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有限公司章程股东决定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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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XX有限责任企业
股东决定
玉林市XX有限责任企业股东XX_____年__月__日作出以下决定:
1、成立“玉林市XX有限责任企业”。
2、经过_____年___月___日制订企业章程。
3、企业不设董事会,设一名实施董事,决定任命XX(户籍所在地:
XX,身份证号码:XX)为企业实施董事,并为企业法定代表人。4、企业不设监事会,设一名监事,决定任命XX(户籍所在地:XX,
身份证号码:XX)为企业监事。
5、聘用XX(户籍所在地:XX,身份证号码:XX)为企业经理.
6、企业股东已对以上被任职人员任职资格进行审查,符合《中国企业
法》相关要求。
股东署名(盖章):
经理署名:
监事署名:
_____年____月____日
有限责任企业章程范例-3(适适用于一人有限责任企业)
此范例依据《企业法》通常要求及企业通常情况设计,仅供参考,起草章程时请依据企业本身情况作对应修改!
XX有限责任企业章程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发展生产力,依据《中国企业法》(以下简称《企业法》)及其它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由XX出资设置XX(以下简称″企业″),特制订本章程。
第一章企业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企业名称:玉林市XX
第二条企业住所:玉林市XX路XX号XX室
第二章企业经营范围
第三条企业经营范围:XXXXXXXXXX。
第三章企业注册资本
第四条企业注册资本:人民币X万元
企业注册资本增加或降低注册资本时,必需由股东作出书面决定。企业降低注册资本,还应该自作出书面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企业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股东名称、认缴出资额、出资方法、认缴出资期限
第五条企业为自然人独资(或法人独资)有限责任企业,
股东名称、认缴出资额、出资方法、认缴出资期限以下:
第六条企业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实书。
第五章股东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股东享受以下权利:
(1)决定企业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了解企业经营情况和财务情况;
(3)任为实施董事或监事;
(4)对外聘用实施董事、监事,决定其酬劳;
(5)依据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要求获取股利并转让;(6)修改企业章程;
(7)企业终止后,依法分得企业剩下财产;
(8)查阅企业财务汇报;
第八条股东负担以下义务:
(1)遵守企业章程;
(2)按期缴纳所认缴出资;
(3)依其所认缴出资额负担企业债务;
(4)在企业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第六章股东转让出资条件
第九条股东以向股东以外人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
第十条股东对外转让出资由股东作出决定。
第十一条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企业将受让人名称、住所和受让出资额等记载于股东名册,并签发出资证实书。
第七章企业机构及其产生措施、职权、议事规则第十二条企业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企业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任命和更换实施董事,决定相关实施董事酬劳事项;
(3)任命和更换监事,决定监事酬劳事项;
(4)审议同意实施董事汇报;
(5)审议同意监事汇报;
(6)审议同意企业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同意企业利润分配方案和填补亏损方案;
(8)对企业增加或降低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9)对股东向股东以外人转让出资作出决定;
(10)对企业合并、分立、变更企业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定;
(11)修改企业章程;
(12)聘用或解聘企业经理。
第十三条企业不设股东会,股东做出十二条决定时,应该采取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署名后置备于企业。
第十四条企业不设董事会,设实施董事一人,实施董事为企业法定代表人,对企业股东负责,由股东决定任命和免职。实施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实施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十五条实施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企业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2)制订企业年度财务方案、决算方案;
(3)制订企业利润分配方案和填补亏损方案;
(4)制订企业增加或降低注册资本方案;
(5)拟订企业合并、分立、变更企业形式、解散方案;
(6)决定企业内部管理机构设置;
(7)提名企业经理人选,依据经理提名,聘用或解聘企业副经理,财务责任人,决定其酬劳事项;
(8)制订企业基础管理制度;
(9)代表企业签署相关文件;
(10)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难等紧急情况下,对企业事务行使尤其裁决权和处理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理权须符合企业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汇报;
第十六条企业设经理1名,由股东聘用或解聘。经理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2)组织实施企业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确定企业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确定企业基础管理制度;
(5)制订企业具体规章;
(6)提请聘用或解聘企业副经理,财务责任人;
(7)聘用或解聘除应由实施董事聘用或解聘以外负责管理人员;
第十七条企业设监事1人,由企业股东决定任命产生。监事对股东负责,监事任期每届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验企业财务;
(2)对实施董事、经理行使企业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企业章程行为进行监督;
(3)当实施董事、经理行为损害企业利益时,要求实施董事、经理给予纠正;
第十八条企业实施董事、经理、财务责任人、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企业监事。
第八章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十九条企业应该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要求建立本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汇报,并应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股东。
第二十条企业利润分配根据《企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要求实施。
第二十一条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相关要求实施。
第九章企业解散事由和清算措施
第二十二条企业营业期限为XX年或长久,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三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能够解散:
(1)企业章程要求营业期限届满或企业章程要求其它解散事由出现时;
(2)股东决定解散;
(3)因企业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