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建设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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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1997-8-21 0:0 、

发文单位:化学工业部

文号:化建发[97]第545号

发布日期:1997-8-21

执行日期:1997-8-2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质量振兴纲要》,加强对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和管理,明确工程质量责任,确保工程质量,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建设工程各方合法权益,参照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结合化工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化工建设项目是指化工生产装置及配套的公用、辅助装置和化学矿山、矿肥结合建设项目等,主要包括建筑安装(土建、建筑电气、暖卫、通风、给排水)工程;工业安装(设备、工业管道、电气、仪表安装及防腐绝热、采选)工程等。

第三条凡列入国家或地方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化工建设项目,包括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均应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四条国家鼓励企业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确保化工建设工程质量,创建优质工程。

第五条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和管理,应贯彻“业主负责、企业内控、社会监理、政府监督”的十六字方针。

第六条国务院化工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化工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化工厅(局、公司)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化工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第七条国家对化工建设项目实行工程质量监督制度。

国务院化工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工程质量监督规章制度的建立;负责对省、区、市化工质量监督站的资质管理、人员培训以及业务指导;负责对国家重点建设项目进行工程质量监督等。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化工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化工建设的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第八条化工建设项目应当在办理工程开工审批手续的同时,向化工专业质量监督站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实行工程承包或监理的化工建设项目,也应当实行工程质量监督。

第九条工程质量监督站依据国家现行有关规定,对承担建设任务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制造、构配件生产等单位的资质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工程质量监督站依据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质量以及工程所用的原材料、设备构配件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质量监督检查方式:对受监项目施工过程中的重点工序,重点部位监督检查,按监、帮、促相结合的原则,以定期监督检查和不定期抽检方式,分阶段进行:

(一)土建工程一般分为地基与基础施工阶段、主体结构施工阶段、装饰工程施工阶段等;

(二)安装工程一般分为设备安装、工业管道、电气、仪表综合交叉安装阶段、防腐绝热阶段、单机试运与电仪调试阶段等。

(三)化学矿山井巷工程一般分为掘进、支护、轨道辅设和露天采矿剥离阶段等。

第三章工程建设的质量责任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

(一)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必要的质量管理机构,健全质量保证体系,配备专业质检人员;建立健全质量检查规章制度;组织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进行图纸会审,统一质量检验标准;做好勘察设计、施工和试车阶段的质量管理工作;协调处理工程建设中的质量问题。

(二)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化工建设项目特点和技术要求,组织工程招标、投标,择优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和施工单位,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签订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质量条款和质量责任。

(三)建设单位应对其采购供应的设备、材料质量负责,并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

(四)建设单位或承包、监理单位应负责组织设计、施工单位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会审。对重大的施工技术方案要保证其先进、合理、经济、安全、可靠,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三条工程承包或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

(一)工程总承包或监理单位应对其承包或监理的工程质量负责,确保工程质量。

(二)工程承包或监理单位应对其负责采购供应的设备、材料等质量负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四条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

(一)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相应的勘察设计任务,不得擅自超越资质和业务范围承担勘察设计任务,并对本单位编制的设计文件和施工图的质量负责。

(二)勘察设计单位应按国家及行业有关规定、技术标准和合同要求进行勘察设计,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加强设计过程的质量控制,建立设计文件和施工图的审核会签制度,参加图纸会审,参与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等。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

(一)施工单位应当按本单位的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承担相应的工程任务,不得擅自超越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承包工程;应当依据国家及行业有关现行技术标准、施工规范、规程(包括引进装置所规定的有关标准)和设计要求,精心组织、精心施工,确保工程质量。

(二)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全民的职业道德、质量意识教育和技术业务培训,加强施工现场管理,文明施工,健全质量保证体系,落实质量责任制,坚持施工过程“三级控制(A、B、C三级质量控制),工程发生质量事故,应及时按质量事故规定上报和处理,同时应报质量监督站。

(三)施工单位应当对其自行采购的设备、材料、构配件等质量负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施工单位对承包的工程竣工交付使用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中规定的工程项目内容并符合质量要求,达到国家规定的竣工条件;

2.经建设单位审查工程质量综合评定合格;

3.搞好单机试运,做好各项记录,并经建设单位签证,办理工程交接;

4.整理和编制化工建设项目交工技术文件和竣工图;

5.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工程质量经化工试车和验收合格,并按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第十六条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的责任

(一)工程质量监督站应当建立完整的工作制度和纪律,制定监督计划,保证对工程质量进行有效地预控。工程质量监督员应持证上岗,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得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二)工程质量监督站对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负有质量监督责任。

第十七条根据有关规定,工程质量监督站可行使质量否决权制度。

第四章工程质量监督程序与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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