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施工用电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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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施工用电
6.1 总则
6.1.1 施工用电的布设应按已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并符合当地供电部门的有关规定。
6.1.2 施工用电设施应有设计并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方可施工,竣工后应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6.1.3施工用电设施安装完毕后,应有完整的系统图、布置图等竣工资料。施工用电应明确管理机构并由专业班组负责运行及维护。严禁非电工拆、装施工用电设施。
6.1.4参加施工用电设施运行及维护的人员应熟练掌握触电急救法和人工呼吸法。
6.2 施工用电设施
6.2.1 35KV及以下施工用变压器的户外布置:
1 变压器采用柱上安装时,其底部距地面的高度不得小于
2.5m;变压器安装应平稳牢固,腰栏距带电部分的距离不得小于0.2m。
2. 变压器在地面安装时,应装设在不低于0.5m的高台上,并设置高度不低于1.7m的栅栏。带电部分到栅栏的安全净距,10KV以下的应不小于1m,35KV的应不小于1.2m。在栅栏的明显部位就悬挂“止步、高压危险”的警告牌。
3.变压器中性点及外壳接地的连接点的导电接触面应接触良好,连接牢固可靠,接地电阻不得大于4Ω。
6.2.2 变压器可就近装设防雨型的密闭配电柜;当馈电回路多或容量大时应设配电室。
6.2.3 钢筋混凝土电杆不得掉灰露筋,不得有环裂或弯曲。木杆、木横担不得腐朽、劈裂。组立后的电杆不得有倾斜、下沉及杆基积水等现象。
6.2.4 用电线路及电气设备的绝缘必须良好,布线应整齐,设备的裸露带电部分应有防护措施。架空线路的路径应合理选择,避开易撞、易碰的场所,避开易腐蚀场所及热力管道。
6.2.5 低压架空线路一般不得采用裸线;采用铝或铜绞线时,导线截面积不得小于16mm2。
,架设高度不得低于2.5m;交通要道及车辆通行处,架设高度不得低于5m;其他情况下的架设高度应满足表6.2..6–1表表6.2..6–1 线路交叉时的最小垂直距离
表6.2..6–2 架空导线与地面的最小距离
表6.2..6–3 边导线在最大风偏时与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距
离
6.2.7 架空线路的转角杆、分支杆及终端杆的拉线应采取防护措施,并在距地面1.5m以下的部分涂红、白色油漆示警。
6.2.8 几种线路同杆架设时,高压线必须位于低压线上方,电力线必须位于弱电线上方。线间距离应满足表
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