。

劳动合同法点评

劳动合同法点评

劳动合同法点评1. 引言劳动合同法是保护劳动者权益、规范雇佣关系的一项重要法律。

自2008年5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做了明确规定,为劳动关系的稳定和良好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本文将对劳动合同法进行点评,探讨其在实践中的应用和问题。

2. 劳动合同法的基本内容劳动合同法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2.1 劳动关系的建立与解除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关系的建立一般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但是,即使没有书面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亦应当承认并履行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另外,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可以采用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方式。

2.2 劳动报酬的支付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应当将劳动者的工资支付到劳动者的个人账户,并提供工资明细。

对于加班、休假和福利待遇等方面的规定也做了详细说明,旨在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2.3 劳动合同的变更与终止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劳动合同的变更与终止的条件和程序。

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但是对于一些重大变更,需要劳动者的书面同意。

劳动合同的终止也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否则将构成违法行为。

2.4 劳动保护和安全劳动合同法还对劳动者的劳动保护和安全做出了具体规定。

用人单位有责任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保障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

如果劳动者因工作原因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患职业病,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3. 劳动合同法的意义和问题3.1 意义劳动合同法在保护劳动者权益、维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合法权益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它通过规范劳动关系、保障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安全、明确劳动合同的变更与终止等方面的内容,为劳动者提供了法律保障。

3.2 问题然而,在实践中,劳动合同法也面临着一些问题。

首先,一些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

例如,未支付劳动者工资、超时加班等问题时有发生。

这些违法行为严重损害了劳动者的权益,也损害了劳动合同法的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2025年劳动合同法点评

2025年劳动合同法点评

劳动合同法点评劳动合同法是我国劳动法律体系中的重要法律之一,对于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从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的现状、劳动合同法存在的问题和对于劳动合同法的建议三个方面对于该法律进行点评。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的现状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以来施行,迄今为止,该法对于促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间的合作关系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根据劳动监察部门的调查资料统计,近年来企业拖欠工资、恶意辞退员工等违法行为已经明显降低,各种类型的集体劳动争议缺乏事实性依据和理论基础的比例也相应下降。

同时,在劳动关系纠纷上,劳动者所占得的胜诉率有了大幅提高,用人单位对于劳动者使用不合理的竞业禁止协议或者保密协议时,劳动者也有了更多的维权途径。

总体来说,劳动合同法在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推动职工与用人单位关系和谐发展方面取得了非常显著的成效。

劳动合同法存在的问题然而,尽管劳动合同法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劳动者权益和保障,但是该法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争议。

首先,很多用人单位还是会存在各种形式的违法行为,如违反合同约定,雇佣童工和违法夜班等问题。

这些情况显示劳动监察执法力度仍需加强。

其次,在传统的用工模式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合作关系存在着较大的对抗性,导致劳动纠纷比较频繁,部分企业在处理集体劳动争议时也无法独立或按照法律程序进行处理。

