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铺(回购)买卖合同补充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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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补充及合作协议
出卖人(甲方):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注册号:
企业资质证书号:
法定代表人:
邮政编码:
买受人(乙方):
1.【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权益比例) 100 %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注册号】国籍:中国
地址: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2.【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权益比例)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注册号】国籍:
地址: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姓名:国籍:
身份证号码:
地址: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已就位于项目第栋第层第号的商铺签定了《商品房预(销)售合同》(下称预售合同),合同编号为,为了共同培育该商铺所在“佳宁娜•银城新天地”(以下简称银城新天地)的市场发展,实现持续繁荣和双赢目标。经双方友好协商,就该商铺买卖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条关于交接商铺的约定
乙方所购买的商铺为银城新天地项目的一部份,两者是一种互为依存共同繁荣的关系,在银城新天地的初创阶段,需要优化及整合资源、形成一种规模影响力来进行前期的市场培育和推广、统一面向全国和海外地区招商,因此双方约定:1.1 乙方所购买的上述商铺,在乙方拥有该商铺产权的条件下,乙方不可撤销的同意将该商铺自2009年09月30日至2014年09月29日的使用权无偿提供给甲方用于整体商业经营或分租经营,上述5年期限内所有收益所得均归甲方所有,同时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
1.2 作为乙方无偿提供上述商铺5年使用权给甲方的回报,甲方同意上述乙方购买商铺的售价由原价人民币—佰拾万仟佰拾元折减为人民币佰拾万仟佰拾元(¥)出售给乙方。(《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确定的价格是折减后的售价)
1.3 在上述商铺5年经营期间内,若乙方要求提前使用该商铺的,则乙方应按该商铺原价每年12%的标准向甲方补交商铺折扣价款,同时还应承担因提前解除《租赁合同》给租户造成的全部损失。
1.4 甲方应在双方签定的《商品房预(销)售合同》中约定的交房日期内将上述商铺如期交付给乙方。经双方协商同意,本补充协议签定的同时视同为甲方已向乙方交付该商铺,该时间同时也为乙方向经营管理公司交付商铺的时间。
1.5 甲方承担双方签定的《商品房预(销)售合同》中约定的权利及义务,甲乙双方同意将上述商铺5年期限内使用权的运营管理交由双方指定的第三方湖南佳宁娜商业营运管理有限公司负责。
1.6 在上述5年期限内,如该商铺的权属发生任何转让或赠予,乙方须在权属转让前一个月以书面方式通知甲方。甲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该期限届满之日起30日内,如乙方需要,乙方可以书面方式向甲方提出无条件退铺申请,甲方在收到乙方申请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需按照本协议约定的该商铺折减后的售价款即人民币—佰拾万仟佰拾元无条件回购上述商铺,甲乙双方产权转移过程中产生的相关的转移登记费用皆由甲方承担。期限届满之日起超过30日的,乙方无书面申请的,皆视同为乙方自动放弃上述相关权利。
第二条有关合作培育市场事宜
2.1甲方责任
2.1.1 负责协调将乙方购买的商铺委托给第三方出租或经营使用,并按整体规划向全国及海外地区统一招商,致力培育人流畅旺、交易活跃的商业市场。
2.1.2 监督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制定及执行各项管理规章制度,为广大商户提供良好的物业管理服务。
2.1.3 监督其委托的商业运营管理公司制定及执行各项运营管理制度和日常运营,提供良好的商业运营管理服务。
2.2乙方责任
2.2.1 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保障第三方在租赁期限内行使对该商铺的使用权。
2.2.2 因第三方使用该商铺期间及进行租赁登记时或因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而需要办理有关手续时,乙方应予以协助并出具管理机构或承租方要求的证书,如委托书、《房地产证》等。乙方应提供一份《房地产证》复印件给甲方,并在该复印件上签章,以供甲方备用。
2.2.3 乙方对该商铺设定抵押担保时,须事先书面通知甲方和第三方湖南佳宁娜商业营运管理有限公司,并保证不影响其正常运营管理。如因乙方原因,将该商铺转让、出租或设立抵押、担保,造成其无法正常行使运营管理权时,乙方必须承担由此带来的所有损失,并支付全额赔偿.
2.2.4 乙方应在其所选择的付款方式的相关时间内支付购房款及其它相关费用,按时付清全部房款和相关费用是出卖人交付标的商铺及与买受人共同申请房地产转移登记的前提。
第三条:权益划分
3.1 甲乙双方同意,对未登记在乙方或第三方产权名下的建筑物、本项目内的停车场、空地、外墙、屋面与不计入任何一方独立产权的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公共设施的产权、经营权、后续开发权、经营管理收益权及广告权益均由甲
方所有,其收益由甲方收取,用于项目的后期经营、推广。乙方未经许可不得占用。
3.2 乙方同意,除甲方或指定该商铺外墙、门顶的标准位置可平面悬挂乙方或其商户的公司名称牌或标志外,该商铺的屋面,屋顶及除门窗外的外墙的使用及广告、标识发布应遵循《经营管理公约》。否则,甲方有权单方面拆除。
3.3 乙方在装修、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标的商铺的建筑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甲方有权监督、制止及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3.4 标的商铺的物业管理委托益阳梓山湖新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责,物业管理费按有关规定计收。
第四条物业管理
4.1 该商铺的物业管理由负责。每月管理费每平米(建筑面积)人民币元,合计人民币元(管理费的用途详见《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4.2 以上物业管理费标准可根据市物价局有关规定及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4.3 在上述5年期限内,管理费由商铺实际使用人或承租人支付,甲方代为执行。该期限结束后,有关费用的支付责任由乙方或乙方的承让人负责。
第五条其它约定
5.1 除本协议所作的补充和修改外,预售合同其它内容继续维持有效不变。本协议如与预售合同的内容有任何不一致或相抵触之处,双方同意均以本协议的内容为准。双方如未在原合同任何空格位置填写内容,又未于本协议加以补充说明的,则视为双方无异议。
5.2 预售合同及本协议个别条款如在履行过程中被证实失效,不合法和无法执行,不影响预售合同及本协议其它条款的继续有效执行。
5.3 商铺交房时间:年月日或之前。如遇不可抗力等其它突发情况,导致出卖人无法按期交接,买受人同意不追究出卖人的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