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成份更改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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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成份更改申请书 Document number:WTWYT-WYWY-BTGTT-YTTYU-2018GT

更改民族成份申请书

绿春县民族事务局:

申请人:姓别:出生年月:

申请人:姓别:出生年月:

申请人:姓别:出生年月:

工作单位或现住址:

更改前民族成份族,申请更改民族成份族。

父亲:民族成份:族;

母亲:民族成份:族;

错填原因及更改依据:

现请求将我(们)的民族成份更正(改)为族,其子(女)未满20周岁愿意随父(母)的民族成份也一同更改为族。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年月日

申请更改民族成份

办事项目名称:申请更改民族成份

办事依据:《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

办理对象:1、个人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据父或母的民族成份确定。2、不同民族的公民结婚所生子女,或收养其他民族的幼儿(经公证部门公证确认收养关系的),其民族成份在满十八周岁以前由父母或养父母商定,满十八周岁者由本人决定,年满二十周岁者不再更改民族成份。3、不同民族的公民再婚,双方原来的子女如系幼儿,其民族成份在十八周岁以前由母亲和继父、或父亲和继母商定;双方原来的子女已满十八周岁的,不改变原来的民族成份。

办理程序:1、十八周岁前由父母或养父母提出申请,满十八周岁的由本人提出申请;2、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宗教事务部门提供父母或养父母及本人的民族成份的有效证明(户口薄、身份证或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民族成份证明);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宗教部门审核后,签署意见;4、到申请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变更手续。

收费标准及依据:无

办理期限及服务承诺:同意与否,当日内函复。

办事需提交材料目录:1、父母或个人的申请书;2、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居住地区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证明。3、父母或养父母、个人的的户口簿。

更改民族成份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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