劳动者的维权渠道不够顺畅,缺乏有效的机构和人员协助。

最后,一些企业对于劳动者权益的保护仍存在盲区,有些公司存在的存在性质不稳定,工资低、工作时间长等情况也时有发生。

对于劳动合同法的建议针对劳动合同法的问题和争议,提出以下建议:1.加强劳动监察执法力度,对于用人单位违法行为进行严格监管和处罚。

推动建立健全用人单位规范行业道德评价、行业信用评价和绩效评价制度。

2.推进劳动关系和谐发展,加强企业集体劳动争议处理机制的完善,提升劳动者维权能力和维权环境。

3.完善劳动者权益保障体系,建立健全涵盖企业经济和社会保障的保障体系。

解读《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解读《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不樽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这就明
确规定了补偿金和赔偿金的使用范围,有利于消除用人单位的恐慌.
(四)关于试用期工资和期限问题
‘条例'第15条专门对试用期的工资进行了详细规定,劳动者在
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或者不得
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 工资标准.两个8∞‘的规定有利于维护劳动者试用期的权益.同时 为了防止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劳动合同法’和‘条例'对此都有明确 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 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 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两 个80%的规定有利于维护劳动者试用期的权益. 三、‘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之不足之处 (一)如何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仍缺可操作性 劳动合同法一再强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要求符合法定情形当 事人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是,除了合同期限无可争辩
一、‘条例》提出的背景 劳动合同法作为一部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的重要法律, 自公布施行以来,对于规范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发挥了重要作 用.但是在很多人的记忆里.劳动合同法从公布草案,向公众征求意 见开始就备受争议。对于劳动合同法因保护劳动者权益而对企业做 的一些限制性规定,一些强势企业反应强烈.这场争论最终以2007 年6月29日劳动合同法以全票145票通过表决而告终。这之后,如 何规避劳动合同法成为不少企业的行动目标.不少企业纷纷采取裁 员、变正常用工为劳务派遣工等手段规避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企业用工 责任 作为法律人我们很清楚的意识到一部法律不可能把实践中可能 遇到的所有的问题都事无巨细规定下来,因为立法技术等问题,使得 劳动合同法本身确实还存在一些模糊的地方,加上某些人对法律条文 的误读,都使得劳动合同法在实施中还需要配套的和补充性立法.所 以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就随之产生了. 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条例》的部分解读 (一)关于劳务派遣 虽然‘劳动合同法)已专门用一节对劳务派遣问题做了规定,对劳 务派遣适用岗位进行了严格限制,但并没有对劳务派遣公司形成强有 力的约束.相反,不少单位都试图利用劳务派遣打擦边球.劳务派遣 公司的业务更加兴旺了.因为很多用人单位认为劳务派遣公司在解除 或终止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时不需要支付补偿金.因此,‘条例, 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防止企业将劳务派遣作为一种主要用工形式”. ‘条例'澄清了原来存在的这一模糊性问题.第3l条明确规定: 劳务派遣单位或者被派遣劳动者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 偿,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执行.同时多种 迹象表明,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后,一些用人单位为了规避法律的规 定,自己成立一个劳务派遣公司.将企业原来的员工重新再派回到企 业原来的工作岗位上.劳动者的工作实际上没有任何变化,但身份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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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点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昨日,由南宁市人才市场主办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培训在广西教育大厦举行。

来自南宁市同望律师事务所的伍辉、王溪蔓律师为南宁市人才市场的50多个会员单位,全方位点评该《条例》。

《条例》自今年9月18日颁布实施以来,一直受到极大的关注。

该《条例》最大限度维护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和补充。

培训会上,两位律师对《条例》中的一些重点条款做了详细讲解,并当场解答了许多法律上的问题。

疑问一: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年内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该怎么解决?
王溪蔓律师谈到,这个问题在《条例》中得到了很好的解决。

可以说,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问题的解决,是该《条例》一个非常突出的特点,对于劳动合同的签订在法律上有了更为严格的约束,有效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条例》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合同。

王溪蔓律师强调,在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劳动者没能与用人单位签订有效劳动合同
的,是有权向用人单位索取双倍报酬的。

疑问二: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报酬该如何计算?
由于过去的法律法规对于试用期的工资标准问题,一直没有一个具体严谨的界定,所以部分用人单位以试用期为借口,削减或是扣押劳动者的工资。

因此,《条例》针对这一问题做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

《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伍辉律师谈到,《条例》的这一规定,很大程度上维护了试用期劳动人员的各项权益,尤其是在收益问题上的权益。

疑问三:用人单位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能否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拖欠劳动者工资,是部分用人单位不履行劳动合同义务的一种最普遍的表现。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履行了劳动义务后,以各种借口拖欠或拒绝支付劳动报酬。

对于用人单位不能及时支付报酬,劳动者是否有权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呢?伍辉律师说,答案是肯定的。

根据《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因此,在用人单位不能向劳动者支付足额报酬的情况下,劳动者是有权解除劳动合同的。

疑问四:劳动者在何种情况下终止劳动合同能够得到经济补偿?
王溪蔓律师解释,依照《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本条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终止时,用人单位必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标准,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标准执行。

另外,《条例》中的第二十三条还规定:用人单位依法终止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的,除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外,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这个条款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疑问五:劳动合同终止的经济补偿如何计算?
王溪蔓律师对此作出回答:对于劳动合同终止的经济补偿,《条例》中对此也出台了相关规定。

《条例》第二十七条中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实际工作标准计算。

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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