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象部门技术装备列装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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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部门技术装备列装管理暂行办法
2008-03-10
国家气象局 1993年4月30日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气象技术装备的管理,实现其管理工作规范化,保证气象业务、服务现代化建设所需技术装备的性能和质量,根据《气象技术装备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技术装备列装系指由国家气象局统一管理并列入气象部门基本业务使用的技术装备。其范围包括:
(一)根据气象业务、服务的需要,新研制开发的气象专用技术装备;
(二)在原理、结构、材质、工艺等方面比原有气象技术装备有重大改进,并且在技术性能或者使用功能等方面有明显改变的气象技术装备;
(三)在基本气象业务中择优选用的通用仪器、设备。
第三条气象技术装备列装分为:立项、试制开发和选型改造、业务试用、列装推广应用等四个阶段。每一个阶段应当做到任务明确,责任清楚,互相衔接,协调一致。
第四条技术装备的列装以气象事业发展规划和业务技术体制为主要依据,必须符合产品技术发展趋势、国家工业和技术发展政策。列装的技术装备应当具有技术先进、经济合理、质量可靠、业务适用、维修方便、零配件供应有保证等特性。
第五条除列入基本气象业务使用的技术装备以外的气象科研、教学、办公、后勤等非基本气象业务使用的技术装备不属于本办法管理范围。
第二章列装管理组织及职责
第六条气象部门技术装备列装管理的协调方式为定期召开专门研究技术装备问题的专题局长办公会议,会议主要研究、决策气象技术装备列装的长远规划、年度计划、以及协调列装各环节的工作。列装日常工作由国家气象局技术装备主管部门负责。
第七条参加为研究技术装备而定期召开的局长办公会议的人员包括天气、气候、科教、计财和装备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其他人员视具体情况而定。
第八条有关技术装备科研、开发、业务布局、供应等,按照国家气象局各职能部门的职责分工,分别由有关主管部门负责。
第三章技术装备立项
第九条气象技术装备立项,由业务、科研、装备等主管部门根据气象事业发展纲要的要求和气象业务、科研、装备规划的安排,经可行
性论证确定属基本气象业务系统需要配备的技术装备项目,由提出项目单位按照年度向国家气象局技术装备部门提出立项意见,汇总后报国家气象局审议,同意后立项。”
第十条为保证气象业务使用的技术装备符合气象事业发展规划要求,避免盲目发展和重复投资造成浪费,气象技术装备必须经审批同意正式立项后,才能组织试制、开发和生产。
第十一条立项审批的重点是审查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确定项目实施主管部门,落实技术装备试制和开发改造经费。
第四章试制开发和选型改造
第十二条技术装备试制开发和技术改造的主要任务是对已立项的技术装备项目制定技术条件,通过组织试制、开发、技术、改造工作,形成产品样机和有关技术图纸、资料、文件,并通过成果鉴定或者设计定型。
第十三条技术装备的试制开发和技术改造由项目主管部门通过招标方式确定承担单位。不太复杂的气象仪器设备或者技术改造项目可以不采用招标方式落实承担单位。项目主管部门应当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技术合同或者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四条技术装备试制开发和技术改造经费根据项目任务的不同,分别通过以下不同方式进行安排。
(一)以科学试验为主,具有探索性的气象技术装备,涉及全局性重大攻关项目和原理性的样机,应当列入国家气象局科研划,其费用从科研经费中列支。
(二)与业务应用结合紧密,可以直接用于业务的技术装备开发、技术改造和选型的项目,其费用从业务经费中列支。
(三)建立国家气象局技术装备开发基金,用于支持在原理、技术上比较成熟,近期可以在业务上应用的技术装备开发、改造项目。
第十五条组织技术装备试制开发和技术改造,首先应当制定明确的技术条件,最后需要提供不少于两台正式样机,并具备齐全的技术设计资料。
第十六条样机试制开发结束后,由项目主管部门按照合同或者协议规定以及技术条件组织对样机测试验收,验收合格后组织试用考验。
第十七条试用考验由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主要是对试制样机按照技术指标要求进行静态测试和台站试用考验。
第十八条试用考验样机,在试用考验前后应当分别组织静态测试,对样机进行检测鉴定,并由检测单位提交静态测试报告。
第十九条对样机的试用考验应当选择有代表性的气象台站进行。承担试用考验任务的气象台站应当按照项目主管部门提出的“试用考验计划”或者“试用考验大纲”进行。试用考验结束后,承担试用考验任务的气象台站应当写出试用考验总结报告,报送项目主管部门。总结报告的内容包括:试用实施情况、出现的问题及数据比较分析、技术性能评价和建议意见,并附全部数据资料和记录。
第二十条项目主管部门在收到静态测试和试用考验报告后,应当及时对技术装备试用结果进行全面的分析,并提出是否可以组织成果鉴定或者设计定型等结论性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样机试制任务完成后,如果不具备组织少量生产投入业务试用条件的,项目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成果鉴定。技木成果鉴定按照
《国家气象局科学技术研究成果鉴定实施细则》的规定程序进行,主要审查产品的技术条件、技术方案和设计是否符合或者达到要求;对试制开发任务完成情况和产品样机提出评价意见以及下一步改进设计的内容和实施计划。需要由试制开发单位对成果鉴定后的样机进行重大改进的项目,经过改进设计完成的样机,应当按照第十五条至第二十条的有关规定重新组织试用考验。
第二十二条试制开发的样机经过试用后,如果具备组织少量生产投入业务试用的,由项目主管部门商科研部门或者委托业务、装备部门组织设计定型。设计定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整的试验样机。
(二)具有完整的技术文件资料,包括设计任务书、技术总结报告、成套技术图纸,技术文件及有关说明、技术性能测试报告、必要的工艺文件、标准化审查报告、产品技术经济分析报告、用户实验报告和现场试用报告等。
第二十三条技术装备的选型项目,由技术装备部门会同业务主管部门进行。属已定型产品,直接进入业务试用阶段;属未定型产品,按照第十五条至第二十条有关规定组织试用考验。
第二十四条组织试用考验期间,所需的测试经费和台站试用考验经费由试制单位从试制经费中列支。
第五章业务试用
第二十五条设计定型后的气象技术装备经国家气象局局长办公会
议审核确认具备在气象部门推广应用条件的,可以进入业务化试用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