园林景观管线预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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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附属工程)
工程名称:园林景观水电预埋、灯具安装工程工程地点:
发包人:
承包人:
签订日期: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将位于水电预埋、灯具安装工程交由乙方承包施工。为了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经济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合同如下:
一、工程地点:
二、工程名称:
三、承包方式:包工包料。
四、工程内容:
施工图内所含浇灌、排水、电力等管道基槽土方开挖、管道预埋及相应管井砌筑;井盖(板)制作及安装、灯具采购、灯具安装
具体施工内容、技术要求及做法详见总平景观施工蓝图。
五、承包范围:
1、水电预埋工程
2、灯具安装工程
六、工程总造价:
本标标段工程的预算总造价暂定为元;
七、施工工期:
1、本工程总工期为 15 日历天。
2、工期计算为双方签定合同后自甲方签发开工令之日起开始计算至竣工验收合格为止。
3、出现以下合同约定工期延误的情形时,乙方向甲方工地代表递交工期顺延签证报告后,甲方工地代表只能就出现工期延误的情形作出客观的陈述,是否符合工期延误的合同约定条件,由甲方总工室签字盖章后认定;乙方提交签证后七个工作日内甲方不予书面回复则视为默认,乙方收到甲方回复后七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则视为默认。
1)施工中因停水、停电连续影响达到8小时以上者;
2)因图纸重大变更或增加工程量超过总工程量的10%;
3)不可抗力;
4)因下雨导致的停工;
5)因与其他施工队交叉作业造成的停工。
6)因工作面或道路不畅通导致无法施工的。
出现以上工期顺延情况的,乙方应在情况发生后48小时内通知甲方办理签证手续,否则甲方不予延期。
八、设计变更:
1、乙方必须认真核准现场与图纸的各类数据关系,若现场实际与设计不符或图纸相互矛盾时,乙方不通知甲方、设计单位到现场处理调整,盲目施工所造成的损失乙方自负。
2、所有设计变更均甲方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任何以口头通知形式的设计变更,乙方均不得执行。
3、因设计变更而甲方事先未发出预告函(通知)造成乙方返工或损失的,甲、乙双方在此项变更实施前 5天内办理签证,否则乙方有权拒绝执行,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乙方接到甲方书面预告函(通知)后不按变更内容执行导致返工或损失的乙方自负。
4、设计与现场地形情况不符时,乙方应立即停止不符之处的施工并及时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否则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负。
5、因设计变更造成的局部停工而其他部位仍可正常施工且不影响下道工序施工的不予工期签证,如因此造成整体停工经甲方现场确认后给予工期顺延签证。
九、材料供应及单价计算
1、本工程所用的电力管、给排水管须为满足国家质量标准的合格产品:
2、本工程所用材料除甲方定价外如在《建设工程标准计价信息》有载有的按施工期平均计取,没有载有乙方需在施工前10 天内向甲方提交含单价、两种以上品牌的采购计划,甲乙双方在施工前 5天内进行市场询价(含采保费)并确定,乙方方可对该部分工程施工,否则乙方有权对该部分工程停止施工,引起的工期延误,由责任方承担。
3、本工程除了采用《建设施工工程标准计价信息》上的材料设备以外,其它材料设备的结算单价为:(甲乙双方市场询价(工地价)+ 采保及利润10% )/ ;
5、乙方所使用的产品品牌、质量、规格尺寸必须履行合同义务,按规范
要求实施报验;如发现以下情况的乙方应无条件拆除、重做,由此产生的责任及费用由乙方承担并给予每次壹万元的罚款(乙方应向甲方出示所用产品的合格证及所使用产品的出产证明书作为结算资料)。
1)乙方所使用材料品牌、质量、规格尺寸不符合设计要求;
2)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以其他产品、伪劣产品代替甲方已认可乙方使用的材料品牌;
3)采用不合格产品的;
4)乙方不使用国标产品的。
6、甲方指定品牌范围内的产品如发现以下情况影响工程进度时可向甲方申请更换产品品牌,经甲方同意后方可采用,否则甲方不予认可,造成的一切责任由乙方负责:
1)甲方指定品牌范围内的产品不能满足设计要求的;
2)甲方指定品牌范围内的产品供应量不能满足工程进度需要的;
7、所有建筑材料(除特殊规定)的试验费用已含在费率里,不得重新计取。
十、工程进度款的支付:
1、本合同签订生效后,双方同意按本合同第六条的工程预算造价及以下方式分别拨付工程进度款:
①、乙方完成管线预埋工程及管井砌筑后,经双方确认后七个工作日内甲方拨付工程进度款至总造价的20%;
②、乙方完成灯具采购并运至施工现场开始安装,经甲乙双方确认后七个工作日内甲方拨付工程进度款至工程预算总造价的60%;
③、乙方完成全部工程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五个工作日内甲方拨付工程进度款至工程预算总造价的85%;
④、工程施工完毕并竣工验收合格后,乙方提供完善的竣工资料,甲方收到竣工资料后进行结算,结算双方在结算清单上签字认可后七个工作日内完成剩余工程款的支付工作(预留2%保修金,保修一年,保修期满后七日内结付保修金,保修金不计利息)。
2、施工中增加的单项签证工程造价在壹万元以下的不作为进度款拨付的依据;单项签证工程造价在壹万元以上的在下次工程进度款拨付时一并拨付。
3、乙方在用款前须向甲方提出用款申请,经甲方核实工程量后支付相应的
工程款,乙方收到甲方的工程款后7日内开出正式税务发票给甲方。如乙方不开出发票,甲方有权在下次拨款中扣出税金。付清结算款前,乙方须先按工程结算总额向甲方补足发票(含保修金)。
十一、工程结算:
1、本工程按实际发生工程量进行结算。工程计量依据及结算资料为:施工图纸、设计变更图纸、设计变更函、工程联系单、工程签证单及厂家出产证明书等。乙方应及时与甲方办理工程量确认手续,否则后果自负。
2、工程计价依据:
经双方协商一致,本工程所发生内容水电部分采用2002年《全国统一安装工程基础定额单位估价表》的相关子目,按四类计取;土建部分套用《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单位估价表》的相关子目,按五类计取;结算时均按实际发生工程量进行结算。
3、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乙方在一个月内必须交齐所有结算书、计算式和结算资料(含竣工蓝图六套及电子光盘给甲方),结算资料一经双方办理签收手续后视为有效结算依据,结算期间按本条第9款执行。
4、审核期限:甲方初步审核期为 10 个工作日,从第11个工作日起由甲乙双方进一步进行结算,结算期为45个工作日(不含审核期10个工作日及争议仲裁时间)。
5、在结算期间,双方应严格遵守结算依据以及相关法规、定额规定,尊重施工实际,双方本着求大同存小异的工作原则处理结算争议,如出现须第三方进行结算争议仲裁的,双方商定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定额站为结算调解单位,双方必须服从。
6、结算款从双方在审定结算书上签字盖章之日起,在一个月内付清余款(保修金除外)。
7、支付结算款时,乙方按结算总额补足税务发票(含保修金)。
8、工程进度款拨付超过结算总造价的,乙方同意在在建工程款中一次性扣除。没有在建工程的,结算后十天内乙方必须返还超拨的工程款。乙方不按约定时间返还的,逾期每日以工程超拨工程款的千分之三计算违约金支付给甲方。
9、在结算期间,甲乙双方必须密切积极配合,结算期间一律不补办任何漏项、缺项等资料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