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属维尔京群岛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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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属维尔京群岛地区

英属维尔京群岛商业公司法(2004)

焦炭(亚洲)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细则

1.定义与阐释

1.1在这个公司章程公会规约和附加的公司章程中,如果与主题或者上下文一致:

“法案”指英属维尔京群岛商业公司法(2004年第16号)并包括法案中的规定;

“条款”指公司的附属章程;

“董事长”指规定第十三条中的界定的;

“销售量”指为了持股人的利益,直接或间接地资产转移,而不是股份转移。是否通过购买资产,股份的补偿或者股份的其他收购,债务的分配或者其他方面,,包括红利;

“有资格的人”指个人,公司,信托,已故个人的遗产,合股人和非公司团体;

“章程”指公司的这一章程;

“记录员”指此法案229章任命的公司事务记录员;

“董事会决议”指的是:

(a)决议指的是在正式召开和召集的公司董事会议或者公司董事委员会的正式会议上,出席会议的董事的赞成票超过半数通过的决议。某一董事拥有一张以上的投票权利的情况除外,为了满足超过半数的目的,他投的票数就算做他本人充当的人数;

(b)全体董事或者公司董事委员会所有成员通过的以书面形式呈现的决议,,视情况而定;

“股东决议”是指:

(a)在正式召开的和召集的公司股东会议上,出席会议有投票权并表决的股东,投赞成票过半数超过百分之五十,所通过的决议;或者

(b)有投票权的股东,投赞成票过半数超过百分之五十,所通过的决议,应该形成书面形式;

“印章”指已正式通过作为公司普通印章的任何印章;

“证券”是指各种公司的股票和债务,包括但不限于,期权、认股证及购入股份或债务权利;

“股票”指的是公司发行的或者即将发行的股票;

“股东”是指,其名字注册到公司会员册上,作为一份或更多的股份或者持股所有人的合格人士;

“库存股”是指,公司以前发行的,但是又被公司回购、赎回或者以其他方式收购而不是被取消的股票;

“书面”或含类似意义的任何术语,包括以复制有形文字方式出现的打字、打印、绘制、雕刻、图形、影印、陈述或复制文字,如电传、传真、电报或通过电子通信进行的其它书面形式。

1.2 在《公司备忘录》和《公司章程》里,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请参考:

1.2.1“法规”是指《公司章程》法规;

1.2.2“条款”是指《公司备忘录》条款;

1.2.3股东投票是指持有股票的股东投票;

1.2.4法规、备忘录和公司章程是指,修改的法规或者文件,或者任何重新制定的法规;

1.2.5无论本《公司章程》中使用的词是单数、复数,根据上下文,彼此都应该互相包含。

1.3 法令中的任何文字或者用词与《公司备忘录》和《公司章程》中文字和用词,含有相同的意思,另有定义的情况除外。

1.4 插入标题只是为了阅读方便,不应该是作为诠释《公司备忘录》和《公司章程》的内容。

2.注册股票

2.1持有公司记名股票的每一个成员应有资格获得公司董事或官员签字的股票证书,盖有确定其持有股票的印章,公司董事或官员的签字和印章可以用传真进行。

2.2 任何获得记名股票证书的成员,对因拥有该证书、任何人错误、欺诈使用或陈述造成的损失或负债,应向公司、公司董事和官员进行补偿,使其不受损害。如果记名股票证书磨损或丢失,在提交磨损的证书或以满意的方式证明其丢失后,经支付董事决议可能会要求的补偿后,可以重新更新该证书。

2.3 如果有几名有资格人士一起持有任何股份,这类资格人士中的任何个人都可以出具红利分配的有效收据。

3.股票

3.1 董事根据董事会的决议,可以确定适当金额和时间,对合格人士发行股份及其他证券。

3.2 法令第46条款(优先购买权),不适用于本公司。

3.3 可以以任何形式发行股票,包括金钱、期票、或出钱或财产的其他书面义务,不动产、个人财产(包括商誉和诀窍)、服务或者未来服务合同。

3.4 决定只发行货币股票,董事会决议另有决定除外,应该说明,

(a)发行股份总量;

(b)如果发行非货币股票,董事会确定目前合理的现金价值;

(c)董事会决定,发行非货币股票,其当前的现金价值不得低于发行股票的总量。

3.5 公司应保留一份登记册(会员册),内容包括:

(a)持股人的姓名和居住地址;

(b)每名股民持有股票的级别和系列编码;

(c)每名股民的名字登记到会员册的日期;和

(d)终止股民身份的日期。

3.6会员册可以是任何形式,只要董事同意即可。但如果是磁性、电子或者其他存储形式,公司必须保证内容清晰易读。磁性、电子或者其他存储形式应该是原版会员册,董事另行决定除外。

3.7持股人的姓名登记到会员册中,应该视作发行了股票。

4.股票的赎回和库存股票

4.1 公司可以购买、赎回或以其他方式取得并持有自己的股份,未经股东同意,该公司不可以购买、赎回或以其他方式取得自己的股份,除非公司得到该法令或《公司备忘录》或《公司章程》的其他条款的批准,才允许购买或者赎回或以其他方式取得未经股民同意的股票。

4.2如果授权购买、赎回或以其他方式取得股份的董事决议,包含一项声明,理由合理,董事会满意,即收回股票后,公司的资产将超过其负债,本公司将能够支付其到期债务,那么该公司才可以购买、赎回或以其他方式取得股份。

4.3 法令的第60条款(获得本公司股票的程序)、61条款(提供一名或多名股东)、和第62条款(非公司决定的股票赎回)不适用于本公司。

4.4公司购买、赎回或以其它方式取得股票,依照本条规定,可能被注销或作为库存股票,但是发行量已经超过了股票总量的50 %,在这种情况下,股票被取消后,还可以重新发行。

4.5如果公司将股票作为库存股票,库存股票的所有权利和义务被吊销,公司不得使用其权利和义务。

4.6根据董事的决议,由公司决定(符合《公司备忘录》和《公司章程》),可以转让库存股票。

4.7本公司拥有另一法人的股票,本公司在另一法人团体选举董事时,直接或间接拥有超过百分之五十投票权,另一法人持有股票的所有权利和义务被吊销,另一法人公司也不得行使其股票的权利和义务。

5.股票的抵押和收费

5.1 股东可以抵押或押记股票。

5.2 股东提交书面申请,将记录到会员册中:

(a)声明,他所持有的股份被抵押或押记;

(b)抵押权人或者承押记人的姓名;和

(c)上述(a)和(b)规定内容登入会员册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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