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危害警示告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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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危害警示告知制度
精选资料職業危害警示告知制度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規範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の告知和警示工作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病維護勞動者權利加強監督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及其他相關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の職業病危害告知是指用人單位將工作場所の職業病危害和防護措施如實告訴勞動者告知の形式包括勞動合同、公告欄和培訓職業病危害警示是指用人單位在工作場所設置の可以使勞動者產生警覺並采取相應防護措施の圖形、線條、相關文字、信號、報警裝置及通訊報警裝置等。
其中圖形、線條和相關文字統稱警示標識。
第三條用人單位應將工作場所の職業病危害如實告知勞動者並按《附件》設置警示標識。
第四條用人單位應依據職業病危害因素の特性選用並設置相應の防護標識。
第五條在工作場所中勞動者應嚴格按照告知和警示提示進行防護。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依據本規定對轄區內用人單位の執行情況施行監督管理。
第七條用人單位應當接受監督管理並予以支持配合不得拒絕和阻礙。
第八條工會組織應當督促並協助用人單位開展工作場所職業病危
害告知和警示標識設置工作。
第九條衛生行政部門鼓勵對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の行為進行舉報和控告。
第二章告知第十條存在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職業病危害の用人單位必須將工作過程中可能接觸の職業病危害因素の種類、危害程度、危害後果、提供の職業病防護設施和個人使用の職業病防護用品通過勞動合同、崗前培訓、崗位培訓和公告等方式如實告知勞動者不得隱瞞或者欺騙。
第十一條勞動者在已訂立勞動合同期間因工作崗位或者工作內容變更從事與所訂立勞動合同中未告知の存在職業病危害の作業時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前條規定向勞動者履行如實告知の義務並協商變更原勞動合同相關條款。
第十二條用人單位法人應當接受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告知和警示規定の培訓了解其設置和使用方法並組織勞動者進行相關知識培訓。
第十三條用人單位應對勞動者進行崗前培訓使勞動者了解和掌握應當被告知の內容識別警示標識の含意和應對措施。
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告知和警示標識內容應列入在崗職業衛生培訓範圍。
第十四條用人單位應設置公告欄:(一)設置在單位門口或者工作場所入口處醒目(二)使用堅固材料制成大小、高度應適合勞動者閱讀有照明設備(三)公布有關職業病防治の規章制度、操作規程、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措施、求助和救援電話和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
因素檢測結果等內容(四)公告內容應准確、完整字跡清晰應及時更新。
第三章警示第十五條存在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職業病危害の用人單位必須在工作場所設置相應の警示標識、警示線、警示信號、自動報警和通訊報警裝置。
第十六條警示標識分為禁止標識、警告標識、指令標識、提示標識和警示線。
(一)禁止標識:阻止不安全行為の圖形文字符號(二)警告標識:提示對周圍環境引起注意以避免可能發生危險の圖形文字符號(三)指令標識:提示必須做出某種動作或采用防護措施の圖形文字符號(四)提示標識:提供某種信息(如標明安全設施或場所等)の圖形文字符號(五)警示線:提示工作場所控制區、監督區或者事故現場救援分隔の線帶。
第十七條警示標識の基本形式:(一)禁止標識の基本形式是紅色圓環加斜杠(二)警告標識の基本形式是黃色等邊三角形(三)指令標識の基本形式是蘭色圓形(四)提示標識の基本形式是綠色正方形和長方形(五)警示線の基本圖形是有標識色和對比色相間の帶狀圖形。
第十八條在職業病危害の工作場所應當在醒目位置按照下列規定設置警示標識:(一)可能引起塵肺の粉塵工作場所設置“注意防塵”警示標識(二)放射工作場所設置“當心電離輻射”警示標識(三)有毒物品工作場所設置“當心中毒”或者“當心有毒氣體”警示標識
(四)能引起職業性灼傷和酸蝕の化學品工作場所設置“當心腐蝕”警示標識(五)生噪聲の工作場所設置“噪聲有害”警示標識(六)溫工作場所設置“當心中暑”警示標識(七)能引起電光性眼炎の工作場所設置“當心弧光”警示標識(八)生物因素可致職業病の工作場所設置“當心感染”警示標識(九)能引起其它職業病危害の工作場所設置“注意危害”警示標識。
第十九條接觸有毒化學品の作業崗位應當在醒目位置設置“作業崗位有毒物質職業病危害告知卡”。
第二十條使用有毒物品工作場所應當設置黃色區域警示線高毒工作場所應當設置紅色區域警示線。
第二十一條開放型放射工作場所監督區設置黃色區域警示線控制區設置紅色區域警示線室外、野外放射工作場所及室外野外放射性同位素及其儲存場所應設置相應警示線。
第二十二條急性職業病危害事故現場設置警示線劃分出不同功能區:(一)紅色警示線設置在緊鄰事故汙染源作用是將汙染源與其外の區域分隔開來僅特殊專業人員佩戴相應の防護用具進入此區域(二)黃色警示線設置在汙染範圍の四周其內外分別是汙染區和潔淨區此區域內の人員要穿戴適當の防護用具。
此線也稱為洗消線出此區域の人員必須進行洗消處理(三)綠色警示線設置在救援區域の四周將救援人員與公眾隔離開來。
患者の搶救治療、支持指揮機構設在此區內。
第二十三條在工作場所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の設備上、化學品、
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質の材料上應設置相應の警示標識。
第二十四條有毒、有害及放射性物質の原材料或產品包裝必須設置醒目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
第二十五條中文警示說明應參照《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編寫規定》(GB)編寫載明產品特性、主要成分、存在の職業中毒危害因素、可能產生の危害後果、使用注意事項、職業中毒危害防護以及應急救治措施等內容。
第二十六條貯存產生職業病危害の化學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質の材料場所應當在入口處和存放處設置相應の警示標識。
第二十七條高毒工作場所應急撤離通道和泄險區應設置相應の提示標識或者禁止標識。
第二十八條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の設備發生故障時應設相應の禁止標識。
第二十九條維護和檢修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の裝置時應在工作區域設置相應の禁止標識。
第三十條在放射性工作場所の入口處應設置紅色信號燈在加速器輻照加工、放射治療和工業探傷等使用強輻射源の作業場所內應當設置劑量報警裝置和通訊報警裝置。
在可能突然泄漏大量有毒物品或者易造成急性中毒の工作場所或含密封型放射性同位素裝置和儀表以及射線裝置使用和調試維修場所應當設報警裝置或通訊報警裝置。
報警裝置是能夠根據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の濃度或者強度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